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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劳动仲裁起诉书-求购不成就仲裁 又一家原告败诉

发布时间:2018-02-11 所属栏目:不服劳动仲裁起诉书

一 : 求购不成就仲裁 又一家原告败诉

  终端为了保护品牌域名也是差费苦心,斥巨资拿下品牌域名的不在少数。然而偏偏有那么一些人,有时因为域名价格谈不拢,打起了仲裁的主意,不花一分钱就能拿到想要的域名。然而仲裁这条路,并不是人人都能行的通的。

QQ截图20170309092256

原告官网截图

  域名cqc.com遭仲裁 原告败诉

  近日,一枚三声母域名cqc.com遭遇仲裁。域名cqc.com注册于1997年,是一家名为ComQuest的公司注册。到了2008年ComQuest将部分互联网业务出售给了Earthlink Inc,其中包括域名cqc.com和其他域名资产。

  到了2016年,一家名为Clasen Quality Chocolate的公司想要购买此域名,打算以一万美元左右的报价来拿下域名,他们还宣称自己拥有CQC的商标权,希望持有人转让域名。

  然而这一要求遭到Earthlink Inc的反驳,按照以往的交易来看,该域名的交易价格不会低于10万美金,如果买家有诚意购买,可以考虑给出一个合理报价。然而Clasen Quality Chocolate并不买账,要对该域名提起仲裁。

  在法庭上,原告Clasen Quality Chocolate称自己在2005年使用CQC商标,然而被告Earthlink Inc也表示自己并没有恶意使用域名,并且域名并未与原告的商标挂钩,在2016年12月之前,原告尚未获得CQC的商标权。

  最终法院认为,原告并没有合法拥有域名的权益,并且被告情况属实,因为判决原告败诉,域名cqc.com依然归Earthlink Inc所有。

  求购不成就仲裁?此事已经不稀奇

  这是近日发生的一起域名仲裁案,然而在去年年底也发生过类似事件。

  一家荷兰新晋手表品牌Rosefield(露丝菲尔)申请仲裁品牌域名Rosefield.com。当时这家荷兰手表公司向持有人Brian Wick购买此域名,但由于出价太低遭到拒绝,之后便要求对该域名提出仲裁。

  仲裁小组判断,域名Rosefield.com虽然和Rosefield公司的商标相似,但无法证明持有人Brian Wick存在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最终申请被驳回了。

  小编认为:只是因为价格问题就提出仲裁,未免显得太小气。即使仲裁成功,也会让其他终端瞧不起。既然已经想要拿回域名,必须有一颗诚心,说不定持有人就会给出一个令对方满意的价格。买卖不成仁义在,终端想买品牌域名值得提倡,但也不能走“偏门”,不然既错失了品牌域名,对自己的名称也不好,赔了夫人又折兵,何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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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不服劳动仲裁起诉状,不服劳动仲裁起诉状范本

不服劳动仲裁起诉状

原告:

性别:

民族:

出生:年 月 日

籍贯现住址:

联系电话:

被告:

法定代表人职务:

住址:

联系电话:

案由:一般劳动争议纠纷

原告不服xxx劳仲庭(案)字[]第号仲裁裁决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现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www.61k.com)诉讼请求:

1.

2.

3.

4.

事实与理由:

入厂时间:,

是否签有劳动合同:,

离职前工资:,

离职前职务:,

离职时间:,

离职原因:,

何时提起仲裁:,

裁决内容:

不服裁决理由:

其他事实:

此致

xxx区人民法院

附:本起诉状副本份

xxx劳仲庭(案)字[]第号仲裁裁决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xxx区劳动仲裁委员会送达证明原件份

具状人:

年 月 日

三 : 对劳动仲裁不服起诉书

原告: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某市城南路118号

法人代表:祈新莉 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岳芳芳,女,汉族,1987年10月2日出生,地址:河南省宜阳县城关镇红旗中路医药局家属院。

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对某市管城回族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劳仲裁字第(2010)052号裁决书的第一项、第二项的错误裁决进行纠正,依法判定原告不承担支付和赔偿义务。

事实与理由:

2007年10月份,被告到原告处工作,并于2007年12月26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原告对被告一直十分信任,委以重任,但2010年下半年,被告对工作表现出极不负责的态度,连续三个月未达到公司的考核标准,为此,原告提前通知被告,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被告为此十分不满,2010年12月29日向某市管城回族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诉,要求原告补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支付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请求,某市管城回族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经受理、审查,于2011的3月3日做出劳仲裁字第(2010)052号裁决书。

原告认为,某市管城回族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错误,裁决结果的第一项、第二项明显不当。理由如下:

一、被告要求原告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和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前提下,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被申请人制定并出台的“2010年销售部薪酬激励方案”第五项“淘汰原则”中明确:销售部实行末位淘汰制,对于连续三个月排名靠后的三名销售顾问公司将予以辞退。而申请人岳芳芳2010年9月—11月份连续三个月销售排名倒数第一。被申请人根据公司内部出台的规章制度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并没有任何违法之处,是正当行《劳动合同法》所赋予用人单位的权利。因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二、被告要求原告向其支付2007年11月至2008年12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2008年1月1月—2008年12月3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书面的劳动合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07年12月26日所签的劳动合同,在本劳动合同第一条中明确约定的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期限是2008年1月1月—2008年12月31日。由此可知,申请人要求被申请支付双罚工资的事实基础根本不存在

其次,《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之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

三、仲裁庭裁决违反法律程序。

被告在仲裁申请书中仅要求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额为11513.88元,而仲裁庭裁决结果第二项却认定原告[www.61k.com)应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3433元。在被告并未申请变更仲裁请求的情况下,仲裁庭确认的支付数额明显超出被告请求支付数额,程序明显违法。

综上所述,某市管城回族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查明本案事实,裁决显失公正。原告作为依法注册的企业,始终遵行劳动法律法规规范,对于被告的处理并未超出法律法规规范尺度。原告认为,公司在承担义务的同时,也应当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享受在劳动仲裁中不被区别对待的权利。为此向贵院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 致

某市管城区人民法院

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四 : 接到仲裁裁决书后不服的上诉状怎么写本人于2011年9月1日到被告

接到仲裁裁决书后不服的上诉状怎么写

本人于2011年9月1日到被告工厂任经理一职,约定工资为月薪12000元,但工厂未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因工厂总经理李某对我要求苛刻,我曾多次向总经理李某提出辞职,均无得到批准。于2011年10月21日我再也无法忍受工厂总经理李某对我的苛刻,而再次向工厂总经理李某提出辞职,工厂总经理李某就跟我说“如果辞职就一分钱拿不到”,于是我跟工厂总经理李某吵了起来,最后工厂总经理李某将我赶出厂门,并恐吓我不能告发他。10月24日我到横沥劳动办投诉,可是问题不仅没有得到解决,他却更加无理,放出恨话要找人打死我。我已立案向劳动仲裁提起仲裁请求,现因他未签订劳动合同、单方面辞退我、克扣未付我的工资、未给我依法购买养老等行为已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并依法向劳动局提出下述申请:
1、 要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3586元(2011年9月、10月,1个月×12000元/月 + (12000÷21.75) ×21日=23586元);
2、 要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单方面辞退申请人的经济补偿金6000元,及100%的赔偿金6000元;
3、 要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克扣未付申请人的工资(2011年9月、10月,1个月×12000元/月 + (12000÷21.75) ×21日=23586元 - 已付5000元=18586元);
以上三项合计54172元;
4、 要求裁决被申请人给申请人补办2011年9月1日至2011年10月21日之间的养老保险。
仲裁裁决如下:工厂李某必须在本裁决书生效五天内通知并支付我于2011年10月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201.2元;驳回我的其他申诉请求.我不服,想向人民法院起诉,恳求哪位高手给我写写,谢谢了!


你自己都能算的这么清楚了,就把仲裁申请的材料写一遍,直接起诉就行。

你要提供证据是,工资条等证明劳动关系开始的证据就行。具体判决和理由是法院来判决。

五 : 公司不服劳动仲裁起诉书

公司不服劳动仲裁起诉书

原告:xxxx有限公司

住所: xxxxx厦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段某,女,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住址:xxxx**街道****路**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原告因工资等争议一案,不服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月**日所作的深劳仲案[2008]2***号裁决,现提出起诉。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无须支付被告2007年4月*日至2008年8月*日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人民币4***8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5元;

2、请求法院判决原告无须支付被告2008年度年终奖人民币60**元;

事实与理由:

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的深劳仲案[2008]2***号裁决书的裁决是错误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裁决要求原告支付被告加班工资及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是错误的。被告本属原告的高级管理人员,工作时间自由灵活,由被告自己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且原告也与被告签定了不定时工作协议。同时,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而且截止被告辞职的2008年8月*日,广东和深圳市均未相关规定出台。因此,该不定时工作协议应为有效,原告不应支付被告任何加班工资。

二、裁决要求原告向被告支付拖欠加班工资的25%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按照上面所述,根本不存在原告拖欠被告加班费的问题。而且,支付拖欠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理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而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此均未予以规定。因此,即使存在拖欠加班费的情形,要求原告向被告支付拖欠加班费的经济补偿金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对此,我国法院已有相应判决。

三、裁决要求原告支付被告2008年度年终奖没有法律依据。年终奖是由企业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和员工工作表现而为员工提供的福利,并不是法律的强制规定。因此,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原告完全有权自主决定年终奖的发放范围和发放方式,原告不给已离职的被告发放年终奖并无不当。况且,被告2008年*月离职,原告的年度经营业绩如何还未核算,也不可能核算出每个员工的年终奖的数额,从而也不可能发放年终奖。在职员工一年中发生缺勤都有可能无权享受年终奖,当年离职的员工怎么可能还有权享受当年的年终奖呢?

综上所述,原仲裁裁决是错误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此致

xxx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xx有限公司

(盖章)

2010年*月*日

本文标题:不服劳动仲裁起诉书-求购不成就仲裁 又一家原告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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