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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2011年最具创新力的50家公司

发布时间:2018-01-21 所属栏目:最具实力拍卖公司

一 : 2011年最具创新力的50家公司

从人工心脏到超轻量驱动电源;从为巴西巧克力安排到马达加斯加的最佳航线到使用塑料水瓶制作的球服;从不使用固定风格的设计师到一家冶金厂;从突然身价蹿至几十亿的小小优惠券……我们无法忽略这样一个事实——创新无处不在。

在我们2011年榜单中的50家公司都有一个共同点:他们另辟蹊径。如今的企业界充斥着一些苦苦挣扎的公司,他们的领导人凭着死而不僵的运营模式和裁员、诉讼等手段不惜一切代价获取资金让公司存活下去。而这样的公司有多少能撑过2025年呢?很少。

到那时,世界将会由下面列出的那些公司而主宰。他们不教条武断、不遵循传统。(“仅仅靠长达30秒的电视广告来进行推广?我们干脆在两天内投放200条在线视频广告吧。”Wieden+Kennedy公司的创意人员如是说。)他们敢于面对失败。(Google的搜索团队可以在任何时候同时进行200次试验。)他们知道他们代表了什么。(Netflix将家庭观影做得原来越便捷,让死守音像店的Blockbuster公司一败涂地。)

这是一个充满惊喜的列表,不过排名第一公司的毫无悬念。Apple也曾没落过,但是这家公司将创新发挥到了其应有的位置上,而当它打开创新篇章的同时,对我们的整体经济也有所带动。

01 APPLE

 

以非同寻常的方式领跑商业。去年排名:3

02 TWITTER

 

五年的爆炸性增长改变了为交流重新定义。去年排名:50

03 FACEBOOK

 

6亿用户,影响堪比好莱坞。

04 NISSAN

 

史上第一款量产全电力驱动汽车聆风的创造者。去年排名:无

05 GROUPON

 

重振零售业,拒绝60亿美金收购。去年排名:无

06 GOOGLE

 

持续提高搜索体验。去年排名:4

07 DAWNING INFORMATION INDUSTRY

 

最快的超级计算机缔造者。去年排名:无

08 NETFLIX

 

疯狂吸金90亿(并且击溃Blockbuster)。去年排名:12

09 ZYNGA

 

以5亿美金的市值成为社交网游的领头羊。去年排名:无

10 EPOCRATES

 

给医生和护士即时提供即时的药方参考。去年排名:无

排名 名称    去年排名

11 TRADER JOE‘S    –

12 ARM   –

13 BURBERRY   –

14 KOSAKA SMELTING AND REFINING   –

15 FOURSQUARE   –

16 ESPN   –

17 TURNER SPORTS   –

18 HUAWEI   5

19 INTEL   14

20 SYNCARDIA   –

21 DONORSCHOOSE.ORG   –

22 EBAY   –

23 NIKE   13

24 LINKEDIN   –

25 WIEDEN + KENNEDY   –

26 YANDEX   –

27 AMAZON   2

28 OPENING CEREMONY   –

29 IBM   18

30 AMYRIS   –

31 DOUBLE NEGATIVE   –

32 KASPERSKY LAB   –

33 PEPSICO   –

34 UNIVISION   –

35 SNOHETTA   –

36 MARKS & SPENCER    –

37 MICROSOFT   48

38 SOLARCITY    –

39 SHAADI.COM    –

40 VOXIVA   –

41 CISCO    17

42 ENERKEM –

43 SAMSUNG 36

44 PANDORA –

45 GE 19

46 CHANGCHUN DACHENG INDUSTRIAL GROUP –

47 AZUL –

48 STAMEN DESIGN –

49 FX –

50 MADECASSE –

二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券买卖业务营业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券买卖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0号 2014.8.28

现将债券买卖业务营业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金融企业从事债券买卖业务,以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应以债券的购入价减去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后的余额确定。

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政策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0号:关于债券买卖业务营业税问题公告的解读

关于债券买卖业务营业税问题公告的解读

2014年07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请介绍该公告出台的背景
关于债券买卖业务计税营业额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八)款规定:“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部分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反映,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是否应纳入计税营业额,请总局予以明确。

二、如何确定债券买卖业务营业税计税营业额
财税〔2003〕16号文件中所述债券持有期间红利收入,就是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全部收益,包括利息收入。因此,金融企业从事债券买卖业务,以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应以债券的购入价减去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全部收益后的余额确定。

清溪点评——
买入价、卖出价按净价还是按含利息的成交价?不清楚。
例:假定某债券某年1月1日发行,面额100元,年利率8%,某甲3月31日买入,净价102元,利息2元,成交104元。12月31日卖出,净价还是102元,持有期间利息6元加购买时利息2元,成交110元。
列表:
摘要 债券净价 应计利息 成交价
1.1 发行 100 0 100
3.31 购买 102 2 104
12.31 卖出 102 8 110
某甲12月31日转让时应交营业税计算:
方法一:(102-102)×5%=0(买卖都按净价最合理。)
方法二:(110-104)×5%=0.3(按卖出价减买入价征税,很符合以前文件的表述,但转让价不考虑隐含利息不太合理,特别是带息买进、不带息卖出的话,转让差额会变成负数。)
方法三:[110-(104-2)×5%=0.4(卖出价含利息,买入价不含利息,不合理。)
方法四:[110-(104-6)×5%=0.6(总局50号公告应该是按方法四计税,其意为,纳税人持有期间利息应并入转让收入一并征收营业税?)
对债券利息应否征收营业税?总局1993年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债券应该属于金融商品,所以,对债券利息应不征收营业税。但按50号公告操作,利息与转让收入一并征税了。如要征税,总局可另发文明确,如此操作,感觉难以理解和接受。持有期间收益根本就不是转让收入,为什么并入转让收入征税?
承上例,其他情形不变,假定某甲12月31号取得利息收入8,次年1月1号再将债券以102元的价格转让。
摘要 债券净价 应计利息 成交价
1.1 发行 100 0 100
3.31 购买102 2 104
12.31 得利息 8
次[www.61k.com)年1.1 102 0 102
按50号公告计算应交营业税为:
[102-(104-6)×5%=0.2
取得利息后再转让,利息部分又没有征税了。

所以,本人认为,买卖都按净价计算最合理。至于利息,可以不征税。如要征税,也应分段,按各人实得利息征,而不能在发行部门付息时向名义上取得利息的人全额征。

第三只眼:俺也理理50号公告的债券买卖营业税的利息问题
2014年10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券买卖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0号)将施行,原文如下:
将债券买卖业务营业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金融企业从事债券买卖业务,以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应以债券的购入价减去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后的余额确定。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1)疑惑从何而来
财税[2003]16号规定: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上面的字面描述中,利息算不算债券红利,这是争议的关键,显然本次50号公告将其列入其内。小编之前也有查询过债券有无红利的事项,没有一个正儿八百的说法,也即债券基本都是利息收益,没有红利分红之说,16号文件只能说是立文人的笔法一拐,拐顺到股票上了,其实16号文件有债券事项,是多此一举还是明摆着呢,这也是争议的表现!

之前国税发[2002]9号文件规定了债券转让的营业额为买卖债券的价差收入,买入价是指购入原价,收入价中不能扣除税金及手续费之类。财税[2003]16号调整了原价的确认,要扣除红利收入。

(2)之前未处理的,要补缴?
之所以50号文补充规定,是原来有争议,肯定也是有认为不需要扣除债券利息减少原价,从而营业额计算变大的情形,以致下面的税务机关要求总局明确!

此文一出,要追征不,要缴滞纳金不,要处罚吗?50号文说的是“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可并没有说以前未缴纳的,意味应不是通常的理解,以致还规定了一个10月1日施行的日期。小编狭小的理解,未处理,是说有争议的案例或争议,而其余未计算缴纳的,是否意味着也不管了呢?这确实值得关注。

其实能不能反向理解,原来没有规定清楚,现在明确了,那是不是缴了的,应退(抵),未缴纳的不追才是呢! 如上如果缴了的就缴了,不缴的不追了,显失公平,这样不是“支持”让越来越多的人产生不明确不缴的想法中来?

(3)只是金融企业有用?
这真要对营业税法规有宽度的理解才行,如果只看这个文件,好象只是对金融企业有适用!2009年营业税暂行条例修订,单位(不管是金融企业还是非金融企业)都纳入其内。因此原来对金融企业有规定计算方式的文件,普遍认为也对非金融企业有适用。如果50号文件能清楚的说明就更好了,省得引起误解。

(4)利息部分重复征税?
计算营业额时,若转让价为Y,成本价为X,其间取得利息为Z,则计算债券转让时,营业额=Y-(X-Z),那在此之前,取得的利息是否要单独计算营业税,相当于借款利息也是要计算缴纳营业税的?由于当前的政策对于购入债券的利息收入要不要征营业税是不很明确的(又涉及是否持有到期,国债、金融债与企业债之分)。

如果购入债券之前已有宣告利息,此时的利息应挂应收利息处理,而不是计入采购成本为合适一些。

如果持有到期,利息征不征,小编认为除了国债与金融债之外,其他的倾向于还是征的多,如果不知道,中途转让了,那再将取得的利息冲减成本。但其他的债券呢,取得要不要即时缴纳利息的营业税,小编认为重复征税是不合适的,或许此时按营业税税目为购入金融商品解释更通一些,取得时不算,再转让时,从成本价中扣除,相当于将利息的营业税补征回来了。不过有的企业可能取得时混在利息中一块缴纳了营业税,再转让时不扣减买入价,小编认为也能说道,先做贡献总比较被“感动”一下。

第三只眼的建议
小编认为,债券转让应税(营业税)营业额的计算方式理想,实践较为复杂,也不大符合企业核算习惯,需要人为(或有核算软件)调整计算。同时呢,由于对利息部分是否额外单独征税的不明确,也缺乏一个彼此的协调,如果这块现实当中税务机关认为都征呢?因此小编建议一个税项的计算首先是简单便于征管,不致产生过多的纳税管理成本,不要象为了“真理”而付出了青春时光一样!希望未来的营改增也别搞的这样复杂。

第一,建议明确利息营业税的界定,征还是不征,要不要区分情形明确下来;
第二,建议利息部分取得时即计算营业税,不要与后面的转让再混在一起了,查个账都查的费劲!
第三,建议明确50号公告要不要追征,估计有点难说,可能更多是需要实践了!

三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0号:税务总局明确个人赠与房产简化手续

自2015年7月1日起,个人在办理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时,可以不用再向税务部门提交有关赠与公证材料。在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0号)对此作出新规定后,在广州,如办理一套评估价为200万元的房产无偿赠与免缴营业税手续,至少可以省掉逾万元的公证费用。

解读

简化办税手续,无须提供“赠与公证书”等

国家税务总局在7月3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0号中规定,个人以离婚财产分割、赠与特定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方式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免征营业税规定的,在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时,无需提供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赠与合同公证书”。该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还规定,此前尚未进行(www.61k.com)税务处理的,也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一条:“属于其他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同时废止。

在解读这一新规时,国家税务总局表示,我国财税政策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离婚财产分割、赠与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继承及遗产处分情形的,暂免征收营业税。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除继承和遗产处分外,在办理营业税免税申请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等赠与公证材料。

算账

一套价值200万元的房产可省逾万元的公证费

在这一减负新政策出台后,个人在办理无偿赠与房产免征营业税手续时,不用再提交公证材料,由此可以免掉该项业务的公证费用。那么,具体可省掉多少公证费呢?

记者4日从广州公证处网站查询看到,目前,广州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中,“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的收费标准是:受益额200000元以下的部分,收取比例为1.2%;2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1%;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8%;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5%;1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1%。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按照这一收费标准,在办理一套受益额为200万元的房产无偿赠与公证业务时,个人要向公证处交费:20万×1.2%+30万×1%+150万×0.8%=17400元。

也就是说,从7月1日开始,个人办理此项业务,和原来比至少可以省去17400元的公证费用。

四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 20[www.61k.com)11.9.14

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以下简称逾期)抵扣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二、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可按照本公告附件《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手续。

四、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五 : 西安地税局纳税服务局招聘50人|高新城管执法分局招聘60人公告

西安地税网 西安地税局纳税服务局招聘50人|高新城管执法分局招聘60人公告

1 2016西安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局招聘公告

陕西事业单位QQ群:375087323

为拓展西安地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服务职能的需要,拟定招聘50名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座席工作人员。(www.61k.com)

一、招聘条件

1、年龄22-28周岁,大专学历(财会、审计、税务专业优先)及以上,有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可优先录取,具有中级以上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者,年龄可放宽至35周岁。

2、身心健康,形象端庄,语言表达能力强,普通话标准。善于沟通,有责任心,并能服从管理,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及团队合作精神。

二、岗位职责

负责受理热线电话、网上留言、网络在线等税收业务咨询及涉税举报案件,政风行风投诉的受理转办等工作。

三、用工形式:实行劳务派遣制用工形式劳动合同与西安市惜才人才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期限两年,包含两个月试用期。

四、薪酬待遇

基本月薪1500元+绩效考核800元+五险一金。试用期两个月(含培训期),试用期工资1500元,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按照西安地税12366相关管理办法参与绩效考核和能级考核,享受考核工资。

五、工作地点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小寨西路83号)。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公告全文)

2 西安市高新城管执法局招聘60人公告

陕西事业单位QQ群:375087323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高新分局于2007年正式成立,受西安市城管执法局和高新区管委会双重领导,在高新区范围内行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权。因工作需要,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60名执法人员,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基本条件

1.身高170cm以上,双眼矫正视力不低于4.8。

2.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3.身心健康,品行端正,热爱城市管理工作,组织纪律观念强,遵纪守法,无不良记录;

4.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沟通表达、公文写作及分析解决问题能力,能适应半军事化管理要求。

二、招聘岗位及任职条件

1.法规宣传室:

主任1名,25-35周岁(即1980年3月至1991年3月),国民教育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法律专业,四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复退军人、警校毕业及研究生以上学历优先;

副主任1名,24-34周岁(即1981年3月至1992年3月),国民教育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法律专业,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复退军人、警校毕业及研究生以上学历优先;

2.执法大队:

大队长1名,25-35周岁(即1980年3月至1991年3月),国民教育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四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复退军人、警校毕业及研究生以上学历优先;

副大队长1名,24-34周岁(即1981年3月至1992年3月),国民教育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复退军人、警校毕业及研究生以上学历优先;

中队长3名,22-32周岁(即1983年3月至1994年3月),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两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复退军人、警校毕业及研究生以上学历优先;

执法队员53名,20-30周岁(即1985年3月至1996年3月),大专及以上学历,复退军人可放宽至高中文化程度, 复退军人、警校毕业及本科以上学历优先。

三、招聘须知

报名时间:2016年3月22日(周二)-3月26日(周六)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6:00)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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