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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互联网金融意见:P2P乱象能否终结

发布时间:2017-10-30 所属栏目:IT业界

一 : 互联网金融意见:P2P乱象能否终结

  摘要 : 近日,央行等国务院十部委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这个意见堪称互联网金融的“基本法”,是针对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顶层制度设计。互联网金融意见出炉,对于行业来说可谓是大利好,因为从内容来看,国家将支持互联网金融创新和发展放在了首位,明确强调支持互联网金融各种形态的发展,并将其定位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有力金融工具。

  近日,央行等国务院十部委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这个意见堪称互联网金融的“基本法”,是针对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顶层制度设计。互联网金融意见出炉,对于行业来说可谓是大利好,因为从内容来看,国家将支持互联网金融创新和发展放在了首位,明确强调支持互联网金融各种形态的发展,并将其定位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有力金融工具。

  然而,所谓的利好是针对规范的互联网金融公司而言的,对于那些问题公司,尤其是目前比较混乱的P2P行业更将是带来加速洗牌。有媒体甚至声称,超过9成的P2P平台将面临淘汰。那么,P2P行业目前有哪些集中的乱象?对于投资者又如何慧眼辨识呢?

  秒标、天标肆虐:平台模式至关重要

  炙手可热的P2P领域近期出现了所谓的“秒标”、“天标”现象,因为在很短的时间内有较高的收益,引发了一些投资者的青睐。然而,这一切的背后却可能是陷阱。

  所谓“秒标”,是P2P平台为招揽人气发放的高收益、超短期限的借款标的,通常是网站虚构一笔借款,由投资者竞标并打款,网站在满标后很快就连本带息还款。有专家指出,某些P2P平台的“秒标”可能是庞氏骗局,涉嫌利用新投资者的钱向老投资者支付利息和短期回报,制造赚钱的假象,进而骗取更多投资。即“秒标”其实是P2P网站虚构的借款,根本没有真正的借款人,网站通过“秒标”送利息的方式吸引眼球、提高知名度。

  最近,频繁出现投资者购买“秒标”、“天标”产品后,发现P2P平台无法兑现收益甚至关门跑路的情况。之所以推出这样短期限高收益的产品,竟然是为了骗取设的一个局。因此,对于广大投资者来说,要投资P2P一定要回归P2P的本质,关注P2P平台的商业模式。

  所谓P2P,指的是个人对个人的网络借贷。然而,现在国内的数千家P2P平台中,很多却不是这种模式。有的平台是项目融资,即将一份大额债权拆分成多份小额债权,提供给多位个人投资者购买;有的平台没有真实的借款债权,通过秒标、天标等手段提升平台交易量,甚至有的直接叫做娱乐标,娱乐味道更强,不是对接真实债权需求。

  投资者应该擦亮眼睛,选择规范化的P2P平台。以国内领先的P2P平台宜人贷为例,其专注做个人对个人的信用借款与理财咨询服务,模式合理清晰,每一笔交易都对应真实的借款人和出借人,每个借款人平均借款金额在10万元左右,平台采取小额分散出借方式,降低风险。相比上述不规范的平台,宜人贷的模式更加符合P2P的本质,即先有真实的借款需求,然后再去和投资人的理财需求对接,这样将能从商业模式本身杜绝虚假交易和资金池。

  第三方托管有名无实:银行合作资金存管平台更受青睐

  P2P平台还有一个乱象,那就是频繁跑路,投资者很难追回资金。有数据显示,2015年1月—4月间,平均每月有超过50家平台出问题,其中跑路或诈骗的平台占比最高。

  造成这样问题的一个根源是现在的第三方托管有名无实,例如最近被媒体报道的P2P平台爱增宝跑路的事件中,虽然显示是第三方支付平台易宝支付是爱增宝的第三方资金存管方,但实际上,爱增宝的资金账户托管系统一直到东窗事发都没有接入上线。在第三方资金存管上,有的P2P平台是虚假宣传借此来招揽顾客,有的则干脆有名无实,很多没有账户托管功能,只有支付功能。

  正规的第三方资金存管对于规范P2P市场有着重要作用,因此对于投资者来说,选择有正规第三方托管的P2P平台,将能给自己的投资以更大保障。例如,宜信宜人贷在广发银行开立了交易资金存管账户、风险备用金帐户和服务费账户三类账户,广发银行会对用户在宜信宜人贷平台上的每一笔交易进行全面托管,理财用户出借时并不是把钱放在宜信宜人贷平台,而是在广发银行的资金存管账户中,真正实现用户资金与平台的有效隔离,从根本上杜绝资金池。

  而且,广发银行会监控核对宜信宜人贷平台从用户实名开户、合同签署备案,交易与合同的匹配审核、交易资金的划转,风险金监控的全部流程。用户在宜信宜人贷平台交易,必须开设实名账户,广发银行和宜信宜人贷会验证用户账户信息是否与银行实名账户一致。用户的每一笔交易,都要有对应的合同,合同会同步到广发银行,广发银行会与宜信宜人贷同步核对借款信息与合同的匹配度,并根据合同信息展开资金划转,从而保障交易的真实性和安全性。

  互联网金融意见细则呼之欲出,投资者教育须先行

  互联网金融的指导意见出炉,有望解决P2P行业的乱象,但是因为现在还只是比较原则性的文件,具体细则有待银监会推出。

  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教育成为比较迫切的事情,而这需要平台、行业协会、政府、媒体和评级机构等方面的共同努力。对于P2P平台来说,需要坚持信息真实透明,主动与用户沟通交流;对于行业协会来说,需要制定明确的规则,实施数据共享,推动行业自律互律和健康发展;对于政府来说,需要尽快出台细则,给予规范引导,也要加大创新鼓励力度,尽快落实监管政策,并推动财商教育;对于媒体来说,应当以专业负责的态度传播正确的内容;对于评级机构来说,应当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测评,让用户有更客观的投资依据。

  对于用户来说,更是需要擦亮眼睛,在投资P2P理财之前多做功课、理性研究。其实了解一个P2P平台的背景资质和产品属性并不需要花太多时间,比研究股市要容易得多。可以从平台的成立时间、团队专业度、公司实体是否在工商局的企业信息网站有备案等角度,判断这个平台是否正规;平台的资产类型、资产质量、投资流程、保障措施、交易合同这些信息,如果是正规透明的平台,也一定都会披露,消费者可以重点关注;在做好这些功课后,投资人还应当根据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和产品属性,分散配置资产。有健康理财观念投资人,应当将P2P这样的固定收益类资产作为资产配置的一部分,尤其是在股市大幅波动的情况下,正规的P2P理财收益较高又比较稳定,对于资产配置非常合适。

  相信国家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政策落地和细则出台,以及投资者教育的多方联动,加上用户观念的提升,P2P行业将能终结乱象,迎来发展的真正黄金时期。

  南冥一鲨(微信公众号:southsharker,QQ:2773199845)

二 : 宝象金融另类解读《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

7月18日,《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正式对外发布。[www.61k.com)互联网金融行业始终是目前中国战略转型及互联网+战略下的发展前景最广大、发展速度最快速的行业,《意见》第一次正式明确了“网络借贷”的合法地位,为金融创新画出底线的同时,也指出了方向,是行业重大利好。

强调了互联网金融的金融本质

《意见》作为行业基本法的推出,界定了互联网金融的合法标准和未来的发展方向,通过互联网,互联网金融机构可以向传统金融领域进行积极的拓展与参与。同时也清晰地体现了互联网金融其金融的本质和进一步完善平台风控体系的必要性。

亟待创新模式的不断出现与深入

除此之外,《意见》还明确了网贷平台信息中介的性质,并且鼓励创新精神,利用互联网的优势以更金融的思维和方式,去继续探索出不同的创新模式。

宝象金融 宝象金融另类解读《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

随着这份管理层有史以来最高层级、最正式、最全面指导意见的出台,各大媒体与互联网金融公司高管纷纷对于指导意见进行了全面的解读。本文则通过统计《意见》中出现频率最高的词汇,希望通过一个另类的角度,直观呈现《意见》所透露的信号,更好的理解政策传达的信息。

1.监管

在这份总共6200字的互联网金融基本法中“监管”出现了54次,为使用频率最高的词汇,预示管理层未来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还是会秉持一个审慎、严谨的态度进行规范与制约。

2.创新

“创新”共出现了24次。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核心竞争力在于创新,由此可见管理层在监管的同时,对于互联网金融保持自身不断进取的态势,改进或创造传统金融空白领域的作用进行了强调。

3.鼓励

“鼓励”共出现了22次。和“创新”出现的频率不相上下。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的金融业态,目前还存在诸多的不足,“鼓励”的高频出现体现了国家对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主要态度。

4.支持

“支持”共出现了17次。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成熟需要来自各方的支援和帮助,纲领性文件的出台并非是抑制行业的发展,“支持”显示了高层促进、推动行业良性发展的决心。

5.规定

“规定”共出现了14次。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近年来由于缺乏有效的政策监管,互联网金融行业内乱象不断,因而从经营业务、资金监管、管理主体等方面明确的界定是行业规范的重要保障。

除了以上这些词汇,“加强”出现了7次、“坚持”出现了6次,可见监管之路任重道远,而“打击”则只出现了3次,显示了高层的呵护之情。

《意见》中常用词汇的数据都在这里,有主见的你,一定会有自己独到的解读。宝象金融,为有主见的人理财。

九大要点如下:

1、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依托互联网,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

2、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

3、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

4、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金融服务体系。

5、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贷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

6、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推动从业机构与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深度合作。

7、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

8、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大数据存储、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等技术领域基础设施建设。

9、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三 : 53中国联通DC-HSDPA网络优化指导意见

内部资料

注意保存

中国联通DC-HSDPA网络优化指导意见

中国联通运行维护部

2014年01月

2013年09月

目录

1 概述......................................................................................................................... 3

2 部署DC-HSDPA对现网要求及影响 .................................................................. 3

2.1 DC-HSDPA功能基本要求 ........................................................................ 3

2.2 DC-HSDPA对现网设备的要求及影响 .................................................... 4

2.2.1 对RNC的要求 ................................................................................. 4

2.2.2 对NodeB的要求 .............................................................................. 5

2.2.3 对UE能力的要求 ............................................................................ 5

2.3 DC-HSDPA对网络性能的影响 ................................................................ 6

3 DC-HSDPA网络优化实施要求 ........................................................................... 7

3.1 第一阶段:参数及资源核查 ...................................................................... 7

3.1.1 参数核查............................................................................................ 8

3.1.2 无线环境评估.................................................................................... 8

3.1.3 终端类型核查.................................................................................... 8

3.1.4 资源核查............................................................................................ 8

3.1.5 现网用户行为分析............................................................................ 9

3.2 第二阶段:优化实施 .................................................................................. 9

3.2.1 优化流程.......................................................................................... 10

3.2.2 无线环境优化.................................................................................. 10

3.2.3 参数优化.......................................................................................... 11

3.2.4 资源优化.......................................................................................... 11

4 DC-HSDPA组网策略 ......................................................................................... 13

5 主要评估指标....................................................................................................... 14

1 概述

为配合中国联通DC-HSDPA功能的现网升级部署,集团组织制定了《中国联通DC-HSDPA网络优化指导意见》,作为各分公司在DC-HSDPA网络优化实施过程中的技术参考和标准性文件。

2 部署DC-HSDPA对现网要求及影响

2.1 DC-HSDPA功能基本要求

3GPP R8版本DC-HSDPA功能基本要求包括:

-

- 两个载波逻辑上属于同一个Node B的同覆盖的两个小区; 两个载波必须是同一频段内的相邻载波(即载波中心频率间隔不大于5MHz);

- 对于处于下行双载波操作的终端,两个小区中一个是主服务小区(serving HS-DSCH cell),另一个是辅服务小区(secondary serving HS-DSCH cell),主服务小区、辅服务小区采用相同的帧定时((Tcell相同);

- 终端的辅服务小区只有HS-DSCH运行所需要的HS-SCCH、HS-PDSCH信道和CPICH信道,其余信道都在主服务小区上,UE的上行链路工作于主服务小区;

- 两个小区HSDPA的上行反馈采用联合编码的方式,在主服务小区的HS-DPCCH信道上进行反馈;

- 主服务小区、辅服务小区应使用相同的DRX状态,通过HS-SCCH order同时激活/去激活主服务小区、辅服务小区的DRX操作,HS-SCCH order可在主服务小区或辅服务小区上发送;

- UE在双载波HSDPA的每个小区最多监视4条HS-SCCH信道,两个小区一共最多监视6条HS-SCCH信道;

- 两个小区共享同一个MAC-ehs以实现双载波联合调度。主服务小区、辅服务小区各有一个HARQ实体,每个HARQ实体处理一个UE的一条HS-DSCH信道的HARQ相关功能;

- 移动性过程基于主服务小区进行。辅服务小区的频率在测量中认为

是“未使用频率”(即“non-used frequency”),并且辅服务小

区不包含在激活集中;

-

- 如果使用HS-SCCH-less操作功能,则应用在主服务小区上; 相邻载波上的下行双载波不与MIMO同时使用。

2.2 DC-HSDPA对现网设备的要求及影响

2.2.1 对RNC的要求

RNC应能根据UE在RRC层上报的能力判断UE是否支持相邻载波上的下行双载波:

? “Multi cell support”:RRC CONNECTION REQUEST消息中包含

该参数指示UE支持相邻载波上的下行双载波;

? “HS-DSCH physical layer category extension 2”:该参数指示UE

的HS-DSCH类型为21~24,RRC CONNECTION SETUP COMPLETE、UE CAPABILITY INFORMATION等消息中包含该参

数指示UE支持相邻载波上的下行双载波。

RNC应能根据Node B通过Iub接口NBAP协议的审计、资源状态指示等过程中包含的能力报告“Multi Cell Capability”,判断Node B本地小区是否支持相邻载波上的下行双载波操作。

RNC应能根据终端的能力指示(RRC参数“Adjacent Frequency measurements without compressed mode”指示终端支持在不启动压缩模式下进行邻频测量)判断终端是否支持不启动压缩模式下进行邻频测量;如果终端支持该能力,则RNC可通过测量控制等信令配置终端不启动压缩模式进行邻频测量所需的参数。不启动压缩模式下进行邻频测量包括如下两种情形:

? 当支持相邻载波的下行双载波的UE,工作在下行双载波操作状态下,

RNC可以指示终端对辅载频上的邻区不启动压缩模式进行测量;

? 当支持相邻载波上的下行双载波的UE,工作在下行单载波状态下,

RNC可以指示一个相邻频点信息给UE,UE收到后可以对相邻频点

上的小区不启动压缩模式进行测量。

当UE和Node B均支持相邻载波上的下行双载波时,RNC可以启动相邻载波上的下行双载波操作,并通过Iub接口NBAP信令(无线链路建立/增加/重配置等过程)将UE的物理层能力HS-DSCH类型、主服务小区HS-DSCH相关信息、辅服务小区相关信息等告知Node B。如果配置下行双载波,则RNC应通过Uu接口RRC信令将H-RNTI、是否配置64QAM、下行扰码、HS-SCCH码字等辅服务小区的相关信息告知UE。

2.2.2 对NodeB的要求

Node B应通过Iub接口NBAP协议的审计、资源状态指示等过程向RNC报告本地小区是否支持相邻载波上的下行双载波操作以及可能的辅服务小区,即“Multi Cell Capability”。

在建立/增加/重配无线链路等过程时,Node B应能根据来自于RNC的配置主小区HS-DSCH相关信息、辅服务小区相关信息进行相应的配置,并在Iub接口建立/增加/重配无线链路的响应消息中将辅服务小区的相关配置告知RNC。

2.2.3 对UE能力的要求

在3GPP R8协议中,支持DC-HSDPA功能的终端类型为21~24。其中Cat21~22支持QPSK和16QAM,Cat23~24支持QPSK、16QAM和64QAM。

表1 UE HS-DSCH接入类型

53中国联通DC-HSDPA网络优化指导意见_dc-hsdpa

2.3 DC-HSDPA对网络性能的影响

与传统HSPA技术相比,DC-HSDPA功能将给网络性能带来以下方面的影响:

(1) 用户峰值速率

DC-HSDPA用户同时在两个异频同覆盖小区上建立HS-DSCH连接,接收两个小区下行调度传输的数据。 DC-HSDPA用户在每个HS-DSCH连接上可以获得和SC-HSDPA一样的速率,用户总的吞吐率为SC-HSDPA的两倍。

(2) 系统容量

部署DC-HSDPA后,两个小区共享同一个MAC-ehs以实现双载波联合调度。由于频率选择性衰落,UE在两个载波下的衰落是不同的。在单载波下,基站只能在一个载波下选择信道条件比较好的UE进行调度。有了联合调度以后,基站可以在两个载波下选择最优的用户和载波进行调度,从而使得小区的吞吐量和频谱效率得到显著提升。但在扇区负荷较高时,DC-HSDPA用户的调度选择性受到限制,增益减小。

(3) 业务时延

对于流量较小但频繁发起的业务,比如大网页浏览或图片下载等业务,由于DC-HSDPA用户将享受两个小区的资源,其平均下载时间将大大缩短,对网页浏览用户而言,网页响应速度将有明显提升。

(4) 异频小区负载动态平衡

在DC-HSDPA模式下,用户在两小区建立HS-DSCH连接。两个异频小区进行联合调度,自适应地调整传输资源分配,动态地平衡下行负载,更好地保证用户间的公平性,实现小区间的负荷均衡,并提高系统吞吐率。

3 DC-HSDPA网络优化实施要求

为确保DC-HSDPA达到预期的性能要求,要求各省市分公司分阶段开展相关网络优化工作:

第一阶段:2014年2月28日前,各省市分公司必须完成对已开通DC-HSDPA区域的资源及参数配置核查工作,并完成附件《中国联通DC-HSDPA网络现状评估报告》。

第二阶段:进行优化实施工作,2014年4月10日前,完成DC-HSDPA开通区域的网络测试、优化调整等工作,并完成优化效果评估报告,附件《中国联通DC-HSDPA网络优化总结报告》。

3.1 第一阶段:参数及资源核查

2014年2月28日前,各省市分公司必须完成对已开通DC区域的资源及参数配置核查工作。核查内容包括:

3.1.1 参数核查

首先对设备参数的一致性进行核查,是否满足64QAM和DC-HSDPA启用的条件:

? 核心网、RNC、NodeB协议版本相应支持 ? RNC侧64QAM和DC算法开关打开 ? NodeB侧64QAM和DC算法开关打开 ? NodeB侧配置双载波关系:

? 两个小区必须属于同一NodeB的同一扇区,且是异频同覆盖小

区;

? 两个小区属于同一NodeB的同一下行资源组;

? 两个小区属于统一频段,且两个相邻载波的频率间隔小于等于

5MHz;

? 两个小区使用相同的定时(Tcell)。

3.1.2 无线环境评估

64QAM调制的比例越高,DC-HSDPA的下载速率就越快。系统主要根据终端能力及无线环境情况(CQI>25)判定是否启动64QAM调制方式,因此,分公司需要统计现网及DC-HSDPA开通区域的CQI>25的占比及64QAM调制比例。

3.1.3 终端类型核查

分公司需统计现网及DC-HSDPA开通区域的各类终端占比,并分析DC终端的分布特点。

3.1.4 资源核查

结合OMC性能统计,针对已开通DC-HSPA站点,完成Iub(传输模式及带宽)、码、功率、CE等资源类核查。建立基站资源拥塞和利用率监控的日常化长效机制,根据监控结果及时扩容。

由于非HSDPA用户使用剩余的功率会被HSDPA用户使用,所以小区的功率对DC-HSDPA业务的速率提升很重要,DC-HSDPA的引入增加了下行功率负荷,需要及时优化功率资源,避免功率受限造成的业务性能下降。

由于网络的下行峰值速率提升到42Mbps,经外场测试,Iub传输带宽必须满足至少50M的要求,才能满足DC-HSDPA数据业务的传输需求。

3.1.5 现网用户行为分析

1) 现网业务类型统计

试验表明,对于Busty类业务,DC的联合调度能带来更大的增益,对于满足一定的用户体验速率要求,DC能够满足更多的用户。分公司需统计现网各类典型业务的流量占比。

2) 用户签约速率分析

为了能让用户体验DC-HSDPA的42Mbps高速网络,用户签约速率也应提升至42Mbps。分公司需统计现网各终端的数量及开户信息,并对TOP3开户终端用户的业务次数和平均速率、产生的流量进行统计。

3.2 第二阶段:优化实施

第二阶段进行优化实施,2014年4月10日前,完成DC-HSDPA开通区域的网络测试、优化调整等工作,并完成优化效果评估报告。

3.2.1 优化流程

3.2.2 无线环境优化

64QAM调制的比例越高,DC-HSDPA的下载速率就越快,为了能够启用64QAM调制,需提升CQI,确保CQI>25,CQI的提升很大程度上就是提升主服

53中国联通DC-HSDPA网络优化指导意见_dc-hsdpa

务小区的Ec/Io和MPO的合理设置。对Ec/Io影响比较大的是无主导小区和信号波动,对于H业务表现为频繁的服务小区变更或者为服务小区乒乓切换。为此,在保证覆盖的情况下,通过调整小区天线倾角、方向角等方式来应尽可能的减少不同小区信号的交叠,降低邻区干扰,提高主服务小区的Ec/Io,从而提高HS-DSCH信道所在的主服务小区上报的CQI。另外,通过同频不同扇区的小区进行合并,可以有效规避本基站内各小区的相互干扰,提升Ec/Io从而提升CQI。

各分公司必须在现有的网络资源条件下,利用MR和OMC性能统计数据,结合DT、CQT测试分析,通过网络及天馈参数调整,提出工程维护整改建议,解决网络弱覆盖、导频污染、过覆盖、上下行不平衡、干扰等无线环境问题,以提升整体网络性能。

3.2.3 参数优化

由于HSDPA连接在激活集小区之间的变更是采用的硬切换。因此要尽量的保证在信令面的软切换过程中,HSDPA的连接只做一次主服务小区的变更,以保证连接的连续性,从而提高速率,通常采用的优化手段有:

(1) 延迟1D事件的触发时间

1D事件的触发时间不宜过短,否则可能出现频繁的1D事件被触发,则需要不断的进行主服务小区变更,影响下行速率;当然,1D事件的触发时间也不能过长,否则会造成主服务小区变更的不及时,使HSDPA连接建立在一个无线环境并不好的小区内,也影响下行速率;

(2) 设置HSDPA切换保护时长

也就是1D事件的保护时长,意即在一次1D事件触发之后的一定时间内,即使再次满足条件,也不会上报1D事件,避免频繁的主服务小区变更。

3.2.4 资源优化

(1) 传输资源配置

如果DC-HSDPA下行速率要达到42Mb/s,加上链路其他的负荷开销,Iub接口传输资源配置至少不低于50M,开通DC功能的小区必须配FE(如基站只

配E1,速率上必定有瓶颈)。建议最低配置50M,如传输资源充足,应配置100M以上的带宽。

(2) 码字资源配置

HS-PDSCH信道是下行共享信道,用来承载实际的下行用户数据,每条HS-PDSCH的扩频因子固定为16,每个小区最大可以配置15个SF=16的码字给HS-PDSCH信道,所有UE通过时分和码分共享使用这些信道。每个小区配置的HS-PDSCH码字数目决定了该小区的HSDPA吞吐能力。由于HSPA+引入,对码资源的使用更多,需要配置更多的HS-PDSCH码字以满足高速率要求。建议对DC站点小区按照“DC小区数×15”配置。

(3) 用户签约速率

建议可针对终端支持DC的高端用户,签约速率提高至42Mbps(DC-HSDPA峰值速率),以提升高端用户的业务体验。

(4) 功率资源优化

DC的开通使得UE占用了更多的小区信道,增加了功率资源的消耗,同时,随着用户数及数据业务需求的增长,功率资源的需求增长明显。优化手段包括:

? 通过核查全网功率参数配置,将闲置功率满配;

? 及时对高功率利用小区进行功率扩容或载波扩容。

(5) 载波扩容

小区负荷的上升必然导致Ec/Io的恶化,可通过多载波扩容增加容量、降低下行负荷;

(6) CCH功率配比优化

公共信道也占用了下行的功率资源,在一些覆盖好的场景(如室分),可通过降低公共信道的功率来提升Ec/Io;

(7) HS-SCCH信道数优化

通过减少HS-SCCH信道数以及同时调度的数传用户数,在H用户数较少的场景对CQI提升有一定的作用;

(8) DC辅载波去激活

的后续在DC终端比例较高情况下,可选择开通“DC辅载波去激活”功能,对一些低速率需求用户去激活辅载波,以充分利用DC特性,提升高速率需求用户的上网体验。

4 DC-HSDPA组网策略

(1) 一载波部署DC方案:目前组网形态是单载波的站点,需增加一个

相邻载波,升级至双载波才能支持DC,升级后的DC部署策略同:“两载波部署DC方案”;

(2) 两载波部署DC方案:根据现有的业务分层,DC-HSDPA的主载波

将优选F2。Idle用户优先驻留F1小区;业务态分层,R99用户优先接入F1,H业务优先接入F2, DC两个载波均配置64QAM;

(3) 三载波及以上部署DC方案:选择F2和F3组成DC双载波;Idle

用户优先驻留F1小区;业务态分层,R99用户优先接入F1,H业务优先接入F2、F3,DC业务优先接入F2、F3,根据负载策略选择主载波小区,DC两个载波均配置64QAM。

(4) 五载波部署DC方案:F1,F2,F3同上三载频,F4(HS Prefer),

F5(HS Prefer)。F4,F5互配DC。

5 主要评估指标

DC HSDPA优化完成后,需对优化效果进行评估,通过对OMC统计数据、DT/CQT测试数据等数据源进行分析,并与验收指标进行对比后找出不满足要求的项目,进行具体问题分析,针对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验收指标要求

DT/CQT指标要求

网管指标要求

四 : 英飞尼迪出手互联网金融,竟然中意“小而美”

英飞尼迪出手互联网金融,竟然中意“小而美”,这次竟然看中了名不见经传的互联网金融酒类供应链平台国湘资本,国湘资本隶属于国湘集团,在业内一直以低调著称,让我们看看,这到底是”什么鬼“?以下为国湘资本(gx1996)网站动态的详细原文:

热烈欢迎英飞尼迪集团(以色列政府与中国国家开发银行合资)董事总经理胡斌先生,中国新三板研究院院长陈中坚先生莅临国湘集团,就国湘资本B轮融资和为国湘集团发行基酒投资基金问题、如何快速地为国湘上游酒厂保荐几家先上新三板问题广泛交换意见。(www.61k.com]并初步达成以下共识

1、力争引入英飞尼迪旗下的上市公司参股国湘资本;

2、尽快为国湘资本发行2-3亿元基酒投资基金;

3为国湘推荐的酒厂助力,上几家新三板;

英鹰尼迪 英飞尼迪出手互联网金融,竟然中意“小而美”

右二为胡斌先生,左一为陈中坚先生

附:胡斌先生简介

胡斌先生常驻北京,就任董事总经理一职。具有20多年的基金管理、股权投资、贷款评审、资产证券化、高新技术融资和财政财务等方面的实务工作经验。目前投资领域涉及TMT、生物医药与医疗、金融服务、现代农业、新材料、新能源、智能装备等。

在加入英飞尼迪之前,他一直任职于国家开发银行总行,曾负责众多跨行业的金融项目,曾起草完成设立国家级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方案,负责完成了武汉光谷风险投资基金的设立和项目投资工作,参与发起设立苏州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山西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天津滨海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吉林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参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MBS、与科技部合作推动科技中小企业融资创新工作等;并任多个大型国企和地方政府的金融顾问,如:辽宁省经济发展战略顾问、厦门市海峡西岸中心城市跨越发展顾问、邯郸钢铁集团整体改制及南部钢铁企业重组顾问;参与金川集团、宝钢、中铝、中石油海外并购融资顾问,淮北矿业集团股权重组等。

在此之前,他还在中国财政部工作八年,主要从事工业交通行业财政财务管理、重点国有特大型企业财务监督和预决算管理以及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等工作。

目前兼任科技部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评审专家、中关村引导基金评审专家、多个省市的政府顾问等,兼任旗下多只投资基金和投资企业的董事和投委会委员等。曾荣获2012和2013年的CCTV第六、七届中国创业价值榜最佳投资人称号;2015《中国科技信息》影响中国的100位科技投资人之一。

胡斌先生拥有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证券投资分析师、高级会计师、工学学士和硕士等证书,并于2001年获美国中康乃狄格州立大学MBA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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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十部委发《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 规范市场秩序

为鼓励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明确监管责任,规范市场秩序,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www.61k.com]

《指导意见》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坚持简政放权和落实、完善财税政策,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体系建设。

《指导意见》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

《指导意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展互联网金融,遵循服务好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互联网行业管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以及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指导意见》的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互联网金融行业从业机构应按照《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完)

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工商总局 法制办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国家互联网

信息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

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取得突破,推动互联网与金融快速融合,促进了金融创新,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从金融业健康发展全局出发,进一步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和对外开放,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以下统称从业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将对金融产品、业务、组织和服务等方面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创新发展,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既需要市场驱动,鼓励创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进发展。

(一)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金融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鼓励从业机构积极开展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从业机构核心竞争力。

(二)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创新,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贷款平台等提供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务。支持小微金融服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实现商业模式创新。支持证券、基金、信托、消费金融、期货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拓宽金融产品销售渠道,创新财富管理模式。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

(三)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基金,推动从业机构与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基金深度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针对互联网企业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

(四)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各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开展相关金融业务实施高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电信主管部门、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互联网金融业务,电信主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立法研究,适时出台相关管理规章,营造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加大对从业机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支持设立专业化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鼓励建设互联网金融信息交流平台,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研究。

(五)落实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按照税收公平原则,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统筹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落实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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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支持大数据存储、网络与信息安全维护等技术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符合条件的相关从业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允许有条件的从业机构依法申请征信业务许可。支持具备资质的信用中介组织开展互联网企业信用评级,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鼓励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互联网企业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二、分类指导,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

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互联网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要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通过鼓励创新和加强监管相互支撑,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科学合理界定各业态的业务边界及准入条件,落实监管责任,明确风险底线,保护合法经营,坚决打击违法和违规行为。

(七)互联网支付。互联网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互联网支付,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其他机构开展合作的,应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和客户权益保障机制。要向客户充分披露服务信息,清晰地提示业务风险,不得夸大支付服务中介的性质和职能。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

(八)网络借贷。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九)股权众筹融资。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创新探索,发挥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务创新创业企业。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应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披露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小额投资。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互联网基金销售。基金销售机构与其他机构通过互联网合作销售基金等理财产品的,要切实履行风险披露义务,不得通过违规承诺收益方式吸引客户;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资产配置中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合作机构通过其他活动为投资人提供收益的,应当对收益构成、先决条件、适用情形等进行全面、真实、准确表述和列示,不得与基金产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开展基金互联网销售支付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客户备付金及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相关监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用于垫付基金和其他理财产品的资金赎回。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

(十一)互联网保险。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应建立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墙。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

(十二)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要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并保守客户信息。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要遵守合格投资者等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信托公司与消费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产品文件签署制度,保证交易过程合法合规,安全规范。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三、健全制度,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

发展互联网金融要以市场为导向,遵循服务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细化管理制度,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十三)互联网行业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两部门按职责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十四)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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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从业机构运作状况,促使从业机构稳健经营和控制风险。从业机构应当向各参与方详细说明交易模式、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监管。

(十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规划,及时发布维权提示。加强互联网金融产品合同内容、免责条款规定等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监督处理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构建在线争议解决、现场接待受理、监管部门受理投诉、第三方调解以及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细化完善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标准和操作流程。严禁网络销售金融产品过程中的不实宣传、强制捆绑销售。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会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

(十七)网络与信息安全。从业机构应当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别负责对相关从业机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和技术安全标准。

(十八)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从业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识别客户身份,主动监测并报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从业机构有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协助查询、冻结的规章制度,协助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及时查询、冻结涉案财产,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好取证和执行工作。坚决打击涉及非法集资等互联网金融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金融机构在和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代理时应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签订包括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要求的合作、代理协议,并确保不因合作、代理关系而降低反洗钱和金融犯罪执行标准。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对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牵头负责。

(十九)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协会要按业务类型,制订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推动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协会要明确自律惩戒机制,提高行业规则和标准的约束力。强化守法、诚信、自律意识,树立从业机构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正面形象,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十)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各监管部门要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当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对监管政策进行跟踪评估,适时提出调整建议,不断总结监管经验。财政部负责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财务监管政策。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相关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和监测工作,并实现统计数据和信息共享。

(原标题: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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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互联网金融意见:P2P乱象能否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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