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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辽工商发[2015]27号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将印章刻制备

发布时间:2018-01-26 所属栏目: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

一 : 辽工商发[2015]27号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将印章刻制备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将印章刻制备案纳入“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意见

辽工商发[2015]27号 2015-5-28

各市、绥中、昌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
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公安部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GA241.1-241.1—2000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辽宁省刻字业治安管理办法》(辽政发[1988]16号,省政府令第292号修订),结合我省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实际,为简化手续、缩短时限,方便企业刻制印章,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现就改革印章刻制核准手续、将印章刻制备案管理纳入“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目标
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将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到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或公安办事大厅办理印章刻制备案证明,改为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工商部门)直接出具印章刻制备案证明。改革后,企业只需提交《企业印章刻制确认表》,不再提交现行办理印章刻制手续的其他材料。

二、适用范围
我省行政区域内适用“三证合一”登记流程新登记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称企业)和变更企业名称登记、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负责人,下同)登记,办理企业法定名称章及冠以企业法定名称的合同、财务、发票等业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个人名章印章刻制备案证明(其中,变更企业名称的,涉及上述印章中法定代表人个人名章外的其他印章;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涉及法定代表人个人名章)。
结合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实施,适时将其印章刻制备案管理纳入“三证合一”登记制度。

三、操作流程
(一)工商部门作出准予登记意见后,全省“三证合一”综合登记业务平台(以下称综合业务平台)自动将《企业印章刻制确认表》相关信息数据和企业名称、工商注册号、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证件号码、联系电话,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www.61k.com]人、具体经办人姓名及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信息数据,以待办业务形式发送给公安部门。

(二)公安部门收到待办业务后,在全省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中履行备案手续,在综合业务平台做出备案意见,打印、下载《印章刻制备案证明》(印章刻制备案证明编码同工商注册号一致,加盖市公安局电子公章),将已备案的意见通过综合业务平台发送工商部门。(办理时限:即时)
同时,将企业印章刻制备案信息发送取得印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承制企业。(办理时限:即时)

(三)工商部门收到公安部门发送的已备案意见后,通过综合业务平台打印《印章刻制备案证明》,连同营业执照一并发给企业。
同时,将已向该企业核发《印章刻制备案证明》的情况通过综合业务平台发送公安部门。(办理时限:即时)

(四)企业持《印章刻制备案证明》,到取得印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承制企业或其设在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办事大厅)的窗口办理印章刻制事宜。

(五)《企业印章刻制确认表》以副卷形式存入工商企业登记档案。
结合“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的实施,适时修订操作流程。

四、实施步骤
2015年8月在丹东市、朝阳市先行试点,2015年10月在全省全面推广。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印章刻制备案纳入“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精神,全面实行“一个窗口”、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加强印章刻制事中事后监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各地工商、公安部门要深刻认识这项改革的重大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认真落实本意见的各项措施和要求。

(二)完善配套工作。省公安厅会同省工商局制定印章刻制备案管理业务流程规范和企业印章刻制确认表、办事指南等样本,强化对各地的工作指导。各地工商、公安部门负责梳理机构事权人员信息等工作,确保工商、公安部门的业务流程对接。

(三)提供基础保障。省公安厅会同省工商局升级改造综合业务平台,各地公安部门负责印章刻制备案窗口工作人员硬件设备、网络运行环境等保障,确保业务流程运行顺畅。

(四)开展业务培训。组织各级工商、公安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开展综合业务平台操作、提交材料、业务流程等培训,提高窗口人员熟练掌握新业务的水平。

(五)进行宣传引导。利用各种媒体做好印章刻制备案改革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在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办事大厅)设置咨询窗口,印发宣传材料,加大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二 :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直免检企业申报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改进企业年检制度,引导和鼓励企业诚信守法,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结合省直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省直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登记的各类内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非公司企业法人。
第三条 企业免检是指省局在企业年检中,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免除审查程序的制度。
第四条 企业免检由企业自愿申报,省局依照本办法进行认定。并由省局省直企业注册管理处具体负责企业免检的申报认定工作。
第五条 年检期间,省局对被认定为免检的企业免除审查程序和年检费用。免检企业只需填报《年检报告书》,即可通过年检。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可申报免检资格:
(一)在省局登记注册且连续经营三年以上;
(二)注册资本(金)原则上应在1000万元以上;
(三)遵纪守法,至申报年度连续三年以上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行为;
(四)经营状况良好,至申报年度连续两年经营无亏损;
(五)商事信誉高(投诉率低且解决得好,获得省级"守合同重信誉"称号、取得"驰名商标"或省级"著名商标"以及获得省政府或有关部门特殊奖励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七条 企业申报免检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直免检企业审批表》;
(二)年检年度及上一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三)经营范围涉及企业登记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应提交相关前置许可文件、证件的原件和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并提交其保证在免检期间,所持有的全部前置许可文件、证件合法有效的承诺书;
(四)加盖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其他证明文件。
第八条 企业申报免检,应当如实向省局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企业应在每年1月1日至2月15日向省局申报免检。
第十条 省局省直企业注册管理处根据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并结合日常掌握的实地检查、回访情况、诚信情况等信息,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经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方可认定。
第十四条 认定免检企业的数量,不得超过省局应检企业法人总数的10%。
第十五条 被认定为免检的企业由省局颁发牌匾和证书,并通过省级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 企业免检有效期为两年,期满后企业可重新申报


第十六条 免检企业的分支机构仍需按照《企业年度检验办法》要求参加年检。
第十九条 被认定为免检的企业在免检期间,其相关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或者在免检期间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违法行为的,省局一经发现,将取消其免检资格,收回免检企业牌匾和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被省局取消免检资格的企业,在三年内不得再申报免检。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不适用从事食品、药品、农资、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等涉及公共安全行业的企业,以及其它不宜认定为免检的企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省直免检企业审批表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印章)



法定代表人
照片
营业执照注册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企业情况
简介


年检工作人员
意见


处长意见


主管局长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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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12日星期四七月初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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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阜蒙县消协发布“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电视购物防“忽悠”

2009年4月22日

近日,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消费者协会根据消费者有关电视购物方面的投诉及反映的问题,向社会发布“消费警示”提醒广大消费者电视购物防“忽悠”,电视购物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广告发布不实,夸大产品效能。如推销祛斑嫩肤商品的广告则声称“包祛百斑,肌肤象水一样”,当消费者使用达不到预期效果与他们交涉时,一些经营者就会强调消费者的特殊性并诱导消费者再继续购买。电视购物节目的发布必须严格遵守《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但调查中发现,大部分电视购物广告没有明显的广告标志,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二是商品质量问题多,所定货物与实际收到的商品不符。有些电视购物商品是“三无”产品,且冒充名牌商品,有些产品为了遮人耳目采用外文包装无中文标识;有些商品通过邮局、快递公司寄送消费者,不交钱不让看货,当快递人员将产品递到消费者手中时,告知来人只管送货收钱,有问题找企业。当消费者打开包装后,发现质量问题,为时已晚。消费者徐女士,2007年10月27日通过电视,看到了“虎骨丸”药品的广告,用电话联系,几天后商家送药上门,徐女士购买了380元的“虎骨丸”,但是,打开药品说明书一看,里面并没有治疗股骨头坏死的说明,与广告介绍的不一样。徐女士再打电话,无人接听,徐女士只好到消协投诉。

三是商品售后服务难以保障。大多数电视购物机构只售商品不负责售后服务,有的企业售后服务网点少,售后服务跟不上。如有的消费者购买的手机出现质量问题,但所在城市没有售后网点,只有将手机寄给厂商指定的售后服务中心进行维修,与传统零售渠道的谁销售、谁负责的售后服务相比,电视购物显然很难就近购买、就近维修。加上异地购物的特点,生产商、销售商、电视购物中心来回扯皮,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加大了解决消费纠纷的难度。

四是电视购物广告宣传不详细。经营者很少介绍商品的生产商或经销企业的厂名、厂址,只说订购热线,采取“隔山买牛”的方式,即消费者拨打的订购电话是甲地,发货方又成了乙地,出现问题后所谓的“客服电话”又变成了丙地,当消费者拨打“客服电话”反映商品质量问题时,“客服人员”往往表示是由于发货错误,请消费者将原产品退回,补上差价可以更换性能更好的产品。当消费者将产品寄回后就杳无音信,钱、物不见踪影。2008年3月,消费者熊某,通过电视购物,选购了一台“圣格牌DVD”使用时发现遥控器失灵,这台DVD根本不能正常使用。多次与做广告的电视台联系,就是不能解决问题,无奈到消协投诉,消协几经周折,才给消费者退回货款。

针对电视购物存在的问题,阜蒙县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

一、要提高自我防范意识。有些电视购物广告说的“天花乱坠”,但实质是让消费者掏钱买商品,消费者要提高防范意识谨防掉进电视购物设置的陷阱。

二、应详细了解所购商品名称、生产厂家、产品标准、销售地点、价格、基本性能、主要成分、使用方法、注意事项、退换货途径、售后服务方式等重要信息。必要时还要查看商品质量证明、相关交易凭证和交易记录、承诺的时限,核实销售企业是否为注册有效的合法企业,最好与固定商场的产品进行性价对比。

三、要索取购货凭证,如发票、“三包”卡、服务卡、保修证等,防止消费纠纷发生后,难以提供证据。

四、尽量到信誉好、规模大、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商家,选择知名品牌。尽量采用货到付款的方式,如收货时存在瑕疵、损坏、功能不全等问题,应拒绝付款。

五、消费者一旦发现自己权益受到损害,要及时携带相关凭证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诉,或通过诉讼途径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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