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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

发布时间:2018-01-01 所属栏目:中关村科技园

一 : 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0年12月8日通过,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场主体和竞争秩序
第三章 促进和保障
第一节 风险投资
第二节 资金支持
第三节 人才引进
第四节 知识产权保护
第五节 规划和环境建设
第六节 其他规定
第四章 国际经济技术合作
第五章 政府行为规范
第六章 管理体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保障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包括海淀园、丰台园、昌平园、电子城科技园、亦庄科技园以及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批复划定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关村科技园区的组织和个人。
中关村科技园区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关村科技园区从事与本条例相关的活动,也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是推动科教兴国战略、发展市场经济的综合改革试验区;是国家科技创新示范、科技成果孵化和辐射、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创新人才培养的基地。
第五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以海淀园为核心,以科技创新为基础,将中关村地区密集的智力资源转化为以市场为导向的科技成果,通过孵化创业和规模化生产经营,向全市和全国辐射,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
第六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其他智力密集型产业。
第七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组织和个人在中关村科技园区投资的资产、收益等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占有或者实施其他侵害行为。
组织和个人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可以从事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文禁止的活动,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除外。
第八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为组织和个人在中关村科技园区从事创新、创业活动提供服务,建设有利于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

第二章 市场主体和竞争秩序
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依法在中关村科技园区投资、兴办企业或者设立机构。
在中关村科技园区设立企业,凡具备设立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直接核准登记;需要依法办理前置审批的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在中关村科技园区设立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时,除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经营的项目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经营范围不作具体核定。
第十条 鼓励组织和个人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兴办符合园区重点发展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研究开发机构。
经依法认定的中关村科技园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由出资各方协商约定,但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的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可以实行股份期权、利润分享、年薪制和技术、管理以及其他智力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制度。经批准的上市公司,可以实行股票期权。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联合创办从事技术创新的企业和机构,或者联合从事技术创新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政府对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活动,可以给予资金支持。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的科研选题与企业技术创新相结合。鼓励相关企业为在校生提供科研、实习条件。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为企业培训技术和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持有的科技成果,完成后超过一年未实施转化的,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科技成果的完成人和参加人可以自行实施转化,并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享有约定的权益;职务科技成果的完成人自行创办企业转化该项成果的,
本单位可以依法约定在该企业中享有的股权或者出资比例,也可以依法以技术转让方式取得技术转让收入。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教师和科研人员可以离岗或者兼职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创新、创业。凡离岗创业的,经所在单位与本人以合同约定,在约定期限内可以保留其在原单位的人事关系,并可以回原单位重新竞争上岗。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学生可以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在企业从事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需要保留学籍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保留一定期限的学籍;保留学籍的期限,由所在学校或者科研机构与学生以合同约定。
第十六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应当建立和完善社会中介服务体系,为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的创新、创业活动提供中介服务。
境内外具有执业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可以依法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展业务。
符合执业资格条件的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可以在中关村科技园区依法设立各类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七条 中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开展中介服务活动。
中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通过行业组织实行自律,并接受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兴办大学科技园、创业园、创业服务中心以及其他形式的综合孵化器或者各类专业孵化器,为在孵企业提供创业服务。经认定的孵化器,可以享受本市规定的优惠政策。
本条例所称孵化器,是指为培育初创阶段小企业的成长,减少创业者风险而提供场地、仪器设备、资金、信息等服务的专门机构。
第十九条 鼓励中关村科技园区的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依法设立同业协会和商会。同业协会和商会是自律性、非营利性的社团法人。
同业协会和商会应当依照章程维护会员的权益,对会员进行服务、指导和管理,促进会员与政府的沟通。同业协会和商会的行为不得排斥、限制正当的商业竞争。
第二十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串通定价、划分市场、限制产量以及其他方式,排斥或者限制正当的商业竞争。
第二十一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市场主体不得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将自己设定的商业条件强加于其他市场主体。
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市场主体不得利用自己的市场垄断地位或者设施垄断地位,排斥或者限制其他市场主体的经营和正当的商业竞争。
第二十二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市场主体未经依法约定,不得限制交易对方的再交易行为。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正当的商业竞争。

第三章 促进和保障

二 : 中关村科技园区主要优惠政策2011版

中关村科技园区主要优惠政策

第一章 综合性文件

1.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

5 5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

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第二章 “1+6”新政

“1”搭建首都创新资源服务平台 1.机构设置

2.关于公布中关村科技创新和产业化促进中心受理事项的通知 “6”支持在中关村深化实施先行先试改革的6条政策 (一)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试点政策

6 24 35 35 35 36 40 40

1.财政部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收益权管理改革试点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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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进行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权改革试点的通知

(二)税收优惠试点政策

41 42

1.北京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支将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42

2.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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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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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三)股权激励试点政策

1.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47 48 48

2.财政部科技部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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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激励登记试行办法》的通知

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市属单位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5.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

1

56 59 61

中关村产业园 中关村科技园区主要优惠政策2011版

6.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民营企业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 7.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单位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8.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科研经费管理改革试点政策

63 65 68 71

1.财政部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改革试点的意见 71 2.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间接费用列支管理办法(试行)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试点政策

1.关于完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六)建设全国场外交易市场试点政策

72 74 74 75

1.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

第三章 其它优惠政策 (一)资助类政策

1.中关村科技园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2.中关村开放实验室工程实施试行办法

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企业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购买中介服务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5.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协会商会组织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75 83 83 83 86 90 95 97

6.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支持企业改制上市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7.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99 103

8.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保险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9.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资金试点管理办法 10.促进中关村科技园区产业技术联盟发展的实施办法 11.关于印发《中关村技术标准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2.关于印发中关村专利促进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3.中关村科技园区生态型园区建设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105 107 113 115 119 121

1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大学科技园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15.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并购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二)投融资类政策

2

123 124 126

中关村产业园 中关村科技园区主要优惠政策2011版

1.促进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办法

2.关于扩大中关村信用贷款试点的意见

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信用星级评定管理办法

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贷款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127 128 130 131

5.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设立为科技企业服务的专营机构的指导意见

6.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担保融资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7.关于加快推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工作的意见

8.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业投资风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9.中关村科技园区留学人员创业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绿色通道”实施细则

10.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质押贷款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134 136 140 143 146 148

11.关于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的金融支持若干措施

(三)人才类政策

1.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人才特区的若干意见

2.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聚集工程实施细则 149 151 151 158

3.关于印发《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人才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62

4.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165

5.关于转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人才特区人才引进办理范围和工作程序有关办法的通知

(四)创新类政策

1.关于促进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170 172 172

2.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小科技型企业投标承接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若干措施(试行) 174

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展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试点工作的意见 175

4.关于印发《中关村科技园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5.进一步推进中关村科技园区百家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

6.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十百千工程”工作方案

7.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登记办法

3 178 182 186 189

中关村产业园 中关村科技园区主要优惠政策2011版

8.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秘密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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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产业园 中关村科技园区主要优惠政策2011版

第一章 综合性文件

1.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

科技部、北京市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若干政策建议的请示》(国科发火[2009]109号)收悉。[www.61k.com)

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发挥创新资源优势,加快改革与发展,努力培养和聚集优秀创新人才特别是产业领军人才,着力研发和转化国际领先的科技成果,做强做大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型企业,培育一批国际知名品牌,全面提高中关村科技园区自主创新和辐射带动能力,推动中关村科技园区的科技发展和创新,在本世纪前20年再上一个新台阶,使中关村科技园区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

二、同意采取以下政策措施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一)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在中关村科技园区范围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股权和分红权激励的试点。在中关村科技园区范围内的院所转制企业以及国有高新技术企业中进行股权和分红权激励改革,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期权、技术入股、股权奖励、分红权等多种形式的激励。由财政部、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二)深化科技金融改革创新试点。完善中关村科技园区范围内非上市公司进入证券公司待办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各层次市场间的转板制度,建立具有有机联系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在中关村科技园区范围内注册登记的产业投资基金或股权投资基金,适用国家关于股权投资基金先行先试政策。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完善科技型企业融资担保机制,鼓励银行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建立适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特点、专家参与的风险评估、授信尽职和奖惩制度,开展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质押贷款试点。

(三)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中按规定核定间接费用。中关村科技园区范围内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中核定一定比例的间接费用,主要用于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组织实施项目(课题)过程中发生的管理、协调和监督费用,以及其他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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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产业园 中关村科技园区主要优惠政策2011版

(四)支持新型产业组织参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www.61k.com]在电子信息、生物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清洁能源、现代农业、先进制造、节能减排等重点领域,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新型产业组织和民营科技企业参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由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具体办法。

(五)实施支持创新创业的税收政策。由财政部、税务总局研究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税收政策。

(六)组织编制发展规划。由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及其他有关部门,会同北京市政府,研究制订到2020年的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规划。

三、支持北京市人民政府积极利用政府采购政策,在中关村科技园区通过首购、订购、实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实验和示范项目等措施,推广应用自主创新产品,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创新体制机制,支持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世界一流水平的新型研究机构。

四、加强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领导。同意成立由科技部牵头的部际协调小组,协调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落实上述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国务院有关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先行先试,改革创新,共同开创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新局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三日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的通

发改高技[2011]367号

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部际协调小组成员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1]12号)和国务院有关要求,现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附件: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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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产业园 中关村科技园区主要优惠政策2011版

前 言

一、中关村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基础和形势

(一)中关村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基础

(二)中关村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面临的形势

二、总体要求与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二)战略定位

(三)发展目标

三、提升持续创新基础能力

(一)增强支撑创新型国家建设的能力

(二)强化企业技术创新的主导能力

(三)提升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创新效能

(四)提高首都经济创新发展的能力

四、搭建产业创新发展平台

(一)构建首都创新联动共享机制

(二)大力推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

(三)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集群

五、集聚整合核心创新要素

(一)打造全球高端创新创业人才集聚的人才特区

(二)建设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

(三)构建核心技术标准创制与技术交易中心

六、推进开放创新与合作

(一)拓展国际化发展渠道

(二)完善国际交流平台

(三)深化国内创新合作

七、统筹规划空间布局

(一)优化调整产业空间布局

(二)系统谋划基础设施建设

(三)强化土地资源集约利用

(四)推进示范区生态建设

八、营造创新友好环境

(一)推进重点领域改革

(二)建立健全创新创业的政策支撑体系 7

中关村产业园 中关村科技园区主要优惠政策2011版

(三)建设高效的创新服务体系

(四)营造鼓励创新创业的文化氛围

(五)完善规划实施保障机制

前 言

改革开放以来,中关村科技园区(以下简称“中关村”)服务国家战略,勇于探索、锐意进取,在探索体制机制改革、推动科技创新和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引领和示范作用。(www.61k.com)经过多年的发展,中关村已成为初具国际影响力的科教创新资源密集区、我国最具特色和活力的创新中心、我国高技术产业发展的引领区。在新的历史时期,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国务院决定将中关村建设成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继续发挥其在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探索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中的示范作用。

本规划纲要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精神的具体部署,是促进首都经济实现创新发展的行动纲领,是实施国家中长期科技规划纲要的重要举措。

一、中关村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基础和形势

(一)中关村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基础

中关村在20多年的创新和发展历程中,始终站在改革开放的前沿,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不断探索体制机制创新,推进高技术产业发展,为促进我国科技进步和首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中关村创造和积累了多方面的体制机制创新经验。中关村率先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方向,大力培育创新型市场主体,取得了一系列重大突破,诞生了全国第一家实行股权激励制度的国有高新技术企业、第一家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机构、第一家自然人与外商合资的企业。中关村率先开展了企业产权制度、投融资体制、企业信用、知识产权、股权激励、行政管理等方面的改革试点工作,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和发挥创新资源优势奠定了基础。

中关村集聚了大量的高端创新要素。中关村集聚了30多所国家重点高等院校和100多家国家骨干科研院所,60多家国家重点实验室,60多家国家工程中心,80多家跨国公司研发机构。培育了一批行业领军企业家,留学归国人员数量占全国的近四分之一。中关村吸引的创业投资额占全国的三分之一,在纳斯达克上市的企业数量占全国的近三分之一。

中关村涌现出了大量的重大创新成果。20多年来,中关村开发出了一大批满足市场需求的紧缺技术和产品,掌握了一批满足国家战略需求的关键核心技术。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超过50项,涌现出汉卡、汉字激光照排、超级计算机、非典和人用禽流感疫苗等一大批重大科技成果,创制了TD-SCDMA、闪联等30多项重要国际技术标准,为航天、三峡工 8

中关村产业园 中关村科技园区主要优惠政策2011版

程和青藏铁路等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www.61k.com]中关村已成为我国重要的技术创新源头,年技术交易额约占全国的40%,其中80%以上输出到北京以外地区。

中关村已经成为我国重要的高技术产业基地。中关村形成了以电子信息、生物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新能源与环保、高技术服务业为主的庞大产业群,高技术产业总收入过万亿,是我国经济规模最大的高技术产业基地。一些重要产业和产品在我国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计算机国内市场占有率、手机产量稳居国内第一,软件、集成电路设计产业收入分别占全国的五分之一和六分之一。中关村初步探索出了一条我国发展高技术产业的道路,带动了全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发展。

中关村取得的巨大成就有力地证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大力发展高技术产业,是带动经济增长、推进产业结构升级、转变发展方式的根本途径;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和创新,促进科技教育经济有机结合,是创新发展的内在动力;营造创新创业友好环境,培育勇于变革、鼓励探索、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是推进自主创新的重要基础;统筹规划产业布局,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推动产业集聚发展,是实现区域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举措。

(二)中关村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面临的形势

进入新世纪以来,特别是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的国际国内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中关村的创新发展面临新形势、新机遇和新挑战。

从国际看,世界正孕育新一轮创新竞争高潮。当今世界正处于大发展、大变革和大调整时期,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科技进步日新月异,金融危机影响深远,世界经济格局和国际力量对比出现新变化、新态势,综合国力竞争更趋激烈,创新能力的决定性意义更加突出。近代以来的世界经济史表明,全球性的经济危机往往是创新的重大契机。2008年以来的国际金融危机,正孕育着新一轮的科技创新高潮,只有通过创新培育出新的经济增长点才能够实现危机后经济发展再上新台阶。美国硅谷、英国剑桥、法国索菲亚、印度班加罗尔等国际知名园区都在采取多项措施吸引各种创新要素,积极抢占全球科技创新和高技术产业发展新的战略制高点。中关村作为我国的创新中心和高技术产业重要基地,要承担时代赋予的历史使命,必须加速创新发展步伐,进一步增强引领创新的功能。

从国内看,我国处于向创新驱动发展转型的关键时期。党的十七大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作为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和提高综合国力的关键,作为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要求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贯彻到现代化建设的各个方面。通过局部试验示范带动全局发展,是我国改革开放的一条成功经验。中关村是我国最大的科技创新高端资源密集园区,肩负引领全国走创新发展道路的重任,需要先行探索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支持中关村先行探索,在创新发展模式、推动科技教育经济有机结合、强化创新支撑发展等方面取得新突破,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将起到重要的引领作用;发挥中关村在自主创新体制机制和政策方面的创新试点作用,积累经验,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破解提升创新能力的 9

中关村产业园 中关村科技园区主要优惠政策2011版

瓶颈制约,营造良好创新环境,对加快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以中关村为突破口,加强中央与地方、部门间的有机协作,探索落实国家各项自主创新政策的有效措施,将有利于形成推动自主创新的政策合力,进一步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和动力。[www.61k.com]

当前,中关村再次迎来跨越式发展的机遇,也面临着新的重大挑战。中关村要进一步解放思想,通过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深化改革和创新,破除制约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的深层次体制机制障碍,聚集整合国际国内高端创新资源,营造企业做大做优做强的环境,掀起新一轮的创新创业高潮,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总体要求与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以人才为第一资源,以营造创新良好环境为主线,坚持“需求拉动、机制创新、重点突破、开放合作”的原则,促进科技教育经济有机结合,推动激励自主创新政策的先行先试,率先实现创新发展,充分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把中关村建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和高技术产业基地,成为“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和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重要引擎,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世界城市奠定基础。

需求拉动就是要坚持以需求为导向,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重大项目建设和示范应用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就是要从支持研发向支持研发和提供市场并重转变,从支持供给向支持供给与增加需求并重转变;就是要围绕产业创新发展、军民结合、服务民生,大力推进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全面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机制创新就是要进一步统筹国家与地方创新资源,搭建国家与北京市创新联动的平台,促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就是要开展创新政策的先行先试,完善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用结合的创新体系;就是要将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与政府宏观调控有机结合,形成促进科技成果孵化、转化和对外辐射的新机制。

重点突破就是要充分发挥中关村科教智力资源密集和体制机制政策灵活的优势,破解科技教育经济有机结合的瓶颈制约,率先在若干重点领域形成持续创新能力;就是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突破创新资源有机整合的体制机制障碍,着力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就是要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前瞻布局自主创新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取得重点领域的新突破,支撑发展,引领未来。

开放合作就是要围绕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大力推进企业、产业和创新要素的国际化,进一步融入全球创新网络,增强整合利用全球创新资源的能力;就是要推进示范区内产学研用的协作创新,加强与全国其他区域的合作,促进我国创新能力整体提升,发挥中关村的辐射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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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略定位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要秉承面向世界、辐射全国、创新示范、引领未来的宗旨,坚持“深化改革先行区、开放创新引领区、高端要素聚合区、创新创业集聚地、战略产业策源地”的战略定位,服务于首都世界城市的建设,力争用10年时间,建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和高技术产业基地。(www.61k.com)

——深化改革先行区。大力推进体制机制改革与创新,建立健全促进自主创新的动力机制和激励机制,探索创造产学研用互促互动、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与政府宏观调控有机结合、科技成果有效转移转化的新机制、新模式,搭建国家与地方创新合作的联动平台,促进资源整合和协同创新,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自主创新制度和政策体系,为全国深化重点领域改革提供示范。

——开放创新引领区。大力推进中关村企业、产业和创新要素的国际化,加强与主要发达国家的创新合作与交流,积极承担和组织国际重大科技合作计划,建设我国参与全球创新竞争与合作的重要平台和精锐队伍,为实现国际化创新发展提供示范。

——高端要素聚合区。大力集聚全球高端创新要素,建设国家级人才特区,探索人才、技术、资金等创新要素有效利用和金融服务拓展的新模式,打造创新资源集聚、创新效率高、创新效益好的全球创新网络的重要节点,为全国高效利用创新资源提供示范。

——创新创业集聚地。大力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建设一批以现代大学(院所)制度为基础的研究型大学和科研机构,重点推进原始创新和重大集成创新,产生一批突破性创新成果,形成一批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型企业,实现一大批自主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培育若干具有发展潜力的新兴业态,为全国创新创业提供示范。

——战略产业策源地。培育和发展创新能力强、科技含量和附加值高、资源能源消耗少、污染排放低、辐射带动作用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产业升级和产业价值链向高端延展,为全国发展高技术产业、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提供示范。

(三)发展目标

到2015年,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发展的主要目标是:

——初步形成有利于自主创新的体制机制。人才激励、科技金融、知识产权、技术转移和产业化、科研院所等方面的体制机制改革取得一系列重要突破,成功探索出一系列具有全国示范意义和推广价值的体制机制及支持政策,科技教育经济更加紧密结合,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大幅提高,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进一步增强。

——自主创新能力显著提升。企业研发投入占总收入比例达到5%,发明专利年授权量比2008年翻一番,不断创造重大科技成果,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强化,基本建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知识创造中心和技术创新中心。

——中关村人才特区基本建成。基本确立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布局,基本建成全球高端创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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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创业人才集聚的人才特区,建立并完善人才“选得准、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的机制和环境,集聚5万名左右高端人才,形成国内外高端人才集聚于示范区创业发展的格局,将中关村建设成为我国人才发展的战略高地。(www.61k.com)

——创新创业高度活跃。不断产生适应科技经济发展需求的创新创业新模式;对初创期企业的投资、科技金融繁荣活跃,吸纳的全球创业投资规模进入亚太地区前列,成为全球最活跃的创业投资中心之一;形成具有时代特征和中国特色的良好创新创业文化氛围。

——产业国际竞争力居世界前列。产业规模进一步提升,示范区总收入由2009年底的

1.3万亿元增长到3万亿元;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高技术服务业占示范区GDP的比重由2009年底的59%提高到65%以上;掌握一批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和标准,形成若干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培育一批年销售收入过500亿元的大型企业,涌现出一大批创新能力强的中小企业。

——创新国际化水平大幅提升。开放创新进一步深化,成为全球创新网络的重要节点,广泛吸纳国际创新资源、实行国际化经营成为企业成长的重要途径;国际科技合作和交流更加活跃,形成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创新交流合作平台。

到2020年,示范区创新环境更加完善,创新活力显著增强,创新效率和效益明显提高,总收入达到10万亿元,在软件及信息服务、生物医药、新能源等领域中形成2-3个拥有技术主导权的产业集群,培育出一批国际知名品牌和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跨国企业,形成若干世界一流大学和科研机构,培养和聚集一批优秀创新人才特别是产业领军人才,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和高技术产业基地。

三、提升持续创新基础能力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建设,要围绕国家战略需求,充分发挥智力资源密集优势,以塑造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为核心,着力突破产学研用合作的体制机制障碍,从多方面提升持续创新基础能力,构建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的区域创新体系,打造国家重要研发和产业化基地,支撑经济持续创新发展。

(一)增强支撑创新型国家建设的能力

1、加快实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发挥中关村科研技术力量雄厚的优势,大力推进实施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极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装备及成套工艺、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大型油气田及煤层气开发、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重大新药创制、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治、大型飞机等重大专项,支持示范区新兴产业组织和民营科技企业承担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取得一批关键核心技术突破,获得一批自主知识产权,为创新型国家建设提供技术支撑。

2、布局一批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加快推进蛋白质、航空遥感、重大工程材料服役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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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研究评价等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整合现有科技资源,统筹规划,在纳米科技、生命科学、资源环境等重点领域构建若干重要研发基地,形成集中布局。(www.61k.com)

3、建设一批产业技术创新平台。新建一批共性技术平台和高技术产业化服务平台。加强企业技术中心、技术转移中心等技术创新载体建设,不断健全、优化和扩大技术创新体系。支持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在电子信息、航空航天、新能源、生物、轨道交通等领域建设一批国家工程中心和国家工程实验室,突破一批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支撑国家重点产业振兴和新兴产业快速成长。

(二)强化企业技术创新的主导能力

1、增强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活力。完善创业服务体系,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培育一大批创新活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综合运用各种有效手段,支持中小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或与大学、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提高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加快中小企业的信息化建设,提高中小企业的管理水平。发挥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和管理创新方面的生力军作用,使中关村成为全球创业最活跃的区域之一。

2、提高大企业创新资源整合能力。鼓励大企业并购重组、开展委托研发和购买知识产权,加速创新资源向企业集聚,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配合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实施,部市联合推进中关村百家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支持创新基础设施建设,形成一批有全球影响力的企业集团。积极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企业牵头和参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和科技计划,提高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的层次和水平。

3、探索企业主导产学研用合作的新模式。突破制约产学研用合作的体制机制障碍,建立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创新成果向企业顺畅流动的新机制。实施中关村产学研用合作工程,以企业为主导,进一步探索共建研发机构和委托研发、技术许可、技术转让、技术入股等多种产学研用合作模式,营造有利于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新型产业组织发展的政策环境,发挥新型产业组织在产学研用合作中的重要作用,建立高效的协同创新网络。

(三)提升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创新效能

1、建设世界一流科研机构。结合中关村现有基础,积极发展研究型大学与新型研究机构,新建一批国际高端科研人才领衔、面向应用、机制高效的世界一流科研机构,取得一批重大理论创新成果,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集聚中央大型国有企业和院所转制企业的优质研发创新资源,建设若干支撑国家重点产业发展的研发机构,打造国家重要的研发基地。

2、建立市场导向的技术开发和转移机制。推进科研项目立项评审和人员考评制度改革,引导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活动。改革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技术成果管理制度,探索建立适应公共技术扩散和市场技术转移的多种模式的技术转移机构。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大型企业共建科研实体,联合开展研发和成果转化活动。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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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一批面向国内外的创新创业与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技术转移利益分配机制。[www.61k.com)

3、加快科研设施面向全国的开放共享。开展国家科研设施开放共享试点,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向社会开放实验室、科研设备,提高科技资源使用效率。实施中关村开放实验室工程,探索建设面向全国企业开展联合研发、委托研发、设计、中试、检测等服务的中关村开放式研究院。

(四)提高首都经济创新发展的能力

1、实现首都经济创新驱动发展。紧紧围绕服务型、总部型、知识型和消费型首都经济特征,统筹整合首都人才、资金、技术等各类创新要素,在电子信息、生物、新能源和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新材料、装备制造、航空航天、文化创意等产业集中支持一批产学研用合作项目,努力在重大关键技术上实现突破,推广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能带动形成新的市场需求、改善民生的成熟技术和产品,切实做大做强一批企业,加大产业化、商业化和规模化应用力度,做强“北京创造”和“北京服务”品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使首都经济走向高端引领、创新驱动的轨道。

2、全面推进“科技北京”建设。加快实施“科技北京行动计划”,发挥中关村在首都创新体系中的龙头作用,增强科技创新在首都城市建设、社会管理、教育文化、医疗卫生、公共安全等方面的支撑能力。加强“科技北京”建设的统筹协调,创新体制机制,促进知识、技术的有效供给和创新成果的合理流动,加速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推动首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四、搭建产业创新发展平台

围绕国家和首都经济发展战略需求,搭建国家与北京市创新联动的平台,促进国家与地方创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综合集成,上下联动凝聚创新合力。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着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高端发展、集聚发展和国际化发展,突破一批关键技术,转化一批重点成果,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低碳经济,重点打造八大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集群,把中关村建设成为我国参与国际高技术产业竞争的前沿阵地。

(一)构建首都创新联动共享机制

1、强化示范区部际协调小组职能。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部际协调小组要加强对示范区建设和发展的全面指导,研究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和政策先行先试,协调促进示范区发展的重大事项。

2、充分发挥北京市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作用。成立由北京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统筹规划中关村示范区发展建设,研究解决示范区发展建设中的有关问题,协商国家有关部门落实各项专项改革工作,组织开展先行先试的体制机制创新试点,不断完善示范区建设的政策、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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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搭建国家与地方创新合作平台。[www.61k.com]发挥中关村科教资源优势,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和政策先行先试,搭建创新资源产学研用合作平台,促进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中央企业、民营企业和政府协同创新。北京市会同部际协调小组相关部门共同设立中关村科技创新和产业化促进中心,下设若干具体办事机构,建立高效的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成立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审批联席会,由北京市政府5年出资300亿元,按照资金集中使用、项目集中支持的原则,重点支持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科技基础设施、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成立科技金融工作组,协调推进相关金融机构开展符合科技企业特点的制度创新、产品创新、服务创新,集聚吸引金融服务资源。成立人才工作组,搭建吸引和聚集高端领军人才创新创业的服务平台,吸引国际一流人才团队和科研机构。成立新技术新产品应用推广工作组,促进新技术、新产品的应用和推广。成立政策先行先试工作组,加快推进科技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股权激励、科研项目间接经费列支、科研项目经费后补助、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试点工作。成立规划建设工作组,推进示范区产业空间布局规划,促进重大项目落地实施。

(二)大力推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

1、实施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工程。按照首都功能定位,由北京市安排专项资金,组织实施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专项工程,开展信息、生物、新能源和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新材料、装备制造、航空航天等领域一批重大自主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建设一批国家级的高技术产业基地。

2、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积极探索人才激励政策,鼓励智力要素和技术要素以各种形式参与创新收益分配。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院所转制企业及国有高新技术企业的职务科技成果发明和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股权、分红等多种形式的激励,释放创新活力,促进创新成果产业化。

3、开展重点领域示范应用。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以重大项目建设和示范应用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积极承担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和示范工程,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首都经济结构和发展方式的转型。

(三)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集群

1、做强电子信息产业集群。坚持电子信息制造业与信息服务业融合发展,突破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等领域的关键技术,提升高世代平板显示、大规模集成电路、计算机等领域的装备水平,提高新一代移动通信、下一代互联网、高清交互数字电视等领域的系统集成和信息增值服务能力,做大信息服务外包、业务流程外包等信息服务业,统筹软件、移动通信、数字电视等产业基地建设,实现产业技术自主发展,提升我国电子信息产业的国际地位。

2、壮大生物产业集群。坚持高端制造与医药研发服务并进,加快新型疫苗、蛋白质抗体、诊断试剂等生物医药关键产品和技术开发,大力推进农作物、畜牧产品和水产品等生物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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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优良新品种选育,突破酶工程、代谢工程、纤维素乙醇、微藻生物柴油等工业生物领域关键技术,积极发展生物技术研发外包、健康管理服务,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实现生物医药、生物农业、生物制造等产业的规模化发展。[www.61k.com)

3、发展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集群。围绕缓解能源瓶颈制约和向低碳经济转型的需要,重点研发新型太阳能光伏光热材料及元器件、新型热泵机组、污水及固体废弃物处理等技术和装备,促进生物质能利用技术、核电高端技术、地热能和风能关键技术研发及工程服务能力。建成全国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和高端制造基地。

4、培育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以新能源汽车关键系统研发与产业化为重点,搭建新能源汽车研发平台,突破整车控制系统、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等关键技术,开发动力电池、大功率车用永磁电机等关键零部件,研究制定充换电装置的标准和规范,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新能源汽车整体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5、打造新材料产业集群。大力发展适应电子信息、生物、航空航天、装备等产业发展的新材料产业,重点突破纳米技术、高纯材料技术、半导体材料技术、高性能合金技术、稀土材料和应用技术、金属特种加工技术、复合材料技术等一批关键技术,形成特色产业链。

6、升级装备产业集群。坚持“高端化、轻型化、智能化”发展方向,在集成电路、轨道交通、特高压输配电等领域,重点发展大角度离子注入机和刻蚀机、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和运行控制系统、风力发电变频控制系统、高压大功率变频调速等一批重大关键技术与成套装备,提高整体研发、系统设计和技术服务总承包能力,为我国重点工程和相关产业的发展提供支撑。

7、培育航空航天产业集群。以发动机、系统控制和航空技术为核心,规划建设国际航空航天创新园等专业集聚区,加快发展航空科技产业;促进产品、系统应用、运营服务一体的民用航天产业规模化发展;大力发展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加快发展面向应用需求的卫星遥感产业集群。

8、打造文化创意新兴产业集群。坚持文化创意产业和高技术的融合发展,促进信息内容、搜索引擎、网络游戏、创意设计、数字出版、电子商务、在线学习、手机电视等增值服务和新兴服务,加快建设创意产业基地、数字娱乐产业基地、新媒体产业基地,壮大数字制作和数字动漫产业规模,打造全国数字内容制作中心和交易中心。

五、集聚整合核心创新要素

优化创新创业发展环境,构建高效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技术标准战略,加速人才、资金、技术的集聚,把中关村建设成为全球高端创新创业人才集聚的人才特区、全国科技金融创新中心和核心技术标准创制与技术交易中心。

(一)打造全球高端创新创业人才集聚的人才特区

1、率先确立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布局。按照“服务发展、人才优先、以用为本、创新机制、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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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端引领、整体开发”的人才发展方针,建设“人才智力高度密集、体制机制真正创新、科技创新高度活跃、新兴产业高速发展”的国家级人才特区,构建与国际接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人才体制机制,大量聚集领军人才,改善人才队伍结构,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构筑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人才战略高地。[www.61k.com)

2、培养和引进高端领军人才。落实国家人才强国战略,实施中关村高端人才聚集工程。依托“千人计划”、“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百人计划”等国家重大人才计划,重点引进一批从事国际前沿科学技术研究、带动新兴学科发展的杰出科学家和研究团队,培养一批熟悉国际市场、具有广泛国际联系的产业领军人才和创业团队,集聚一批由高端人才领衔的创业投资、科技中介等创业服务团队。

3、优化创新创业人才队伍结构。实施领军企业家培训工程,培养懂技术、善经营的复合型人才,推动一大批技术型创业者向现代企业家转变。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以及重点学科和科研基地建设,培养一批具有较强创新能力的学科带头人;培育一大批基础研究、前沿技术和新兴产业领域等方面的后备人才。大力发展职业技能培训,培养满足社会需要的高素质技能人才。

4、完善人才发展的支撑平台。建立健全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体制机制,充分调动人才创新积极性。加强中关村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优化人才资源配置。开展产学研用联合培养人才试点,支持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联合培养人才。支持优秀人才进入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新型产业组织。加强人才信用环境建设。依托大型骨干企业(集团)、重点院校和培训机构,建设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实训基地。

(二)建设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

1、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深化金融改革与创新,建立健全覆盖技术创新全过程的多功能、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大力支持境内外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在示范区聚集和发展。积极培育和推动各类创新型企业改制上市。总结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非上市股份公司报价转让试点经验,完善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公开转让制度。完善资本市场转板制度。大力推进高新技术企业集合发债,做大做强中关村板块。实施中关村并购重组计划,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兼并收购做强做大。

2、先行开展科技金融创新试点。鼓励创新科技投入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科技金融创新。引导和鼓励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银行金融机构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支持自主创新的金融服务试点。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扩大风险补偿贷款范围。建立和完善科技专家参与的贷款评审机制,提高贷款决策专业化水平。完善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设立专业科技担保公司,完善商业银行、担保机构和信用中介机构间的信保贷联动机制。鼓励创新贷投结合方式,探索银行业与创投机构之间的多渠道融资和综合性金融服务模式。大力开展股权出质和出资登记、动产抵押登记,推进专利、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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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等无形资产评估质押工作,改善融资条件。[www.61k.com]支持以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为主要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保险试点,支持发展科技再保险。

3、提升科技金融服务能力。健全科技金融服务方式和手段,大力发展电子交易,促进各类金融信息系统、市场交易系统互联互通,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规范发展科技金融中介服务,加快发展信用评级、资产评估、融资担保、投资咨询等专业服务机构。形成立足示范区、面向全国的科技金融创新中心。

(三)构建核心技术标准创制与技术交易中心

1、推进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建设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创新知识产权体制机制,大力提升示范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激励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专利、注册商标,支持企业和产业技术联盟构建专利池,培育国际品牌,提升示范区重点产业的核心竞争力。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服务体系、专利经营体系,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侵权预警和风险防范机制,进一步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发挥示范区在推进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中的示范带动作用。

2、建设国家高技术产业标准化示范区。在电子信息、生物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清洁能源、现代农业、先进制造、节能减排等重点领域超前部署一批重大技术标准创制项目,支持企业、高校院所或行业组织参与创制国家和国际技术标准,支撑高技术产业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支持企业以产业链为纽带形成标准联盟,共同推进相关标准的技术和产品的应用与推广。大力吸引国际标准化组织在示范区发展。加强示范区企业、产业技术联盟和行业组织与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战略合作。

3、强化知识产权的价值创造能力。推进构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高质量的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信息库,促进知识产权系统集成、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加快建设中国技术交易所,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交易平台与交易网络,规范和完善技术产权挂牌竞价、交易、结算、信息检索、政策咨询、价值评估等服务功能,建成辐射全国的技术产权交易中心。

六、推进开放创新与合作

进一步发挥北京作为我国国际交往中心的城市区位优势,把示范区建设为国家实施对外开放战略的重要基地和北京建设国际大都市的重要功能区,加强与主要发达国家的创新合作与交流,加快推进创新主体融入全球创新网络,把中关村建设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开放创新排头兵。

(一)拓展国际化发展渠道

1、加快融入全球研发创新体系。充分发挥示范区创新资源密集优势,探索在研发、设计等高端环节实现国际化发展的路径。吸引国内外大型企业、国际知名实验室在示范区设立研发机构。探索国际研发机构参与国家科技项目的模式。大力支持示范区企业和新型产业组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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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参与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国际标准制定和应用推广。(www.61k.com]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在境外设立研发机构,提升整合利用全球研发创新资源的能力。

2、推进企业国际化发展。研究设立示范区国际化发展专项资金,对企业海外拓展中的关键环节加大支持力度。引导和鼓励企业进行商标国际注册和海外维权。鼓励面向全球市场的软件外包、生物技术研发外包等服务出口。利用我国对外援助、双边或多边合作方式,支持有资质的企业承担国际工程项目,简化企业人员出入境手续。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外包服务人员培训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支持和指导企业开展国际认证活动。探索建设一批海外发展服务中心,搭建企业国际化支撑服务平台。

3、提高企业利用国际创新资源的能力。以塑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领军企业为目标,积极探索企业利用国际创新资源做强做大的路径。围绕国家重大项目、重点工程、战略性新兴产业、城市现代化建设等重大需求,支持示范区企业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支持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支持有实力的企业通过国际并购,获得发展所需的关键技术,拓展市场渠道。

(二)完善国际交流平台

发挥国际组织的桥梁作用。支持国际学术组织、产业组织和公益组织等搭建创新交流合作平台,探索中关村与国际区域、国际组织合作的新模式。吸引各类国际产业组织落户示范区,深化中关村与国际知名科技园区、创新资源密集城市等之间的交流合作。扩大对中小企业吸纳国际创新资源的支持力度,鼓励有技术专长的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塑造有影响力的国际交流品牌。将中国北京科技产业博览会、中关村论坛作为展示自主创新成果、提升国际合作水平的重要平台。

(三)深化国内创新合作

1、构建京津冀区域创新协作体系。发挥中关村在京津冀地区自主创新的龙头作用,强化与天津滨海新区、河北曹妃甸工业区等重点产业聚集区的战略合作。建立健全北京与京津冀区域主要城市间的创新发展合作机制,促进示范区技术、产品、服务、品牌和模式的输出,形成分工协作和优势互补的区域创新格局。把中关村建设成为京津冀都市圈乃至全国的知识创新中心、技术研发中心、高素质创新人才培养和技术成果转化基地。

2、推进跨区域的创新合作。进一步探索推广示范区与其他区域共建高技术产业基地的模式,发挥大学科技园和孵化器等对全国的辐射作用。推进示范区科技创新成果向全国进行转移和产业化。向全国推广示范区创新发展的经验。

七、统筹规划空间布局

统筹园区功能和产业定位,系统谋划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土地资源集约利用水平,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在符合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按照重点突出、产业集聚、功能聚合、土地集约的原则,根据发展需求和国家相关政策要求,研究适当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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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规模和布局,形成分工明确、布局合理、相互联动、协同发展的“一区多园”格局。(www.61k.com]

(一)优化调整产业空间布局

1、加快建设中关村科学城。以中关村大街、知春路和学院路为轴线辐射周边区域形成的中关村科学城,是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的核心。通过存量资源挖潜置换,加快建成区改造升级,促进空间资源集中开放和高效利用,促进协同创新和共建共享。依托现有创新资源,充分利用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和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平台,以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为载体,以实现关键共性技术突破为重点,推进新型产业技术研究机构和研发基地建设,加强与中央单位合作,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航空航天、新材料、新能源、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2、打造北部研发服务和高技术产业聚集区。以海淀和昌平南部地区为依托,发挥北京北部区域创新资源密集优势,加大对产业布局的优化力度。整合优化未来科技城、国家工程技术创新基地、软件园、生命科学园、环保园、创新园、永丰产业基地等空间资源,加快北清路至七北路沿线的产业规划和布局。大力推进研发服务、信息服务等高端产业集聚,加速促进高新技术成果孵化转化,建设“生态良好、产业集群、用地集约、设施配套、城乡一体”的世界领先的研发服务和高技术产业集聚区。

3、构建南部高技术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聚集区。以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大兴区整合后的空间资源为依托,整合优化丰台园、亦庄园、通州园、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等,大力引进高端、高附加值、高辐射力、低耗能、低排放的高新技术企业,着力发展电子信息、新材料、生命科学、新能源与环保等产业,拓展延伸产业链,建成北京南部高技术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聚集区。加强与天津滨海新区、曹妃甸循环经济示范区等重点经济集聚区的战略合作,进一步发挥其对京津冀地区、环渤海经济圈的辐射作用。

4、加强各园区的联动发展。充分发挥各区县科技教育资源优势,加快建设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促进电子城、德胜园、雍和园、石景山园等园区发展,发展若干定位明确、分工合理的专业化产业基地,构建一批特色突出、企业集聚的产业集群,实现产业规模化发展。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国家现代农业科技城一城多园的建设,以高技术产业发展加速推进城市化和新农村建设进程。围绕产业发展需求,引导各产业、价值链细分环节在不同专业园区的集聚,形成优势互补、分工协作的产业空间格局。

(二)系统谋划基础设施建设

1、建设便捷高效的绿色交通体系。坚持“区域统筹、适度超前、建管并举”的原则,在交通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和服务等方面,建立健全示范区与周边地区统筹对接机制。大力推进重点产业基地与中心城区、新城间城市公共交通建设,推进示范区道路改造与建设,提升智能化管理与服务水平,形成网络完善、布局合理、运行高效的复合型快速交通走廊。

2、构建便民宜居的生活基础设施。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在生活基础设施规划、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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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管理等方面,探索示范区与所在行政建制区县共建、共管、共享的协调发展机制。[www.61k.com]加快推进周边地区科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娱乐等生活性服务设施建设与升级,提高综合服务水平,建成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的和谐社区。

3、推进市政基础设施现代化建设。全面推进示范区市政基础设施网络的规划与建设。加快构建宽带、融合、安全的新一代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和数字电视系统,建成安全、高效、便捷的现代化信息基础设施体系。

(三)强化土地资源集约利用

1、推进城市建成区土地资源挖潜。制定建成区土地资源挖潜总体规划,合理安排土地资源挖潜的建设时序和空间布局。加速推进产业空间整合与功能升级,打造一批定位明确的主题楼宇、创业孵化网络和特色街区。大力推广专业产业集群的建设与管理模式,提升各专业园区的管理水平。探索示范区物业运营模式创新与金融创新有效结合的新途径,开展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试点。

2、加强集中新建区土地集约利用。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要求,结合示范区产业向研发型、总部型、服务型升级的特点,实施分类指导,建立多个与示范区定位相符合的特色产业聚集区。完善孵化器等产业配套设施的开发、建设与监管制度,推进示范区由外延式开发向内涵式开发转变。建立示范区土地集约利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健全动态评估和考核制度。

3、建立健全土地利用管理制度。科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示范区产业发展用地需求,确保各业各类用地规模和布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执行国家土地供应和管理政策,深入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逐步扩大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建立示范区土地利用动态管理机制,促进示范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积极探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机制。健全企业(项目)准入审核制度,完善项目管理机制,加强企业用地转让和闲置用地的监督管理,加强示范区土地整理储备工作。

(四)推进示范区生态建设

1、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健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构建“绿色、低碳、可循环”的生态产业体系。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节能目标评价考核制度。以资源节约和提高利用效率为核心,大力推广节能减排技术、产品和解决方案的应用。因地制宜设计专业园区或产业基地开发建设方案。重点布局建设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清洁采暖、雨洪利用、废旧电子产品收集与处理等一批国家循环经济示范工程。

2、加强环境保护。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同步的原则,严格实行环评和环境准入制度。统筹规划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专业化的环保设施建设与运营体系,提高环境保护服务水平与效率。实施生态保护分级控制,加强重要区域与生态敏感地区保护,推进城市绿化工程、生态隔离工程,构筑区域生态安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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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营造创新友好环境

落实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以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建立和完善激励自主创新的政策体系,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培育以协会、商会、产业组织、中介机构等为主体的创新服务体系,大力培育和弘扬创新文化,完善规划实施保障机制,把中关村建成最具活力的创新创业中心之一。[www.61k.com)

(一)推进重点领域改革

1、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支持示范区开展科技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探索建立政府部门间统筹配置科技资源的协调机制,推进以公共目标为基础、市场应用为导向的科技项目管理体制改革。促进示范区建立科技投入的长效机制,强化政府对公共科技活动的投入保障,探索政府购买科技创新成果和服务的新模式,鼓励民间资本投向科技领域,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深化示范区内转企改制科研机构的产权制度改革,完善内部管理和合理、有效的激励机制,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快推进示范区内公益性科研机构改革,完善相应的综合评价制度和机制。

2、提高政府协调管理能力。完善部际协调机制,加强示范区重大问题的沟通和协调,率先在示范区探索教育、医疗等重大改革事项,试点有关政策,并适时在全国推广。进一步深化示范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探索政府在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的作用,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加快构建责任政府和服务政府。北京市要组织制定《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为示范区建设提供法制保障。

3、改进政府服务方式。深化政府行政审批制改革,尽可能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和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多部门协同服务机制,北京市在核心区开展行政审批权下放试点。完善行政监管制度和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进政务公开,建立健全政府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机制。探索建立适应需求的企业登记管理新制度,创新企业经营监管模式,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探索建立企业、社会组织、公众和政府良性互动的公共管理机制。

(二)建立健全创新创业的政策支撑体系

1、完善促进企业创新的政策体系。完善鼓励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政策措施,综合运用各种有效手段,支持一批创新型企业做大做强。进一步探索改革公共财政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方式,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的支持力度,增强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力。

2、完善促进产业创新发展的政策体系。围绕示范区重点产业发展,设立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产业投资基金。加快推进落实生物、数字电视、软件和集成电路等产业政策,大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央和北京市政府采取积极措施,支持新技术、新产品的创新和应用。

3、完善创新创业人才发展的政策体系。以加快中关村人才特区建设为契机,加快建立健全人才引进、培养、任用和评价制度,完善人才在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之间的双向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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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机制。[www.61k.com)按照有关规定,在示范区范围内试行国家财政投入的科研经费间接费用管理制度。适应新形势,不断研究完善示范区内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政策。进一步完善创业扶持、境外股权和返程投资、落户、居留和出入境、住房、子女教育、配偶安置、医疗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4、完善促进科技金融创新的政策体系。试行对初创期企业投资的鼓励政策。完善示范区信用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制度和财政有限补偿担保代偿损失制度。探索支持在示范区注册的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外资创业投资基金发展的结汇政策。积极推进政府利用基金、贴息、担保等方式,引导各类商业金融机构支持示范区的技术创新与产业化。鼓励商业银行与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稳定的银企关系,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促进各类征信机构发展,为商业银行改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提供支持。

5、完善知识产权保护、转让和交易的政策体系。围绕示范区建设核心标准创制与技术交易中心的需要,积极探索运用财政、金融等手段,维护企业和个人创新成果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政府股权投资引导和股权激励政策,探索建立国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新机制。鼓励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转让、许可、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

(三)建设高效的创新服务体系

1、增强大学科技园和孵化器的创新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大学科技园在促进大学和市场对接、扶持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和培育创新型企业等方面的桥梁作用,支持其进一步扩大服务范围、提升服务能力。进一步加大支持孵化器多元化发展的力度,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孵化器建设和运营,提高孵化服务能力。

2、培育创新型社会组织。推进示范区内各类协会、商会、非公募基金会以及自然科学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试行民政部门直接注册制度。支持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基础的社会组织发展。支持社会组织的人才队伍建设。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探索构建企业、社会组织、政府良性互动机制,完善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制度,支持社会组织在各自服务领域中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

3、规范发展专业化的服务组织。大力发展信用、法律、知识产权、管理和信息咨询、人才服务、资产评估、审计等各类专业服务组织。积极引进国际知名专业服务机构。建立健全专业服务标准体系。建立专业服务组织诚信档案和监管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制度。支持建立健全专业服务组织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和行业准入制度,加大职业培训力度,提升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进一步提升专业服务机构的成果集成、价值增值能力。

4、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示范区企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企业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大力推广使用企业信用产品。鼓励企业开展内部信用管理。打造示范区信用品牌,优化示范区信用环境,促进企业信用融资和信用交易。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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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营造鼓励创新创业的文化氛围

解放思想,不断丰富示范区创新创业文化的内涵。[www.61k.com)培育一批“锐意创新、勇于探索、开放合作、敬业敬职、执著不挠、回报社会”的领军企业家,培育创业企业家精神。大力倡导尊重科学、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气,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文化氛围,弘扬“自主创新、民族品牌、产业报国”的中关村精神,塑造“中国创造”的品牌文化,为示范区建设提供持续强劲的内在动力。

(五)完善规划实施保障机制

1、加强组织领导。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部际协调小组负责规划纲要的组织实施,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部际协调小组下设由相关部门与北京市共同组成的规划纲要实施部市联合工作组,推进规划纲要实施,并针对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北京市政府负责组织规划纲要的具体实施,充分发挥北京市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作用,做好本规划与其他规划在实施过程中的协调、衔接工作。

2、加强统筹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能,加强对规划纲要实施的指导,根据本规划纲要,制定本部门支持示范区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在有关规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安排、体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要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指导和帮助示范区解决规划纲要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3、加强监督检查。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部际协调小组负责对本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组织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和经验总结,并向国务院报告实施情况;推进完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参与规划纲要实施的监督;根据新的发展形势,适时开展示范区改革经验总结与推广工作。

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2号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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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创新创业主体

第三章 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

第四章 人才资源

第五章 科技金融

第六章 土地利用

第七章 政府服务和管理

第八章 核心区建设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保障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制定本条例。[www.61k.com]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组织和个人。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外的组织和个人从事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相关的活动,也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由海淀园、丰台园、昌平园、电子城、亦庄园、德胜园、石景山园、雍和园、通州园、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以及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批准划定的其他区域等多园构成。

第四条 示范区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服务国家自主创新战略,坚持首都城市功能定位,推进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建设成为深化改革先行区、开放创新引领区、高端要素聚合区、创新创业集聚地、战略性新兴产业策源地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

第五条 示范区应当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营造创新创业和产业发展环境,创新组织模式,构建和完善以项目为载体、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第六条 示范区建设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统筹示范区与行政区协调发展,统筹各种创新资源配置,统筹示范区研发、生产和生活需要。

第七条 示范区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以各园区特色产业基地为基础的产业链和产业集群。

示范区重点建设中关村科学城、未来科技城等海淀区和昌平区南部平原地区构成的北部研发服务和高新技术产业聚集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大兴区整合后空间资源构成的南部高技术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聚集区。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示范区内的企业制定创新发展战略,提升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形成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型企业和国际知名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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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鼓励组织和个人在示范区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支持有利于自主创新的制度、体制和机制在示范区先行先试,营造鼓励创新创业、宽容失败的文化氛围。[www.61k.com)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服务示范区的建设与发展。 市人民政府设立示范区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落实。

第二章 创新创业主体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依法在示范区设立企业和其他组织,从事创新创业活动。

在示范区申请设立企业,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可以申请筹建登记。对符合设立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办理筹建登记,并将办理筹建登记的情况告知有关审批部门;企业获得批准后,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筹建期限为一年,筹建期内企业不得开展与筹建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在示范区设立企业,除申请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外,以指定集中办公区作为住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登记。

示范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各类企业,根据发展需要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转换组织形式;企业的分支机构或者分公司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隶属关系。

第十二条 鼓励科技人员以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入股的方式在示范区创办企业。

以知识产权和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科技成果作价出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由出资各方协商约定,但是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当符合有关国有资产的管理规定。

投资人可以其所有的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股权和债权作价出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中国公民以自然人身份在示范区出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登记注册。

创业投资机构的注册资本可以按照出资人的约定分期到位。

第十三条 在示范区设立企业,以货币作为初次出资或者增资的,可以银行出具的企业交存入资资金凭证或者以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作为验资凭证;以非货币作价出资的,可以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或者以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作为验资凭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在示范区设立的企业的章程、合伙协议实行备案制。

第十四条 支持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组织组建产业技术联盟。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登记为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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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鼓励在示范区培育科技创新服务体系,支持信用、法律、知识产权、管理和信息咨询、人才服务、资产评估、审计等各类专业服务组织发展。(www.61k.com)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在示范区设立大学科技园、创业园、创业服务中心等各类创业孵化服务机构以及科技中介机构,利用社会资源,提升创新创业服务能力。

第十六条 申请在示范区设立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须经批准的以外,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市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按照前款规定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可以吸收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境内组织及个人作为会员,跨行政区域开展活动。

按照本条第一款设立的社会组织,名称应当冠以行政区划名称或者“中关村”字样。 第十七条 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示范区建设,开展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制定标准,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进行品牌推广,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政府委托的工作。

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服务于示范区的社会组织的发展。 第十八条 示范区应当推进自主创新资源配置方式改革,围绕国家自主创新战略的重大项目和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在政府引导和支持下,以企业为主体或者采取企业化的运行模式,聚集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等各类创新创业主体,整合土地、资金、人才、技术、信息等各种创新要素,链接科技研发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等各个创新环节,形成协同创新、利益共享的自主创新机制。

第三章 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

第十九条 支持示范区内的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利用全球科技资源,提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能力。

鼓励示范区内的企业自行或者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境内外设立研发机构和成果转化中心。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示范区内的企业联合研发新技术、开发新产品。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组织科技人员为示范区内的企业创新创业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 支持示范区内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通过资金资助、设立孵化器、搭建公共服务平台等多种方式,引导中小企业向专、新、特、精方向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

第二十一条 支持示范区内的企业、产业技术联盟按照规定申报国家或者地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或者资金项目,参与承担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科技重大专项、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市发展改革、科技、经济和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过程中,应当听取示范区内的企业、产业技术联盟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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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示范区内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承担国家和本市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在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中列支间接费用,用于支付实施项目(课题)过程中发生的管理、协调、监督费用,以及其他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www.61k.com]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教育、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整合公共科技资源,采取多种方式为示范区内的企业创新发展提供研发、工业设计、咨询、检测、测试等技术服务,帮助企业研发新产品、调整产品结构、创新管理和开拓市场。

第二十四条 支持示范区内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产业技术联盟利用各自优势,开放和共享科技资源,共同培养人才,共建国家和本市的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共性技术研发平台,联合承担科技项目,开展产学研用交流与合作。

支持战略科学家领衔组建新型科研机构。

第二十五条 鼓励示范区内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依法转让科技成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以将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用于奖励和教学、科研及事业发展。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在示范区创办企业,转化科技成果。

第二十六条 对本市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示范区内承担项目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组织就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约定知识产权目标和实施转化期限,在项目验收时对知识产权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自主创新战略和首都科学发展需要,定期发布一批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和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与应用示范项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示范区内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由其组成的联合体参与招标。

第二十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示范区创新创业主体的自主创新活动;通过首购、订购、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和组织实施示范项目、推广应用等方式,发挥政府采购对社会应用的示范引领作用。

第二十九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示范区创新创业主体的创新产品纳入本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推荐示范区创新创业主体的创新产品纳入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目录。

市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使用首台(套)装备的风险补偿机制。

第三十条 使用市、区两级财政资金的采购以及市、区两级财政资金全额或者部分投资的市政设施、技术改造、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节能环保等项目,应当采购、使用示范区创新创业主体的创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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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招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评标规则中应当对示范区创新创业主体的创新产品给予一定的价格扣除或者加分。(www.61k.com]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不断加大科技资金的投入;建立健全资金统筹机制,统筹各类资金的使用,采取股权投资、贴息、补助等方式,重点支持示范区内的重大科技研发、成果转化项目;逐步提高科技和产业化资金的统筹比例和使用效率。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在示范区创新创业、建设创新环境和促进产业发展。

市人民政府可以运用科技产业投资基金和绿色产业投资基金等产业投资基金,支持科技成果在示范区转化。

第三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专利、商标、著作权等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补贴、奖励等措施,支持示范区内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相关人员获得专利权、商标注册和著作权登记。

鼓励示范区内的企业成立专利联盟,构建专利池,提高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能力。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和帮助示范区内的企业制定和实施商标战略,加强商标管理,培育驰名商标、著名商标。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企业申请,对企业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在本市企业名称登记中予以保护。

第三十四条 支持示范区内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创新创业主体开展标准创新,参与创制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成立标准联盟,加强与国内外标准化组织的战略合作,推动技术标准的产业化应用,促进创新产品开发。

第三十五条 专利、商标、著作权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示范区知识产权保护的举报、投诉、维权、援助平台以及有关案件行政处理的快速通道,完善行政机关之间以及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案件移送和线索通报制度。

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鼓励、引导示范区内的企业建立专利预警制度,支持协会、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目标市场的知识产权预警和战略分析服务。

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企业专利海外应急援助机制,指导企业、协会制定海外重大突发知识产权案件应对预案,支持协会、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海外知识产权纠纷、争端和突发事件的应急援助。

第四章 人才资源

第三十六条 本市在示范区建设人才特区。

示范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示范区创新创业型人才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流动、评价等制度,为示范区内的人才发展提供服务和保障。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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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支持示范区内的组织根据需要引进高端领军人才和高层次人才。[www.61k.com)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为高端领军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在企业设立、项目申报、科研条件保障、户口或者居住证办理、房屋购买和租赁等方面提供便利。

本市在示范区建立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相适应的职称评价制度,为工程技术人员提供职称评价服务;对示范区内的企业引进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方面的紧缺人才,建立侧重能力、业绩、潜力、贡献等综合素质的人才评价机制和突出贡献人才的直接引进机制。

第三十八条 示范区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以采取职务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折股、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等方式,对作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股权和分红激励。

示范区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可以探索符合自身特点和有利于鼓励创新的激励机制。

第三十九条 支持高等院校利用自身优势,结合示范区的发展需求开展新的学科建设,开设创新创业培训课程。支持示范区内的企业接收高等院校学生实习和就业,促进企业与高等院校合作培养创新型人才。

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负责人举荐人才在示范区承担重大科技创新和产业化项目。

第四十条 鼓励协会等社会组织在示范区开展人才信用评价和管理,建立人才信用记录,推广使用人才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

第四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技、教育、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示范区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与企业的沟通交流机制,促进科技人员与企业的双向选择。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示范区创新创业、为示范区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科技金融

第四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在示范区开展金融创新,促进技术与资本的对接。

市金融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健全企业上市联动机制,为企业上市提供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支持示范区内的企业上市。支持示范区内的企业在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支持示范区内的企业运用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公司债、信托计划等方式筹集资金,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第四十四条 支持商业银行、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和小额贷款机构开展针对示范区内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信用贷款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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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商业银行在示范区内设立专营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考核奖励、风险管理、授信、贷款审批和发放等机制,为企业融资服务。[www.61k.com)

支持企业和其他组织在示范区内设立为科技型企业服务的小额贷款机构和担保机构。 本市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为商业银行、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和小额贷款机构开展针对示范区内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信用贷款、信用保险、贸易融资、产业链融资等提供风险补偿。

第四十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设立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和基金,采取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等多种方式,支持境内外创业投资机构在示范区开展不同阶段的投资业务。

第四十六条 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支持商业银行、担保机构、保险机构为示范区内的中小企业投标承担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立项的重大建设工程提供优惠、便捷的金融服务,对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或者其他资金支持。

第四十七条 支持示范区内的企业购买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信用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意外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商业养老保险等保险服务。

鼓励保险机构在示范区设立专营机构,创新保险产品,建立保险理赔快速通道,分散企业创业风险。

第四十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示范区内的企业开展并购重组,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第六章 土地利用

第四十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统筹示范区与周边地区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以及其他配套设施的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五十条 示范区集中新建区的建设用地应当用于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配套设施建设。

鼓励将示范区城市建成区存量土地用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

市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示范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评价和动态监测机制,提高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

第五十一条 示范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建立对企业使用示范区建设用地的联审机制,制定示范区的产业目录和项目入驻标准、程序,统筹企业、项目的进入、调整和迁出。

第五十二条 示范区内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研发和产业化项目用地,经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出让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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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区内原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改变用途;确需转让的,须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有优先购买权。(www.61k.com]

示范区探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的流转机制,重大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项目可以通过租赁、入股和联营联建等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第七章 政府服务和管理

第五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建立示范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化促进中心服务平台,健全跨层级联合工作机制,统筹政府的资金投入和土地、人才、技术等创新资源配置,推进政策先行先试、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科技金融改革、创新型人才服务、新技术应用推广和新产品政府采购等工作。

第五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和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生态良好、节能环保、用地集约、产业聚集、设施配套的原则,编制示范区建设的各类规划。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相关规划。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对示范区各类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可以依法对规划进行调整。

第五十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示范区内的组织和个人办理行政许可、审批、年检和其他服务、管理事项,应当简化程序、缩短期限、减少层级、优化流程,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方式,主动公开对示范区建设所采取的支持措施的适用范围、标准和条件、申请程序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方便组织和个人查询。

第五十六条 本市实行示范区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和科学论证制度。有关示范区建设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机关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媒体公开征集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并组织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论证。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协会等社会组织的沟通协调,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相关政策、规划、计划的起草和拟订,归集、反映行业动态或者成员诉求,反馈相关政策实施情况。

第五十七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技、金融、专利、商标、著作权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建设人才流动和技术、资本、产权交易的平台,促进创新要素的聚集和高效配置。

第五十八条 市统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示范区统计机构,建立并完善符合示范区发展特点的统计指标体系,负责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对示范区建设情况进行监测、分析、预警和评价,组织编制并定期发布中关村指数。

第五十九条 示范区应当完善企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企业信用信息的数据库和公共服务平台,推广使用企业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培育信用产品的应用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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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采购、财政资助、政府投资项目招标等事项办理中,将企业信用报告作为了解企业信用状况的参考。(www.61k.com]

鼓励商业银行、担保机构、小额贷款机构在融资服务中使用企业信用报告。

第六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示范区内的组织和个人开展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提供便利,支持企业在境外开展生产、研发、服务、投资等跨国经营活动。

示范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科技园区的合作,推动人才交流、协同创新和产业合作。

第八章 核心区建设

第六十一条 为发挥创新资源优势,推进体制机制创新,集中力量重点突破,带动示范区整体发展,根据自主创新资源分布状况,在示范区设立核心区,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支持产学研用创新体系建设、科技成果研发、转化和股权激励、科技金融改革、科技经费改革、新型产业组织参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政府采购、工商管理、社会组织管理等体制机制创新的政策和措施在核心区先行先试。

第六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划分管理权限、简化管理程序、直接委托等方式,推进核心区行政审批改革。核心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等方式,优化审批流程,减化审批环节。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减少执法层次、适当下移执法重心的原则,推进核心区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核心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承担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的行政执法权。

第六十四条 核心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和核心区的实际需要,研究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组织和个人在核心区创新创业的政策和措施。

第六十五条 核心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通过规划实施、环境建设、业态调整等方式,推动核心区的土地、资金、人才、技术等资源的统筹配置,吸引创新要素在核心区聚集,建设高端产业集群。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未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实施本条例需要制定配套规章或者其他具体办法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研究制定并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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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www.61k.com]2000年12月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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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1+6”新政

“1”搭建首都创新资源服务平台

1.机构设置

2010年12月31日,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部际协调小组领导机制下,“中关村科技创新和产业化促进中心”(简称首都创新资源平台)在京成立。(www.61k.com]首都创新资源平台由国家有关部门和北京市共同组建,重在进一步整合首都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央企业、高科技企业等创新资源,采取特事特办、跨层级联合审批模式,落实国务院同意的各项先行先试改革政策。

平台下设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审批联席会议办公室、科技金融工作组、人才工作组、新技术新产品政府采购和应用推广工作组、政策先行先试工作组、规划建设工作组和中关村科学城工作组等7个工作机构,由来自北京市29个部门(单位)、中关村10个分园的99名工作人员常驻办公,来自19个国家部委的37名负责人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审批,围绕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先行先试政策扶持等13项受理事项开展工作。

1月底,首都创新资源平台正式开展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包括5个方面:一是研究和落实中央与北京市支持示范区发展的各项政策;二是开展政策宣传和辅导;三是开展联合审批事项的申报受理;四是组织跨层级、跨部门联合审批;五是加强信息沟通和报送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是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审批联席会议的日常办事机构,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负责具体推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项目统筹工作。

科技金融工作组负责协调金融机构开展符合科技企业特点的制度创新、产品创新、服务创新,吸引聚集金融服务资源等工作。

人才工作组主要负责搭建吸引和聚集高端领军人才创新创业的服务平台,吸引国际一流人才团队和科研机构,推动建立有利于创新工作的学术环境和与国际接轨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

新技术产品政府采购和应用推广工作组负责推动实施新技术、新产品政府采购和重大应用示范工程,促进新技术、新产品的应用和推广。

政策先行先试工作组负责研究制定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有关单位股权激励试点方案审批实施细则,加快推进股权激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研经费改革、税收政策、工商管理改革、社会组织改革、知识产权与标准、商标品牌试点等工作。

规划建设工作组按照土地集约利用原则,负责推进实施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空间布局规划,协调推进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的选址、规划建设等方面审批工作,促进重大项目落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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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科学城工作组负责推进中关村科学城建设,推动特色产业园区建设,促进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落地,支持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www.61k.com]

凡是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围绕项目确定、资金支持、选址和产业布局等重大问题,都通过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审批联席会议由专家组成员评定。围绕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和产业基建项目、科技金融扶持、高端人才引进、股权激励试点方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审批,由各工作组联合推进,并行审批,共同研究决策。各工作组通过联席会议为申报企业提供优惠政策支持的“一条龙”服务。

首都创新资源平台受理大厅已正式启用,目前,设立6大类受理窗口,包括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审批、科技金融、人才、新技术新产品政府采购和应用推广、政策先行先试和规划建设等。其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受理窗口主要受理示范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材料,并接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的咨询,进一步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导和政策宣传工作。在受理方面设两类窗口:一类是负责受理各区县、园区管委会统一收集申报企业材料窗口;另一类是负责受理海淀园内注册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窗口。

平台各工作组加大对政策的宣传力度,围绕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中关村科学城项目资金支持和规划建设,“十百千工程”重点企业,高端人才引进,新技术新产品政府采购和应用推广,股权激励、税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政策试点工作,到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产业联盟、行业协会进行讲解、培训,主动了解需求和问题,帮助解决与政策有关的问题。

2.关于公布中关村科技创新和产业化促进中心受理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整合各级资源,创新体制机制,聚集高端要素,促进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构建有利于政策先行先试、项目审批、金融支持的工作机制,提高审批效率,形成高效运转、充满活力的科技创新和产业化服务体系,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北京市联合成立了中关村科技创新和产业化促进中心(简称首都创新资源平台)。现将中关村科技创新和产业化促进中心有关咨询、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审批联席会议办公室

(一)中关村示范区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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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关村科学城项目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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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百千工程”和“瞪羚计划”重点培育企业需求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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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科技部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申报受理

二、科技金融试点及有关扶持政策申请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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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才工作组

(一)“千人计划”、“海聚工程”、“高聚工程”申请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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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才引进申请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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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技术新产品政府采购和应用推广项目申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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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政策先行先试工作组 (一)中关村社会组织登记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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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权激励试点申请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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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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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商登记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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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规划建设工作组

示范区产业化基本建设项目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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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一年一月六日

“6”支持在中关村深化实施先行先试改革的6条政策

(一)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试点政策

1.财政部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收益权管理改革

试点的意见

财教[2011]127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积极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进一步激发区内中央级事业单位及其研发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按照国务院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科技成果收益权管理改革试点的要求,财政部决定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收益权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www.61k.com]

一、本意见所指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收益包括:

(一)《财政部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进行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权改革试点的通知》(财教[2011]18号)规定的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行为产生的收益。

(二)中央级事业单位按照《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有关规定,对利用其拥有的科技成果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进行初次处置产生的收益,不包括二次或多次转让股权(权益)产生的收益。

以上收益是指按照财教[2008]495号文件有关规定应上缴中央国库的处置收入。

二、科技成果收益分段按比例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统筹用于科研及相关技术转移工作,其余部分上缴中央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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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科技成果价值在800万元以下、800-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三种情况,分别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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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科技成果价值的界定按照《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

教[2008]495号)有关规定执行。(www.61k.com)

三、中央级事业单位按照财教[2011]18号文件规定报批有关处置事项时,其收益

如属于按照财教[2008]495号文件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扣除奖励资金后的收益,需同时报送有关奖励方案。

四、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收益的管理,应上缴中央财政的部

分要督促单位及时上缴,留归单位的部分要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五、对于特殊的处置事项,国家保留对其收益上收的权利。

六、本意见适用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中央级事业单位,自意见发布之

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发生的相关处置事项。已经发布的相关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依照本意见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2.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进行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权改革试点的通知

财教[2011]1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积极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进一步激发区内中央级事业单位及其研发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财政部决定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进行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权改革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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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是指,中央级事业单位对其拥有的科技成果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出售、转让等。(www.61k.com)

二、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权限: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下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自主进行处置,并于一个月内将处置结果报财政部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上(含)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由所在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审批。

三、本通知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中央级事业单位中试行。已经发布的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依照本通知执行。试行时间为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二)税收优惠试点政策

1.北京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支将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

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京财税[2010]2948号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示范区各园区管委会,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中共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1号,以下简称81号文件)、《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2号,以下简称82号文件)、《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3号,以下简称83号文件)等三个文件。为贯彻落实中关村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试点税收政策,现将上述文件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具体管理办法和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

(一)为方便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中关村示范区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备案,享受示范区试点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归属国家税务局管理的,应按照市国税局有关减免税管理工作的规定执行,企业所得税归属地方税务局管理的,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工作规程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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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3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www.61k.com]

(二)企业申请备案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1、《中关村示范区科技创新创业税收政策综合备案表》;

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3、中关村示范区各园区管委会出具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在园区内在册证明》;

4、符合81号文件规定的,还应报送该文件第十一条规定的资料,其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科技部门鉴定意见的,市级科技部门在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中的"鉴定意见"时,应明确"该研发项目符合81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和领域范围";

5、符合82号文件规定的,还应报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情况表》。

二、关于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

(一)83号文件第一条所称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指获得股权奖励的技术人员按照实际发生的股权转让次数,在每次取得股权转让收益后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83号文件精神,企业技术人员享受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应由奖励单位在股权奖励次月7日内持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

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2、中关村示范区各园区管委会出具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在园区内注册证明》;

3、纳入示范区股权激励试点工作范围,并按照示范区股权激励试点工作要求,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奖励单位股权奖励方案和获奖技术人员名单;

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股权奖励个人情况表》。

(三)奖励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理税款义务,走在股权奖励发生次年3月31日前,填写《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股权奖励个人变化情况表》(附件8),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宣传辅导,及时为企业出具相关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税收政策落实的过程中,加强对技术人员获得奖励情况、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况、研发费加计扣除情况以及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情况的备案管理,做好纳税服务。

四、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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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2.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81号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6号)、《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等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示范区内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进行完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试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示范区内的科技创新创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即注册在示范区内、实行查账征收、经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www.61k.com]

二、本通知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北京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三、企业在示范区内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当前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以及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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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www.61k.com]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以及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鉴定、评审、验收费用。

四、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五、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六、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一)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八、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九、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通知附件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十、企业应于年度终了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通知规定的各项资料。企业可以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年度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市级科技部门出具的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

十一、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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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www.61k.com]

(三)《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附件1)、《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汇总表》(附件2)。

(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五)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科技部门鉴定意见的,应提供市级科技部门出具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附件3)。

(七)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十二、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通知的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十三、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

十四、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

十五、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十六、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应当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分摊方法。

十七、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集团母公司负责编制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

十八、税企双方对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和金额有争议的,如有关企业集团成员公司分别设在北京市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用;有关企业集团成员公司均设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按照北京市税务机关的裁决意见扣除实际分摊的研究开发费。

十九、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执行。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

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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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6号)、《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128号)等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示范区内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对示范区内的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www.61k.com]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科技创新创业企业,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1号)第一条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

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83号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通知通知如下:

一、对示范区内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技术人员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科技创新创业企业,是指注册在示范区内、实行查账征收、经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企业相关技术人员,是指企业重要的技术人员和企业主营管理人员,包括以下人员:

1、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作出重大 47

中关村产业园 中关村科技园区主要优惠政策2011版

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研究开发和向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主要技术人员。(www.61k.com)

2、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四、对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且按照现行有关政策规定计算在收个人所得税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

五、技术人员获得股权后再转让时,对转让的差价收入,即转让收入高于获得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的部分,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在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经有关部门批准获得股权奖励的技术人员,可享受上述延期纳税的优惠。

七、请北京市根据以上规定研究制定对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延期纳税的具体管理办法。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三)股权激励试点政策

1.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0]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实施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对于探索企业分配制度改革,建立有利于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长期激励分配机制,充分发挥技术、管理等要素的作用,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我们制定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科技部反映。

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实施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统筹兼顾、因企制宜、稳步推进、规范实施”的原则,按照国家统一办法执行,既要营造科技创新的政策环境,激发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开展自主创新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又要依法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在实施步骤、方式、范围上,不搞“一刀切”,不能急于求成,不能形成新的“大锅饭”分配体制。各级财政、科技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实施的监督,注意总结经验。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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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设的国家级自主创新示范区,报经国务院批准实行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的,按照《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执行。[www.61k.com)

财政部 科技部

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有利于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分配机制,调动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科技成果转化,依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以下企业:

(一)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院所转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二)示范区内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

(三)其他科技创新企业。

第三条 股权激励,是指企业以本企业股权为标的,采取以下方式对激励对象实施激励的行为:

(一)股权奖励,即企业无偿授予激励对象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二)股权出售,即企业按不低于股权评估价值的价格,以协议方式将企业股权(包括股份,下同)有偿出售给激励对象。

(三)股票期权,即企业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行权价格购买本企业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

分红激励,是指企业以科技成果实施产业化、对外转让、合作转化、作价入股形成的净收益为标的,采取项目收益分成方式对激励对象实施激励的行为。

第四条 激励对象应当是重要的技术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以下人员:

(一)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做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做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研究开发和向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主要技术人员。

(二)对企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企业不得面向全体员工实施股权或者分红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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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监事、独立董事、企业控股股东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得参与企业股权或者分红激励。[www.61k.com]

第五条 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企业发展战略明确,专业特色明显,市场定位清晰。

(二)产权明晰,内部治理结构健全并有效运转。

(三)具有企业发展所需的关键技术、自主知识产权和持续创新能力。

(四)近3年研发费用占企业销售收入2%以上,且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10%以上。

(五)建立了规范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员工绩效考核评价制度。

(六)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经过中介机构依法审计,且近3年没有因财务、税收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

第六条 企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有利于企业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国家和企业股东的利益,并接受本级财政、科技部门的监督。

激励对象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企业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激励对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应当对企业损失予以一定的赔偿,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 企业实施股权或者分红激励,应当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二章 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

第八条 企业以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方式实施激励的,除满足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企业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应当占企业近3年年初净资产总额的20%以上,且实施激励当年年初未分配利润没有赤字。

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是指激励方案获批日上年末账面净资产相对于近3年年初账面净资产的增加值,不包括财政补助直接形成的净资产和已经向股东分配的利润。

第九条 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的激励对象,除满足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外,应当在本企业连续工作3年以上。

股权奖励的激励对象,仅限于技术人员。

企业引进的“千人计划”、“中科院百人计划”、“北京海外高层次人才聚集工程”、“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聚集工程”人才,教育部授聘的长江学者,以及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研究开发和向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主要技术人员,其参与企业股权激励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工作年限限制。

第十条 企业用于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的激励总额,不得超过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35%。其中,激励总额用于股权奖励的部分不得超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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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用于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的激励总额,应当依据资产评估结果折合股权,并确定向每个激励对象奖励或者出售的股权。[www.61k.com)其中涉及国有资产的,评估结果应当经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以下统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核准或者备案。

第十一条 企业用于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的激励总额一般在3到5年内统筹安排使用,并应当在激励方案中与激励对象约定分期实施的业绩考核目标等条件。

第三章 股票期权

第十二条 企业以股票期权方式实施激励的,应当在激励方案中明确规定激励对象的行权价格。

确定行权价格时,应当综合考虑科技成果成熟程度及其转化情况、企业未来至少5年的盈利能力、企业拟授予全部股权数量等因素,且不得低于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核准或者备案的每股评估价。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与激励对象约定股票期权授予和行权的业绩考核目标等条件。 业绩考核指标可以选取净资产收益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现金营运指数等财务指标,但应当不低于企业近3年平均业绩水平及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激励方案中明确股票期权的授权日、可行权日和行权的有效期。 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年。

股票期权行权的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规定激励对象在股票期权行权的有效期内分期行权。

股票期权行权的有效期过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自动失效。

第四章 股权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标的股权来源:

(一)向激励对象增发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回购股份。

(三)现有股东依法向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股权。

第十七条 企业不得为激励对象购买股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激励对象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贷款提供担保。

第十八条 激励对象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捐赠其股权。

激励对象获得股权激励后5年内本人提出离职,或者因个人原因被解聘、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股权全部退回企业,其个人出资部分由企业按审计后净资产计算退还本人;以股票期权方式实施股权激励的,未行权部分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 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标的股权,一般应当由激励对象直接持股。

激励对象通过其他方式间接持股的,直接持股单位不得与企业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或者发生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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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企业以股权出售或者股票期权方式授予的股权,激励对象在按期足额缴纳相应出资额(股款)前,不得参与企业利润分配。[www.61k.com)

第二十一条 大型企业用于股权激励的股权总额,不得超过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10%。

大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分红激励

第二十二条 企业可以根据以下不同情形,选择不同方式实施分红激励:

(一)由本企业自行投资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自产业化项目开始盈利的年度起,在3至5年内,每年从当年投资项目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但不高于30%用于激励。

投资项目净收益为该项目营业收入扣除相应的营业成本和项目应合理分摊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及税费后的金额。

(二)向本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转让科技成果所有权、使用权(含许可使用)的,从转让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20%但不高于50%用于一次性激励。

转让净收益为企业取得的科技成果转让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和企业为该项科技成果投入的全部研发费用及维护、维权费用后的金额。企业将同一项科技成果使用权向多个单位或者个人转让的,转让收入应当合并计算。

(三)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实施转化的,自合作项目开始盈利的年度起,在3至5年内,每年从当年合作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但不高于30%用于激励。

合作净收益为企业取得的合作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和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后的金额。

(四)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其他企业的,自入股企业开始分配利润的年度起,在3至5年内,每年从当年投资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但不高于30%用于激励。

投资收益为企业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后,从被投资企业分配的利润扣除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第二十三条 企业实施分红激励,应当按照科技成果投资、对外转让、合作、作价入股的具体项目实施财务管理,进行专户核算。

第二十四条 大中型企业实施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可以探索实施岗位分红激励制度,按照岗位在科技成果产业化中的重要性和贡献,分别确定不同岗位的分红标准。

企业实施岗位分红激励的,除满足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企业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应当占企业近3年年初净资产总额的10%以上,实施当年年初未分配利润没有赤字,且激励对象应当在该岗位上连续工作1年以上。

企业年度岗位分红激励总额不得高于当年税后利润的15%,激励对象个人岗位分红所得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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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高于其薪酬总水平(含岗位分红)的40%。(www.61k.com)

第二十五条 企业实施分红激励所需支出计入工资总额,但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不作为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险费、补充养老及补充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的计提依据。

第二十六条 企业对分红激励设定实施条件的,应当在激励方案中与激励对象约定相应条件以及业绩考核办法,并约定分红收益的扣减或者暂缓、停止分红激励的情形及具体办法。

实施岗位分红激励制度的大中型企业,对离开激励岗位的激励对象,即予停止分红激励。

第六章 激励方案的拟订和审批

第二十七条 企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应当拟订激励方案。激励方案由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者董事会(以下统称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负责拟订。

第二十八条 激励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企业发展战略、近3年业务发展和财务状况、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

(二)激励方案拟订和实施的管理机构及其成员。

(三)企业符合本办法规定实施激励条件的情况说明。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具体名单及其职位和主要贡献。

(五)激励方式的选择及考虑因素。

(六)实施股权激励的,说明所需股权来源、数量及其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与激励对象约定的业绩条件,拟分次实施的,说明每次拟授予股权的来源、数量及其占比。

(七)实施股权激励的,说明股权出售价格或者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依据。

(八)实施分红激励的,说明具体激励水平及考虑因素。

(九)每个激励对象预计可获得的股权数量、激励金额。

(十)企业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十一)企业未来三年技术创新规划,包括企业技术创新目标,以及为实现技术创新目标在体制机制、创新人才、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创新管理等方面将采取的措施。

(十二)激励对象通过其他方式间接持股的,说明必要性、直接持股单位的基本情况,必要时应当出具直接持股单位与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或者不发生关联交易的书面承诺。

(十三)发生企业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激励对象职务变更、离职、被解聘、被解除劳动合同、死亡等特殊情形时的调整性规定。

(十四)激励方案的审批、变更、终止程序。

(十五)其他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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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激励方案涉及的财务数据和资产评估价值,应当分别经国有产权主要持有单位同意的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和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www.61k.com]

第三十条 企业内部管理机构拟订激励方案时,应当以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企业内部管理机构应当将激励方案及听取职工意见情况先行报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

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相关材料报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由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相关材料暂报其主管的部门、机构批准。

第三十二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严格审核企业申报的激励方案。对于损害国有股东权益或者不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激励方案,应当要求企业进行修改。

第三十三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要求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者外聘律师对激励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对以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

(一)激励方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二)激励方案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企业及现有股东利益。

(三)激励方案对影响激励结果的重大信息,是否充分披露。

(四)激励可能引发的法律纠纷等风险,以及应对风险的法律建议。

(五)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四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后,企业内部管理机构应当将批准的激励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激励方案时,国有股东代表应当按照批准文件发表意见。

第三十五条 企业可以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选择一种或者多种激励方式,但是对同一激励对象不得就同一职务科技成果或者产业化项目进行重复激励。

对已按照本办法实施股权激励的激励对象,企业在5年内不得再对其实施股权激励。

第七章 激励方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应当在激励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将以下材料报送本级财政、科技部门:

(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方案。

(二)相关批准文件、股东(大)会决议。

(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

第三十七条 企业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督促企业内部管理机构严格按照激励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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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实施激励。[www.61k.com]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在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以下情况:

(一)实施激励涉及的业绩条件、净收益等财务信息。

(二)激励对象在报告期内各自获得的激励情况。

(三)报告期内的股权激励数量及金额,引起的股本变动情况,以及截至报告期末的累计额。

(四)报告期内的分红激励金额,以及截至报告期末的累计额。

(五)激励支出的列支渠道和会计核算方法。

(六)股东要求披露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九条 企业实施激励导致注册资本规模、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变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相关批准文件、股东(大)会决议等,及时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条 因出现特殊情形需要调整激励方案的,企业内部管理机构应当重新履行内部审议和外部审批的程序。

因出现特殊情形需要终止实施激励的,企业内部管理机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对职工个人合法拥有、企业发展需要的知识产权,企业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原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实行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的若干意见》(财企[2006]383号)第三条的规定实施技术折股。

第四十二条 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经批准以科技成果向企业作价入股,可以按科技成果评估作价金额的20%以上但不高于30%的比例折算为股权奖励给有关技术人员,企业应当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作价入股的股权中划出相应份额予以兑现。

第四十三条 企业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没有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实施分红激励的,作价入股经过3个会计年度以后,被投资企业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以被投资企业股权为标的,对重要的技术人员实施股权激励。但是企业应当与被投资企业保持人、财、物方面的独立性,不得以关联交易等手段向被投资企业转移利益。

第四十四条 企业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激励条件而向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应当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进行,并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和国资委、财政部印发的《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执行。

第四十五条 财政、科技部门对企业股权或者分红激励方案及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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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中“以上”均含本数。(www.61k.com]

第四十七条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财政部科技部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的补充通

财企[2011]1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明确中央级事业单位全资与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的审批主体及程序,积极稳妥推进审批工作,现就《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财企[2010]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教育部(财务司、科技发展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中科院(计划财务局)等主管部门、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资产管理权属,负责对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进行审批。

二、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申报前,应当由中央级事业单位审核通过。

三、主管部门自受理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交出书面审定意见,符合条件的形成审批文件,正式行文批复。

四、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并对外公布。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3.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

股权激励登记试行办法》的通知

京工商发[2010]94号

各区县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执法大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意见》(工商办字[2009]200号)精神,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激励登记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六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激励登记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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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建立有利于企业自主创新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科技成果转化,规范股权激励的有关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www.61k.com)

第二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院所转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他科技创新企业以企业股权为标的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激励申请办理登记注册的,适用本办法。

示范区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入股,实施股权激励申请办理登记注册的,适用本办法。

前两款中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为股权激励实施方,对股权激励实施方做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为激励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申请办理登记注册的股权激励方式包括:

1、股权奖励;

2、股权出售;

3、股票期权;

4、科技成果入股;

5、科技成果折股。

第四条 本办法第二条标的股权来源包括以下方式:

1、向激励对象增发股份;

2、向现有股东回购股份;

3、现有股东依法向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股权。

第五条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及部门规章规定股权激励实施方转让股权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实施股权激励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实施股权激励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

激励对象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投资人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按照本办法第二条办理设立登记的,依照现行登记管辖的有关规定执行;办理变更登记的,股权激励的标的股权所在公司登记机关为登记管辖机关。

第二章 股权奖励、股权出售和股票期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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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股权激励实施方无偿授予激励对象一定份额的股权(股份),或者以协议方式将公司股权(股份)有偿出售给激励对象实施股权奖励或者股权出售的,应当办理公司股权变更登记。[www.61k.com)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还应当办理有关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的变更登记。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转让股份的,应当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 公司以股票期权方式实施股权激励,激励对象在股票期权的有效期内按照预先确定的行权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应当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发起人(股东)转让股份的,还应当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申请公司变更登记或者备案的,应当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当一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股权激励方案的批复文件;

(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凭证。

第三章 科技成果入股登记

第十条 股权激励实施方以本单位科技成果作为出资设立公司或者向其他公司投资入股,并将出资获得的部分股权(股份)奖励给激励对象,激励对象成为被投资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应当办理公司设立或者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投资人或者公司应当依照股权激励方案的批复文件确认奖励给激励对象的股权(股份)份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或者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申请公司设立或者变更登记的,应当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科技成果入股办理变更登记涉及注册资本增加的,应当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还应当办理有关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的变更登记。

科技成果入股激励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当一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股权激励方案的批复文件;

(二)依法登记的具有评估资格和科技成果评估能力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三)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批复或者备案表;

(四)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凭证。

第四章 科技成果折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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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股权激励实施方将激励对象个人所有的科技成果评估作价折合为一定份额的本公司股权(股份),或者按照该科技成果实施转化成功后为公司创造的新增税后利润折价为本公司股权(股份),吸收激励对象成为本公司股东的,应当办理公司变更登记。[www.61k.com]

第十四条 用于折股的科技成果的折股比例可以由依法登记的具有评估资格和科技成果评估能力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确定,也可以由股权激励实施方与激励对象自行约定,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申请公司变更登记的,应当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科技成果折股办理变更登记涉及注册资本增加的,应当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还应当办理有关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的变更登记。

科技成果折股激励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当一并提交股权激励方案的批复文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实施股权激励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和公司股东的利益。

第十七条 因股权激励登记行为违反《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机关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非公司制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同时实施股权激励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非国有及非国有控股的其他科技创新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市属单位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中示区组发[2010]17号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财政部、科技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财企[2010]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推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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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市属单位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工作,根据《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单位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示区组发[2009]3号)、《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示区组发[2009]12号),结合示范区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工作的经验和做法,特制定本意见。(www.61k.com)

一、激励方式和要求

示范区内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院所转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以及其他科技创新企业,可以采用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分红激励的方式,具体参照《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市属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可以采取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方式。市属院所转制企业可参照科研院所适用科技成果入股激励方式。

示范区及北京市相关委办局及管理机构,对涉及股权和分红激励的具体工作,应积极配合和落实。

二、市属单位科技成果评估结果备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京国资发[2008]5号),采取科技成果入股方式的市属单位,其科技成果评估结果备案包括评估结果公示和办理备案手续两个环节。

由中国技术交易所对市属单位科技成果评估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由中国技术交易所向市属单位出具《股权激励涉及科技成果项目评估结果确认证明》。

市属单位依据上述证明文件、激励方案及其批复文件、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到主管部门办理评估备案手续。实施激励单位是市国资委授权备案单位或隶属于市国资委授权备案单位的,由授权单位办理备案手续并出具《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实施激励单位不是市国资委授权备案单位,也不隶属于授权单位的,由市国资委办理备案手续并出具《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三、市属企业资产评估值核准或备案

市属企业在核定股权奖励和出售的激励额度时,需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依据《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京国资发[2008]5号),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范围资产总额账面值或资产总额评估值大于或等于1亿元人民币的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核准;资产总额评估值大于或等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小于1亿元人民币的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备案;其他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或授权备案单位负责备案。

四、市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有关问题

(一)不准转作经营性使用的资产

根据《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国资事发[1995]89号)中规定,国家财政拨款、上级补助和维持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资产不准转作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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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使用。[www.61k.com)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用现金出资入股。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将事业性收入用于投资入股。

(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对外投资审批

市属事业单位采取科技成果入股方式,根据批复文件及科技成果评估结果备案,由市财政局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对外投资审批手续。相关单位需依据批复文件和《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绩效[2008]397号)的相关规定,提供所需材料和文件。

五、市属单位国有产权变更手续

市属单位股权激励中涉及国有产权变更的,应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前,到市国资委办理产权变动登记手续。其中涉及国有产权转让(含股权奖励)的,应另由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六、市属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工资总额管理

实行工资总额管理的市属科研院所、高等学校,根据已批复激励方案所确定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激励支出部分,按照北京市工资总额管理的有关规定,经批准可一次性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但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

七、股权激励实施相关财务信息的披露与报送

实施股权激励的市属单位在每年的财务报告中,应对实施情况相关的财务信息予以充分披露,并报送市财政和科技部门。

5.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

中示区组发[2010]24号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刘淇书记关于“加强中关村示范区各项先行先试政策的工作力度,推进中关村示范区发展”的指示精神,经市领导同意,现将进一步推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在市、区所属国有全资和控股的科技型企业中全面开展分红激励,稳妥推进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开展股权奖励与出售、股票期权的激励,确保2010年底前完成100家以上企业股权激励方案的申报审批工作。积极鼓励中关村民营科技企业开展股权激励。

二、工作安排

(一)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组(以下简称试点工作组)负责加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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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与国家有关部委协调沟通,积极推动中央在京机构的股权与分红激励工作,并做好市属单位股权激励工作的相关指导和服务。(www.61k.com]

(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推进以下工作:

组织所属国有全资和控股科技型企业填写《科技型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情况调查表》,掌握所属科技型企业总体情况。汇总报试点工作组。

组织拟开展股权激励的所属科技型企业,按照《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与分红激励试点工作方案模板》要求编制试点方案。经试点工作组审批后开展试点。

将已实施股权激励企业的激励方案报试点工作组,纳入试点。试点工作组将对企业的股权激励制度进行指导和规范,并统筹相关政策集中支持。

(三)试点工作组办公室组织推动中关村民营科技企业开展股权激励。

三、工作制度

(一)建立联络员和工作考核制度。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明确负责领导、责任部门及部门联络人,并填报《股权与分工激励工作联络表》。

(二)建立工作半月报制度。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每两周统计股权和分红激励进展情况,由试点工作组汇总后呈报市领导。

(三)开展工作总结与分析。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于2010年12月31日前上报各系统股权和分红激励情况的总结,由试点工作组汇总后呈报市领导。

(四)对组织实施情况较好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将予以表彰。

四、试点方式的要求

中关村示范区股权与分红激励试点工作,按照《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财企[2010]8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单位试点工作指导意见》(中示区组发[2009]3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工作若干问题解释》(中示区组发[2009]1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支持措施

实施股权激励试点的企业将享受以下支持措施:

(一)优先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辅导。

(二)优先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辅导。

(三)将符合条件的产品认定列入《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

(四)对于符合条件的试点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等资金支持。

(五)对于符合条件的试点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列入北京市重大科技成果产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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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化落地项目资金支持。[www.61k.com)

实施股权与分红激励的中央单位、民营、外资企业,参照并享受上述相关支持措施。 特此通知。

附件:1.科技型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情况调查表

2.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与分红激励试点工作方案模板

3.股权与分红激励试点工作联络表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6.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民营企业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

中科园发[2010]53号

各园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精神,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中示区组发[2010]24号)要求,现将进一步推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民营企业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积极鼓励中关村示范区民营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利用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分红激励等方式,建立有利于民营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长期激励分配机制,充分调动民营企业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创新潜力。各园管委会要按照“扩大宣传、引导服务”的原则,为民营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提供相关指导与服务。

二、工作要求

(一)中关村示范区民营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可以参照以下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1.《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8号)。

2.《关于印发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单位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中示区组发[2009]3号)。

3.《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工作若干问题解释的通知》(中示区组发[2009]12号)。

4.《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市属单位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中示区组发[2010]17号)。

5.《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中示区组发[2010]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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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激励登记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工商发[2010]94号)。[www.61k.com)

(二)各园管委会要充分认识在民营企业中开展股权激励试点的重要意义,努力做好以下工作:

1.建立股权激励试点工作体系,明确负责领导、责任部门及部门联络人。

2.为民营企业提供有关股权激励方式、审批流程、激励方案撰写、激励方案实施等方面政策咨询与辅导。

3.发挥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公司等中介机构的作用,为民营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提供专业化服务。

4.协调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中示区组发[2010]24号)文件中支持民营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的政策和措施。

三、工作安排

(一)按照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组统一部署,由中关村管委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处(以下简称创新处)负责指导推进中关村示范区民营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

(二)各园管委会负责组织推动以下工作:

1.明确负责领导、责任部门及部门联络人,并填写《股权激励试点工作联络表》(见附件1),于2011年1月7日前报至创新处。

2.组织重点民营企业召开座谈会和股权激励试点政策宣讲会,广泛宣传股权激励试点相关政策,动员民营企业积极开展股权激励试点。

3.对民营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情况进行问卷调查(调查问卷模板见附件2),了解目前民营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基本情况(是否已经实施股权激励;采取的激励方式;实施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和困难;激励效果情况),可重点关注国有参股民营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情况。

4.对已经实施股权激励的民营企业,在向各园管委会提交激励方案或激励方案摘要后,由各园管委会统一汇总企业名单,于2011年1月21日前将名单报至创新处。

5.对尚未实施股权激励的民营企业,可由各园管委会或创新处指导撰写股权激励方案。在提交激励方案或激励方案摘要后,由各园管委会统一汇总企业名单,并及时报至创新处。

6.建立股权激励试点工作半月报制度,每月的1日和16日将上半月已经实施股权激励试点企业的名单和企业基本信息报至创新处。

特此通知。

附件:

1.股权激励试点工作联络表.doc

2.民营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情况调查问卷(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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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7.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单位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中示区组发[2009]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和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京办[2009]11号)的精神,推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股权激励试点工作,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化与转移,提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院所转制企业以及国有高新技术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制定本意见。(www.61k.com)

第二条 试点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调动广大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建立长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试点单位、上级单位或投资人、员工之间的利益协调机制;

(二)有利于试点单位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形成持续发展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三)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章 试点范围与激励对象

第三条 示范区内的北京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院所转制企业以及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可以申请成为股权激励改革的试点单位。示范区外的北京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院所转制企业以及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四条 激励对象是对试点单位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是指关键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研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核心技术做出重大创新或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

做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是指利用自己的管理知识,参与战略决策、领导某一主要业务领域、全面负责实施某一领域业务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第三章 激励方式

第五条 参加试点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可以采取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以及其它激励方式;院所转制企业和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采取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折股、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份期权、分红权、科技成果收益分成以及其它激励方式。

第六条 采取科技成果入股方式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国办发[1999]29号)、《关于积极发展、规范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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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教技发[2005]2号)的规定,将不低于20%的科技成果作为出资所获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股份)用于奖励有关人员。[www.61k.com]

第七条 采取科技成果折股方式的,可以按照《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2]48号)、《关于企业实行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的若干意见》(财企[2006]383号)的规定,将科技成果评估作价折合为一定数量的本企业股权(份),或按该科技成果实施转化成功后为企业创造的新增税后利润折价为本企业股权(份)。折股总额应不超过近3年该项科技成果创造的税后利润的35%。

第八条 采取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方式的,可以按照《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2]48号)、《关于企业实行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的若干意见》(财企[2006]383号)的规定,按照一定的净资产增值额,以股权方式奖励有关人员,或按一定的价格系数将企业股权(份)出售给有关人员。用于奖励股权(份)和以价格系数体现的奖励总额之和,不得超过试点企业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35%。

第九条 采取股份期权方式的,可以参照《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2]48号)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完善股权激励业绩考核体系,设定经营难度系数,科学设置业绩指标和目标水平,切实将股权的授予、行使与激励对象业绩考核结果紧密挂钩,并根据业绩考核结果分档确定不同的股权行使比例,对有关人员实施股份期权激励。

第十条 采取科技成果收益分成方式的,可以按照《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国办发[1999]29号)的规定执行,从转让该项职务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或者连续3至5年从实施该科技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对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采取分红权激励的,可根据职务科技成果对企业净利润的贡献程度,从企业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对有关人员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 对于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中对同一激励方式的条件和标准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条件从宽、标准从优的原则进行试点。

第十三条 鼓励试点单位开拓思路,大胆创新,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研究提出适合本单位特点、操作性强、效果明显的激励方式。

第四章 组织落实

第十四条 由北京市科委牵头,中关村管委会、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教委、市工商局、市金融工作局、北京证监局、北京国税局、市地税局、北京产权交易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组成“示范区股权激励改革试点专项工作组”(以下简称试点工作组),在中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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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开展示范区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工作。(www.61k.com]

第十五条 试点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北京市科委,负责试点单位方案受理、初审、跟踪、协调等工作,负责组织评估、审计、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试点单位提供服务。

第五章 工作流程

第十六条 拟参加试点的单位提出试点申请,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向试点工作组提出申请,并向试点工作组办公室报送相关材料,经试点工作组审核同意后列入试点单位名单。

第十七条 试点单位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试点方案。

试点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试点单位基本情况;(二)试点单位科技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三)股本总额、股权结构及职工情况,近3年经营业绩及净资产增值情况;

(四)激励对象范围、条件和方式;(五)有关人员的绩效考核和评价办法等。

第十八条 试点单位应规范且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应经本单位决策机构(如校长办公会、院长办公会等)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非股份制的院所转制企业、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应经本企业总经理办公会同意,并报出资人批准;股份制企业应经股东会同意。

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规定需征求职工代表意见或经职工大会通过的,应听取职工意见或提交职工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规定需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和备案、出具法律意见的,应履行相关程序。

第十九条 试点单位向试点工作组办公室报送试点方案及相关文件。

第二十条 试点工作组办公室受理试点方案并初审通过后,报试点工作组进行联合审批。

第二十一条 试点单位的试点方案经批复后,应及时组织实施,并到有关部门办理资产评估、国有资产变更、工商登记、税务等手续。试点工作组将跟踪方案实施情况,积极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试点单位要严格按照本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进行试点。对弄虚作假、侵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依法查处。

第二十三条 选择若干家单位先行进行试点,具体名单另附。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形成试点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逐步向其他有条件的单位推广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意见由试点工作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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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示区组发[2009]12号

为进一步推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实施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工作,针对前一阶段股权激励试点中所遇到的具体问题,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政策的规定,就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工作的条件、标准和方式等相关问题解释如下(解释未涉及的事项,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一、试点单位参与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工作的条件

试点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根据《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2]48号)和《关于企业实行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的若干意见》(财企[2006]383号)的规定,国有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工作,应是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创新创业型企业。[www.61k.com)

(二)根据《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2]48号)规定,拟采取股权奖励、股权出售或者技术折股方式的非公司制企业,可以在企业改制同时实施股权激励,但应同时符合企业改制和股权激励的政策规定。

(三)试点单位有合并、分立行为的,应在完成上述行为后实施股权激励。

(四)试点单位存在产权(股权)纠纷的,应在清晰产权(股权)关系后,方可开展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工作。

二、关于“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要求

根据《关于印发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单位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中示区组发[2009]3号)文件中确定的“条件从宽、标准从优”的原则和《示范区领导小组专题会会议纪要》(中示区组会[2009]4号)的要求,国有企业实施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的条件按照“近2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占企业净资产总额的20%以上”执行,国有企业实施分红权激励、期权激励的可不受上述条件约束。

上述“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是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非经常性损益主要包括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债务重组损益、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等,具体可参照证监会关于非经常性损益披露的有关规定执行。净资产总额是指计算净资产增值比例的期初数与上述净资产增值额之和。

中介机构应当对上述事项进行专项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三、关于股权(份)出售和奖励的有关问题

(一)奖励对象

根据《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2]48号)第四条规定,股权奖励对象是“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关于企业实行自主创新激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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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分配制度的若干意见》(财企[2006]383号)第五条、第十条规定,股权奖励对象是“关键研发人员”。(www.61k.com]经营管理人员不适用股权奖励方式。

(二)股权(份)出售的价格系数

根据《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2]48号)第五条规定:股权(份)出售是指根据对企业贡献的大小,按一定价格系数将企业股权(份)出售给有关人员;价格系数应当在综合考虑净资产评估价值、净资产收益率及未来收益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售价格不低于经备案或者核准的企业资产评估值。股权(份)出售分期实施的,出售当期净资产收益率应当不低于股权激励前三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三)激励方式的选择

鼓励符合股权(份)奖励及股权(份)出售条件的企业同时采取股权(份)奖励和股权(份)出售方式。

允许试点单位单独采取股权(份)奖励或股权(份)出售方式,根据《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2]48号)第六条规定,股权(份)奖励的数额不得超过奖励总额的一半。

(四)股权变更手续

试点单位股权激励中涉及国有产权变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后,到北京产权交易所办理相关手续。为鼓励试点单位参与试点工作,北京产权交易所免费为试点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四、关于非上市公司期权授予额度和价格

非上市公司期权授予额度,可参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中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即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标的股权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份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期权授权日与获授期权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年;期权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计算不得超过10年。

非上市公司期权的行权价格以评估后每股净资产作为主要确定依据。已在北京证监局备案登记的拟上市公司的期权行权价格参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确定。

五、分红权激励的要求

分红权激励的额度,可参照《关于企业实行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的若干意见》(财企[2006]383号)中关于技术奖励或分成的规定,即年度用于技术奖励或分成的金额同时不得超过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30%。企业实施分红权,需设立经董事会确定的年度业绩考核指标,当企业完成预期的业绩指标时方可实施分红权激励。企业当年未实现预期业绩指标或年度税后利润没有增长的,不得实施分红权激励。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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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科技成果入股和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的有关问题

(一)科技成果入股激励方式适用范围

根据《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国办发[1999]29号),科技成果入股激励方式适用主体是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www.61k.com)根据《关于印发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单位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中示区组发[2009]3号)文件中确定的“条件从宽、标准从优”的原则和《示范区领导小组专题会会议纪要》(中示区组会[2009]4号)的要求,院所转制企业可参照科研院所适用科技成果入股激励方式。

(二)科技成果入股和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的比例要求

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时可以进行一次性奖励,也可使用科技成果入股。奖励比例除需符合《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国办发[1999]29号)的规定外,还需符合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三)已完成科技成果入股的不能再追溯奖励

对于试点单位在2009年3月13日国务院作出《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之前,已完成科技成果入股的,不得再将已属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股权(份)奖励给个人。

(四)科技成果收益分成中“净收入”的界定

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在适用科技成果收益分成激励方式时,“净收入”是指转化收益扣除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相关投入所得收入。

七、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有关问题

根据《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国资事发[1995]89号)中规定,国家财政拨款、上级补助和维持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资产不准转作经营性使用。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用现金出资入股。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将事业性收入用于投资入股。

八、科研院所的有关问题

(一)企业下属科研院所的界定

凡按照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设立、以从事科研为主的差额拨款、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科研院所适用有关政策。

(二)院所转制企业的适用方式条件

院所转制企业采用科技成果入股激励方式的,参照科研院所适用的有关政策,不受“近2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占企业净资产总额的20%以上”条件限制、以及“年度用于技术奖励或分成的金额同时不得超过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30%”条件限制,但应符合《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国办发[1999]29号)关于科技成果入股方式的相关规定。

院所转制企业采用股权(份)奖励和股权出售(份)方式的,参照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对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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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的有关政策,需满足“近2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占企业净资产总额的20%以上”条件限制;院所转制企业采用分红权激励的需满足“年度用于技术奖励或分成的金额同时不得超过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30%”条件限制。[www.61k.com]

九、上市公司开展股权激励适用法规

上市公司参加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工作的,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已在北京证监局备案登记的拟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参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北京市证监局备案。

(四)科研经费管理改革试点政策

1.财政部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改革试点的意见

财教[2011]20号

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改革试点的要求,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改革试点,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试点范围

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分别与北京市政府确定的联合支持的新立项项目中进行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改革试点。

二、试点内容

(一)开展间接费用补偿机制试点。在总结科技重大专项列支间接费用经验的基础上,对试点项目中相关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实行间接费用补偿机制。

(二)开展科研项目经费分阶段拨付试点。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关键节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分阶段拨款。

(三)开展科研项目后补助试点。对于具有明确的、可考核目标的项目实行后补助支持方式,在项目完成并取得相应成果后,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评估或验收后给予后补助。

(四)开展增加科研单位经费使用自主权试点。完善试点项目中相关国家科技计划项目预算调整程序,适当扩大科研单位在项目内部各项费用间预算调整的权限,增加经费使用自主权。

本意见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试点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中试行,相关部门可以会同财政部与北京市就试点有关工作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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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在试点过程中总结经验,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www.61k.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2.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间接费用列支管理办法(试行)

中示区组发[2010]1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和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京办[2009]11号)开展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使用改革试点的精神,根据《关于印发<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218号)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资金试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科技重大专项中间接费用列支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示范区内承担科技重大专项试点项目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试点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

第三条 科技重大专项试点项目是指国务院批准的16个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经严格论证程序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北京科技重大专项,包括“科技北京”行动计划(2009-2012)确定的重大科技工程、《北京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确定的18个重大科技专项以及“北京市调整和振兴产业实施方案”中的科技重大项目。

第四条 间接费用采取分类核定、比例控制、统筹安排、自主分配、规范使用的原则。 间接费用采用重大专项项目成本费用摊销的方法,在专户内按月核算编列相应支出。

第二章 间接费用支出内容

第五条 间接费用是指在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试点项目过程中发生的管理、协调和监督费用,以及其他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承担试点项目的试点单位是间接费用统筹管理和使用的主体。

第六条 间接费用支出内容

根据试点项目、试点单位性质,间接费用按照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相关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一)科研条件支撑费,是指试点项目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对高等院校、有财政事业费拨款的科研院所使用其内部非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使用费、水电气暖消耗费、图书馆及资料室使用费、网络信息运行管理服务费;没有财政事业费拨款以及转制科研院所企业固定资产房屋设备折旧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费等各支撑条件费用的补助支出。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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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协调管理费,是指试点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内部非独立经济核算单位项目前期申请费、可行性论证、外协合作费、财务核算费用、资料档案保管费等科研管理组织、协调等管理工作经费。(www.61k.com)

(三)监督检查费,是指试点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内部验收论证、检查审计等监督工作经费。

(四)科研人员激励费,是指根据对科研人员的绩效考核,结合科研实绩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统筹安排的科研人员激励支出经费。

(五)其他间接费用。

第七条 间接费用的核定比例

中央财政安排的重大专项资金,执行《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市财政资金安排的重大专项资金,间接费用应据实列支,根据承担试点项目的试点单位性质,总额核定比例如下:

(一)示范区内高等院校、财政全部补助的试点单位承担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间接费用列支比例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13%。

(二)示范区内财政部分补助的试点单位承担科技专项项目(课题)间接费用列支比例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15%。

(三)示范区内转制科研院所、企业及无财政补助的试点单位承担重大科技专项项目(课题)间接费用列支比例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20%。

间接费用中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间接费用中用于科研人员激励支出的部分,应当在对科研人员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实绩,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统筹安排。

第三章 间接经费预算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间接费用预算一经批复一般不予调增,严格按照规定的资金开支范围和比例支出,严禁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九条 示范区内试点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间接经费管理办法,细化间接费用核算,加强间接经费使用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 对于间接费用使用管理存在弄虚作假等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试点工作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原《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经费间接费用列支管理办法(试行)》(中示区组发[2009]7号)同时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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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www.61k.com)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试点政策

1.关于完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科发火[2011]90号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2008年科技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制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实施两年多的情况,结合示范区建设的实际需要,在不改变原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体系结构和管理权限的前提下,以《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为基础,同意将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的相关政策内容(见下文)在示范区内先行先试。

二、试点工作认定的企业,应为示范区内设立的企业。试点工作时间从2010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

示范区外的企业仍按照现行《认定办法》执行。

三、示范区内注册满半年不足一年的企业,符合本《通知》中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关村示范区试行)》(见附件,以下简称《高新技术领域》)及《认定办法》中科技人员与研发人员所占比例的规定,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20%以上的,可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发蓝底证书,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不享受税收优惠。

在试点工作时间内,企业注册满一年的,可按《认定办法》和本《通知》的规定重新认定,认定合格后按《认定办法》执行,蓝底证书自动失效。

四、试点企业的产品(服务)应属于《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五、在现有《工作指引》的基础上补充完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内容。

在《工作指引》五(一)中,增加反映创新成果的“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经审(鉴)定的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防专利、技术秘密”作为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相应地,对《工作指引》六(二)1的A选项调整为“□A.6项,或1项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防专利、技术秘密;在《工作指引》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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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二)2的[说明]1中增加“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防专利、技术秘密”。[www.61k.com]

本《通知》所称技术秘密是指:支撑主营产品技术路线实现的关键技术秘密。企业从事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10%以上的企业,可以技术秘密作为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申报。由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参照专利实质性审查提出技术秘密鉴定管理办法,报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后实施。

六、对《工作指引》六(二)“各单项指标的测算依据”进行调整完善。以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在认定组织工作中发挥技术专家的技术专长,对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水平、科技研发及成果转化能力进行评价;科技研究开发管理水平、企业总资产和销售额增长率指标由认定机构组织评价。

七、《工作指引》六(二)1[说明]4调整为:“知识产权以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企业应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一年内提供授权证书,否则应补缴税款)为准”。

八、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六)建设全国场外交易市场试点政策

1.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上市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代办系统”)报价转让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公司从事推荐非上市公司股份进入代办系统报价转让,代理投资者参与在代办系统挂牌的非上市公司股份的报价转让(以下简称“报价转让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参与股份报价转让试点的非上市公司、证券公司、投资者等应当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本办法及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证券公司从事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业务,应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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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证券公司应督促挂牌公司按照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www.61k.com]挂牌公司可自愿进行更为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六条 参与挂牌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可以是下列人员或机构:

(一) 机构投资者,包括法人、信托、合伙企业等;

(二) 公司挂牌前的自然人股东;

(三) 通过定向增资或股权激励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四) 因继承或司法裁决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五) 协会认定的其他投资者。

挂牌公司自然人股东只能买卖其持股公司的股份。

第七条 协会依法履行自律性管理职责,对证券公司从事报价转让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主办券商”是指取得协会授予的代办系统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推荐主办券商”是指推荐非上市公司股份进入代办系统挂牌,并负责指导、督促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主办券商。

“挂牌公司”是指股份在代办系统挂牌报价转让的非上市公司。

“报价系统”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代办系统中专门用于为非上市公司股份提供报价和转让服务的技术设施。

第二章 股份挂牌

第九条 非上市公司申请股份在代办系统挂牌,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期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主营业务突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

(四)股份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五)取得北京市人民政府出具的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资格确认函;

(六)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非上市公司申请股份在代办系统挂牌,须委托一家主办券商作为其推荐主办券商,向协会进行推荐。

申请股份挂牌的非上市公司应与推荐主办券商签订推荐挂牌协议。

第十一条 推荐主办券商应对申请股份挂牌的非上市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同意推荐挂牌的,出具推荐报告,并向协会报送推荐挂牌备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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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协会对推荐挂牌备案文件无异议的,自受理之日起五十个工作日内向推荐主办券商出具备案确认函。(www.61k.com)

第十三条 推荐主办券商取得协会备案确认函后,应督促非上市公司在股份挂牌前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证券登记服务协议,办理全部股份的集中登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四条 投资者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份应当托管在主办券商处。初始登记的股份,托管在推荐主办券商处。主办券商应将其所托管的非上市公司股份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十五条 非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分三批进入代办系统转让,每批进入的数量均为其所持股份三分之一。进入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认定。

第十六条 挂牌前十二个月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进行过转让的,该股份的管理适用前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 挂牌前十二个月内挂牌公司进行过增资的,货币出资新增股份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十二个月可进入代办系统转让,非货币财产出资新增股份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二十四个月可进入代办系统转让。

第十八条 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导致有限售期的股份发生转移的,后续持有人仍需遵守前述规定。

第十九条 股份解除转让限制进入代办系统转让,应由挂牌公司向推荐主办券商提出申请。经推荐主办券商审核同意后,报协会备案。协会备案确认后,通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解除限售登记。

第二十条 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应当进行或解除转让限制的,应由挂牌公司向推荐主办券商提出申请,推荐主办券商审核同意后,报协会备案。协会备案确认后,通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股份转让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挂牌公司股份必须通过代办系统转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份,应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份,须委托主办券商办理。投资者卖出股份,须委托代理其买入该股份的主办券商办理。如需委托另一家主办券商卖出该股份,须办理股份转托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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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挂牌公司股份转让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www.61k.com]遇法定节假日和其他特殊情况,暂停转让。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份,应按照规定交纳相关税费。

第二节 委托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份,应与主办券商签订代理报价转让协议。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委托分为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委托当日有效。意向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主办券商按其指定价格和数量买卖股份的意向指令,意向委托不具有成交功能。定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主办券商按其指定的价格买卖不超过其指定数量股份的指令。成交确认委托是指投资者买卖双方达成成交协议,或投资者拟与定价委托成交,委托主办券商以指定价格和数量与指定对手方确认成交的指令。

第二十八条 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均可撤销,但已经报价系统确认成交的委托不得撤销或变更。

第二十九条 意向委托和定价委托应注明证券名称、证券代码、证券账户、买卖方向、买卖价格、买卖数量、联系方式等内容。成交确认委托应注明证券名称、证券代码、证券账户、买卖方向、成交价格、成交数量、拟成交对手的主办券商等内容。

第三十条 委托的股份数量以“股”为单位,每笔委托股份数量应为3 万股以上。投资者证券账户某一股份余额不足3 万股的,只能一次性委托卖出。

第三十一条 股份的报价单位为“每股价格”。报价最小变动单位为0.01 元。

第三节 申报

第三十二条 主办券商应通过专用通道,按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向报价系统申报。

第三十三条 主办券商收到投资者卖出股份的意向委托后,应验证其证券账户,如股份余额不足,不得向报价系统申报。主办券商收到投资者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后,应验证卖方证券账户和买方资金账户,如果卖方股份余额不足或买方资金余额不足,不得向报价系统申报。

第三十四条 主办券商应按有关规定保管委托、申报记录和凭证。

第四节 成交

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达成转让意向后,可各自委托主办券商进行成交确认申报。投资者拟与定价委托成交的,可委托主办券商进行成交确认申报。

第三十六条 报价系统收到主办券商的定价申报和成交确认申报后,验证卖方证券账户。如果卖方股份余额不足,报价系统不接受该笔申报,并反馈至主办券商。

第三十七条 报价系统收到拟与定价申报成交的成交确认申报后,如系统中无对应的定价申报,该成交确认申报以撤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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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报价系统对通过验证的成交确认申报和定价申报信息进行匹配核对。[www.61k.com]核对无误的,报价系统予以确认成交,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成交确认结果。

第三十九条 多笔成交确认申报与一笔定价申报匹配的,按时间优先的原则匹配成交。 第四十条 成交确认申报与定价申报可以部分成交。成交确认申报股份数量小于定价申报的,以成交确认申报的股份数量为成交股份数量。定价申报未成交股份数量不小于3 万股的,该定价申报继续有效;小于3 万股的,以撤单处理。成交确认申报股份数量大于定价申报的,以定价申报的股份数量为成交股份数量。成交确认申报未成交部分以撤单处理。

第五节 结算

第四十一条 主办券商参与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业务,应取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结算参与人资格。

第四十二条 股份和资金的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原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成交确认结果办理主办券商之间股份和资金的清算交收;主办券商负责办理其与客户之间的清算交收。主办券商与客户之间的股份划付,应当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第四十三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为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提供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服务。

第四十四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在每个报价日终根据报价系统成交确认结果,进行主办券商之间股份和资金的逐笔清算,并将清算结果发送各主办券商。

第四十五条 主办券商应根据清算结果在最终交收时点之前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划付用于交收的足额资金。

第四十六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和资金的交收,并将交收结果反馈给主办券商。由于股份或资金余额不足导致的交收失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投资者因司法裁决、继承等特殊原因需要办理股份过户的,依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第六节 报价和成交信息发布

第四十八条 股份转让时间内,报价系统通过专门网站和代办股份转让行情系统发布最新的报价和成交信息。主办券商应在营业网点揭示报价和成交信息。

第四十九条 报价信息包括:委托类别、证券名称、证券代码、主办券商、买卖方向、拟买卖价格、股份数量、联系方式等。成交信息包括:证券名称、证券代码、成交价格、成交数量、买方代理主办券商和卖方代理主办券商等。

第七节 暂停和恢复转让

第五十条 挂牌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主办券商应当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受理其申请材料的次一报价日起暂停其股份转让,直至股票发行审核结果公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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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挂牌公司涉及无先例或存在不确定性因素的重大事项需要暂停股份报价转让的,主办券商应暂停其股份报价转让,直至重大事项获得有关许可或不确定性因素消除。[www.61k.com]因重大事项暂停股份报价转让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暂停期间,挂牌公司至少应每月披露一次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未能恢复股份报价转让的原因及预计恢复股份报价转让的时间。

第八节 终止挂牌

第五十二条 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其股份挂牌:

(一)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其公开发行股票申请;

(三)北京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其终止股份挂牌申请;

(四)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主办券商

第五十三条 证券公司从事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业务,应取得协会授予的代办系统主办券商业务资格。

第五十四条 证券公司申请代办系统主办券商业务资格,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 最近年度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8 亿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 亿元;

(二) 具有不少于15 家营业部;

(三) 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五条 主办券商推荐非上市公司股份挂牌,应勤勉尽责地进行尽职调查和内核,认真编制推荐挂牌备案文件,并承担推荐责任。

第五十六条 主办券商应持续督导所推荐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五十七条 主办券商发现所推荐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报告协会。

第五十八条 主办券商与投资者签署代理报价转让协议时,应对投资者身份进行核查,充分了解其财务状况和投资需求。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投资者,不得与其签署代理报价转让协议。主办券商在与投资者签署代理报价转让协议前,应着重向投资者说明投资风险自担的原则,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非上市公司股份的投资风险,详细讲解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并要求投资者认真阅读和签署风险揭示书。

第五十九条 主办券商应采取适当方式持续向投资者揭示非上市公司股份投资风险。 第六十条 主办券商应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对自然人投资者参与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合规性进行核查,防止其违规参与挂牌公司股份的转让。一旦发现自然人投资者违规买入挂牌公司股份的,应督促其及时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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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主办券商应特别关注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发现投资者存在异常投资行为或违规行为的,及时予以警示,必要时可以拒绝投资者的委托或终止代理报价转让协议。(www.61k.com)主办券商应根据协会的要求,调查或协助调查指定事项,并将调查结果及时报告协会。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六十二条 挂牌公司应按照本办法及协会相关信息披露业务规则、通知等的规定,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三条 挂牌公司及其董事、信息披露责任人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十四条 股份挂牌前,非上市公司至少应当披露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股份挂牌后,挂牌公司至少应当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六十五条 挂牌公司披露的财务信息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第六十六条 挂牌公司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七条 挂牌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连续三年亏损的,实行特别处理。

第六十八条 挂牌公司有限售期的股份解除转让限制前一报价日,挂牌公司须发布股份解除转让限制公告。

第六十九条 挂牌公司可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标准,自愿进行更为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七十条 挂牌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通过专门网站发布,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专门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七十一条 挂牌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应按照证券法的规定,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第七十二条 挂牌公司可以向特定投资者进行定向增资,具体规则由协会另行制定。 第七十三条 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时,其推荐主办券商应及时向协会报告。

第七十四条 挂牌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并购等事项时,应由主办券商进行督导并报协会备案。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七十五条 主办券商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协会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予以以下处理,并记入证券公司诚信信息管理系统:

(一)谈话提醒;

(二)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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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暂停受理其推荐挂牌备案文件。(www.61k.com)

第七十六条 主办券商的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协会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予以以下处理,并记入证券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系统:

(一)谈话提醒;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从事报价转让业务;

(四)认定其不适合任职;

(五)责令所在公司给予处分。

第七十七条 主办券商及其相关业务人员开展业务,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协会将建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2009年7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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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其它优惠政策

(一)资助类政策

1.中关村科技园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中科园发[2006]2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中关村科技园区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根据园区中长期产业发展规划、《促进产业发展工作体系建设指导意见》以及《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www.61k.com)

第二条 产业发展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大技术的研发产业化和国家及北京市示范工程结合;

(二)与促进解决北京社会和经济发展以及城市管理中面临的重点难点问题结合;

(三)与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对自主创新技术和产品的重大需求结合;

(四)与国家投融资重大改革试点工作结合。

第三条 产业发展资金主要包括以下四个专项:

(一)技术创新平台建设与开放实验室工程专项。主要用于促进园区创新资源的整合共享,建立和完善园区技术创新体系。

(二)政府采购与示范工程专项。主要用于支持园区重点领域的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和产品示范应用,完善园区市场拓展体系。

(三)重大产业化项目专项。主要用于推进园区重点领域关键技术突破,促进重点产业的快速发展。

(四)重点产业联盟专项。主要用于鼓励和吸引技术、人才、资本、信息等要素在园区集聚,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合作协同创新,提供并实施行业整体解决方案,形成产业链和产业集群。

第四条 产业发展资金从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采取无偿资助方式。

第二章 支持方向

第五条 技术创新平台建设与开放实验室工程专项支持:

(一)中关村开放实验室工程;

(二)园区重点领域专业孵化器;

(三)落户园区的国家工程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科技条件平台和创新产业化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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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政府采购与示范工程专项支持:

(一)国家和园区中长期产业规划所确定的重大示范工程;

(二)政府采购和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的园区自主创新技术和产品以及整体解决方案;

(三)中关村园区硬环境建设采用的节能、节水、环保和资源循环利用的自主创新技术产品;

(四)科技奥运示范项目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项目;

(五)军民融合示范项目;

(六)园区企业重大技术和产品出口。[www.61k.com)

第七条 重大产业化项目专项支持:

(一)园区中长期产业规划确定的重大产业化专项;

(二)在园区实施的国家重大创新及产业化项目;

(三)园区企业获得国家或北京市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产业化。

第八条 重点产业联盟专项支持:

(一)组织关键共性技术的协同创新;

(二)整合产业资源,共同开拓市场;

(三)建立测试验证中心等共性技术平台;

(四)开展行业研究,举办重大活动。

第三章 支持条件和额度

第九条 申请项目单位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与承担项目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和所需的筹资能力;

(二)项目负责人具备专业素质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三)使用中关村园区企业信用评级报告或企业深度征信报告,无不良记录。

(四)项目指南所要求的具体条件。

第十条 与国家项目的配套条件:

当年度或上年度立项的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或重大创新产业化项目。

第十一条 支持园区企业获奖项目产业化的条件:

上年度获得的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或北京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项目。

第十二条 对中关村开放实验室,提供启动经费支持,用于补贴开放实验室进行必要设备配备和认证所需费用。对开放实验室为企业提供分析检测、委托研发、合作研发等服务,给予补贴,具体支持按照《中关村开放实验室工程实施试行办法》办理。

第十三条 配套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国家支持金额的50%,非配套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20%,上述项目一次性最高支持500万元。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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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中关村管委会每年三月发布园区产业发展资金项目指南,项目指南内容包括支持重点、申报要求、申报方式等,可通过中关村管委会网站http://www.zgc.gov.cn下载。[www.61k.com)

第十五条 申报项目应提供下列材料:

(1)项目申报表;

(2)项目建议书;

(3)申报单位法人资格证书;

(4)申报单位园区企业信用评级报告或深度征信报告;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项目承担单位的上年度及前三月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6)与支持方向、支持条件相关的知识产权、企业资质和市场地位证明材料等。

第十六条 项目由申请单位所在园管委会、协会、行业促进机构或产业联盟进行推荐,中关村管委会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进行受理。

第十七条 中关村管委会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负责组织技术、市场、管理、金融、中介等相关领域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和尽职调查,并出具评审和调查报告。经中关村管委会主任专题会立项通过的项目,由中关村管委会向项目承担单位发出《立项通知书》,并通过中关村管委会网站进行公布。

中关村管委会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中关村科技园区产业发展资金使用协议书》和《任务书》,对双方的责任义务进行约定。

第五章 监管与验收

第十八条 中关村管委会按照协议规定,对项目执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管和验收,并委托有关中介机构统一组织项目审计。

第十九条 项目执行中如须调整项目内容,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前提出项目变更申请,经中关村管委会许可后进行调整。

擅自变更项目内容、资金用途和出现其他严重违反协议情况时,中关村管委会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追回已拨付的项目经费。

第二十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三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向中关村管委会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对完成协议规定任务的项目,中关村管委会组织技术和经济专家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对于在项目申报、评审和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违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企业,中关村管委会此后将不再受理其项目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中关村科技园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暂行)》(中科园产发[2004]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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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关村开放实验室工程实施试行办法

中科园文[2006]30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做强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决策,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京发[2006]5号)有关实施中关村开放实验室工程的要求,创新体制机制,充分发挥中关村科技资源的优势和作用,深化产学研合作,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规范和支持中关村开放实验室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www.61k.com]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关村开放实验室是指,依托中关村科技园区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转制院所的重点实验室建立的,以行业应用为导向,以服务企业为目标,对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实现开放、资源共享的实验室。

第三条 通过实施中关村开放实验室工程,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协会组织和政府部门的作用,努力实现科技资源整合、开放、共享,将中关村开放实验室建设成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首都创新体系的重要节点。

第四条 中关村开放实验室为企业提供以下服务:

(一)为园区企业提供分析与检测的技术服务;

(二)与园区企业共建共性技术平台以及国家级工程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

(三)为园区企业创造知识产权、创制先进标准服务,参与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标准联盟、技术联盟和产业联盟;

(四)与园区企业共同承担国家和北京市的科技攻关和产业化项目;

(五)帮助园区企业解决研发和技术难题。

第五条 中关村开放实验室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为企业提供服务的科技基础设施;

(二)设立2年以上,管理规范,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

(三)专业研发类实验室的研究基础和人员在所属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并承担过国家和北京市的研发项目;

(四)分析检测类实验室应具备国家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资质;

(五)实验室的服务领域应符合中关村科技园区“十一五”时期的重点产业发展方向。

第六条 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实验室由所属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转制院所负责推荐,北京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负责受理,经中关村管委会确认后,成为中关村开放实验室。

第七条 中关村开放实验室的上级主管单位与中关村管委会签署合作协议,确定开放内容、服务方式、收费标准等具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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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对运行满一年的中关村开放实验室,委托北京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组织专业评估机构对其工作量及服务质量进行评估。(www.61k.com)对评估合格的开放实验室,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提供50万元的一次性经费支持,补贴开放实验室进行必要设备配备和认证所需费用。

第九条 对中关村开放实验室为园区企业提供的服务,政府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一)对于以优惠价格提供的分析检测类服务,由实验室持有关服务合同、收费单据等证明材料提出资金补贴申请,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按实际优惠金额给予实验室补贴,该补贴不超过标准收费的50%;

(二)对于研发类服务,由企业持有关服务合同、收费单据等证明材料提出资金补贴申请,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按照实际收费金额的50%给予补贴;

(三)上述补贴单笔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四)委托北京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负责补贴申请的受理和审核工作,经费补贴每半年集中申报一次。

第十条 对中关村开放实验室与园区企业合作建立的重点产业领域共性技术平台,政府视项目情况给予一定金额的建设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对园区企业与中关村开放实验室合作申报国家级工程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等有关部门优先向国家部委推荐。

第十二条 对中关村开放实验室与园区企业共同承担的国家和北京市重大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政府给予一定的配套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北京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每两年组织对中关村开放实验室进行条件复核。对不能维持相关资质或没有为园区企业提供有效服务的实验室,经中关村管委会确认后,取消其“中关村开放实验室”的名称,并解除合作协议。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受理单位:

北京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

联系电话:62960213 62961183 62961182-812

网址:http://www.zpark-openlab.com

中关村开放实验室名单

序号

1.

2.

3.

4.

实验室名称 中科院高能所网络安全开放实验室 北京大学空间信息集成与3S工程应用北京市重点实验室 清华大学信息科学与技术国家实验室 北京理工大学智能信息技术北京市重点实验室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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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所 北京大学网络与信息安全实验室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智能交通研究实验中心 中国传媒大学数字音视频技术研究中心 中科院三维运动捕获技术实验室 北京大学软件工程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中科院声学所国家网络新媒体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中科院国家遥感应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中科院软件所基础软件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中科院软件所信息安全共性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虚拟现实技术与系统国家重点实验室 中科院计算所网络存储研究中心 中科院自动化所数字内容技术与系统研究中心 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智能交通技术交通行业重点实验室 北京大学数字视频编解码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 北方工业大学现场总线技术及自动化北京市重点实验室 北京大学微处理器及系统芯片开放实验室 中科院自动化所国家专用集成电路设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中科院集成电路EDA中心 北京集成电路设计园EDA开放实验室 北京无线电计量测试研究所203 航天防御技术研究试验中心201 北京长城计量测试技术研究所 国家广播电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北京大学微米纳米加工技术国家级实验室 机械科学研究总院通用零部件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中国农机院土壤植物机器系统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 中国纺织科学研究院纤维材料工程化技术开发实验室 机械科学研究总院先进制造技术研究中心 中科院计算所集成电路研究与设计开放实验室 中国网通集团宽带业务应用国家工程实验室 北京邮电大学光通信与光波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北京交通大学下一代互联网研究中心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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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北京邮电大学网络与交换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 北京邮电大学智能通信软件与多媒体北京市重点实验室 北京邮电大学泛网无线通信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信息产业部通信计量中心 中科院计算所网络技术研究中心 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公共计算重点实验室 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无线移动通信国家重点实验室终端开放实验室 北京市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站节能环保材料分析测试实验室 清华大学环境模拟与污染控制国家重点联合实验室 中国北方车辆研究所动力电池实验室 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实验室 中科院生态中心环境水质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中国建筑材料检验认证中心 中国钢铁研究总院先进钢铁材料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安全与环境国家重点实验室 北京矿冶研究总院无污染有色金属提取及节能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煤炭工业洁净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半导体材料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北京化工大学北京市生物加工过程重点实验室 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北京市理化分析测试中心 华北电力大学电站设备状态监测与控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北京科技大学腐蚀磨蚀与表面技术北京市重点实验室 北京科技大学教育部金属电子信息材料工程研究中心 北京有色院国家有色金属及电子材料分析测试中心 中国钢铁研究总院国家钢铁材料测试中心 中科院理化技术研究所工程塑料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北京矿冶研究总院国家重有色金属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首都师范大学太赫兹光电子学省部共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中材人工晶体研究院激光与红外光学材料研究开发实验室 中科院生物物理所蛋白质与多肽药物实验室 北京理工大学生物分离分析实验室 北京大学细胞分化与细胞工程实验室 北京大学医药卫生分析中心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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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清华大学分析中心 中科院过程工程实验室 军事医学科学院国家北京药物安全评价中心 北师大基因工程药物与生物技术实验室 蛋白质组学及其相关产品分析实验室 北大——未名生物技术联合实验室 中科院微生物所分子病毒及生物制药开放实验室 药植所天然药物、健康产品的研究与开发实验室 军事医学科学院药物代谢、药物制剂与药物分析重点实验室 中关村生命园开放实验室 国家人类基因组北方研究中心 北京市医疗器械检验所 中国医学科学院抗体工程药物与肿瘤标志物实验室 北京印刷学院印刷包装材料与技术北京市重点实验室

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企业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中科园发[2010]3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挖掘、培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自主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能够吸引各类资源和具有投资价值的中小企业群体,探索中小企业股权激励办法,最大限度地发挥公共财政资金引导、激励和支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京发[2009]11号)和《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京财预[2006]1769号),制定本办法。[www.61k.com)

第二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小企业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包括:一般创新项目支持资金、重点创新项目支持资金和股权投资项目支持资金。

第三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委托中关村高科技产业促进中心(以下简称高促中心)组织创新资金的申请、受理、评审、立项、监理和验收等工作。

第四条 创新资金从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一般创新项目支持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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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一般创新项目是指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产品在研发或中试阶段、目前尚未形成销售规模的项目。[www.61k.com)

第六条 申请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关村示范区内注册,纳入中关村示范区统计范畴,并取得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二)企业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资产总额不高于8000万元;年营业收入不超过8000万元。

(三)自主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能够吸引各类资源和具有投资价值。

(四)企业承担的项目需符合中关村产业发展规划和当年度重点支持的技术领域。

(五)使用《中关村园区企业信用评级报告》或《中关村园区企业深度征信报告》。

第七条 一般创新项目支持资金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两种方式支持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资助金额原则上一般不低于20万元,不超过100万元。

无偿资助主要用于技术创新产品在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贷款贴息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的创新性,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批量生产,银行已经给予贷款的项目。

被支持项目实施的周期不超过2年,生物医药类项目可以延长到3年。

第八条 企业申请一般创新项目支持资金应按中关村管委会发布的当年度申报须知要求,准备和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

第九条 高促中心采取公开方式受理申请,并提出受理审查意见。受理审查内容包括:资格审查、形式审查。

第十条 一般创新项目支持资金评审采取专家评审方式进行。专家评审指标包括:企业的发展能力、技术创新性、产品市场和商业模式等。重点考查企业的发展能力及技术创新能力。

评审专家须纳入《北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专家库》,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并对被评审项目所属的技术领域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第十一条 中关村管委会根据评审情况确定立项项目,并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

(www.zgc.gov.cn)上发布立项项目公告。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为立项项目异议期。异议期届满后,应将符合国家创新基金推荐条件的项目向科技部创新基金管理中心推荐。

第十二条 一般创新项目支持资金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明确项目各项总体、技术、经济指标、阶段考核目标以及完成期限等条款。合同签署后,中关村管委会根据合同要求,适时向被支持企业拨付支持资金额度的80%。待项目执行期结束后,高促中心根据合同要求组织专家验收并上报中关村管委会,验收达标后拨付剩余的20%尾款。

项目验收综合评分在65分(含)以上为合格,拨付全部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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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验收综合评分在65分以下为不合格,尾款不予拨付。(www.61k.com)

第十三条 在项目执行期间内,项目承担单位应接受高促中心的监督、检查,填报项目《监理信息调查表》半年报、年报及相关附件材料,并对所提供监理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项目发生下列情况,合同终止:

(一)实施项目的主要经费不能落实;

(二)项目负责人及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

(三)协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或产生知识产权纠纷,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

(四)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技术转移后,不再执行项目合同;

(五)连续两次不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

(六)发现并证实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请或执行过程中有严重违法、重大欺骗或重大事实隐瞒等行为。

第十五条 已获得示范区创新资金支持但项目尚未验收的企业不能再次申请当年度创新资金。

第十六条 合同终止的企业以后不得再次申请;验收不合格的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创新资金原则上对同一家企业的支持不超过三次。

第三章 重点创新项目支持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重点创新项目是指具有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对产业或行业具有影响带动作用的关键技术或关键创新产品的项目。项目主要围绕当年度示范区经济发展领域的重点产业和行业需求,给予具有较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重点支持的项目。

第十八条 申请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关村示范区内注册,纳入中关村示范区统计范畴,并取得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二)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企业年营业收入不超过3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3亿元;企业成立时间在三年以上;企业具有较高成长性,近三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0%,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0%,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

(三)企业曾获得国家创新基金支持,且项目验收合格;获得创业投资或风险投资的企业优先支持。

(四)已获得发明专利的项目优先支持。

(五)企业承担的项目需符合中关村产业发展规划和当年度重点支持的技术领域。

(六)使用《中关村园区企业信用评级报告》或《中关村园区企业深度征信报告》。 第十九条 重点创新项目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支持企业。资助金额原则上一般不低于60万元,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十条 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本章重点创新项目同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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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股权投资项目支持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股权投资项目主要依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初创期小企业群体的创新创业活动。(www.61k.com)

第二十二条 申请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关村示范区内注册,纳入中关村示范区统计范畴,已获得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元以内,企业成立时间在5年以内。

(二)应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较高,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三)管理团队应具有专业的技术、管理人才和相关经验,有开拓进取精神和共同的经营理念,对市场前景有良好的判断力,团结协作、诚实守信。

(四)企业运作方案合理可行,预期具有较大的市场规模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五)使用《中关村园区企业信用评级报告》或《中关村园区企业深度征信报告》。 第二十三条 股权投资项目的支持额度原则上在200万元之内,占被投资企业股权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实收资本中货币出资的30%,不控股且不成为第一大股东,鼓励采取包括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在内的多种方式,鼓励吸引社会资金共同投资。

第二十四条 股权投资项目由高促中心与受托投资管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委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持有股权并行使股东权利,受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以创新资金的出资额为限对被投资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但股权转让权(处置权)、参加清算权、分红权除外。

上述委托不得转委托。

第二十五条 股权投资项目由受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推荐,高促中心进行形式审查,报中关村管委会审核后,受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负责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明确创新资金的出资金额和出资比例,并组织实施投资。

第二十六条 受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其管理团队具有一定的从业经验,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管理水平;

(三)具有较强的行业分析能力和项目管理能力;

(四)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纪录;

(五)中关村管委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受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应依照本办法和委托协议约定事项,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委托协议及有关规定的要求,选择投资企业。

(二)与被投资企业签署股权投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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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被投资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包括向被投资企业派遣董事、监事,通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www.61k.com]

(四)不得将托管资产用于其他项目的担保、贷款质押等可能给托管资产造成损失的用途。擅自将托管资产用于上述方面的,委托人有权终止委托关系;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追究受托管理机构的赔偿责任。

(五)应每半年定期将上半年和全年创新资金投资企业进展情况报高促中心,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报告主要包括:受托管理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情况;投资企业经营情况;投资的退出和收益情况;委托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六)受托投资管理机构负责对投资项目退出时机进行考察,提出具体投资退出方案和建议,报经中关村管委会同意后执行股权退出。创新资金形成的股权原则上5年内退出,未能如期退出的项目由受托管理机构继续管理,并适时提出退出方案建议。

(七)受托投资管理机构不再继续承担委托工作的,应将所有投资项目的档案资料以及托管资产移交转回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的机构持有,并办理相关法律手续。

(八)受托投资管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高促中心有权撤销或更换受托投资管理机构并上报主管部门,必要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擅自将托管资产用于其它项目的担保、贷款质押等可能给托管资产造成损失的用途;委托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受托投资管理机构年度委托管理费用按照实际投资额度的3%予以支付,按自然年度进行结算,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九条 股权投资项目所得年度分红可按一定比例奖励给对被投资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具体比例在投资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条 创新资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在退出时,可将股权中的一部分优先转让给企业的原始股东、经营管理团队(具体转让比例在投资协议中予以明确,转让价格以原始投资本金与本金利息之和定价,本金利息参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剩余部分股权应按照国家有关国资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退出。如原始股东、经营管理团队也放弃优先购买权时,创新资金投资形成的全部股权应按照国家有关国资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退出。

如创新资金投资的项目发生清算、破产等情况,受托投资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国资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退出。

退出的资金应返回中关村管委会,由管委会纳入下一年度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内。

第五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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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高促中心是创新资金使用的责任单位,应明确资金使用的项目责任人和单位责任人,对创新资金的申请、受理、评审、立项、监理、验收以及资金的审核、拨付等工作负责。(www.61k.com)

第三十二条 中关村管委会财务处、监察处对创新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三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单位,中关村管委会将收回已拨付资金,并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予以通报,同时取消再次申请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创新资金的绩效考评按照《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市级统筹部分)审计及效益评估监测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中关村科技园区小企业创新创业孵化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06]2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购买中介服务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中科园发[2010]4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介服务体系建设,优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服务环境,促进企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京政发[2009]11号)和《关于促进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科园发[2009]4号),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该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介服务支持资金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条件

第三条 中介服务支持资金用于资助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购买本办法规定的中介服务。

第四条 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的界定按照《关于促进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科园发[2009]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申请中介服务支持资金资助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应是北京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以下简称信用促进会)会员。

第三章 支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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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对企业购买本办法规定的中介服务,无偿资助资金实行年度总额控制。(www.61k.com]对企业年度各项资助总额上限不超过10万元(第七条第四项企业并购除外),单项资助金额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50%。

第七条 中介服务支持资金资助企业购买的中介服务范围和额度:

(一)信用中介服务

信用中介服务包括企业信用评级、征信、信用调查、信用评价、信用管理咨询服务。上述中介服务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

(二)认证中介服务

认证中介服务包括ISO9000系列认证、ISO14000系列认证、GB/T28001认证、美国FDA认证、欧盟CE认证以及其他以开拓海外市场为目的所做的相关产品认证。上述认证服务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三)知识产权代理中介服务

知识产权代理中介服务包括专利、著作权和商标代理中介服务,上述代理中介服务年度单项资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

(四)法律和财务服务

对企业并购时发生的法律和财务服务,将根据并购交易涉及的交易额确定资助金额。对并购交易额在人民币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下的交易,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对交易额在人民币2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交易,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5万元;对交易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交易,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第四章 申请和受理

第八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委托信用促进会负责中介服务专项支持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拨付、管理和中介服务机构的备案监督工作。信用促进会不得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收取任何服务费用。

第九条 经备案的中介服务机构名单通过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www.zgc.gov.cn)和信用促进会网站(www.ecpa.org.cn)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条 企业申请中介服务专项支持资金时,需向信用促进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介服务支持资金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信用促进会会员证书复印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三)出示与中介服务机构签署的协议(合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出示中介服务收费凭证原件(发票、银行进账单、支票票根等),并提交复印件;

(五)根据购买的中介服务类别,还应补充下列材料:

1.信用中介服务:提交信用报告概要(首页)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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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产业园 中关村科技园区主要优惠政策2011版

2.认证中介服务:出示有关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对于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所做的有关认证,提供可证明已获得此类认证的网页查询内容,并提交网页内容翻译件;

3.知识产权代理中介服务:出示有关知识产权受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法律和财务服务:出示法律文书和财务报告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出示与并购企业签订的协议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以及股权变更证明材料。[www.61k.com]

(六)信用促进会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款项中提及的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章。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信用促进会应于每年10月中旬对初审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业以及拟资助项目和补贴金额在信用促进会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中介服务支持资金应专款专用。信用促进会每半年向中关村管委会报送中介服务支持资金使用情况明细表,并于年底前提交资金使用效益分析报告。

第十三条 合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在每年年底前向信用促进会报送年度业务总结以及信用自律自查报告。信用促进会应于每年年底前提交中介机构考核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 中关村管委会是中介服务支持资金使用的责任单位,中关村管委会创业服务处应明确资金使用的项目责任人和单位责任人,对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和拨付负责。中关村管委会财务处、监察处对中介服务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的企业,将收回已拨付资金,并取消其申请资金的资格;对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将取消其备案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购买中介服务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06]38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受理单位:

北京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

电话:8288820882888681?

网址:http://www.ecpa.org.cn?

5.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协会商会组织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中科园发[2010]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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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机制体制创新,促进协会商会组织的发展,营造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环境,规范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协会商会组织发展支持资金(以下简称协会商会支持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www.61k.com)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协会商会是指主要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开展工作或会员大部分在示范区,为示范区发展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商会支持资金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资助条件和额度

第四条 被支持的协会商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以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中介企业以及相关专业人士为主要服务对象;

(二)以促进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营造示范区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为目标;

(三)中关村协会联席会及其成员。

第五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支持协会商会开展下列工作:

(一)对实现示范区战略目标有重大影响的工作;

(二)围绕示范区品牌战略、国际化战略、技术转移战略、专利战略、标准战略以及政府采购等开展有利于营造示范区产业发展环境的工作;

(三)开展行业研究、行业分析、行业或技术标准的制定、行业自律和维权等工作;

(四)提供有利于示范区企业创新创业的培训、展览等独具特色的工作;

(五)开展示范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六)中关村管委会委托协会商会开展的工作。

第六条 中关村管委会支持协会商会的发展,采取下列两种方式:

(一)专项委托。中关村管委会以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协会商会开展专项工作。

(二)工作经费资助。除委托协会商会开展的工作外,中关村管委会根据协会商会的工作能力、代表性、影响力、覆盖面,确定对协会商会工作经费的资助额度,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70%。

第三章 审批、拨付

第七条 对委托协会商会开展的工作,中关村管委会应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除委托协会商会开展的工作外,中关村管委会应于每年7月底前指导协会商会提出下一年度工作经费资助申请报告,次年2月底前提交全年工作计划。

第八条 中关村管委会应与协会商会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根据协议和资金拨付程序拨付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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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产业园 中关村科技园区主要优惠政策2011版

第九条 中关村管委会是协会商会支持资金使用的责任单位,中关村管委会创业服务处应明确资金使用的项目责任人和单位责任人,对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和拨付负责。[www.61k.com]中关村管委会财务处、监察处对协会商会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条 协会商会支持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协会商会应于工作完成后或于年底前提交书面的资金使用效益分析报告。中关村管委会应对协会商会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以此作为下年度支持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协会商会,中关村管委会将收回已拨付资金,并取消其申请资金的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中关村科技园区协会商会组织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06]39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6.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支持企业改制上市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科园发[2011]31号

各园(产业基地)管委会,示范区各相关协会、高新技术企业、保荐券商、主办券商: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支持企业改制上市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已经我委2011年第12次主任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宣传、落实工作。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

附件: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支持企业改制上市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改制上市工作,促进示范区企业利用证券市场规范动作和发展,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设立支持企业改制上市资助资金。为加强对该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京发[2009]11号)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资金(市级统筹部分)使用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1]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持企业改制上市资助资金从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用于资助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和对主办券商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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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产业园 中关村科技园区主要优惠政策2011版

第三条 中关村管委会委托北京中关村科技创业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金集团)作为本办法的实施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宣传培训、企业改制辅导、受理企业改制上市资助资金申请等工作。[www.61k.com]

第四条 示范区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资助:

(一)凡申请成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改制上市重点培育计划的企业,已由专业机构辅导下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已进入代办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

(三)示范区企业与具有境内证券市场保荐资质的证券公司签署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相关协议,且其相关申请已被境内有关主管部门受理。

(四)示范区企业境外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成功。

第五条 主办券商推荐的示范区企业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挂牌报价文件备案确认函》后,主办券商可以申请资助。

第二章 资助的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申请改制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

(二)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会员;

(三)由服务机构组织进行改制辅导;

(四)与证券公司签订改制顾问协议;

(五)已从工商部门取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第七条 申请进入代办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

(二)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成员;

(三)企业与具有保荐资质的证券公司签订辅导协议,以及与其他中介机构签订相应的服务协议;

(四)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的同意企业进入代办转让系统的备案文件。

第八条 申请上市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

(二)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成员;

(三)企业及与之相应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已与具有境内外证券市场保荐资质的证券公司签订辅导协议、保荐协议和承销协议;

(四)首次公开发行和上市的相关申请已被有关主管部门受理。

第九条 申请代办资助的主办券商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成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改制上市工作合作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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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示范区企业签订推荐挂牌报价转让协议;且推荐的示范区企业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的同意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备案文件。[www.61k.com)

第十条 支持企业改制上市资助金额应依据下列标准:

(一)企业改制资助:每家企业支持30万元;

(二)进入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资助:每家企业支持60万元。

(三)境内上市资助:企业向中国证券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并取得《中国证券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后,每家企业支持50万元。

(四)境外上市资助: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成功后,每家企业支持50万元。

(五)券商资助:主办券商推荐的示范区企业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挂牌报价文件备案确认函》后,每家券商支持20万元。

第十一条 每家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可以分别申请相应的资助。每家企业每项资助只能享受一次。

第十二条 进行企业改制、在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及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企业以及申请资助的主办券商,应当在有关工作完成的半年内向中科金集团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进行企业改制、在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及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企业,一年内申报示范区其他公共政策支持时,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

第三章 改制上市重点培育计划企业的申请程序

第十四条 凡是有改制或上市(含代办报价转让系统)意向的示范区企业,可从www.zgcfg.com上下载相关文件,并填写《改制上市重点培育企业登记表》一式两份,向中科金集团提出报名申请。

第十五条 中科金集团定期将企业报名登记情况汇总后报送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第四章 资助资金的申请程序

第十六条 申请改制上市资助的企业应填写相关资助申请表。企业可从www.zgc.gov.cn及www.zgcfg.com上下载相关申请表格。

第十七条 申请改制资助的企业应向中科金集团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改制资助资金申请表;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四)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成员证明文件;

(五)与证券公司签订的改制顾问协议复印件。

以上所提交材料是复印件的需加盖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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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产业园 中关村科技园区主要优惠政策2011版

第十八条 申请进入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资助的企业应向中科金集团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资助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成员证明文件;

(四)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的同意企业进入股份报价转让系统的备案文件。[www.61k.com]

以上所提交材料是复印件的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十九条 申请上市资助的企业应向中科金集团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上市资助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四)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成员证明文件;

(五)示范区企业、示范区企业相应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与证券公司签订的有关协议复印件;

(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已受理或批准企业有关发行和上市申请的通知书、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

以上所提交材料是复印件的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二十条 中关村管委会依据加盖主办券商公章的《主办券商完成示范区企业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工作资助资金申请表》和《中国证券业协会挂牌报价文件备案确认函》,向主办券商提供资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 中科金集团审核企业上报的有关文件材料,如无异议则出具审核意见,报送中关村管委会。中关村管委会审核通过并公示后,办理相关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享受本办法资金支持的企业和主办券商,应及时向中关村管委会报告有关企业改制上市进展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中科金集团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受理、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中关村管委会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申请改制上市资助的企业和主办券商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对于编制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中关村管委会和中科金集团将追加有关资金,并取消其培育和合作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则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支持企业改制上市资助资金管理办法》(中产园发[2010]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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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中科园发[2010]4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利用信用保险获得贸易融资,完善和规范有关扶持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京政发[2009]11号)和《关于中关村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试点工作的意见》(中示区组发[2009]5号),制定本办法。[www.61k.com]

第二条 中关村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扶持资金从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服务业务,包括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和短期出口信用险及贸易融资,应当由与中关村管委会合作的试点保险机构和试点保险机构选择的银行共同实施。

第二章 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支持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参与试点的企业应是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应是北京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会员。

第三章 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支持措施

第五条 试点保险机构依据试点企业的申请,对其买方进行资信调查和信用评估,并根据保单约定,对其应收账款因买方信用风险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 银行依据试点企业的申请和试点保险机构的承保情况,确定试点企业贷款额度及期限,银行可根据自身的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确定贷款利率。

第七条 中关村管委会按照先付后贴的原则,依据保险机构承保的企业应收账款情况,为企业提供资信调查费补贴和保费补贴,依据银行提供的贸易融资贷款情况,为企业提供贷款利息补贴,对单个企业的资信调查费用补贴、保险费补贴和贷款贴息实行年度总额控制,具体补贴比例如下:

(一)对获得保险公司承保的企业的资信调查费给予50%的补贴,为单个企业提供的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0.5万元。

(二)对企业保费给予50%的补贴,为单个企业提供的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对保费费率为5‰(含)以下的企业,以实际发生的保费计算应补贴保费额,对保费费率为5‰以上的企业,按5‰的费率计算应补贴保费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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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获得贷款并按期还本付息的试点企业,按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一定比例提供贷款贴息,为单个企业的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40万元。[www.61k.com)贴息比例与企业的信用“星级”对应关系如下:一星级企业贴息比例为20%(初次申请贷款的企业,按照一星级企业贴息标准执行);二星级企业贴息比例为25%;三星级企业贴息比例为30%;四星级企业贴息比例为35%;五星级企业和中关村百家创新性试点企业的贴息比例为40%。企业“星级”评定标准参照《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信用星级评定管理办法》执行。

对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险的保费补贴,执行北京市商务委、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鼓励北京地区企业投保短期信用险的通知》(京商务外运字[2010]34号)的规定。中关村管委会对于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险及贸易融资贷款的资信调查费用和贷款贴息给予补贴。

第四章 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企业申请和受理

第八条 参与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的试点保险机构名单,通过中关村管委会网站(www.zgc.gov.cn)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九条 申请办理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的企业,应向试点保险机构及银行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关资格证明文件;

(二)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会员证书复印件;

(三)试点保险机构及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试点保险机构与银行建立内部“绿色”审批通道,对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实现快速审批。

第十一条 北京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集中受理企业的资信调查费补贴、保费补贴及企业贷款贴息申请,并代中关村管委会将补贴资金支付给企业,企业应在投保或还款结束后半年内提出以上经费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二条 试点企业通过北京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向中关村管委会申请资信调查费补贴、保费补贴和贷款贴息时,应向北京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会员证书复印件;

(二)企业星级证书复印件;

(三)《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补贴申请报告》(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保险公司及企业公章);

(四)企业交纳资信调查费的收据、保险费的收据和贷款利息单复印件(加盖财务章);

(五)北京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三条 北京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代企业向中关村管委会申请资信调查费补贴、保费补贴和贷款贴息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会员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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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星级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交纳的资信调查费收据、保险费收据和银行贷款利息单复印件(加盖财务章);

(四)《代企业申请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补贴报告》;

(五)《企业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补贴明细汇总表》;

(六)中关村管委会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www.61k.com)

第十四条 中关村管委会收到上述材料并审核完毕后,将补贴款拨付给北京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北京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在收到有关补贴资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款拨付给申请企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合作的试点保险机构及银行应定期向中关村管委会报送《企业信用保险情况月度报表》和《企业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情况月度报表》。

第十六条 北京保监局、北京银监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北京市商务委和中关村管委会可以对各试点保险机构及银行的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服务情况进行抽查。合作保险机构及银行在为企业提供服务时有违规行为,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合作机构资格。企业申请补贴款时弄虚作假的,责令收回补贴款,同时中关村管委会今后不再受理其公共政策申请。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8.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保险补贴专项资金管

理办法(试行)

中科园发[2010]3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以及相关政策的精神,促进中关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的应用,发挥政府资金对自主创新的引导作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依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展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试点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8]46号)和《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京财预[2006]1769号)的有关要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设立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保险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补贴资金)。为规范该项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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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着在中关村示范区先行先试的原则,建立以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www.61k.com]通过政府设立专项资金,聘请专业保险经纪公司作为风险管理顾问,引导保险公司为申报单位和项目业主分散项目风险。

第三条 中关村管委会委托保险经纪公司作为建立项目保险机制的风险管理顾问。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基于投保人的利益,选择保险公司并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办理承保、理赔等事项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保险补贴资金从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明确定位、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对象、范围和补贴标准

第五条 保险补贴资金适用于政府采购中关村自主创新产品联合工作组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的保险费补贴。

第六条 政府采购中关村自主创新产品联合工作组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中关村管委会组成。

第七条 项目保险的险种为经中国保监会和中关村管委会认定的保险险种,其中包括: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质量保证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责任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运输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安装工程及第三者责任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机器损坏保险等5个保险的险种及其附加险。上述险种将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进行投保,如遇特殊需求,可经中关村管委会认定增加有投保必要的其它险种。未经中关村管委会批准认定的投保险种,不享受本保险专项资金的保费补贴。

第八条 申报单位在投保前,由保监会指定的保险经纪公司为其提供投保方案、投保险种、拟订保费金额等保险中介服务,并办理投保手续。

第九条 对项目的保险费补贴比例不超过其总保费的80%,中关村管委会可以根据专项资金预算情况作出适当调整。

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注册在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科研院所等单位;

经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申报单位;

委托保险经纪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第二章第六条”规定的保险险种,已签订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正式合同,并签订保险单且全额缴纳保险费的被保险人。

第十一条 申报方式:

申报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中关村科技园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保险补贴申请表》,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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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方和使用方所签订的正规合同复印件;

保单及保险费发票复印件;

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www.61k.com]

上述资料应一式四份,其中两份提交保险经纪公司,两份报中关村管委会。

申报时间见中关村管委会网站(www.zgc.gov.cn)通知。

第四章 审核与拨付

第十二条 中关村管委会对申报材料审核完毕后,将保险补贴资金拨付给申报单位。 第十三条 具体补贴金额,依据当年保险补贴资金年度预算情况确定。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获得保险补贴资金支持的单位应接受中关村管委会的监督,并如实上报所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于虚假申报骗取保险补贴资金的,中关村管委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收回因提供虚假材料而取得的相应补贴资金;

取消该单位的项目资格,停止受理该单位其它项目申请,且5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可以通过中关村管委会网站查询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保险相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

9.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资金试点管理办法

中示区组发[2010]1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精神,确保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我市科技重大专项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内的顺利实施,规范和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参照《关于印发<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218号),结合示范区建设的实际情况和科技重大专项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规范示范区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承担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市财政配套资金和北京市科技重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重大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中央财政安排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执行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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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www.61k.com)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相关资金提供方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第三条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2006年至2020年国家重点实施的16个科技重大专项。北京市科技重大专项是指经严格论证程序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的“科技北京”行动计划(2009-2012)确定的重大科技工程、《北京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确定的十八个重大科技专项以及“北京市调整和振兴产业实施方案”中的科技重大项目。

第四条 重大专项资金的来源坚持多元化原则,包括中央财政及市财政拨款、区县政府配套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各种渠道取得的资金都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示范区内的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市财政配套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国家开展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入市场的产业化前期工作等。

北京市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用于市级科技重大项目实施过程中企业竞争前的共性技术和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及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要严格按照科技重大专项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三)结合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的要求和项目(课题)的特点,采取直接补助、贷款贴息、股权投资等财政支持方式。

(四)户核算,追踪问效。各级财政安排的重大专项资金以及从其他资金渠道获得的资金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重大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纳入国库监管系统。重大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 重大专项由北京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项目资金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市财政局、市科委、市发改委、牵头组织部门(单位)和示范区内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管理。

对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整体机制及相关委办局职责按照我市《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市科委牵头会同相关委办局负责组织北京市科技重大专项实施方案的审核、论证和遴选,报市政府审定后,各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提出重大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求;组织开展北京市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的联合评审;组织审核并批复重大专项资金的总预算和年度预算;指导和监督预算执行,审核、批复专项实施中的重大预算调整;审核、批复重大专项资金决算等。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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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的牵头组织部门(单位)是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市财政配套资金项目组织管理的责任主体。(www.61k.com]牵头组织部门(单位)负责落实市财政资金以外其他渠道及相关配套资金;提出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建议方案,列入部门预算,上报市财政局;负责重大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报送重大专项资金预算调整建议,负责组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编报重大专项资金决算及资金使用情况分析报告,建立符合重大专项特点的重大专项资金内部监控机制,保证重大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配合市财政局开展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的评审与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九条 示范区内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负责编制和执行所承担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重大专项资金;落实单位自筹资金及其它配套条件;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考评;编报重大专项资金决算,报告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三章 示范区内重大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

第十条 示范区内重大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由项目(课题)经费、不可预见费和管理工作经费组成。

第十一条 项目(课题)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包括研究、中间试验试制和产业化等阶段)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和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6.会议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应当参照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议规模、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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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www.61k.com)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有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等),以及包括聘用的参与科技重大专项研究任务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在内的临时人员等,在聘用期内所需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科技专项项目(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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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其他费用:是指在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支出。其他费用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设备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费用应当严格控制和管理。

(二)间接费用是指示范区内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承担单位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等。间接费用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统筹管理和使用

间接费用根据不同科技专项以及同一科技专项中不同项目(课题)的特点及其复杂程度等因素核定。间接费用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13-20%,其中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间接经费中用于科研人员激励支出的部分,应当在对科研人员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实绩,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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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不可预见费是指为应对科技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不可预见因素安排的资金,由市财政局统一管理。(www.61k.com]示范区内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因不可预见因素需要追加预算时,应当向牵头组织部门或单位提出申请,牵头组织部门或单位汇总并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复。

第十三条 管理工作经费是指在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过程中,市科委、牵头组织部门(单位)等承担科技重大专项管理职能且不直接承担项目(课题)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开展组织、协调等管理性工作所需费用,由市财政局单独核定批复。

第四章 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十四条 预算编制要求。

(一)示范区内重大专项项目预算应当编制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收支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各科技重大专项的目标、任务和实施阶段,合理确定政府投入资金和社会投入资金使用的方向和重点。

(二)收入预算指用于同一项目(课题)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包括中央财政拨款、市财政拨款、区县政府配套资金、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自筹资金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项目(课题)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有自筹资金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示范区重大专项资金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资金来源编列。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课题)的,应当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资金预算等。

第十五条 预算方案的形成。

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经批准后,由牵头组织部门(单位)组织示范区内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编制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分年度预算,作为实施计划的组成内容,并按照规定编制部门预算的规定程序,纳入牵头组织部门(单位)预算,于每年9月1日前将审核汇总的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报送市财政局。部门年度预算报经市人大审议通过后,由市财政局正式批复。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十六条 市科委、牵头组织部门(单位)应根据批复的预算及时核批拨付项目(课题)资金,并负责组织项目(课题)预算的执行。

第十七条 示范区内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履行相关程序。

(一)项目(课题)总预算、年度预算、项目(课题)间接费用以及直接费用中设备费预算的调整,由牵头部门(单位)按规定程序报市财政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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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不变的前提下,项目(课题)合作单位之间的预算调整,以及增加或减少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报牵头组织部门(单位)批准。(www.61k.com)

(三)间接费用以及直接费用支出项目中的设备购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其他支出项目之间可根据项目(课题)的具体执行情况,在确保实现项目(课题)目标的前提下,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做出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示范区内的重大专项资金实行决算报告制度。重大专项资金决算分为年度决算和项目(课题)决算。重大专项资金决算应当包括国家财政拨款、市财政拨款、单位自筹经费等渠道安排的用于科技重大专项的各种资金。

重大专项资金的年度决算按照部门决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由牵头组织部门(单位)汇总并按规定程序报送市财政局批复。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通过验收后一个月内,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编制项目(课题)决算,将项目(课题)资金使用情况逐级(层)报至牵头组织部门(单位),牵头组织部门(单位)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

第十九条 未完项目(课题)的年度结存资金,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课题)因故中止,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正式报送牵头组织部门(单位),由牵头组织部门(单位)组织进行清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批复。

第二十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课题)执行期间出现项目(课题)目标和计划调整、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等影响资金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示范区内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报牵头组织部门(单位)和市科委批准。

第二十一条 重大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重大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国家有权进行调配。企业使用重大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重大专项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重大专项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在保障有关参与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示范区内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重大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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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示范区内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强化预算约束,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支出,严禁使用重大专项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www.61k.com)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组织对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评估或检查,评估或检查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课题)预算安排以及按进度核拨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完成后,牵头组织部门(单位)应当依据相关规章制度,组织对项目(课题)进行财务审计并出具财务审计报告,作为项目(课题)验收的重要依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通过验收后,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重大专项资金如有结余(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等),应当及时全额上缴牵头组织部门(单位),并按照市财政局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于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重大专项资金等等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试点工作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原《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重大专项资金试点管理办法》(中示区组发[2009]8号)同时废止。

10.促进中关村科技园区产业技术联盟发展的实施办法

中科园发[2006]36号

第一条 为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产业技术联盟发展,推进产业组织创新,深化产学研合作,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增强特色产业竞争优势,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做强中关村科技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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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的决策、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京发[2006]5号),制定本办法。(www.61k.com]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技术联盟是指以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为核心,大学、科研机构和中介组织参与,以契约关系为纽带,通过资源共享和创新要素的优化组合,围绕国家战略性产业的关键共性技术进行协同创新的利益共同体。

第三条 政府支持产业技术联盟开展下列工作:

(一)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的合作研发;

(二)推广、应用和保护知识产权;

(三)制定和推广技术标准;

(四)建立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平台;

(五)设计并实施行业整体解决方案;

(六)开展校企合作培养创新人才;

(七)吸引创业资本投资;

(八)建立产业技术信息和标准信息交流平台;

(九)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四条 对于设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建立专利池并提供专利许可服务的产业技术联盟,市政府相关部门将其列为专利引擎计划的支持对象。中关村管委会对产业技术联盟成员的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和维护费用,给予全额补贴;对国外发明专利申请、维护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补贴,单笔补贴不超过5万元。

第五条 鼓励产业技术联盟中企业牵头,联合大学、科研机构等,共同研发制定技术标准,对获得立项或批准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中关村管委会给予主要创制企业单项标准不超过4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六条 依托产业技术联盟建设国家工程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中关村开放实验室等共性技术创新平台,构建联盟成员协同研发、技术对接、测试验证的产业环境,中关村管委会给予不超过国家支持金额50%的配套资金,最高限额5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产业技术联盟依托现有科技资源与社会资本联合建设专业孵化器和专业园,争取成为国家产业基地,吸引联盟成员进驻,对于租赁经营用房自用的联盟成员,给予每天每平方米1元补贴,最高补贴面积1000平方米,补贴期为两年。

专业孵化器和专业园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使用的五年期以上的基本建设贷款,可申请中关村园区相应的贴息资金,对一个建设项目的贴息不超过三年,原则上贴息比例不超过20%。

第八条 支持产业技术联盟以市场为导向、以满足国家和北京市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性需求为目标,通过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方式,设计并实施整体解决方案。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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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列入国家重大研发、产业化及示范工程的项目,纳入市重大科技专项支持,中关村管委会给予不超过国家支持金额50%的配套资金,最高限额500万元;对于申报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配套资金和园区产业发展资金支持的项目,中关村管委会给予优先立项支持。(www.61k.com)

第九条 支持产业技术联盟成员为政府采购和政府投资项目提供自主创新技术和产品,中关村管委会给予不超过采购额20%的资金支持,最高限额500万元。

第十条 支持产业技术联盟企业与著名高校、科研院所合作,按照企业需求联合定制培养人才,中关村管委会根据校企合作协议以及实际到企业工作人数等情况,给予每家企业年度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

第十一条 发挥政府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的放大作用,支持创业投资机构面向产业技术联盟企业进行投资。产业技术联盟企业进行信贷融资的,与中关村管委会合作的贷款担保机构优先提供担保,单笔最高担保额度为3000万元,企业可获得50%的贷款贴息。

第十二条 支持产业技术联盟注册成立行业协会。中关村管委会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行业协会开展专题调研、编写产业年度发展报告等专项工作,并支付相应费用。

第十三条 支持产业技术联盟成员与跨国公司或国际著名研发机构进行联合研发,根据形成的技术标准、发明专利、产业化等情况,中关村管委会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

支持产业技术联盟围绕产业链建立技术、产品及应用展示中心,以整体特装方式组织参加国际性展会,中关村管委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1.关于印发《中关村技术标准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科园发[2011]42号

各园(产业基地)管委会:

《中关村技术标准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已经我委2011年17次主任专题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件:

中关村技术标准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国务院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0)的批复》(国函[2011]12号)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的精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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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鼓励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企业创制技术标准,深入实施“标准战略”,推动中关村示范区标准创新试点工作,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设立技术标准资助资金。[www.61k.com]为规范对该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标准资助资金主要用于无偿资助以下三个方面:

(一)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主导制定的技术标准;

(二)中关村标准化试点企业承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的工作;

(三)中关村标准化试点企业参加、组织的国际标准化会议。

上述“标准化试点企业”是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中关村管委会共同确定的试点企业。

第三条 标准资助资金从中关村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二章 资助条件

第四条 申请主导制定技术标准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新制定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包括修订的标准;属于企业新制定的系列标准原则上视为一项技术标准。

(二)企业新制定标准研究的内容是符合中关村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并具有一定的产业前景和示范带动效应。不包括检测方法类的技术标准;

(三)申请企业应是标准起草单位的前五名;

(四)多家企业申请同一项技术标准资助的,由上述企业自行协商,推选其中一家企业进行申报。原则上由标准起草单位排名靠前的一家企业进行申报。

第五条 申请承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企业承担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秘书处的工作;

(二)企业承担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

(三)企业人员担任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主席(副主席)或工作组组长(副组长)等职务;

(四)企业人员担任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或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等职务。

上述“企业人员”,是指申请资助企业的主要研发人员或管理人员,且与该企业签定正式劳动合同、全职工作一年以上。

第六条 申请参加、组织国际标准化会议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参加实质性国际标准化会议;

(二)在北京组织、承办实质性国际标准化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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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实质性国际标准化会议”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等国际标准化组织,围绕创制技术标准召开的具有投票表决的会议。[www.61k.com]

第三章 资助内容

第七条 主导制定技术标准资助的额度为:

(一)对已立项的国际标准提案,每项给予最高资助50万元;对已公布的国际标准,每项给予最高150万元的资助;

(二)对已公布的国家标准,每项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助;

(三)对已公布的行业标准,每项给予最高25万元的资助。

(四)每家企业的上述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 承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资助的额度为:

(一)对承担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及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50万元、100万元和4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二)对承担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及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三)对企业人员担任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以及工作组组长(副组长)职务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四)对企业人员担任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15万元和1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五)已获得上述第(一)或第(二)项资助的企业,不再享受第(三)或第(四)项的资助;

(六)企业可以同时获得(一)、(二)规定额度的资助,每家企业资助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七)同一企业有多人符合上述第(三)、(四)项规定或同一企业一人符合上述第(三)、

(四)项多条规定的,由企业自主选择一项进行申报;

(七)因企业承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发生调整,按照上述规定可以享受更高额度资助的,企业可以申请补差。

第九条 参加、组织实质性国际标准化会议资助的额度为:

(一)对参加实质性国外实质性国际标准化会议的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的资助。对参加国内实质性国际标准化会议的企业,给予最高1万元的资助。每家企业参加国际标准化会议的资助总额不超过6万元;

(二)对在北京组织、承办实质性国际标准化会议的企业,每家企业给予最高8万元的资助。

第四章 申报与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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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申报标准资助资金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关村技术标准资助资金申请表》;

(二)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信用报告的复印件。[www.61k.com) 第十一条 申报主导制定技术标准资助的企业,还应提交:

标准发布公告、标准正式文本、行业标准备案公告等;

属于国际标准的,还需提供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具的申报企业是标准主导制定单位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申报承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资助的企业,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承担有关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正式文本;

(二)企业承担ISO、IEC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企业人员担任ISO、IEC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相关职务的,需提供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企业承担ITU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企业人员担任ITU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相关职务的,需提供工业与信息化部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企业承担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企业人员担任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相关职务的,需提供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企业承担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企业人员担任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相关职务的,需提供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申报参加、组织国际标准化会议资助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参加国际标准化会议的正式邀请文件;

(二)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参加国际标准化会议或者在国内代表本行业主办国际标准化会议的证明文件;

(三)其他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每年二季度受理并完成上一年度的技术标准资助工作。由各分园(基地)管委会对所辖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初审,中关村管委会委托有关机构作为受托机构对各分园(基地)管委会汇总提交的资料进行评审。受托机构将评审通过的申请材料报中关村管委会复审。复审通过后,中关村管委会向有关企业拨付支持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所制定的标准,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以及第三代合作伙伴计划(3GPP)、美国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所制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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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对获得资助的企业,通过中关村网站(www.zgc.gov.cn)进行公示。(www.61k.com]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经费的企业,中关村管委会收回资助资金,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原《中关村技术标准资助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09]47号)同时废止。自2011年1月1日符合条件的相关标准化活动适用本办法。

12.关于印发中关村专利促进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科园发[2011]41号

各园(产业基地)管委会:

《中关村专利促进资金管理办法》已经我委2011年第17次主任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关村专利促进资金管理办法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

中关村专利促进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和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首都知识产权战略的意见》(京政发[2009]11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的精神,加快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推动中关村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设立中关村专利促进资金。为规范对该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促进资金从中关村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遵循“专款专用、重点扶持、分类促进、突出实效”的原则,专项用于中关村的专利促进工作,提升企业专利意识和专利管理能力。

第三条 给予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下简称“中关村企业”)一次性资金支持,用于本企业的专利创造、管理、制度建设和竞争性研究等工作。

(一)对于符合园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关村企业,按照其年度获得的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件数,每件给予不超过5000元资金支持,具体金额依据示范区年度专利授权量和专利促进资金总预算确定。对于年度获得的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件数超过250件以上的企业,超出部分每件专利额外奖励1000元,且每增加50件奖励额度递增1000元。对于从未获得发明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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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授权的中关村企业,获得授权的前五件国内发明专利按照最高额每件5000元进行资助。[www.61k.com]每家企业国内专利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对企业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保护工作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申请国际发明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的中关村企业,每进入一个国家或地区最高资助3万元,每件专利最多资助其进入三个国家或地区,具体金额依据示范区企业年度国际专利申请量和专利促进资金总预算确定。每家企业国际专利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上述的资金支持对象包括:

1.作为发明专利第一人申请的中关村企业;

2.当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申请发明专利时,作为除高校、科研院所外排名为第一申请人的企业。

第四条 设立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奖励资金,每年度评选10个为中关村企业提供专利服务的优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每个机构奖励20万元。

优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评选指标如下:

(一)代理中关村企业申请首件发明专利的数量;

(二)代理中关村企业发明专利申请的总量;

(三)与中关村企业签订知识产权托管协议的数量;

(四)年度电子申请率;

(五)中关村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中关村专利促进资金支持的中关村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关村国内专利支持资金申报表》、《中关村国际专利促进资金申报表》;

(二)加盖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加盖公章的中关村企业信用评级报告或企业深度征信报告复印件,无不良记录。

(四)申请国内专利资金支持的,须提交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申请国外专利资金支持的企业,须提交相应国际专利组织和国家开具的专利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同时验证原件。

(五)《企业专利管理和战略研究工作报告》,包括:本企业当年从事专利管理、数据库建设、专利预警、专利制度建设、专利竞争性研究等工作情况;

(六)企业高管参加知识产权培训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申请中关村专利促进资金专利服务奖励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奖励资金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所服务突破零发明专利的中关村企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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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代理中关村企业申请发明专利清单及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五)与中关村企业签订知识产权托管协议清单及托管协议复印件并加盖公章。[www.61k.com]

第七条 每年第二季度完成上一年度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和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发明专利的专利促进资金资助工作。由各分园(基地)管委会对所辖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中关村管委会委托专业机构作为受托机构对各分园(基地)管委会汇总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受托机构将审核无误的申请材料,报中关村管委会复审。复审通过后,中关村管委会委托受托机构向有关企业拨付资助资金,并通过中关村管委会网站(www.zgc.gov.cn)公布获得资助的企业名单。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奖励资金由中关村管委会委托专业机构作为受托机构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受托机构将审核无误的申请材料,报中关村管委会复审。复审通过后,中关村管委会委托受托机构向有关机构拨付奖励资金。并通过中关村管委会网站(www.zgc.gov.cn)公布获得奖励的服务机构名单。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奖励资金申请的受理时间另行规定。

第八条 对提交虚假材料的企业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将记入中关村信用管理档案,追回已拨付的促进资金,并取消两年的申请资格。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原《中关村专利促进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09]48号)同时废止。自2010年1月1日后符合条件的促进资金申请适用本办法。

13.中关村科技园区生态型园区建设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中科园发[2008]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和《北京市“十一五”时期循环经济发展规划》,鼓励在园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广泛应用环保、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及新设备,进一步推动园区环保新能源产业的发展,努力把中关村科技园区建成生态型示范园区,特设立“中关村科技园区生态型园区建设支持资金”(简称:支持资金)。为规范支持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持资金从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三条 支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明确定位、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公正。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支持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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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园区管委会及各专业园建设单位、孵化器经营管理公司;

(二)入驻中关村科技园区与区县政府共建的市级开发区的园区高新技术企业。[www.61k.com]

第五条 支持范围

对在园区公共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改造过程中,采用如下领域的环保节能技术、产品的项目进行支持:

(一)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利用;

(二)水资源保护与综合利用;

(三)建筑节能;

(四)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及资源化利用;

(五)生态型园区建设规划编制及示范工程建设;

(六)其他与生态型园区建设相关的项目。

第三章 支持方式与额度

第六条 支持资金应优先用于采购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的技术、产品、服务等。

第七条 支持方式与额度

支持资金采取后补贴的方式。每个项目的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40%,最高支持500万元。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项目采取随时申报,集中评审方式。

第九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关村管委会)每年年初发布《中关村科技园区生态型园区建设技术指南》,明确本年度支持重点、申报要求、申报方式等,申报单位可通过中关村管委会网站http//www.zgc.gov.cn下载。

第十条 项目申报材料包括:

(一)项目所在园区管委会向中关村管委会提交的关于给予项目支持的书面申请;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技术方案、工程实施方案、资金预算);

(三)对已竣工项目需提交工程验收合格报告。

第十一条 项目由所在园区管委会进行推荐并申报,由中关村管委会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进行受理。中介机构负责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和尽职调查,并出具评审和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经中关村管委会主任专题会讨论通过后,予以立项。

第五章 资金拨付与监管

第十三条 中关村管委会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中关村科技园区生态型园区建设支持资金使用协议书》(以下简称:《资金使用协议书》),对双方责任义务进行约定。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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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资金使用协议书》确定的额度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由所属园区管委会审核后报中关村管委会,经中关村管委会审核后一次性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在收到支持资金后,作冲减该项目工程成本处理。(www.61k.com)

第十五条 中关村管委会按照协议规定,对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统一组织审计。

第十六条 项目执行中如须调整项目内容,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前提出项目变更申请,经中关村管委会许可后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对于在项目申报、评审和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违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再申请中关村科技园区生态型园区建设支持资金支持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15日起实施。

1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大学科技园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中科园发[2011]2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创新创业环境,根据《关于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大学科技园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中科园发[2010]5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关村示范区内的大学科技园及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三条 中关村示范区大学科技园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支持资金从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并实行总额控制。

第二章 支持方向和额度

第四条 对高等院校与国家或北京市相关单位合作共建并依托大学科技园及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行管理的产业技术研究院等技术转化机构,根据大学科技园及科技企业孵化器投入的运行管理费用、运行机制、服务内容等情况,原则上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第五条 支持大学科技园及科技企业孵化器重点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和高技术服务业,推动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和产业引领作用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根据产业聚集,入驻企业的数量和质量,企业承接国家、北京市或中关村示范区重点项目,以及科技成果转化的项目来源、项目数量、产业领域、吸引融资等情况,原则上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六条 支持大学科技园及科技企业孵化器自建或合作共建关键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对当年建设技术服务平台所产生的费用,按照不超过50%的原则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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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元;对技术服务平台因服务企业所产生的费用,根据服务企业的数量和效果等情况,原则上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www.61k.com]

第七条 支持大学科技园及科技企业孵化器聚集社会化专业服务资源,提供政策咨询、辅导培训、投融资等服务,为创业企业搭建公共服务平台。根据对公共服务平台的资金投入、吸引专业机构、服务企业的数量和效果等情况,原则上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八条 支持大学科技园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建立新型孵化运行模式,完善创业项目孵化机制,打造从创业项目植入到转化发展的全过程服务体系。根据投资入驻企业的数量和规模,创业导师的数量和质量,吸引高端人才和团队,以及帮助企业开拓市场等情况,原则上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三章 资金受理和拨付

第九条 大学科技园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应按照中关村管委会当年度大学科技园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支持资金项目申报的有关要求,提交相应的资金申请材料。

第十条 中关村管委会按照申报受理、材料审核、实地考察、专家评审、会议决定等流程,确定资金支持额度,与大学科技园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签订相关协议,并按照资金拨付程序拨付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大学科技园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支持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大学科技园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应于工作完成后或于年底前提交书面的资金使用效益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 中关村管委会对大学科技园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评估,并以此作为下年度支持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大学科技园及科技企业孵化器,中关村管委会将收回已拨付资金,并取消其申请资金的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15.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并购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中科院发[2011]3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通过兼并收购提升持续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尽快做强做大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型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国务院关于中关村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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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1]12号),制定本办法。[www.61k.com]

第二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并购支持资金(以下简称并购支持资金)从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并购限于公司合并和股权收购两种形式,不包括资产收购。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四条 并购支持资金重点支持同一行业和产业之间的并购,鼓励企业通过开展横向并购扩大市场份额,形成规模效益,鼓励企业通过开展纵向并购进行产业链的整合。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可以申请并购支持资金:

(一)中关村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的公司;

(二)中关村在代办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

(三)中关村“十百千工程”重点培育的企业。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六条 中关村管委会对企业并购时发生的法律、财务等中介服务费用,根据并购的类型、并购涉及的交易额给予一定的资助。

国内并购:对并购交易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含)以下的交易,资助实际发生费用的50%,年度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5万元;对交易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交易,资助实际发生费用的60%,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5万元。

跨国并购:对并购交易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含)以下的交易,资助实际发生费用的60%,年度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5万元;对交易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交易,资助实际发生费用的70%,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每家企业获得的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60万元。

第七条 中关村管委会对商业银行为企业开展并购发放的一年期以上的并购贷款,按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0%给予企业贷款贴息,对单个企业的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每家企业享受贴息的时限不超过三年。

本办法所指的并购贷款是指商业银行依据《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8]84号),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的贷款。

第四章 申请和受理

第八条 中关村管委会科技金融处负责并购支持资金的受理、审核和拨付。

第九条 企业申请并购中介服务资助资金时,需提交下列材料,并在材料上加盖企业公章:

(一)中介服务支持资金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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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与中介服务机构签署的协议(合同)复印件;

(四)中介服务收费凭证复印件;

(五)股权变更证明材料。(www.61k.com)

(六)中关村管委会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条 中介服务资助资金以并购交易实际完成,进行股东变更后予以拨付,企业应在完成股东变更后六个月以内提出资助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并购贷款贴息支持资金时,需提交下列材料,并在材料上加盖企业公章:

(一)并购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三)与商业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复印件;

(四)企业并购贷款利息单复印件;

(五)中关村管委会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二条 企业并购贷款贴息资金每年受理一次,具体时间为每年的9月20日至10月20日。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中关村管委会财务处、监察处对并购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的企业,将收回已拨付资金,并取消其申请中关村管委会各项支持资金的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中关村管委会每年组织开展中关村上市公司并购情况调研,发布中关村上市公司年度并购分析报告。

第十六条 中关村管委会研究确定一批中介机构作为合作伙伴,在中关村管委会网站(www.zgc.gov.cn)向社会公开发布,为企业提供并购方面的日常咨询。

第十七条 中关村管委会定期组织召开中关村企业并购培训会,为企业提供并购方面的培训和辅导。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此前印发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二)投融资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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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促进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办法

中科园发[2007]31号

第一条 为推动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优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信用环境,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模式,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做强中关村科技园区的决策和市委、市政府《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京发[2006]5号),制定本办法。(www.61k.com]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信用体系(以下简称“企业信用体系”)是指以企业信用自律为基础,政府通过信用激励政策和专业机构的配套服务,推广和鼓励企业使用园区信用产品,搭建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企业信用监督和信用管理,建立和完善企业与金融、担保机构的绿色通道,缓解企业融资难。

第三条 支持企业信用自律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信用服务、信用管理和信用宣传工作。具体内容为:

(一)推广使用企业信用报告和其他信用产品;

(二)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信用信息发布查询系统;

(三)推广企业征信、推行借款企业评级,建立企业信用融资机制;

(四)开展企业内部信用制度建设试点工作,推进企业建立现代信用管理制度;

(五)建立企业信用基准型评价体系和行业信用风险监测系统,为企业在融资、担保、投资、政府资助、商业往来等方面提供服务;

(六)开展企业信用宣传、教育和培训;

(七)建立企业信用奖惩机制,对信用良好的企业进行奖励和支持,对信用不良企业进行披露;

(八)开展企业间信用互助,在条件成熟时推动企业信用互助保证基金的建立;

(九)开展企业信用年检,加强对信用中介机构的考核、备案和监督管理;

(十)承担政府委托的其他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第四条 企业信用自律组织依照一定的标准向企业推荐信用中介服务机构。

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按照市场原则开展信用调查、信用评价和信用管理咨询等专业化信用服务,应当承诺遵守信用公约和有关管理规定。

第五条 具有良好信用的企业可以申请中关村园区产业发展资金、企业担保贷款补贴资金等公共财政资金支持。

信用中介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对企业的履约意愿和履约能力做出综合判断和评价,为企业出具信用评级报告。

第六条 具有良好信用的企业可以申请小企业扶持资金、留学人员扶持资金等公共财政 127

中关村产业园 中关村科技园区主要优惠政策2011版

资金支持。[www.61k.com]

信用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实地访谈,对企业真实信用状况进行核实并作出适当评价,出具深度征信报告;或者对企业的信用信息做核实与记载,不做评价,为企业出具园区标准征信报告。

第七条 信用评级报告和征信报告实行统一收费标准。信用中介机构应当于材料齐备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信用评级报告,或者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征信报告。信用评级报告和征信报告有效期为一年。

第八条 中关村管委会对使用信用产品的企业给予购买信用中介服务费用50%的资金补贴,对连续使用信用产品并达到一定等级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九条 鼓励企业将信用风险管理纳入企业管理,逐步建立规范的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和机制。对企业内部设立信用管理机构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条 倡导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和投资机构在为园区企业提供各类融资服务时,将园区信用产品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并在业务受理过程中适当简化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建立银企互动的企业融资信用服务机制,使园区信用报告在商业银行办理企业贷款程序中作为重要参考。

在园区开展企业信用贷款试点工作。中关村管委会对符合申请信用贷款条件的园区企业给予贷款基准利率20%—40%的贴息,贴息幅度与企业信用等级挂钩。

信用中介机构通过尽职调查,重点对企业的行业、市场、技术发展情况做出判断和评价,并提出贷款额度的建议,出具信用报告。

商业银行在企业申请材料齐备的情况下,应于五个工作日内给予受理或不受理的答复。 第十二条 加强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与中关村园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全面合作,在园区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档案系统建设和借款企业信用评级试点工作,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落实对园区守信企业信贷资金支持的各项政策措施。

第十三条 中关村管委会每年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支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关于扩大中关村信用贷款试点的意见

中示区组发[2009]4号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精神,深化科技金融改革创新,进一步做好中关村的信用贷款试点工作,制定本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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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联合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贷款试点工作。(www.61k.com]

二、试点工作的原则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财政扶持、风险自担、持续经营、多方共赢。

三、进一步扩大试点企业的范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北京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会员可以参与信用贷款试点:

(一)中关村百家创新型试点企业;

(二)年收入在2亿元(含)以下,且最近一个年度的信用等级在BB级别以上(含BB-)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

四、鼓励公司治理完善、风险控制良好的银行参与试点工作,试点银行范围由中关村管委会商有关部门确定。试点银行要改革和完善有关评审条件和评审考核制度,建立信用贷款快速审批通道,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快捷、优惠的贷款服务。

五、信用评级机构对参与试点的企业进行信用评级,并向试点银行出具评级报告,为试点银行的内部评级及利率浮动决策提供参考。

六、试点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一定额度的信用贷款,无需抵押和担保。信用贷款的额度与贷款期限,由试点银行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试点银行可在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结合本行实际和企业情况确定利率浮动标准,但利率上浮幅度不得超过基准利率的30%。

七、中关村管委会设立中关村信用贷款风险补贴资金,用于对试点企业的信用评级费用补贴、贷款贴息以及试点银行的风险补贴,对单个企业和银行的补贴实行年度总额控制。

(一)补贴试点企业50%的信用评级费用。

(二)按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为获得信用贷款并按期还本付息的试点企业提供贷款贴息,贴息的具体标准为:一星级企业(含初次申请贷款的企业)贴息比例为20%;二星级企业贴息比例为25%;三星级企业贴息比例为30%;四星级企业贴息比例为35%;五星级企业和中关村百家创新型试点企业贴息比例为40%。

企业“星级”的评定标准按照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瞪羚计划”企业星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三)中关村管委会对贷款期限在3个月(不含)以上、贷款利率上浮幅度在基准利率的30%(含)以下的信用贷款,根据贷款利率上浮的幅度和年度实际发放贷款的数量,给予试点银行一定比例的风险补贴。贷款期限少于8个月的贷款额,减半计入当年应补贴贷款总额。

年度信用贷款累计发放额在0.1亿元(含)至1亿元以内的,风险补贴比例为贷款额的2%;年度信用贷款累计发放额在1亿元以上(含)的,风险补贴比例为贷款额的3%。 129

中关村产业园 中关村科技园区主要优惠政策2011版

八、各试点银行、企业和信用评级机构要加强协调与合作,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试点的进展情况和问题。(www.61k.com]中关村管委会等部门建立试点工作的动态管理机制,适时组织对试点的银行、企业和信用评级机构的试点成效进行评估,及时调整试点单位的范围,对未按要求开展试点工作的单位将取消其试点资格。

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信用星级评定管理办法

中科园发[2010]4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以信用促融资,以融资促发展”的中关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中关村管委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组织实施中关村企业信用星级评定计划,鼓励企业建立信用记录,提高企业融资能力。为保证中关村企业信用星级评定计划的实施,规范企业信用星级评定标准和流程,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京政发[2009]11号),《促进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办法》(中科园发[2007]31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申报中关村企业信用星级评定的企业应为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获得银行、小额贷款机构等信贷机构的债务性融资资金,并按期还本付息。

第三条 北京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具体实施中关村企业信用星级评定计划,北京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将评定结果及时上报中关村管委会,并对年度信用星级企业予以公示。

第二章 信用星级评定方法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申请获得信用星级:

(一)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

(二)按期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且经过相关信贷机构确认;

(三)使用中关村信用评级报告,信用等级在BB级别(含)以上。

第五条 初次申报企业信用星级评定的企业,在当年完成一个贷款周期并按期履行还本付息后,可申请获得“信用一星”级别。完成第二个贷款周期并符合本办法相关条件的,可申请增加一个星级,依次递增,最高可获得“信用五星”级别。企业一个自然年度内最多增加一个星级。

第六条 凡获得过信用星级的企业,间隔一年或多年未申请贷款融资,但在间隔年度里持续使用信用评级报告,且信用等级在BB级别(含)以上的企业,可保留原信用星级。

第七条 建立信用的激励机制,根据企业信用星级级别,实施不同的贷款贴息政策。中关村管委会在实施担保融资、信用贷款、信用保险和贸易融资、小额贷款等专项公共政策时,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企业一定的利息补贴。企业信用星级越高,贷款利息 130

中关村产业园 中关村科技园区主要优惠政策2011版

补贴比例越大。(www.61k.com]一星级企业贷款贴息比例为20%,每增加一个星级,贷款贴息比例增加5%,五星级企业贷款贴息比例最高为40%。

第八条 申请办理星级评定的企业,应向北京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一)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二)借款合同等相关文件材料;

(三)还款凭证;

(四)中关村企业信用评级报告;

(五)《企业信用星级评定申报表》;

(六)中关村管委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和北京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凡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能增加信用星级:

(一)贷款到期时企业不能按期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的;

(二)企业信用等级没有达到BB级别(含)以上的;

(三)企业或企业主要经营者出现不良信用记录情形的。

第十条 企业在申请信用星级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中关村管委会将取消企业已取得的信用星级,并不再受理其相关公共政策支持申请。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贷款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中科园发[2010]3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点企业进行贷款融资,完善和规范有关扶持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京发[2009]11号)、《关于扩大中关村信用贷款试点的意见》(中示区组发[2009]4号)和《关于加快推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工作的意见》(中示区组发[2010]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关村信用贷款扶持资金从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131

中关村产业园 中关村科技园区主要优惠政策2011版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信用贷款包括:合作银行对有信用企业提供的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企业通过将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作为主要质押物,从合作银行获取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企业通过信用保证和知识产权质押组合获取的贷款。(www.61k.com]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企业的信用贷款服务业务,应当由与中关村管委会合作的银行和在中关村管委会备案的信用评级机构共同实施。

第二章 信用贷款支持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北京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会员可以参与信用贷款:

(一)中关村百家创新型企业;

(二)“瞪羚计划”重点培育企业;

(三)年收入在2亿元(含)以下,且最近一个年度的信用等级在BB级别以上(含BB-)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

(四)获得经中关村管委会认可的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并推荐,且最近一个年度的信用等级在BB级别以上(含BB-)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章 信用贷款支持措施

第六条 信用贷款的额度和贷款期限,由合作银行根据申请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合作银行可根据自身的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在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各自制定上浮标准,但上浮幅度不得超过基准利率的30%。

第八条 中关村管委会为实际贷款期限在3个月以上,并按期还本付息的企业,按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一定比例提供贷款贴息,贴息比例与企业的“星级”对应关系如下:

一星级企业贴息比例为20%(初次申请贷款的企业,按照一星级企业贴息标准执行);二星级企业贴息比例为25%;三星级企业贴息比例为30%;四星级企业贴息比例为35%;五星级企业和百家创新型企业贴息比例为40%。企业“星级”评定标准参照《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信用星级评定管理办法》执行。

对单个企业的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60万元。

第四章 信用贷款企业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 参与信用贷款的合作银行和信用评级机构名单,由中关村管委会网站

(www.zgc.gov.cn)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条 申请办理信用贷款的企业,应向合作银行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关资格证明文件;

(二)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会员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合作银行和信用评级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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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产业园 中关村科技园区主要优惠政策2011版

第十一条 企业应在还款结束后半年内向合作银行提交信用贷款贴息申请,合作银行在企业申请材料齐备的情况下,5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受理。[www.61k.com)企业逾期提交申请的,原则上不再受理。

第十二条 企业通过合作银行向中关村管委会申请信用贷款贴息资金支持时,应向合作银行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会员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星级证书复印件;

(四)企业提供的《企业信用贷款贴息申请报告》(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企业信用贷款贴息明细表》;

(六)企业信用贷款利息单复印件(加盖财务章);

(七)“瞪羚计划”首批重点培育企业证书复印件;

(八)创业投资机构投资过的企业须出具创业投资机构推荐材料;

(九)中关村管委会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三条 合作银行代企业向中关村管委会申请贷款贴息资金支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会员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星级证书复印件;

(四)《银行代企业申请信用贷款贴息报告》(加盖公章);

(五)《企业信用贷款贴息明细汇总表》;

(六)企业信用贷款利息单复印件(加盖财务章);

(七)“瞪羚计划”首批重点培育企业证书复印件;

(八)创业投资机构投资过的企业须出具创业投资机构推荐材料;

(九)中关村管委会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四条 中关村管委会收到上述材料并审核完毕后,将利息补贴款拨付给合作银行。合作银行在收到有关贴息资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利息补贴款拨付给企业。

第五章 信用贷款风险补贴标准及程序

第十五条 中关村管委会对实际贷款期限在3个月(不含)以上、贷款利率上浮幅度在基准利率的30%(含)以下的信用贷款,根据合作银行年度实际发放贷款的数量,给予合作银行一定比例的风险补贴。实际贷款期限少于8个月的贷款额,减半计入当年应补贴贷款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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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产业园 中关村科技园区主要优惠政策2011版

年度信用贷款累计发放额在0.1亿元(含)至1亿元以内的,风险补贴比例为贷款额的2%;

年度信用贷款累计发放额在1亿元以上(含)的,风险补贴比例为贷款额的3%。[www.61k.com] 对单个银行的年度风险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在计算对银行的风险补贴时,纳入银行年度贷款总额的单个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

第十六条 合作银行申请信用贷款风险补贴资金支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度信用贷款风险补贴申请报告》;

(二)《年度信用贷款发放审批表》;

(三)《企业信用贷款利率明细表》。

第十七条 中关村管委会收到合作银行信用贷款风险补贴申请材料并审核完毕后,将风险补贴资金拨付给合作银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合作的银行、信用评级机构应定期向中关村管委会报送《信用贷款项目情况月度报表》和《企业信用贷款评级月度报表》。

第十九条 企业在申请信用贷款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责令退回相应补贴款,同时中关村管委会今后将不再受理其相关公共政策支持申请。

第二十条 中关村管委会、北京银监局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可以对各银行发放的信用贷款的真实性进行抽查。合作银行和信用评级机构在申请信用贷款风险补贴、代企业申请贴息及对申请信用贷款企业做信用评估时弄虚作假的,中关村管委会有权责令其退回相应补贴款,并取消其合作机构资格。

第二十一条 中关村信用贷款扶持资金审批发放的内部流程,严格按照中关村管委会监察、财务等方面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执行。原《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贷款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09]27号)同时废止。

5.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设立为科技企业服务的专

营机构的指导意见

中科园发[2009]51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银监会《关于银行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82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的批复》(京政函[2009]24号),现就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 134

中关村产业园 中关村科技园区主要优惠政策2011版

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核心区设立为科技企业服务的专营机构,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示范区核心区内设立专门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的支行、信贷中心等信贷服务专营机构(以下简称"专营机构"),通过风险补偿等多种方式支持各专营机构在示范区核心区开展科技金融创新试点,综合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加大对示范区核心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www.61k.com]

二、享受本意见政策支持的专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海淀行政区划范围内设立;

(二)对海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信贷业务笔数或余额数不低于总数的50%;

(三)应当获得所属总行(总公司)、分行(分公司)的专营机构授权;

(四)其它必要条件。

三、北京银监局大力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成效突出的银行在示范区内优先试行创新业务、增设分支机构和其他信贷服务机构,按照规定实施市场准入"绿色通道"政策。

四、中关村管委会支持各专营机构在示范区开展创新业务试点,搭建担保融资、信用贷款、信用保险和贸易融资等专项工作的融资通道,对企业给予一定的贴息支持,对银行和担保机构给予一定的风险补贴,提高金融机构对科技企业的风险覆盖能力。

五、海淀区政府对专营机构给予专项政策支持:

(一)购(建、租)房补贴

专营机构购置或自建从事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办公用房的,享受每平米1000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贴。北京分行(分公司)或相当于北京分行(分公司)级别的专营机构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其他专营机构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专营机构租用从事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办公用房的,享受3年租金补贴。第一年补贴租金的50%,第二年补贴30%,第三年补贴10%。北京分行(分公司)或相当于北京分行(分公司)级别的专营机构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其他专营机构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享受本条规定政策的专营机构,应当在海淀办理工商登记并纳税。

(二)风险拨备补贴

对专营机构按照《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银发[2002]98号)提取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非担保公司担保信贷业务一般准备的50%给予补贴。单一专营机构每年的本项补贴上限为人民币500万元。

(三)业务增量补贴

专营机构每增加一个之前没有信贷业务记录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客户,对其首笔业务一般准备的75%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人民币7.5万元。单一专营机构每年的本项补贴总额上限为人民币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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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产业园 中关村科技园区主要优惠政策2011版

六、各银行应进一步落实银监会有关中小企业服务"六项机制"建设工作的要求,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特点,建立健全独立核算机制、利率的风险定价机制、高效的贷款审批机制、专门的激励约束机制、专业化的人员培训机制以及违约信息通报机制,提高风险容忍度,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切实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效率和水平。(www.61k.com]

七、完善科技部门、银行业监管部门合作机制,加强科技资源和金融资源的结合,推动建立政府部门、各类投资基金、银行、保险机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机构、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多方参与、科学合理的风险分担体系和联合业务创新机制。

八、加强示范区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努力培养和聚集优秀的科技金融人才、支持科技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在示范区核心区开展业务,促进信用良好的科技企业与银行的对接,减少银行与科技企业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银行的信贷风险。

九、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6.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担保融资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中科园发[2011]4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点企业通过担保融资实现快速发展,完善和规范有关扶持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国务院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0)的批复》(国函[2011]12号)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担保融资扶持资金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担保融资业务(发行企业债券、信托计划、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直接融资产品除外),应当由与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合作的担保机构实施。“合作担保机构”在中关村管委会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合作的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的票据担保、合同履约担保等统一纳入政策支持的范围。

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瞪羚”企业、留学人员创业企业,以及依据本办法确认的其他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本办法支持的“瞪羚”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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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产业园 中关村科技园区主要优惠政策2011版

(二)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的会员;

(三)企业的年总收入规模在人民币1,000万元至人民币5亿元之间。[www.61k.com]其中,年总收入在人民币1,000万元至人民币5,000万元之间,收入增长率达到20%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0%;年总收入在人民币5,000万元至人民币1亿元之间,收入增长率达到10%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0%;年总收入在人民币1亿元至人民币5亿元之间,收入增长率达到5%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0%;

第六条 本办法支持的留学人员创业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

(二)企业创办时间在五年以内,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归国留学人员;

(三)一名或多名留学人员出资人的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50%以上,其中现金部分不低于人民币25万元;

(四)使用中关村企业标准征信报告;

第七条 注册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经有关部门确认的软件外包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且已加入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的,可申请得到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措施的支持。

第八条 最近一个年度的信用等级在BB级别以上(含BB-)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信托计划、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直接融资产品,可申请得到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措施的支持。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九条 合作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的,实行快捷担保审批程序,简化反担保措施,担保机构执行0.3%的评审费率和不超过2%的担保费率。

第十条 合作银行实施快捷贷款审批程序,可根据自身的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在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各自制定上浮标准,但上浮幅度不得超过基准利率的20%。

第十一条 中关村管委会为实际贷款期限在3个月以上,并按期还本付息的瞪羚企业、软件外包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按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一定比例提供贷款贴息,贴息比例与企业的“星级”对应关系如下:

一星级企业贴息比例为20%;二星级企业贴息比例为25%;三星级企业贴息比例为30%;四星级企业贴息比例为35%;五星级企业和百家创新型企业贴息比例为40%。企业信用“星级”评定标准参照《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信用星级评定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0]47号)执行。

第十二条 中关村管委会给予获得担保融资的留学人员创业企业50%的贷款贴息,并按1%的担保费率给予企业担保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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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产业园 中关村科技园区主要优惠政策2011版

第十三条 留学人员创业企业申请的担保融资用途为流动资金,单笔申请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期限为一年以内(含)。[www.61k.com)对管理规范、具有较好成长性的留学人员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适当提高担保融资额度和延长担保融资期限,但最高额度不超过300万元,最长期限不超过两年。

(一)确有较大规模的贷款需求;

(二)至少申请过一次担保融资,并且还款记录良好;

(三)担保融资额度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60%。

第十四条 “瞪羚”企业、软件外包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每年享受上述补贴支持的最高累计担保融资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第十五条 对于企业的同一笔贷款最多享受3年的补贴支持,对单个企业的年度担保贷款利息补贴和担保费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六条 企业的同一笔担保融资只能申请一种方式的贴息和贴保费支持。

第十七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信托计划、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直接融资产品,中关村管委会给予社会筹资利息30%的补贴。对于企业的同一笔直接融资项目,最多享受3年的补贴支持,对单个企业的年度直接融资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四章 企业支持资金申请和受理

第十八条 “瞪羚”企业名单由中关村管委会根据企业上报统计数据和“瞪羚”企业条件,于每年5月份统一确定,并由中关村管委会网站(www.zgc.gov.cn)向社会公开发布。当年新名单未发布前按上年度“瞪羚计划”企业名单执行。

留学人员创业企业由中关村管委会确认;软件外包企业以北京市商委同意,加盖北京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促进中心印章的软件出口企业绿色通道企业推荐表为准;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颁发的,经北京半导体行业协会年检合格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为准,每年公布和更新一次。

第十九条 企业通过担保机构从银行获得贷款,中关村管委会委托合作的担保机构,集中受理企业的贷款贴息和贴保费申请。企业发行直接融资产品,中关村管委会委托为企业办理直接融资业务的经办担保机构或者负责项目组织的其他经办机构,集中受理企业的直接融资社会筹资利息补贴申请。

第二十条 企业应在按时还本付息后半年内提出补贴申请,逾期不再受理。超过一年的贷款或直接融资产品,每年可以受理一次。

第二十一条 企业通过合作担保机构或经办机构向中关村管委会申请贴息和贴保费支持时,应向合作担保机构或经办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一)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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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会员证书复印件(限于软件外包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三)企业信用星级证书复印件;

(四)企业信用等级证明材料(限于申请直接融资产品补贴时);

(五)《企业担保融资贴息和贴保费申请报告》(原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六)《企业担保融资贴息审批表》;

(七)企业担保融资利息单和担保费单据复印件或企业兑付社会筹资利息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

(八)中关村管委会及合作担保机构或经办机构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www.61k.com]

以上所提交资料是复印件的,需加盖企业公章。申请补贴的企业应承诺上述所提供材料真实有效。

第二十二条 合作担保机构或经办机构代企业向中关村管委会申请贷款贴息和贴保费资金支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代企业贴息和贴保费申请报告》(原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代企业贴息详情汇总表》;

(三)中关村管委会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有关申请表应注明“瞪羚计划”、“软件外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留学人员创业企业”、“直接融资产品”等类别。

合作担保机构或经办机构负责审核、汇总上报企业贴息、贴保费等申请资料,对相关资料原件进行留存,并对上报资料准确性负责。在必要的情况下,中关村管委会有权随时抽检。

第二十三条 中关村管委会收到上述材料并审核完毕后,将利息和保费补贴拨付给合作的担保机构或经办机构,由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逐一向申请企业进行拨付。

第五章 合作担保机构费用补贴标准及受理

第二十四条 为鼓励合作的担保机构为示范区“瞪羚”企业、留学人员创业企业、软件外包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提供担保融资服务,中关村管委会根据其提供贷款担保的规模,每年给予新增担保额的0.25%的担保补贴,担保期限少于8个月的担保额,减半计入当年应补贴担保总额。合作的担保机构为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信托计划、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直接融资产品提供担保,其担保金额计入当年补贴担保总额中。对每家担保机构的年度补贴额累计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二十五条 合作的担保机构申请补贴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担保补贴支持资金申请报告》;

(二)《企业担保融资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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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产业园 中关村科技园区主要优惠政策2011版

(三)中关村管委会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www.61k.com]

第二十六条 中关村管委会收到担保补贴申请材料并审核完毕后,将担保补贴资金拨付给合作的担保机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合作担保机构应定期向中关村管委会报送《中关村国家自主示范区担保融资项目情况季度报表》。

第二十八条 企业在申请担保融资及补贴时提供虚假资料的,在贷款银行、担保机构或经办机构对其追偿的基础上,中关村管委会今后不再受理其相关公共政策支持申请。

第二十九条 合作担保机构或经办机构在申请担保补贴、代企业申请贴息贴保费时弄虚作假的,责令退回相应补贴款,同时取消合作机构资格,中关村管委会今后不再受理其相关公共政策支持申请。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原《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担保融资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09]28号)同时废止。

7.关于加快推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工作的意见

中示区组发[2010]19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京发[2009]11号)以及银监会、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37号)的精神,深化中关村科技金融创新试点,缓解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市科委、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市经信委、市工商局、市版权局、人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监局、北京保监局、中关村管委会等单位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联合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工作,为保证工作规范有序、稳步推进,特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目标

加快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机制,通过市场手段,促进知识产权的市场转化和金融服务创新,实现科技和金融的高效对接,支持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加快发展、做强做大,优化中关村示范区创新创业环境。

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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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意见所指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指企业通过将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作为主要质押物,从银行、小额贷款机构等信贷机构获取资金支持的一种融资方式。(www.61k.com]金融机构在向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时,原则上知识产权质押所占信贷规模的比例应不少于30%。

三、实施原则

中关村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工作的实施原则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财政扶持、风险分担;信用激励、组合推动;资源聚集、风险补偿。

四、组织领导

建立市政府相关部门参加的中关村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重大事项协调,办公室设在中关村管委会,负责日常工作。要从搭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服务平台、完善知识产权资产评估工作、创新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方式、培育知识产权质押物流转市场体系、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障机制等方面加强组织实施,全面推进工作。

五、形成推进工作合力

采取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管理机构、银行、担保机构、小额贷款机构、保险机构、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和企业合作的方式,共同推动中关村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工作。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通过信用评价、贷款发放、政府贴息、科技创新、中介服务支持等措施,形成工作合力,扩大贷款规模。

六、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机制

(一)培育引导机制

市政府相关部门积极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工作,引导企业通过包括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在内的多种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确定一批信用良好、拥有核心技术、未来发展前景良好的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加强引导和政策扶持。

(二)信用激励机制

以企业信用为基础,实现以“信用促融资、以融资促发展”。

根据企业信用状况不同,信贷机构实行差别化的利率政策。实施中关村企业信用“星级”评定计划,鼓励企业建立信用记录,根据企业信用“星级”不同,政府部门实施20%至40%的差别化的贷款贴息政策。

(三)风险补偿机制

建立财政风险补偿制度,符合条件的信贷机构在中关村开展信用贷款、担保融资等贷款业务时,凡符合中关村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条件的,按照发放贷款的规模给予商业银行、担保机构、小额贷款机构一定的风险补贴。

(四)组合融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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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要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与担保融资、认股权贷款、股权质押贷款、信托计划、集合票据、企业债券以及股权投资等其他融资方式有效组合。(www.61k.com]鼓励担保机构通过知识产权质押开展担保融资业务,合作的担保机构在实施瞪羚计划担保贷款、留学人员企业担保贷款、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担保贷款、软件外包企业担保贷款等担保贷款绿色通道,以及组织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集合信托计划、集合企业票据等创新性科技金融产品时,凡符合中关村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条件的,对获得贷款支持的企业给予20%至40%的利息补贴,对担保机构给予一定的风险补贴;鼓励小额贷款机构通过知识产权质押发放贷款,对获得小额贷款支持的企业给予20%至40%的利息补贴,对小额贷款机构给予一定的风险补贴。

二是在贷款的保证方式上实现知识产权质押、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信用保证、第三方保证等多种保证方式的有效组合。扩大中关村信用贷款试点范围。凡通过信用保证和知识产权质押组合发放的贷款,可纳入中关村信用贷款试点范围,对获得贷款支持的企业给予20%至40%的利息补贴,对银行给予一定的风险补贴。

(五)风险分担机制

发挥信用保险的风险保障、融资推动功能,通过保险分散企业及银行风险,推动信用保险和银行信贷的优势互补,促进贷款融资。建立再担保机制,北京市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公司对合作的担保机构为中关村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凡以知识产权质押为反担保的,北京市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公司按60%至80%的比例提供再担保,知识产权质押在反担保中所占的比例越高,再担保的比例越高。

七、搭建工作平台,加强公共服务

(一)建立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和信贷机构之间的沟通机制

定期组织开展企业和信贷机构的工作对接。相关部门选取优先支持的中关村知识产权贷款目标企业群体及重点支持的科技成果转化目录,定期提供给信贷机构。组建知识产权专家库,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工作提供智力支持。

(二)加大对知识产权的登记和保护力度

市政府有关部门将研究提出支持中关村企业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注册的管理办法,建立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确权、登记注册、质押的工作规范和流程,推动建立知识产权交易、公示平台,促进知识产权的取得、质押、交易转让过程的公开化、透明化,完善交易环境。

(三)丰富和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质权处置的实现途径

发挥知识产权交易机构在质权处置方面的作用;推动信贷机构与股权投资机构的合作,建立投保贷一体化模式,通过对知识产权的投资、经营,完善知识产权转化促进机制;支持相关单位出资设立知识产权质权处置周转金和知识产权投资基金。

八、聚集金融要素,推动服务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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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促进信贷机构在中关村的聚集

鼓励银行、担保机构、小额贷款机构等信贷机构在中关村的设立和发展。(www.61k.com]相关部门出台政策鼓励各商业银行在中关村核心区设立为科技创新创业企业服务的信贷专营机构,给予信贷专营机构一定的购(租)房补贴和业务风险补贴。

(二)鼓励信贷机构进行制度创新,加强成本、风险管理

银行监管部门积极引导和支持各商业银行完善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创新担保方式,积极推行信用贷款,通过下放权限,简化流程,提高内部管理效率,加强金融服务创新,积极稳妥地在中关村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

(三)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的作用

规范和发展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增加中介机构的数量,加强行业自律和人才队伍建设,积极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合作交流、加强专业知识培训、提升服务质量。

九、及时总结,加强宣传

建立工作管理和评价机制、信息通报机制,及时总结工作情况,适时调整工作方案。加大宣传推广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政策宣讲。对中关村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机构,每年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的名义给予表彰。

8.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业投资风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中科园发[2011]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营造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良好的创业投资环境,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吸引更多社会资金投资中关村的科技型企业,促进创业企业发展,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令[2005]第39号)、《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京发[2009]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业投资风险补贴资金,是指对经认定的创业投资机构和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统称创业投资企业),根据其投资于中关村示范区初创企业的实际投资额,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业投资风险补贴资金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二章 申请风险补贴的创业投资企业的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请风险补贴的创业投资机构需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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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北京注册,专门从事创业投资业务活动的创业投资公司及创业投资管理公司;

(二)注册资本金或受托管理的创业投资资金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三)公司运作规范。[www.61k.com)具有科学合理的项目评估标准、投资决策程序及激励约束机制;

(四)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第五条 申请风险补贴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在中关村示范区,主要为示范区科技型创业企业服务的孵化器;

(二)运作规范,具有科学合理的项目评估标准、投资决策程序及激励约束机制;

(三)至少有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投资管理业务。

第三章 补贴对象和标准

第六条 获得风险补贴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认定具备申请风险补贴的资格,其中对于委托专业创业投资管理公司进行投资的,只对相应的创业投资管理公司进行风险补贴;

(二)所投资企业为未上市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且从企业设立之日起到企业与创业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之日止,不超过5年;

(三)已完成实际投资,即投资资金已投入中关村示范区内被投资企业,并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经认定的创业投资企业,可利用自有资金或利用其受托管理资金以委托人的名义,对示范区企业进行投资;通过特殊目的公司采用返程投资方式对示范区企业进行投资的,该投资等同于创业投资企业对示范区企业进行投资。

第七条 补贴标的为创业投资企业以货币形式对企业的实际投资额,补贴额度为对某一企业实际投资额的10%,单笔最高补贴额为100万元。对政府引导资金参股的创业投资机构,按照社会资本在其中的持股比例享受风险补贴。

一家创业投资企业对同一企业投资申请获得的补贴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对一家创业投资企业每年的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章 受理及审核

第八条 创业投资企业可持下列文件到中关村管委会申请,经批准后具备申请风险补贴的资格:

(一)创业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营业资格证明文件;

(三)企业章程或其他进行投资和管理的主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评估标准说明,投资决策程序介绍及激励约束机制说明等;

(四)企业主要投资管理人员介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三名以上(含三名)管理人员 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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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从业背景、投资纪录;

(五)上一年度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六)创业投资公司需提供自有投资资金情况的证明文件,创业投资管理公司需提供受托管理投资资金的相关协议或其它证明文件(外文文本的需同时提供中文要点说明并加盖公章);

(七)由中关村管委会认定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标准征信报告》(有关信息参阅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网站www.ecpa.org.cn)。[www.61k.com)

以上所提交材料是复印件的需加盖企业公章。申请补贴的创业投资企业应承诺上述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具备申请风险补贴资格的创业投资企业,通过中关村管委会网站(www.zgc.gov.cn)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 中关村管委会委托中关村科技创业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金集团”)作为风险补贴的受理机构。具备申请风险补贴资格的创业投资企业,持下列文件到受理机构申请获得风险补贴:

(一)中关村创业投资风险补贴申请表;

(二)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三)创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其它股东签订的《投资协议》;

(四)被投资企业的入资凭证复印件;

(五)加盖工商局信息中心查询章的中关村示范区被投资企业股东名单(含股东持股比例和持股数额);

创业投资企业采用“返程投资”方式投资境内企业,还应提供其持有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股权的证明文件,以及投资机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和境内被投资企业的关系、投资金额等上述第三款中《投资协议》要点的中文说明。

以上所提交材料是复印件的需加盖企业公章。申请补贴的创业投资企业应承诺上述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第十条 申请单位向受理机构提交上述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其中《中关村创业投资风险补贴申请表》需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第十一条 受理机构对申请风险补贴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和报送的材料进行核准、确认,出具初审意见,并将符合规定的风险补贴项目报中关村管委会审核后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二条 创业投资企业应在已实际进行投资,即投资资金已投入中关村示范区内被投资企业,且被投资企业已完成工商登记变更的6个月之内提出风险补贴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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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严格履行合作协议。(www.61k.com)对于违反合作协议或以虚假材料骗取风险补贴的,责令退回相应补贴款,同时中关村管委会取消其具备申请风险补贴的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获得创业投资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在申请中关村示范区各类科技计划、产业化专项时,将视项目情况优先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原《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业投资风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09]26号)同时废止。

9.中关村科技园区留学人员创业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绿色通道”实施细则

为鼓励和吸引海外留学人员归国到中关村科技园区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中关村管委会《关于建立中关村科技园区留学人员创业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绿色通道”的通知》(以下简称“绿色通道”),并结合中关村科技担保公司具体业务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绿色通道”的留学人员企业资格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点应在中关村科技园区政策区范围内;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归国留学人员;

(三)企业创办时间在五年以内,且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证书;

(四)一名或多名留学人员出资人的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50%以上;

(五)提交“中关村园区企业标准征信报告”(有关情况及办理事宜请参见附件五)。

二、受理基本要求

对申请“绿色通道”的留学人员企业,其市场、技术、管理等方面应符合如下基本要求:

(一)具有自主的知识产权,技术成长性好并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

(二)主要经营者和管理团队具有一定的项目实施能力和经验;

(三)具备一定的管理水平和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应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商业计划和详细的用款商业计划书;

(五)应具有充足、饱满的商业合同、销售协议;

(六)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者、技术持有人具有良好的个人信用纪录,并同意向担保人披露个人资产信息和信用状况(担保人有责任为申请人信息保密)。

三、担保期限

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期限原则为一年以内,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二年期。

四、担保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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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贷款额度在100万元以内。[www.61k.com]

五、担保费用

担保年费率1%;

评审费率0.3%;

贷款执行人民银行利率政策;

中关村管委会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50%贷款贴息、补贴全额保费。评审费由企业自行负担。

六、反担保基本要求

申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者、技术持有人承担相应的个人连带责任。

七、参与合作的银行

北京市商业银行中关村科技园区支行

中信实业银行

八、操作流程

(一)申请企业可自行申报或由各园管理机构、企业所在创业园协助申报。

(二)申请企业应首先取得由中关村管委会留学人员创业服务总部出具的留学人员创业企业资格证明。

(三)申请企业持留学人员创业企业资格证明与担保公司初步接触,进行业务咨询,并领取《中关村留学人员创业企业小额贷款担保申请表》。

(四)担保公司在收到齐全的申请资料后正式进入详审阶段,及时组织银行信贷部门进行联合评审,安排对企业的实地考察;承诺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评审程序;出具最终担保意见。

(五)银行根据担保意见批准贷款后,担保公司将与银行签定《保证合同》,与被担保企业签定《委托保证合同》和其他事先约定的合同及《个人连带责任合同》。由中关村管委会补贴的担保费和银行利息按季度向担保公司直接拨付,评审费由企业一次性支付。

(六)企业在获得担保贷款后,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月向担保公司递交财务报表。担保公司将定期会同贷款银行对被担保企业进行保后管理。

(七)在企业还贷并按期解除担保后,如果继续有担保需求,可按照工作流程再次提出担保贷款申请。

(八)如果企业按时还款有困难,经多方努力仍不能按期还款并产生逾期,担保公司先履行担保责任,担保公司与企业所在园区管理部门或创业园积极配合,对发生代偿的企业实施追偿。担保公司享有代位求偿权并保留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者或技术持有人的个人连带责任的无限追索权。

九、本细则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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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质押贷款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中科园发[2011]3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关村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工作,鼓励银行开展针对中关村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的金融产品创新,完善和规范有关扶持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www.61k.com)

第二条 中关村股权质押贷款扶持资金从中关村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二章 股权质押贷款支持对象及条件

第三条 在中关村代办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通过将股权直接质押给银行的方式获得的贷款可以申请贷款贴息资金支持。

第四条 银行可根据自身的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在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各自制定上浮标准,但上浮幅度不得超过基准利率的30%。

第三章 股权质押贷款支持措施

第五条 股权质押贷款的额度和贷款期限,由银行根据申请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 中关村管委会为实际贷款期限在3个月以上,并按期还本付息的企业,按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一定比例提供贷款贴息,贴息比例与企业的“星级”对应关系如下:

一星级企业贴息比例为20%(初次申请贷款的企业,按照一星级企业贴息标准执行);二星级企业贴息比例为25%;三星级企业贴息比例为30%;四星级企业贴息比例为35%;五星级企业和百家创新型企业贴息比例为40%。企业“星级”评定标准参照《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信用星级评定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0]47号)执行。

第七条 对单个企业的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四章 股权质押贷款贴息申请和受理

第八条 企业的贷款贴息申请由合作银行集中受理,并代中关村管委会将贴息资金支付给企业。企业应在还款结束后半年内提出贴息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第九条 企业通过合作银行向中关村管委会申请贴息资金支持时,应向合作银行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企业股权质押贷款贴息申请报告》;

(二)企业星级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股权质押贷款贴息明细表》;

(四)企业股权质押贷款利息单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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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的股权出质登记资料;

(六)中关村管委会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www.61k.com]

以上所提交材料是复印件的需加盖企业公章。申请补贴的企业应承诺上述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第十条 合作银行代企业向中关村管委会申请贷款贴息资金支持时,除提供第九条所列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银行代企业申请股权质押贷款贴息报告》;

(二)《企业股权质押贷款贴息明细汇总表》;

(三)中关村管委会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一条 中关村管委会收到上述材料并审核完毕后,将利息补贴款拨付给合作银行。合作银行在收到有关贴息资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利息补贴款拨付给企业。合作银行应当在款项发放完毕之后,向中关村管委会提交资金发放情况的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合作银行应每季度向中关村管委会报送《中关村国家自主示范区股权质押贷款项目情况季度报表》。

第十三条 合作银行的分行负责统一审核、汇总上报企业贴息申请资料,并对上报资料真实有效性负责。

第十四条 企业在申请股权质押贷款及申请贴息时提供虚假资料的,在贷款银行对其追偿的基础上,责令退回相应补贴款,同时中关村管委会今后将不再受理该企业相关公共政策支持申请。

第十五条 合作银行在代企业申请贴息及为企业办理股权质押贷款业务时弄虚作假的,中关村管委会有权责令其退回相应补贴款,并取消其合作银行终身合作资格。

第十六条 中关村股权质押贷款扶持资金审批发放的内部流程和资金监管,严格按照中关村管委会监察、财务等方面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期间,符合本办法试点条件并获得股权质押贷款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11.关于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的金融支持若干措施

中科园发[2011]37号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展政府采购新技术新产品试点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8]46号)、《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行 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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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计划(2010-2012年)》(京办发[2010]15号)精神,建立支持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的金融综合服务机制,推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的新技术新产品应用于首购、订购、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和示范项目、推广应用(以下简称推广应用),促进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有机结合,特制定以下措施。(www.61k.com]

第二条 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的具体认定工作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展政府采购新技术新产品试点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8]46号)执行。享受本规定支持的企业应是符合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认定范围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承接推广应用项目,凭项目招标文件向中关村合作的担保机构提出投标保函申请;企业中标后,凭中标通知书向担保公司提出履约保函申请;由担保公司及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投标保函或履约保函。

第四条 企业承接推广应用项目,在银行开立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中关村管委会给予企业保函手续费、评审费、担保费等综合成本20%的补贴。

第五条 担保机构根据企业签订的项目合同,加快担保审批流程,执行优惠担保费率;银行实行见保即贷;中关村管委会按照银行基准利率给予贷款企业40%的利息补贴支持;按照实际发放贷款的规模给予担保机构0.25%的担保风险补贴,对其补贴额度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年度总额控制。

第六条 鼓励银行根据企业签订的项目合同,简化操作流程,加快放款时间,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且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不超过基准利率的30%,中关村管委会按照银行基准利率给予贷款企业40%的利息补贴支持;按照实际发放贷款的规模,给予银行2%至3%的风险补贴,对其补贴额度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年度总额控制。

第七条 支持应收账款额较大的企业通过信用保险机构加强信用管理、盘活应收账款、扩大信用销售,支持企业通过应收账款保单向银行获得贷款融资。信用保险机构对企业适度降低承保条件,放宽信用限额;合作银行根据保单适度扩大融资金额,延长融资期限;中关村管委会给予企业50%的资信调查费用补贴、50%的保费补贴,以及按照银行基准利率给予40%的利息补贴支持。

第八条 支持企业从小额贷款机构获得流动资金贷款,中关村管委会按照银行基准利率给予企业40%的利息补贴支持。

第九条 支持企业通过发行集合信托计划、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进行直接融资,中关村管委会按照社会筹资利息的30%给予企业补贴。

第十条 实施对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的保险补贴政策,最高给予80%的保费补贴。具体按照《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保险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中科园发[2011]35号)执行。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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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取得为科技研发和创新创业服务的设备、器材、研发场所等,中关村管委会对企业融资租赁而发生的融资费用(包括租息和手续费)给予20%的补贴,年度补贴额不超过50万元,企业享受补贴的时限不超过三年。(www.61k.com]鼓励合作的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担保,中关村管委会给予担保机构担保补贴,补贴额度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年度总额控制。

第十二条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通过申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直接开展融资租赁业务。鼓励融资租赁公司为中关村企业提供融资租赁业务,中关村管委会按照对中关村企业实际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总额的1%给予补贴,每家机构年度补贴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企业通过改制上市,借助资本市场做强做大。对企业改制、到中关村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分别给予30万元、60万元、5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支持相关单位采购中关村企业的新技术新产品,采购方为购买中关村企业的新技术新产品而发生的银行贷款,可以按照上述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享受中关村管委会相应的贷款贴息支持。享受贴息的贷款金额不超过采购中关村企业新技术新产品金额的80%,年度贴息额不超过30万元,享受贴息的时限不超过两年。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期间,符合本办法试点条件的企业获得的融资支持,适用本办法。

(三)人才类政策

1.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人才特区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创新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加快建设人才强国,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北京市决定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下称“中关村示范区”)全面建设人才特区,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建设人才特区的重大战略意义

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在我国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大力推动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与政策创新,提高人才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借鉴改革开放初期建设经济特区的经验,探索建设人才特区,是构筑我国人才发展战略高地、形成我国人才竞争比较优势、加快建设人才强国的战略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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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人才特区,就是要在特定区域实行特殊政策、特殊机制、特事特办,率先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确立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布局,构建与国际接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人才体制机制。(www.61k.com)要通过建设人才特区,大量聚集拔尖领军人才,促进各类人才的全面发展,依靠人才智力优势,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新兴产业发展,不断形成新的科学发展优势。

中关村示范区具有建设人才特区的坚实基础和独特优势。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建设,中关村示范区在海内外具有一定影响力,聚集了大量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发展的辐射效应强。国务院批复中关村示范区实施一系列先行先试的政策,为进一步促进人才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中关村示范区地处高校、科研院所和高科技企业密集地区,科研资源十分丰富,高新技术产业发达,人才开拓事业的空间大、平台宽广。要抓住机遇、解放思想,借助优势、开拓创新,加快把中关村示范区建设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体现中国特色的人才特区。

二、建设人才特区的总体目标

从2011到2015年,面向以海外高层次人才为代表的国家发展所特需的各类人才,建设“人才智力高度密集、体制机制真正创新、科技创新高度活跃、新兴产业高速发展”的中国特色人才特区。

(一)人才智力高度密集。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大量聚集,涌现出一大批达到国际领先水平、由“海归”人才领衔的科研和创业团队,区域人力资本和科技创新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世界领先水平。

(二)体制机制真正创新。率先确立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布局,实施一系列特殊的科研、创业、产业发展、财税金融、人才管理与服务政策,创建与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相适应的创新创业机制。

(三)科技创新高度活跃。构建能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业务专长,有利于抢占国际前沿技术阵地的自主创新体系,加强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引领世界一流水平、替代进口技术的科技创新成果大量涌现,区域专利授权总量特别是发明专利授权量大幅度增加。

(四)新兴产业高速发展。在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实现重点突破,在若干重要领域掌握一批核心技术,造就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成为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策源地,引领产业结构的调整,显著提升经济发展效益。

三、建设人才特区的主要任务

(一)大力聚集拔尖领军人才与科技创新要素

引进高层次人才与高端智力。深入实施“千人计划”、“北京海外人才聚集工程”(下称“海聚工程”)和“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聚集工程”(下称“高聚工程”),加快引进站在国际科技与产业发展前沿的“海归”人才,促进各类高层次人才的高密度聚集。推行人才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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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制推荐制度,在全球范围内引进和聚集拔尖领军人才,优先支持高层次人才领衔国家和北京市科技重大专项。[www.61k.com)坚持引才与引智并举,聘请国际一流的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和企业家,指导或参与科技学术研究、重大项目建设。

引入国际科技创新要素。全面活跃人才特区的创新创业氛围,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跨国跨地区开展学术交流和项目共建,设立联合研发基地,推动境内外人才联合培养。加强国际技术转移,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带尖端技术、项目入区,在中关村示范区开展深化研究或成果转化。吸引创新型跨国企业总部进驻人才特区,支持各类国际学术文化交流活动在人才特区举办。力争通过引进一批优秀人才,带回一批高科技专利,造就一批高端项目,带动产业的跨越式发展。

(二)搭建高层次人才的自主创新平台

建设国际一流的科研平台。总结北京生命科学研究所的建设经验,推动低碳技术、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材料等领域的研究机构不断提高学术水平,力争达到国际一流标准。统筹在京中央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科技资源,加快“未来科技城”人才创新创业基地、中国机械工业集团中央研究院、联想集团研究院、中关村航天科技创新园、中关村航空科技园等一批重点研发和转化机构建设。在相关基础研究领域和重大应用技术领域,以需求为导向、以项目为载体,推动前沿实验室、科学家工作室和高科技企业建设,大力开展前沿技术研究和自主创新活动。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协作,共建共享,推动相关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创建具有发展活力的科研学术环境。建立现代科研院所制度,扩大科研机构的用人自主权和科研经费使用自主权,建立以学术和创新绩效为主导的资源配置和学术发展模式,健全科研成果质量、人才队伍建设以及管理运行机制等方面的综合评价体系。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支持科研人员自主选题、自主聘任科研团队、按照规定自主使用研究经费。鼓励高层次人才根据科研工作需要,在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之间合理流动,支持其在科研成果转化中取得合法收益。选择若干个处于前沿科技领域、科研人才资源丰富的高校、科研院所,试点实行新的科研机制。发挥中关村开放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大学科技园等产业技术转移平台的支撑作用,鼓励高校、央属院所的科研团队带项目整体转化。

(三)建设高层次人才的创业支持体系

建设全新的创业孵化机制。改革现有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运行机制,建立从创业项目植入到转化发展的全过程服务体系,安排专门区域,为“海归”人才创业和推广新产品提供空间。新建若干海外学人科学园,探索多种形式的科研成果孵化模式。统筹考虑现有科研布局和科技资源情况,推动创意实验室建设,配设科研设备、实验助手等,为国内外各类尖端项目的深化研究提供服务平台。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在京建设 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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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研发中心和产业化基地,可根据项目研发生产的需求,代建实验室、生产厂房等基础设施,以租赁方式供企业使用,北京市给予一定的租金补贴,企业可适时回购。(www.61k.com]

健全与国际接轨的创业金融服务体系。大力引进和聚集各类投资机构,推动天使投资者、股权投资机构和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在人才特区发展。健全完善吸引境内外风险投资的工作体系,着力加强对各类国际资本的开发利用。建立健全以股权投资为核心,投保贷联动、分阶段连续支持的新机制,形成政府资金与社会资金、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有机结合的科技金融合作体系。建立创业企业改制、代办股份转让、在境内外上市的扶持体系。完善中关村示范区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制度,稳步推进国家高新区非上市股份公司公开转让工作,构建企业改制上市培育工作体系。推动银行信贷专营机构和小额信贷机构的设立和发展,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

(四)创建具有国际水平的产业环境

建设“中关村科学城”高端研发技术服务创新聚集区。优化中关村示范区的规划布局,将中关村大街、知春路、学院路区域作为人才特区发展的重点区域,激活创新资源,加速科技成果的研发转化。在总结推广清华科技园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以企业为主体,推动高校、科研机构、企业联合协作,开展产业技术研究。突出重点产业领域,以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为重点,打造若干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创新产业平台。全面推进“中关村科学城”建设,以中关村大街为核心打造“中关村生命科学与新材料高端要素聚集发展区”,以知春路为核心打造“中关村航空航天技术聚集发展区”,以学院路为核心打造“中关村信息网络技术聚集发展区”,力争到2015年推动区域形成万亿元以上的产值规模。

促进新兴产业高速发展。统筹中关村示范区产业定位和发展空间,加快南北高端产业聚集区的发展,形成一批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影响力的产业集群。依托中关村示范区各分园区的特色产业,大力加强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信息与软件服务、国防科技、文化创意等产业基地建设。坚持“需求拉动、军民融合”,创新理念与工作模式,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布局一批新的重大产业项目。

以人才引领产业发展。全面增强产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吸附效应,促进高层次人才集群式发展。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领军产业技术联盟建设,创制技术标准、攻关共性关键技术,抢占产业价值链条的高端。北京市设立“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金”,以政府直接投资、出资入股、人才奖励等方式,吸纳社会资金投入,支持高层次人才科研成果的产业化。深入实施“十百千工程”,按照“一企一策”的扶持办法,加速培育一批上规模、能带动新兴产业发展的企业。

(五)完善高层次人才发展的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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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人才发展体制机制。(www.61k.com]集成“千人计划”、“海聚工程”和“高聚工程”的政策资源,加大对高层次人才发展的扶持力度。建立健全以品德、能力、贡献、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完善人才评价机制。完善股权激励机制,进一步形成有利于人才创新创业的分配制度和激励机制。健全完善人才吸引、培养、使用、流动和激励机制,发展人才的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建设中关村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保护,支持企业开展品牌培育和自律活动。吸引聚集一批国内外知名的人才中介机构,健全专业化、国际化的人才市场服务体系。

优化“海归”人才的发展环境。成立专门的服务机构,研究制定特殊办法,在担任领导职务、承担科技重大项目、申请科技扶持资金、参与国家标准制订、参加院士评选、申报政府奖励等方面,为“海归”人才提供良好条件。建立海外高层次人才的档案制度,制定日常联系服务办法,建立跟踪服务和沟通反馈机制,解决他们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在企业注册、创业融资等方面,为“海归”人才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配套建设双语幼儿园和国际学校,提供便利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营造和谐宜居、环境优美的人才创业、工作和生活环境。

四、支持人才特区建设的政策

为支持人才特区建设,实行以下13项特殊政策。入选 “千人计划”、“海聚工程”和“高聚工程”的中关村高层次人才,可享受相应待遇。

(一)重大项目布局。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在人才特区布局和优先支持一批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工程和项目。

(二)境外股权和返程投资。推动投资便利化,简化人才特区企业员工直接持有境外关联公司股权以及离岸公司在人才特区进行返程投资的有关审批手续,研究相关支持措施。

(三)结汇。进一步改进人才特区外商投资企业管理,简化外汇资本金结汇手续。

(四)科技经费使用。承担国家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可在项目(课题)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和基本建设费后,按照一般不超过13%的比例列支间接经费。

(五)进口税收。人才特区内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的企业与科研机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境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研、教学物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高层次留学人员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进境合理数量的生活自用物品,按照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现行政策执行。

(六)人才培养。支持人才特区内具有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科研机构,聘任其他企业或科研机构具备条件和水平的高层次人才担任研究生兼职导师,联合培养研究生。对人才特区内与企业、科研机构开展联合培养工作的招生单位,在招生计划方面予以适当的支持和倾斜。鼓励研究生到兼职导师所在的企业和科研机构实践、实习。支持人才特区内由 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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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次人才创办的或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办的企业及科研机构,在重点领域设置博士后科研工作站。[www.61k.com)

(七)兼职。人才特区内高校教师、科研院所研究人员可以创办企业或到企业兼职,开展科研项目转化的研究攻关,享受股权激励政策;在项目转化周期内,个人身份和职称保持不变。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到高校兼职,从事专业教学或开展科研课题研究。

(八)居留和出入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可为符合条件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随迁外籍配偶和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对于尚未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和未满18周岁子女,需多次临时出入境的,为其办理2至5年有效期的外国人居留许可或多次往返签证。

(九)落户。具有中国国籍的高层次人才,可不受户籍所在地的限制,直接落户北京。对于愿意放弃外国国籍、申请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高层次人才,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有关规定优先办理入籍手续。

(十)资助。为入选“千人计划”、“海聚工程”等高层次人才提供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为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优先提供融资担保、贷款贴息等支持政策。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北京市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的高层次人才,由北京市政府科技重大专项及产业化项目统筹资金给予支持。

(十一)医疗。人才特区的高层次人才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待遇,由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为其发放医疗证,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所需医疗资金通过现行医疗保障制度解决,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解决。

(十二)住房。北京市采取建设“人才公寓”等措施,为高层次人才提供一万套定向租赁住房。

(十三)配偶安置。高层次人才配偶随迁并愿意在北京市就业的,由北京市相关部门协调推荐就业岗位。

五、建设人才特区的实施步骤

采取“两步走”的方针,将中关村示范区率先建成国家级人才特区。

(一)第一步:2011-2012年

——初步形成机制新、活力大、成果显著的人才特区政策体系。

——在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在人才特区布局和优先支持一批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工程和项目。

——支持一批高端人才领衔创办一批高科技企业及其研发机构。支持高端人才与高校、研究机构共建研发中心和高科技企业,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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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端要素聚集的态势基本形成,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和战略机构等股权投资机构集聚发展。(www.61k.com)

——聚集包括“海归”人才在内的3万名左右高层次人才。

(二)第二步:2013-2015年

——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布局全面形成,国家级人才特区全面建成,成功探索出具有全国示范意义和推广价值的人才政策体系,初步形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人才战略高地。

——自主创新能力、产业竞争力全面提升,初步建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中国特色人才特区。

——在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等领域,形成引领自主创新和应用技术发展的支撑体系。

——聚集包括“海归”人才在内的5万名左右高层次人才。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标准和新产品不断涌现,自主创新能力和示范作用不断增强。

——人才特区建设经验得到充分总结和不断推广。

六、建立健全领导体制

在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的指导下,由中央组织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北京市等参加,共同组成人才特区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人才特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北京市具体负责人才特区的建设工作。

中共中央组织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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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国专家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共北京市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1年3月4日

2.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聚集工程实施细则

中科园发[2010]7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精神,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持续培育和发展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做强做大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领军型企业,聚集和培育一大批海内外高端领军人才,按照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聚集工程有关方案,组织实施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聚集工程(以下简称中关村高聚工程),制定本细则。[www.61k.com)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由市委组织部、市科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中关村管委会等部门组成中关村高聚工程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推进中关村高聚工程相关实施工作。

第二条 中关村高聚工程工作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高聚工程办公室)设在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答咨询、受理申请和资格审查工作。

第三条 中关村高聚工程工作小组委托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家顾问委员会推荐知名企业家、风险投资家、相关行业专家组成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评审委员会。

第四条 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相关支持资金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二章 战略科学家标准及扶持政策

第五条 战略科学家标准。战略科学家是指在信息科学、生命科学、环境科学、材料科学等领域从事国际前沿科学技术研究,具有国际科学视野和科技战略眼光,能够正确把握科学技术发展方向,提出本领域发展的战略目标、战略构想和技术路线,其研究成果对本学科和技术领域产生重要影响的科学家。

第六条 战略科学家同时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诺贝尔奖获得者。

(二)国外科学院院士、国外工程院院士、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三)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或研究院担任首席科学家或相当于教授职务的专家学者。

(四)具有世界一流研究水平,近5年在国际重要核心刊物上发表过具有重要影响的学 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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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论文。(www.61k.com)

(五)获得国际或国内重要科技奖项、掌握重要实验技能或科学工程建设关键技术。

(六)中关村知名企业和高校院所拟建设的世界一流研究机构吸引的海内外战略科学家。

第七条 战略科学家扶持政策。鼓励中关村重点企业根据企业发展战略需要,面向全球,在信息科学、生命科学、环境科学、材料科学等领域广泛吸引战略科学家,并由战略科学家领衔建立具有世界一流水平的科学研究所。政府每年给予战略科学家一定额度的科研和工作经费支持。

(一)支持战略科学家创办科学研究所。研究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政府提供部分科研经费以及所需科研条件。

(二)对于研究所在国内外获得专利授权、创制国际标准、担任国际标准化机构领导职务的,享受相关的政策支持。

(三)设立服务绿色通道,为战略科学家在机构注册、规划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等方面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对研究所聘用的外埠技术研发和管理骨干,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对于符合引进人才条件的予以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四)分别给予研究所所长、研究所副所长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五)战略科学家持有外籍护照的,根据需要,提供必要申请材料可办理1至5年期相关签证和居留许可;符合《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外国人,根据个人意愿,可申请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六)战略科学家可按规定参加北京市社会保险。其子女入托或中小学入学,由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科技创新人才标准及扶持政策

第八条 科技创新人才标准。科技创新人才是指2008年1月1日以后在中关村领军型企业工作,担任企业首席科学家、首席技术官或其它同等级别职务,领衔重大研发项目,解决核心技术难题的高端人才。

第九条 科技创新人才一般应取得硕士或博士学位,原则上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国内外著名高校、研究机构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二)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担任高级技术职务,熟悉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研发技术人才。

(三)主持过大型科技或工程项目,具有丰富的科研、工程技术经验的专家、学者和工程技术人员。

(四)在北京市或中关村重点发展产业、行业、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 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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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的专业技术人员。(www.61k.com)

第十条 科技创新人才扶持政策。

(一)科技创新人才可享受中关村园区关于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列支间接费用等相关政策。

(二)给予科技创新人才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三)科技创新人才持有外籍护照的,根据需要,提供必要申请材料可办理1至5年期相关签证和居留许可;符合《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外国人,根据个人意愿,可申请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四)科技创新人才可按规定参加北京市社会保险。其子女入托或中小学入学,由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创业未来之星标准及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创业未来之星标准。创业未来之星是指在未来5-10年有潜力成长为中关村领军型企业的企业创始人或创始团队。其创办的企业原则上是已经注册成立1个月以上5年以内,产品正处于中试阶段。创业未来之星应该是企业的主要股东,其创办的企业已获得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特别优秀的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 创业未来之星扶持政策。

(一)对于创业未来之星创办的企业,可优先享受北京市政府各类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推荐承担国家部委和北京市重大产业化项目,中关村股权投资、担保费补助和担保贷款贴息、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补助、申请专利和创制技术标准补助等政策。

(二)设立服务绿色通道,为创业未来之星在企业注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项目申报审批等方面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对企业聘用的外埠技术研发和管理骨干,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对于符合引进人才条件的予以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三)给予创业未来之星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四)创业未来之星持有外籍护照的,根据需要,提供必要申请材料可办理1至5年期相关签证和居留许可;符合《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外国人,根据个人意愿,可申请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五)创业未来之星可按规定参加北京市社会保险。其子女入托或中小学入学,由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风险投资家和科技中介人才标准及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风险投资家和科技中介人才标准。风险投资家和科技中介人才是指在风险投资、金融、法律、财务、知识产权、技术转移等领域从事风险投资或科技中介,具备行业认可的从业资质,有较大知名度和影响力,有较强创新服务能力,有设计和实施服务模式的成功经验或若干成功案例,其领衔的团队为高新技术企业服务的高端人才。其中,风险投资家 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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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主导投资了多家行业影响力大并成功上市的创业型企业。[www.61k.com)

第十四条 风险投资家和科技中介人才一般应取得硕士或博士学位,不超过55岁。同时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业界有较大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是业界公认的资深人士,并有若干有影响力的成功案例。

(二)在国际知名的风险投资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投资银行曾经担任过合伙人。

(三)从事风险投资的,其领衔的团队累计投资超过2亿元或者受托管理资金超过5亿元,主导投资了1家以上行业影响力大或成功上市的创业型企业。

第十五条 风险投资家和科技中介人才扶持政策。

(一)设立服务绿色通道,为风险投资家和科技中介人才在企业注册、项目申报审批等方面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对企业聘用的外埠技术研发和管理骨干,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对于符合引进人才条件的予以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二)给予风险投资家和科技中介人才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三)风险投资家和科技中介人才持有外籍护照的,根据需要,提供必要申请材料可办理1至5年期相关签证和居留许可;符合《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外国人,根据个人意愿,可申请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四)风险投资家和科技中介人才可按规定参加北京市社会保险。其子女入托或中小学入学,由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的认定程序

第十六条 高端领军人才认定的申请方式。

(一)战略科学家的申请由中关村相关重点企业提出。

(二)科技创新人才的申请主要由中关村领军型企业推荐,根据其在解决企业重大创新问题以及承担国家重大项目中的作用提出推荐名单进行申请。

(三)创业未来之星的申请主要由天使投资人、风险投资机构和战略投资机构提出推荐名单进行申请。

(四)风险投资家和科技中介人才的申请主要由第三方机构推荐和自荐的方式进行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受理和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根据所申请类别,填写《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战略科学家申请表》、《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科技创新人才申请表》、《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创业未来之星申请表》或《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风险投资家和科技中介人才申请表》。

(二)高聚工程办公室全年受理申请,并对申请人员的国(境)内外学历、创业和工作 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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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历、获奖情况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www.61k.com)对于审查合格的人选,提交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八条 评审。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评审委员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评审。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评审委员会采取集中评审方式。评审工作包括材料审核和面试审核等环节,并对评审合格人选进行尽职调查。

第十九条 确定人选。

(一)对于通过评审的候选人,由高聚工程办公室上报中关村高聚工程工作小组审定。

(二)战略科学家人选由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工作小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

(三)经中关村高聚工程工作小组批准的各类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分别颁发《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战略科学家证书》、《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科技创新人才证书》、《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创业未来之星证书》或《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风险投资家和科技中介人才证书》。

(四)被认定的各类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列入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库。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属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范围并已被列入中央千人计划、北京市海聚工程的人选,直接成为中关村高聚工程的人选,享受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相关扶持政策,但不重复享受一次性资金奖励政策。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高聚工程办公室负责解释。

3.关于印发《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人才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科园发[2010]50号

各相关单位:

为落实中央及北京市领导关于建设人才公寓的指示精神,加快推进示范区人才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中关村管委会联合制定了《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人才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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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产业园 中关村科技园区主要优惠政策2011版

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人才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精神,落实国家和北京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加快建设中关村人才特区,培养和聚集优秀创新人才特别是产业领军人才,多渠道满足人才的住房需求,根据我市实际,结合《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建住[2009]525号),就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人才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人才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在示范区内创新创业的各类人才出租的住房,是北京公共租赁住房体系的组成部分。[www.61k.com)

(二)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配套齐全;多方筹集、统一管理;公平公开、严格监管的原则。

(三)人才公共租赁住房在立项审批、规划办理、土地供应、建设管理、资金筹集、税费减免、物业服务等方面适用国家和北京市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政策。

二、建设目标

(四)人才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现从2010年起,三年内筹集不少于1万套的目标。

三、住房建设

(五)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主要通过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园区配套住房、中关村科学城内高校和企业自建的租赁住房、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土地开展试点建设的租赁房、收购和改建的其他住房等多方渠道筹集。

(六)新建的人才公共租赁住房应围绕人才聚集区、研发聚集区、高端产业聚集区统一规划,采取集中建设或配建相结合的方式,分批次建设人才公共租赁住房并投入使用。

(七)各专业园区规划的配套居住用地应用于配建人才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优先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

(八)园区配套建设的人才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可根据特殊人才需求,按照相关程序申报适当调整。

(九)人才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依据《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技术导则(试行)》,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十)由国有的园区开发建设企业投资建设的人才公共租赁住房,可由市区两级财政安排经费给予贷款贴息的资金支持。

四、申请、审核及配租

(十一)集体申请租赁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的单位应为中关村“十百千工程”培育企业、被纳入北京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统筹支持项目的企业等。

(十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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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所在企业(单位)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注册并纳税;

2.申请人具有大学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高级技师资格;

3.申请人必须是与所在企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4.在北京市范围内无住房且没有享受过中央或北京市的其他优惠住房政策。(www.61k.com]

符合条件的人员可由单位统一申请。

(十三)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优先申请:

1.入选中央“千人计划”、“北京海外人才聚集工程”、“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聚集工程”的人员,及上述人员所创办企业的人员;

2.列入示范区“十百千工程”、“百家创新型试点”、“瞪羚计划”等范围内的企业人员;

3.在海外有5年以上学习工作经历,回到中关村工作时间不超过2年,并在中关村创新创业或就业的人员;

4.属于中央或北京市重点引进的高层次创新人才、开发性创业人才、战略性新兴产业人才。

(十四)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由所在企业向所在园区的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园区管理机构按照本区县或园区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向申请企业和人员发放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备案通知。

(十五)人才公共租赁住房采用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配租。

五、租赁管理

(十六)市、区两级政府对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给予一定比例的租金补贴。

(十七)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以不高于同地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确定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产权单位或房屋管理单位提出申请,报区县政府核准后实施。

(十八)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最长不能超过工作合同期限,承租人需继续承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由产权单位会同相关单位复核,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连续租赁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3年。符合承租条件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套人才公共租赁住房。

(十九)申请人才公共租赁住房单位和个人有开据虚假证明、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住房等情况,骗租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的,由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解除租赁合同,按同期市场标准补交租金并取消申请资格,5年内不得申请政策性住房。

六、附则

(二十)各区县、园区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本意见,结合本区县和园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申请审核、租金标准、配租管理、企业集体租赁等具体实施细则,经所在区县政府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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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本意见未涉及的规定以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相关规定为准。(www.61k.com]

(二十二)本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4.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京人社专技发[2011]113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加快中关村人才特区建设,进一步促进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队伍发展,我们制定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价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海淀园管委会、海淀区人力社保局、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人事劳动局要从实施首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不断提升人才科技创新能力、促进首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并结合本区域、本部门、本单位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推荐程序等相关制度,不断拓展人才服务领域,创新人才评价工作机制,为高端领军人才的成长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持和智力保障。

本办法在先行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向全市推开。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市人力社保局牵头,中关村管委会、市科委和市教委等部门组成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统一领导并组织本办法的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办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附件:1.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价试行办法

2.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价量化评价标准

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名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

附件1: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价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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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加快中关村人才特区建设,制定本试行办法。[www.61k.com]

第二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简称中关村高端人才技术资格评价工作)坚持以能力、业绩和贡献为导向,遵循企业认可、业内认同、独立评价、公平公正、简便快捷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和亦庄园内的企业先行试点,适时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全面推行。

第四条 在试点区域内的企业从事工程技术工作,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不需参加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直接申报我市高级工程师(教授级)专业技术资格。

(一)曾取得国家级人才表彰奖励;

(二)曾获得国家级科技奖项;

(三)曾担任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

(四)在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取得突出成绩。

第五条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组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高级工程师(教授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对推荐人选进行专业评价并确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由7—1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委员由北京地区相关专业领域的工程技术专家担任。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评议组,由3—5名同行专家、学者组成,重点从专业技术和学术角度对推荐人选进行考核评价。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和亦庄园所在区域人力社保部门与园区管委会共同组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高级工程师(教授级)专业技术资格推荐委员会(以下简称推荐委员会),负责向评审委员会推荐本区域内高端领军人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推荐委员会由7—11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推荐委员会委员一般由组建部门领导、区域内具影响力的相关行业的企业代表和行业内工程技术专家担任。推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研究制定本区域高端领军人才专业技术资格推荐标准和推荐程序;受理、审核申报材料;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间组织开展推荐工作;承担相关咨询服务和其他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中关村高端人才技术资格评价工作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参评条件人员可自主提出申请参加高端领军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价。

(二)企业申报。申报人员须由其所在企业向所属区域推荐委员会申报参评,并按要求组织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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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区域推荐。[www.61k.com]推荐委员会按照规定的推荐标准和推荐程序,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申报人员的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进行审核、评议,采取票决制确定推荐人选,向评审委员会提交推荐报告。推荐结果需由全体推荐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并参加投票方为有效,推荐人选需获得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数。

(四)业绩陈述。申报人员就专业技术工作,向专业评议组陈述本人的专业业绩,并回答专业评议组专家提出的问题。

(五)专家评价。专业评议组根据量化标准采取面试的方式对推荐人选进行评价。重点从专业角度考核申报人的创新能力、成果转化能力、工作业绩和发展潜力,其评价意见作为评审委员会评审表决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评委会表决。评审委员会对推荐人选的学识水平、工作业绩和专业技术能力进行综合评价,采取署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需由全体评审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投票方为有效,通过人选需获得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数方可取得专业技术资格。

(七)结果验收。评审委员会的评价工作结束后,由市人力社保局按全市职称评审的统一要求进行验收。

(八)社会公示。评价通过人员名单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

(九)证书发放。公示期满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通过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人员,颁发《北京市高级工程师(教授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生效日期自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专业技术资格作为单位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单位可以根据岗位需要,择优聘任。取得资格人员在科研项目资助、人才培养和选拔中享有同级别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待遇。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2: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价量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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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凡在日常专业技术工作或申报中存在学术剽窃、弄虚作假等有违学术道德或职业道德行为的,一律取消申报资格。(www.61k.com]

5.关于转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人才特区人才引进办理范围和工作程序有关办法的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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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产业园 中关村科技园区主要优惠政策2011版

京人社调发[2011]221号

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示范区人才特区建设,加大吸引高层次人才到中关村创新创业工作力度,进一步优化人才引进工作流程,我局会同中关村管委会研究制定了《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人才特区人才引进办理范围和工作程序的有关办法》。[www.61k.com)现转发给你们,并就进一步做好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人才特区人才引进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人受理上报。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人才特区人才引进工作,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指派专人主动与企业联系沟通,讲解政策。对于符合现行引进人才政策的及时受理上报,对于不具备引进人才条件但企业急需的特殊人才可申请综合测评。

二、结合区域实际,提供专业周到服务。各单位要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结合区域人才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人才特区人才引进服务措施,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指导企业申报材料,为企业和人才提供热情服务。

三、注重追踪问效,定期反馈办理情况。各单位要加强对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人才特区引进人才工作的统计分析,对已引进人才发挥作用情况进行追踪,注意提炼典型人物事迹,及时反馈办理情况,每月10日前将上月工作完成情况报我处备案。

联系人:李李

电话:63167592

电邮:lili@bjp.gov.cn

附件: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人才特区人才引进办理范围和工作程序的有关办法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附件:

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人才特区人才引进办理范围和工作程序的有关办法 为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人才特区建设,加大吸引高层次人才到中关村创新创业工作力度,优化人才引进工作流程,现就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人才特区人才引进办理范围和工作程序规定如下:

一、办理范围

(一)中关村“十百千工程”重点培育企业的高层次人才;

(二)入选中关村高聚工程的高端领军人才及其所创办(所在)企业的合伙人、高层管理和技术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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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产业园 中关村科技园区主要优惠政策2011版

(三)中关村管委会推荐的其他重点人才。[www.61k.com]

二、工作程序

(一)企业提出人才引进需求和引才计划,报所属园区管委会;

(二)各园区管委会结合企业和拟引进人员的实际情况,对企业申报的人才引进需求进行确认、汇总,报人才工作组;

(三)人才工作组负责组织召开由市人力社保局、中关村管委会及有关园区管委会组成的联席会。联席会成员单位对人才引进需求计划进行审核,确定拟引进人员名单;

(四)人才工作组对联席会确定的拟引进人员名单进行整理汇总,报送市人力社保局,启动人才引进程序;

(五)市人力社保局按照“办结一批,反馈一批”的原则向人才工作组反馈办理情况;

(六)人才工作组定期向企业通报人才引进办理情况。

(四)创新类政策

1.关于促进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科园发[2009]4号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落实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增长,促发展”的要求,不断优化中关村科技园区创新创业环境,促进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保持高新技术产业的持续较快增长,特制定本意见。

一、纳入中关村科技园区统计范围的下列四类企业(统称为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分别享受国家、北京市和中关村科技园区的有关扶持政策。

(一)注册在中关村科技园区以及中关村管委会和有关区县政府共建的高新技术产业基地(以下简称共建基地)内,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

(二)2008年4月1日前注册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和共建基地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

(三)2008年4月1日后注册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和共建基地内,并达到下列标准的企业:

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172

中关村产业园 中关村科技园区主要优惠政策2011版

2.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企业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www.61k.com]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3.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60%以上。

(四)注册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和共建基地内的高技术服务业企业和文化创意产业企业。

二、对于纳入统计范围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企业总收入5000万元以上、2009年总收入达到一定增长比例并获得区县财政补贴的,中关村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配套资金支持。

三、支持百家创新型试点企业开展技术平台建设、技术改造、研发和产业化、应用示范工程,专利标准创制、品牌管理、国际化经营、投融资等试点工作,对完成试点任务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经费补贴。

四、对于改制、代办系统挂牌和境内外上市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50万元和200万元的资金补贴。

五、加大扶持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力度。支持更多有条件的企业进入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定期组织召开项目对接会,推动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产品在市政、交通、公共安全、教育、医疗等重点民生行业、政府采购及投资项目中的示范、应用与推广。

六、扶持企业创制标准和专利。对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国内外专利并取得授权、主导制定国内外技术标准、承担标准化工作,继续给予资金支持。

七、联合各园建立创新基金,扩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范围。建立优选机制,对优秀企业的优秀项目加大集中支持力度。

八、进一步扩大中关村开放实验室的覆盖领域,扶持企业与中关村开放实验室开展产学研合作,形成创新资源共享网络。对开放实验室为企业提供分析检测、委托研发等服务的,给予资金补贴。

九、协助企业参与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和国际组织科技计划,支持企业、技术、产品和服务进入国际市场,对企业参与国际技术合作计划并开展跨国协同创新,到海外设立分支机构和跨国并购,参加国际展会以及购买出口信用保险等给与一定资金支持。

十、建立中关村科技园区“保增长、促发展”联席会议制度。通过联席会议研究协调重大事项,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各园、共建基地管理机构要在区县政府及区县统计部门的领导下做好将本地区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纳入统计范围的工作和产业调研、经济形势分析、企业服务及专项资金补贴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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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产业园 中关村科技园区主要优惠政策2011版

2.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小科技型企业投标承接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若干措施

(试行)

中示区组办发[2009]8号

为帮扶企业开拓市场,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冲击和挑战,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小科技型企业的自主创新产品应用于重大建设工程,帮助企业解决在投标承接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中面临的突出困难,特制定以下措施。[www.61k.com)

第一条 依托北京市帮扶企业工作机制,在北京市帮扶企业领导小组下设立支持企业承接重大工程专项工作组,由中关村管委会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委、市金融局作为工作组成员单位,共同推进专项工作开展。

第二条 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是指由国家或省级政府立项的建设项目,主要领域包括: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机场、水利、电力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等社会事业,节能减排和生态建设工程,航空航天工程,信息工程等。

第三条 支持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范围内注册的中小科技型企业;

(二)企业投标参与重大建设工程的技术和产品已列入《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

(三)企业单一投标额在2000万元以上。

第四条 企业凭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向北京中关村科技担保公司提出投标保函申请;企业中标后,凭中标通知书向北京中关村科技担保公司提出履约保函申请;由担保公司及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投标保函或履约保函。

第五条 担保机构根据企业签订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加快担保审批流程,执行优惠担保费率;银行实行见保即贷,执行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中关村管委会给予贷款企业40%的利息补贴支持;给予担保机构担保补贴,对其补贴额度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年度总额控制。

第六条 鼓励银行根据企业签订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简化操作流程,加快放款时间,为企业提供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且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不超过基准利率的30%,中关村管委会按照基准利率给予贷款企业40%的利息补贴支持;给予银行2%至3%的风险补贴,对其补贴额度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年度总额控制。

第七条 支持应收账款额较大的企业通过信用保险机构盘活应收账款,支持企业通过应收账款保单向银行获得贷款融资。信用保险机构对企业适度降低承保条件,放宽信用限额;合作银行根据保单适度扩大融资金额,延长融资期限;中关村管委会给予企业50%的资信调查费用补贴、50%的保费补贴,以及按照基准利率给予企业40%的利息补贴支持。 174

中关村产业园 中关村科技园区主要优惠政策2011版

第八条 企业承接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在银行开立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中关村管委会给予企业保函手续费、评审费、担保费等综合成本20%的补贴。(www.61k.com]

第九条 对于在北京地区实施、全部或部分由北京市政府资金投资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在招投标过程中,对企业技术或产品,项目评审方法和标准中设置一定比例的价格扣除或总分值加分等优惠条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

第十条 北京中关村科技担保公司负责本措施的具体实施,进行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及担保贷款等相关工作的开展;负责协调银行、保险公司进行信用贷款、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等相关工作的开展。

第十一条 本措施由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展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试点工作的意见

京政发[2008]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发挥政府采购对自主创新的促进作用,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及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等部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管理办法》(发改工业[2008]224号)、财政部《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财库[2007]120号)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财库[2007]30号),现就在中关村科技园区(以下简称中关村)开展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在中关村开展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试点工作的目的和重要意义

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是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举措,也是发挥政府采购调控功能和公共财政职能的重要措施。中关村作为我国科教智力资源最密集的区域和新时期建设创新型国家、首都创新型城市的龙头,围绕国家战略、首都发展和民生需要,大力开展自主创新,不断创造出技术领先的新产品,转化了大批重大科技成果。这次试点的目的是,本着先行先试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推进中关村自主创新产品在首都发展建设中的广泛应用。在中关村开展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试点工作,将进一步拓展政府采购工作的广度和深度,为探索建立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新机制和新模式,不断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以及在本市全面开展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提供经验。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在中关村开展的试点工作,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效。

二、明确自主创新产品采购范围,扩大政府采购适用领域

参加本次试点的范围,是使用市区两级财政性资金采购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采购单位)、市区两级财政性资金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项目的出资、建设和管理单位(以 175

中关村产业园 中关村科技园区主要优惠政策2011版

下统称项目业主单位)以及研发并提供自主创新产品的中关村企业、大学、科研单位(以下统称供应单位)。(www.61k.com]采购的中关村自主创新产品包括已列入国家或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重大技术装备;以及国家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技术。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适用领域,从政府行政类办公扩展到市政设施、建筑、节水节能、环保和资源循环利用、交通管理、公共安全、医疗卫生、技术改造、科技研发、工程养护等使用市区两级财政性资金全额投资或部分投资的项目。

三、政府采购中关村自主创新产品的方式

本次试点主要在首购、订购、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和示范项目、推广应用等四个方面探索政府采购的新方式。

(一)首购方式。

1.首购,是指由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单位对首购产品进行首先购买的行为。

2.首购产品,是指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首次投向市场,虽尚未具备市场竞争力,但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需要重点扶持的产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购买的首购产品须纳入《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企业购买的首购产品须纳入《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

3.采购单位采购的产品属于首购产品类别的,采购单位应当购买目录中列明的首购产品。

(二)订购方式。

1.订购,是由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单位对国家和本市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技术和产品等确定自主创新产品供应单位的行为。

2.订购产品应属于国家或本市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或技术,但目前尚未投入生产和使用,尚未列入国家及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产品权益状况明确,研究开发完成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程度高,涉及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者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有根本性改进,能显著提高产品性能,或者能在国内外率先提出技术标准;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的市场前景或能替代进口产品。

3.采购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确定订购产品供应单位,并与其签订订购产品采购合同,确保充分竞争。

(三)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和示范项目方式。

1.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和示范项目,是指由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单位对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优先采购的行为。其中:试验项目是指项目业主单位所采用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在国际上首次应用;示范项目是指项目业主单位所采用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在国内首次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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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产业园 中关村科技园区主要优惠政策2011版

2.重大技术装备是指对国家经济安全和国防建设有重要影响,对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有显著效果,对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节能减排有积极带动作用的装备产品。[www.61k.com)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集机、电、自动控制技术为一体的,运用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自主品牌,具有显著的节能和低(零)排放的特征,但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成套装备或单机设备。

3.项目业主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规定,招标确定拟采购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和研制单位。招标方式可以是公开招标,也可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采取有限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在招标过程中,需考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自主创新、节能环保因素,并视情况合理设置自主创新、节能环保评标因子或权重。

(四)推广应用方式。

1.推广应用,是由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单位或项目业主单位对已经生产并投放市场、质量可靠、处于国际国内领先技术水平、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且已列入国家或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自主创新产品,在政府储备或政府投资项目中优先应用的采购行为。

2.采购单位或项目业主单位应通过招投标优先采购推广应用的自主创新产品。在招投标过程中,应当考虑自主创新因素,在项目评审方法和标准中设置一定比例的价格扣除或总分值加分等优惠条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对自主创新产品可以在评审时对其投标价格给予5%至10%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项目,在满足基本技术条件的前提下,在价格评标项中,可以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价格评标总分值的4%至8%幅度不等的加分,在技术评标项中,可以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技术评标总分值的4%至8%幅度不等的加分。

四、建立对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有效激励机制

(一)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应将项目业主单位承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作为申报立项的条件,并明确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要求。在市、区县两级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中,国产设备及产品的采购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总价值的60%;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中关村的自主创新产品。

(二)市有关部门对采用中关村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投资项目,优先安排环保、交通、能源评估,加快审批,优先安排财政预算,确保资金额度;对中关村企业研发的重大创新药物、疫苗等,优先进入医保目录或纳入政府储备;市有关部门在预算中要加大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支持力度,对提供自主创新产品的中关村企业、大学、科研院所,优先给予资金支持,用于自主创新技术和产品的进一步研发和推广;对执行情况较好的采购单位或项目业主单位,其列入下一年度实施计划的采用自主创新产品政府投资项目及财政预算,市有关部门应给予优先安排。

五、加大组织实施力度,确保试点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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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牵头,市教委、市科委、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建委、市市政管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农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审计局、市环保局、市工业促进局、市卫生局、市园林绿化局、市药品监督局、中关村管委会等市相关部门成立联合工作组,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实施计划,确定重点实施项目。[www.61k.com]

(二)中关村自主创新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试验、示范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牵头,会同中关村管委会等市有关部门提出,并经专家组评估认定。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牵头,会同中关村管委会等部门另行制定。

(三)由市科委牵头,会同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小组成员单位,根据本意见进一步完善《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办法》,并及时更新《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

(四)自主创新产品的供应单位在参与政府采购过程中,应进一步完善产品功能,规范标准,提升性能指标,并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

(五)联合工作组对项目应用中关村自主创新产品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主体,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六)总结经验,加强宣传,加快在全市推广应用。要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同时要定期举办自主创新产品推介会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推广活动,对应用自主创新产品情况较好的项目和单位进行宣传,搭建技术、产品推介和交流的平台,扩大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影响力。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4.关于印发《中关村科技园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

京发改[2009]20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展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试点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8]46号),进一步支持企业自主创新,振兴装备制造业,现将《中关村科技园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关村科技园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实施办法(试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工业促进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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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二月十九日

附件:

中关村科技园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国防科工委颁发的《关于印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工业[2008]224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展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试点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8]46号),特制定本办法。(www.61k.com]

第二章 定义和范围

第二条 重大技术装备定义与范围。

(一)重大技术装备是指对国家经济安全和国防建设有重要影响,对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有着显著效果,对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节能减排有积极带动作用的装备产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集机、电、自动控制技术为一体的、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自主品牌,具有显著的节能和低(零)排放的特征,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自主开发制造的成套设备或单机设备。

(二)本办法所指重大技术装备包括成套装备、单台设备、总成或核心部件。其中首次应用的成套设备总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单台设备价值在250万元以上,总成或核心部件价值在50万元以上。

(三)本办法所含的领域范围包括国家振兴装备制造业的16个重点领域,以及结合北京产业特点与发展方向,重点发展的先进数控装备、数控系统及功能部件,清洁高效发电技术装备、高压输配电成套设备,自控系统与精密仪器仪表,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高效节能、新能源关键设备,电子专用设备,印刷机械,数字化医疗器械,工程机械及轨道交通设备,新型纺织机械,煤矿机械,核辐射成像探测装备等领域,以及系统整体解决方案。

第三条 试验、示范项目定义。

(一)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应用项目包括试验项目和示范项目。试验项目是指项目单位所采取的重大技术装备在国际上首次应用;示范项目是指采用的重大技术装备在国内或北京地区首次应用。

(二)中关村科技园区注册的企业自主开发研制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项目、本市使用单位应用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研制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项目均可申请列为中关村科技园区试验项目或示范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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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四条 试验、示范项目的政策。[www.61k.com)

(一)对于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市有关部门优先安排用地审查、优先安排环保评估、优先纳入科技支撑和技术改造计划。

(二)对开发符合国家规定的重大技术装备所需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和国内不能生产的原材料,可通过市财政局向财政部提出个案税收优惠政策申请。项目单位采购的首台(套)自主创新重大技术装备,符合税法规定加速折旧条件的,允许加速折旧。

第五条 试验、示范项目的风险补助政策。

对经试验、示范项目应用成功并经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本市使用单位可向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申请给予风险补助,但补助数额应不高于设备价格的10%。

第六条 重大技术装备项目的其他资金支持政策。

(一)鼓励和引导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开展重大技术装备的自主创新,对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业绩突破有突出贡献、符合北京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北京市重大科技专项要求的研发项目,市科委可按现行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予以优先支持。

(二)鼓励和引导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积极开展重大技术装备的产业化工作,对取得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业绩突破有突出贡献的产业化制造项目,项目单位按现行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可向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促进局申请资金支持。

(三)鼓励企业积极争取承担国家任务,对其承担的国家相关重大专项,按现行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第七条 试验、示范项目设备的采购。

(一)对市政府采购范围之外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招标确定拟采购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生产或研制单位。招标方式可以是公开招标,也可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采取有限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

(二)招标过程中,需考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自主创新、节能环保因素,并视情况合理设置自主创新、节能环保评标因子或权重,不得以业绩为由排斥该类设备参与投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试验、示范项目主管部门及职责。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工业促进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联合工作组,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发布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公告或通知;

(二)负责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的组织、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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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协调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组织项目监督工作。(www.61k.com]

办公室设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负责日常事务的实施和管理。

第九条 试验、示范项目管理。

(一)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联合工作组负责组织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试验、示范项目管理工作,开展首台(套)试验、示范项目及其产品的申请及组织认定和监督管理。

(二)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单位申请试验、示范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公告或通知的要求;

2.对突破首台业绩有突出贡献,属于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消化吸收再创新范畴;

3.研制单位必须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项目已基本具备实施条件,项目所需资金已落实。

(三)用户单位申请试验、示范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公告或通知的要求;

2.使用的重大技术装备属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首次自主开发制造,并对培育首台业绩、拓展市场有促进作用。

(四)申请单位应根据本条的规定,编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申请报告。申请报告的要求由项目公告或通知具体规定。

第十条 试验、示范项目的受理。

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单位或使用单位通过中关村各园管委会向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申请试验、示范项目。联合工作组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组评估认定项目是否符合试验、示范项目的条件。专家组出具的意见,作为是否确认试验、示范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的认定。

专家组进行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认定时,应明确提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具体范围,即属于成套装备、单台设备、核心部件或总成,作为政策支持的依据,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及专家组意见,会同联合工作组成员单位,审核试验、示范项目。

第十二条 试验、示范项目的监督。

(一)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的装备招标采购须严格按照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进行,在执行过程中,技术路线及投资总额等确需调整的,必须将调整方案报联合工作组审核。

(二)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必要时应组织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抽查审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防止截留或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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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行扶持项目的中止机制。(www.61k.com]联合工作组要强化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达不到标志性目标要求,或进展情况差、资金使用无明显效果的项目,经联合工作组认定,应及时予以中止。

(四)项目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或挪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要依法进行查处,取消其以后年度承担项目的资格。

(五)同一项目同一阶段不得重复享受政府专项资金的资助。

第十三条 试验、示范项目的评估。

(一)联合工作组将根据试验、示范项目的内容和项目业主提出的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创新实施方案,对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的使用绩效进行后评估。

(二)中关村科技园区各园管委会要加强对试验、示范项目及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的跟踪管理,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获得财政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绩效情况书面报送联合工作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联合工作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展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试点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8]46号),本着先行先试的原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在中关村科技园区试行,待成熟后在全市推广。

5.进一步推进中关村科技园区百家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

中科园发[2008]17号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中关村科技园区在创新型国家建设和首都创新型城市建设中的引领作用,深入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部中国科学院〈关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展百家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京政函[2007]22号)的要求,以中关村科技园区成立20周年为契机,进一步深化中关村科技园区百家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做强中关村科技园区,特制定本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集成资源支持试点企业发展

(一)中关村科技园区是国家创新体系和首都创新型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关村科技园区百家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做强中关村科技园区战略决策的重要举措,是推动首都经济高端高效高辐射发展的重要手段。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和相关区县政府要齐心协力,通力配合,创新体制机制,集成各方资源支持试点企业发展,进一步提升中关村科技园区自主创新能力,为中关村科技园区成为全球创新中心提供有力支撑。 182

中关村产业园 中关村科技园区主要优惠政策2011版

(二)密切结合中关村科技园区20周年经验总结和未来发展规划,落实北京市政府、科技部、中科院联合发布的《中关村科技园区百家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方案》,按照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和文化创新,以及加强试点企业国际化竞争能力和高端人才引进培养能力的“四创两加强”试点思路,不断深化百家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力争到2010年,在试点企业中取得10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突破,在重点领域形成一批核心技术专利,形成5-10家相关行业的世界一流企业,涌现出20个行业领军创业团队,力争有更多企业获得中国名牌,在产学研合作、整合并购、国际化发展、高端人才集聚等方面形成一系列有效模式和促进措施。(www.61k.com)

(三)围绕“创新驱动、市场导向,高端引领、示范带动”的试点方针,加大政府支持及统筹协调力度,市有关部门集成相关政策措施,对试点企业实行重点支持。

二、聚焦技术创新,掌握技术主导权

(四)试点企业应制定创新战略,编制创新发展规划,营造创新文化。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和标准战略,加强关键技术研发,创制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和产品,提升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能力。

市知识产权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对试点企业专利创造、管理、制度建设和竞争性研究等工作给予重点支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对试点企业参与创制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给予重点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对试点企业承担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给予重点支持。

(五)试点企业应加强自主创新平台建设,积极承担国家、北京市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与高校、科研机构、中关村开放实验室之间开展联合研发,形成创新资源共享网络。

试点企业承担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等国家级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工业促进局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试点企业建设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市工业促进局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认定;对经认定的试点企业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市工业促进局给予资金补助。

(六)试点企业应加大研发投入力度,积极承担科技支撑计划、高技术产业化专项、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等国家、北京市重大项目。

市科委、市工业促进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等相关部门联合设立软件及信息服务、集成电路及核心元器件、生物工程及新医药、能源环保、新材料等领域专项支持资金,对试点企业技术平台建设、技术改造、研发和产业化、应用示范工程给予支持。由领域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专家对本领域试点企业申报项目进行评议,试点联合工作组统筹确定项目支持计划。市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资金使用方向和相应管理办法对项目进行支持,试点企业所在区县政府对纳入计划的项目给予一定资金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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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产业园 中关村科技园区主要优惠政策2011版

试点企业承担国家重大项目,市科委、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优先给予配套资金支持;试点企业申请中小企业创新资金,市科委、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海淀区政府优先给予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试点企业进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市工业促进局、市科委、市商务局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优先支持;北京市高成长企业自主创新科技专项和北京市科技奖企业创新专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试点企业;获得北京市发明专利奖的试点企业发明专利产业化,市知识产权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给予资金支持。(www.61k.com]

(七)加大政府采购对试点企业自主创新产品的扶持力度,支持试点企业的自主创新技术、产品、解决方案在城市建设、社会发展等领域和新农村建设等重大工程示范应用,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

试点企业自主创新产品优先纳入《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通过在招投标中考虑自主创新因素或示范工程的方式,推进政府投资项目优先采购或首购试点企业自主创新产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通过加快审批、优先安排预算、给予研发资金补贴等方式给予支持。

三、强化管理创新,提升综合竞争力

(八)支持试点企业牵头组建或加入以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和标准为纽带的产业技术联盟,从内部创新向开放式的外部联合创新转变,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联动发展。

试点企业牵头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的合作研发、推广、应用和保护知识产权,设计并实施行业整体解决方案,建立产业技术、标准信息交流平台等,市科委、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优先给予资助。

(九)支持试点企业创新产业组织模式,大力开展产学研合作,通过并购重组做强做大。鼓励行业领军的试点企业依托产业技术联盟,整合产业链上下游资源,加强产学研合作,引入战略投资等方式开展行业并购,进一步实现产业要素资源的优化配置。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促进局对试点企业并购后技术消化吸收、产品线整合给予优先支持。中关村开放实验室为试点企业提供分析检测服务、研发类服务,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给予全额补贴。

(十)支持试点企业充分利用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机遇,促进企业借助资本市场力量,创新投融资渠道,进一步做强做大。

大力支持试点企业改制上市,优先推荐试点企业在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及创业板上市;试点企业如获得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认定机构的创业投资,中关村创业投资资金优先跟进投资,并参照跟投上限执行;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再担保公司设立后,可按照有关管理办法优先对试点企业进行支持;对获得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的试点企业,按有关政策的最高贴息比例予以贷款贴息支持;优先支持试点企业集合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及中期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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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试点企业应加强人力资源优化和管理,加大对战略性人才的培育、吸引和激励力度,通过完善有吸引力的激励措施激发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的工作动力和热情。(www.61k.com)

试点企业引进国内外高级管理人才、高级技术人才,市相关部门在创业资助资金、办公用房、公寓住房、贷款担保贴息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十二)支持试点企业提升国际竞争力。试点企业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等分支机构、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研发、申请国际认证、参加国际会展,市商务局、市科委、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优先给予补贴。

(十三)试点企业应加大自主品牌和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提升企业形象、知名度和美誉度,增加企业技术和产品的附加价值。

试点企业申报北京名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优先认定,并优先推荐申报中国名牌;市工业促进局对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的试点企业给予补助支持;试点企业开展信用评级所产生的费用,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给予全额补贴。

四、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公共服务环境

(十四)简化工作程序,提高服务质量。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推进中关村科技园区的体制、机制创新工作,进一步完善“一站式”办公、“一网式”审批服务、“全程办事代理制”以及电子政务建设,为试点企业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十五)对初创期的试点企业的房租费用给予一定补贴。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各相关区政府对试点企业研发办公空间给予一定比例补贴。

(十六)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强化示范带动效应。市有关部门深入总结试点工作中涌现的新模式、新探索、新经验,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予以表彰和宣传,不断扩大试点工作的示范效应和带动作用。

五、完善统筹机制,加强组织协调

(十七)加强统筹协调、进一步加大相关委办局协同支持试点工作的力度。扩大试点联合工作组(科技部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中科院北京分院、市科委、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组成范围,适时增加市相关部门进入试点联合工作组,共同负责试点工作重大事项的协调、联合开展试点企业调研、建立信息沟通统计机制、统筹确定试点企业重大项目支持计划。

(十八)分类指导、深入推进试点工作。试点联合工作组根据不同类型试点企业需求以及技术创新、管理创新等不同试点内容进行分类指导,不断深化试点内涵,提升试点效果。

(十九)加强考核评估,完善试点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建立试点企业统计制度,加大对试点企业的考核力度,对不能按要求完成试点任务的企业予以淘汰。完善试点企业筛选标准,引导大企业、高成长中小企业等不同类型的企业开展创新试点,重点吸纳在核心技术创新方面突出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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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市政府相关部门、区县政府应依据本意见要求,在重点细分产业领域内,围绕试点企业需求,进一步制定相应的支持措施。[www.61k.com]

6.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十百千工程”工作方案

中示区组发[2010]7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复同意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要求,做强做大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型企业,培育一批国际知名品牌,市委市政府决定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实施“十百千工程”,培育一批收入规模在十亿元、百亿元、千亿元级的创新型企业,形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企业群,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思路

聚焦中关村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建立动态管理机制,选择200家以上具有一定规模、创新性强、处于行业龙头地位的重点企业,实行“一企一策”的培育方式,集中政策资源给予重点支持,培育形成一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千亿元规模企业、产业带动力大的百亿元规模企业和高成长的十亿元规模企业,探索形成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做强做大的有效模式,营造良好的企业发展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十百千工程”,企业在提升创新能力、市场拓展、国际化发展等方面得到进一步加强。企业规模迅速增长,到2012年,在“十百千工程”重点培育企业中,争取形成千亿元规模以上企业4家、百亿元规模以上企业25家和一批十亿元规模企业。

三、重点培育企业选择范围及条件

(一)重点培育企业选择范围

1.纳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统计范围的高新技术企业、中央在京企业和军工企业。

2.主营业务属于电子信息、生物工程与新医药、能源环保、新材料、航空航天、高技术服务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

(二)重点培育企业选择条件

●具有一定规模,成长速度快。企业处于行业龙头地位,产业带动性强,税收和利润等经济效益指标良好。

●技术创新能力强。在关键技术领域拥有核心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行业技术主导权,科研队伍和科研设施条件完善。

●核心管理团队优秀,品牌知名度高。企业核心管理团队或领军人才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意识和国际化视野,具有企业家精神。企业具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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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选择范围及条件,将重点培育企业分为五类:

1.千亿元级:2009年企业(集团)收入在三百亿元以上。[www.61k.com]

2.五百亿元级:2009年企业(集团)收入在一百亿元以上。

3.百亿元级:2009年企业(集团)收入在三十亿元以上。

4.五十亿元级:2009年企业(集团)收入在十亿元以上。

5.十亿元级:2009年企业(集团)收入在二亿元以上。

四、支持措施

(一)实行“一企一策”的支持方式

1.根据企业的快速发展需求,支持企业制订做强做大的实施方案,明确具体目标和工作措施。设立专人联络员制度,及时了解企业发展情况和具体问题。定期召开协调会,制订实施个性化的支持措施,为企业做强做大提供特色服务,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支持企业市场开拓

2.企业符合条件的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纳入国家及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采用首购、订购、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推广应用等政府采购方式,加大政府投资类项目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力度,建设政府采购信息网站和自主创新产品展示交易中心。

3.支持企业承担国家或地方政府立项的重大建设工程,担保机构根据企业签订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给予担保,市相关部门对企业给予20%的保函综合成本补贴,50%的资信调查费用补贴,50%的保费补贴,并按照基准利率给予贷款企业40%的利息补贴。

4.对企业提供综合融资支持,建立信用贷款、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绿色通道,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的支持力度,给予企业40%的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支持和50%的保费补贴。加大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支持力度。

(三)支持企业提升技术创新能力

5.鼓励企业研发(R&D)投入占收入比重逐年提高。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加计扣除。

6.加大对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市财政5年统筹安排300亿元,通过政府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企业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政府股权投资资金退出时,形成的股权优先转让给被投资企业的核心人员和原始股东。

7.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外研发机构等组成战略联盟。对企业与联盟单位共同确定的研发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8.鼓励企业申报《北京科学技术进步奖》,并积极推荐参与《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奖。

(四)支持企业引进和激励人才

9.开展股权激励。受聘于企业并做出突出贡献的高端领军人才,可以按照有关政策规定 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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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分红等多种形式的激励。(www.61k.com)

10.参照《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高级人才购房购车专项奖励暂行办法》,企业高级人才购置本市商品房(一套)、汽车(一辆)时,可申报企业高级人才购房购车专项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30万。

11.加大企业的人才引进工作力度。对企业聘用的符合我市人才引进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可向人力社保部门申请办理人才引进。进京户口指标与企业纳税挂钩,对纳税较多的企业给予应届生户口指标倾斜。

12.鼓励企业引进国内外高端创新人才,对经认定为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和北京市海外高层次人才的,享受北京市吸引人才的相关政策并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3.加强企业人才服务。在居留和出入境、医疗、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为高端领军人才提供良好服务。对持有外籍护照的高端领军人才,根据需要,可办理2至5年期多次入境签证;符合《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外国人,根据个人意愿,可申请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持中国护照的海外高端领军人才(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要求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的,可不受出国前户籍所在地的限制,按照有关规定,简化程序,优先办理落户手续。

14.企业主要研发人员的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支持企业建设研发和产业化基地

15.企业建立研发和产业化基地,项目所在园区根据项目研发生产需求,代建实验室、生产厂房等基础设施,以租赁方式供企业使用,并给予一定租金补贴,企业可适时适价回购实验室、生产厂房等。

16.协调海关和税务部门对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试剂、耗材、样品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17.鼓励跨国公司在北京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培训机构、技术支持中心,给予提供土地、补贴等优惠政策。

18.鼓励企业在京投资发展,加快引进企业有关手续的审批流程,对在京投资的企业根据其对北京的贡献程度给予适当补助。

(六)支持企业上市和并购

19.支持企业改制、进入代办试点和境内外上市,给予境内外上市企业最高200万元的资助。

20.支持企业进行产业整合,采取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企业实施跨地区、跨国并购和联合重组。优先核准企业技术改造及结构调整,对于并购重组并在京产业化的企业,从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中对其固定资产投资给予10%的补贴。

(七)支持企业塑造知名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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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支持企业参与多种媒体渠道的宣传,塑造企业和企业家的形象。(www.61k.com]

22.支持企业和产品进行品牌和商标的申请和注册,提升企业产品质量和商业信誉。

23.支持企业作为北京自主创新的形象代表参加国内外重要活动、会议和展览,对宣传北京产业形象贡献突出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八)实施中关村知识产权推进工程

24.支持企业制订知识产权战略,获得核心专利,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给予最高200万元的支持。引导优质专利代理机构为企业提供高质量的专利管理服务。加强知识产权的行政和司法保护。

(九)开展中关村标准创新试点工作

25.支持企业牵头创制国际、国家技术标准,参与国际、国家标准专委会及工作组的工作,积极承办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大型标准化会议和活动,给予最高200万元的支持。

五、组织实施

(一)成立联合工作组

市发改委、市科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中关村管委会成立“十百千工程”联合工作组,负责“十百千工程”重点培育企业名单的审定,支持政策的组织落实,以及“十百千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协调。办公室设在中关村管委会,负责日常工作事务。

(二)重点培育企业选择流程

“十百千工程”重点培育企业选择按照“推荐自荐、专家评议、联合审定”的工作流程开展,各阶段的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1.推荐自荐。由市相关委办局、中关村各园(基地)管委会、行业协会等推荐或企业自荐。

2.专家评议。组织中关村企业家顾问委员会、产业联盟、行业促进中心、行业协会等机构相关领域的技术、投资、管理专家,对重点推荐的企业进行评议,初步确定备选企业名单。

3.联合审定。“十百千工程”联合工作组对通过专家评议的企业名单进行最终审定。

(三)实施动态管理

对重点培育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到2012年,计划培育200家,并适时增补。每年发布重点培育企业名单,定期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估,对发展速度快、创新成果显著的企业将继续加大支持力度。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7.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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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4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企业登记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企业登记的规定,制定本办法。(www.61k.com)

第二条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内的企业登记适用《条例》和本办法;《条例》和本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 在示范区内设立企业,应当符合《条例》和示范区发展规划确定的产业发展方向。

第四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的示范区工商分局(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示范区内企业登记工作。登记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示范区各园区所在地的区县工商分局具体办理各园区内的企业登记。

第五条 示范区内企业获得国家驰名商标或者本市著名商标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予以保护;经登记机关批准获得保护的,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其他企业在名称中不得使用该商标。

第六条 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批准在示范区内设立的直接服务于示范区建设和发展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使用“中关村”字样。

第七条 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经济活动性质跨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的示范区内企业,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标明企业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第八条 申请在示范区内设立企业的,登记机关对企业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中的名称、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出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注册资本或者出资数额、出资时间等内容进行审核。

第九条 申请在示范区内设立企业的,除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以下统称专项许可经营项目)外,可以申请以集中办公区中经过物理分割的独立区域作为住所,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中予以注明。

集中办公区由示范区管理机构会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大学科技园、创业园、创业服务中心、企业孵化器等各类创业孵化服务机构可以成为集中办公区。

集中办公区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对入驻企业的管理和服务,并可以对入驻企业所从事的行业提出要求。

第十条 在示范区内设立企业或者增加注册资本,投资人以知识产权和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科技成果作价出资的,出资比例由投资方自行约定,其中,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投资人以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出资的,登记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登 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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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www.61k.com]

第十一条 在示范区内设立创业投资机构,注册资本可以按照投资人的书面约定分期到位。

第十二条 在示范区内设立内资企业或者内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投资人以货币出资的,可以以商业银行出具的《交存入资资金凭证》作为验资证明;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可以以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验资证明。

第十三条 依法经商务部门批准,中国公民以自然人身份与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在示范区内投资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登记。

第十四条 对在示范区内设立的科技型企业,除经营范围中有专项许可经营项目外,登记机关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大类核定企业经营范围;企业申请登记具体经营范围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核定。

第十五条 对申请在示范区内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以外、法律和行政法规未禁止的新兴行业和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登记。

第十六条 申请在示范区内设立企业,经营范围中有专项许可经营项目的,可以申请筹建登记。符合设立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直接办理筹建登记,核发营业执照,并在营业执照中注明筹建项目。

筹建期限为一年,特殊情况下,经登记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筹建期内企业不得开展与筹建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筹建申请人对企业筹建活动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法规对筹建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筹建期内,专项许可经营项目获得批准的,企业应当及时申请变更登记;筹建期内未获得批准或者筹建期满的,企业应当申请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未申请的,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其筹建登记。

第十八条 产业技术联盟申请登记为企业法人,符合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第十九条 实施股权激励申请股权变动登记的,登记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登记。 第二十条 企业根据发展需要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转换企业组织形式,登记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登记。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隶属关系发生变更的,变更后该分支机构名称中除原所属企业名称以外的其它部分可以保留;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变更后所属企业的经营范围。

申请变更分支机构隶属关系的,应当提交变更前后所属企业同意变更的协议。

第二十二条 母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申请登记为企业集团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登记。

第二十三条 登记机关根据《条例》的规定,加强企业信用信息管理,逐步对企业实行 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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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分类监管,促进企业提升信用意识。(www.61k.com]

第二十四条 示范区内无不良信用记录企业的年检实行报备式。企业可以通过登记机关电子年检系统或者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等便捷方式提交年检材料。

企业对年检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制度,采取巡查、回访、指导和服务等多种方式促进企业规范经营。企业违反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由登记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8.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秘密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科发[2011]471号

各区县科委、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关村示范区各园区管委会、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各有关单位: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秘密鉴定办法(试行)》已经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秘密鉴定办法(试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秘密鉴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发火[2011]90 号)的规定,做好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中企业申报的技术秘密的鉴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秘密,是指支撑企业主营产品技术路线实现的关键设计、程序、配方、工艺、方法等,相关技术内容应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改进的完整技术方案,暂不包括经验技巧、数据等诀窍。

第三条 技术秘密鉴定遵循自愿原则。依据本办法鉴定的技术秘密仅用于示范区内企业 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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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www.61k.com]企业已取得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的,不得以技术秘密作为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第四条 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小组”)负责组织开展示范区内技术秘密鉴定工作,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办公室”)负责技术秘密鉴定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企业申请技术秘密鉴定的,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示范区内居民企业,从事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10%以上;

(二)企业近三年无不良记录。

第六条 同时符合以下要求的技术秘密经鉴定后可作为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一)技术秘密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技术秘密具有创造性,同目前已有技术相比,该技术秘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即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可能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不通过创造性劳动而经由分析、推理或者有限试验得到。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提供了一种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或代表某种新技术发展趋势;

(三)技术秘密具有价值性,应是支撑企业主营产品技术路线实现的关键技术秘密,能够使拥有者获得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具有现实的使用价值;

(四)技术秘密具有先进性,应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达到国内领先或先进水平;(五)技术秘密具有秘密性,企业应制定有关技术秘密保护的规章制度,对技术秘密采取了有效的保护措施。技术秘密仅为一定范围内的利益共同体所掌握,不为特定的第三方所知悉并提出争议。

第七条 技术秘密鉴定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企业准备并提交材料企业以技术秘密作为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应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中附加如下材料:

1.《技术秘密申报表》(见附件);

2.由具有科技查新业务资质的查新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

3.企业技术秘密管理规章制度、保密协议以及规定了相关保密义务的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

4.技术秘密在主营产品中应用的证明材料;

5.技术成果认定证书(复印件)、市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复印件)、成果获奖证明(复印件)、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同(复印件)等与技术秘密相关的证明材料(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性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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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对其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妥善处理,避免出现技术秘密泄密等情况。[www.61k.com]

(二)专家评审认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进行评审。企业以技术秘密作为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由专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过程中,依据本办法对企业技术秘密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察。通过专家评审的技术秘密可作为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三)结果公示

企业以技术秘密作为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申报并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认定小组在公示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时予以注明,经公示15个工作日无异议,并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为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的规定,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认定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在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期间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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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北京理工大学中关村科技园区国防科技园规划设计

北京理工大学中关村科技园区国防科技园规划设计

项目名称:北京理工大学中关村科技园区国防科技园规划设

计招标单位:北京理工大学科技园公司成果完成时间:2009

年7月目 录1.项目分析 0011.项目分析1.1规划背景1.2规划范围与现状

分析1.3规划目标1.项目分析1.1 规划背景1.1.1

北京理工大学中关村科技园前期概况自1992年起,北京理

工大学与当时的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合作建设学

校周边产业开发区,共同投资三亿多元建设了三座大厦(理

工科技大厦、海淀科技大厦、理工国家教育交流中心),形

成了科技园周边产业开发区的主体建筑。(www.61k.com]目前科技园周边产

业开发区占地面积约100亩,已开发建成近 10 万平方米建

筑物。理工科技大厦建筑面积32083平方米,用于中小企业

创业,具有中小型科技企业办公良好环境,地理位置优势突

出。海淀科技大厦建筑面积28000平方米,是中关村科技园

区数字园办公大楼。理工国际教育交流大厦建筑面积19956

平方米,大厦内有入驻企业办公场地,北京理工科技集团总

部设在大厦六层,大厦内设有用于企业交流、学术会议、信

息发布等报告厅、会议室,三星级客房和中西餐厅等服务设

施。理工科技大厦海淀科技大厦理工国际教育交流大厦

1.项目分析1.1 规划背景1.1.2项目区位与规模

区位北京理工大学中关村校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

大街5号。校区东邻中关村南大街,南接魏公村路,西毗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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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桥街,北跨北三环路,与友谊宾馆接壤,处在北京海淀区文化城、中关村科学城和北京新技术开发试验区中心地段,具有得天独厚的办学条件。[www.61k.com]北京理工大学中关村科技园区国防科技园规划项目位于学校中关村校区西部(戊区),西三环北路与北三环西路交叉口,南与5、6大学生公寓隔校园道路相望,北至校园北路向西延长线,西临西三环,东至校园西路。占地面积与建设规模北京理工大学中关村科技园区国防科技园规划项目占地面积73亩(约4.9万平方米),地块呈南北向直角梯形(南端顶边176米,北端底边209米,南北长255米)。本项目用地性质为教学科研用地,拟规划建设规模为:规划容积率4.2,控制高度80米,建筑密度30,绿地率35,地上建筑物规模20万平方米。项目在北京市的区位项目在理工大学的区位1.项目分析1.2 规划范围与现状分析规划范围项目地处北京理工大学中关村校区西

部,南至5、6大学生公寓北侧,北至校园北路向西延长线,东至校园西路西,西至西三环。周边现状分析项目地理位置重要,主要考虑如下周边现状:第一,项目处于西三环北路与北三环西路交口,重要临街面面向三环,对将来建成的建筑外立面形象要求较高。第二,项目与武警总部大楼和北京电视台办公楼隔三环相望。第三,考虑项目本身与校园主楼的相互关系。综上,设计时需要从各个角度,各个高度都推敲科技园区建筑的形体关系,才能满足周边环境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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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分析1.2 规划范围与现状分析校园轴线分析分析北京理工大学校园总体布局,本次规划项目处于学校大门——主楼——体育场的轴线尽端上,规划中应充分加以考虑。(www.61k.com)项目地块本身应具有节点性,作为该轴线的收尾。校园建筑肌理分析对建筑与校园用地进行肌理分析发现,校区内建筑大部分为南北向建设且建筑体量较小,在下一步的设计中,建筑体量的设计需参考校园现状予以考虑。提倡和鼓励以维持现有肌理,不破坏校园结构为主的设计思路。1.项目分析1.2 规划范围与现状分析校园已有建筑分析对项目进行实地踏勘中我们发现,校园内建筑色彩偏向浅色,大部分以白色或浅灰色调为主,此结论将对下一步的设计进行指导。白色调和浅灰色调对科技园区也是非常好的搭配和选择。学校公共空间分析对学校的公共空间进行分析,校园内公共空间主要包括路边绿地、楼前广场和体育场地,公共空间类型单一,缺乏独具特色的公共空间。可以利用本次项目,为北理工校园创造和提供一处有特色,高品质的开放空间。2.相关研究2.1大学科技园的建设与发展 2.2案例分析2.相关研究2.1大学科技园的建设与发展2.1.1 科技工业园的兴起与大学科技园的出现对科技工业园的早期认识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大多数对于科技工业园的认识是这样的:科技工业园“首先是在临近学术、科研开发单位的地方,进行以房地产开发为基础的建设活动,它为高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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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提供高品质的建筑单元和高品质的环境条件”。[www.61k.com)科技工业园是“政府、企业和大学规划设计出的一种良好的区位环境,来促进科学和工业之间的联系、孵化或吸引高技术企业,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转移的场所”。这些定义均强调了科技工业园区应具有一定的区位和高质量的环境,能够通过提供良好的场所,从而促进进行高科技研究开发与生产的企业的相互联系。但它们也都有片面性,它们只强调了科技工业园的区位和建设的表卖弄形态,认为只要有好的区位,有诸多因素的加入就自然会有创新的出现和产业的聚集,这种观点现在被证明是一种偏见。英国科学园区协会和国际科学园区协会在20世纪80年代所下的定义开始突出强调科技工业园的性质与功能,认为它具有以下特征:第一,与大学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或研究机构具有正式的、运作上的联系、第二,意图鼓励区内知识密集型企业及其他组织的形成与发展。第三,具有积极鼓励技术与商务技能在区内企业间转换的管理功能。科技工业园—产业发展的综合体它是以发展高科技产业为目的,在科研力量较为集中的区域开辟一处环境优雅的地方,集中风险资本、技术人才和高科技企业,是经过规划建设的科学和工业综合体,其任务是研究、开发和生产高技术产品,促进科研成果商品化。世界科技工业园的发展与启示紧紧依靠大学,尤其是研究型大学和重点研究机构第一,知识创新,包括基础知识和应用知识。第二,人才培养,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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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大学本身的教学和对科技工业园的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www.61k.com]以斯坦福大学为例,他每年向硅谷输送大量毕业生,并鼓励教师和学生参与当地公司的科研课题。同时将大学的课堂向当地公司的工程师开放,鼓励他们到斯坦福大学来进修研究生课程。第三,大学可以直接承担企业的角色,支持将自身的研究成果应用于产业投资和商业风险的网络中。最明显的例子是像斯坦福大学或剑桥大学那样,由大学自己建立科技工业园。发挥协同作用,建立有效的创新机制这种机制的核心是最大限度地发掘人的潜能,调动人的创新积极性。因为科技创新首先来自人的思维创新,然后才能进行新思维的物质验证实践。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科技工业园中,科技创新的利益主体是个体或集合为群体的人。而科技工业园使这些人汇聚,并为他们提供有利于创新的环境。2.相关研究2.1大学科技园的建设与发展2.1.1 科技工业园的兴起与大学科技园的出现这种机制的外围是一个推动创新的大环境。包括提供优惠的信息、场地、资金,以降低启动的阻力;提供灵活的市场化运作渠道,以实现创新成果的价值兑现。开放的环境和宽松的政策大多科技工业园成功的原因之一,就是向入园者提供开放的环境和宽松的政策。如在台湾新竹科学工业园里,企业可以享受到一系列优惠政策和鼓励措施,因此园区内吸引了大量海外留学人员和外国公司的投资,从而造就了一大批高科技公司。良好的基础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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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良好的基础设施是产业发展的基本保证。[www.61k.com)如在交通方面,高技术产业不像传统产业那样消耗大量的原材料,产品也往往体积不大,因而对交通的要求是快速、方便。通讯条件的好坏对于高科技产业至关重要,特别是快速、大容量、网络化的通讯媒体更是必不可少的;在能源供应方面,它要求洁净可靠;在供水方面,它对于水质的要求比传统产业要苛刻的多。2.相关研究2.1大学科技园的建设与发展2.1.2 我国大学科技园的功能组成“孵化器”或“创业园”“孵化器”是大学科技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一种为新产品和小型企业诞生与成长提供帮助的组织形式,是通过实施指导性管理、提供综合性服务,为科技型小型企业的起步和发展提供局部优化环境的中介实体。其服务内容包括:为项目发起提供活动场所;加强科研机构、金融机构和新兴小型企业之间的联系;从法律、技术、财务和商务等方面给小型企业以帮助;为被孵化的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和后勤保障等。国外有研究资料表明,创新企业如果没有接受“孵化”,其成功率仅约2,而进入“孵化器”的企业的成功率则高达70。我国“孵化器”的典型代表是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它是吸收外国“孵化器”的做法并结合中国国情创立的。目前,大学科技园中的创业园一般都是由科技园与当地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合办的。研发与产业区高科技研究与产品开发,实验室、实验楼占的空间不一定很大,但它对附属服务设计的要求较高,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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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房、图书信息中心、会议办公用房、辅助车间、仓库等,要求建造得紧凑、方便。(www.61k.com]同时,大学科技园作为科技创新的源头,研发所占的比例高于一般的科技工业园,因而在占地上应有一定的规模。研发类建筑宜布置于园区中比较安静、稳定的地块,以形成良好的、市域脑力工作的大环境。对于校园周边的园区,应该使研发区尽量靠近校园内部,以方便二者之间的互动与联系。贸易与管理服务用房贸易是企业面对市场的重要产业活动,是研发、生产与市场的沟通桥梁。他对建筑用地的要求很灵活,既能与科研事业相结合,又能与生产活动相结合,但更适合成规模地集中建设,形成有相当影响力的科技贸易与科技信息中心。其用地也适于选择在园区与城市干道相交汇的外围部分。这样既可以起到较好的标志作用,也便于发挥社会效益。管理与服务类建筑是大学科技园中枢,里面容乃着科技园的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和提供各种服务、业务支持的机构、企业,例如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科技信息中介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公共信息平台、园区的物业服务公司、风险投资公司、会展中心等。他们是现代企业赖以生存的商业环境保障。在布局上宜在园区的中心区位,作为园区整个空间的控制要点:也可与贸易用房结合布置,成为塑造园区形象的重要元素。生活配套服务设施大学科技园内的从业人员大多具有年轻、收入高、从事脑力劳动、需要交流等特2.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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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研究2.1大学科技园的建设与发展2.1.2 我国大学科技园的功能组成点。(www.61k.com]这些特点决定了在大学科技园中要设置相应的生活配套服务设施。其中包括体育休闲设施、文化活动设施、餐饮娱乐设施等多项配套服务内容。这些内容所占的比例视园区的周围环境和规模而定。在大城市中的科技园,周围的城市娱乐与服务设施比较完善,可以依托城市的现有资源,所以园内服务设施的比例可以小一些。园区的用地比较大,因此,园区自身配套的服务设施一般比较齐全。例如东大软件园内就有俱乐部、游泳馆、高尔夫球场等多种设施。在配套设施中,比较特设的是交流空间。在大学科技园中创造交流空间十分必要,它可以使一家餐馆、一间酒吧、一个茶室,也可能是走廊里的一个较大的空间或是楼梯转角的一个沙发。大学科技园在整体规划和单体设计中都应该考虑这个问题,创造交流的可能性。住宅住宅一般只出现在建于郊区的大学科技园中,期目的是为远离市区的员工提供住房,有的也带有一定的房地产开发的色彩。由于本功能组成与本次设计任务关系较弱,在此不再赘述。2.相关研究2.1大学科技园的建设与发展2.1.3 我国大学科技园的空间形象与影响要素影响我国大学科技园空间形象的要素大学科技园的功能组成与选址区位从功能上,首先,科技研发与科技贸易是园区的主要产业活动。由于生产制造活动的弱化是他们对建筑空间的要求已大大低于传统的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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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普通的办公写字楼成为主要的建筑形式。[www.61k.com]其次,中小型企业对孵化服务的需求与从业人员对工作生活品质的追求,使综合服务于集中的绿化景观成为功能布局的中心,在空间上也成为组织空间关系的核心。从选址类型上讲,首先,处于城市之中的园区土地资源相对有限,获取的成本也比较高,因为建筑的密度比较大;而选址郊区的大学科技园用地比较宽裕,而且往往有较好的现有景观环境,因此通常采取低密度的建筑形式。其次,处于郊区的园区的周边环境比较简单,往往是农田或者村落;而城市内的园区,尤其是靠近大学的园区,不但要受周边城市建成区环境的影响以及城市整体规划的控制,而且还要与大学校园的整体环境以及总体规划相协调。大学科技园内从业人员的特点第一,年轻、受过高等教育、高收入的技术人员构成了大学科技园内企业从业人员的主体。第二,从业人员交流方式的两极化发展。随着现代通信设备和网络的发展,人与人的交流,尤其是从事科技产业的人员之间的交流越发呈现两极化的发展趋势。我国大学科技园的空间形象类型目前我国大学科技园从空间形态的角度出发,可分为四种:城市高密度写字楼群型、城市近郊中密度校园新区型、城市低密度科学公园型、城市远郊低密度田园型。城市高密度写字楼群型城市中的土地资源非常有限,我国目前主要的大学科技园都建立在城市化程度比较高的大城市,土地价格昂贵,用地现状条件复杂,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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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较大。[www.61k.com]所以为提高土地利用率,园区规划的建筑密度玩玩比较高,容积率一般在2.5以上。这种园区容纳的企业一般不仅仅是中小型创新企业,对一些国内大型企业和大型跨国公司也很有吸引力。园区内的主要产业活动是研发和贸易,所以经常以中高档写字楼的形象出现。但这种园区往往位于大学周边,对于临近的校园空间有一定影响,在规划中容易产生矛盾。清华科技园是这类园区的典型代表。园区占地面积为16.5公顷,规划建筑面积为46万平方米,容积率高达2.79。建筑高度一般是45米,部分为80米,局部标志性建筑高达100米。城市近郊中密度校园新区型知识经济时代的大学已不再是封闭的象牙塔,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功能日益完善、丰富,使原有的大学校园在发展用地上捉襟见肘,在校园的周边地带难以建成具有一定规模的大学科技园区。这种城市近郊的园区距离所依托的大学很近,交通便捷,在发展科技园功能的同时,往往将大学内部的一些社会化或商业化程度较高的功能也分离出来,在科技园内发展。在空间形象上,大学科技园也与大学校园比较类似,容积率一般在1左右。西安交通大学科技园是这种近郊中密度校园新区型的代表。城市低密度科学公园型这种类型的园区在我国大学科技园的现实规划中并不多见,哈尔滨工业大学科技园是这种类型的代表。黑龙江省政府于哈尔滨市政府对哈尔滨工业大学科技园的建设十分重视,将毗邻哈尔滨工业大学的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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尔滨动物园迁走,作为科技园的建设用地,占地面积37.35平方公里。(www.61k.com]该地块位于哈尔滨城市总体规划的环城绿带中,用地的开发强度受到城市总体规划的严格控制,因此,建筑密度比较低,而绿化率则高达65。城市远郊低密度田园型这类园区建于城市的郊区,周围多是农田、村落。其选址一般位于高速公路和快速道路旁和交汇点,以方便与城市的交通联系。由于园区的土地成本比较低,所以用地规模较大,在规划设计上也受到国外一些园区规划的影响,容积率控制得很低,一般在30左右。园区往往会拥有大片的开放绿地或水体,建筑布局自由,完全摆脱了城市的束缚。规划中建筑与环境的结合成为设计的重点,美好的田园风光成为这类园区的建设目标。2.相关研究2.2 案例分析2.2.1 各国高科技园区比较研究从1951年世界上第一个高科技园区—斯坦福工业园(也就是后来的“硅谷”)诞生至今,“高科技园区”得到了迅速的发展,目前已遍布世界各地,总数逾千。但由于各国在社会制度、文化传统、经济实力上存在差异,以及园区发展处于不同阶段,因此使不同园区在具体管理模式和体制的选择上出现差异:如北美的园区以美国高技术园为典型,很多是纯市场经济的产物,这与美国历来信奉“自由经济”的观念是一脉相传的;东亚的园区则多为政府规划的产物,这与东亚地区传统的集权文化休戚相关。即使在同一国家,不同区域的开发区也往往采取不同的管理模式:如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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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硅谷和北卡罗来纳州三角研究院,前者基本属市场经济产物,后者则带有明显的政府干预的烙印。[www.61k.com)此外,各国高科技园区的名称也五花八门,不一而足,如科学工业园、科学技术园、科学园、科学城、硅谷、硅岛等。下表从几个方面列出了世界一些主要高科技园区的发展概况。产业综合体(包括大学、企业、孵化器等)由建立高技术公司的产业综合体(包括大学、企业、孵化器等)足额成、这些综合体把研究与开发和制造联系起来。典型例子是美国的硅谷。“硅谷”位于美国加利福尼亚的旧金山经圣克拉拉至圣何塞近50公里的一条狭长地带,是美国重要的电子工业基地,也是世界上最为知名的电子工业集中地。它是随着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来,微电子技术高速发展而逐步形成的。特点是以附近一些具有雄厚科研力量的美国一流大学斯坦福、伯克利和加州理工等世界知名大学为依托,以高技术的中小公司为基础,并拥有思科、英特尔、惠普、朗讯、苹果等大公司,融科学、技术、生产力为一体。目前它已有大大小小电子工业公司达10000家以上,所产半导体集成电路和电子计算机约占全美1/3和1/6。80年代后,生物、空间、海洋、通讯、能源材料等新兴技术的研究机构纷纷出现,该地区客观上成为美国高新技术的摇篮,现在硅谷已成为世界各国半导体工业聚集区的代名词。硅谷作为美国信息社会“最完美的范例”,“世界微电子之乡”,是美国最为成功的高技术开发区之一。硅谷的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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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使美国社会从工业时代过渡到信息时代,开了人类社会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的先河。(www.61k.com]硅谷不但开拓了新的产业,更重要的是开拓了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模式:风险投资、孵化器、股份期权、科技园等、硅谷不仅是美国西部经济第二次开发的典型代表,而且成为世界一流园区的典型代表,是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进行高技术开发所效仿的对象。2000年,硅谷地区的GDP总值超过3000亿美元,占美国全国的3左右。2004年地区人均收入53000美元,是美国全国人均收入的

1.6倍。美国硅谷2.相关研究2.2 案例分析2.2.1 各国高科技园区比较研究科学城它通常由政府进行规划与建设,把大批研究机构和科学专家集中在高质量的城市空间,为产生卓越的科学成就而进行协同的研究活动。日本的筑波坐落在东京的东北部,离市中心大约六十公里,邻近东京成田国际机场,是日本国家级的研究基地。筑波科学城占地约29平方公里,中部为服务和商业中心,北部为文教、科研区,南部为理工研究区,西北部为建筑研究区,西南部为生物、农业研究区,科学城集中了数十个高级研究机构和两所大学,并以设备精良、人才众多、研究基础雄厚著称,是日本最大的科学中心和知识中心。筑波科学城于1965启动,日本在首相办公室下面设立“科学城推进本部”,由国土厅长官担任主席,成员包括内阁各部的副部长,并决定土地开发和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由住宅和城市开发集团负责,科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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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教育机构的建设由建设部负责,筑波新城开发公司则负责建造和管理道路、公园和商业服务设施,在政府强力推动下,整个项目工程于1985年基本完成。(www.61k.com]筑波科学城属于以开展基础科学研究为主的科学城,主要由日本政府资助,这里集中了日本大约30的国家研究机构及其40的研究人员,国家研究机构全部预算的一半左右也投资在这里,主要从事高能物理、生命科学、材料科学以及化工、机械、电子、气象和环境等多学科的综合性研究。筑波科学城在发展过程中,始终注意保持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城区绿地环绕,空气清新,环境宜人,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是科学城留住人的重要因素;科学城内建有促进研究院所和研究人员之间交流的机构和场所,它有力地促进了技术创新,这类机构在初期启动时都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日本在建设筑波科学城的进程中,十分重视制定法律法规,政府先后公布了“筑波研究学园都市建设法”、 “筑波研究学园都市建设计划大纲”和“高技术工业积集地区开发促进法”,这一举措为科学城的稳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筑波科学城发展的头10年,私营研究机构的参与并不积极,在规划给私营研究机构的三个研究园区中,绝大部分物业都是空置的。后来,随着基础设施的改善和一系列国际展会的举办,加上立法上允许私人企业使用国家院所的设施,私营研究机构越来越多的进入园区发展,现在,筑波科学城已有数百家私营研究机构。日本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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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相关研究2.2 案例分析2.2.1 各国高科技园区比较研究技术园区技术园区类似于新型的产业行政区划,其目的是在某一划定的地区集中兴建一批高技术产业公司,是该地区在国际竞争和以信息为基础的新的条件下增强生存与发展能力。[www.61k.com)这类技术园区包括政府规划型、混合筹建型和大学倡议兴建三种类型。政府规划型—中国台湾新竹科技工业园中国台湾新竹科技工业园—于1976年开始筹建,1980年12月15日正式成立,园区规划面积21平方公里,开发面积6.32平方公里,距台北70公里,距离桃园国际机场约40分钟车程,纵贯台湾南北的高速公路和铁路从旁穿过,交通十分便利。目前,园区有400多家企业,从业人员13万人,其GDP贡献值占台湾地区的10左右。新竹科技工业园内有高速计算机中心、精密仪器发展中心、芯片设计制造中心、工业技术研究院等应用研究机构,并与台湾清华大学、台湾交通大学紧邻,附近还有中华理工学院等数十所大专院校,这些大学及研究机构对于园区的技术研发、在职训练及新创公司的育成有很大的帮助。新竹科技工业园由政府主导开发,台湾当局在新竹科学工业园内设园区管理局,负责办理园区日常事物,凡是入园企业须向政府部门申请的项目都可以在管理局办理;此外,管理局还引进电力、电信、邮政、水务等公用配套部门在园区设立分支机构,并为入园企业提供方便专业的工商、税务、金融、法律和财务中介服务,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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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关注入园企业需求是管理局的服务宗旨。(www.61k.com)管理局还对进入园区的企业进行较为严格的审查和监控,只有具备较强创新能力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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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海淀政府批地,22 万平米小米科技园将开建

 

小米 特大喜讯 小米陆柒柒

今天早上,小米公司的官方微博和小米副总裁黎万强分别发表了悬念十足的微博。分别用“特大喜讯”和“豹变”来形容将要发生的事情,并称有重要客人到访。

充满悬念的微博让大家议论纷纷,马化腾到访和与 Tesla 合作都成为了猜测。

随后微博认证为北京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社区论坛运营经理郭军的用户“小米陆柒柒”发微博称,今天小米公司和海淀区政府签约,22 万平方米的小米科技园马上开建。而在此之前,小米公司已经四度搬家,目前驻扎在北京上地的小米大楼里。

小米 特大喜讯 小米陆柒柒

爱范儿随后了解到,小米与马化腾和 Tesla 的猜测均不属实,而小米科技园今后将有小米和金山等雷军系企业入驻。预计选址在海淀区清河附近,靠近北京 5 环线和奥体森林公园。

【更新】该消息已经得到小米官方确认,今天上午 10 点,海淀区政府隋振江书记、孙文锴区长等领导来小米视察,并与小米和金山董事长雷军签署供地意向书和可持续发展协议,产业园占地 22 万平米,3 年后入驻,其中包括之前传言的小米公寓。

 

 

 

本文标题: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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