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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什么是作为形式的玩忽职守

发布时间:2018-03-15 所属栏目:烤桉油

一 : 什么是作为形式的玩忽职守

什么是作为形式的玩忽职守

什么是作为形式的玩忽职守的参考答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35种渎职犯罪,以其行为表现可以划分为玩忽职守型、滥用职权型和徇私舞弊型三类渎职犯罪.其中,玩忽职守行为是否包括作为方式,在司法实践中还存有分歧,笔者对此作一探析:

首先,行为的消极与积极并不是区分作为与不作为的主要标准.作为是指实施刑法禁止实施的积极行为,它违反的是禁止性规范,表现为积极的身体举动.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法律要求必须履行的某种特定义务,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的行为,这表明,认定不作为的核心在于考察行为人是否不履行法律要求履行的特定义务,而不是考察身体的动与静.

其次,玩忽职守行为并非都是消极行为.玩忽职守行为是指“不履行和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玩忽职守行为可分为擅离职守、疏忽职守和未尽职守三种情形,不履行职责是擅离职守或者疏忽职守的表现,不认真履行职责是未尽职守的表现.未尽职守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作风不深入,认识有错误,工作不细致,监督不到位,措施不得力,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其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难说是消极不作为,因为尽管行为人不认真,但却具有履行职责的行动,显然属于积极行为.如商检失职罪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延误检验出证或者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虽然没有达到职责要求,但毕竟不是不履行职责,应当说这种玩忽职守行为的表现形式属于作为.

那么,如何区分玩忽职守行为的作为与不作为呢?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两方面予以考察:第一,从违反法律规范的性质方面考察.作为方式的玩忽职守行为直接违反了禁止性的刑法规范.而不作为方式的玩忽职守行为不仅违反了禁止性的刑法规范,而且直接违反了某种命令性的规范.第二,从刑法规定的行为方式进行分析.其中玩忽职守行为中的“不履行职责”行为属于不作为,而“不认真履行职责”行为虽然态度不够认真,但客观上毕竟实施了履职行为,因此该种行为属于作为形式的玩忽职守.

(作者单位: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检察院)

二 : 多希望你能玩忽职守

在黑暗中奔跑

一片雾,一阵霾

迷了踪迹

漂渺

这无声无息的子夜( 文章阅读网:www.61k.com )

找不见

一寸光影

/

多想停下脚步

与你争锋

空留下

自不量力

/

你一锤又一锤

敲打我的肉体、我的玉玺

凯歌,在喉头呜咽

/

我折了翅膀

浑身淌血;

玉玺

眼睁睁

碎成支离……

/

谁来拯救?

这倔强的不甘心。

撒旦,

多希望你别紧追不舍,

多希望你能玩忽职守!

//

文:筱欣奕奕

三 : 张某某(林业站长)玩忽职守案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牟刑初字第47号

公诉机关牟定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7月23日生,云南省牟定县人,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牟定县某某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负责林业工作)、乡森林防火指挥所副指挥长兼办公室主任,乡森林防火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因本案于2014年5月4日由牟定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佳孟,云南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牟定县人民检察院以牟检公诉刑诉(2014)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牟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滕少顺、茅晓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杨佳孟到庭参加了诉讼。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牟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22日8时30分许,蟠猫乡朵苴村委会朵苴村民李某甲在与姚安县适中乡适中村委会老肖家村民小组交界处自家林地内燃烧加工桉叶油留下的碎叶子时,引发了重大森林火灾,烧毁姚安县适中乡、前场镇的5790亩森林,直接经济损失126万余元。作为蟠猫乡林业站站长、乡森林防火指挥所副指挥长兼办公室主任、乡森林防火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乡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护林防火日常事务的张某某,在明知李某甲户独家居住在16林班1小班林区,是森林防火的重点区域、重点部位。2013年4月22日前,在县、乡政府领导、职能部门多次安排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部位开展护林防火安全检查、火灾隐患排查及加强对护林员管理的情况下,其既未安排人员或部门对李某甲家居住的16林班1小班开展护林防火安全检查,火灾隐患排查,自己也没有去检查督查,同时也没有对护林员到李某甲家落实护林防火措施的情况进行认真审核、监督等,致使16林班1小班护林防火工作长期处于脱管、漏管的状态,发生了李某甲在森林防火高火险期内违规野外用火,引发了“4·22”重大森林火灾,造成了严重后果。

认定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支持其起诉。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蟠猫乡林业站站长、乡森林防火指挥所副指挥长兼办公室主任,乡森林防火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乡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期间,在县、乡政府领导、上级职能部门多次安排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部位开展护林防火安全检查、火灾隐患排查及加强对护林员管理的情况下,不正确全面履职工作职责,致使16林班1小班护林防火工作长期处脱管、漏管的状态,发生了李某甲在森林防火高火险期内违规野外用火,引发了“4·22”重大森林火灾,造成了过火面积5790亩,直接经济损失126万余元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张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辩称,其已全面履行了自己的工作职责,不构成玩忽职守罪。首先,乡政府并没有任命其为林业站站长,而且林业站只是综合服务中心的内设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第二,其只是一个工作人员,不应承担责任。其兼任的乡天然林保护工程等办公室主任、副组长,不应当追究其的责任。第三,蟠猫乡的森林防火工作不是其一个人的工作,是一把手负责制,其不是责任的主体。第一责任人不是其,第二责任人也不是其,第一责任人是乡长,副乡长。其没有权利去做,其只能协助他们去做,何某某没去开展相关工作,责任不在其,林业站只具有开展业务指导的义务,工作也开展过。第四,在火灾过程中无法得到有效控制,造成这么大的损失责任完全不在其。综上,认为指控其玩忽职守的证据不客观不真实,希望法庭判决其无罪。

辩护人杨佳孟认为,本案被告人也尽职尽责的履行了职责,火灾发生的原因不在被告人张某某身上。第一,张某某的主体资格不适合,他不是蟠猫乡林业站站长。乡政府没有任命过他的正式文件,就不具有法定效力。第二,4·22火灾损失的地区不在被告人工作的区域内,被告人不可能跨地区、跨地域为姚安县境内的失职渎职承担责任。损失不发生在工作的辖区内,被告人不可能无辜受株连。第三,蟠猫乡火灾指挥部有指挥长、副指挥长等等,不应由张某某来承担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不可能代替村委会、村民小组、护林员的工作。对李某甲家护林防火检查监督工作直接面对责任的是村委会主任、村小组长、专职护林员,责任不在被告人张某某。我们国家现行的是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是行政首长负责制,轮不到被告人来负责。张某某应当尽一些工作责任这个不否认,他对村委会、村民小组只是帮助指导。第四,被告人张某某已经充分履行了他的工作职责。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玩忽职守罪的证据不足,不应认定被告人有罪,法庭应作出指控证据不足,被告人无罪的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2日8时30分许,蟠猫乡朵苴村委会朵苴村民李某甲在与姚安县适中乡适中村委会老肖家村民小组交界处自家林地内燃烧加工桉叶油留下的碎叶子时,引发了重大森林火灾烧毁姚安县适中乡、前场镇的5790亩森林,直接经济损失126万余元。被告人张某某作为蟠猫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负责林业工作)、乡森林防火指挥所副指挥长兼办公室主任、乡森林防火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乡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护林防火日常事务的张某某,在明知李某甲户独家居住在16林班1小班林区,是森林防火的重点区域,重点部位。2013年4月22日前,在县、乡政府领导、职能部门多次安排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部位开展护林防火安全检查、火灾隐患排查及加强对护林员管理的情况下,其既未安排人员或部门对李某甲家居住的16林班1小班开展护林防火安全检查,火灾隐患排查,自己也没有去检查督查,也没有安排其他人去开展护林防火安全检查、火灾隐患排查,同时也没有安排其他人员对护林员到李某甲家落实防火措施的情况进行认真审核、监督,致使16林班1小班护林防火工作长期处于脱管、漏管的状态,发生了李某甲在森林防火高火险期内违规野外用火,引发了“4·22”重大森林火灾,造成了严重后果。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证实:

1、户口证明,证实张某某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2、中共牟定县林业局委员会文件、年度考核表,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属国家工作人员。

3、牟编发(2011)47号文件《关于牟定县蟠猫乡人政府事业单位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证实2011年12月蟠猫乡政府下属事业单位进行调整,张某某任蟠猫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负责林业工作。

4、牟定县蟠猫乡人民政府《关于蟠猫乡林业站的设置及站长任职的情况说明》,证实2011年12月因全县乡镇机构改革,县属站所下划各乡镇,作为乡镇职能组成部门。张某某虽没有蟠猫乡人民政府的任命,但实际工作中履行蟠猫乡林业站长职责。

5、关于蟠猫乡林业站的设置及站长任职的情况说明,证实2011年4月11日县林业局任命张某某为蟠猫乡林业站站长。2011年12月全县乡镇机构改革,牟定县蟠猫乡林业站下划后并入新成立的牟定县蟠猫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中心主任由分管农、林、水、畜牧的副乡长兼任,原林业站长张某某为负责林业工作的中心副主任即蟠猫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改革之初,乡政府根据(2011)47号批复,收回了牟定县蟠乡猫林业站的公章,张某某也不再称林业站长,但是仍由他负责林业站的全面工作,林业站的职工也未作任何调整。蟠猫乡林业站(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的林业职责)的职能是根据林业管护、森林防火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实施蟠猫乡的林业行政工作,是蟠猫乡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职能部门。对于张某某虽然没有蟠猫乡政府的任命,但在实际工作中蟠猫乡政府称他为林业站站长,他本人的岗位职责也是蟠猫乡林业站站长的岗位。

6、牟定县森林防火目标管理责任状、牟定县森林防火工作责任状,证实牟定县人民政府与蟠猫乡政府签订2013年度森林防火目标责任状。2012年12月张某某代表乡林业站与县林业局签订了森林防火责任状。

7、2013年2月4日牟定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内部传真电报[牟森指电(2013)1号],证实牟定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求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在春节期间做好森林防火工作,严管野外火源管理。

8、2013年2月16日牟府明电(2013)15号,关于切实做好当前森林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证实牟定县人民政府转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森林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加强领导、严格管控火源。

9、2013年3月30日牟办明电(2013)26号文件,证实要求各乡镇在“清明节”前要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森林防火安全检查,重点检查森林防火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林管人员的巡查和到位情况、应急队伍演练建设情况。

10、牟定县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全县护林员管理工作的通知[牟林发(2013)2号],证实县林业局要求林业站加强护林员的日常管理,包括日常值班、巡山管理,督促各护林员真实、规范、整齐的填写巡山记录,定期对护林员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

11、牟林发(2013)12号,证实文件要求各林业站和派出所要认真安排、及时布署,切实加强林区野外火源管控,加大林区森林火灾案件查处。加大林区巡查巡护力度,林业站要切实履行森林防火第一责任单位的职责,督促各位职工、护林员深入林区加大巡查、巡护力度和扩大巡查、巡护范围、深入村组、群众中持续抓好森林防火宣传,严格管控野外火源。

12、牟定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文件,证实要求各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中林业站长任副指挥长,办公室设在乡林业站,负责处理日常事务。防火办职责,贯彻指挥部的各项决定、指示、措施,并督促各有关部门落实好各项防火措施。随时了解、掌握森林防火动态。县指挥部于2013年2月1日和5日两次督查时,蟠猫乡指挥部均无人值班,并进行了全县通报。

13、森林高火险期防火令,证实2013年2月20日牟定县人民政府发布防火令,从2013年2月20日至4月30日全县境内进入森林高火险期。期间严禁野外用火。

14、《蟠猫乡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今冬明春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证实2013年蟠猫乡成立森林防火领导小组,张某某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对辖区内的五种人和70岁以上老人监护管理工作,对高火险地区和火情多发区要派专人进行督查。

15、2013年蟠猫乡森林火灾扑救预案,证实蟠猫乡人民政府成立防火指挥所,由乡长任指挥长,分管林业的副乡长和乡林业站长张某某任副指挥长,办公室设在乡林业站,由林业站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护林防火工作。

16、关于成立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证实2012年1月蟠猫乡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张某某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林业站,由张某某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17、蟠猫乡森林防火责任状,证实蟠猫乡政府与朵苴村委会、林业站与朵苴村委会凹古本村民小组、林业站与驻林区单位签订防火责任状的情况。同时也证实每年的12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为森林防火期,期间严禁一切野外用火,驻地行政单位应经常进行森林防火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18、蟠猫乡政府关于聘用护林员的情况说明、蟠猫乡林业站关于16林班1小班山林权属、面积位置及管护的情况说明,证实蟠猫乡省级公益林护林员由乡政府聘用,并依法具有森林管护行政执法权,履行管护职责,乡镇林业站负责对护林员的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考核。16林班1小班属于朵苴村委会的省级公益林,小班人独居中李某甲户,属专职护林员何某某的管护责任区。

19、蟠猫乡林业站工作分工及会议记录,证实2011年、2013年蟠猫乡林业站站长张某某两次主持召开站内职工会,并进行工作分工,张某某均是履行站长岗位职责,负责全盘工作,组织实施上级林业部门和乡党委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

20、蟠猫乡林区范围、天然林保护二期保护工程及护林员管护责任、权利和义务,证实16林班1小班属蟠猫乡管护林区。蟠猫乡朵苴等7个村委会实施二期天然林保护工程,并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在林业站设立天然林保护管理所,实行领导干部到护林员层层负责制,明确责任。

21、张某某参加牟定县森林防火工作会议记录,证实2013年2月20日县森林防火会工作安排,张某某参会。

22、蟠猫乡政府会议记录,证实蟠猫乡职工会上,乡长、分管副乡长11次对森林防火、工作安排情况。

23、2013年林业站工作开展情况会议记录,证实张某某对森林防火日常性工作进行安排,并于3月底至4月初进行了一次森林防火督查,主要是护林员在岗情况及村委会宣传标语书写情况,但没有对护林防火重点地区、重点部位的护林防火安全检查、火灾隐患排查工作进行安排,也没有检查。

24、张某某安排工作的笔记本、林业站通过乡综合办所发的两个通知,证实2013年1月14日至4月2日张某某对工作安排及督查护林员在岗情况,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没有进行过检查或督查安排。

25、牟定县天然林保护工程及退耕还林领导小组牟天退字(2012)1号、牟天退字(2012)2号《关于下达2012年、2013年天然林保护工程专职护林员计划的通知》,证实牟定县天然林保护工程及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向全县下达了2012年、2013年天然林保护工程专职护林员人员计划。

26、关于下达2013年天然林保护工程专职护林员计划的通知,证实蟠猫乡林业站各村委会下达了2013年天然林保护工程专职护林员人员计划。

27、何某某护林员申请书,2012年、2013年何某某被聘用为护林员的审批表,证实经何某某申请,蟠猫乡朵苴村委会、蟠猫乡人民政府、牟定县天保护工程领导小组、牟定县林业局层层审批,同意聘用何某某为护林员。

28、牟定县公益林管护合同(A)、牟定县省级公益林森林管护承包管护合同(B)及管护责任区一览表,证实2012年何某某是林业站聘用为专职护林员、2013年何某某与蟠猫乡朵苴村委会签订牟定县省级公益林森林承包管护合同(B),成为护林员。

29、关于解聘何某某等护林员工作的通知,证实2013年5月6日,蟠猫乡人民政府解聘何某某护林员岗位职责。

30、护林员职责的有关法律文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地方公益林管理办法;云南省省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云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牟定县公益林管护人员管理考核办法;牟定县天保工程管护人员管理办法及考核办法;牟定县公益林管理实施细则;蟠猫乡天然林保护工程管护人员管理考核办法。证实护林员的职责以及乡林业站、森林防火指挥所对护林员有监督管理的职责。

31、2013年牟定县森林防火户主通知书、森林防火协议及森林防火户主通知书发放花名册,证实2013年何某某未到李某甲户签订森林防火协议、发放户主通知书。

32、2013年蟠猫乡森林防火目标管理责任状,证实何某某没有与李某甲户签订森林防火目标管理责任状。

33、2012年至2013年4月护林员何某某巡山记录及季度考核表,证实何某某没有到李某甲家履行护林防火措施,对李某甲户所在16林班1小班林区未进行过巡山及记录情况,张某某在审核时未发现该情况,而予以审核通过,林业站在审核中未发现李某甲户脱管、漏管的情况。

34、刑事判决书,证实因4·22森林火灾,姚安县林业站毛某某、徐杰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刑罚的情况。

35、张某某自首情节的说明,证实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

3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刑事照片,证实火灾现场的情况。

37、“4·22”重大森林火灾鉴定意见书,证实老肖家“4·22”森林火灾过火面积386公顷,烧死林木活立木蓄积4216立方,烧死幼树335820株,直接林木经济损失1264800元。

38、证人李某甲,证实2013年4月22日适中山林大火是其在家地里烤桉油处烧碎叶子引起的。其家是从2010年就开始烤桉油了,没有任何林业部门或护林员来通知其家去办理过烤桉油批准备的案手续。护林员没有到其家宣传过护林防火政策,没有来发过护林防火户主通知书,也没有来签订过护林防火目标管理责任状。

39、证人何某某证言,证实乡林业站对护林员有监督管理的职责。2012年、2013年护林防火材料交到林业站后,张某某等人没有发现其没有到李某甲家落实护林防火责任;2013年林业站张某某、陈某某也没有专门安排其要到16林班1小班重点巡查检查火灾隐患;因路远,在担任护林员期间,其从没有去过李某甲家肖家河山巡过山,也没有该林区的巡山记录。林业站只是督查护林员的在岗情况,没有检查、督查过其开展护林防火安全检查、火灾隐患排查情况。

乡林业站长是张某某,开会安排工作多数是他,陈某某负责护林防火材料发放、收集,李某乙收集巡山记录。朵苴村委会护林防火是鲁某甲主任负责,其的管护承包合同是与他签的,其上报到林业站落实护林防火责任状、户主花名册、巡山记录、季度考核表都报给鲁某甲审核签字、盖章,再报到林业站给陈某某审核,并作为考核材料。

40、证人起某某证言,证实站长张某某负责林业站全面工作,陈某某负责护林防火和内勤工作。在2013年护林防火工作中,张某某、防火专职人员陈某某对护林员履行防火工作情况有监督、管理职责,主要是对护林员报到林业站,去签订防火责任状,发放户主通知书等落实护林防火的情况的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的审查具体是陈某某做,张某某也有审核过问落实情况的职责。2013年张某某没有安排其和陈某某、何某某到李某甲户所在16林班1小班林区进行护林防火安全检查、火灾隐患排查措施的落实情况。

41、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站长张某某负责林业站全面工作、陈某某负责护林防火和内勤工作。在森林防火工作中,站长张某某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张某某、防火专职人员陈某某对护林员履行防火工作中情况有监督、管理职责。主要是对护林员报到林业站,去签订护林防火责任状,发放户主通知书等落实护林防火的情况的材料进行审核。

42、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其在牟定县蟠猫乡林业站负责护林防火值班专职人员和内勤工作,站长张某某负责林业站全面工作,何某某是省级公益林专职护林员,他的主要职责是开展护林防火政策宣传,准确了解山情、林情和四至界限,开展护林防火工作,落实防火责任书,巡山护林,制止破坏林业资源的违法行为。“4·22”森林火灾的起火点位于牟定县蟠猫乡朵苴村委会的16林班1小班,属于牟定县蟠猫乡朵苴村委会的护林员何某某管护范围。火灾是由蟠猫乡朵苴村委会的16林班1小班住户李某甲在高火险期违规野外用火引起的。

2013年张某某没有专门安排过对16林班1小班护林防火安全检查、火灾隐患排查。只是安排各村委会及护林员要与辖区驻林单位签订责任状,落实责任,没有具体落实到李某甲户。

2012年、2013年护林员何某某报到林业站落实护林防火责任方面上的材料先报给各村委会护林员小组长审核,再报给村委会主任鲁某甲审核、盖章,再报到林业站后由其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其没有发现何某某没有去与李某甲签订护林防火目标管理责任状、发放户主通知书、签订护林防火协议、到李某甲家肖家河巡山。

43、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张某某是站长负责全面工作,同时乡森林防火指挥所、乡天然林保护工程办公室设在林业站,张某某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在护林防火方面主要是根据县上和乡政府关于护林防火方面的会议、文件等要求安排森林防火工作,以及根据蟠猫乡的实际情况对一些地方的护林防火工作进行专门安排,还有就是对护林员履行工作情况进行管理监督,考核等。16林班1小班是护林防火的重点区域,重点部位。2013年张某某没有专门安排过对16林班1小班护林防火安全检查、火灾隐患排查。张某某和陈某某对护林员履行护林防火工作有监督管理的职责。“4·22”森林火灾的起火点位于牟定县蟠猫乡朵苴村委会的16林班1小班,属于牟定县蟠猫乡朵苴村委会的护林员何某某管护范围。从“4·22”重大森林火灾发生后,其才知道何某某没有去李某甲家落实护林防火责任,没有去16林班1小班巡山,没有去排查火灾隐患。

44、证人鲁某乙证言,证实蟠猫乡的护林防火工作主要由乡森林防火领导小组、森林防火指挥所来组织安排落实,林业站长张某某担任乡森林防火指挥所副指挥长兼办公室主任、乡森林防火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护林防火日常工作。从2012年12月到2013年4月22日前,乡政府领导在职工会上安排护林防火工作是有10余次,主要是加强护林防火工作,加强对护林员的监督管理力度,这些工作应当由张某某去组织落实。

2013年清明节期间,张某某主要是安排督查了护林员的在岗情况,村委会书写标语情况。全面的森林防火安全检查、火灾隐患排查没有做。在对护林员的监督管理方面及工作安排方面、监督检查方面,张某某是有工作没有做到位的地方。

45、证人彭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蟠猫乡的护林防火领导小组和乡森林防火指挥所的办公室主任都是张某某,负责处理日常事务。李某甲家所居住的16林班1小班属于护林防火的重点地区,重点部位,在工作中应当重点安排检查督查;张某某应当作安排,督促护林员认真履职。乡护林防火指挥所对护林员上报的落实护林防火方面的材料有审核的职责,不能是工作安排了就不管,乡森林防火指挥所张某某、陈某某监督管理做得不够。

46、证人鲁某甲证言,证实朵苴村委会辖区内的6名护林员是蟠猫乡政府决定聘用的专职护林员,护林员证、工资是林业站发放的。村委会对护林员有一部分管理职责,主要是乡林业站在管理。

“4·22”森林火灾的起火点位于牟定县蟠猫乡朵苴村委会的16林班1小班,属于牟定县蟠猫乡朵苴村委会的护林员何某某管护范围。

47、证人鲁某丙证言,证实护林员护林防火工作是由乡林业站和村委会进行管理。林业站对护林员有监督管理的职责。2013年乡林业站主要是督查护林员在岗情况,护林员上报的材料,林业站张某某、陈某某都没有问过是否真正开展过工作,也没有问过是否巡护全面到位,也没有抽查核实过,监督管理不到位。

护林员的巡山记录要拿去给鲁某甲签字盖章,然后又交到林业站作为考核的依据。发放户主通知书、签订的护林防火协议、责任书,这些材料都交给林业站的陈某某,她都不当面检查,过后也没有人过问。2013年4月以前,护林防火这些工作都是统一安排的,林业站、村委会及相关人员都没有安排护林员去李某甲家肖家河山上开展巡山,护林防火巡查,签订的护林防火责任书,送达户主通知书。村委会主任鲁某甲没有,林业站张某某、陈某某、李某乙也没有,他们从上报的材料中也没有看出来。2013年陈某某没有对巡山护林,护林防火责任书的签订,护林防火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过督查、抽查。

48、证人李某丙、普某甲、普某乙证言,证实林业站、村委会对我们护林员都有监管职责,主要就是打电话督查护林员在岗的情况,审查护林员上报的巡山记录。2013年护林员上报的护林防火安全检查、火灾隐患排查方面的材料,张某某和陈某某对上报的材料审核不认真,他们认真审查就会发现户主通知书是否发到、责任状是否签订、护林防火责任是否落实到位。

49、证人周某某证言,证实起火的原因是牟定县的林业部门没有尽到职责,引发火灾。

50、证人毛某某证言,证实“4·22”森林火灾的发生,牟定县蟠猫乡林业站、适中乡林业站、烤桉叶油的李某甲、适中村委会都有责任。牟定县蟠猫乡林业站没有管好自己的人,引发森林火灾。

5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2年12月至2013年4月23日前,蟠猫乡政府领导在召开职工会议时10余次强调要加强护林防火工作,加强对护林员管理,加强对火源的管控等方面的安排。传达的会议精神,安排部署的工作,涉及到林业和护林防火工作方面的应当由其去组织落实。

2011年李某甲家烤桉油其是知道的,2012年、2013年其就不知道了,到火灾发生前,其都没有去过他家那里。

李某甲家所居住的16林班1小班(肖家河山)是护林防火的重点地区、重点部位,具体到这里,其没有安排开展护林防火安全检查、火灾隐患排查,自己也没有去检查督查过。清明节前的森林防火工作蟠猫乡是提前安排做着了,林业站分组对各村委会的护林员在岗情况的督查。针对牟办明电(2013)26号是没有做到全面检查落实。

2013年,其在护林员会议上强调,去发放户主通知书、签订责任状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但过后其没有认真去审核、过问护林员何某某巡山护林及落实护林防火的情况,就没有发现。其对护林何某某是有督查管理不到位的地方,对重点地区、重点部位的护林防火安全检查、督查不到位。

以上证据,经法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蟠猫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负责林业工作)、乡森林防火指挥所副指挥长兼办公室主任,乡森林防火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乡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期间,在县、乡政府领导、上级职能部门多次安排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部位开展护林防火安全检查、火灾隐患排查及加强对护林员管理的情况下,不正确全面履职工作职责,被告人张某某既不安排相关人员对李某甲家所居住的16林班1小班(肖家河山)护林防火的重点地区、重点部位开展护林防火安全检查、火灾隐患排查,自己也没有去检查督查,也没有安排其他人去开展护林防火安全检查、火灾隐患排查。同时也没有安排人员对护林员到李某甲家落实防火措施的情况进行审核、监督。致使16林班1小班护林防火工作长期处脱管、漏管的状态,发生了李某甲在森林防火高火险期内违规野外用火,引发了“4·22”重大森林火灾,造成了过火面积5790亩,直接经济损失126万余元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牟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应受刑罚处罚。同时张某某系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22”重大森林火灾主要是因李某甲在森林防火高火险期内违规野外用火引发的,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行为轻微,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为自己已全面履行了自己的工作职责,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杨佳孟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玩忽职守罪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宋一仙

审判员  陈天宝

审判员  沈锡升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希鹏

四 : 邓浩(家电下乡)玩忽职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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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王某甲(家电下乡)玩忽职守案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广刑初字第53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出生地河北省广宗县,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现住广宗县,2014年5月28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广宗县人民检察院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郑占舜,河北民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公刑诉(2014)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邢晓杰、贺丽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郑占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被告人王某甲负责东召乡家电下乡补贴工作,依据规定王某甲应对享受补贴的家电购买户进行回访,而其没有据此办理,致使17家家电经销商虚报冒领家电补助499,708.08元,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对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甲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郑占舜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属疏忽大意过失;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自首情节,确有悔罪表现;经侦查机关努力造成的经济损失已经得到挽回,综上理由请求法庭给予被告人王某甲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国家开始实施家电下乡补贴政策,其中2009年10月至2012年5月底属于家电销售门市垫付补贴阶段,由家电门市将家电下乡补贴款从销售价格中扣除,让购买农户先享受补贴款,然后家电门市再向乡财政所申领补贴款。按照政策规定,乡财政部门要采取电话回访、实地调查等方式对享受补贴农户进行抽查,抽查情况应专门造册备案,对补贴2台以上(含2台)要实现100%抽查。

被告人王某甲负责广宗县东召乡家电下乡补贴审核工作以来,但其没有按照家电下乡工作有关规定履行自己职责,没有对购买家电农户信息认真审核,也没有按照规定抽查和专门造册,致使广宗县星光家电城、广宗县天外天家电城等17家家电门市虚报冒领家电下乡补助款499,708.08元,给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造成重大损失。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甲于2014年5月6日主动到广宗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投案,如实交代本人在管理家电下乡工作中存在的失职行为,并积极配合侦查机关查清案件事实,属自首情节。各家电经销商虚报冒领的家电下乡补贴款已全部追缴。

上述事实,有广宗县人民检察院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王某乙证言:其经营的广宗县信实家电门市、广宗县丰源家电城、广宗县兴广家电门市、邢台市广宗县晓彤家电门市4家家电门市都是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在家电门市垫付家电下乡补贴阶段,其利用非农业户口的购买人、不具备申报家电下乡补贴资格的购买人和饭店宾馆等购买人购买家电时产生的多余标示卡,通过搞活动和对购买人身份证多次复印等方式获取农户身份证、户口本,再虚报冒领家电下乡补贴的方式虚报冒领家电下乡补贴107,782.35元。

2、证人贾某某证言:其经营的广宗县天外天家电城、广宗县天沐太阳能经销部、广宗县城外城电器门市、广宗县双益家电门市部4家家电门市都是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在家电门市垫付家电下乡补贴阶段,其利用没有提供户口的购买人和非农业户口的购买人购买家电时产生的多余标示卡,通过搞活动的获取农户身份证、户口本,再虚报冒领家电下乡补贴的方式虚报冒领家电下乡补贴233,237.32元。

3、证人毕某某证言:其经营的广宗县华峰摩托家电超市后改名为广宗县永安家电经销处,是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在家电门市垫付家电下乡补贴阶段,因为购买人提供他人身份证件、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和因为购买人不提供身份证件门市只好使用他人证件,冒领家电下乡补贴78,974.36元。

4、证人孔某某证言:其经营的广宗县亿诚家电门市是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在家电门市垫付家电下乡补贴阶段,其利用非农业户口的购买人、没有提供身份证件的购买人购买家电时产生的多余标示卡,通过冒用他人的身份证、户口本,虚报冒领家电下乡补贴的方式虚报冒领家电下乡补贴47,759.27元。

5、证人尹某某证言:广宗县创大电脑城和广宗县拓威电脑城是秦某某投资的,其受雇负责实际经营管理,2家门市都是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在家电门市垫付家电下乡补贴阶段,其利用非农业户口的购买人、没有提供身份证件的购买人购买家电时产生的多余标示卡,通过冒用他人的身份证、户口本,虚报冒领家电下乡补贴的方式虚报冒领家电下乡补贴8,320.52元,冒领的国家补贴用于门市经营。

6、证人李某某昌证言:其经营的广宗县义光家电是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在家电门市垫付家电下乡补贴阶段,其利用非农业户口的购买人、没有提供身份证件的购买人购买家电时产生的多余标示卡,通过多复印购买人的身份证、户口本,虚报冒领家电下乡补贴的方式虚报冒领家电下乡补贴4,333.16元。

7、证人史某某亮证言:其经营的广宗县天鑫水暖城是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在家电门市垫付家电下乡补贴阶段,其利用非农业户口的购买人、没有提供身份证件的购买人购买家电时产生的多余标示卡,通过多复印购买人的身份证、户口本,虚报冒领家电下乡补贴的方式虚报冒领家电下乡补贴2,514.2元。

8、证人郭某某证言:其经营的广宗县星光家电城和虹光家电城是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在家电门市垫付家电下乡补贴阶段,其利用非农业户口的购买人、不符合补贴条件的购买人购买家电时产生的多余标示卡,通过多复印购买人的身份证、户口本,虚报冒领家电下乡补贴的方式虚报冒领家电下乡补贴16,786.9元。

9、东召乡家电下乡补贴垫付期间拨付各门市补贴统计表和东召乡财政所家电下乡补贴明细电子数据,证明各门市从东召乡财政所申报的垫付数据及每个申报农户补贴数。

10、段某某等607名农户证言,与东召乡家电下乡补贴垫付期间拨付各门市补贴统计表和东召乡财政所家电下乡补贴明细电子数据核对,计有家电下乡补助款499,708.08元在补贴信息中显示经销商已领取补贴,但信息中显示的购买农户没有真实购买,为虚报冒领补贴。

11、17家家电门市冒领家电下乡补贴金额明细,证明家电门市用于虚报冒领家电补贴的农户信息、家电信息和虚报冒领金额。

12、《家电下乡操作细则》、《家电下乡政策执行监管及违规处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商务厅关于迅速开展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代垫直补工作的紧急通知》,证明主管家电下乡人员要加强监督检查和抽查,要对已经购买一台家电的农户按抽查10%比例进行电话回访;要对购买二台及二台以上的农户,补贴前进行真实确认,采取电话联系方式全部进行回访;对抽查回访、拒补情况要登记造册。

13、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其来广宗县人民检察院交代在家电下乡补贴工作中的渎职行为。根据东召乡党委政府安排,自2009年5月家电下乡工作以来,东召乡家电下乡所有工作,都是由其负责、管理和办理,包括对网上信息审核、书面申报材料审核和对购买户回访和抽查。家电下乡补贴办理和审核过程中,其没有对购买农户进行回访和实地调查,按规定要采取电话回访、实地调查等方式按一定比例进行定期抽查,抽查情况应专门造册备案,实行网点代理审核和网点垫付补贴资金的地方,每月抽查比例不得低于10%,对补贴2台以上(含2台)要实现100%抽查,这些工作其都没有做。总之其没有按《家电下乡操作细则》和《家电下乡政策执行监管及违规处理办法规定》把家电下乡工作做好,工作失职没有做到位,没有认真履行职责。

14、广宗县人民检察院证明,证明本案涉案赃款全部追缴。

15、任职证明,证明被告人王某甲于2002年7月至今在广宗县东召乡政府工作,2009年5月至2013年1月负责广宗县东召乡家电下乡补贴工作,2014年3月任广宗县东召乡人大副主席。

16、居民身份证,证明被告人王某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其他证据相符,可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履行家电下乡资金补贴下放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和回访,给国家补贴资金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经济损失已经得到挽回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王某甲有自首情节、国家损失已挽回,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甲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罚。

二、本案所涉赃款,由追缴部门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高立志

审 判 员  周金虎

人民陪审员  李卫国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明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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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玩忽职守-什么是作为形式的玩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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