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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担保-财产保全担保

发布时间:2017-09-05 所属栏目:财产保全担保费用

一 : 财产保全担保

财产保全担保

财产保全担保就是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如果因保全错误为备申请人或案外人造成损失,申请人或担保人应予赔偿的制度。
在司法实践中,相应的把财产保全担保分为诉前保全担保和诉讼保全担保。
在提供担保方面,诉前保全与诉讼保全有所不同,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其申请;诉讼保全中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也就是说存在人民法院不要求提供提供担保的情形存在,当然如果人民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而申请人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业依法驳回其申请。
二.常见纠纷中的财产保全担保类型
合同纠纷中常见的保全担保
1.买卖、租赁、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合同纠纷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2.房产纠纷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3.建筑工程纠纷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担保;
4.经济合同履约纠纷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5.证券、基金、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婚姻家庭纠纷中常见的保全担保
1.离婚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2.遗产继承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3.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的保全担保。
侵权案件中常见的保全担保
1.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担保;
2.交通肇事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3.侵犯财产权益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担保;
4.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担保;
5.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担保;
先行停止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保全担保
1.先行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2.先行停止侵犯专利权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3.先行停止侵犯著作权案件的财产保全担保。
三.财产保全担保的必要性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法院应对保全错误负赔偿责任。所以,提交财产保全申请时,法院一般会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担保方式一般为现金或实物抵押。如果没有以上条件,也可申请由担保公司提供信用担保。信用担保无需办理抵押手续,不影响企业经营所需资产的使用。

财产保全担保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通常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这项规定的作用在于,因申请人错误申请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时,设定担保的财产可以用来保障被申请人获得有效的补偿。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某些制度上的缺失却有可能使该项担保形同虚设,根本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一、财产保全担保存在的问题

第一,财产保全中未建立可靠的登记制度。

在接受申请人以不动产或车辆提供的担保时,人民法院通常只要求申请人提供车辆的行驶证或房产的所有权证明,而并不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在这种情况下,假如申请人在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之后,又将该担保财产转让或设定抵押登记的话,由于登记机关并没有财产已经向法院设定担保的记载,第三人就存在着善意受让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基于公示公信原则,该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受让的财产是无权利负担的,其善意取得的权益理应受到保护。在善意第三人取得担保财产的情况下,被申请人的权益也就失去了保障。

此外,登记制度的缺失,使得人民法院自身亦无法准确了解担保财产的情况。申请人完全有可能以一处财产为其数宗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当担保的金额大大超出财产本身的价值时,被申请人的权益当然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

第二,财产保全中缺乏完善的价格评估机制。

当申请人以车辆或房产提供担保时,人民法院在要求其提供产权证明时,通常要求其提供购置房产或车辆的发票,以估算担保财产的价值。但是,法官并非专业人员,其既不可能对市场因素作出准确的界定,也不可能对担保财产发生的折旧作出权威的判断。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对于担保财产实际价值的估算可能会产生较大的偏差。如果担保财产的实际价值远低于购置价格的话,被申请人的权益亦有可能受到损害。

当事人以企业的资产作概括性担保时,人民法院往往要求其提供资产负债表等财务报表,以证明其担保能力。但是,财务报表的审查亦对专业知识有着较高的要求,法官通常无法有效地对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作出判断。很显然,单纯以财务报表来证明企业的担保能力,很可能因法官财会知识的欠缺而流于形式。

第三,财产保全中缺乏有效的惩戒制度。

对于申请人在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时的弄虚作假行为,现行法律并未规定具体的惩戒方式。民诉法中关于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规定并没有明确是否适用于此种情形,即使比照适用民诉法中的条文对申请人作出了惩处,被申请人所受到的损害可能仍然无法得到有效的补偿。

二、解决上述问题的对策

为了解决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担保中存在的上述问题,避免工作上陷入被动,笔者认为应当采取以下几项措施:

第一,在财产保全担保中设立登记制度。

申请人以车辆或房产等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时,人民法院应当向该财产的法定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该登记机关对担保事项作出登记。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有据可查,避免出现善意第三人或超额担保的情况。

第二,在财产保全担保中设立估价制度。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之前,应当首先向法定的估价机关申请价格评估,在取得估价机关出具的价格评估报告后方能向法院提出相应的财产保全申请。只有这样,才能够较为真实地反映担保财产的价值。

第三,在财产保全担保中设立惩戒制度。有权机关应当制定针对担保中弄虚作假行为的惩戒措施,明确法律的适用问题。

二 : 财产保全担保委托合同

财产保全担保委托合同

甲方:南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乙方:

乙方因与 发生经济纠纷,向 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金额为 元。根据人民法院的要求,乙方请求甲方为其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乙方经与甲方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为乙方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诉前、诉中)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 元,担保的方式为 (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

二、乙方同意在签定合同后五日内按诉讼财产保全金额的 %向甲方一次付清财产保全担保费,甲方同意乙方交纳担保费后三日内向乙方出具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书。

三、甲方出具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书后,在乙方不违反本协议的情况下,不得撤保,否则,应退回所收担保费,如因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损失。

四、甲方为乙方出具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书后,无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效果如何,甲方均不退所收的担保费。乙方经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的或甲方为乙方出具诉前财产保全担保后,未及时起诉造成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乙方可持相关证明文件,甲方退回一半担保费。

五、针对甲方的诉讼保全担保,乙方承诺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提供起诉状、财产保全申请书、能够证实其诉讼主张的证据等诉讼材料的复印件。

2、及时反馈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情况,并将取得的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冻结、扣押、查封清单复印件送给乙方备存。

3、如诉讼保全申请错误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同意对甲方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及时向甲方反馈乙方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将对方的答辩状和相关证据、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的复印件提供给甲方。

5、如出现对方反诉的情况,及时将获取对方的反诉状、相关证据的复印件提供给甲方。

五、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的约定或提供虚假证据或恶意诉讼的,可能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与法院协商撤回财产保全担保,申请法院撤消财产保全措施,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负,且所收担保费不再退回,并应按财产保全担保金额的10%支 1

付违约金。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甲方:南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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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财产保全担保委托合同

财产保全担保委托合同

甲方:南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乙方:

乙方因与 发生经济纠纷,向 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金额为 元。(www.61k.com]根据人民法院的要求,乙方请求甲方为其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乙方经与甲方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为乙方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诉前、诉中)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 元,担保的方式为 (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

二、乙方同意在签定合同后五日内按诉讼财产保全金额的 %向甲方一次付清财产保全担保费,甲方同意乙方交纳担保费后三日内向乙方出具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书。

三、甲方出具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书后,在乙方不违反本协议的情况下,不得撤保,否则,应退回所收担保费,如因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损失。

四、甲方为乙方出具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书后,无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效果如何,甲方均不退所收的担保费。乙方经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的或甲方为乙方出具诉前财产保全担保后,未及时起诉造成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乙方可持相关证明文件,甲方退回一半担保费。

五、针对甲方的诉讼保全担保,乙方承诺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提供起诉状、财产保全申请书、能够证实其诉讼主张的证据等诉讼材料的复印件。

2、及时反馈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情况,并将取得的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冻结、扣押、查封清单复印件送给乙方备存。

3、如诉讼保全申请错误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同意对甲方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及时向甲方反馈乙方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将对方的答辩状和相关证据、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的复印件提供给甲方。

5、如出现对方反诉的情况,及时将获取对方的反诉状、相关证据的复印件提供给甲方。

五、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的约定或提供虚假证据或恶意诉讼的,可能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与法院协商撤回财产保全担保,申请法院撤消财产保全措施,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负,且所收担保费不再退回,并应按财产保全担保金额的10%支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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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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