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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会计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全国会计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上海【官网】

发布时间:2018-04-23 所属栏目:全国会计资格考试网

一 : 全国会计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上海【官网】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网上报名除北京、天津、山西、辽宁、吉林、浙江、山东、河南、湖南、陕西、新疆考生通过各自省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名网站进行报名外,其余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考人员必须通过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进行报名,否则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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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会计资格考试网 全国会计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上海【官网】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摘自财政部、人事部联合印发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财会[2000]11号)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完善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www.61k.com”

第二条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三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

第四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后,不再进行相应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

取得初级资格,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一)助理会计师:大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二年;中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四年;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五年。

(二)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聘任会计员职务。

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聘任会计师职务。

高级资格(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结合的评价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条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二)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四)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第八条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四)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五)取得博士学位。

第九条 对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十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由财政部、人事部共同负责。

财政部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命题、编写考试用书,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统一规划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财政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财政部门、人事部门共同负责。

第十一条 会计专业技术初级、中级资格考试合格者,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财政部用印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第十二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定期登记制度。资格证书每三年登记一次。持证者应按规定到当地人事、财政部门指定的办事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接受相应级别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吊销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二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资历证明。

(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 本规定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会计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前。

第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境外人员申请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有关办法,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人事部于1992年3月21日联合颁布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同时废止。财政部、人事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下发的有关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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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天津会计网:系统故障致天津数万人考试取消,会计机考需再审视

原本准备充分、信心十足地奔赴考场,却因系统故障最终未能参加考试,对于参加2015年上半年天津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部分考生来说,今年这场考试可谓是一波三折。

机器故障致数万人考试未能完成

据悉,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是由国家财政部主办的全国性考试,但具体考试一般由省级财政部门实施。此次由天津市财政局负责的考试,原本定于5月30日、31日和6月6日进行,考试科目为会计基础、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电算化。按照规定,这三个科目必须是一次性报考,而且考试为三科连考,中间不休息,全部通过后方为合格。

“我被安排在5月30日考试,正常是8:30到场,9:00开始考试,谁知机器出现故障,等了好久都没有动静,最终考试被取消。”参加天津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赵女士反映,她所在的考场当天发生了大范围的系统故障,而记者事后了解到,5月31日的考试再次出现了系统故障,最终此次考试事故共导致数万名考生未能完成考试。

“这次考试被取消耽误太多事了。”赵女士说,由于每年下半年工作非常繁忙,所以她特意报了上半年的考试,并准备了近三个月,现在原定计划被打乱,弄得她有些措手不及。

各自为战,会计机考安全性问题引发关注

据记者了解,此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为无纸化考试,即我们俗称的机考,已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了多年。财政部自2008年下发了《财政部关于推进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的指导意见》,并组织专家编写了考试大纲和考试题库,之后,该考试由财政部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实施,“各自为战”的组织形式造成了各省组织模式不统一、运行混乱的现状。

据调查,目前各省市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主要是由海云天、山大鸥玛等机构提供技术,而系统部分则由各省市委托机构安排考点、组织运营等,这种多机构组织运行的现状,导致机考形式和标准不统一。另外,有些考试主办方在考点组织管理方面缺乏相关经验,对于一些突发事件既无应对措施又无处置经验,例如此次天津的事故,在发现系统故障后并无备用方案,加之组织者对事故的处置不力,最终导致考试被迫取消,给考生造成了较大的损失。

机考有效地防范了泄题、替考及作弊等考试风险,确保了考试的安全、可靠、公平、公正,降低了考试管理成本,方便了考生报名和应考,将成为未来考试的主流形式。“但任何先进的考试形式都不应把广大考生当作实验品,牺牲他们的利益。”业内人士呼吁,作为考试主管部门,有责任也有义务做好考试的组织工作,应以考生体验为核心进行系统化的考试组织、运营和服务工作,确保考试环境的安全可靠,最大限度地保障每一位考生的权益。

需要更专业的机考组织运营和实施

长期从事智能化考试服务的专家告诉记者,无纸化智能考试对设备的软、硬件,基础系统建设、后期维护升级及考务人员培训等都有着严格的要求。具体到此类大型考试,应在考前对考试涉及的整个流程和全部设备进行全面测试,包括总考试服务器、考点服务器,以及考生机,从开考前考生入场、试卷下发、考试进行,直到考试结束数据上传,进行全程测试,并确保考试系统完善,全部设备正常、网络畅通、系统运行稳定,这是有经验的考试组织者应该且必须做到的。

专家同时指出,由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涉及人数多,突发事件随时可能发生,这就要求考试组织者建立完善的应急机制,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针对考试中可能发生问题的各个环节,特别是消防、断电、网络设备故障,以及自然灾害等要制定具体的应对预案,如发生影响范围较大的突发事件要及时汇总,并妥善做好处理工作,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考试组织者应具备全国部署的能力,并能够提供完善的考试及报名系统、先进的技术以及全面细致的服务运营等。”谈到标准化考试的组织,专家称,随着社会分工更趋专业化,更多的通过社会化、市场化服务,委托采购经验丰富、技术先进、服务全面的独立第三方考试服务机构来搭建安全性高的考试平台或许为上佳选择。而综合实力和经验将成为考量独立第三方考试服务机构的重要标准。

截止发稿时止,记者获悉,5月30日至31日未能参加2015年上半年天津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考生或成绩不(www.61k.com)合格的考生已被安排报名参加延考,延考时间为6月23日至7月19日,考生可选择任意时间段之一参加考试,延考报名不收费。

三 : 山东会计资格证考试20日起报名报名系统调整

胶东在线10月20日讯(记者 孙宗顺)20日起,2015年度山东省第四季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开始。(www.61k.com]记者了解到,今年山东省(青岛除外)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系统部分功能进行了调整,请广大考生注意相关事项。

报名注意事项

信息申报与考试报名相结合,考生在报名时即填写详细的个人信息,考试结束后成绩合格考生无需通过山东会计信息网再次申报信息,简化会计证申领程序。

取消考点选择,考生只需选择考区,由系统自动分配考点。

香港、澳门、台湾人员可使用港澳通行证、台胞证报名参加考试。

会计证申领注意事项

考生登录山东会计信息网,查询考试成绩并打印成绩单。考生应在成绩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持相关材料到所属财政部门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证申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在校学生到学校或户口所在地县(区)财政局办理,有工作单位的到单位所在地或户口所在地县(区)财政局办理,其他考试通过人员,到户口所在地或居住证所在地县(区)财政局办理。

自2015年第四季度起,成绩合格的考生无需在山东会计信息网进行信息申报并打印信息申报表。

2015年第三季度及以前季度成绩合格的考生,仍然采用山东会计信息网信息申报程序领取证书,信息申报系统开放至2016年3月31日。

其他事项

报名时,个人信息应根据提示填写,要保证真实、完整、准确。

报名缴费后,考生个人信息不可自行更改,若姓名与身份证号错误,考生可在准考证打印期间与市财政局联系申请修改;其他信息错误不影响正常考试,考前无需更改,考试通过后申领会计证书时,可前往所属财政局进行现场修改。

青岛为计划单列市,不属于山东考区,青岛市与山东省会计从业考试成绩不得混用,在山东考区考试成绩合格不得到青岛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在青岛考区考试成绩合格不得到山东其他地市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报名网址:http://kj.jiaodong.net/

四 : 全国会计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天津【官网】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网上报名除北京、天津、山西、辽宁、吉林、浙江、山东、河南、湖南、陕西、新疆考生通过各自省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名网站进行报名外,其余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考人员必须通过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进行报名,否则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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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会计证报名 全国会计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天津【官网】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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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关的考试、职业准入资格考试和职业水平考试。

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审)题(卷)、监考、主考、巡视、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考试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者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级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 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地方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其中,造成重大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或者由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

第二章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八)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九)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四)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九)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

(四)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

第十条 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第三章 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考试工作,并由考试机构、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一)不严格掌握报名条件的;

(二)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三)擅自为应试人员调换考场或者座位的;

(四)提示或者暗示应试人员答卷的;

(五)未准确记录考场情况及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六)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或者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试卷的;

(七)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八)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机构、考试主管部门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将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考试工作,并给予相应处分:

(一)因命(审)题(卷)发生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或者取得相应证书的;

(三)因失职造成应试人员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擅自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或者传给他人的;

(五)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六)擅自更改、编造或者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七)泄露考务实施工作中应当保密信息的;

(八)在评阅卷工作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九)因评卷工作失职,造成卷面成绩错误,后果严重的;

(十)指使或者纵容他人作弊,或者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

(十一)监管不严,使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

(十二)擅自拆启未开考试卷、答题纸等或者考试后已密封的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等的;

(十三)利用考试工作之便,以权谋私或者打击报复应试人员的;

(十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规定,造成在保密期限内的考试试题、试卷及相关材料内容泄露、丢失的,由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当场发现的,考试工作人员应当查实情况、如实记录,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当场告知其记录内容,并要求本人签字,拒绝签字的,由两名考试工作人员如实记录拒签的情况。违纪违规记录经考点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报送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

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使用的物品,应当填写收据暂留保管。

第十五条 在评卷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根据评卷专家组意见认定为作弊试卷,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同一科目试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高度一致,或者错同数量达到一定比例的(即雷同试卷);

(二)未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有第六条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的。

第十六条 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在对违纪违规的应试人员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纪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应试人员作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应试人员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制作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被处理的应试人员。

第十七条 被处理的应试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考试工作人员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有本规定所列违纪违规行为并受到相应处理的人员,省级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按照本规定2年内或者3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期限,应当自发生违纪违规行为之日起,按周年计算。

被处理的应试人员可以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报名,但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人事部2004年10月20日颁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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