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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拒签原因及分析-浅析鱼拒食的原因

发布时间:2018-01-03 所属栏目:成语误用原因浅析

一 : 浅析鱼拒食的原因

每个钓友都会遇到鱼不咬钩的情况。以往我们都是从水温、气压、水体含氧量等方面去分析解释的,这些分析解释也是正确的,科学的。那么,在温度、气象条件都正常的情况下,鱼仍不咬钩,会不会还有其它原因呢?答案是肯定的,这就是我们经常提到的,鱼被钓滑了。长期的垂钓实践使我们认识到,鱼是通过它自身的听觉、嗅觉和视觉去寻觅、发现,吞食食物的。因此,我们不妨换个角度,从鱼的听觉分辨力、嗅觉分辨力和视觉分辨力这三个方面去分析,探讨一下鱼被钓滑过程中所形成的拒食现象。
一、鱼的听觉分辨力与拒食的关系。鱼的听觉来源于它的侧线,对声响十分敏感,而声响又代表着某种信号,一种是能得到食物的声响信号。如:昆虫落水的挣扎声,颗粒饲料撒落水面的“哗哗”声等等,就是能对鱼产生强烈诱惑的声响信号,听到这样的信号,鱼便会闻声而至。二是传播危险的声响信号。如:嘈杂沉重的脚步声,喧哗声以及“噼噼啪啪”的击水声等等,就是传播危险的声响信号,这样的信号会对鱼产生惊吓,使其闻声而逃。可见,鱼具有很强的听觉分辨能力,当它意识到危险将要来到时,就不敢冒险咬钩了。
二、鱼的嗅觉分辨力与拒食的关系。鱼是靠其灵敏的嗅觉寻觅食物的,嗅觉是鱼的侦测器,它们在很远就能嗅到它要吞食饵料的气味,因此,要想多钓鱼,就必须首先从气味上刺激鱼,使其兴奋。基于这种认识,钓友们在制作饵料时添这加那,以此来博得鱼的欢心,这的确也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但随这垂钓人次的增多,上当受骗、“死里逃生”的鱼也越来越多,久而久之,鱼便对某些气味的刺激产生了戒备,这种戒备在重复的作用下得到了加强,进而使鱼形成了条件反射。此时,鱼再闻到这些气味后便会意识到有一种潜在的危险,其反应不再是兴奋,而是冷淡。结果是在一定水域范围内,经过一定的时间,最灵的钓饵在鱼嗅觉分辨力的辨别下也会变成失灵的钓饵,这时的鱼就不那么好钓了。
三、鱼的视觉分辨力与拒食的关系。就多数鱼而言,视觉是决定其能不能张口的关键。当鱼通过嗅觉接近食物源后,就用视觉来观察,决定饵料是否可食了。那些经常有人光顾的鱼塘,实际上是一所鱼儿的“大学校”,它们在这所学校里学到了知识,增长了见识,可以说,真真假假,假假真真,该领教的都领教了。对它们来讲,什么饵没吃过,什么钩没见过。不难想到,这些经历了“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的鱼在分辨饵料的可食性方面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尽管钓友为它们准备了丰盛可口的食物,但这些见多识广的鱼一看便知,这些颜色、形态基本相同的鱼饵中却暗藏杀机,鱼具备的这种观察能力使它们看到钓饵后便会敬而远之,因此,鱼就更加难以上钩了。这就是鱼被钓猾的成因及过程。
钓术即骗术,骗术则反映在伪装的技术上,伪装技术的高低,决定着钓获量的多少,造假造得越逼真,上钩的鱼就越多,反之就越少。炸弹钩的普及和台湾钓法的传播之快都说明了这一点。总之,只有骗过鱼的眼睛,才能使其上钩。

二 : 关于货物拒收原因分析

关于动创货物拒收原因分析

物流客服部 2015.1.21

由于近段时间发往货物拒收情况较多,现做(1月10号至今)以下统计分

析:
发货地址 产品名称 微力达 双旋全能拖 Vileda/微力达 双层加密扫把 套装 家安 洁厕霸 227g 贝克曼博士 高级洗衣机清节 养护剂 250ml 微力达高级地擦全效升级组合 Vileda 微力达 强效吸水胶棉 拖 啡特力 经典咖啡240*6 Vileda 微力达 2合1万向窗擦 新包装 Vileda/微力达 巧手拖替换装 Vileda/微力达 耐用加韧鬃毛 套装 Vileda/微力达 双层加密扫把 套装 微力达强效吸水胶棉拖 Vileda/微力达 耐用加韧鬃毛 套装 Dr.Beckmann/贝克曼博士 顽 固污渍预洗喷剂 500ml 德国 进口 Dr.Beckmann 贝克曼博士 冰 箱微波炉专用清洁剂 250ml 德国进口 贝克曼 博士 冰箱微波炉专用 清洁剂250ml 拒收数量 21 12 12 6 1 1 1 1 1 24 8 7 24 12 12 12 保质期低于50% 8% 商品溢漏 15% 下错仓库 20% 标签信息被覆盖 21% 包装变形/破损 36% 拒收原因 占总不良比率

廊坊一号店

以上信息可以看出,包装变形/破损所占比例为36%,其中微力达 双旋全能拖、 双 层加密扫把套装、家安 洁厕霸 227g破损情况最多。仓库包装致使标签信息覆盖 占21%,仓库订单下错占20%,商品遗漏占15%,保质期限问题占8%。比例图表如 下:

综上所述,因包装破损变形问题所占比重较大,多为家用清 洁用品,还需和专线多加沟通,保证运输货物的完整性,降 低因运输问题而造成拒收的概率。

? PS:12月份动创发物流货物信息:共52.4方, 1412件。


三 : 盘点网友千奇百怪被拒签原因

盘点网友千奇百怪被拒签原因

盘点网友千奇百怪被拒签原因

出国拒签引网友吐槽

盘点网友千奇百怪被拒签原因

申请出国签证被拒不是什么怪事,可是被拒签的原因却有千奇百怪!网友@八卦_我实在是太CJ了称:1个哥们第六次被拒签,以为已经很倒霉了,但是搜到更多被拒签的人的吐槽,全是因为各种奇葩原因。你申请过签证吗,有没有被拒签?看看下面的网友晒的自己被拒签的“奇葩”经历吧。(以下图片来自新浪微博截图)

签证结果无非2种:获签或拒签。拒签后一般会在护照最后一页盖上使馆的印章,俗称拒签章,以表明此本护照使馆受理后没有发给签证。使馆拒签的原因多种多样。但大致不外乎下列几种:
  ●材料不(www.61k.com]齐备。使馆为了尽量减少人为因素对签证的影响,明文规定了对申请材料的要求。如果申请材料不齐,一定会要求补材料甚或拒签的。
  ●材料不真实。使馆在审查时,要确认所提供的材料真实与否。如果认为材料不真实,百分之百会被拒签。
  ●出国目的不明确。出国后可能会从事与所申请签证内容不一致的活动,比如持短期商务签证去探亲,到境外后滞留等。签证官作出这样的判断,可能是根据以下原因:申请人在国内的职位和收入太低,会被国外的工作机会所吸引;申请人太年轻,无牵无挂,滞留境外的可能性较大;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不好,境外的生活条件会对他有强大的吸引力等等。
  现在最现实的问题是:拒签了以后怎么补救?需要说明的是:一般见到的拒签章,确切地应该称“受理章”。意即已经受理过一次申请,但没有发给签证。护照上一旦盖了“受理章”,对今后的签证多少会有影响,因为签证官拿到盖有“受理章”的护照时,第1个念头肯定是:上次为什么没有发给签证?但盖“受理章”可能的原因有许许多多,所以只要找出原因,还可以补齐材料再送签。
  找出拒签原因,可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有时只能去猜,去推理,凭经验和常识判断了。使馆一般不会给申请人耐心解答拒签理由。美澳等国拒签非移民签证的申请后,给的答复千篇一律: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你会返回你的国家。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有移民倾向。这是1个令申请人摸不着头脑的答复。多少人抗议:我在国内这样那样的,怎么可能不回来?有的申请人被拒签后,心里堵的慌,就三番五次地问使馆,结果得到了最终的答复:我拒签你是因为我认为这样做会对我自己的国家有利。
  被拒签过的申请人,特别是被拒签过两次以上的人,很有点久病乱投医的心理,特别容易听信江湖医生开具的秘方。这是很危险的,离上当受骗仅1步之遥。所以越是这种时候,越要陈着冷静。西方国家的签证官由于纪律严明,一般是公事公办的,递人情,走后门的余地非常小。
  拒签后再申请,增加了签证难度,所以申请人要争取从两方面做工作:一是根据可能拒签的原因,准备更详尽的材料,同时附上一封反驳信,说明签证官上次的拒签决定是错误的。二是让境外邀请方或担保人去做使馆的工作。使馆代表本国政府,所以来自本国的影响它是必须认真对待的。

最常被拒签国应对招数英国签证被拒签  被拒签怎么办?
  如果签证被拒,入境官员会通知您。您会收到1个详细的通知,告知您被拒的细节,同时,入境官员或者移民处官员会告诉您,如果对拒签不满,是否具有上诉的资格。
  如果您没有入境许可,签证中心的移民处官员是不会允许您入境英国的,因此,我们建议您在准备赴英之前,一定要在中国办理赴英签证。
  相关咨询请拨打400 666 1553(中国)0203 206 1211(英国) 或发邮件到china@peinternational.co.uk(中国)enquiry@peinternational.co.uk(英国)
  请注意以下要求:
  (1)所有的材料必须翻译成英文。
  (2)请不要使用弹簧夹/回行针/封好的信封/活页夹。
  (3)不要提供虚假材料。
  (4)请您不要在材料中提供介绍的小册子、任何种类的公证书、公司审计报告、父母的教育学历和学校的荣誉证书。
  经常关注使馆网站的申请人可以发现,上述的材料在网站上都可以找到。但是为什么学生自己申请签证时容易遭到拒签呢?主要是因为学生们不知道如何组织这些材料,使他们的申请材料令签证官满意。我们的签证顾问会根据您个人的学习情况和家庭的背景和收入情况。为您量身订做合理的签证方案。从而使您顺利的通过签证。
  ■ 留学签证申请中的误区
  我已申请到录取通知书,即可获得签证。
  许多申请人都认为获得了通知书即可拿到签证。但是否能够获得签证是由很多因素构成的,比如学习计划是否合理。有的学生已经拿到了IELTS6.0的成绩,但却申请了一年的语言课程,象这样他虽然也有大学的录取通知书,但是由于计划不合理。签证申请也是无法通过的。
  换一本护照即可抹去以前的拒签记录。
  有的学生因为以前曾经被拒签过,认为更换一本护照即可抹去拒签记录,这是十分不正确的。更换护照后,护照上仍然有以前护照的护照号码。如果签证官去查询以前护照的记录,同样可以查到相关的拒签的登记。所以伯乐留学的专家建议,学生应该将自己的实际拒签情况向签证官阐述。签证官会理解的。
  我被使馆拒签过,就会对我的签证产生致命的影响。
  有过拒签史的申请人对于自己的签证总是不报有太大信心。其实只要申请人在以前的签证申请中不是因为提供假材料遭到拒签。签证即可再次申请。
  家中有钱签证即可通过。
  有的家长认为只要家中的资金足够支付申请人在英国期间的费用,孩子的签证即可通过。但签证申请是1个非常复杂的过程,首先目前的签证政策要求申请人的经济担保金到学生递交签证申请时要满足六个月以上的存期。这就要求申请人要对自己的经济担保金提前做准备,但至于担保金应该如何准备,怎样存钱对于签证才有帮助。这就需要申请人及家长向专业留学中介机构咨询。
  ■ 如何看待使馆的签证率?
  经常可以接到学生的电话,咨询有关使馆签证率的问题。在我从事留学行业近5年的时间里,通过对各年度和月份的使馆的签证情况分析。我发现了以下规律:在每年的5月份至9月份,递交签证申请的学生较多,学生主要为需要学习1—两个月语言课程或者已经拿到UNCONDITIONALOFFER的学生。这些学生普遍学习成绩较好,也有相对较高的语言成绩。所以此时使馆的签证率也相对较高。在每年的10月份,由于大多数学校已经开学,这时要签证的学生往往是准备的签证材料比较仓促,又急于想赶上当年开学的学生。所以材料的质量也比较差,签证率在这时也比较低。使馆在每年年初都会制定当年使馆所要颁发的签证大概数量和使馆签证的饱和率,如果到某1个月份,使馆的签证饱和率已经达到,那么签证官对于签证申请材料的审核就会十分严格。
  我们公司对于使馆这种签证规律非常了解,所以也会针对使馆的这种规律制定出相应的措施。使馆的签证率最低时,只有大概10%--20%。然而那个时候在我们公司,学生的签证率可以达到95%以上。不仅这样,有很多曾经有过拒签史的学生来我们公司申请签证,在这么严峻的签证形式下,同样拿到了签证。在这里世纪伯乐英国部的签证顾问要提醒大家,签证官是否给1个学生颁发签证有很多要素组成。比如签证材料的摆放顺序,材料的组织是否合理,资金方面材料的提供。材料是否使签证官一目了然,明白材料为何要这样提供。这些就是我们的签证顾问需要为您作的,使您可以顺利通过签证。
  ■ 签证官希望见到的完美申请人为REAL STUDENT,REAL FUND
  何为REAL STUDENT?REALSTUDENT是指学习计划明确,有着良好的教育背景。对于自己为何学习所申请的专业非常清楚,对于今后学成之后的打算有着非常清楚的规划。
  何为REAL FUND?REALFUND是指家中有良好的存款记录,担保人有良好的工作背景,申请人有良好的家庭背景。
  在以往的案例中,象如上所述的完美申请人非常少见。学生的学习或者家庭资金往往会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但是在我们的签证顾问巧妙的设计下,学生均顺利的取得了签证。所以如果您是一位非常希望赴英国留学的申请人,然而又不知道签证如何办理。欢迎您给我们的签证顾问致电。我们会为您提供完善的签证方面有关政策的服务。
  ■ 学习计划究竟应该怎么安排
  最近接到1个由其他中介做的签证材料遭到拒签的学生,翻开他的签证材料一看,觉得那个中介给他设计的留学方案非常可笑。该学生为本科毕业,有学士学位,大学成绩为83分左右。IELTS成绩为6.0分。该中介给他安排了将近一年的语言课程,一年的研究生课程。我当时觉得象该学生这么好的条件,完全可以申请1—两个月的语言课程,然后再学研究生课程。这样的学习安排才比较合理。所以大家可以看出1个合理的留学计划对于签证的成功与否是非常关键的。
  ■ 资金担保材料如何准备才是另签证官满意的?
  有很多学生都为如何准备一份令签证官满意的资金材料而感到困惑。学生们认为,我准备了这么多资金存款,足够支付我在英国期间的生活费和学费。为什么使馆认为我们家庭资金不足呢?或者我的经济担保人收入很高,但是签证官还认为资金担保对于我们家庭是1种负担?世纪伯乐英国部的签证顾问分析,目前的签证材料相比于前几年已经有很大的不同了,材料要求更加的细化。尤其是资金准备方面,不仅担保金额要足够。而且大额存单必须作出资金来源方面的解释。担保人除去要提供收入证明外,还要提供工资单、个人所得税税单或者工资存折。但是如何提供这些材料才可以使签证官取信,这您可以通过我们公司的签证顾问帮助您设计适合于您的签证材料。
  给大龄申请人的忠告
  大龄申请人在留学申请人中不占有优势。他们的主要问题是多年没有进行过学术方面的学习,有着丰富的工作经验和稳定的工作和收入。签证官不会太容易相信他们在这种背景下,为何要出国深造。尤其有的大龄申请人还未结婚,对于签证官来说,容易认为这些签证申请人学成后不太可能再回国发展。
  所以在这里,世纪伯乐英国部的签证顾问给大龄申请人的忠告是:在英国学习的时间越短越好,最好可以取得UNCONDITIONALOFFER或者只学习几个月的语言课程加上正式课的OFFER。这样使签证官相信申请人并不希望在英国学习很长时间,而是在一年多的研究生课程的学习后就会回国。学生的学习计划要写的非常合理,比如要写清为什么这么大年龄还要出国深造,为什么现在拥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后,还打算出国深造。出国留学对于自身今后回国究竟有多大的帮助。这些我们世纪伯乐的留学顾问都会帮助您设计的。
  申请到排名靠前的学校对于我的签证成功会起到决定作用吗?
  答案是否定的。许多留学申请人会认为只有申请到世界名校才能比较容易的获得签证。但实际上,是否可以取得签证和申请学校的排名并无太大关系。在签证材料的审核中,签证官主要考察申请人是否对于自己所要学习的课程了解,对于为何要学该课程是否有比较清晰的认识。对于未来回国之后的发展是否有合理的规划。即使学生所去的学校并不是非常有名,但只要学生对于以上几点做出了自己明确的阐述。签证官还是会非常满意的。
  有的学生在申请签证过程中,往往不知道自己的学习计划应该如何写?甚至不知道为何去英国学习,为何学习这个专业。学习后的打算。我们的签证顾问会在了解学生情况后,依据他个人背景以及教育背景的相关情况,为他做出周密的学习计划。使他顺利通过签证。
  只提供单纯的收入证明,我可以通过签证吗?
  经常可以遇到一些申请人,开拒的收入证明,显示的担保人的收入水平非常高。然而没有提供任何相以辅助的材料,因此遭到拒签。
  伯乐留学英国部的签证专家提醒各位留学申请人:目前的签证只单纯提供资助人的收入证明是远远不能体现资金情况的。从2004年5月6日后,使馆的要求是申请除需要提供担保人的收入证明外,还需要提供担保人的工资折、工资单或者个人所得税税单。但是最近有很多留学申请人到我们公司来咨询,他们所提供的材料中确实提供了担保人的工资单,同时也能体现出担保人的年收入和收入证明上相符,但是还是遭到拒签。在我们的签证专家认真分析了学生的材料后,发现学生的担保人是父母。他们在不同的单位,但是所提供的工资单几乎完全一样,不论是格式还是所用的纸张。这样的材料是非常不合乎逻辑的。而且如果担保人在不同的单位,要提醒大家的是收入证明开拒的也不应该完全一样。格式和措辞上都应该有所变化。
  在这方面的处理上,建议学生还是请有丰富签证经验的留学中介机构来处理。

 美国签证被拒签
  
如果美国签证拒签以后,需要做的不仅是需求有实力的签证中介与面签培训,还要在材料的准备上做好的准备。一份填写正确和完整的申请表对申请签证非常重要,申请表上的错误资料以及不符合规定的填写,或谎报、做假的填写,将会成为被拒签的原因。
  若面谈时领事馆根本没有提出任何问题,又不给申请人机会解释,就快速做出拒签处理,申请人常常会认为这是领事官对其做出的不公平决定。其实并非如此,因领事已在面谈前预先审核了其申请材料,并根据申请人所递交的材料,认为整体情况有问题、或有移民倾向、或不符合移民法的要求与规定,而予以拒签。
  有些人认为他/她的签证被拒签后,换到其它领事馆再申请便有机会拿到签证,其实并非如此。首先,签证被拒签后,使馆网站上会有记录,记载拒签日期,该拒签记录会一直保存在美国驻海外所有使领馆档案资料库内。不论到哪里的美国使领馆,都有该申请人被拒签的记录。其次,美国各使领馆都有其管辖的领区,你应该在你所居住、生活及工作地点的领事馆申请签证。虽然领事馆不能阻止任何人到他/她所居住的领区以外的领事馆申请签证,但通常在面谈时会被领事草草一看就拒签。
  对于拒签后再申请,应注意各领馆的再申请规定。例如,规定每周哪天受理再申请,或要等六个月后才能再申请等。不论有什么规定,如申请人被拒签,你应等到提供具有说服力的新材料时,再向本地区的美国领事馆提出申请。如没有很大实质性变化或新的申请材料,就没必要再次提出申请,否则将会再次面临被拒签的结果。
  拒签说明
  美国驻海外使领馆对任何签证的申请,都有绝对的决定权。如果签证申请被领事官以某种理由拒绝,申请人没有正式申诉权和申诉渠道。但申请人被拒绝后,仍有重新申请的权利。
  美国领事馆官员若拒绝发给签证,一般都会在面谈结束时口头告知拒签的原因,或发给申请人一份预先印好的书面通知,说明拒签的原因,或告诉申请人再次来申请时需要重新提供哪些材料和证据。
  214(b)移民倾向
  如果收到的是一份214(b)书面通知,是认为你有移民倾向。美国移民与国籍法,要求领事馆假定所有申请人都有移民倾向,并对任何企图去美国作永久居留的非移民签证申请予以拒绝。而你在此次申请中,未能表明你在国内具体紧密的经济、社会及家庭联系,能确保你结束在美的访问后离开美国,即无法使领事官相信你没有移民倾向。
  212(a)不够经费
  如果收到的是一份212(a)书面通知,是领事官认为你未能证明你在美访问或学习期间,有足够资金维持生活或学习。
  221(g)补充材料
  如果收到的是一份221(g)书面通知,是要求你提交补充材料。领事官还未对你的签证申请做出最终决定,一般都不视为被拒签。只要重新备齐了所需要的材料,可再次提出申请,其签证申请费不需再次交纳。

  加拿大被拒签

  第一:排除移民倾向

  是不是所有的人申请都会判定为有移民倾向呢。以下内容就申请材料有可能移民倾向方面进行解析。

  学习计划不合理。既然是留学签证,核心的东西就是学习计划,很多个案,学生情况比较复杂,或者比较特殊,那么就更加需要1个合理的学习计划,并且要将所有复杂的情况和特殊的情况在学习计划合理化解释,让大使馆看到你的合理性,才有可能解决移民倾向的问题。例如,有的学生是肄业的,一段时间没有读书的;有的学生被其他机构误导已经拒签了1次或者2次;有的学生毕业后已经工作了一段时间,并且工作的专业和学习的专业是不对应的,继而想出国继续进修;还有的是是一把年纪了,家庭事业都有了,突然想出国进修等情况。其实以上所说的只是一部分特殊案例,但这些都可以用详细和合理的学习计划让大使馆相信学生的学习动机和学习计划都是合理的,不论情况多么复杂,也可以顺利获得加拿大留学签证。

  第二:合理证明资金情况

  资金不足。担保金数额不足以证明孩子能够在家庭的经济能力下完成在加拿大的学业,那么加拿大大使馆就会担心会由于家庭的经济无法供孩子完成加拿大的学业,所以很有可能孩子到了加拿大境内没钱读书之际,就会黑市打工或者报难民,那么孩子就无形中有了移民的倾向。

  资金的历史不足。加拿大的签证除了要求提供足够的担保金以外,还需要提供这些担保金过去1年的历史记录,流水记录可以有很多的形式,如购买基金股票的流水记录,购买理财产品的流水记录,购买房产或者商铺的记录,或者是定期存款和活期存款的记录。不过是什么形式的资金记录,必须让大使馆看到你们这个家庭,拥有这笔资金的时间是至少超过1年的,又或者说是至少让大使馆看到你们家庭至少在一年前就已经有足够的经济能力供孩子出国读书,而并非近期为了要送孩子出国,突然借钱,然后1大笔钱存入了银行,却没有合理的解释来源。那么大使馆就有理由相信你们家庭本来是没有钱供孩子出国读书的,为了签证,借了钱,然后孩子到了加拿大以后,就会打工,报难民,或者是非法留在当地工作,造成移民倾向。

  上述的常规签证流程冗长而繁琐,那么有没有可以简化资金担保的流程呢?目前,有合格语言成绩的学生可以选择SPP和GIC。

  SPP 申请学院最新政策:简化资金担保

  1. 没有雅思成绩或雅思没到5.5的学生今后一概被认作“非SPP’;类申请。中国的SPP计划只适用于有雅思总分5.5的学生申请。

  2. 今后申请SPP学生必须提供:

  1》加拿大指定银行存入1万加币的GIC(保息存款)证明,用于学生在加拿大生活费。

  2》学生签名 Release of Information Form/ Agent Declaration Form或中介声明。

  3》在十二个月内考的雅思成绩5.5证明或者是国内中加中学毕业证。

  4》加拿大SPP学院录取信

  5》近期银行存款证明有能力支付一年学费的存款额,或是一年学费的缴费收据。(不再强求交一年学费,有能力付也行了)

  6》过去最后两年的成绩单和如果学生目前在读的成绩单。

  7》父母就业证明以及任何其他供款人就业证明。

  8》本人出生证明,或者是户口本上显示别人和父母关系那页的复印件。

 

  9》提前做体检。

  10》从签证申请中心递交SPP申请。

  11》SPP申请必须在开课日前十五个工作日前递交。

  北京使馆签证处将努力在2012年夏天使SPP通过率达到80%。

  北京使馆签证处80%的案子在10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

  GIC计划需符合如下条件:

  (一)GIC申请条件申请GIC需符合如下条件:

  第一,递交指定加拿大学院或大学的录取通知书。目前多数加拿大公立大学和SPP合作学院及少数被政府认可的私立大学都在被认可之列;

  第二,第二,雅思6.0分或以上的成绩;

  第三,在递交申请之前进行先行体检;

  (二)GIC申请签证相应的资金要求资金方面的主要要求如下:

  第一,由加拿大的参与金融机构出具、显示申请人已存入充足资金以保证申请人在加的第一年学业的有效证明副本(GIC自保证);

  第二,申请人已支付第一年学费的证明(缴纳学费的收据),或显示资金数额足以负担申请人第一年学费的银行证明(银行存款证明);

  第三,由申请人现任雇主出具的雇佣证明信原件(如适用)。以及申请人父母或任何资助申请人学业的人士的现任雇主出具的雇佣证明信原件,其中包含如下信息:雇主的全称、地址和电话;就业年限,职务,最近两年的收入、以及所有奖金和额外收入(担保人的收入证明)等。

(三) GIC办理程序目前GIC在中国境内的指定加拿大银行为加拿大皇家银行,学生在办理GIC时,主要遵循的程序如下:申请人需按加拿大皇家银行的要求,完整填写相关申请表以及递交所需的证明文件复印件等必须材料。向中国境内的加拿大皇家银行支付相应的手续费(800元人民币),同时将GIC所需的资金(10000加币)汇入加拿大境内的指定银行。加拿大境内皇家银行收到相关费用后会出具资金证明文件(GIC)。申请人签证通过,抵加后须与加拿大境内皇家银行预约,携带相关证明文件签收银行卡等有关材料,首笔2000加币将自动划转到申请人个人账户,余额部分将分5次每两个月自动划转到申请人账户。雅思成绩是申请GIC的关键,通过GIC申请加拿大签证不仅简化了传统的加拿大签证申请材料,也降低了资金要求,同时签证通过率也明显高于传统签证通过率。

“防据”妙招

1.在刚刚被拒签时一定要冷静,不要忘了问拒签官为什么拒签。如果拒签官说你提供的资料不全,那你一定不要忘了问他还缺什么资料。你越不敢问他,越不敢提出要求,他就越欺负你。

2.刚刚被拒签后,不要急于再签。要仔细想一想原因,多听听大家的意见。急急忙忙地再去申请,很容易把事情办糟。要尽量确切地找出被拒签的原因,认真做好再签的准备。再签时,争取能够提供一些新的材料,例如新的邀请信、新的推荐信等。

3.被拒签后,要注意调整好自己的心情。不要情绪低沉,要树立信心。

4.连续被拒签两次后,一般应暂停申请。最好一年之内就不要再申请了,99%是没希望了。那些申请了十几次终于获得签证的“神话”,只会诱导你向前往国使馆白扔更多的钱,是前往国拒签官们求之不得的。

5.没获得签证前,千万不要辞掉工作。如果你因为某种原因已经辞了工作。应边找工作,边想办法再签,千万不要告诉老板你正在准备签证的事。

 6.无论遇到什么情况,都千万不要低三下四的去乞求拒签官,越求他,越没用。

7.可以考虑请律师,但只能请前往国的律师,而且还得有人在前往国帮你同律师联系。在美国请律师的起步费大约要2000美元,后面的费用也说不清,还不见的办得成。所以一般还是不请为好。

四 : 关于货物拒收原因分析

vileda 关于货物拒收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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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我国光伏产品遭遇欧盟“双反”的原因及影响分析

我国光伏产品遭遇欧盟“双反”原因及影响分析

经济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

姓名: 指导老师:

摘要:论文对欧盟对我国光伏产品实施的“双反”调查措施进行了研究。(www.61k.com)首先,论文对“双反”措施的概念进行了简单介绍并在此基础上研究了他国对华“双反”的特征。其次,论文对光伏产业进行了介绍并通过大量图表分析了我国光伏产业的发展状况,另就欧盟对华光伏产品“双反”案进行了梳理。再次,论文就欧盟对华光伏产品实施“双反”措施的原因进行了分析,主要通过大量数据和图标分析了经济层面、产业和市场层面的原因,通过援引相关法律规范分析了法律层面的原因。然后,着重分析了欧盟对华光伏“双反”产生的消极影响,主要表现为使光伏产品出口数量减少的出口抑制效应、使得我国贸易环境进一步恶化的连锁效应以及对我国光伏产业发展产生阻碍作用的税收叠加效应。最后,在对原因和影响的分析的基础上从政府层面和企业层面提出了中国应对他国“双反”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双反”措施 光伏产品 非市场经济地位 禁止性补贴

欧盟双反 我国光伏产品遭遇欧盟“双反”的原因及影响分析

0 导论

0.1 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中国也来越多地参与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中,与其他国家的经济联系越来越紧密。(www.61k.com]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迅猛发展,1979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仅为0.4062万亿元,而到了2013年,我国的国内生产总值已经达到了56.9万亿元,是1979年的140倍,与此同时,我国的对外贸易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1979年,我国的进出口总额仅为0.0293万亿元,而到了2013年,我国的进出口总额已经突破了24万亿,成为了世界上第一货物贸易大国。1 但是,更加明显的趋势则是,在我国的经济不断发展、与世界各国经济交流不断增强的同时,国际上的贸易保护主义逐渐抬头并迅速壮大,我国也面临越来越多的贸易摩擦。我国在近10年来一直是遭受贸易救济调查最多的国家,我国遭受反倾销调查和反补贴调查等新闻频频见于各种媒体之上。由于我国对其他国家的贸易顺差的不断加大,为了保护国内产业和谋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其他国家已经不再满足于仅仅对我国企业或政府单独使用反倾销措施或者反补贴措施,而是逐渐开始采取将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合并使用的救济措施以加大对我国涉案企业以及政府的惩罚力度。外国对我国采取“双反”措施起源于2004年加拿大对从我国进口的烧烤架的“双反”调查,尽管该案件最终以终止调查作为结局,但是它让其他国家找到了一种对我国实施贸易制裁的新方法。其后,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纷纷加入对华“双反”行列,对我国的不同行业的不同产品发起“双反”调查。可以说,越来越多的国家,譬如美国,欧盟等各国,不仅将“双反”作为“保护伞”以保护自身产业发展,也将其作为一面“盾牌”用来抵御我国产品的竞争力给其国内经济带来的的冲击,在这种恶劣的国际经济环境中,我国的相关产业的发展举步维艰。

在其他各国对华“双反”的案件中,最引人注目的无疑是2012年欧盟对我国发起的“光伏‘双反’案”,其以高达204亿美元的涉案金额成为中欧贸易史上涉案金额最大的“双反”案件。2013年,欧盟光伏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件由欧洲委员会发布最终结果,该结果中宣布对从中国进口的光伏组件和电池征收47.7% - 64.9%的“双反税”,但是早前已经做出价格承诺的企业不包括在内。2研究欧盟对华光伏产品“双反”的原因及其对中国的影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欧盟对产自于我国的光伏产品采取“双反”调查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一方面是因为欧盟认为我国经济的崛起威胁了欧盟诸国的经济利益、损害了其相关产业的健1 数据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http://www.cacs.gov.cn/cacs/newcommon/details.aspx?articleid=84871).

2 资料来源:中国电力网(http://www.chinapower.com.cn/article/1253/art1253251.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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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发展;其次是因为欧盟并不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对我国实施“双反”容易获取高额的经济利益,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双反”的发生;最后,我国在光伏产业确实存在较多的不合规定的补贴,欧盟以此为依据对我国光伏产品实施“双反”。(www.61k.com)欧盟对华光伏产品“双反”的成功对我国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既有积极的方面,也有消极的方面。一方面,欧盟对华光伏产品“双反”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政府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各种行业补贴政策和措施方面具有促进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和政府应对“双反”措施提供了经验教训;另一方面,该“双反”案件也会对我国对欧盟的出口产生抑制作用,并且其为其他国家产生了一个示范效应,将会使得我国在以后面临更多的“双反”调查,使我国的贸易环境进一步恶化,此外,由于其对涉案的企业征收了高额的“双反”税,我国的光伏产业的发展将受到阻碍。

为了有效应对欧盟乃至其他国家将来对我国采取的“双反”措施,政府、企业应该积极行动起来,采取相应的措施,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为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地运行提供保障。

0.2 文献综述

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是国际贸易中经常使用的主要救济措施,其主要功能是保护贸易的公平性、维护贸易双反的合法利益。但是,由于非关税壁垒被禁止使用,反补贴措施和反倾销措施的地位不断上升,理论界开始加强对反倾销和反补贴的研究。相比较单独的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而言,“双反”出现的时间比较晚,理论界对其研究也比较少。只有以前人的研究成果为基础,对前人的研究成果进行整理和总结,才能对“双反”措施进行更好的更深入的研究。 0.2.1国内的理论研究情况

国内学者主要针对国外对华施行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的原因以及影响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对于各国对华实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原因,我国学者曾昊(2011)认为主要是因为我国经济结构不平衡,企业间存在着较强的恶性竞争,我国企业应诉不积极,助长了反倾销的盛行。3

史丹和白旻(2012)则主要针对欧美国家队我国光伏产品“双反”的原因进行了研究。他们认为,欧美国际对华双反的直接原因是我国政府的扶持政策不规范,深层次原因是全球经济低迷,根本原因则是欧美国家对其战略新兴产业的保护。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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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曾昊. 对我国企业应对反倾销的思考》.[J].中国经贸导刊.2011(14):62. 史丹.白旻 美欧”双反”情形下中国光伏产业的危机与出路[J].国际贸易.2012(12):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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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磊(2013)认为反倾销的原因是为了维护公平竞争、防止掠夺性定价行为、反垄断、保护国内产业免受损害以及反击他国的不公正待遇,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反倾销所带来的福利,例如调控进口,保障收支平衡、保护受损产业,稳定就业、推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对其他国家产生威慑等。(www.61k.com]在分析对华反倾销时,李磊通过大量数据对对华反倾销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研究,分别研究了宏观经济波动、贸易压力、外国货币的升值、失业率、我国对外出口集中度这五个方面在国际对华反倾销中的影响程度。5

栾信杰(2011)通过研究与反倾销、反补贴有关的规则,分析了国外对华反倾销和反补贴的基本情况并且提出了通过衡量国内市场对价格的敏感性来确定倾销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的观点。他认为通过对倾销产品与本国产品以及倾销产品与非倾销产品之间的替代弹性、国内需求弹性、国内产业的供给弹性的审查,可以基本确定倾销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6

0.2.2国外的理论研究情况

比利时学者Edwin Vermulst和Brain Gatta(2012)考察了可以帮助确定欧盟对中国实施反补贴措施的关键因素以及这些因素对贸易前景产生的深远影响,在其作品中,指出反补贴措施是反倾销措施的补充,并对欧盟的反补贴历史进行了研究。7

英国学者Peter Holmes和Jeremy Kempton(1996)概述了欧盟的反倾销制度,并对比了欧盟自身的反倾销制度和反倾销过程、欧盟反倾销过程与美国反垄断和反倾销系统,得出了由于政策的不同,要想使得反倾销的过程司法化是不现实的,并且欧盟成员国在欧盟反倾销政策的作用越来越大。成员国缺乏共同的意识形态意味着他们在可预见的未来不愿意或者不能设计出一个纯粹的法律系统将反倾销的应用委托给委员会。8

比利时学者Paul Brenton(2001)认为反倾销诉讼具有天生的歧视性。相对于国内生产商和世界上其他地区的非指定国家而言,从指定的国家进口商品具有歧视性。在其作品中,他们分析了欧盟反倾销行为对指定的国家、世界上其他地区的非指定国家以及欧盟内部的非指定国家的影响。其结果表明,欧盟的反倾销政策导致了贸易转移,这种转移主要表现为进口转向以前不是欧盟的供应商的供应者。9 5

6 《当代国际反倾销与对华反倾销研究》.李磊著.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13,170-179页. 《国际贸易摩擦与应对研究》.栾信杰著.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34-90页,146-178页. 7 EDWIN VERMULST,BRIAN GATTA. Concurrent trade defense investigations in the EU, the EU's new anti-subsidy practice against China, and the future of both[J]. World Trade Review,2012,113:. 8 Peter Holmes,Jeremy Kempton. EU anti-dumping policy: A regulatory perspective[J]. Journal of European Public Policy,1996,34:.

9 Paul Brenton. Anti-dumping policies in the EU and trade diversion[J]. European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2001,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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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论文的框架结构及主要研究方法

0.3.1 论文的框架结构

本文的框架结构如下:

第0章是导论部分。[www.61k.com)在该部分主要阐述了论文的选题背景和选题意义,并对国内外的相关的理论研究成果进行了综述。

第1章主要对“双反”措施的概念和特征进行了总结和阐述。

第2章主要是针对目前我国的光伏产品出口欧盟的情况进行了分析。该章首先简要介绍了光伏产业,接下来运用了大量的图标和数据分析了我国对欧盟出口光伏产品的现状,最后再简述了欧盟对华光伏产品“双反”的历程。

第3章分析了欧盟对华光伏产品“双反”的原因。该章首先通过对欧债危机之后欧盟的经济发展状况和我国经济发展状况进行了对比,分析了经济层面的原因;然后再通过援引相关的法律规范分析了欧盟对华光伏“双反”的法律层面的原因;最后从我国政府对光伏产业的各种补贴政策来分析产业原因。

第4章分析了欧盟对华光伏“双反”对我国产生的影响。该章一方面分析了对政府的积极影响和对我国光伏产业的积极影响,另一方面着重分析了对我国经济产生的消极影响。首先,我国对欧盟的出口减少,产生了出口抑制效应,这是欧盟对我国的光伏产品实行“双反”给我国经济产生的最直接的不利影响;其次,欧盟对华光伏“双反”的成功,将为欧盟和世界上其他国家向我国实施“双反”提供借鉴,我国将可能遭遇更多的“双反”,产生连锁效应;最后,由于高额的“双反”税,我国的光伏行业利润空间变小,产生当然税收叠加效应将严重阻碍我国光伏产业的健康发展和我国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

第5章主要提出了我国应对欧盟“双反”的措施。首先,在政府层面上,要调整相应的补贴政策,取消不符合规定的补贴项目,要规范并发挥政府的职能,并且要学会运用WTO规则解决争端;其次,在行业层面上,行业应该组织“抱团”应诉,培训专业人员并建立相应的预警机制;最后,在企业层面,企业应该积极应诉、寻求新的目标市场以及走对外直接投资之路。

0.3.2 论文的主要研究方法

本文在研究欧盟对华光伏“双反”时,不仅注重理论,更注重实际,采用了将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本文在贸易保护主义理论、反倾销理论和反补贴理论的基础上总结出了“双反”的概念和相关特征,并以这些理论为依据,分析了欧盟对华光伏“双反”的经济层面、法律层面以及行业层面的原因,也以此为依据分析了欧盟对华光伏“双反”对我国经济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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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理论分析为基础,并进一步进行了实证研究。(www.61k.com]运用了大量的数据和图标,分析了我国在光伏产品反面对欧的出口状况,并且运用了对比的方法分析了欧盟和我国的经济发展状况,探索了欧盟对华光伏“双反”的经济层面的原因。此外,本文还列举了国在光伏行业存在的各种不符合规定的补贴政策和措施,探索了行业层面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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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反”措施概述

1.1 “双反”的概念

2004年4月13日,加拿大对从我国进口的烧烤架实施了“双反”调查,这是国外对我国进行的第一起“双反”调查,自该案件以后,世界上其他国家纷纷模仿加拿大的做法,针对我国的不同产业、不同产品提出了“双反”调查。以2006年11月20日对原产于我国的铜版纸发起“双反”调查作为开端,美国在与我国的贸易过程中频繁使用该贸易救济措施,涉案产品种类多样,如标准钢管、薄壁矩形钢管、管线钢管、橡胶磁铁、厨房用金属架、亚硝酸钠、热敏纸、晶体硅光伏电池及其组件等10。此外,澳大利亚也在2008年3月26日对产自于或出口自我国的卫生纸正式进行“双反”调查,这是澳大利亚对我国初次实施“双反”措施。2011年5月14日,欧盟作出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铜版纸征收4%~12%的反补贴税率和8%-35.1%的反倾销税率,这起案件是欧盟对从我国进口的同一种产品采取两种贸易救济措施的开端。随着各国对我国进行的“双反”调查的增多,“双反”措施这一概念也就应运而生。要了解“双反”措施,必须先要了解倾销、反倾销措施和补贴、反补贴措施的相关概念。

根据GATT第六条的规定,当一国的某一种产品凭借低于其正常价值的方法进入到了另一国市场时,如果因此而对某一个缔约国国内已经建立起来的某一项工业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或产生了实质性的损害威胁,又或者对兴建某一国内产业产生了实质性的障碍,这类倾销行为应该因此而受到谴责。因此,所谓倾销,在法律上至少必须要具备三个要件,第一,产品的销售价格必须低于产品的正常价值;第二,该产品对进口国的相关产业造成了损害,包括实质性损害、实质性10 资料来源:详细内容参见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http://www.cacs.gov.cn/cacs/newcommon/details.aspx?articleid=84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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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威胁和实质性障碍;第三,对进口国相关产业造成的损害与其低价销售行为有因果联系,如果低价销售行为与产业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联系,那么也就不能判定为倾销。(www.61k.com)“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倾销是人为制造有力的贸易条件达到多出口的目的,并非是这种商品真正具有国际竞争力,因此,倾销对市场价格机制具有极大的杀伤力,倾销幅度越大,对市场价格的扭曲程度越大。”11正是由于倾销行为会对一国经济产生这些危害,WTO反倾销协议做出了规定,一旦裁定存在倾销行为,进口国可以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征收反倾销税,也能够接受出口商做出的价格承诺12。而我们所说的补贴,,根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相关规定,其被定义为:在一成员国领土内由一国政府或者任何一个公共机构提供并授予某种利益的财政资助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的措施。尽管补贴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增进消费者福利和增强进口国国内竞争、促进优胜劣汰,但是,补贴的产生以及对其越来越频繁地使用将会对国外那些生产相类似的产品的企业和行业产生不利的影响,产生贸易的不公平性,最终会使得贸易各国的利益受损,国际贸易不能健康有序地发展。14因此,在WTO体制下,允许进口国对受补贴的产品采取相关行为、施行反补贴措施,例如采用征收反补贴税或者价格承诺的方法。

由此可知,“双反”措施是指一国针对其向他国进口的某一产品同时实行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双反”措施并不是一种传统意义上的贸易保护措施,而是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的结合,但其亦不是二者的简单相加而是指两者在程序上密切联系。“双反”措施可以是在一开始即对涉案产品同时进行反倾销与反补贴调查,也可以是对涉案产品先行进行反倾销调查或者反补贴调查中的一种,在调查的过程中因查明该产品同时存在补贴或者倾销的事实而提出反补贴调查或反倾销调查。 13

1.2 双反的特征

在2004年之前,国外各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实施的贸易救济措施主要是单独的反倾销调查和保障措施调查,但是2004年加拿大对我国的室外烧烤架同时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开始了各个国家对我国的双反历程。回顾我国遭遇双反调查的历程可以看出,国外各个国家对我国的双反调查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2.1数量呈上升趋势 11

12 《反倾销的国际比较、博弈与我国对策研究》.杨仕辉著.北京:科学出版社,2005,1页 一种协议,在此协议中出口商主动承诺提高其出口产品的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向进口国(地区)出口产品,以此消除倾销所造成的损害,进口国(地区)对其承诺予以接受并中止或终止反倾销调查。 13 《贸易经济法》.蔡春林主编.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238页.

14 《贸易经济法》.蔡春林主编.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 2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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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图1-1的数据显示,在2004年至2012年之间,我国总共遭遇“双反”调查共计58起,相当于平均每年就要接受6起“双反”调查。(www.61k.com]2004年我国所遭遇得 “双反”调查仅为3起,其后数量不断上升,尤其是到了2009年,世界各国(地区)对我国实施的“双反”调查多达12起,2009年之后,这种增长的趋势有所减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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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1 我国遭遇“双反”数量分布图

* 资料来源:笔者根据《国别贸易投资报告2005—2013》、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1.2.2胜诉难度大

数据表明,在我国所遭遇到的58起“双反”调查中,胜诉(包括否定性产业损害初裁和对方终止调查两种情况)的总共为7起,占总案件的12.07%,而败诉(包括做出肯定性产业损害初裁、实际做出征收双反税的终裁和单独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的终裁三种情况)的则为51起,占总调查的87.93%。15其具体情况如图1-2所示。 15 数据来源:根据《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2005-2013》整理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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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2 我国在“双反”调查中的胜负分布情况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所公布数据整理而成

“双反”调查是将反倾销与反补贴合并调查并通常同时做出终裁的一种贸易救济措施,企业应付单独的反倾销或者反补贴就已经显得十分困难了,而在“双反”调查中,企业并非单独而是要同时应付反倾销和反补贴这两种调查,在准备应诉与填写调查问卷时,时间显得更加紧迫,而且各个国家(地区)一般不都批准企业的延期申请,这就使得企业必须要在短时间内完成大量繁琐的工作,企业应诉难度大,胜诉难度就更大了。[www.61k.com)如果只是处理单独的反倾销调查,则主要的应诉主体为企业,但是在“双反”调查中,政府和企业都是主要的的应诉主体,一方面政府要极力证明对企业或者行业没有提供专项性补贴,另一方面企业要证明自身不存在倾销也没有接受政府的补贴,这就使得牵涉面变大,应诉难度进一步增大。

1.2.3对涉案的企业产生消极影响

在“双反”调查中一旦败诉,则意味着败诉企业将被同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两种税率。以2010年欧盟对我国的铜版纸“双反”案为例,欧委会最终于2011年5 月14日对其作出了终裁,对涉案的中国企业征收4%-12%的反补贴税率和8%-35.1%的反倾销税率,普遍反倾销税率为27.1%,普遍反补贴税率为12%。16我国的产品在向国外出口时,普遍采取低价策略,这种低价策略所导致的直接结果就是企业的盈利空间较小,这些企业一旦被同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就意味着产品的出口成本进一步上升,企业利润率大大降低,从而严重影响到涉案产业的发展,更严重的结果则是使得涉案产品更加难以进入甚至最终退出国外市场。

16 详细内容参见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http://www.cacs.gov.cn/cacs/newcommon/details.aspx?articleid=84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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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我国对欧盟的光伏产品出口现状分析

2.1 光伏产业简介

太阳能光伏产业是一种利用光伏效应使太阳光辐射能转化为电能的一种战略性新兴产业。(www.61k.com)当今社会,在所有利用太阳能的不同方式中,其最佳方式即是光伏转换,它是指利用太阳光直接照射到硅材料上而产生电流直接发电的一种现象。一般而言,“光伏产业”是指以硅材料的应用开发而形成的产业链,该产业主要包括太阳能电池组件生产、太阳能电池生产、相关生产设备的制造、高纯多晶硅原材料的生产等。1839年第一次发现了“光伏效应”,而且人们以光伏效应为基础研究出了光伏电池,到了1970年,开始出现了商业使用的光伏电池以及系统的公司。光伏电池主要有晶硅电池和薄膜电池两种,薄膜电池由于转换效率低于晶硅电池,因而市场占有份额相对较低,晶硅电池仍然是当今世界的主流产品。由于太阳能具有的低污染特点与当今世界各国“节能减排”的主流相符合,太阳能光伏产业近十年来发展迅速。以我国光伏产业的发展情况为例,我国光伏产品在2006年的出口额为2.25亿美元,而据相关数据显示,到了2012年我国光伏产品的出口总额则达到了233亿美元。近十年来,全球光伏电池产量表平均年增长率为48.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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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1 我国光伏产品出口总额

*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机电进出口商会太阳能光伏产品分会秘书长孙广彬在AsiaSolar论坛上的演讲内容整理所得。

2.2 我国对欧盟光伏产品出口情况分析

我国光伏产业从20世纪70年代才开始起步,其间经过40多年的发展,到现在已经具有了相当大的规模。在这40年间,我国光伏产业的产业规模不断扩大,产业链日益完善,随着生产技术的不断进步,行业成本不断降低,行业总产17 郝军芳. 中国光伏产业竞争性分析[J]. 生态经济,2012(3):120~123,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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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不断提高。[www.61k.com]2007年,我国光伏产品的出口总额同比比增长1161.97%,2009年同增长212.97%,,2011年同比增长17.38%,但到了2012年,中国的光伏产品出口总额首次出现了负增长,增长率为-3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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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2 我国光伏产品出口额增长率

*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机电进出口商会太阳能光伏产品分会秘书长孙广彬在AsiaSolar论坛上的演讲内容整理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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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3 我国光伏产品出口价格趋势图

*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机电进出口商会太阳能光伏产品分会秘书长孙广彬在AsiaSolar论坛上的演讲内容整理所得。

欧美市场一直是中国光伏产品出口的传统市场,2011年,我国光伏产品出口总额358.2亿美元,其中出口欧洲市场总额达到了204亿美元,2012年出口总额233亿美元,其中对欧出口总额为111.9亿美元,而到了2013年,我国光伏产品对欧出口总额所占比例则相较于2012年而言进一步下降。笔者认为,中国对欧光伏产品出口总额所占比重的下降与2012年欧盟对我国光伏产品采取“双反”措施息息相关。具体分布情况如下图2-4所示。

18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太阳能光伏网所公布数据整理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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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4 2011—2013年我国光产品对欧出口状况

*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机电进出口商会太阳能光伏产品分会秘书长孙广彬在AsiaSolar论坛上的演讲内容整理所得。[www.61k.com)

2.3 中欧光伏“双反”历程

欧盟委员会在2012年9月6日发布公告,称对我国的光伏电池发起反倾销调查,同年的11月8日,欧盟委员会再次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立案公告,决定对来自我国的光伏电池发起反补贴调查,至此,欧盟对我国的“双反”调查正式宣告形成。我国和欧盟经过了多轮谈判之后,于2013年8月双方达成一致决定,我国向欧洲输出的光伏产品最终以“价格承诺”的方式达成了“友好解决方案”。该方案的具体情况为,我国的企业能够向欧洲出口的组件配额为7GW/年,对于配额内的产品欧盟不会征收双反税率,但是需要我国企业做出承诺,确保每瓦不少于0.56欧元的产品价格。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在2013年12月5日对于欧盟委员会所作出的终裁公告予以公布,即对产自于中国的光伏组件与电池征收47.7%—64.9%不等的“双反税”,但是已经做出价格承诺企业不在征税行列。 尽管欧盟对我国的光伏“双反”经过一年多的调查和谈判取得了“友好解决方案”,但这个友好解决方案仍然有许多的历史遗留问题。解决方案中的价格承诺自2013年1月6日开始实施,但是协定中的7GW的配额如何在国内的光伏企业之间进行合理分配是一个不得不思考的问题。对于此问题,机电商会曾经向各大企业征求意见,一个看似合理的分配方案是按照“6.5:2.5:1”的比例对7GW的光伏产品配额予以分配。此方案具体为,将这个配额中的65%作为企业对欧盟出口光伏电池组件与中国对欧出口光伏电池组件的份额进行分配,25%作为一种鼓励和重点支持份额,将其分配给那些积极参加行业抗辩的企业,最后的10%优先用于扶持规模小、拥有自我品牌、科技含量高、财务状况良好的光伏电池出口企业。19这个方案之所以“看似合理”是因为:第一,65%的分配比例是根据过去的历史数据计算的出的结果,但是中国的光伏企业完全是依靠价格战的方式获得19 资料来源:中国电力网(http://www.chinapower.com.cn/article/1253/art1253251.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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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如今的市场份额,而将65%的配额比例分给这些依靠价格战获得较大市场份额的企业无疑是承认了这些企业以前所采取的“价格战”的竞争行为的合理性,这会给其他产业以不良示范效应;第二,将配额的25%分给积极参与应诉的企业的建议也是不合理的,在实际的应诉过程中,有些企业的应诉确实对整个行业产生了有益影响,但事实上,也有一些企业的应诉对最终协议的达成并没有产生重要影响,因此,“谁应诉谁得益”的分配方式看似合理实则不合理,而且,5%的配额应该如何在这些应诉企业之间进行分配,这也是一个不得不认真考虑的问题,如果分配方式和分配结果不合理,寻租行为产生的可能性将会大大提高。[www.61k.com)

此外,在最初,有94家企业作出了价格承诺,而在最终裁决中,作出价格承诺的企业已经增加到了121家,在调查期间,这些企业的出口总额在我国对欧盟出口总额中所占的比例为80%。按照最终裁决,配额的计算从2013年8月份开始,由于大部分企业在此之前在欧洲拥有很多的库存以应对欧方的产品需求,这些库存可以暂时性的应对最终裁决,但是,从2014年开始,企业在欧洲的存货会慢慢减少直至全部用完,这时,企业争夺配额的大战将拉开帷幕。

3 欧盟对华光伏产品“双反”的原因分析

欧盟对华实施“双反”的原因,其官方原因是从我国的进口的光伏产品价格过低,欧盟对光伏产品的进口数量急剧增加,内部需求相对减少,严重损害了欧盟内部成员国的利益和产业的健康发展。但是,进口量的急剧增加使得各成员国的利益及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严重受损并不是欧盟对华实施“双反”的全部原因。事实上,欧盟对华实施“双反”措施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经济方面和法律方面的原因,也有行业和企业方面的原因。

3.1 欧盟对华“双反”的经济因素分析

3.1.1欧债危机及其后续影响 2009年欧债危机在希腊爆发后,影响不断扩大,情况不断恶化,最后由单一的国家主权债务危机变成了整个欧元区的债务危机。欧债危机爆发后投资者对欧元的信心下降,对欧元的需求量降低,欧元持续贬值。其次,在欧债危机的影响下,由于危机国所持有的政府债权无法偿付,其不良资产率上升,而欧盟其他国家的商业银行也由于持有危机国的国债而遭受十分严重的损失。(到2011年,欧盟各成员国不良贷款比例不断提高,其中希腊达到了11.5%、匈牙利达到了110.4%、冰岛达到了38.8%、、爱尔兰达到了9.2%、意大利达到了7.8%)20 20 滑冬玲. 欧债危机及其对欧盟经济的影响[J]. BUSINESS. 2013(13):187.

欧盟双反 我国光伏产品遭遇欧盟“双反”的原因及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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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1 2004年—2013年欧盟经济增长率

* 数据来源:根据世界银行统计数据整理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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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2 2006年—2012年欧盟失业率

* 数据来源:根据世界银行统计数据整理所得

欧洲主权债务危机所带来的后续效应无疑是显著的。(www.61k.com)受欧债危机的影响,欧盟的经济增长速度明显下降,国内经济低迷,相关产业纷纷倒闭,失业率显著上升。由图3-1显示,2009年欧盟的经济增长速度为-4.33%,2010年经济增长率虽然有所回升但其后经济增长率仍然处于降低的状态。图3-2显示了从206年到2012年期间欧盟的失业率,欧盟2008年的失业率仅为6.92%,在欧债危机发生后,其失业率节节攀升,到了2012年已经达到了1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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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欧盟整体经济走势持续下滑,欧盟各成员国财政吃紧,导致各国对一些产业的补贴力度减弱,在这种经济形势下,欧盟各国政府大量缩减对对光伏产业的扶持政策和补贴政策,其光伏市场容量也相应的迅速萎缩,产能过剩的现象开始出现。但是,欧盟将由于其内部各国所带来的光伏企业倒闭的问题纷纷嫁祸给中国光伏企业,称由于中国的光伏企业存在倾销行为、中国政府对光伏产业存在禁止性补贴行为而产生的中国光伏产品价格过低给欧盟的光伏产业带来了严重损害。这样,一方面有利于欧盟在与其成员国之间权利竞争导致其影响力不断下降的情况下重新增强其影响力22;另一方面,这也为欧盟的光伏产业发展疲软找到了一个貌似合理的借口。

3.1.2中国经济崛起 21

22 数据来源:根据世界银行统计数据整理所得. 朱子心. 欧盟对华光伏产业双反调查初裁结果背后的力量博弈——中欧光伏贸易摩擦分析 [J]. 中国外资.2013(16):34.

欧盟双反 我国光伏产品遭遇欧盟“双反”的原因及影响分析

中国经济的迅速崛起也是欧盟对中国的光伏产业发起“双反”的原因之一。[www.61k.com]如图3-3所示,2002年,我国的国内生产总值为12.033万亿元,到了2012年,我国的国内生产总值已经达到了51.894万亿元,是2002年的4倍23。众所周知,我国已经是世界上的第二大经济体。但是,在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的同时,所遭受的贸易保护主义不断增加。包括欧盟在内的世界各国(地区)与我国的贸易摩擦越来越频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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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3:2002年—2012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3》整理所得

据我国海关统计,2005年我国对欧盟的出口达1800亿美元,欧盟对中国出口额达600亿美元。242013年,我国对欧盟出口总额达3390亿美元,欧盟对我国出口总额达2201亿美元25。,具体情况如图3-4所示。纵观中国同欧盟贸易来往的历史,中国对欧盟出口多而进口相对较少,使得欧盟对华贸易逆差不断增大,欧盟单凭传统的反倾销措施措施对改变长期的贸易逆差效果不明显,此时将反倾销和反补贴结合起来,使得将原来仅仅集中于对企业的调查进一步上升为对我国政府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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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4 2009—2013年中欧贸易在我国对外贸易中所占的比重

*数据来源: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统计资料

3.2 欧盟对华“双反”的法律原因分析

23

24 数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局(http://www.stats.gov.cn/) 刘磊. 欧盟对我国实行双反的原因及我国的对策 [J].产业也科技论坛. 2011.(23):7

25 数据来源: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统计资料整理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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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欧盟第905/98号理事会条例修改了第384/96号理事会条例第2

(7)条,此次修改旨在将中国从欧盟以前的“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名单中予以剔除,但最终也没有将中国视为市场经济国家,而是将中国列入转型经济国家。(www.61k.com]根据欧盟关于反倾销的基本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那些原产于转型经济国家的涉案产品需要进一步区别涉案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对于获得了市场经济地位的那些企业,应该按照对市场经济国家的有关规定来确定正常价值,而对于其他企业,其正常价值的确定则应该根据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机制,即“替代国价格”。

“替代国价格”是指,在从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商品时,该商品的正常价值应当根据一个具有市场经济地位的第三国的价格或者其推定价值,或者这个“第三国”在向包括向欧盟在内的其他国家的出口价格来确定。26因此,在“双反”中的反倾销诉讼中,关键的一个环节即是替代国的选择。但是对于如何选择具有市场经济地位的替代国,欧盟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而是由欧盟委员会自行决定。事实上,世界各国在反倾销实践中选择替代国时往往是选择那些比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更高的市场经济国家,这些国家的成本与物价相对来说也比非市场经济国家高,因此,在选择第三国的价格或者推定价值来确定正常价值时,非市场经纪郭家被认定为倾销的可能性将大大提高。欧盟在本次的对我国光伏产业的“双反”中选取了美国作为替代国来计算我国的光伏产品的成本,并以此来确定我国是否存在倾销行为。美国的光伏产品的生产成本远远高于我国,因此,欧盟选择美国作为替代国一定会是中国面临高额的“双反税”。 此外,(EC)905/98号法规为衡量来自于转型经济国家的涉案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提供了依据,其内容主要为:

(1)企业在价格、成本和投入(包括原材料、技术成本、劳动力成本、产量、销售量、投资等方面)都是按市场经济供求信息做出决定的,不受政府的明显干预,主要原材料的成本能够真实反映市场价值;

(2)企业有一套清楚的、按照国际会计标准独立审计的基本会计记录,该会计记录能够适用于各种需要;

(3)企业的生产成本与财务状况(尤其是在资产折旧、易货贸易、以资抵债和其他销账放年)不受前非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扭曲;

(4)企业的经营受到财产法和破产法的管辖,以保证企业经营的确定性和稳定性; 26《 欧盟反倾销的法律与实践》 邓德雄著.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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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按照市场汇率进行货币兑换。(www.61k.com)27

虽然,从表面来看,欧盟的“市场经济五条标准”为涉案企业提供了一个申请“市场经济”待遇的机会,但是,这五条标准十分苛刻。以第一条标准为例,欧盟委员会要求企业必须提供包括原料供应商的所有制、原材料供应、以及工人工资的构成在内的相关信息用以确定企业所生产的产品的构成要素方面是否符合“完全是在市场机制下运作”这项条件。28。这一标准不仅涉及到应诉公司的所有制状况,也涉及到原材料提供者得所有制情况。而且,欧盟在实践中往往将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国有性质等同于国家队企业经营的干预。可以看出,欧盟所确定的五条标准并不只是其表面上所表现的那样简单,在实际的操作中要复杂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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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欧盟对华“双反”的产业原因分析

3.3.1行业补贴政策不合规定

欧盟各国认为,我国的光伏企业依靠政府给予的大量的补贴,以远远低于生产和运输成本的价格在欧洲市场上倾销光伏产品,给欧盟各成员国的光伏产业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符合对我国实施“双反”的条件。

中国正处于产业转型的关键时期,国家和政府鼓励并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光伏产业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一部分自然也受到各种国家政策的支持。正是在国家的各种政策的推动下,我国光伏产业迅猛发展,并且已经是世界第一大光伏产品生产国。我国对包括光伏产业在内的新能源产业的扶持是在国家大方向倡导下,再由各地方政府制定具体的扶持政策,但是,地方政府可能对WTO规则了解较少甚至根本不了解,在这种情况下所制定的各种扶持政策也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WTO的相关规定,因此,欧盟在对我国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同时实施反补贴措施并非毫无根据。

在国际反补贴调查中,认定禁止性补贴需要考虑以下三个因素:

(1)补贴形式多样,而不仅仅限于货币形式;

(2)政府在制定和实施一种产业支持(或鼓励)政策时,若规定了获得补贴的客观标准或条件则不构成专项性补贴;

(3)如果一种产业政策再实施效果上直接或间接地促进出口或进口替代,则这种政策即在事实上构成禁止性补贴。29 27

28 《国际贸易摩擦与应对研究》 栾信杰著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148-149页

《国际贸易摩擦与应对研究》.栾信杰著.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149页. 《国际贸易摩擦与应对研究》.栾信杰著.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148-149页.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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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委员会在反补贴调查通知中指控的我国政府的非法补贴项目主要包括:优惠政策性贷款、金太阳示范工程、低于适当的报酬提供土地、多晶硅和电力、外商投资企业“两免三减半”、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外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出口买方信贷政策等。[www.61k.com]30而这些补贴项目与此前美国对我国光伏产品实施“双反”所涉及的项目相同。

由此可见,我国光伏产业的崛起确实与我国政府,尤其是各地方政府所给予的形式多样的补贴政策密不可分,欧盟因此对我国实施“双反”也有很大一部分是由于我们国家自身的不足所引起的。

3.3.2产业布局不合理

光伏产业从其本身的特征来说,产业规模大,能够创造大量的就业岗位,也能够带动GDP的增长,而且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符合我国近年来所提出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在这些因素的刺激下,许多的地方政府蜂拥而至,为企业提供土地、贷款、融资等优惠条件,鼓励企业投资建厂,将光伏产业作为重点发展的对象。

在国际金融危机之后,我国的中央政府明确了对新能源产业加大扶持力度的政策主张,为了响应政策号召,至少有一半的省份打造了新能源产业基地,或者将新能源产业作为拉动地方经济增长的支柱性产业,光伏产业由于其与太阳能密不可分,自然而然受到了各个省市的高度重视,辽宁、北京、河北、山东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广东等多个地区的上百个城市已经建成或者正在拟建太阳能光伏产业基地。在这些正在做新能源规划,或者已经完成了新能源规划的城市中,有的确实在新能源发展方面具有比较优势,但是更多的城市现有的技术水平和发展能力根本满足不了达到计划目标的要求。但是,无论是否已经达到了要求,光伏产业既然能够拉动地方就经济带动就业增长,又符合中央政府的政策号召,在各地方政府的眼中就有发展的必要。

这必然导致光伏产业的产能的过剩,由于国内市场开发不足,容纳不了过多的光伏产品。光伏企业自然会将目光投向国外市场,将过剩的产能向其他国家输出。而在目标市场的选择上,各个企业首先考虑到的就是欧洲市场。当企业将其产品均出口到欧洲市场时,欧洲市场上光伏产品之间的竞争越发激烈,而且我国的光伏产品更加具有价格优势,使得欧美本土的光伏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此时,欧盟借助于“双反”措施,将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维护当地光伏企业的的利益,保护本土市场不受冲击,从而扭转不利局面。 30 史丹、白旻.美欧“双反”情形下中国光伏产业的危机与出路[J].中国经贸 2012(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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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欧盟对华“双反”对我国的影响

欧盟对于我国光伏产业进行“双反”调查,采取“双反”措施,对涉案企业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必将对我国的经济、法律政策以及光伏产业本身的发展产生巨大影响。[www.61k.com]

4.1 欧盟对华“双反”的积极影响

4.1.1 对政府的积极影响

欧盟对我国的光伏产业进行“双反”调查,对我国政府对于各个产业的补贴政策提供了经验教训。

我国于2001年加入WTO,并在加入时承诺取消《SCM协议》第三条规定的禁止性补贴。自入世以来,我国政府积极践行承诺,履行WTO框架下所规定的义务,承担应该承担的责任,采取各种积极措施调整和规范各种补贴政策和补贴措施,违反《SCM协议》的补贴措施和补贴政策有所减少。但是,我国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极度不平衡,政府给予不同地区和不同产业的补贴措施和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经济的协调平衡发展。

我国的产业补贴政策主要是在国家的大方向下由地方政府制定相应的产业扶持政策。长期以来,我国为了扶持各个产业的发展,对各个发展中的行业、企业提供各式各样的补贴措施,例如在光伏“双反”案中的优惠政策性贷款、低于适当报酬提供多晶硅、低于适当报酬提供土地等,这些措施为其他各个国家对我国接受补贴的行业或企业实施“双反”措施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欧盟对华光伏“双反”案的落幕,会进一步促使我国的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反思其所指定的政策是否符合WTO规则的相关规定,并为这些地方政府提供了一种完善其制定的相关政策法规的激励机制。

4.1.2 对光伏产业的积极影响

在我国与欧盟针对光伏“双反”谈判期间,我国政府网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31,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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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中国光伏产业迎来新的政策扶持[J].节能与环保,2013(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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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全球光伏市场需求增速减缓、产品出口阻力增大、光伏产业发展不协调等多重因素作用下,中国光伏企业普遍经营困难。[www.61k.com]中国光伏产业存在产能严重过剩、市场无序竞争,产品市场过度依赖外需、国内应用市场开发不足,光伏产业发展面临严峻形势。32

该《意见》中提出了要建设100个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示范区、1000个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小镇及示范村”的目标33。如果按照该计划执行,那么我国国内的光伏市场将很快得到完善和发展,对国外需求的依存度将相应的减弱。

此外,欧盟对华光伏“双反”将促使我国光伏产业的竞争正常化。金融危机之后,我国的光伏产业面临重大的冲击,但是各投资者对光伏行业的投资热度并未下降,在各个地方政府的各种政策的支持扶持下,行业内的竞争越发剧烈。欧盟对我国光伏产业的“双反”,将促使各投资者理性对待飞速发展的光伏产业。更好地应对越来越激烈的竞争,企业将不再仅仅依靠降低成本来提高核心竞争力,而是把其重心转移到自有品牌建设、提高产品质量、提高企业技术水品等多方面多角度上来。

综上所述,欧盟“双反”为我国光伏产业打开国内市场、推动产业整合、技术革新等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契机。

4.2 欧盟对华“双反”的消极影响

欧盟对华“双反”对我国在政府政策制定、光伏行业的发展层面带来了一定的积极影响,但更多的是消极影响。其对我国经济的消极影响主要表现为对出口的影响、连锁效应、税收叠加效应。

4.2.1出口抑制效应

中国对欧出口减少,而对世界其他商场的出口相对增加是欧盟对华光伏“双反”最直接的影响。2011年,我国光伏产品出口欧洲市场57%,出口其他市场43%,2012年,出口欧洲市场占总出口的46%,而到了2013年,我国光伏产品对欧出口占光伏产品总出口的比例已经锐减到了37%。

一方面,欧盟对华光伏产品实施“双反”措施,对我国输欧光伏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双重税率,使得我国对欧产品出口的成本增加,成本的增加将使得我国的光伏产品出口商不得不减少对欧光伏产品的出口转而寻找其他的出口市场。根据相关数据显示,2013年,在中国光伏产品的出口总量中,日本市32 资料来源:《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

33 资料来源:《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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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就占据了24.63%,而在2014年的前两个月,其所占比例已经达到了34.23%,显而易见,日本已经取代了欧盟,成为我国出口光伏产品的最大市场。(www.61k.com)34

另一方面,由于终裁裁定高额的双反税,使得我国输欧产品的价格增加,欧洲市场对我国光伏产品的需求减少,进而影响我国光伏产品在世界市场的出口量。此外,由于我国光伏产品的出口价格上升,使得潜在的其他出口国的出口价格相对降低,欧盟各国将转而从其他国家进口该类产品,使得我国的光伏产品世界市场占有率进一步减少。

4.2.2 连锁效应

欧盟成功对华“双反”将从以下两个方面产生连锁反应:

一方面,欧盟此次“双反”成功为其将来更频繁地使用“双反”措施提供了经验。欧盟于2010年2月对我国输欧的铜版纸发动了“双反”调查并取得成功,同年月即对我国输欧的数据卡发动“双反”调查,尽管该案件以终止调查为结局,但其中产生的示范效应不言而喻。欧盟正是于此前的“双反”的成功中获得了经验和信心,从而对我国进行了又一轮的“双反”调查。而此次欧盟对我国输欧光伏产品的“双反”调查,涉案金额超过200亿美元,为欧盟以后对华实施巨额”“双反”调查提供了经验,一旦欧盟对我国滥用“双反”措施,将使得我国其他对欧出口的行业遭受欧盟“双反”的可能性加大。

另一方面,欧盟对华“双反”的成功将对其他国家做出示范作用。其他国家将认为对华“双反”有利可图且成功率高。2004年,对我国发起“双反”调查的国家仅美国一国,2006年加拿大加入其中,2008年南非、澳大利亚加入了对华“双反”的行列,欧盟、阿根廷和墨西哥分别于2010年和2011年加入对华“双反”的队伍,越来越越多的国家越来越频繁对我国发起“双反调查”,而此次欧盟对华“双反”将会使得更多的国家看到存在于其中的利益进而加入该队伍,是该队伍进一步壮大。

无论是对欧盟自身产生的连锁效应还是对世界上其他国家产生的连锁效应,两者无疑都会使得我国的贸易环境进一步恶化,使我国的经济增长面临重大问题。

4.2.3税收叠加效应

欧盟在对我国光伏产品实施“双反”调查时,不仅是在程序上将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叠加使用,使得我国企业和政府应诉工作量加大、胜诉难度进一步加大,而且在结果上,一旦倾销和补贴成立,则意味着我国的涉案企业将同时被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尽管看似是两种不同的税收,但是其实质上会造成税收叠加的效果。

34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CCCME)的统计数据整理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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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1显示了欧盟自2010年开始对我国发起的双反调查案件以及案件结果。(www.61k.com]从图中可以看出,在2010年欧盟对华铜版纸“双反”案件中,欧盟对涉案的中国企业征收了4%-12%的反补贴税率和8%-35.1%的反倾销税率,而2012年的对华光伏电池产品的“双反”案件中,欧盟委员会也裁定对我国的光伏组件与电池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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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1 欧盟对我国实施“双反”调查案件一览表

*信息来源: 根据《国别贸易投资报告2005—2013》 相关信息整理所得 涉案企业一旦被同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意味着对同一企业的同一种涉案产品一次性征收了两次反倾销税。在税收叠加效应下,欧盟对我国企业征收的进口关税进一步提高,我国对美国的出口将减少,而对于我国光伏企业来说,欧洲市场是我国出口的主要市场,对欧出口受阻将使得我国企业销售状况恶化,企业的生产经营受到极大影响。此外,当涉案企业被征收“双反税”时,企业可获得利润的空间减小,进而导致整个光伏行业的利润锐减,对我国光伏行业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我国正处于产业结构调整时期,而欧盟对我国光伏企业征税产生的税收叠加效应将使得产业结构调整的阻力加大,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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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国应对欧盟“双反”的对策

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我国与欧盟的经济交流的增强,由于我国补贴措施和政策中存在的漏洞以及欧盟实施的“双反”措施本身所具有的威胁,我国的企业可能面临更严重的欧盟贸易保护主义,因此,我们必须采用积极合理的应对策略在贸易中保护自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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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政府层面的应对策略

5.1.1 调整补贴政策

我国入世的时间还不长,对WTO的相关规定的理解还不够透彻,从而造成政府在制定补贴政策和扶持政策时还不够规范。[www.61k.com] 我国与欧盟的贸易摩擦不断增加,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国政府在政策扶持方面确实存在违背《SCM协议》的情况,欧盟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以这些不合理的补贴政策为切入点,将矛头对准我国政府。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首先我国政府应该取消禁止性补贴。我国现存的不符合规定的禁止性补贴多是由地方政府制定实施的,要加大对各级政府制定的补贴政策和补贴措施的监管力度,从源头上取消禁止性补贴。其次,我国政府在制定补贴政策时,应该加强对技术研发的支持,提高中国产品的技术含量以及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5.1.2 规范和发挥政府职能

欧盟虽然将中国定义为转型经济国家,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与对待非市场经济地位国家的方式相同。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对企业经营活动干涉过多,导致其他国家意志不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在反倾销措施中选取第三方替代国来衡量我国企业是否存在倾销行为,使我国处于不利地位。

因此,要合理应对同欧盟后续存在的贸易争端,首先应该规范政府职能,改革当前经济管理机制,将政府直接干预企业经营转为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有序、公平的竞争环境,逐步退出微观经济领域,给予企业更多经营决策的自由。其次,要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一方面与欧盟积极洽谈,要求他们在反倾销中取消对中国实施的歧视性做法,另一方面,争取与欧盟达成双边反倾销的互惠条款与缓冲条款,例如澳大利亚就在与新西兰签订的协议中做出了两国之间进行倾销的自产产品不适用反倾销措施的规定,我国政府可以效仿这种做法以减少欧盟对我国发动“双反”的可能性。

5.1.3运用WTO规则解决争端

我国与欧盟同为WTO的成员,因此在与欧盟发生贸易摩擦时可以充分利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来保护自己,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如果认为欧盟的裁决不公,我们可以向WTO的贸易争端解决机构提出申请,虽然没有必胜的把握,但是 我国政府采取主动出击的态度将使得欧盟在对我国发起“双反”措施时更加谨慎。

“双反”措施在做出终裁时对于哪些低价行为是由倾销造成而哪些又是由补贴造成的很难加以明确,因此存在着对同一低价行为重复征税的可能性,我们可以运用WTO规则中禁止重复征税的规定来寻求法律救济。除此之外,WTO的规则有许多规定不明之处,为我国的辩解提升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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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行业层面的应对策略

5.2.1 行业“抱团”应诉

欧盟对我国实施“双反”措施的涉案企业都是在该行业中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出口数量大的特点,例如,在此次欧盟对华光伏“双反”中的英利绿色能源、天合光能、超日太阳、亿晶光能等都是我国光伏行业中极具代表性的企业。(www.61k.com)如果这些企业各自组织各自为战,将使得应诉成本和应诉难度大大上升。因此,涉案企业应该联合起来,通过商会或者行业协会,维护自身利益,提高应诉成功率。

行业协会具有更强大的人力、物力、财力,能够为企业的应诉工作提供更多的支持,而且行业协会与政府接触较多,掌握着更多的相关信息,熟悉应诉的流程。因此,行业协会 应该主动承担组织企业应诉的责任,协助企业进行集体应诉,降低应诉成本和应诉难度,提高企业胜诉率。

5.2.2 培训专业人员

长期以来,我国应对“双反”调查的专业人员十分匮乏。在面对国外的“双反”调查时对应该如何组织应诉工作,需要了解哪些信息,经过哪些程序等各个方面的情况并不是很清楚。由于对情况的不了解,企业在应诉时会表现出一定的盲目性。

专业人员在贸易的顺利开展以及应对“双反 ”调查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如果不能很好的了解对方国家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方面的具体情况,在进行国际贸易时,会遇到多种多样的阻碍,遭遇“双反”调查的可能性也会提高。另一方面,应诉是一项复杂而繁琐的工作,没有通晓相关法律法规的专业律师难以在应对诉讼时取得胜利。因此,在光伏行业内,应该成立相应的行业协会,并由行业协会组织培养高素质的专业人员,以保证在遭遇“双反”调查时有足够专业应诉人员。

5.2.3 建立行业预警体系

为了了解行业状况,行业是否有遭遇反倾销和反补贴的可能性,应该建立完善的预警体系,通过预警体系的监测网络,收集国际市场上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相关行业的经营状况,例如国际法律环境和政治环境的变化、世界经济的走势、企业的市场份额、产品的成本构成、价格走势、产品库存、企业的盈利空间和盈利能力等各方面的信息。企业和行业协会通过分析收集到的相关信息判定是否存在对华“双反”的潜在可能性并采取适当的应对策略。

另外,完善预警体系也能够对其他国家对我国发起的“双反”行为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我国可以在他国采取“双反”措施之前就提前做好预防措施 ,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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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对华“双反 ”成功的概率大大降低,这就使得其他国家在提出指控之前考虑更多的因素,最终起到减少我国遭遇“双反”指控、合法有效地保护企业的正当权益的作用。[www.61k.com]

5.3企业层面的应对策略

5.3.1 积极应诉

根据欧盟对华“双反”仲裁结果来看,积极应诉的企业终裁的反倾销幅度与反补贴幅度均小于没有参加应诉的企业,参加应诉对企业具有积极的影响。由于欧盟对中国具有市场经济地位的企业按照市场经济国家确定正常价值,因此,企业应该组织应诉工作,争取市场经济地位,应该尽力从规模经济和劳动力成本两个方面进行抗辩,从而消除或者减轻对其倾销幅度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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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为了做好应诉工作,首先,企业应该广泛收集相关信息,全面了解时下情况,这样才能明确如何组织应诉工作;其次,企业应该严格遵循WTO规则,建立符合规定的企业内部财务会计等各项制度,为企业应诉提供便利;最后,企业应该聘请优秀的律师,这是应诉的关键环节,与企业最终能否胜诉息息相关,企业在聘请律师时,既要聘请国内的优秀律师又要聘请国外的优秀律师,前者协助企业进行应诉前的准备,后者主要负责在进口国协助企业应诉。

5.3.2 寻找新的目标市场

我国国内光伏企业较多,生产的产品数量庞大,而在国外目标市场的选择上又比较集中,导致各个地区所生产的产品都大量涌入同一个目标市场,最终对目标市场的本土企业构成威胁。欧美市场一直是我国光伏产品的主要出口地,我国的大部分光伏产品都出口到了这个市场,欧盟对我国发起“双发”调查,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合理性。

为了减少我国遭受“双反”措施的可能性,企业的一个应对方法就是寻求新的出口市场。目前,我国的企业已经开始采取该措施,在2014年第一季度,我国光伏产品出口到日本市场的份额有所上升,而出口到欧洲市场的份额有所减少。除了日本市场,东南亚的各个国家也可以成为我国光伏产品的出口市场。这些国家与我国的在很多方面都比较相似,而且我国政府正在寻求与这些国家更加密切的经济往来,将其作为目标市场,贸易壁垒相对较少,并且能够获得我国政府在政策方面的支持。

5.3.3走对外直接投资之路

我国光伏企业一直都在走“国内生产销往国外”这一条传统的道路,在这种状况下,企业在出口方面面临更多的限制,而且,当前经济环境下,贸易壁垒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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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越高,为了绕开关税壁垒,减少在出口中的贸易摩擦,企业必须寻找新的发展道路。[www.61k.com)

根据邓宁的国际生产这种理论,当企业同时具有所有权特定优势、内部化优势和区位优势时,企业就具备了对外直接投资的条件。我国不乏具有规模经济的光伏企业,如果这些企业旦选择在在欧洲市市场上直接投资建厂,可以随时掌握当地的市场动态并更具掌握的信息及时调整自己的生产和销售状况,也可已享受到当地政府对外企的一些优惠政策。另一方面,在欧洲市场上建立生产基地,可以为当地增加大量的就业机会,当地政府也可以向这些企业征税,此时企业的发展状况与当地的利益息息相关,当地政府处于自身的利益考虑,会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种种限制。

结束语

我国是世界上遭遇贸易救济措施最多的国家,而随着世界经济交流的进一步加强和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在未来的经济交往中将面临着更严重更频繁的贸易摩擦和矛盾。欧盟对我国光伏产品的“双反”措施推动了“双反”调查在以后大行其道。为了更好地改善我国的贸易环境、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我们必须对“双反”措施进行全面的了解,熟悉当今经济环境下其他国家对我国的“双反”特征、分析对我国发动“双反”的原因、明确“双反”对我国的相关企业和行业 以及我国的经济发展产生的重大影响,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应对措施。特别是在原因和影响方面,我们要投注更多的关注。只有深入了解了其他国家对我国发起“双反”指控的原因,我们才能提出能够解决根本矛盾的方案;只有充了解了“双反 ”的影响,我们才能对症下药,找出应对措施。对欧盟对华光伏产品“双反”的研究,将为我们在以后更好地应对“双反”提供宝贵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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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著作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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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双反 我国光伏产品遭遇欧盟“双反”的原因及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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