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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发布时间:2017-09-02 所属栏目:税票知识

一 :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某外贸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某月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正常认证、申报后发现开票有误,因外贸企业享受退免税政策,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而列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实际未抵扣该进项税额,此种情形下,应该申请作废发票还是申请开具红字发票,操作方法是什么?

发票作废的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www.61k.com)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根据上述第(三)款规定,购买方已认证且认证结果不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即不符合作废条件。如果发现开票有误等情形,不能通过作废发票的途径解决,如符合条件企业可以申请开具红字发票。

开具红字发票程序上如何处理?

一、原通过认证的蓝字发票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第四条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因此,完成认证后开具红字发票,可以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如果申请开具红字发票时企业已经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企业应直接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因为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必须将已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2.如果申请开具红字发票时企业未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应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并同时转出。比如购买方在开票当月完成认证且申请开具红字发票,或购买方为外贸企业(其进项税额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未申报抵扣该进项税额,申报时可将该进项税额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同时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上述两种情况的进项转出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20栏“本期进项转出额—其中: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

二、收到红字发票时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规定,红字专用发票暂不报送税务机关认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对于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但必须进行进项抵扣并做转出处理。

所以,此种情况下,企业在收到红字发票时无需进行认证(否则因为红字发票以负数开具会造成重复转出),只需将红字发票与留存的《信息表》一并作为进项转出的会计凭证。

二 : 什么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认证方法有哪几种?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www.61k.com]本规定所称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

本规定所称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61号)规定:“十一、认证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利用扫描仪自动采集其密文和明文图象,运用识别技术将图象转换成电子数据,然后对发票密文进行解密,并与发票明文逐一核对,以判别其真伪的过程。

认证按其方法可分为远程认证和上门认证。远程认证由纳税人自行扫描、识别专用发票抵扣联票面信息,生成电子数据,通过网络传输至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完成解密和认证,并将认证结果信息返回纳税人的认证方式。上门认证是指纳税人携带专用发票抵扣联(或电子信息)等资料,到税务机关申报征收窗口进行认证的方式。

纳税人报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如果已污损、褶皱、揉搓,致使无法认证的,可允许纳税人用相应的其他联次进行认证(采集)。”

三 :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有望全面取消

2016年开年以来,各种税收政策不断出台,办税业务也实现了信息化,为减轻纳税人办税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2015年12月,税务总局已在宁波市开展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试点,这一举措有望尽快向全国推行,让纳税人办税更加便利。那么今天小编就来扒一扒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那些事吧。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有望全面取消 增值税发票认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

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改革中很关键的一步,它与普通发票不同,不仅具有商事凭证的作用,由于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扣税,购货方要向销货方支付增值税。它具有完税凭证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一个产品的最初生产到最终消费之间各环节联系起来,保持了税赋的完整,体现了增值税的作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取消认证

2015年1月1日,全国推行的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整合升级完善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稽核系统以及税务数字证书系统,纳税人经过税务数字证书安全认证、加密开具的发票数据,能够通过互联网实时上传税务机关,生成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从而构建全国统一的发票真伪查验平台,打造打击虚假发票的“金色盾牌”。

发票申领代开、申报、抄报税、认证,一向是纳税人办税的“四件大事”。目前,领开票、申报基本已实现网上受理,不仅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推广后取消了抄报税环节,而且实现了开票和抄报税的远程办理,并为将来逐步取消认证创造条件。2015年12月,税务总局已在宁波市开展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试点。

金税三期接力 实现全覆盖

“互联网+税务”背后离不开强大的信息体系支撑。金税三期是我国税收信息化建设的基础性工程,将覆盖所有税种、税收工作主要环节和全国所有国税、地税机关,实现全国税收数据大集中,进而统一全国税收执法、实时监控全国征管数据,成为优化纳税服务和提高征管质效的信息化堡垒。

北京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表示,“金税三期最突出的创新在于实现国税、地税及其他部门的联网。”这意味着国税、地税、工商、银行、海关等部门信息数据“不相往来”的日子一去不复返。

此外,“金税三期”发票升级版实现了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全覆盖,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全票面信息将实时上传税务机关,汇总形成电子底账,全国统一的发票真伪查验平台,将从源头上(www.61k.com]彻底解决假发票问题。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就是依托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来完成信息数据的比对,不再需要对票面加密的密码进行专门解读比对。

目前,金税三期工程已在全国20个省市自治区落地,2016年将实现全覆盖。

友情提示

税务机关也提醒,取消认证以后,纳税人能够申报抵扣的三类发票,只能是通过升级版发票系统开出的专用发票。没有完成升级的纳税人,通过老版的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购货方是无法申报抵扣税款的。因此,还没有完成发票系统升级的纳税人,应当尽快到税务部门办理,以免影响正常的经营活动。

四 :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全程无“小事”

千万别小瞧每月收到增值税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后要认证这件事!明日复明日是很危险的!

请注意以下的风险环节:
1.认证期限是开票之日(开票日当天,即算一天)起180日内,过期不候。

根据国税函[2009]617号第一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第二条则规定了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申请稽核比对。

另外财税[2013]106号文中,第二十二条提及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此抵扣认证期限也应为开具之日起180日内。

对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中有详细规定,只有基于真实交易且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逾期未抵扣凭证才可能通过层层关卡获得抵扣。显然这不是件容易的事,还是及时认证更靠谱。可惜50号公告没有提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事。

并非所有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都有认证或申报抵扣期限,目前税法未规定抵扣期限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
(1)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2)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

2.本月认证还是后期认证,这是一个不老的警示。

如果本月收到的抵扣期内的抵扣联未及时认证,而当月的开票金额很大,造成进项税额远小于销项税额,下月可得交大额税款了。当然也有故意将本月收到的发票留待后期认证的情况,那就另当别论了。

此时可以考虑留抵抵欠税的方式处理,不过呢,要注意操作的技术处理与滞纳金的问题!

非常郑重的说明,增值税抵扣可没有节假日的问题,即不因最后一天是节假日顺延的征管法的适用,严格按照公历的最后一天来把握,这一点是非常有用的忠告。

3.认证前需剔除那些明显不属于可抵扣项目的发票。
如果一时难以确定,可先行认证抵扣着,后期做进项税额转出。要是后来明确了要抵,但过了抵扣期,就要难受了!

4.认证时出点意外可得眼巴巴跑趟税务局。
如果首次认证未通过,可不能再次扫描,只能在查询状态下做修改,并再次上传认证,否则就得去税务局认证了。或是第二次接收认证结果后仍提示“认证未通过”,这张发票只能拿到所属税务局窗口进行认证。

5.为了避开红票,必须争分夺秒退票。
有时会收到问题发票,比如发票本身的号码和开具时的号码不一致,或是发票印刷的密码区有问题而无法认证,遇到这类情形要先检查开票日期,如果是本月开具的应果断将发票退回给开票方作废重开,千万别留到下月,跨期就只能申请开红票了。

以下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货运发票)的认证流程举例:
1、进入“中兴通抵扣联信息采集系统”,发票类别选择“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发票”,登陆后进入主界面。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全程无“小事”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全程无“小事”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2、单击系统主界面上的“发票录入”按钮,弹出“发票录入”界面,可选择“手工录入”或“扫描录入”。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全程无“小事”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3、如果每月需认证的增值税发票数量不多,未购买配套扫描仪,可选择手工录入方式;企业每月需认证的增值税发票数量较多,可扫描录入。扫描录入方法:先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正确放入扫描仪中的指定位臵,再单击“扫描录入”按钮,录入的发票信息显示在发票明细列表中。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全程无“小事”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4、发票录入后,进行上传税局认证。返回主界面,单击“上传税局认证”按钮,弹出“上传税局认[www.61k.com)证”界面。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全程无“小事”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5、勾选将要上传的发票信息后,单击“上传税局认证” 按钮,弹出“选择传输方式”对话框,选择“网络传输”,勾选“是否自动接收结果”后单击“确定”;然后出现“提示”,单击确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全程无“小事”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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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稍微等待一会,出现提示框,显示认证结果。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全程无“小事”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7、如果有发票首次认证未通过,需进行修改并保存,再次进行上传。单击主界面上的“查询统计”按钮,弹出“发票查询统计”界面;单击“查询”按钮,弹出“查询条件”对话框,将“当前状态为”选择成“首次认证未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全程无“小事”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8、出现首次认证未通过的发票信息,单击“修改”按钮,弹出“增值税发票[修改]”界面。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全程无“小事”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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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对照纸质发票仔细进行核对并修改错误信息,单击“保存”按钮,弹出“发票修改成功”对话框,单击“确定”按钮。返回系统主界面,第二次进行上传和接收步骤。如果第二次接收认证结果后仍提示“认证未通过”,这张发票只能拿到所属税务局窗口进行认证。

10、网上认证用户次月1日9:00以后即可自行打印认证结果通知书。单击主界面上的“发票管理”菜单。选择下拉菜单中的“打印通知书”,打印方式选择“按属期打印”,数据来源选择“从服务器打印数据”后单击“确定”,出现通知书管理界面,单击“打印”按钮,即可打印出《认证结果通知书》。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全程无“小事”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全程无“小事”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货物运输发票的认证过程同上,只是在进入认证系统主界面后发票类型选择“货物运输发票”。

五 :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有规定认证时间

  导语: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通常有两种称呼,以“十万元”为例,分为:“十万元版”和“限十万元版”。其中,“十万元版”不含税价款可超过人民币十万元,而“限十万元版”不含税价款不得超过人民币十万元。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区分。那么,今天我们主要来了解一下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有规定认证时间的相关内容吧。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有规定认证时间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有规定认证时间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是多久?从文中可以看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的区别涉及五个方面的内容,大家可以依据此来进行区分发票的种类。小编要特别提醒大家增值税的认证期限不是六个月,不能简单的把一百八十天算成六个月,否则超过了期限带来的影响就只能自己负责了。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是多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从开票之日起为认证期限的第一天,认证期限为180日并非6个月。

  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的区别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我国为了推行新的增值税制度而使用的新型发票,与日常经营过程中所使用的普通发票相比,有如下区别:

  (一)发票的印制要求不同

  根据新的《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二)发票使用的主体不同

  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只能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的,只能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由当地的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则可以由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各种纳税人领购使用,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使用普通发票。

  (三)发票的内容不同

  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具备购买单位、销售单位、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商品或者劳务的数量和计量单位、单价和价款、开票单位、收款人、开票日期等普通发票所具备的内容外,还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号、不含增值税金额、适用税率、应纳增值税额等内容。

  (四)发票的联次不同

  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四个联次和七个联次两种,第一联为存根联(用于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用于购买方记账),第三联为抵扣联(用作购买方扣税凭证),第四联为记账联(用于销售方记账),七联次的其他三联为备用联,分别作为企业出门证、检查和仓库留存用;普通发票则只有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账联。

  (五)发票的作用不同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购销双方收付款的凭证,而且可以用作购买方扣除增值税的凭证;而普通发票除运费、收购农副产品、废旧物资的按法定税率作抵扣外,其他的一律不予作抵扣用。

  案例分析: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同,被判处缓刑

  案情简介

  被告人阚某,因为虚开增值税发票被上海市普陀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指控虚开增值税发票金额达23万元,家属前来聘请我的时候,已经被逮捕。根据《刑法》第205条规定,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家属一直问律师,能不能判处缓刑。我综合了本案的具体情况,作出了可以判处缓刑的判断。

  办案思路及心得

  我在会见了被告人本人及结合本案发现,公安机关指控被告人虚开增值税发票的70%是证据不足的,在案子移交检察机关后,与公诉人进行了充分地沟通,公诉人认为律师的意见可以采纳,为了慎重起见,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案子回到公安机关,律师又和的侦查人员进行了沟通。最后,律师的意见得到了公安机关认可。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只认定了被告人虚开增值税发票金额为16000元。根据《,刑法》规定,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 此案能够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了缓刑,体现在律师的对刑事案件的扎实的基本功。正常情况下,当事人都会问律师,能不能缓刑,能不能放人。作为一个负责人的律师,不会轻言缓刑。因为一个不负责任的承诺,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也是对当事人的不负责任。 本律师能够向当事人家属承诺判处缓刑的可能性很大。是建立在案情的全面了解,从中看出可以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权利。还有家属积极地与公安、检察、法院的办案人员的沟通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裁判结果

  开庭时,律师提出了请求法庭对阚某适应缓刑的申请。公诉人没有反对。最终,法院对阚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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