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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的定义-当犯罪嫌疑人以沉默对抗审讯时的讯问技巧

发布时间:2018-03-05 所属栏目:审讯技巧

一 : 当犯罪嫌疑人以沉默对抗审讯时的讯问技巧

出于害怕暴露矛盾,企图拖延讯问时间、试图以静观动蒙混过关等窥避审讯的心理驱使,个别犯罪嫌疑人,会在接受讯问时一言不发,使审讯陷入僵局。为变被动为主动,首要的一环是如何运用审讯技巧让犯罪嫌疑人开口说话。

笔者在审讯实践中,曾综合运用如下方法而收到较好效果:

1、渐进法。亦可称外围包抄法。即先不急于切入审讯主题,而是先从问询一些生活琐事入手:如问讯其有否需向亲属交涉的事宜、接受讯问前是否办妥所在单位的交接事项等。在逐渐使犯罪嫌疑人戒备心理放松、能正常答话后,再渐进问清其简历等基本情况,然后趁势递进,切入审讯主题。使犯罪嫌疑人自乱方寸,意识到自己既然已经回答了前面的提问,如再回避主题问题,是于情于理都站不住脚的,从而只好作出答话选择。

2、激将法。即用语言刺激犯罪嫌疑人,使其情绪激动,从而按捺不住冲动的情绪而开口说话。激将的通常方法是:离间同伙,暗示同案人在推诿责任;声东击西,故意讯问一些使犯罪嫌疑人感到冤枉的问题等等。从而使犯罪嫌疑人感到气愤或委屈,不经意地冲口表白或辩解。此时,审讯人员则趁机导入讯问主题,置犯罪嫌疑人于两难之境:既然感到冤枉的问题就白已作出辩解,对讯问的主题问题如果再作沉默岂不是要被视作默认?于是只好作出辩解或配合的选择。

3、揭示矛盾法。即罗列犯罪嫌疑人不作供述的诸多矛盾点,使其意识到不谈问题本身就已棋输一着而绝非高明之举。通常罗列和揭示的矛盾包括这几方面:一是犯罪嫌疑人原在日常生活中的健谈和现在接受讯问时沉默寡言的反差矛盾;二是已明确告知我国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有如实回答问题的义务却故意沉默不语的矛盾;三是既能对其它方面的问题作出对话而对讯问主题却持沉默态度的矛盾等等。继而使犯罪嫌疑人意识到沉默不答自己从逻辑上就漏洞百出,为掩饰矛盾,只好选择开口说话。

4、笔录敦促法。即以记录的方式客观反映我审讯人员合法的讯问过程,综合反映犯罪嫌疑人沉默拒答的恶劣表现,如实记载讯问与沉默不答而暴露出不利犯罪嫌疑人的矛盾方面,并声明所记笔录将入卷作为反映犯罪嫌疑人恶劣态度的客观依据,从而使犯罪嫌疑人滋生害怕被认定有罪并被重惩的恐慌心理,只好作出说话的妥协选择。

在实践中综合运用上述方法时,还应辅之以必要的法制彰育,并结合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变化因势利导,正确驾驶审讯走向,才会取得最佳效果。

肖中伟 封兵

二 : 检察院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形有哪些?

讯问犯罪嫌疑人也是一种侦查措施,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时满足什么条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法律是怎样规定的?检察院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形有哪些?检察院在讯问时要注意些什么?律师365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详情请看下文。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有疑问)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当面陈)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重违侦)

(四)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 (未成人)

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其意见;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辩护律师有意见)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和方法

1、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为了提高讯问效率,保证讯问质量,防止违法乱纪,确保讯问安全,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少于2人。

2、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继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对于已经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或者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或者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

3、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

如果犯罪嫌疑人承认有犯罪行为,即让其陈述有罪的情节;如果犯罪嫌疑人否认有犯罪事实,则让其陈述无罪的辩解,然后根据其陈述,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4、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入笔录。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如果犯罪嫌疑人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应当为其翻译。

5、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笔录应当如实记载提问、回答和其他在场人的情况。

6、讯问犯罪嫌疑人,严禁刑讯逼供,也不准诱供、骗供、指名问供。对于实行刑讯逼供的人,犯罪嫌疑人有权提出控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上是小编整理的检察院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形,以及讯问时的一些注意事项,违反上述讯问规则,即构成程序违法。希望上述内容能够对你有所帮助,谢谢浏览!

三 : 国际法上反人类罪的定义

第17卷第1期           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Vol.17,No.12002年1月    LawJournalofShanghaiAdministrativeCadreInstituteofPoliticsandLaw     Jan.,2002?法学论坛

国际法上反人类罪的定义

许楚敬

(华南师范大学法律系,广州510631)

摘 要: 关于国际法上反人类罪的定义,目前已有的国际法律文件的有关规定彼此之间并不

一致,甚至截然相反”尤其是,关于反人类罪与武装冲突之间是否应建立联系,学者们和各国政府之间争议激烈,意见难以统一。[www.61k.com]争议的焦点是,反人类罪不需要与武装冲突相联系是否已成一条习惯国际法规则?鉴于目前各国际法律文件关于反人类罪定义的表述的不一贯性,作者认为,反人类罪不需要与武装冲突相联系尚未成为一条确定的、公认的习惯国际法规则:国际法上反人类罪不应删去“战时”这一重要标准《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法庭规约》;的关于反人类罪的定义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国际法;反人类罪;武装冲突;人权法

中图分类号:DF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525(2002)01-057-03

反人类罪(Crimeagainsthumanity),亦被译为反人道罪或危害人类罪,属于引起整个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的国际犯罪。反人道罪的概念最早出现在1920年8月10日协约国“对土耳其和约”中,但是被包括在战争

①罪中,并不是一种独立的国际罪行。最早确立这一罪行的国际文件则是《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在该文

件中,反人道罪与破坏和平罪、战争罪一道被确定为战争犯罪的三种罪行。《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关于人道罪的定义②还被认为是其对现代国际法的重大贡献。其后,在其他一些国际文件中,如《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法庭规约》《、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规约》等,都有关于反人类罪的定义。但是,上述文件中,关于反人类罪的定义的规定并未引起国际法学者和各国政府太多的关注。只是到了起草《国际刑事法院规约》时,反人类罪的定义才引起广泛的关注和热烈的讨论。尤其是,对于是否删去反人类罪的定义中“战时”这一重要标准,即战争或武装冲突是否构成反人类罪的必要条件,分歧严重。对此,本文拟做些研究。

一、反人类罪与武装冲突

在反人类罪是否应与武装冲突相联系的问题上,目前已有的国际法律文件的有关规定彼此之间是不一致的。在上述《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关于反人类罪的定义中,包括武装冲突的要求,即犯罪行为必须发生“在战前或战时”。《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也作了类似的规定。1946年联合国大会确认了《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所表述的国际法原则并要求国际法委员会进行编篡,而该委员会编纂的反人类罪的定义也与宪章原来的条款相一致。但是,196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却删去了危害人类罪必须与武装相联系的要求。该公约第1条规定“:……危害人类罪,无论系在战时抑在平时,以武装攻击或占领迫使迁离及因种族隔离政策而起之不人道行为,……即使此等行为并不触犯行为地国内法。”

更值得一提的是,1993年《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法庭规约》和1994年《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规约》的有关

④规定也前后不一致。前者明确要求将反人类罪与武装冲突相联系,③而后者则恰恰相反。此外,1996年联合

国国际法委员会二读通过的《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治罪法》草案关于犯人类罪的定义也没有在反人类罪与武装冲突之间建立任何联系。《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治罪法》草案第18条规定“:反人类罪系指一个政府或任何

收稿日期:2001-11-25

作者简介:许楚敬,(1971-),男,汉族,法学硕士,华南师范大学法律系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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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人类罪 国际法上反人类罪的定义

组织或团体有系统地或大规模地煽动或进行下述行为:(1)谋杀;(2)灭绝;(3)酷刑;(4)奴役;(5)基于政治、种族、宗教或民族原因进行迫害;(6)基于种族、民族或宗教原因进行侵犯人类基本人权和自由、致使人类其中一部分处于严重不利地位;(7)任意驱逐出境或强迫人口转移;(8)任意拘留;(9)强迫失踪;(10)强奸;(11)其它严重伤害身体或精神完整、健康或人类尊严的不人道行为。[www.61k.com]”

综上所述,关于反人类罪的定义,上述国际法律文件的有关规定彼此之间并不一致,甚至截然相反。必须指出的是,在起草《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过程中,直至罗马建立国际刑事法院全权代表大会(下称“罗马外交

)上,关于反人类罪与武装冲突之间是否应建立联系,各国之间争议激烈,意见难以统一。争议的焦点大会”

是,反人类罪不需要与武装冲突相联系是否已成为一条习惯国际法规则?

二、反人类罪不需要与武装冲突相联系并未成为习惯国际法规则

关于反人类罪不需要与武装冲突相联系是否已成为习惯国际法规则的问题,前南国际法庭认为,习惯国际法已不需要与武装冲突相联系已经成为一条确定的习惯国际法规则《前南国际法庭规约》;把第5条中的罪

⑤行限定得比按习惯国际法更窄些。在联合国建立国际刑事法院问题筹备委员会起草《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草

案的过程中,大多数国家认为,鉴于反人类罪的严重情节和其对整个人类、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危害程度,无论

⑥发生在何时何地,都应该无例外地受到审判和处罚,而不必与战争和武装冲突建立联系关系。

但是,一个不容忽视的情况是,自建立国际刑事法院问题筹备委员会1996年成立以来,直至1998年7月罗马外交大会召开这段时间里,筹备委员会就反人类罪是否应与武装冲突建立联系始终无法达成一直意

⑦见。在此情况下,前南国际法庭“反人类罪不需要与武装冲突相联系”已成为一条确定的、公认的习惯国际法规则显然是有疑问的,再加上前述各国际法律文件关于反人类罪定义的表述的不一贯性,前南国际法庭的上述司法观点更值得商榷。国际法院在1951年的“庇护权案”中充分说明了这一点。法院认为“:使法院获悉的事实表现出,在行使外交庇护权和不同场合中所表示的官方意见,是那样的混乱和不一致,那样的不肯定和矛盾;在某些国家所批准而为其他国家所拒绝的迅速连续的各庇护公约中是那样的不一贯性;以及在各事例中实践是那样受政治意愿的影响,因此是不可能在这一切中来查明任何被接受为法律的经常的和划一的惯例

⑧的……。”

但是,由于在罗马外交大会上绝大多数国家反对反人类罪与战争或武装冲突相联系,最后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7条1款规定“:为本公约之目的‘,反人类罪’是指作为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的一部分的,并在知晓这种攻击的情况下而实施的下列行为:(1)谋杀;(2)灭绝;(3)奴役;(4)驱逐出境或强行迁移人口;(5)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监禁或以其它方式剥夺他人的人身权利;(6)酷刑;(7)强奸、性奴役、强迫卖淫、强迫绝育或其它严重程度相当的性暴力;(8)基于政治、种族、民族、族裔、文化、宗教、性别,或根据公认的国际法所不容的其它理由,对任何可以被识别的团体或集体进行迫害,而且与本款提及的任何行为或本法院管辖权内的任何犯罪有关的行为;(9)强迫人员失踪;(10)种族隔离;(11)故意造成重大痛苦,或对人的身体或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的其它性质的类似的不人道的行为。”在规约上述关于反人类罪的定义中,武装冲突的要求被省略,只要求所犯的行为是对平民人口进行攻击的一部分,并在知晓这种攻击的情况下实施的。

对此,中国认为,根据习惯国际法,反人类罪应发生在战时或与战时有关的非常时期。从目前已有的成文法来看,纽伦堡宪章和前南国际法庭规约都明确规定,此罪适用于战时,但罗马规约在反人类罪定义中删去了

⑨“战时”这一重要标准。鉴此,中国对《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中反人类罪的定义持保留立场。

三、反人类罪与国际人权法

本来,如前所述,根据习惯国际法,反人类罪应发生在战时或与战时有关的非常时期。其与主要适用于和平时期的国际人权法在适用范围上有着严格的区别。但是,在反人类罪的具体列举上《国际刑事法院规约》,

⑩第7条却远远超过了习惯国际法和现有的成文法。许多列举的行为实际上是人权法的内容。具体地讲,规

约在传统的反人类罪的规定中加上了一些新内容,例如,酷刑、强迫失踪、驱逐出境或强制迁移人口、性迫害等

11○ 等。而且,包含了许多人权的因素。

难怪有人认为,把针对平民的有系统的、大规模的侵犯人权的行为规定为刑事犯罪的趋势

○ 当然,规约并未正式把所有侵犯人权的行为规定为刑事犯在《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中达到了顶峰。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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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人类罪 国际法上反人类罪的定义

罪,而是仅把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部分行为规定为刑事犯罪。(www.61k.com]在罗马外交大会上,所有代表都同意国际刑

13○ 如果仔细研究反人类罪事法院对有关严重违反国际刑法的行为,而不是国际人权法的行为行使管辖权。

列举的具体犯罪行为,其有别于严重违反人权的罪行的因素似乎就是这些行为具有广泛和有系统的恶劣性质。然而,毫无疑问,规约中反人类罪和日内瓦公约共同第三条所包括的犯罪行为确实与严重违反人权的行为难以区分。它们与侵犯某些基本人权的行为相重叠,并因而在国际人道主义法文件中构成刑事犯罪行

14○ 为。这使一些国家认为,规约的上述规定可能导致反人类罪向和平时期侵犯人权方面靠拢的趋势,并有可

15○ 对此,中国认为,国际社会要建立的不是人权法院,而是惩能为有些国家干涉别国内政提供方便或借口。

16○ 治国际上最严重犯罪的刑事法院,增加人权的内容,背离了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真正目的。

综上所述,国际法上反人类罪不应删去“战时”这一重标准。笔者认为,可借鉴《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法庭规约》的相关规定,即在《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中反人类罪的定义中补上“在武装冲突中,无论是国际性质还是国内性质的“这样的规定作为反人类罪的必要条件;另外,还应删去《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中反人类罪列举的人权法的有关内容。

注:

①PaulD.Marquardt,LawwithoutBorder:theConstitutionalityofanInternationalCriminalCourt,ColumbiaJournalofTransnationallaw33(1995),p.79.

②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第6条规定“:反人道罪即在战前或战时,对平民施行谋杀、灭绝、奴役、放逐及其它任何非人道行为;或基于政治的、种族的或宗教的理由,而为执行或有关本法庭管辖权内之任何犯罪而作出的迫害行为,至于其是否违反犯罪地法律则在所不问。”

③《前南国际法庭规约》第5条规定“:国际法庭应有权起诉在武装冲突中,无论是国际性质还是国内性质的,直接针对任何平民犯下的下列犯罪行为负有责任的个人:(1)谋杀;(2)灭绝;(3)奴役;(4)驱逐出境;(5)监禁;(6)酷刑;(7)强奸;(8)基于政治、种族和宗教原因的迫害;(9)其他不人道行为。”

④《卢旺达国际法庭规约》第3条规定“: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应有权对出于民族、政治、人种、种族、或宗教原因,在广泛的或有计划地攻击平民中对下列负有责任的人予以起诉:(1)谋杀;(2)灭绝;(3)奴役;(4)驱逐出境;(5)监禁;(6)酷刑;(7)强奸;(8)基于政治、种族和宗教原因的迫害;(9)其他不人道行为。”

⑤转引自:BethVanSchaack,TheDefintionofCrimesagainstHumanity:ResolvingtheIncoherence,ColumbiaJournalofTransnationalLaw37(1999),p.831.

⑥高燕平.国际刑事法院[M].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99.296.

⑦PhyllisHwang,DefiningCrimesAgainstHumanityintheRomeStatuteoftheInternationalCriminalCourt,FordhamInternationalLawJournal22(1998),pp.477-492.

⑧I.C.J.Reports,1950,pp.276-277.

⑨⑩16王光亚.王光亚谈“国际刑事法院规约”[N].法制日报,1998-07-29(4).○

○HumanRights,JusticeintheBalance:RecommendationsforanIndependentCriminalCourt,1998,pp.34-44.1214TheodorMeron,TheHumanizationofHumanitarianLaw,AmericanJournalofInternationalLaw94(2000),p.○○11

265.

DarrylRobinaon,Defining“CrimesagainstHumanity”,AmericanJournalofInternationalLaw93(1999),p.53.○

15联合国建立国际刑事法院问题筹备委员会第88-90段,联合国大会正式记录:第51届会议,补编第22○13

号,A/51/22,199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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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可恶的犯罪嫌疑人

  前几天我看了一份报导,这件事使让所有人都感到震惊。

  一个粗心的爸爸把一个二个月大的小婴儿独自关在车上,其实这个粗心的爸爸是想把屋里暖和一下然后再接小婴儿进屋,可是粗心的爸爸没有把车息火,这造成的伤害就更大了,这时来了一名男子也就是这个犯罪嫌疑人,这名男子其实是想偷车,偷车后可是他没想到却发现有一个婴儿。等这位粗心的爸爸从屋子里出来后,发现怎么也找不到车和孩子了,后来犯罪嫌疑人怕这个小婴儿引人注意,所以把这个小婴儿掐死了,埋在了雪堆里,后来孩子的妈妈听到这个消息后承受不了这个事实所以得了心脏病,被送到了医院。

  这时我就在想,这个犯罪嫌疑人太可恶了,竟然把刚出生的小婴儿活活掐死了,这让我感觉到犯罪嫌疑人的心太狠毒了,也让我很难过,也对这个小婴儿感到惋惜。我也想劝小婴儿的妈妈一句,小婴儿虽然遇到了不幸,但我相信犯罪嫌疑人会得到法律的制裁和社会的谴责。

 

    黑龙江绥化庆安县庆安县第二小学四年级:郭帅男

五 : 《犯罪的含义》

一、        设计理念:

说案知法,以法解案,分析讨论,自我教育。即通过案例分析学习知识,通过所学知识解决案例,充分调动学生的主体极性。采用现代媒体教学手段,提高课堂教学效率,提高教学内容的直观性。

 

二、教学目标 :

1、知识能力:初步掌握犯罪及犯罪的基本特征

2、过程方法:读讲练议结合学习法、启发引导法、归纳对比学习法、案例分析法、图表学习法、多媒体辅助教学法

3、情感态度:明确一般违法与犯罪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从而使青少年学生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

 

三、教学重点:

1、犯罪的概念

2、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

3、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的关系

 

四、教学难点 :

防微杜渐,预防和减少犯罪

 

五、教学对象及其需要分析:

由于初二学生的关于法律方面的知识体系并不完整,不能很好把握住教材内容的重点,所以在教学过程 中不可眉毛胡子一把抓,不分主次,否则很难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在课前学生要做好预习工作,在不懂的地方做好记号,通过本框的学习,明确什么是犯罪及其特点,犯罪与一般违法的关系,从而使青少年学生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

 

六、教学过程 :

教学活动

教师活动

学生活动

活动说明

第七课  依法制裁违法犯罪

第二框  犯罪的含义

 

(幻灯片)

本课知识点

•犯罪的含义以及基本特征

•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的关系

•防微杜渐,预防和减少犯罪

 

(幻灯片)

*马加爵照片

*案例:2004年2月13日至15日,被告人马加爵采取用铁锤打击头部的同一犯罪手段,将唐学李等4名被害人逐一杀害,杀人后藏匿被害人尸体并畏罪潜逃,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极大,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处马加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幻灯片)

一、犯罪的含义和基本特征

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触犯刑法并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具有社会危害性(最本质)

违犯刑法的行为(标志)

依照法律应受刑罚处罚(必然的法律后果)

 

          统一的

        不可分割的

 

(幻灯片)

材料一、青年李某与张某在台球室为一个球台发生争执,李某用球杆打伤了张某,张某经医治无效而死亡。

材料二、王某等三名青年,在电影院看电影时起哄、吹口哨,周围群众和电影院工作人员多次劝阻,三人置之不理。

材料三、司机江某酒后不听他人劝阻,仍然驾车,结果撞上一长途汽车,造成多人死亡和受伤,后又逃离现场。

 

 

回顾上节课的有关知识点。

 

 

 

 

 

 

 

过渡句:接下来我们就共同分析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的关系。

 

 

二、一般违法与犯罪的关系

(幻灯片)

 

联系

 

(幻灯片)

法制在线

*造毒品犯郑福兴,是福建省顺顺制药联合公司制剂车间主任、主管药剂师。受他人指使,郑福兴伙同他人翻译摇头丸英文制剂配方,绘制毒品化学合成反应过程及 生产操作工艺流程,且利用自己所在制药公司的车间分4批生产40余千克摇头丸。根据我国刑法第347条规定,造毒品犯郑福兴被判死刑。

 

*毛某赊欠河南省通许县酒厂啤酒、白酒用于饭店经营,折款23621元,经酒厂多次催要无果,将其告到法院。执行人员经过对其法制教育,协调双方商谈时,却遭到毛某的辱骂和威胁,并扬言余款不还。为维护法律尊严,通许县法院对其作出拘留15日,罚款1000元的决定。

 

* 11.18爆炸案犯罪嫌疑人袁代中在铜梁县巴川镇洗马村4社一茶馆内实施爆炸,造成15人死亡、28人受伤。据查,袁在实施爆炸前,还将其妻谭某杀死在家中,警方在其家中发现有爆炸物品及其行凶杀人的作案工具。

 

*沈阳市原市委副书记、市长慕 绥新置党纪国法于不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大肆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慕绥新于1993年4月至2000年12月,受贿价值人民币661.4万余元的财物,并有人民币269.5万余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辽宁、江苏的审判机关对慕绥新贪污受贿等案分别作出一审判决。慕绥新被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赶去参加中考的小明骑车至考场附近的十字路口,时,看见红灯亮了,此时绿灯方向正好没有车辆和行人通过。他想:中考事关重大,即使现在闯红灯也不会妨碍交通,于是他继续向前骑。

 

 

1:15岁的初三学生庄海在初中一年级时加入了共青团,当选为班长,工作负责,学习优良,先后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共青团员。

 

2:有一天他与父母告别后准备回家时,发现一个初二学生在他父母后面做鬼脸,这本是一件很小的事情,问一问,说一说,都可以解决问题,但是庄海非常生气,认为是对自己父母的侮辱,竟和几个同学一起上去教训他一顿。原以为被教训者不敢怎样,没想到却引起这个学生邀约的一帮人来报复。

 

3:在双放殴打中,庄海拿出随身带的一把刀捅上去,造成一死一伤,法院判处庄海犯故意伤害罪。

 

 

4:在监狱里,庄海面对铁窗、铁门、高墙,回顾不该发生的事,无限悔恨……

 

 

 

 

 

 

 

(幻灯片)

 

 

 

 

 

 

 

 

 

 

 

 

 

(幻灯片)

课堂练习

1、(单选题)“蝼蚁之穴溃千里之堤”、“恶不积不足以灭身”,这两句古语揭示的道理主要( 

A、必须依法制裁犯罪行为

B、一般违法与犯罪有着密切的联系

C、小错必铸成大错,违法必定走向犯罪

D、违法不一定犯罪,犯罪不一定违法

 

2、(单选题)犯罪最本质的特征是( )

A、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B、违反了刑法

C、应受到刑罚的处罚

 

3、

3、(判断题

1)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它们共同构成了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 (  

2)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而一般违法行为只是违反了刑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因而两者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              

 

(幻灯片)

布置家作

开发性试题:(课后作业 )

某中学学生丁某,读初一时经常旷课逃学,在家玩电脑,屡教不改。升上初二后,他更沉迷于上网,为了去网吧,花完了零用钱就偷家里的钱,最后发展到偷别人的手机和学校的电脑部件去卖,结果被处以行政拘留。初三上学期他在网上结交了一些网上损友,一起在社会上滋事生非。一天,为了网友的“哥们儿义气”,他参与打群架,在斗殴中用利器把对手刺致重伤,丁某受到刑罚处罚。

1、指出上述案例中,丁某哪些行为属于一般违法?哪些行为属于犯罪?

2、丁某从违纪到一般违法发展到犯罪的过程,说明了什么呢?

 

总结本课有关知识点

 

 

 

 

马加爵的行为属于?

问:请同学们找一找,他的犯罪行为具有哪些特征?

 

 

 

 

 

 

 

问:了解了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请回答什么是犯罪呢?

 

总结归纳知识点,并且补充三个基本特征中的相应知识。

 

 

 

 问:哪些行为属于犯罪呢?

 

 

 

 

 

 

 

问:在上节课中违法行为中的哪种行为也称为犯罪?

 

问:哪两种违法行为被叫做一般违法行为?

 

 

 

课前发给学生表格(表格见附录1)

引导学生仔细阅读教材,要求他们能完整地表述原理内容,并注重文字上的准确性,消除学生以知而非甚知的感觉。

 

提醒和指导学生对题目进行认真审阅、分析,看一看哪些行为属于犯罪?哪些属于一般违法?

 

 

 

介绍有关段落让学生阅读参考

 

 

 

 

 

 

 

 

 

 

 

 

 

有些涉及政策法规的案例,还要介绍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问:庄海原来是个什么样的学生?

 

 

 

 

 

问:此段影片中,庄海的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吗?

 

问:他的悔过……

给了我们哪些启示?

 

一般违法与犯罪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

 

讲解:少年犯们的一切一切为我们敲响了警钟。真的,,所以我们千万要记住把握青春,把握住自己,生命只有一次,让我们的青春在自己手里大放光彩,让我们青春无悔!

同时,指导学生完成倡议书。

 

 

 

 

 

 

 

 

 

 

 

 

 

 

 

 

 

 

 

 

 

 

 

 

 

 

 

 

 

 

 

 

 

 

 

 

 

 

 

 

 

 给予学生:青春无悔

 

 

 

 

 

 

 

 

 

 

 

 

 

 

 

 

答: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触犯刑法并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答:材料一中李某的行为和材料三中江某的行为属于犯罪。

 

 

 

 

 

 答:刑事违法行为。

 

 

 答:民事违法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

 

 

 

自学书本P89-90的知识,填表格,做完后,同桌之间互相检查自学效果。

 

 

 

 

 

 

 

郑福兴的行为属于犯罪。

 

 

 

 答:毛某的行为不属于犯罪,是一般违法行为。

 

 

 

 

 

 

袁代中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

 

 答:慕绥新属于犯罪行为

 

 答:小明的行为不是犯罪,是一般违法行为。

 

 

 

 回答

 

 

 

 

 

 

 答:不是,是犯罪。

 

 

 

 

 

 

 

 

 

 

 学生构思,把倡议书的提纲写下来,然后大家一起来谈一谈。

 

 

 

 

 

 

 

 

 

 

 

 

B

 

 

 

 

 

 

 选A

 

 

 

 

 

 

 

1)√

 

 (2)×

 

 

 

 

 

 

 

 

 

 

 

 

 

 

 

 

 

 

 

 

 

 

 

 

 

 

 

 

 

 

 

 

 

 

 

 

 

 

 

通过先讲解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再引出犯罪的含义,使学生在分析案例的基础上更好的理解法律的有关概念。

 

 

 

 

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让学生独立地深入案例,利用所学的知识来分析案例和案例中的问题。当然整个讨论过程离不开教师的主导作用。

 

 

 

 

 

 

 

 

 

 

通过阅读书本,来培养学生的自学;通过填写表格,来提高归纳知识点的能力。

 

 

 

 

 

 

 

 

训练和提高学生积极参与讨论的技能应是案例教学的关键一环。

 

边听边问边回答,步步引导的训练方式,调动学生听课的积极性

 

 

 

 

 

 

 

 

 

 

 

 

 

 

 

 

 

 

 

 

 

 

 

 

让学生了解如果由于自己一时的刺激,一时的义气,一时的激动,而毁了自己一生,那是非常非常不值得的。

 

 

 

 

 

 

 教学讨论的实质就是师生之间,学生之间的认识,情感等方面的交流过程。

 

 

 

 

 

 

 

 

 

 

 

 

 

通过做练习题,可使学生进一步理解、熟悉教材的基本内容。

 

 

 

 

 

 

 

 

 

 

 

 

 

 

 

 

 

 

 

课后的政治作业 需要的是精练,通过做发散性思维的题目,使学生把理论与实际相结合起来。

 

 

 

 

 

 

 

 

 

 

 

 让学生心灵有所触动

 

七、教学设计后的反思:

1、本框围绕什么是犯罪,犯罪与一般违法的关系,防微杜渐、不做违法犯罪的事,所以这些知识点对教育学生学法、知法、守法和护法上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2、自己感觉对这框内容的知识点,我还是吃得比较透的。在实际的教学过程 中,我觉得学生的学习状态比较好,这可能得益于案例的丰富不同于课文的呈现方式,主要问题的设计还是能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促使他们深入研究。

3、但课堂总是充满了遗憾啊!有很多地方不太理想,引起了我的思考:(1)在课堂实际生成的瞬间,我只能凭自己的一种直感去感受来自学生对法律知识点的解读和回应,然后对教学预设作出相应的随机调整。这种课堂策略当然受教师敏感度和经验度的影响,我在这方面明显是欠缺的。

2)初二年级的学生,对法律的专用名词不能很好地把握,因此,让他们分析案例的时候,要将之转化为具体的透彻的讲解,可能超出了他们的能力范围。因此,在课堂上,我费了较多的时间,还是不能很好得引导学生,有点生硬灌输的味道。

3)课堂教学设计得太满。可能出于向老师们展示一个较为完整的教学流程的考虑,我的教学安排过于饱满,使得最后让同学们说说自己所写的倡议书《提高道德修养,远离犯罪》的环节没能充分展开,非但不能体现原本指导比较细致、有步骤的特点,反而让学生觉得很仓促,导致实效性不强。

 

 

 

 

 

 

附录1

第七课   依法制裁违法犯罪

第二框   犯罪的含义

 

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1、自学填表:

关系

一般违法

犯罪

联系

 

2、请你面向未成年人写一份《提高自身素养,远离犯罪》的倡议书提纲。(建议

60字)

本文标题:犯罪嫌疑人的定义-当犯罪嫌疑人以沉默对抗审讯时的讯问技巧
本文地址: http://www.61k.com/11255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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