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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索赔-马拉多纳被网游侵权 索赔两千万拒调解

发布时间:2017-08-19 所属栏目:马拉多纳

一 : 马拉多纳被网游侵权 索赔两千万拒调解

8月17日上午,阿根廷球王马拉多纳起诉新浪、九城(上海第九城市信息公司、第九城计算机技术咨询公司)侵犯姓名权、肖像权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开庭审理。马拉多纳亲自出庭,并当庭发表了相关意见。马拉多纳的代理律师葛友山表示,马拉多纳在庭上表现比较平和,他这次亲自出庭显示出对权益的保护非常重视,在中国维权的信心很大。

马拉多纳认为被告侵犯其姓名权、肖像权

马拉多纳在起诉书上提出,被告九城公司研发的一款网络游戏,并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马拉多纳代言这款游戏的报道,新浪网也同时发布了相关信息。同时,其游戏运营网站开设了网络游戏频道的多个界面使用了马拉多纳的肖像及“马拉多纳”的名字。

葛律师表示,马拉多纳从未代言过这款游戏,也没有允许和授权被告使用肖像和姓名。因此,被告未经许可和授权,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使用马拉多纳的肖像及姓名的行为构成侵权。

被告曾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应在九城公司所在地上海审理此案。原告律师认为新浪作为被告人,其住所地在北京,因此北京市一中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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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结束后马拉多纳走出法庭

代言合同签名笔迹经司法鉴定为假冒

对于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九城公司的答辩是,一个名叫陆伟平的足球经纪人促成了代言合同,并声称马拉多纳已在合同上签字,九城公司并将25万美元代言费托陆伟平转交马拉多纳。

马拉多纳则否认自己签署过陆伟平所提供的合同,并表示没有收到代言费用。马拉多纳代理律师出具了一份司法鉴定书,对九城公司提供的代言协议上“马拉多纳签名”与马拉多纳本人的签名进行比较检验,“发现两者在字母写法、运笔形态、连笔习惯、笔画搭配以及起收笔等细节特征存在明显差异”。鉴定意见认为两个签名不是同一人所写。

对于25万的代言费,马拉多纳表示不屑一顾,“25万美金够干什么的?”葛律师表示,按照2010年马拉多纳当时的代言身价,至少应在2000万人民币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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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拉多纳走出法院大门

索赔两千万赔偿 精神损害1元

马拉多纳提出了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000万元的诉讼请求。对此,其代理律师葛友山解释道,依据2010年马拉多纳代言身价,核算了代言一年其他品牌一款产品的合理收入,从欧元换算成人民币在1087万人民币左右。这也是取了马拉多纳代言其他产品的一个平均值。

葛律师说,马拉多纳被侵权的损失还包括一百多万为了维权的合理支出,包括交通费、住宿费、翻译费、律师费、公证费等,加在一起的数额是11999999元人民币。马拉多纳还象征性提出了1元钱的精神损害赔偿。因此总数加起来就是1200万。

葛律师表示此前我国肖像权侵权赔偿额最高是245万,希望这次法院判决的赔偿额度能有所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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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名保镖护送马拉多纳走出法院大门

马拉多纳曾提出5000万欧元赔偿坚决不调解

对于损害赔偿的数额是否考虑了地域差别,马拉多纳的另一位代理律师秦丽萍表示,之前他们曾经研究过,明星代言的市场价格国内外应该是一致的。国内体育明星林丹的代言费1250万人民币左右,李娜是1000万美元,2010年球王马拉多纳执教阿根廷国家队,参加南非世界杯,风头正劲,他不会因为在中国代言就降低身价。

秦律师透露最开始马拉多纳曾接受他的律师团队给建议,要求索赔5000万欧元,后来马拉多纳在理解中国的实际情况后,做了调整,改为索赔2000万人民币。

对于索赔金额,九城公司当庭答辩意见说,这款游戏上线以来一直亏损没有盈利。而且是网页游戏受众很小。没有盈利,所以不能赔偿。

马拉多纳的代理律师葛友山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20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因此只要造成原告马拉多纳的财产损失,不管九城公司是否获利,都要赔偿。

庭审中,审判长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在法庭主持下调解,马拉多纳坚决表示不调解,要求法院判决,就是要讨个说法。

中午12时左右,审判长宣布休庭,本案未当庭宣判。

来源:凤凰网


二 : 完美起诉手游《武侠Q传》 侵权索赔1480万元

新浪科技讯 8月11日上午消息,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微博披露的消息,其已受理明和社、完美世界起诉昆仑万维、北京火谷、昆仑在线、昆仑乐享涉嫌不正当竞争一案,完美等称北京火谷等公司开发推广的手游《武侠Q传》侵犯其拥有的金庸小说人物形象改编权,索赔1480万元。

根据北京一中院披露的信息,明和社及完美世界称其经过金庸授权许可,获得《射雕英雄传》、《倚天屠龙记》、《神雕侠侣》及《笑傲江湖》四部小说移动终端游戏软件改编权、改变后游戏软件的商业开发权独家授权以及诉讼维权等权利。

明和社及完美世界称,《武侠Q传》由北京火谷开发,著作权人为北京火谷和昆仑乐享,该游戏根据上述小说在内的金庸武侠作品改编而成,大量使用故事情节、特定任务、故事情节等线索,进行游戏路径、玩法、关卡等相关设置。

昆仑万维、昆仑在线则为《武侠Q传》的运营公司,提供客户端下载及渠道推广。

明和社及完美世界认为,上述四被告未经许可将金庸小说改编为侵权游戏,并通过发行、传播该游戏获得巨额非法利益,严重侵害其权益。明和社及完美世界要求四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及不正当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供1480余万元。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林明)

三 : 林志颖诉《电脑报》等名誉侵权 索赔52万元

新浪科技讯 7月10日中午消息,北京朝阳法院今日开庭审理林志颖诉华商网、电脑报等三被告名誉权案。林志颖一方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在显著位置连续五次向原告赔礼道歉,并索赔52万元。目前该案正处于法庭调查阶段。

北京朝阳法院透露,林志颖本人未到庭,而是委托律师出庭,电脑报和黄某委托律师出庭,华商网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法庭依法缺席审理。

在法庭上,原告方,即林志颖的代理律师认为三个被告方发布的多篇文章属于失实报道,使得文章浏览者和粉丝对林志颖产生质疑,给林本人带来巨大精神压力。

原告代理律师表示:“三被告的恶意侵权行为贬损了原告一直以来塑造的正面形象,严重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严重侵害。”代理律师说道。

原告方透露,被告之一华商网的《林志颖再曝谎言科技公司董事身份也是造假(图)》转载文章,高居林志颖百度搜索榜首,给林带来精神压力;《电脑报》的《林志颖:科技达人还是科技“盲人”》和《林志颖再调查:科技公司真假董事之谜》则通过捏造诱导性标题的方式贬损原告名誉。

而被告方《电脑报》认为,公司刊发的文章是客观公正的,不构成对原告名誉的侵害。原因有两点:一是作为媒体享有有法律赋予的舆论监督义务,通过多方渠道进行了大力证据收集和核实,对林志颖履历中存在的多个疑点进行了验证性报道。二是,就从损害行为而言,从未实施任何侮辱、诽谤、捏造事实等侵权林志颖名誉权的行为。

被告方对其报道中提及的林志颖履疑点进行阐释:被告指出,1.新网资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查询并未发现林志颖与其存在关联;2.而所传其创办的科技公司垄断了台湾军方、银行等监控安全业务也无支持证据。

3.林志颖所称其研发的Bada系统为军方所用,被告方表示没有公开的资料和证据证明;4.林所言的台湾网路协会常务理事身份,经被告查询“历届监事会议记录”并无林志颖的名字;5. 英威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身份,经台湾经济部商业司网站等公开渠道查询,发现林志颖并非董事。(娜拉)

四 : 搜狐诉“今日头条”盗版侵权 索赔1100万元

搜狐起诉今日头条 今日头条 盗版侵权

腾讯科技讯 6月24日消息,搜狐公司宣布对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今日头条)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诉讼,要求对方立刻停止侵权行为,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1100万元,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已正式受理诉讼。

搜狐起诉今日头条 今日头条 盗版侵权

据搜狐公司介绍,今日头条的侵权模式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直接抓取复制使用搜狐网、搜狐网手机版以及搜狐新闻客户端里的文章、图片,其展示方式为“转码”,即抓取第三方的新闻页面的内容,将内容转换成XML存放于自己的服务器上,用户浏览新闻时,将XML内容通过APP渲染成新闻呈现给用户。

搜狐起诉今日头条 今日头条 盗版侵权

第二种是更为隐蔽的“深度链接”形式,即采用APP内置的浏览器框架嵌套显示第三方的新闻页面,还在其移动端软件的页面上端设置原文链接地址,但同时今日头条在页面上增加自己的推广和评论内容。

搜狐网总编辑吴晨光表示,今日头条严重侵犯了搜狐的著作权,并呼吁全行业自觉尊重和保护版权,提倡公平和诚信竞争。

五 : 嘀嘀打车改名为“滴滴”涉侵权遭索赔八千万

央广网北京5月21日消息(记者刘祎辰)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昨天,打车软件嘀嘀打车表示,已正式更名“滴滴”。小桔科技CEO程维表示,这个名字更符合用户习惯。但这真的是全部的理由吗?

符合用户习惯,恐怕真的不是全部理由。因为日前,近日,杭州妙影微电子有限公司宣布,起诉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商标侵权,要求小桔科技停止使用商标,并赔偿八千万元。目前,该案件已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择日开庭。

据悉,妙影电子于两年前注册了“嘀嘀”以及“Didi”的商标,被归类于第9类商标(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类型)。该公司负责人称,公司核心产品包括打车软件在内,已于2012年5月21日成功注册“嘀嘀”商标。而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注册申请则是半年之后,使用后构成商标侵权。

滴滴打车代理律师李长旭称,嘀嘀打车是将“嘀嘀”和“打车”四个字和图形复合使用的,并不对妙影所持有的“嘀嘀”商标构成侵权。谈到此案,滴滴打车CEO程维表示,“嘀嘀打车”的商标是否合法注册,尚在复审之中,目前并无定论。是否构成对“嘀嘀”的侵权,已经正式进入了司法程序,目前无法置评。

谈到后续的发展,程维说,和妙影打了接近两年的官司,要回来的可能性是很大的。但失去的时间不等人,更名为妥。

据悉,2013年3月,嘀嘀打车所在的公司小桔科技已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交了“滴滴打车”的图形、文字组合商标申请。2014年4月,“滴滴打车”的图形、文字组合商标已经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初审并予以公告。在该商标初审通过后,小桔科技启动了品牌更名准备程序,并于5月20日正式更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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