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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四项监督制度:四项监督制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四项监督制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04-27 所属栏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一 : 四项监督制度:四项监督制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四项监督制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

四项监督制度包括《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

四项监督制度_四项监督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四项监督制度 四项监督制度:四项监督制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四项监督制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四项监督制度培训会 第一条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
(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
(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
(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
(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
(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五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
(二)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的;
(三)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的;
(四)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五)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六)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
(七)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六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的;
(三)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四)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
(五)接受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安排的消费活动,以及接受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特殊接待的;
(六)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七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不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回复掌握的有关拟任人选遵守党纪政纪情况的;
(二)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对发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的;
(四)对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的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

第八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四)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六)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
(七)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九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民意调查中,本地区本部门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十条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列情形,已列为考察对象或者提拔人选的,应当首先将其排除出考察对象或者取消其提拔资格,再按照本条前款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第十三条组织人事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必须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纪检监察机关在受理举报、查办案件等工作中发现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办理责任追究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其中,对本级党委(党组)管理的下一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直接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
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情况,为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项监督制度_四项监督制度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进1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行为,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工作,并负责审核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
第三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一)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越级提拔干部的;
(三)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四)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
(五)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本条第(四)项需要报经更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
报告内容包括提拔调整干部的原由,拟提拔调整对象个人情况、任用意向,职数配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一)破格提拔干部的;
(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具体数量界限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三)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
(四)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五)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
(六)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条第(三)项所称领导干部的近亲属,是指与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
征求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事前函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随函附报拟提拔任用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等。
第五条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报告事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经答复,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相关任用事项。党委(党组)会议讨论研究有关干部任用时,本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如实报告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六条凡违反本办法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项监督制度_四项监督制度 -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监督,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以下简称“一报告两评议”)。
第三条“一报告两评议”一般安排在当年年底或者次年年初的全委(扩大)会上进行,可以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或者年度考核结合进行。下列人员参加民主评议:
(一)全委会成员;
(二)本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
(三)本级纪委常委会成员;
(四)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及本级党委、政府派出机构的主要领导成员;
(五)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四条党委负责人代表常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专题报告可作为单独的报告,也可作为常委会工作报告的1个专项内容。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选拔任用干部的总体情况;
(二)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三)创新选人用人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机制的情况;
(四)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情况(包括上年度评议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的措施;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五条参加评议人员采取无记名方式填写《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表》和《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表》。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的对象包括近一年内选拔任用的下列人员:
(一)下一级党委、政府正职领导干部;
(二)本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干部;
(三)由本级党委管理的其他正职领导干部;

(四)破格提拔(含越级提拔)的由本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
(五)其他提拔担任重要岗位领导职务的干部(具体评议对象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集中换届时,可以只对本级党委新提拔的正职领导干部进行评议。
第六条“一报告两评议”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会同本级党委组织实施。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提前将开展“一报告两评议”的具体安排报告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民主评议表的收集、统计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本级党委组织部门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或者巡视组本年度已经对该地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过检查和民主评议的,经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
第七条“一报告两评议”结束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及时反馈民主评议结果。党委常委会应当对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并采取适当方式向全委会成员通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结果和相关整改措施。
第八条根据民主评议结果,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民主评议满意度高、工作成绩突出的,要予以表扬;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后,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督促进行整改。
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意见集中的干部,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其选拔任用情况作出说明,并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处理。
第九条开展“一报告两评议”应当严格遵守纪律。不准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不准干扰参加评议人员表达真实看法,不准更改、伪造民主评议结果,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民主评议。
第十条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或者年度考核开展“一报告两评议”。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项监督制度_四项监督制度 -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书记(以下简称市县党委书记)认真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提高选人用人质量,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是指市县党委书记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时,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条对因拟提拔使用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检查,一般结合干部考察进行,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派出的干部考察组负责实施。
第四条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检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任职期间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任职期间市县党委选拔任用的干部的情况;
(三)任职期间本地区用人风气的情况;
(四)任职期间遵守组织人事纪律的情况特别是离任前有无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情况;
(五)任职期间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检查的情况。
第六条离任检查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报告任职期间第五条所列情况;
(二)在一定范围内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和市县党委近期新任用的干部进行民主评议;
(三)通过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受理举报等方式听取干部群众意见;
(四)查阅干部任免相关材料;
(五)向下达检查任务的党委组织部门报告检查情况;
(六)向被检查的市县党委书记反馈检查结果。
市县党委集中换届时,对拟提拔使用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离任检查,除本条第(一)、(二)项外,其他程序可以结合考察工作适当简化。
第七条对拟提拔使用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民主评议,参加人员范围与考察时的参加民主测评人员范围一致。
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民主评议,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全委会成员;
(二)本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
(三)本级纪委常委会成员;
(四)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八条检查结果作为评价、使用市县党委书记的重要依据。对民主评议中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总体评价“满意”、“基本满意”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或者用人风气总体评价“好”、“较好”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的人员,经组织考核认定,要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其中拟提拔使用的,应当取消其资格。
拟提拔使用干部的考察材料中应当反映检查情况和民主评议结果。
第九条检查发现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任职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问题的,以及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要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属实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于拟提拔使用的,先取消其提拔资格,再视情况作进1步处理。
对于在新任用的干部民主评议中满意度明显偏低的干部,市县党委书记应当就其任用情况作出说明。考察组或者检查组应当对其任用过程进行调查了解。
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党组(党委)书记的离任检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

二 : 浅析经济责任审计在评价领导干部中的作用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党执政理念的一次重大创新,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指明了方向。充分发挥纪检监察职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政治保障,是纪检监察工作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牢固树立构建和谐社会的新思想,坚持准确定位
在新形势下,纪检监察机关要紧紧围绕发展第一要务,立足于发挥职能优势,选准构建和谐社会、服务发展的着眼点,更好地为保证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政治环境。
(一)立足于优化发展环境,选准构建和谐社会、服务发展的切入点。一是围绕县委、县政府政令畅通、重大改革决策和措施的落实,加强监督检查,查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行为;二是围绕提高党政机关行政能力,加强效能监察,查纠有法不依、执法不公、滥用职权、吃拿卡要、乱收乱罚、设置障碍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影响和破坏发展环境的行为;三是深入开展专项治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查纠政府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个人化等部门和行业有悖于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
(二)立足于实现群众的根本利益,选准构建和谐社会、服务发展的着力点。我们无论干什么事情,都要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坚持把群众利益作为第一需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举报投诉工作,下大力气解决好群众反映的热点焦点问题。纪检监察机关要正确把握反腐倡廉与构建和谐社会、加快发展的关系,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加强反腐倡廉同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相结合,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相结合,同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相结合,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与支持。
二、明确构建和谐社会的新任务,狠抓工作落实
(一)全面落实《纲要》精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继续坚持“五个一”廉政教育制度,加强党员干部思想教育,教育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教育行业部门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筑牢反腐道德防线。要加强制度建设,构筑防腐制度体系。建立管用的制度,改革不相适应的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制度的落实,依靠制度预防腐败。要加强监督工作,保证监督得力有效。要使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切实增强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做到自尊自警、自省自律。要严肃执行纪律,惩治腐败。对思想教育无效、制度约束无效、监督制约无效者,必须严肃依纪论处、依法惩处,以儆效尤。
(二)坚持从严治政,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大力营造廉政文化氛围,督促各级领导干部严格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努力做到“十个不准”,即不准滥用权力,不准行贿受贿,不准跑官要官,不准以权代法,不准插手工程,不准假公济私,不准公费娱乐,不准参与赌博,不准婚丧敛财,不准大吃大喝。对顶风违纪和严重违纪的领导干部,要严肃查处。
(三)坚持标本兼治,不断深化治本抓源头工作。一是要加大查办案件的力度。要以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领导干部中滥用权力、谋取非法利益的案件和发生在基层的以权谋私案件为重点,严肃查处危害司法公正、市场秩序、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通过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化解社会矛盾,肃清严重阻碍和谐社会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障碍。二是要继续推行干部人事制度、司法体制、行政审批、财政管理制度和投资体制改革。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真正公正公平地选人用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徇私枉法、司法不公等问题,有效预防和治理司法领域的腐败现象;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审批事项,坚决取消;深入推进财政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扩大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收付改革范围;全面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严肃查处违反规定设立“小金库”问题;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建立政府投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进一步加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四项制度改革的力度。三是要强化执法监督和检查。纪检监察机关要不断加强执法监察力度,把监察重点放在为老百姓办事的机构和部门,规范依法行政行为。建立健全行政监察投诉制度,引入公众监督机制,要倾听群众呼声,亲办群众之诉,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满意留在基层。要积极探索执法监察和纠风工作的听证制度,吸纳社会各界代表参与纠风工作。今年重点要坚决纠正征用土地、城镇房屋拆迁、企业违法排污、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损害群众利益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同时继续抓好治理教育乱收费、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以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三、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的新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
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的建设和国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适应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新要求,努力提高自身工作水平和能力,以过硬的作风,良好的形象,作政治信念坚定、严肃执纪的表率;作认真学习,钻研业务的表率;作公正无私,刚直不阿的表率;作不询私情,务实清廉的表率。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增强大局意识,一切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努力做到“三个适应”,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适应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要求,适应改革发展稳定的要求,始终站在时代的前列,争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忠诚卫士。要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学习经济、法律、科技和管理等相关业务知识。通过强化学习,提高保证和促进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能力,提高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实施有效监督的能力,提高依法执纪、依法办案的能力,提高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反腐败工作的能力,提高维护党内民主和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能力,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增强反腐倡廉的整体合力,努力增强反腐倡廉工作的原则性、系统性、预见性、创造性,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三 : 领导干部追悼会悼词

区机关招待所所长*同志因病医治无效,于XX年7月8日早5时50分逝世,终年44岁。同志是*人,1960年11月出生,1977年8月参加工作,1991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7年8月作为知青下乡。1979年9月在*工作。1989年5月任*接待处出纳科科长。1996年2月任*区委接待处副主任。XX年3月任*机关招待所所长。  

  同志参加工作20多年来,忠于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他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扎实工作,特别在区机关接待处和招待所工作期间,忠于职守,勤勤恳恳,任劳任怨,为全区的接待会务工作做出了积极贡献。他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公正处事,廉洁自律,体现了一名党员领导干部的高尚情操。他胸怀坦荡,为人正直,团结同志,热心助人,深受大家的尊重。许新刚同志以他模范的言行,树立了党员领导干部的良好形象。 

  同志和我们永别了。我们要学习他那种忠于职守,务实求进的工作精神;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工作态度;艰苦朴素,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进一步精诚团结,求实创新,以更加努力的工作来表达我们的悼念之情。
  
  同志安息吧! 
  
  
本文标题: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四项监督制度:四项监督制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四项监督制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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