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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开平市2004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须知

发布时间:2017-09-05 所属栏目:文秘知识

一 : 开平市2004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须知

    报名时间:2003年11月17日至28日

    报名地点:开平市财政局会计股

    报考初级职称条件:

    1、持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高中以上学历。

    报考中级职称条件:

    1、持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①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②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③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两年;

    ④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⑤取得博士学位。

    说明:以上专业工龄和资格年限计算到2003年12月31日止。取得非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学位)的,在其学习期间取得学历(学位)的前后会计工作年限可以连续计算;取得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其前后的会计工作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另外,对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持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均可报考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报名须携带的资料: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学历需要更改的带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近期小一寸黑白光面免冠正面同底相片2张。

二 : 专业教学质量内审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专业是学校为学生和社会提供教学服务的主要载体,提高专业教学质量是我校质量管理的中心环节。为了进一步提高专业教学质量,加强质量管理,依据湖北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和相关质量管理文件规定,并根据当前学校质量管理的任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业质量内部审查是各院部专业带头人(以下称专业负责人,其中包括基础课为科目课程负责人)对本专业(科目课程)的质量管理活动和质量水平的总结和判断,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进一步改进质量的意见。在专业负责人自审的基础上,学校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收集质量信息,对各个专业的质量自审报告和质量状况进行内部评审的过程。

  第三条 专业质量内审是学校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部分,由学校质量管理部门或学校领导委托的专门机构依照本规定和学校相关制度,在相对独立的状态下完成。

  第四条 专业质量内审的依据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要求、学校党委和院领导确定的质量工作方针以及用人单位、学生及家长对教育质量的要求和反映。

  第二章 专业质量内审的对象

  第五条 专业质量管理内审是教学质量管理的重要手段,凡是湖北职业技术学院所开设的高等职业教育专业都是专业质量内审的对象。在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开设的涉及面广的基础课程、专业课程也是学校质量内审的对象。

  第六条 凡是以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冠名的各个层次的专业学历教育、联合办学学历教育都是专业内审的对象。

  第七条 以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冠名的成人教育、专业培训、技能培训、资格证书培训也必须接收学院的质量管理内审。

  第三章 专业质量内审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专业质量审查由学校法人负责。具体的质量审查领导,学校法人可以依据相关的管理规定委托质量管理代表或副院长、院长助理负责。

  第九条 根据学校质量管理的需要,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行政机构,负责对专业质量的内审。学校因机构改革未实施之前,专业质量内审暂时由学校督导室代行质量管理行政机构的只能,负责学校专业质量审查工作。

  第十条 学校专业质量审查行政机构负责学校专业质量审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并指导各个院部(包括思想政治教育与公共课部、医学分院、应用技术分院)内部的科目课程质量审查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校专业质量审查行政机构还负责学校各个专业质量的信息调查、收集与整理工作。并在院长的授权下,负责向相关的教学单位反馈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等方面的质量信息,通报质量审查的结果。

  第十二条 校专业质量审查人员由学院法人根据相关规定聘任。专业质量审查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具备相关的专业或相关的职业教育管理背景,具备一定的质量教育理论修养,由XX年以上的高职院校教学工作的经历。在学院新一轮机构改革前,专业质量审查员由院督导员兼任。

  第四章院部领导及专业负责人在在专业质量审查过程中的工作责任

  第十二条 院部领导对本院各专业的开设、停办、质量管理,以及各种联合办班、开设培训班等负全面责任。专业负责人(基础科目课程负责人)具体对本专业质量或本专业群所属专业审查负责。学校应为各个院部配齐或明确各个专业的负责人。

  第十三条 专业负责人在完成相关专业建设、课程建设任务的同时,必须将专业质量管理作为重要工作任务,履行本专业质量管理的职责,包括对科目课程的质量管理和对教师教学的质量管理。同时,学校赋予专业负责人相应的权利。

  第十四条 专业负责人负责收集本专业的质量信息,并根据质量管理的需要向院系和学校质量管理行政机构提供质量信息。

  第十五条 专业负责人负责按期向学校提交本专业的质量报告,并负责提出质量改进和质量建设的措施。

  第十六条 院部负责人要对质量报告进行认真全面审核,主要负责人要在上报的专业质量报告上签署意见。

  第十七条 院部负责人和专业负责人,要主动接收学校和各个方面的质量反馈信息,并根据质量反馈信息采取相应的质量管理措施,促进专业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五章 专业质量审查报告

  第十八条 专业质量审查报告是专业质量管理长的核心文件,是学校质量管理的重要依据。各院部及专业负责人必须将撰写和审核专业质量报告做为重要的工作任务完成。

  第十九条 专业质量审查报告的撰写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具体的客观数据为基础,客观准确。专业质量审查报告不需要过多的定性描述,要有充足的数据信息,不允许弄虚作假,发现撰写报告弄虚作假或数据不真实的情况,将做为质量事故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专业质量审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本专业的基本情况、本专业核心课程的基本情况、本专业所取得的成绩或成果、本专业还存在的问题,以及针对问题分析和进一步提高质量的改进措施(基本文本格式见附件)。

  第六章 专业质量审查的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专业质量审查分为常规定期审查和专项审查。常规专业质量审查是在每个教学年度结束时进行的质量审查,专项质量审查时根据学校建设和专业建设发展需要,而专门组织的对专业质量的审查和评价。

  第二十二条 凡是学校所开设的专业,在每个学年结束时,学校各个专业负责人(基础课科目课程负责人)在学期结束半个月内向学院质量管理处提交经过院部负责人审核的专业质量审查报告,新开办专业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没有明确专业负责人的专业,由院部分管教学的负责人负责撰写和提交专业质量审查报告。院部专业质量审查报告应该建立在主干课程质量分析报告基础之上。学校所开设的各门科目课程,在教学结束时,课程教学的负责人要向专业负责人提供课程质量报告,

  第二十三条 凡是在学校举办的各类学历教育、以学校名义参与举办的学历教育、以学校名义开办的各种培训班,在学年度结束或者培训班结束半个月内,举办单位必须向学校质量管理处提交质量报告。

  第二十四条 质量管理行政部门在收到专业质量审查报告后,结合平时质量管理和质量调查、质量评价所取得的信息,对各个专业的质量状况进行分析评审,必要时召开专门的质量评审会议,形成评审意见,并就学校整体教学质量形成质量报告。

  第二十五条 质量管理行政部门将院部的质量审查报告,并附质量管理评审意见等资料一并报学院主要领导。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主要领导组织召开质量工作会议,就专业质量问题提出基本的工作思路和意见。

  第二十七条 专业的专项质量审查根据具体的任务要求确定相应的工作程序。

  第七章 院部内部质量审查工作程序

  第二十八条 为保证专业质量的不断提高,院部内部必须加强质量管理,建立院部内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审查程序。

  第二十九条 各专业的主干课程必须明确课程负责人(多人共同完成一门课程教学的,院部要明确一人为课程质量负责人),重要的教学活动(如学生的实习实训)必须有专门的质量责任人。课程负责人对专业负责人负责,并组织和管理本门课程的教学。

  第三十条 在院部常规教学工作程序基础上,课程负责人必须在开学前向专业负责人提供课程实施计划,课程结束时任课教师必须在试卷分析等质量信息的基础上提交本课程的质量分析报告,并由本门科目课程的负责人汇总为本门科目课程的质量报告,提交给专业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学生的实习实训等重大的教学活动,由具体的管理人员向专业负责人提供质量报告和相关数据。学生毕业实习由专业负责人负责质量报告。

  第三十二条 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品德教育状况时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班级辅导员要结合思想政治理论课学习情况,根据学生的思想品德操行考评情况向专业负责人提交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品德教育状况的报告。

  第三十三条 以课程质量评审为基础,建立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的制度和程序。教师的教学质量对主要通过其担任的课程质量及其报告和测评等数据来确定。

  第八章 专业审查信息的反馈与激励

  第三十四条 专业质量审查以专业自审为主,质量管理部门评审和其他评审为辅,通过审查,发现问题,促进专业质量不断提高。各院部和专业负责人要高度重视质量评审工作,要及时地、经常地收集专业质量信息,及时听取各个方面的质量反馈意见,不断改进质量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专业审查的多层次反馈意见渠道。在院部内部建立院部领导对专业负责人、科目课程负责人的质量管理信息反馈渠道,院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要加强质量信息沟通,及时将各方面质量管理信息,通过口头、书面或会议等形式反馈给专业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学校质量管理行政部门,负责质量信息的收集整理,负责专业评审信息的处理,要在信息收集和评审的基础上,建立与院部及时沟通质量信息的渠道,将相关的质量信息及时向院部反馈。其中,带有普遍性的或者比较突出的质量问题,质量管理行政部门将以书面的形式或者通报的形式反馈。院部要根据质量管理行政部门提出的质量管理反馈意见及时采取质量管理措施。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质量管理工作会议,学院主要负责人要听取教务处、教学质量管理部门和学生管理部门关于教学质量方面的信息和意见,并形成对学校各个专业的基本评价意见。学校对专业的审查评价意见,即是对各个专业质量管理的反馈意见,也是对各个专业负责人进行奖惩的依据,同时还是学校专业建设决策、教育资源分配、招生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XX年7月11日颁布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学校教学质量管理处负责解释。

三 :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经济专业队伍建设,提高经济人员素质,客观公正地评价和选拔人才,充分发挥经济人员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深化职称改革、使我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纳入对外开放总格局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评分标准。资格考试设置两个级别:经济专业初级资格、经济专业中级资格。参加考试并成绩合格者,获得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以后不再进行经济专业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各地区、各部门为评定相应经济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进行的考试也不再进行。

  第三条 按本规定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获得经济专业中、初级资格的人员, 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获得资格人员的职务和工资待遇。 

  第四条 经济专业中级资格考试分甲、乙两种。甲种考试为该资格应具备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的考试。乙种考试为经济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考试,凡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必须取得乙种考试合格证书,方能参加甲种考试。

  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只设一种,为该资格应具备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的考试。  

  第五条 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科目为:1、经济基础知识;2、专业知识和实务(分为工业、农业、商业、物资、外经贸、财政、金融、保险、运输、劳动、邮电、房地产、旅游、价格管理十四个专业)。  

  经济专业中级资格甲种考试科目为:1、经济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综合考试:2、专业知识和实务(专业划分同上)。  

  经济专业中级资格乙种考试科目为:1、经济学、2、企业管理原理;3、 统计与会计知识;4、市场营销;5、经济法;6、经济数学。  

  第六条 报名参加经济专业中、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拥护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  

  第七条 报名参加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六条所列条件外,还必须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第八条 报名参加经济专业中级资格甲种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六条所列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十年, 取得经济专业初级资格(含1992年年底以前通过国家考试获得的经济员资格或本规定发布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评聘的初级经济专业职务),经济专业中级资格乙种考试合格。  
  2、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六年; 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四年。  

  3、获第二学士学位后或研究生班结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二年。  

  4、获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工作满一年;获博士学位。  

  第九条 经济专业初级资格和中级资格的甲种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全部考试科目合格者,授予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条 经济专业中级资格乙种考试各科的开考计划,以两年为一周期循环安排。考试成绩采用单科累积的方式,每门科目考试合格,由人事部颁发单科合格证明。规定的科目全部合格后,由人事部颁发经济专业中级资格乙种考试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经济专业的中、初级资格中文名称和英文译名根据国际通例和各经济专业部门的工作性质及特点,由主管部门确定,经人事部同意后正式使用。所定名称与原名称作用相同。  

  第十二条 经济专业中、初级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资格有效期一般为五年。有效期满,持证者要按规定主动到发证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第十三条 对伪造学历、资历或考试作弊,骗取资格证书和乙种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发证机关应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  

  第十四条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国务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人事部负责,委托全国职称考试指导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当地职改领导小组决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本规定解释权属人事部。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一、设立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编写暨命题委员会和考试办公室。考试大纲编写暨命题委员会由人事部与各有关专业专家共同组成,负责考试大纲、教材编写及命题工作。考试办公室设在人事部全国职称考试指导中心,负责组织考试大纲的审定,确认试卷水平并审定试题,制发考务工作的有关办法、规则,指导、协调各地考务工作,处理有关考试的日常工作。          二、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和经济专业中级资格甲种考试从1993年开始实施。考试日期定为每年9月的第二个星期日。1993年考试具体时间另行确定。  

    经济专业中级资格乙种考试从1994年开始实施。第一年考试科目为:经济学、企业管理原理、统计与会计知识;第二年考试科目为:市场营销、经济法、经济数学。考试定于每年5月的第三个星期六下午开始。  

    如遇特殊情况,经资格考试办公室批准,可调整考试时间。  

    三、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和经济专业中级资格甲种考试报名时间定为每年的3月1日至31日。中级资格乙种考试报名时间定为考试前一年度的10月1日至31 日。报名地点由各地资格考试管理机构确定,在报名开始前一个月公布。  

    四、参加经济专业中、初级资格考试,均由本人提出申请,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五、考场原则上在地(市)设置,必要时可在县设置。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参加考试。  

    六、有组织、有计划地做好资格考试的培训工作。各地举办的资格考试培训班须经当地人事厅(局)或职改部门批准,发挥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作用。培训班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必要的条件。坚持考试和培训分开,参加考试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培训工作。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费用由考生个人支付。  

    七、严格执行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试卷在命题、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规章制度者,应按规定进行处理。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按经济员资格考试的考务规则执行。

四 : 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审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审计人员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和选拔人才,进一步调动审计专业人员工作积极性,更好地履行宪法赋予的审计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任制的有关规定,制度本规定。
  第二条 审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和中级(审计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第三条 按本规定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获得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审计专业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择优聘任。
  第四条 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二)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无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四)从事审计、财经工作。
  第五条 参加初级资格考试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学历。
  
第六条 参加中级资格考试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5年;
  (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4年;
  (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2年;
  (四)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1年;
  (五)取得博士学位。
  第七条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审计署和人事部共同负责。
  审计署负责拟定考试科目,编写考试大纲,组织考试命题,实施考试工作,统一规划并组织或授权组织培训等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审计署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制度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审计部门和人事部门共同负责,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八条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初、中级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相应的《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审计署联合用印,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审计专业中级资格的外语要求另行规定。
  第九条 取得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照审计署的有关规定,接受相应级别的继续教育。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3年内不得再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伪造、涂改学历、资历证明;
  (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 本规定第六条所称的从事审计、财经工作年限,其截止时间为考试年度当年12月31日。
  第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审计、财经工作的人员。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审计署、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2月25日由审计署、人事部联合发布的《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同时废止。以前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五 : 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根据《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资格考试的组织管理
  审计署、人事部成立全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一下简称“全国审计考办”),在审计署、人事部领导下,负责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全国审计考办设在审计署人事教育司。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具体组织实施和考务工作由审计署考试中心、负责。为了做好考试工作,审计署设立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指导委员会。指导委员会由相关学科的专家、学者组成,负责考试内容的研究、考试大纲的编写、考试政策咨询以及命题指导工作。
  二、考试科目与内容
  初、中级资格考试科目与内容均为:
  (一)《审计专业相关知识》:宏观经济学基础、企业财务管理、企业财务会计、法律;
  (二)《审计理论与实务》:审计理论与方法、企业财务审计。
  初、中级资格考试采用同一套考试大纲。根据对初、中级审计人员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的不同要求,两个考试科目各部分内容为初、中级资格共同考试内容和中级资格单独考试内容。
  三、考试日期和时间
  (一)考试日期: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日期原则上为每年10月的第二个星期日。
  (二)考试时间: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分两个半天进行,上午为《审计专业相关知识》,下午为《审计理论与 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
  四、考试报名
  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审核批准后,携带有关证件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试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五、考场设置
  考场原则上设在地(市)级以上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考试比较集中,考场安排困难,确需在县设置的,须经省级审计中央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批准,并报全国审计考办备案。
  六、考试培训
  各地要认真做好培训工作,组织培训要有计划。培训单位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各地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培训单位的管理,实行培训单位资格登记备案制度。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考前辅导或培训工作要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参与培训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命题及考试组织管理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要坚持自愿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应考人员参加各类辅导或培训班。
  七、考试用书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所用的考试大纲由审计署组织编写、出版和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审计署的名义编写、出版发行各种考试用书和复习资料。
  八、考试工作纪律
  要严格执行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和纪律,切实做好试卷的命题、印制、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要严肃考场纪律。考试工作人员要坚决执行回避制度。对于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其施行。1995年2月25日由审计署和人事部联合发布的《<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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