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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

发布时间:2018-03-02 所属栏目:视频监控中心管理制度

一 : 广电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

广电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广播电视广告
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www.61k.com]

11月25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中央三台,电影频道节目中心,中国教育电视台发出《关于贯彻执行〈《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通知说,《〈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广电总局令第66号)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确保新规定得到切实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统一思想认识。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强调要大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完善覆盖城乡、结构合理、功能健全、实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广播电视作为党和人民的喉舌、重要的宣传思想文化阵地,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担负着重要责任,必须充分发挥优势,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和播出机构必须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上来,把取消电视剧中间插播广告作为广播影视系统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体现以人为本的服务宗旨的重要举措,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紧抓好,让人民群众满意。
二、要坚决贯彻落实。各级电视台要扎实细致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积极调整2012年广告招商安排,清理并撤销2012年电视剧的插播广告时段,重新组织好节目和广告时段编排,妥善处理好广告合同等相关事宜,确保自2012年1月1日起,播出电视剧时,每集(以四十五分钟计)中间不得再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同时,《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2011〕79号)中第二条“规范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行为”的规定终止执行。
三、要确定重点监管内容。总局决定将2012年1月份列为“禁止电视剧插播广告专项监管月”。期间,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必须加大监管力度,对辖区内各级电视台电视剧插播广告情况实施全面专项监管,发现问题,立即严肃查处。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需在专项监管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监管情况上报总局传媒司备案。
四、要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严格依法管理,对播出电视剧时仍插播广告的播出机构,要依据总局61号令等规定,给予责令整改、警告、诫勉谈话、暂停商业广告播出等处理。作出相关处理决定的,应当按照总局61号令要求,于5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请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接本《通知》后,立即转发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二 : 国家广电总局:《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及其补充规定(广电总局61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 66 号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11年11月21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蔡赴朝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作用,现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第十七条修改为:“播出电视剧时,不得在每集(以四十五分钟计)中间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
  播出电影时,插播广告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二、删除第十八条。
  三、本补充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外,根据本规定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 61 号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9年8月27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王太华
二○○九年九月八日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促进广播电视广告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下简称“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活动,以及广播电视传输机构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广告包括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含资讯服务、广播购物和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等)。
第四条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合法、真实、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鼓励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制作和播出,对成绩显著的组织、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 广告内容

第七条 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正确导向,树立良好文化品位,与广播电视节目相和谐。
第八条 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宣扬邪教、淫秽、赌博、暴力、迷信,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六)侮辱、歧视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七)诱使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或者不良价值观,危害其身心健康的;
(八)使用绝对化语言,欺骗、误导公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者篡改成语的;
(九)商业广告中使用、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变相使用国家领导人、领袖人物的名义、形象、声音、名言、字体或者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形象的;
(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禁止播出下列广播电视广告:
(一)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烟草制品广告;
(三)处方药品广告;
(四)治疗恶性肿瘤、肝病、性病或者提高性功能的药品、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
(五)姓名解析、运程分析、缘份测试、交友聊天等声讯服务广告;
(六)出现“母乳代用品”用语的乳制品广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播出的其他广告。
第十条 时政新闻类节(栏)目不得以企业或者产品名称等冠名。有关人物专访、企业专题报道等节目中不得含有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 投资咨询、金融理财和连锁加盟等具有投资性质的广告,应当含有“投资有风险”等警示内容。
第十二条 除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等依法批准的广告外,不得播出其他具有博彩性质的广告。

第三章 广告播出

第十三条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应当合理编排。其中,商业广告应当控制总量、均衡配置。
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不得影响广播电视节目的完整性。除在节目自然段的间歇外,不得随意插播广告。
第十五条 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播出时长不得超过12分钟。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商业广告播出总时长不得超过18分钟。
在执行转播、直播任务等特殊情况下,商业广告可以顺延播出。
第十六条 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
第十七条 播出电视剧时,可以在每集(以45分钟计)中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其中,在19:00至21:00之间播出电视剧时,每集中可以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
播出电影时,插播商业广告的时长和次数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在电影、电视剧中插播商业广告,应当对广告时长进行提示。
第十九条 除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外,禁止播出任何形式的挂角广告。
第二十条 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不得含有下列情形:
(一)单独出现企业、产品名称,或者剧场、节(栏)目名称难以辨认的;
(二)标识尺寸大于台标,或者企业、产品名称的字体尺寸大于剧场、节(栏)目名称的;
(三)翻滚变化,每次显示时长超过5分钟,或者每段冠名标识显示间隔少于10分钟的;
(四)出现经营服务范围、项目、功能、联系方式、形象代言人等文字、图像的。
第二十一条 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不得以治疗皮肤病、癫痫、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或者医疗机构作冠名。
第二十二条 转播、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时,必须保证被转播、传输节目的完整性。不得替换、遮盖所转播、传输节目中的广告;不得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挂角广告等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在境内落地的境外电视频道中播出的广告,其内容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播出商业广告应当尊重公众生活习惯。在6:30至7:30、11:30至12:30以及18:30至20:00的公众用餐时间,不得播出治疗皮肤病、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妇女卫生用品广告。
第二十五条 播出机构应当严格控制酒类商业广告,不得在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播出。广播电台每套节目每小时播出的烈性酒类商业广告,不得超过2条;电视台每套节目每日播出的烈性酒类商业广告不得超过12条,其中19:00至21:00之间不得超过2条。
第二十六条 在中小学生假期和未成年人相对集中的收听、收视时段,或者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不得播出不适宜未成年人收听、收视的商业广告。
第二十七条 播出电视商业广告时不得隐匿台标和频道标识。
第二十八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不得通过广告投放等方式干预、影响广播电视节目的正常播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和技术手段。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公众举报机制,公布举报电话,及时调查、处理并公布结果。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在对广播电视广告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处理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等特殊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以要求播出机构在指定时段播出特定的公益广告,或者作出暂停播出商业广告的决定。
第三十三条 播出机构从事广告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合法资质,非广告经营部门不得从事广播电视广告经营活动,记者不得借采访名义承揽广告业务。
第三十四条 播出机构应当建立广告经营、审查、播出管理制度,负责对所播出的广告进行审查。
第三十五条 播出机构应当加强对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等档案资料的保存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药品、医疗器械、医疗、食品、化妆品、农药、兽药、金融理财等须经有关行政部门审批的商业广告,播出机构在播出前应当严格审验其依法批准的文件、材料。不得播出未经审批、材料不全或者与审批通过的内容不一致的商业广告。
第三十七条 制作和播出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需要聘请医学专家作为嘉宾的,播出机构应当核验嘉宾的医师执业证书、工作证、职称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并在广告中据实提示,不得聘请无有关专业资质的人员担当嘉宾。
第三十八条 因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导致播出的广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以对有关播出机构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推动建立播出机构行业自律组织。该组织可以按照章程的规定,采取向社会公告、推荐和撤销“广播电视广告播出行业自律示范单位”等措施,加强行业自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插播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播出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9月1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的《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三 : 富阳广播电视台广告中心管理制度

富阳广播电视台广告中心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 的 为实现中心总体经营战略目标,完成台下达的全年经营考核指标,提高中心管理水平,促进管理进步,进一步加强广告经营管理,提高广告运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www.61k.com]

第二条:原 则

(一) 坚持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原则,避免内部无序竞争,树 立团结协作的良好氛围。

(二) 坚持“以人为本,提高效率”的原则,建立公开、公平、 公正、合理的管理模式,充分发挥全体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

第二章 人员管理制度

一、人员岗位及职责

(一)主任、副主任职数及职责

广告中心设主任一职,副主任两职。

主 任:全面贯彻、执行台党委关于广告经营的战略意图和各项政策、制度,主持中心全面工作,主管中心人事、劳动纪律,重要业务的维护,重要合同的协助谈判,台相关部门之间、广告管理部门的协调工作。

副主任一:分管新闻综合频道、图文频道、影视频道的广告经营业务,主要负责上述频道软、硬广告经营创收工作,客户的维护及相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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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的协调工作,协助做好生活文化频道广告业务接洽等工作。[www.61k.com)

副主任二(由绿城传媒委派,台党委批准):分管生活文化频道广告经营业务,主要负责本频道软、硬广告经营创收工作,客户的维护及相关的协调工作。协助做好新闻综合频道广告接洽等工作。

(二)其他员工

1.台所有广告从业人员归口中心统一管理,现有广告从业人员留用在新闻综合频道,中途不转换岗位;

2.生活文化频道经营所需工作人员由广告中心根据岗位实际需要报请台党委批准后公开招考(聘),录用,中心和生活文化频道不得以其它形式擅自招录人员。

3.工作人员岗位职责依据广告业务流程因岗设人,制定相应岗位职责,实行岗位目标管理。

二、人员考核

广告中心全体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台各项规章制度,总体考核按台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具体经济考核分为两部分:

1.主任,分管新闻综合频道经营工作副主任和工作人员按照台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考核。

2.分管生活文化频道经营工作副主任和相关人员按照绿城传媒相关制度进行考核。

3. 广告中心全体人员要发扬团结协作精神,杜绝推诿扯皮,廉洁从业,奉公守法,切实维护富阳广播电视台的形象和利益,中心工作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告中心有权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处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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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或提请台党委予以解聘:

1.违反台相关规章制度或广告中心劳动纪律,有不利于中心言行、消极怠工,无理取闹行为的;

2.玩忽职守、带情绪工作,业务中多次出差错,给广告中心造成损失的;

3.以个人利益为先,自由散漫,找各种借口搁置手头工作的;

4. 利用中心资源承揽私活,谋取私利的;

5.非工作需要动用设备的;

6.半年累计病假15天、一个月7天以上的。[www.61k.com)

第三章 广告业务管理制度

一、 本台广告中心所有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承接并办理一切广告宣传业务,自觉接受台广告经营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台广告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

二、本台广告宣传业务范围包括:商品广告、点播电视剧、游动字幕、整版字幕、现场直播、实况录像以及刻录光碟。

三、接收广告宣传业务,必须验证对方的单位证明或身份证,经营性广告必须查验营业执照;获奖产品广告要验证相应获奖证书、证物;招生、就业、药品及行医广告,必须按相关规定,验证经教育、劳动、卫生、药品主管部门核发的的有效批件,对广大观众负责,确保广告的真实性。审查由各承接方严格把关,如因检查疏漏导致本台形象和中心利益遭受损失的,根据责任大小,依次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对所有广告客户,务必做到接待热情,解释耐心,服务周到;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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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所接收的业务,做到及时登记、及时拍摄、及时制作、按时播出。[www.61k.com)因主观原因造成环节纰漏,或造成客户投诉的,实行责任倒追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广告宣传业务的播出,要按照登记、签定合同、交纳广告费、摄制、填写详细广告播出通知单、中心及相关部门审签、最后播出的管理流程,规范运作,做到手续不减,程序不乱,管理有序。

六、严格把关广告宣传业务的价格标准和免减费手续。广告宣传应严格执行台制定的两个频道最低价格标准,按透明报价(两频道根据实际操作可适当上浮),规范收费,播前付款,先审后播的原则办事。严格把控台制定的广告费用折扣权限,除市委、市政府指令性需要播发的涉及抢险救灾等政令性质的字幕外,一般不减免费用,若因特殊情况需减免费用的,必须经台主要领导审批签字后,再按程序运作。凡发现相关当事人未按标准执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差价补偿,避免台经济遭受损失。1.未按台标准价格执行或故意放低报价,超出折扣标准权限的;2.未经批准,擅自给予客户播后付款便利,导致款项无法回笼的;3.未经台主要领导批准,擅自给予客户免除广告费用的。

七、严肃广告合同,凡签定并缴费的广告合同,必须严守合同,做到按时开播,按约播足;同时也必须做到按时停播,续费再播。合同签订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只在新闻综合频道播出的广告合同签订按原操作渠道进行操作;2.只在生活文化频道播出的广告合同由绿城传媒进行签订,加盖绿城传媒合同专用章,由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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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复印件交中心备案并报送台广告经管会和广告监管会。[www.61k.com]3.需在新闻综合频道、生活文化频道播出的广告,由广告中心签订,加盖广告中心章(或两家章),合同复印件交中心备案并报送台广告经管会和广告监管会,其播出内容的法律责任由中心(两家共同)承担,如在播出中产生违约责任的,各自承担。4.两频道必须严格规范广告经营业务,广告中心所有人员必须互相配合,维护广播电视台的整体形象,两频道广告经营人员不得互相拆台压价,必须从维护中心整体经营目标的高度出发,为中心的业务接洽尽心尽力。如有故意贬低、压价行为发生的,一经查实,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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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严肃财经纪律。新闻综合频道所有广告款项按原渠道和相关规章制度执行。生活文化频道由本台派驻会计,建立相对独立的经营账户,建立广告经营创收会计档案。两频道发生的交叉业务根据时段价格互为折算,分别计入经营创收总额。

九、严格控制广告播出时段和播出内容。严格执行台制定的频道广告播出时段和长度标准,【台规定两频道广告经营时间为晚间18:30——23:30 广告时长40分钟,其他时间120分钟】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更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广告播出的,由中心报请台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如频道需要增加广告时间的,须报请党委同意,延时部分广告收入上交50%。通过开展大型活动创收的款项根据台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五类广告播出内容和时长,严格执行播前审查,杜绝违规广告。精心挑选播出电视剧,电视剧购片工作由各频道自行承担。

十、加强节目编排及上载。新闻综合频道广告节目编排由中心提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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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意见,在台总编室的指导协助下进行编排,上载。(www.61k.com]生活文化频道的相关节目由其根据频道特色定位,在台核定的经营时段内提出编排方案,接受台总编室的监督、指导,由其承担全部节目的上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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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61号令】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 66 号)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11年11月21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www.61k.com]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蔡赴朝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作用,现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第十七条修改为:“播出电视剧时,不得在每集(以四十五分钟计)中间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

播出电影时,插播广告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二、删除第十八条。

三、本补充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外,根据本规定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秩序,促进广播电视广告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以下简称“播出机构”)的广告播出活动,以及广播电视传输机构的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广播电视广告包括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含资讯服务、广播购物和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61号令】

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等)。[www.61k.com]

第四条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合法、真实、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鼓励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制作和播出,对成绩显著的组织、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 广告内容

第七条 广播电视广告是广播电视节目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坚持正确导向,树立良好文化品位,与广播电视节目相和谐。

第八条 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宣扬邪教、淫秽、赌博、暴力、迷信,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六)侮辱、歧视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七)诱使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或者不良价值观,危害其身心健康的;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61号令】

(八)使用绝对化语言,欺骗、误导公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者篡改成语的; (九)商业广告中使用、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变相使用国家领导人、领袖人物的名义、形象、声音、名言、字体或者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形象的; (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www.61k.com]

第九条 禁止播出下列广播电视广告:

(一)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烟草制品广告;

(三)处方药品广告;

(四)治疗恶性肿瘤、肝病、性病或者提高性功能的药品、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

(五)姓名解析、运程分析、缘分测试、交友聊天等声讯服务广告;

(六)出现“母乳代用品”用语的乳制品广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播出的其他广告。

第十条 时政新闻类节(栏)目不得以企业或者产品名称等冠名。有关人物专访、企业专题报道等节目中不得含有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一条 投资咨询、金融理财和连锁加盟等具有投资性质的广告,应当含有“投资有风险”等警示内容。

第十二条 除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等依法批准的广告外,不得播出其他具有博彩性质的广告。

《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广电总局第17号令)执行五年,重新修订的《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调整的重点是细化了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的内容标准,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61号令】

强化了播出机构播放广告的责任。[www.61k.com]其中,对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的时间和次数作了细化,并要求今后影视剧中间插播广告的时长应该提示,剧场、栏目冠名应与节目内容相和谐。

第三章 广告播出

第十三条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应当合理编排。其中,商业广告应当控制总量、均衡配置。 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不得影响广播电视节目的完整性。除在节目自然段的间歇外,不得随意插播广告。

第十五条 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播出时长不得超过12分钟。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商业广告播出总时长不得超过18分钟。

在执行转播、直播任务等特殊情况下,商业广告可以顺延播出。

第十六条 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

第十七条 播出电视剧时,可以在每集(以45分钟计)中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其中,在19:00至21:00之间播出电视剧时,每集中可以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

扩展:广播电视播出管理办法 / 安全播出62号令 / 海关审价办法 213号令

播出电影时,插播商业广告的时长和次数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在电影、电视剧中插播商业广告,应当对广告时长进行提示。

第十九条 除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外,禁止播出任何形式的挂角广告。

第二十条 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不得含有下列情形:

(一)单独出现企业、产品名称,或者剧场、节(栏)目名称难以辨认的;

(二)标识尺寸大于台标,或者企业、产品名称的字体尺寸大于剧场、节(栏)目名称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61号令】

的;

(三)翻滚变化,每次显示时长超过5分钟,或者每段冠名标识显示间隔少于10分钟的;

(四)出现经营服务范围、项目、功能、联系方式、形象代言人等文字、图像的。(www.61k.com) 第二十一条 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不得以治疗皮肤病、癫痫、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或者医疗机构作冠名。

第二十二条 转播、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时,必须保证被转播、传输节目的完整性。不得替换、遮盖所转播、传输节目中的广告;不得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挂角广告等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在境内落地的境外电视频道中播出的广告,其内容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播出商业广告应当尊重公众生活习惯。在6:30至7:30、11:30至12:30以及18:30至20:00的公众用餐时间,不得播出治疗皮肤病、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妇女卫生用品广告。

第二十五条 播出机构应当严格控制酒类商业广告,不得在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播出。广播电台每套节目每小时播出的烈性酒类商业广告,不得超过2条;电视台每套节目每日播出的烈性酒类商业广告不得超过12条,其中19:00至21:00之间不得超过2条。

第二十六条 在中小学生假期和未成年人相对集中的收听、收视时段,或者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不得播出不适宜未成年人收听、收视的商业广告。

第二十七条 播出电视商业广告时不得隐匿台标和频道标识。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61号令】

第二十八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不得通过广告投放等方式干预、影响广播电视节目的正常播出。[www.61k.com)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和技术手段。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公众举报机制,公布举报电话,及时调查、处理并公布结果。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在对广播电视广告违法行为做出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处理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等特殊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以要求播出机构在指定时段播出特定的公益广告,或者做出暂停播出商业广告的决定。

第三十三条 播出机构从事广告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合法资质,非广告经营部门不得从事广播电视广告经营活动,记者不得借采访名义承揽广告业务。

第三十四条 播出机构应当建立广告经营、审查、播出管理制度,负责对所播出的广告进行审查。

第三十五条 播出机构应当加强对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等档案资料的保存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药品、医疗器械、医疗、食品、化妆品、农药、兽药、金融理财等须经有关行政部门审批的商业广告,播出机构在播出前应当严格审验其依法批准的文件、材料。不得播出未经审批、材料不全或者与审批通过的内容不一致的商业广告。

第三十七条 制作和播出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需要聘请医学专家作为嘉宾的,播出机构应当核验嘉宾的医师执业证书、工作证、职称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61号令】

并在广告中据实提示,不得聘请无有关专业资质的人员担当嘉宾。[www.61k.com)

第三十八条 因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导致播出的广告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以对有关播出机构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推动建立播出机构行业自律组织。该组织可以按照章程的规定,采取向社会公告、推荐和撤销“广播电视广告播出行业自律示范单位”等措施,加强行业自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插播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播出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61号令】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www.61k.com)2003年9月1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的《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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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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