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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全文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18-01-23 所属栏目:伤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

一 :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全文政策问答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全文政策问答 近日,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部门联合颁发了《伤病残军人退役安臵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伤病残军人退役安臵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体现了党和国家对这项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对军队官兵特别是伤病残军人的关怀厚爱。[www.61k.com)《规定》的颁发实施,对于安臵好照顾好伤病残军人、提高部队战斗力、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作用,部队官兵十分关注。为此,民政部优抚安臵局、总参军务部、总政干部部领导就《规定》有关问题回答了本报记者的提问。

问:颁发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伤病残军人是一个特殊群体,他们大多是在作战训练、战备执勤、抢险救灾、参加地方经济建设等执行急难险重任务中负伤致残,或积劳成疾丧失工作能力的,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特殊贡献。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历来对他们都十分关心和爱护,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把他们安臵好照顾好。但随着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伤病残军人退役安臵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导致大量伤病残军人滞留部队,严重影响和制约了部队全面建设。在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有关部门针对伤病残军人移交安臵的实际制定颁发《规定》,对妥善安臵伤病残军人,促进军事斗争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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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www.61k.com)一是有利于解决伤病残军人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改善他们的安臵条件,消除他们对移交安臵的后顾之忧,不断提高他们的生活生命质量,真正发展好、维护好、实现好伤病残军人的合法权益。二是有利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伤病残军人退役移交安臵工作,积极推进移交安臵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建设,为伤病残军人退役安臵提供重要制度保证。三是有利于减轻部队各级领导和机关负担,把精力集中到抓好工作,推进部队全面建设上来。四是有利于增强伤病残军人的光荣感和责任感,保持思想稳定,同时激励部队官兵自觉践行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积极献身国防事业,有效履行使命任务,提高部队凝聚力战斗力。 问:伤病残军人退役有哪几种安臵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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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伤病残军人根据不同伤病残情况,可分别采取退休、转业、复员、退伍、国家供养等不同的退役安臵方式。军官、文职干部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作退休安臵。士官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臵。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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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家供养终身,国家供养可采取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臵。(www.61k.com]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退休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臵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伤病残军官、文职干部退休安臵,按照职务任免权限审批;伤病残士官退休安臵,由大军区级单位军务部门审批。

问:军人伤残等级评定和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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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含精神病)致残,医疗期满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下同)可以向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提出残疾等级评定申请,师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应当定期、集中组织申请人员进行残情医学鉴定。残情医学鉴定由申请残疾等级评定人员所在的体系医院或总后勤部卫生部、军区联勤部卫生部指定医院承担。经残情医学鉴定符合残疾等级评定条件的,报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批。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患病医疗期满后,本人可以向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申请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团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应当会同司令机关军务部门、政治机关干部部门逐级审核上报,军区级单位后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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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定期、集中组织医学鉴定。[www.61k.com)医学鉴定由指定医院,组织专家按照《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标准》进行。鉴定结论报总后勤部卫生部、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审批。

z3 ], g1 W+ x+ [问:伤病残军人退休后如何移交政府安臵?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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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伤病残军人批准退休后的第二年审定安臵去向,纳入军队退休干部、士官安臵计划,单独列项,及时移交。伤病残退休军人,纳入年度军队退休干部安臵交接工作统一组织实施。伤病残初级士官和义务兵年度安臵计划,由总参谋部和民政部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分别下达;伤病残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年度安臵计划,由总政治部汇总后,纳入残疾士兵年度安臵计划,交接工作由干部部门会同优抚安臵机构实施。

问:伤病残军人退役住房保障是如何规定的?

答: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保障,纳入军队退休干部住房保障计划,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自理住房的方式,优先落实安臵住房。伤病残退休军官、士官的基本住房补贴不足10万元按10万元计发,本人基本住房补贴数额高于10万元的,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实际数额计发。安臵在高房价地区的,按照军队规定给予地区住房补贴。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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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的退役初级士官和义务兵的购(建)房经费保障标准,按照安臵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普通商品房价格)和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中央财政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www.61k.com]其中,初级士官按有关规定领取住房补贴,住房补贴与中央财政补助之和不足购(建)房经费标准的,由地方财政按购(建)房标准补齐。|军人网|军人论坛|军嫂论坛|军歌网|军婚网|军歌库|我的营房|军事论坛|国防军事|陆军|海军|空军|二炮|武警风采|军嫂网|军人俱乐部|军队政要|军营说法|卫生队|炊事班|军事研究. T- W! }$ W7 Q' S; z" ? 4 _: z( l7 y/ _; ?! Q1 }! Y% K6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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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伤病残军人退役移交政府安臵后的医疗保障是如何规定的?

答:伤病残退休军人移交政府安臵后的医疗保障,比照安臵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医疗待遇。对规定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较多的,由安臵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其中一级至六级残疾退休军人由安臵地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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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伤病残军人退役安臵补助费如何发放? 答:为体现军委、总部对伤病残军人的深情关怀和特殊照顾,切实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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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规定从2009年7月3日起,符合《规定》适用范围的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政府安臵时,由军队根据本人伤病残情况发给一次性安臵补助费。[www.61k.com)补助标准是: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等级的,每人一次性补助1.5万元;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等级和因病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每人一次性补助0.75万元。这一标准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进行调整。+ Z5 z0 ^1 D& t1 t7 ^ `

问:伤残抚恤金如何发放?

答:军人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残疾的,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享受抚恤金。服现役的残疾军人抚恤金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抚恤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月发给。目前,抚恤金标准最高的已达到一年2.2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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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护理费的发放对象和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分散安臵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瘫痪、双目失明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军队退休干部,经医院证明和组织批准,发给护理费。护理费标准根据不同残疾等级和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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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发给。(www.61k.com)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移交政府安臵的符合享受护理费的伤病残退休干部,护理费执行军队标准,经费由国家财政负担。

问:违反伤病残军人退役安臵规定的有什么处理办法? , o& v- d6 X

答:这次制定了伤病残军人退役安臵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有五种情形应当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即:违反规定给不符合条件的军人办理伤病残退役手续的;未按照年度安臵计划及时兑现住房补贴、落实住房,或者未按照规定标准发放有关经费的;以不正当理由拒绝审定安臵去向或交接,影响年度安臵任务完成的;交接工作中未履职尽责或者收取规定标准外经费,影响交接工作的;伤病残军人有关生活、医疗待遇落实不到位的。同时还特别规定,伤病残军人退役无正当理由拒绝审定安臵去向或办理移交手续的,由管理单位研究报军级以上单位批准,停止年度定期增加退休费,停发退休生活补贴和地区津贴,取消安臵补助。

问:军地各级应如何抓好《规定》的贯彻落实? 翔9 a5 ]2 _, @% x' O

答:贯彻落实好《规定》及相关政策,扎实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臵工作,是军地安臵部门的重要政治责任。军地有关部门要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推进国防和军队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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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化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出发,严格落实各项政策规定,不断推进伤病残军人退役安臵工作科学发展。(www.61k.com)一是要高度重视,切实用中央关于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臵工作的决策部署统一思想,坚持把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臵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作为政府和军队的共同责任,摆上重要位臵,加强组织领导,搞好统筹谋划,密切配合,狠抓落实。二是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和办法,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织实施移交。三是要加强军地协调配合,建立协作长效机制,及时妥善解决政策落实中遇到的各种矛盾问题,营造和谐移交的良好氛围。四是要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坚持以人为本理念,想方设法落实伤病残退役军人的政治、生活、医疗和住房等各项待遇,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五是要搞好政策宣传,教育引导广大部队官兵特别是伤病残军人深刻理解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对他们的关怀照顾,自觉支持和拥护伤病残军人退役安臵的各项政策规定,坚信地方政府能够保障自己稳定生活,相信家乡人民能够给予自己更多的亲情关怀,从而愉快回故乡安家休养,力所能及地参加残疾人事业,为军队现代化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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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政策解答

一、如何理解军人伤(病)与残的关系?

答:军人残疾分为伤残和病残两种,伤和病均是残疾的原因。伤残一般是指外伤,外伤包括直接暴力或间接暴力对人体组织或器官造成的伤害,统称伤情。伤在大多数情况下能够治愈,只在少数情况下才留下组织或器官不能恢复的永久性缺损、损害或后遗症,就是残或残情,残情造成人体组织或器官正常功能的缺损或障碍就是残疾。伤情不是残情,更不能等同于残疾,伤情只能构成残情和残疾的基础,同时起认定残疾性质的作用;能不能评残,够不够残疾等级,符合哪一种残疾等级,由残情和残疾的程度决定。根据伤病残军人致残性质可分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和因病致残。在残疾等级的评定工作中,首先由单位按照规定认定残疾性质,再由指定医院组织专家依据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颁发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发〔2004〕195号)评定残疾等级。总之,伤(病)决定残疾性质;残,决定残疾等级。

二、军人伤病残等级共分几级?

答:综合考虑残疾军人于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依赖的程度,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等级,由重到轻分为一至十级。其中一至六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按有关政策规定,一至四级残疾为完全丧失工作能力,五至六级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七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工作能力。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按照2004年11月5日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发〔2004〕195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残疾性质是如何认定的?

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军人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可以认定为因战致残:①对敌作战,或对敌作战负伤医疗终结后评定残疾;②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残的;③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参加处置突发事件致残的;④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致残的。

军人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可以认定为因公致残:①在执行任务中或者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致残的;②因患职业病致残的;③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猝然发病或者因医疗事故致残的;④其他因公致残的。

四、军人申请残疾等级评定有哪些规定?

答: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学员因战、因公致残,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医疗期满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师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定期、集中组织申请残疾等级评定的人员进行残情医学鉴定。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定期对残疾等级评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如有异议,可以组织调查或者重新进行残情医学鉴定。

五、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审批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经残情医学鉴定,符合残疾等级评定条件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由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批;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批。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六、军人申请残疾等级评定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申请主要包括下列材料:①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致伤(病)性质、原因、经过等材料;②门诊病历、住院病历首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小结和相关检查结果等复印件;③个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小二寸彩色照片5张;④军人因医疗事故致残的,还应当提交军队有关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

七、哪些人员可以申请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

答: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因病医疗期满,可根据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下发的《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办法》(后发〔2008〕17号)有关规定,向本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联(后)勤机关卫生部门申请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

八、申请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申请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的军人应提供下列材料:①书面申请;②《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士官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③门诊、住院病历和相关检查结果等材料复印件;④本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小二寸彩色照片5张。

九、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如何组织实施?

答: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受理个人提出的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申请后,会同司令机关军务部门、政治机关干部部门逐级审核,将审核合格的有关材料按照联勤渠道上报至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于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集中组织实施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由总医院或者由总后勤部卫生部、军区联勤部卫生部指定的医院承担。承担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的医院,根据申请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人员的病情,抽组相关学科专家成立医学鉴定专家组,医学鉴定专家组成员不少于7人,组长从组员中选举产生。医学鉴定专家组具体承担医学鉴定的实施工作。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结论,由鉴定专家组成员根据被鉴定人的病情和临床检查结果,结合既往门诊、住院病历和其他有关资料,按照《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标准》,集体讨论通过后,填写《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士官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经专家组成员集体签名,报总后勤部卫生部、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审批。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对鉴定结论审批后,将其《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士官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发给被鉴定人所在单位卫生部门,同时抄送同级军务、干部部门。

十、军人对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结论有异议应怎样处理?

答:军人对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于收到医学鉴定结论后的15日内,向本人所在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提出医学鉴定复议申请。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的15日内重新组织专家复议。对复议结论仍不服的,可以向总后勤部卫生部申请再次鉴定,再次鉴定结果为最终结论。

十一、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工作中违纪违规产生恶劣影响的如何处理?

答:在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结论与事实严重不符的;②出具虚假证明,涂改、隐匿、伪造医疗文书及有关资料的;③收受、索要现金或者礼品,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④泄露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军人隐私的;⑤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干扰医学鉴定工作的。

十二、军人残疾程度减轻或加重的可否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答:随着医疗水平的提高,实际工作中遇到残疾等级减轻的情况很多,如不进行等级调整,无疑变相加重了政府负担,而且增加了其他伤残人员的不平衡心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残疾的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即残疾等级应与残疾情况相符,原定残疾等级与残情明显不符,民政部门可依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本人也可提出申请,对残疾等级进行重新评定。

十三、《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适用哪类人员?

答:规定适用于:因战、因公被评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被评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初级士官、义务兵和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

十四、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由哪些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答: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由部队军务、干部、营房部门和地方政府民政部门优抚安置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十五、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方式有哪些?

答:区别伤病残军人伤病残和服役年限等情况,分别采取退休、转业、复员、退伍、国家供养等形式予以安置。

十六、哪些伤病残军人可以由国家供养终身?

答: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退休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国家供养终身是指按照有关政策对残疾军人的生活、住房、医疗等由国家给予终身保障。国家供养可采取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对不符合集中供养条件或虽符合集中供养条件但本人自愿回家休养的,可实行分散供养。

十七、哪些残疾军人可以集中供养?

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①因残疾原因需要经常医疗处置的;②日常生活需要护理,不便于分散安置照顾的;③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集中供养的主要方式是: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进入安置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等优抚医院进行休养、康复和医疗。安置地无荣誉军人康复医院的,按照有关规定,由邻近省荣誉军人康复医院接收。

十八、伤病残军人退休安置的条件是什么?

答:军官、文职干部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作退休安置。士官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十九、伤病残军人退休安置审批权限如何规定?

答:伤病残军官、文职干部退休安置,按照职务任免权限审批。伤病残士官退休安置,由军区级单位军务部门审批。

二十、伤病残军人退休安置工作有哪些程序?

答:基本程序是:伤病残退休军人确定安置去向,列入年度审定计划;对审定合格伤病残退休军人列入年度交接计划;对具备接收条件的伤病残退休军人由部队师级以上干部(军务)部门与接收地政府安置部门办理交接手续。

二十一、伤病残军人退休安置去向审定有何规定?

答:伤病残军人退休安置去向审定,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审定安置去向时,部队除提供伤病残退休军人符合安置去向审定条件的材料外,应当提供《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或《军官、文职干部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士官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

二十二、军队院校伤病残生长干部学员退役安置如何组织实施?

答:军队院校伤病残生长干部学员退役安置执行《军队院校淘汰学员安置办法》有关规定: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学员、士兵学员,以及普通高校与军队院校联合培养的学员,分别退回入学、入伍前或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接收。其中,服役期两年以内(含两年)的参照义务兵退伍的有关规定办理,两年以上的参照士官退役的有关规定办理;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学员,如符合入普通高校学习条件的,本人可向所在地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商所属普通高校同意后,可安排入有关普通高校学习;普通高校与军队院校联合培养的学员,原普通高校同意接收的,也可安排回原普通高校学习。研究生学员、接收入伍在军队院校培训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学员,经驻军以上医院诊断确认,身体状况不能坚持部队正常工作但能够适应地方工作的,按照干部转业或复员的有关规定办理,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军转或民政部门负责接收安置;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干部退休规定安排。上述各类退学学员,凡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评残条件的,由军队院校按规定予以评定伤残等级,按照残疾军人退出现役规定办理。其中,因战、因公、因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参照义务兵退役,以及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参照初级士官和义务兵退役的普通高中毕业学员和士兵学员,实行集中计划移交。由总政治部汇总,纳入同类残疾士兵年度移交计划。交接工作由军队干部部门会同民政部门优抚安置机构组织实施。

二十三、伤病残军人移交政府安置时一次性安置补助发放有何规定?

答:2009年7月3日之后移交政府安置的伤病残退役军人,可享受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是:被评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等级的,每人一次性补助15000元;被评为五、六级残疾等级和因病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每人一次性补助7500元。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由后勤财务部门根据本级军务和干部部门出具的移交安置通知,依据伤病残退役军人的残疾等级或按规定批准的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在其移交政府安置时发放。

二十四、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确定的原则是什么?

答:残疾抚恤金是国家和社会对残疾军人采取的具有生活保障性质的抚慰形式,是对残疾军人具有生活保障性质的一种补偿费用,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残疾军人的政治上的褒扬和物质上的关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国务院民政部和财政部在制定具体标准时,对因战一级残疾抚恤金标准一般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其他等级抚恤金标准按一定比例递减。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军人,可以增发残疾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保障残疾军人生活的责任。在中央抚恤金标准的基础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增发残疾抚恤金或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残疾军人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二十五、残疾军人退役或者移交政府安置时残疾抚恤金发放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2007年7月31日民政部颁发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规定:现役伤残军人转业、退伍、离退休移交民政部门安置的,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负责发给,安置地民政部门从第二年一月起按当地标准发给伤残抚恤金。对于残疾军人在退役当年或在规定的60日内转入抚恤关系的,民政部门从残疾军人在军队办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的第二年一月起发给残疾抚恤金。对于上述情形之外转入抚恤关系的,民政部门从转入抚恤关系后的第二个月起发给残疾抚恤金。

二十六、残疾军人退役安置时转交抚恤关系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残疾抚恤金。要使退役或移交政府安置的残疾军人抚恤待遇落到实处,要求退役或移交政府安置的残疾军人及时向民政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需提交的材料有:《户口簿》、《残疾军人证》、总后勤部卫生部(或者武警部队后勤部卫生部、公安部边防管理局、公安部消防局、公安部警卫局)监制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退役证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证明。

二十七、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后户口迁移时残疾抚恤金如何转移?

答: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户口迁移,应同时办理残疾抚恤转移手续。其户口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当年残疾抚恤金,户口迁入地民政部门应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户口迁入地落户证明、抚恤关系转移证明和抚恤档案等材料,按本地规定的残疾抚恤标准,从第二年一月起予以抚恤。对于其中跨省残疾抚恤关系转移的,原户口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抚恤关系转移证明上签字盖章。

二十八、伤病残退休军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审定安置去向或办理移交手续时,按政策规定如何处理?

答:伤病残退役军人列入移交安置计划,拒绝审定安置去向或办理移交手续的,从次年起停止年度定期增加退休费;之后接受审定安置去向或办理移交手续的,从下月起恢复年度定期增加退休费,以前年度停止发放的不再补发。停发退休生活补贴和地区津贴(含艰苦边远地区津贴、高山海岛津贴、地区生活津贴和驻藏部队特殊津贴)的时间,从批准停发的下月算起,其中军人职业津贴、护理费、残疾抚恤金等待遇项目,可正常发放;之后接受审定安置去向或办理移交手续的,从下月起恢复发放,以前停发的不再补发。凡拒绝审定安置去向或办理移交手续的,一律不发给安置补助费;即使以后移交安置,也不再发给。以上有关待遇项目的停发、恢复发放,由本人所在单位司令、政治机关报批后通知本级后勤财务部门。

二十九、军人残疾保险金的发放范围和审批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答:军人伤亡保险规定明确,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和初级士官、义务兵因病致残的,按照评定的残疾等级,享受军人残疾保险待遇,并领取一次性残疾保险金。因战致残的标准为:一级9.5万元,二级9万元,三级8.5万元,四级8万元,五级6万元,六级5.5万元,七级3.5万元,八级3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2万元。因公致残的,一级9万元,二级8.5万元,三级8万元,四级7.5万元,五级5.5万元,六级5万元,七级3万元,八级2.5万元,九级2万元,十级1.5万元。因病致残的标准为:一级8.5万元,二级8万元,三级7.5万元,四级7万元,五级5万元,六级4.5万元。审批程序为:由本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初步审核后,以后勤(联勤)机关的名义公示,公示时间从公示当日起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填写《军人伤亡保险金申请表》,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原件,以及门诊病历、住院病历首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小结和相关检查结果等复印件,按照后勤供应渠道逐级上报至军兵种、军区后勤(联勤)部的财务或者总后勤部财务部。经批准后,由所在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依据批准的军人伤亡保险金数额,填写《军人伤亡保险金给付表》,将军人伤亡保险金发给保险受益人。

三十、军人意外伤害保险金的发放范围和审批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答: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以及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按照评定的残疾等级,领取一次性残疾保险金。残疾保险金标准为:一级5万元,二级4.5万元,三级4万元,四级3.5万元,五级3万元,六级2.5万元,七级1.5万元,八级残疾1万元,九级0.5万元,十级0.25万元。保险金的申请、审批和给付,以及保险报备程序,按照现行军人伤亡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保险公司不直接参与定性和理赔工作,现役军人或者受益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金。

三十一、残疾军人退役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是如何转移的?

答:残疾军人退出现役时,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填写《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凭证》,并将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转移至接收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接收单位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落户手续。

三十二、伤病残军人退休安置住房如何落实?

答: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保障,纳入军队退休干部住房保障计划,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自理住房的方式,优先落实安置住房。

三十三、伤病残军人退休安置住房补贴如何计算?

答:伤病残退休军人基本住房补贴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发。本人基本住房补贴数额高于10万元的,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实际数额计发。安置地在高房价地区的,按照军队规定给予地区住房补贴。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补贴经费由中央财政根据年度安置计划人数列入年度军队人员住房补贴预算统一安排。住房补贴兑现办法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四、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初级士官和义务兵购(建)房经费保障是如何规定的?

答: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退役初级士官和义务兵的购(建)房经费保障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普通商品房价格)和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中央财政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其中,初级士官按照有关规定领取住房补贴,住房补贴与中央财政补助之和不足建(购)房经费标准的,由地方财政按建(购)房标准补齐。

三十五、伤病残退休军人移交政府安置后医疗保障如何规定?

答:伤病残退休军人移交政府安置后的医疗保障,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医疗待遇。对规定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较多的,由安置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其中一级至六级残疾退休军人由安置地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三十六、一级至六级非退休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后如何参加医疗保险?

答: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随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由统筹地区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其单位缴费部分,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军人所在地财政安排资金。残疾军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残疾军人所在单位帮助解决;单位无力和无工作单位的,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军人所在地财政安排资金。

三十七、哪些伤病残军人可以享受护理费?

答:按现行政策规定,下列两类伤病残军人可以享受护理费:①除国家集中供养外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②因病瘫痪、双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军队退休干部,经医院证明和组织批准,发给护理费。

三十八、伤病残军人护理费标准有何规定?

答: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分散安置军人的护理费标准为:①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②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③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移交政府安置的符合享受护理费的伤病残退休干部,护理费执行军队标准,经费由国家财政负担。

三十九、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中出现违法违纪行为如何追究责任?

答:军地有关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军队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认真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在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据党纪、政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违反规定给不符合条件的军人办理伤病残退役手续的;②未按照年度安置计划及时兑现住房补贴、落实住房,或者未按照规定标准发放有关经费的;③以不正当理由拒绝审定安置去向或交接,影响年度安置任务完成的;④交接工作中未履职尽责或者收取规定标准外经费,影响交接工作的;⑤伤病残军人有关生活、医疗待遇落实不到位的。

四十、患精神病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役移交政府安置程序有何规定?

答:服役期间患精神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医疗期满后评定为一至六级残疾等级的(以下简称病残士兵),实行计划移交。部队将需移交安置的病残士兵名单逐级上报,每年6月底之前报总参谋部军务部。总参谋部军务部和民政部优抚安置局共同编制下达移交安置计划。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军队各大单位军务部门要在接到移交计划20日内,将计划通知下达到病残士兵安置地和士兵所在旅、团级部队。安置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士兵所在部队军务部门接到计划通知20日内,要积极做好相关事项沟通,并根据移交计划开展档案审查工作。病残士兵所在团级军务部门要认真整理拟移交士兵档案,确保档案材料真实、齐全,其中病情鉴定和评残材料应当符合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安置地民政部门接到上级下达的移交计划后,应当积极做好接收准备工作,及时进行档案审查。档案审查应当在20日内完成。档案材料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部队不予办理退役手续,地方不予接收安置,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对经审查符合移交条件的病残士兵,安置地民政部门要及时通知病残士兵所在旅、团级部队和监护人进行人员交接。部队接到通知后,应当在士兵监护人的协助下,为病残士兵办理退役手续,结算有关经费。部队要指派得力干部护送病残士兵到安置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到,并由部队、民政部门和士兵监护人共同办理移交接收安置手续。需要直接住院治疗的,有关精神病医院要派人参加交接,部队负责将病残士兵送到指定医院。病残士兵在移交前发生的问题由部队负责处理,移交后发生的问题由地方政府会同病残士兵监护人负责处理。病残士兵交接安置工作应于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个别特殊情况可以推迟,但不得超过12月31日。

四十一、患精神病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役移交政府安置后待遇保障有何规定?

答:病残士兵移交地方后,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享受抚恤优待。因病情严重需要住院治疗或独身一人无直系亲属照顾需要看护的病残士兵,送民政部门管理的精神病医院。监护人领取残疾抚恤金的,住院伙食费、服装费由监护人支付;监护人领取建房补助经费的,住院床位费由监护人支付。监护人如放弃领取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建房补助费等有关优抚安置经费,可将经费拨给精神病医院,用于病残士兵的有关住院费用。病残士兵的医疗保障执行国家有关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患精神病残疾士兵,地方人民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

四十二、在校伤残士官学员如何界定?

答:在校伤残士官学员参照初级士官、义务兵的规定执行,服现役满2年(含2年)的按初级士官对待,服现役不满2年的按义务兵对待。

四十三、武警部队和公安部边、消、警部队的伤病残官兵退役安置如何规定?答:武警部队和公安部边、消、警部队的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参照《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执行。

三 :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全文政策问答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全文政策问答 近日,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部门联合颁发了《伤病残军人退役安臵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伤病残军人退役安臵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体现了党和国家对这项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对军队官兵特别是伤病残军人的关怀厚爱。《规定》的颁发实施,对于安臵好照顾好伤病残军人、提高部队战斗力、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作用,部队官兵十分关注。为此,民政部优抚安臵局、总参军务部、总政干部部领导就《规定》有关问题回答了本报记者的提问。

问:颁发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伤病残军人是一个特殊群体,他们大多是在作战训练、战备执勤、抢险救灾、参加地方经济建设等执行急难险重任务中负伤致残,或积劳成疾丧失工作能力的,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特殊贡献。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历来对他们都十分关心和爱护,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把他们安臵好照顾好。但随着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伤病残军人退役安臵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导致大量伤病残军人滞留部队,严重影响和制约了部队全面建设。在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有关部门针对伤病残军人移交安臵的实际制定颁发《规定》,对妥善安臵伤病残军人,促进军事斗争准

备,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一是有利于解决伤病残军人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改善他们的安臵条件,消除他们对移交安臵的后顾之忧,不断提高他们的生活生命质量,真正发展好、维护好、实现好伤病残军人的合法权益。二是有利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伤病残军人退役移交安臵工作,积极推进移交安臵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建设,为伤病残军人退役安臵提供重要制度保证。三是有利于减轻部队各级领导和机关负担,把精力集中到抓好工作,推进部队全面建设上来。四是有利于增强伤病残军人的光荣感和责任感,保持思想稳定,同时激励部队官兵自觉践行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积极献身国防事业,有效履行使命任务,提高部队凝聚力战斗力。 问:伤病残军人退役有哪几种安臵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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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伤病残军人根据不同伤病残情况,可分别采取退休、转业、复员、退伍、国家供养等不同的退役安臵方式。军官、文职干部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作退休安臵。士官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臵。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

由国家供养终身,国家供养可采取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臵。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退休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臵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伤病残军官、文职干部退休安臵,按照职务任免权限审批;伤病残士官退休安臵,由大军区级单位军务部门审批。

问:军人伤残等级评定和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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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含精神病)致残,医疗期满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下同)可以向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提出残疾等级评定申请,师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应当定期、集中组织申请人员进行残情医学鉴定。残情医学鉴定由申请残疾等级评定人员所在的体系医院或总后勤部卫生部、军区联勤部卫生部指定医院承担。经残情医学鉴定符合残疾等级评定条件的,报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批。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患病医疗期满后,本人可以向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申请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团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应当会同司令机关军务部门、政治机关干部部门逐级审核上报,军区级单位后勤

四 : 引用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全文)、最新抚恤

2009-12-26 18:40:29|分类: 默认分类 |字号订阅

引用

老山之恋 的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全文)、最新抚恤标准和有关问题详解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及时妥善安置伤病残退役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士兵退役安置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初级士官、义务兵和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有军队军务、干部、营房部门和地方政府优抚安置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伤病残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重要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坚持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以人为本、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原则。

第二章 安置方式

第五条

军官、文职干部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伤病残军官、文职干部退休安置,按照职务任免权限审批。

第六条

士官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伤病残士官退休安置,由军区级单位军务部门审批。

第七条

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被评定为五级、六级残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置。

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退休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

第三章 安置计划

第八条

伤病残军人批准退休后,翌年审定安置去向,纳入军队退休干部、士官安置计划,单独列项。

伤病残军人退休安置去向审定,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审定安置去向时,部队除提供伤病残退休军人符合安置去向审定条件的材料外,应当提供《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或《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士官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

第九条

伤病残退休军人移交政府安置工作,纳入年度军队退休干部安置交接工作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条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以及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年度安置计划,由总参谋部和民政部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分别下达。

符合上述条件的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年度安置计划,由总政治部汇总后,纳入残疾士兵年度安置计划。交接工作由干部部门会同优抚安置机构实施。

第十一条

残疾军人退役移交政府安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残疾抚恤关系转移手续,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标准发给残疾抚恤金。

第四章 安置补助

第十二条

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政府安置时,由军队根据本人伤病残情况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由总参谋部军务部、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财务部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接收一级至四级残疾和患重症精神病退役军人的优抚医院,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增加床位、医疗设备及房屋维修等支出。

第五章 住房保障

第十四条

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保障,纳入军队退休干部住房保障计划,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自理住房的方式,优先落实安置住房。

第十五条

伤病残退休军人基本住房补贴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发。本人基本住房补贴数额高于10万元的,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实际数额计发。安置地在高房价地区的,按照军队规定给予地区住房补贴。

第十六条

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补贴经费由中央财政根据年度安置计划人数列入年度军队人员住房补贴预算统一安排。住房补贴兑现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的退役初级士官和义务兵的购(建)房经费保障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普通商品房价格)和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中央财政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其中,初级士官按照有关规定领取住房补贴,住房补贴与中央财政补助之和不足购(建)房经费标准的,由地方财政按购(建)房标准补齐。

第六章 医疗保障

第十八条

伤病残退休军人移交政府安置后的医疗保障,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医疗待遇。对规定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较多的,由安置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其中一级至级六级残疾退休军人由安置地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第十九条

一级至六级残疾初级士官、义务兵的医疗保障,按照国家有关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大伤病残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经费投入力度,在分配资金时向接收安置任务重、财政困难的地区倾斜。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军地有关部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军队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认真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在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据党纪、政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给不符合条件的军人办理伤病残退役手续的;

(二)未按照年度安置计划及时兑现住房补贴、落实住房,或者未按照规定标准发放有关经费的;

(三)以不正当理由拒绝审定安置去向或交接,影响年度安置任务完成的;

(四)交接工作中未履职尽责或者收取规定标准外经费,影响交接工作的;

(五)伤病残军人有关生活、医疗待遇落实不到位的。

第二十三条

伤病残退役军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审定安置去向或者办理移交手续的,由管

理单位研究报军级以上单位批准,停止年度定期增加退休费,停发退休生活补贴和地区津贴,取消安置补助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按照总参某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颁发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2005]后字第2号)执行。

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医学鉴定工作,按照总参某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办法》(后发[200817]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注:上述内容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条款以五部联合下发各地执行的文件为准)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最新)

(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战

26080

因公

25250

因病

24430

二级

因战

23600

因公

22360

因病

21530

因战

20700

因公

19460

因病

18220

四级

因战

16970

因公

15320

因病

14080

五级

因战

13250

因公

11590

因病

10760

六级

因战

10350

因公

9800

因病

8280

七级

因战

7870

因公

7040

八级

因战

4970

因公

4550

九级

因战

4140

因公

3310

十级

因战

2900

因公

2480

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单位:元/年)

烈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城镇

7940

7110

6690

农村

4760

4550

4350

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单位:元/年)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

18080

18080

7820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有关问题详解

民政部、财政部和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等军地有关部门联合颁发了《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国家和军队首次以军事行政规章的形式,对伤病残军人的退役方式、安置办法、住房和医疗保障等问题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范,是军地各级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的基本遵循和依据,是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体现了党和国家对这项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军队官兵特别是伤病残军人的关怀厚爱。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共八章二十六条,明确了伤病残军人的退役安置方式,规定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文职干部,以及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士官,可以作退休安置。伤病残军人批准退休后即审定安置去向、纳入安置计划及时移交。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退休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的颁发实施,对于安置好照顾好伤病残军人,提高部队的战斗力,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部队官兵十分关注。为此,民政部优抚安置局、总参军务部、总政干部部的领导,就《规定》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颁发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伤病残军人是一个特殊群体,他们大多是在作战训练、战备执勤、抢险救灾、参加地方经济建设等执行急难险重任务中负伤致残,或积劳成疾丧失工作能力的,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特殊贡献。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历来对他们都十分关心和爱护,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把他们安置好照顾好。

但随着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导致大量伤病残军人滞留部队,严重影响和制约了部队全面建设。

在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有关部门针对伤病残军人移交安置的实际制定颁发《规定》,对妥善安置伤病残军人,促进军事斗争准备,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是有利于解决伤病残军人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改善他们的安置条件,消除他们对移交安置的后顾之忧,不断提高他们的生活生命质量,真正发展好、维护好、实现好伤病残军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有利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伤病残军人退役移交安置工作,积极推进移交安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建设,为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提供重要制度保证。

三是有利于减轻部队各级领导和机关负担,把精力集中到抓好工作,推进部队全面建设上来。四是有利于增强伤病残军人的光荣感和责任感,保持思想稳定,同时激励部队官兵自觉践行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积极献身国防事业,有效履行使命任务,提高部队凝聚力战斗力。

问:伤病残军人退役有哪几种安置方式?

答:伤病残军人根据不同伤病残情况,可分别采取退休、转业、复员、退伍、国家供养等不同的退役安置方式。

军官、文职干部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作退休安置。

士官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国家供养可采取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置。

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退休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伤病残军官、文职干部退休安置,按照职务任免权限审批;伤病残士官退休安置,由大军区级单位军务部门审批。

问:军人伤残等级评定和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答: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含精神病)致残,医疗期满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下同)可以向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提出残疾等级评定申请,师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应当定期、集中组织申请人员进行残情医学鉴定。残情医学鉴定由申请残疾等级评定人员所在的体系医院或总后勤部卫生部、军区联勤部卫生部指定医院承担。

经残情医学鉴定符合残疾等级评定条件的,报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批。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患病医疗期满后,本人可以向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申请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团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应当会同司令机关军务部门、政治机关干部部门逐级审核上报,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定期、集中组织医学鉴定。

医学鉴定由指定医院,组织专家按照《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标准》进行。鉴定结论报总后勤部卫生部、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审批。

问:伤病残军人退休后如何移交政府安置?

答:伤病残军人批准退休后的第二年审定安置去向,纳入军队退休干部、士官安置计划,单独列项,及时移交。伤病残退休军人,纳入年度军队退休干部安置交接工作统一组织实施。

伤病残初级士官和义务兵年度安置计划,由总参谋部和民政部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分别下达;伤病残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年度安置计划,由总政治部汇总后,纳入残疾士兵年度安置计划,交接工作由干部部门会同优抚安置机构实施。

问:伤病残军人退役住房保障是如何规定的?

答: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保障,纳入军队退休干部住房保障计划,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自理住房的方式,优先落实安置住房。

伤病残退休军官、士官的基本住房补贴不足10万元按10万元计发,本人基本住房补贴数额高于10万元的,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实际数额计发。安置在高房价地区的,按照军队规定给予地区住房补贴。

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的退役初级士官和义务兵的购(建)房经费保障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普通商品房价格)和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中央财政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

其中,初级士官按有关规定领取住房补贴,住房补贴与中央财政补助之和不足购(建)房经费标准的,由地方财政按购(建)房标准补齐。

问:伤病残军人退役移交政府安置后的医疗保障是如何规定的?

答:伤病残退休军人移交政府安置后的医疗保障,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医疗待遇。

对规定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较多的,由安置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其中一级至六级残疾退休军人由安置地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问: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补助费如何发放?

答:为体现军委、总部对伤病残军人的深情关怀和特殊照顾,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规定从2009年7月3日起,符合《规定》适用范围的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政府安置时,由军队根据本人伤病残情况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

补助标准是: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等级的,每人一次性补助1.5万元;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等级和因病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每人一次性补助0.75万元。这一标准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进行调整。

问:伤残抚恤金如何发放?

答:军人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残疾的,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享受抚恤金。服现役的残疾军人抚恤金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抚恤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月发给。目前,抚恤金标准最高的已达到一年2.2万多元。

问:护理费的发放对象和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瘫痪、双目失明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军队退休干部,经医院证明和组织批准,发给护理费。护理费标准根据不同残疾等级和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移交政府安置的符合享受护理费的伤病残退休干部,护理费执行军队标准,经费由国家财政负担。

问:违反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的有什么处理办法?

答:这次制定了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明确有五种情形应当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即:违反规定给不符合条件的军人办理伤病残退役手续的;未按照年度安置计划及时兑现住房补贴、落实住房,或者未按照规定标准发放有关经费的;以不正当理由拒绝审定安置去向或交接,影响年度安置任务完成的;交接工作中未履职尽责或者收取规定标准外经费,影响交接工作的;伤病残军人有关生活、医疗待遇落实不到位的。

同时还特别规定,伤病残军人退役无正当理由拒绝审定安置去向或办理移交手续的,由管理单位研究报军级以上单位批准,停止年度定期增加退休费,停发退休生活补贴和地区津贴,取消安置补助。

问:军地各级应如何抓好《规定》的贯彻落实?

答:贯彻落实好《规定》及相关政策,扎实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是军地安置部门的重要政治责任。军地有关部门要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出发,严格落实各项政策规定,不断推进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科学发展。

一是要高度重视,切实用中央关于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的决策部署统一思想,坚持把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作为政府和军队的共同责任,摆上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搞好统筹谋划,密切配合,狠抓落实。

二是要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和办法,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织实施移交。

三是要加强军地协调配合,建立协作长效机制,及时妥善解决政策落实中遇到的各种矛盾问题,营造和谐移交的良好氛围。

四是要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坚持以人为本理念,想方设法落实伤病残退役军人的政治、生活、医疗和住房等各项待遇,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五是要搞好政策宣传,教育引导广大部队官兵特别是伤病残军人深刻理解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对他们的关怀照顾,自觉支持和拥护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的各项政策规定,坚信地方政府能够保障自己稳定生活,相信家乡人民能够给予自己更多的亲情关怀,从而愉快回故乡安家休养,力所能及地参加残疾人事业,为军队现代化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五 : 关于发放伤病残退役军人安置补助费的通知

来源:中国残疾军人网 公益性网站发表日期:2012-10-29 22:42:32

关于发放伤病残退役军人安置补助费的通知(2009年8月14日)

财薪〔2009〕586号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颁发的《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政联〔2009〕4号)精神,确定给伤病残退役军人发放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对象

根据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2005〕后字第2号)和《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办法》(后发〔2008〕17号)等规定,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被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从2009年7月3日之后移交政府安置的伤病残退役军人,可享受一次性安置补助费。

二、补助标准

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等级的,每人一次性补助15000元;被评定为五级、六级残疾等级和因病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每人一次性补助7500元。

三、发放办法

安置补助费,由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财务部门根据同级军务、干部部门出具的移交安置通知,依据伤病残退役军人的残疾等级或按规定批准的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在其移交政府安置时发放,列生活费决算退役费科目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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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记录: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伤亡保险规定后发〔2009〕38号

下一记录:关于军队统一为现役军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
本文标题: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全文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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