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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一九九七

发布时间:2018-04-27 所属栏目:总结经验

一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一九九七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  号:桂国税发[1997]25号

发布日期:1997-1-23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一九九七年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一九九七年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

为顺利实现《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确定的目标,现提出我区国税系统1997年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意见如下:

一、调整基层征管机构,理顺职能分工各地、市要按照上报自治区国税局批准的实施方案调整基层征管机构,市、县城区的征管机构要在一季度调整到位,农村征管机构要在年底前调整到位。同时,调整充实稽查力量,稽查人员的比例要达到所在单位人数的[www.61k.com)40%以上,稽查分局直接从事稽查的人员要达到60%以上。

征收分局按计征、管理、稽核三大职能设置股(组),并各自按《方案》界定的职责运转;稽查分局按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四分离原则分工运转。

巩固和完善申报纳税制度,实行分类管理征收分局所在地的所有固定纳税人及分局所在地以外乡镇的企业纳税人和个体大户(具体标准由市、县局确定):均应按规定的期限到分局设立的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其他纳税人可以按月或按季到主管的征收处或代征处申报纳税。纳税人可以自行申报纳税,也可以实行代理申报纳税。固定纳税户按期申报率要达到98%以上。

二、征收分局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区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的审核稽查试行办法》,切实抓好按月结报,按月稽核工作。

各地应根据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以往的申报纳税记录,财务管理水平及办税人员素质等综合情况,将纳税人进行分类,并在申报纳税办法、附报资料、发票管理和税务稽查等方面区别对待,以促进纳税申报质量的提高。

三、加强计算机网络建设,逐步实现计算机征管网络化实现计算机征管网络化,是提高计算机使用效率和征管质量的有效途径。1997年,税收电子化应以计算机网络建设作为主要任务。上半年,各地、市、县局要完成本级局域网的建设;年底前,实现与已建成的局域网的各分局联网;新成立的农村分局要有30-50%建立局域网并通过远程通讯与县(市)局联网。在防伪税控系统、丢失被盗专用发票查询报警系统实施全区网络管理的基础上再使全区户籍管理、计会信息、出口退税等系统联网建立数据信息库,实现全区信息共享。计算机网络建设实行分层负责的办法,区国税局负责全区三级(自治区、地市、县)主干广域网的建设,市、县局负责各分局与本局的网络互联工作。

为逐步实现计算机征管网络化创造良好的软件环境,各地必须统一使用《广西国税管理信息系统V3.0》,在此基础上,各地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报区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发辅助性管理软件,但全区统一的软件具备相应功能应及时更换使用统一软件。

四、优化服务体系,实行集中征收为纳税人提供良好的服务,使其能够自行、及时、准确地申报纳税,是国税机关应尽的义务。各级国税机关和全体国税干部职工都必须牢固树立服务思想,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要规范办税服务厅的服务窗口,完善服务功能,办税服务厅要按《方案》要求统一设置,在服务厅内醒目的地区方设置办税程序及服务指南图示。尽可能方便纳税人;要办好税法宣传橱窗,及时、准确、完整地将税收法规公之于众,让纳税人及时掌握税收法规及政策变动情况,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置电子显示屏播放税法及办税指南等;要支持和帮助符合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税务代理业务,加强行业管理,促进税务代理工作的开展。总之,要尽可能为纳税人申报纳税提供方便,让纳税人“满意在国税”。

五、加强税务稽查,提高稽查质量税务稽查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重点。各地必须在调整充实稽查力量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稽查工作。今年,稽查工作要重点抓好计算机选案工作,提高稽查质量。上半年要制定稽查管理工作流程,建立相应的模型,年内要完成稽查选案软件开发及试点工作,并逐步推广应用。在尚未使用计算机选案以前,要切实加强稽核工作,在稽核中发现的问题,应移交稽查分局进行有针对性的个案检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严格执行行为,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处理。

六、统一税款征缴方式,逐步实现同城通缴“税银一体化”是加快税款入库、防止欠税的有效途径。1997年,要在现有的基础上将“税银一体化”的做法逐步扩大到农村,逐步实现固定纳税户由银行划缴税款。对查帐征收的纳税人,要在开发应用IC卡申报技术的基础上,逐步实现“自核自缴”;对实行“双定”征收的的纳税人,可以采取持申报纳税手册和信用卡(专用缴税款卡)或存折,在银行储蓄网点划卡的办法缴税。有条件的地方,应通过市、县局计算机主机系统与各家银行联网,实现同城通缴。

七、统一规范征管资料,建立健全纳税人档案新的税制,新的机构,新的运行模式,需要对征管档案资料进行规范和统一,以利于计算机对征管全过程实施监控。各地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税收征管业务规程和表证单书。结合本地实际,确定业务流程,规范统一执法文书,建立和健全纳税人档案。

纳税人档案要实行统一管理,除必要文字档案外,其基本信息要录入计算机进行动态分析管理,年度终了后要将年度纳税人的信息拷贝入磁盘或磁带并存档备查。

八、抓好试点,全面推进新一轮征管改革,将会遇到许多新的课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不断加以解决,才能不断前进。为保证征管改革的顺利进行,区局将选择一些地方进行综合改革试点,各地也要视情况选择一些单位进行分项改革试点,总结经验,以点带面,推动我区国税系统征管改革向纵深发展。

二 : 桂国税函[2015]18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北海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桂国税函[2015]181号 2015-4-30

北海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局:
《北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北海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的请示》(北市国税发[2015]22号)收悉。鉴于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将钦州、北海、防城港二级分部从南宁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分离,成立北海国美一级分部(北海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北海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海国美公司)申请北海国美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

经自治区国税局与自治区财政厅共同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第二十二条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97号)的规定,同意自2015年4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北海国美公司及其所属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直营连锁店(名单见附件1)销售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缴纳的增值税由北海国美公司汇总核算,并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应纳税款分别按各直营连锁店的销售额占北海国美公司销售总额的比例计算分摊,由各直营连锁店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入库。

北海国美公司及其所属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直营连锁店发生除销售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增值税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现对北海国美公司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以下简称汇总纳税)征收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税务登记和一般纳税人认定
北海国美公司所属各直营连锁店应按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接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的管理。

二、商品采购和进项税抵扣
各直营连锁店销售的商品应以北海国美公司名义统一采购(www.61k.com],购进商品的货款由北海国美公司统一支付,并依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由北海国美公司按规定统一申报抵扣。

三、税款计算和纳税申报
(一)税款的计算和分摊
北海国美公司汇总计算总机构本部及各直营连锁店销售额(为本部及各直营连锁店对外发生可汇总纳税应税行为取得的收入,不包括免税销售额,下同)、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以下分别简称为汇总销售额、汇总销项税额、汇总进项税额和汇总应纳税额)。各直营连锁店按本店销售额(为直营连锁店对外发生可汇总纳税应税行为取得的收入,不包括免税销售额,下同)占汇总销售额的比例乘以汇总应纳税额计算预缴税款。北海国美公司按汇总应纳税额减去各直营连锁店已预缴税款计算总机构应纳税款。具体计算方法:
各直营连锁店预缴税款=汇总应纳税额×(各直营连锁店销售额÷汇总销售额×100%)。
北海国美公司应纳税额=汇总应纳税额-各直营连锁店已预缴税款。

(二)纳税申报
1.与北海国美公司同在一县(市)的直营连锁店,可由北海国美公司汇总统一向所在县(市)国家税务局办理纳税申报;其余在同一县(市)有多家直营连锁店的,可采取由其中一家直营连锁店作为申报主体汇总统一办理所在地全部直营连锁店的纳税申报,并报送所在地县(市)国家税务局登记备案后实施。各直营连锁店的申报主体一经确定,12个月内不得变更。

2.北海国美公司应于每月10日前根据汇总销售额、汇总销项税额和汇总进项税额,编制上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和《总分支机构纳税人应缴增值税分配表》(附件2,以下简称《分配表》),一并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汇总表》使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但不作为总机构的正式申报资料,只作为计算汇总应纳税额的依据,需在右上角加注“汇总”字样。《汇总表》中数据逻辑关系应与《纳税申报表》一致。

各直营连锁店应将《分配表》及依据《分配表》填写的《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申报纳税,同时附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附件3,以下简称《传递单》)。《传递单》经主管国税机关签章确认后退回各直营连锁店,由其于每月13日前传递给北海国美公司。

北海国美公司依据《汇总表》和《传递单》,填写《纳税申报表》,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桂国税函[2015]18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北海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_北海市国家税务局



3.北海国美公司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北海国美公司以汇总销售额、汇总销项税额、汇总进项税额和分支机构预缴税款等信息,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的填写说明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其中各直营连锁店当期预缴税款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以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分支机构预征缴纳税款”对应栏次。

4.直营连锁店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1)《纳税申报表》主表: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填写。

(2)《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属汇总纳税的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项目填报第9栏,其中分支机构销售额=第1列+第3列+第5列=第9列;分支机构预缴税款=第2列+第4列+第6列=第10列(其中:第2列=(第1列)/分支机构销售额*分支机构预缴税款;第4列=(第3列)/分支机构销售额*分支机构预缴税款;第6列=应预缴税款-第2列-第4列)。
属汇总纳税的免税项目和不得汇总纳税的项目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填写。

(3)《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属汇总纳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对应栏次,并在第17栏“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中填报进项税额转出。
属不得汇总纳税项目的进项税额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填写。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四)、(五)》:属汇总纳税项目的不填,属不得汇总纳税的项目按填写说明填写。

四、发票管理
具备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条件的直营连锁店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由北海国美公司和各直营连锁店分别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领购、使用。由其中一家直营连锁店作为申报主体汇总办理所在地全部直营连锁店的纳税申报的情形的,可由作为申报主体的直营连锁店领购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发放给相关分支机构使用。

北海国美公司及其所属各直营[www.61k.com)连锁店之间调运货物仅作为移库处理,不作销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五、各直营连锁店实行汇总纳税的项目在汇总纳税前产生的期末留抵税额,填报《增值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进项税额转移单》(附件4),报直营连锁店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转由北海国美公司继续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六、北海国美公司在广西境内新增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并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直营连锁店,在向其主管国税机关及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下列资料备案后,可直接纳入汇总纳税的范围。
(一)批准设立直营连锁店的文件复印件;

(二)直营连锁店《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北海国美公司应在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新增汇总纳税的直营连锁店的名单报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七、税收日常管理和税务稽查
各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北海国美公司和各直营连锁店的税收管理和税务稽查,加强发票使用管理,应对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分配表》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应纳税额计算是否准确等进行审核,核对上月北海国美公司和各直营连锁店已缴纳税款的合计数与公司总应纳税额是否一致等,发现问题应及时要求纳税人改正。

各直营连锁店主管国税机关实施税务稽查查补的税款直接在当地缴纳入库,不实行按销售额分摊的办法。

八、未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直营连锁店,按现行增值税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批复。

九、自2015年4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北海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北部湾广场店(原南宁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北海和安商都店)、北海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奇珠店(原南宁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北海奇珠财富店)、北海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翔隆店(原南宁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北海南珠店)、北海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合浦东旭商场店(原南宁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合浦分公司)、北海国美电器有限公司钦州国美联联丰店(原南宁国美电器有限公司钦州国美联联丰店)、北海国美电器有限公司钦州湾广场店(原南宁国美电器有限公司钦州湾广场店)、北海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灵山燕山店(原南宁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灵山燕山店)、原南宁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不再纳入南宁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汇总纳税范围。

三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

广西壮族自[www.61k.com]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2015-3-6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5年3月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管理和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扣缴义务人、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执行。

第四条 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统筹,各市、县(区)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和具体实施。
纳税信用管理由各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具体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纳税信用管理的联络、协调机制。

第五条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联合推行纳税信用管理信息化建设,统一建立纳税信用数据库。

第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相关部门开展战略合作,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的联动管理。

第二章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
第七条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收集。

第八条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和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
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务检查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不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
外部信息包括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外部参考信息包括评价年度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外部评价信息是指从相关部门取得的影响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九条 纳税信用信息实行按月采集,进入纳税信用数据库。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税务内部信息由税务机关从税务管理系统采集。能自动采集的,由系统自动采集进入纳税信用数据库;不能自动采集的,通过人工采集进入纳税信用数据库。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款外部信息主要通过税务管理系统、政府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相关部门官方网站、新闻媒体或者媒介渠道采集。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媒介采集的信息应核实后使用。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四款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中的基本信息由税务机关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税务管理系统中暂缺的信息由税务机关通过纳税人申报采集;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从税收管理记录、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等渠道中采集。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_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第三章 纳税信用评价、确定和发布
第十三条 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即从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四条 纳税信用评价采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发布的纳税信(www.61k.com]用评价指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管理办法》第三章规定的标准实施。

第十五条 纳税信用评价按照税务机关初评、A级纳税人公示、税务机关确定等步骤进行。
(一)税务机关初评。由税务机关审核已采集的纳税信用信息,对纳税人纳税信用进行初步评价。
(二)A级纳税人公示。对初步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通过税务机关门户网站等渠道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三)税务机关确定。由县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确定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级别。

第十六条 纳税信用按纳税申报年度评价,每年1月启动,具体启动时间由各市税务机关确定。
税务机关应在每年3月31日前确定上一年度评价结果,并在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每年4月公开、公告A级纳税人名单。

第十七条 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评。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复评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评工作,将复评结果反馈纳税人。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
因税务检查等发现影响纳税人以前纳税申报年度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或者评价结果的,应补充以前纳税申报年度纳税信用信息,调整评价结果。
纳税人因《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解除而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

第十九条 纳税人信用评价状态变化时,税务机关可采取适当方式通知、提醒纳税人。

第二十条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由纳税人所属县级税务机关确定,通过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进行发布。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按分级分类原则,依法有序开放:
(一)主动公开A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
(二)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以及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备忘录、协议等规定,逐步开放B、C、D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
(三)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发布纳税信用评价结果60日内,纳税人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或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自我查询服务核实本单位纳税信用情况。核实期满15日后,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以及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备忘录、协议等规定开放给相关部门。

第四章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一)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二)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三)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四)在符合出口退(免)税规定的条件下,简化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具体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另行规定。
(五)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六)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五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B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实施正常管理,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提供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激励措施。

第二十六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C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依法从严管理,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采取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管理措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_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第二十七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三)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四)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五)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六)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七)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八)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查询本单位纳税信用情况,申请开具纳税信用情况证明。
申请查询本单位纳税信用情况和开具纳税信用情况证明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二)查询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查询本单位纳税信用情况委托授权书。

第五章 附则
(www.61k.com)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实施办法》的主要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部署,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规范和统一全区纳税信用管理工作,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更好地服务于纳税人。

二、《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主要对实施《管理办法》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规范,共五章30条。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实施办法》的制定依据、纳税信用管理的内容、适用对象、组织协调、信息化及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原则性内容;第二章《纳税信用信息采集》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纳税信用信息采集的要求;第三章《纳税信用评价、确定和发布》主要明确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和发布的税务机关,纳税评价、复评和信用评价结果发布的方法、流程和时间,信用评价结果动态调整,以及分级分类依法有序开放的原则等事项;第四章《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主要明确纳税信用情况证明开具方法,以及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的相关措施。第五章《附则》明确《实施办法》施行的时间。

三、《实施办法》部分条款说明
(一)关于适用对象
《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同时明确含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二)关于管理方式
《实施办法》第五条明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联合推行纳税信用管理信息化建设,统一建立纳税信用数据库,以信息化手段开展纳税信用管理,尽量减少人为干预,切实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的工作负担。

(三)关于纳税信用评价的指标和方法
《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明确纳税信用评价采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发布的纳税信用评价指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管理办法》第三章规定的标准实施,以确保我区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与全国的统一性。

(四)关于信用评价的流程
《实施办法》第十五条明确纳税信用评价按照税务机关初评、A级纳税人公示、税务机关确定等步骤进行,其中对A级纳税人公示目的是确保评价结果客观性。

(五)关于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复评
《实施办法》第十七条明确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申请复评,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复评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评工作并反馈结果。同时第二十二条还明确纳税人可以在税务机关发布纳税信用评价结果60日内核实,核实期满15日后,税务机关才能依法、依规开发给相关部门,确保纳税人有足够时间提出复评申请,保护纳税人权益。

(六)关于纳税信用确定和发布的主体单位
《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由纳税人所属县级税务机关确定,通过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进行发布。

(七)关于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措施
《实施办法》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广西实际,丰富充实了对A级纳税人的激励措施,同时还明确税务机关可以与相关部门联合实施激励措施或者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或者惩戒措施。

(八)关于申请开具纳税信用情况证明
《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查询本单位纳税信用情况,申请开具纳税信用情况证明,同时还明确了申请开具纳税信用情况证明所提供的资料,以保证纳税信用情况证明为纳税人使用,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本文标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一九九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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