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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拦车救狗-关于新浪微博中《江西交警高速公路上拦车罚款,该还是不该?》一文的情况说明

发布时间:2017-08-20 所属栏目:业界

一 : 关于新浪微博中《江西交警高速公路上拦车罚款,该还是不该?》一文的情况说明

12月5日15时许,新浪微博上出现了一条标题为《江西交警高速路上拦车罚款,该还是不该?》的微博,福建的苏先生反映2012年11月20日他在我支队第7大队辖区泉南高速兴国路段因超速50%以上被引导进入兴国服务区接受处罚,苏先生对我支队民警的做法表示质疑。我支队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了人员进行了调查。为澄清事实,现将相关情况向广大群众说明如下:

一、案件事实:

2012年11月20日15时27分,苏先生驾驶一辆白色尼桑牌小轿车行驶至泉南高速公路442公里330米处时,被雷达测速仪拍摄行驶时速为154km/h,是超过规定时速54%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之后,苏先生经民警喊话和标志牌指引驶入兴国服务区(泉南高速公路445公里100米)接受处理。民警依法对苏先生作出了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6分的决定,并提醒苏先生,针对其实施的严重超速违法行为,支队将会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苏先生当场接受了罚款和记分处罚,通过现场的POS机刷卡缴纳了1000元罚款,民警按规定开具了《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编号:00005862)。次日,第7大队将该案材料送到支队,呈请吊销违法行为人苏先生驾驶证,支队依法告知苏先生及时前来接受处理。

二、重点解释:

(一)关于“一次违规,两次处罚”的说法。

在本案中,我支队并未对苏先生进行“两次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1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而是针对1个违法行为进行了一次含罚款、记分、吊销驾驶证的3个处罚种类的行政处罚。

(二)关于“支队通知吊销驾驶证”的问题。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此对于苏先生的严重超速行为,依法可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一人只有1种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并处2个以上处罚种类且涉及2个处罚主体的,应当分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本案中,由第7大队(相当于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并由其上级机关(相当于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不管是程序还是实体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三)关于“高速路上拦车罚款”的问题。

11月20日,我支队第7大队根据《华东片区交通区域联动整治方案》部署要求,重点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影响较大的超速行驶、超员载客、疲劳驾驶、涉牌涉证、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工作。大队在测速仪后方两公里的兴国服务区设立执勤点,在执勤点前方设立多组提示牌,提示有超速违法行为的相关车辆进入服务区接受处理,在服务区入口有民警用喊话和手势指挥的方式引导车辆。根据《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2008年11月15日公安部公通字[2008]58号印发)第三十六条规定“在高速公路执勤时应当以巡逻为主,通过巡逻和技术监控,实现交通监控和违法信息收集。必要时可以在收费站、服务区设置执勤点。”

(四)关于“现场收缴罚款”问题。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88号令)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及其办案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四)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之规定,苏先生只是途径兴国县,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事后缴款势必给苏先生造成很大麻烦,所以现场缴款也无过错。

长久以来,我单位接到众多外省群众反映,由于当事人只是途径我辖区路段,一旦不小心有违法行为要返回违法地处理,非常不便。为此,我单位与中国银行达成协定,由执法民警将中国银行的POS携带至执勤点,提供给那些缴款不方便的违法当事人刷卡缴款。

作为基层交警单位,我支队非常欢迎广大群众、当事人以及媒体朋友的对我支队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我们支队全体民警随时愿意接受社会监督。我们一直坚信,各位的监督是我们工作进步的不竭动力。你对我们的工作有不满和质疑,就好比蚌壳里有了一粒沙子,相信经过交流沟通和改进工作,沙砾一定能变成美丽的珍珠。

二 : 从京哈高速公路拦车救狗说起

从京哈高速公路拦车救狗说起:敬答石勇先生

钱永祥(台湾“中央研究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心副研究员)

京哈高速救狗 从京哈高速公路拦车救狗说起

志愿者正给被困的小狗喂水。[www.61k.com]

京哈高速救狗 从京哈高速公路拦车救狗说起

志愿者爬上运输小狗的卡车。

京哈高速救狗 从京哈高速公路拦车救狗说起

志愿者将“重症狗”抱走送医。本报记者杨杰摄

动物保护人士在京哈高速公路上拦车救狗的新闻,18日在台湾的报纸上有所报道,还刊登了大幅照片。读到这则消息,我想到大陆的动物保护运动好像有时动作比较“大”。这种动作大、能见度高,并且针对猫狗的做法,就动保运动的原则与前景来说是不是最好的策略,值得思考讨论。

事实上,由于虐待动物的体制过于麻痹自大,动保运动有时会选择较为戏剧性的手段,在世界各地均有先例(如在英、美、德国均有过捣毁动物实验室的事,或者裸体示威,或者用着色液体泼洒身穿皮草的贵妇)。而猫狗往往能唤醒人们对动物的关怀,同猫狗与人类的感情连带有关,所以以猫狗为主要诉求应该是很自然的。但在这类事件之外,我们应努力让动保论述再多元、深入一些,关心动物议题的人们也应更积极开拓猫狗外的议题(如动物保护法立法,如熊胆,又如动物园、屠宰场等动物受难的场所之废止或改善)。这样,拦截猫狗的事或许就不会这么突出了。

这个事件,引起石勇先生在4月18日《东方早报》上以“动物保护主义不应是偏好”为题发表文章,对动保运动有所批评。石先生的文章说理清晰,态度平和,值得敬重。不过他的论点有一些问题,我谨提出以下回应与商榷。

首先大家会注意到,石先生认为关心猫狗是一种“偏好”,而有人喜欢吃猫狗,也是同一个层次上的“偏好”。因此他质问:动物保护人士凭什么用自己的偏好去压制别人的偏好?

动物保护运动首要原则,就是把动物的利益与福祉视为客观的道德要求(简称权利),需要受到尊重与保护。动物需要受到保护,不是因为动保人士主观上喜爱动物(一如有些人主观上喜欢吃肉),而是因为动物具有某种道德地位,有权利受到与人类一样的道德考量。你若是主张黑人与白人平等、女人与男人平等,理由当然不是你“偏好”黑人或“偏好”女人,而是因为黑人、女人本来就具有基本的人权,不应该受到歧视待遇。当年支持黑人权利的白人,常被称为“爱黑人者(nigger-lovers)”,可见不承认人家客观的权利、把权利贬为某些人的偏好,其来有自,石勇先生不应蹈此覆辙。石勇先生把保护动物视为“偏好”,就好像有人把各种人权视为只是某些人的“偏好”一样,是完全错误的。例如我主张一人一票的民主制度,绝不是因为我喜欢人们、信任人们,而是因为这是人的权利,与我的“偏好”如何毫无关系。(按照我的偏好,是不是除了我之外,最好谁都没有投票权啊?)

石勇先生认为,有人喜欢吃狗,也是一种“偏好”,不应该受到干预。但这种“偏好”是不是具有合法性(正当性)呢?有些白人不喜欢黑人作邻居,是合法的“偏好”吗?有人不喜欢女人独立自主,是合法的“偏好”吗?关键在于,偏好只是主观的欲望与需求,任何“偏好”本身都并不带有合法性的证书;相反,偏好必须经独立证明为合法,才有成立的根据。那么吃狗肉是不是合法的偏好?石勇先生认为毫无疑义,我却觉得还待证明。

接下来,石勇先生却突然接受了动物伦理学的假定,正确指出,不吃猫狗并不是“偏好”,而是“具有普遍性的道德诉求”。但由此,他质疑动物保护运动只关心猫狗“宠物”,却忽视牛羊鸡鸭等,甚至于吃食这些动物,违背了普遍性要求。

其实,动物保护运动在逻辑上当然要以素食为“最高纲领”。但是与石勇先生相反,我不以为动保人士一定要完全素食才合格。不吃肉,目的是避免对动物造成伤害。但“伤害”是一种可以量化的概念:你对动物造成的伤害可以增加也可以减少。你如果能够吃全素,那当然最好;如果你因为某些原因(甚至只是因为自己贪吃)而无法全素,那么你就尽量少吃一点肉也可以啊!重要的是你在减少对动物的伤害,而不在于你体现了某种道德成就。我提出“量化素食主义”的观点,正是想要避免石勇先生这种高门槛的排除法。我宁可看到更多的人关心动物,即使其中多数人都做不到吃全素,也不愿意以绝对的道德一致性要求,妨碍了很多人关心动物的机会。

何况请试想:即使京哈道上这些救狗人士并不是严谨的素食主义者,偏爱猫狗而无法一致关怀所有动物,也不代表整个“动物保护主义在逻辑上自我挫败”啊?某种主义的逻辑要求,只能逐渐地、部分地在实践中影响到人。石勇先生对动物保护有很高的期待,我倒觉得可以宽容一些,对动保人士如此,对没有动保意识的人也如此,大家都在摸索、学习一种新的道德感性。他提到动保运动“占据道德优势”,我则认为道德优越感在任何运动中都是没有理由的、会腐化运动者的、会产生反效果的。说到最后,他如果遇到了严谨的动保人士如彼得辛格,一句“我不喜欢猫狗,可是我也不要吃肉”,他的论点岂不是全然失效?

第三,石勇先生提到,动保人士若是有爱心,“为什么不去贫困山区救助一下那些没有午餐吃的孩子?”这种质疑我遇到过多次,容我以小人之心猜测,对动保运动提出这种质疑的人,多数都不曾出手救助过贫困山区的孩子。一个人会去救助山区孩子、救助非洲饥民、救助任何有需要的人们,便有了他自己尽责的对象,焉会怪罪别人也有自己的尽责对象?在我的想法里,每个人都可以找寻自己的关怀对象。可是照石先生的逻辑,只要你选择了关怀X,你就得回答为什么不关怀Y、Z等等。这种逻辑不是很奇怪吗?

其实石先生的意思是,在关心动物前,应该先解决人类的问题。这种“人类问题优先”、“人类问题都解决不了还关心动物”的说辞,实际效果正好是排斥了某些议题。试想:“人类的问题都解决了”是什么状态?历史上岂有先例?未来可有此乌托邦实现之日?如此“俟河之清”,非人类的议题是永远都无法排上日程的。何况严格地说,所有的“问题”,即使涉及的并不是人类,也无一例外都是人类所造成、人类要承担的问题。动物本身并不构成问题,是人的贪婪与残暴才制造出动物问题的。关心动物,其实正是在关心人类自己的道德品质、生活品质,关心其他生命与整个生态的前景。

在我看来,所谓因为某些问题还没有解决,便不应去管其他问题,往往构成无所作为的遁词。人权问题还没有解决,为什么要管生态环境问题?民主还没有解决,为什么要谈阶级问题?分配公平的问题还没有解决,为什么要费心于同性恋问题?到最后,任何问题都得等待其他问题解决,于是任何问题都无法着手解决。面对这种质疑,我真不知道要如何回答呢。

最后,石勇先生说:“吃猫吃狗、吃猪吃牛,是人类生存、生活的一种实际需要,并不能说它在道德上是错的。”真的吗?“实际需要”或许不容否认,可“实际需要”为什么不可能在道德上是错的?我对他人钱包里的钞票当然有“实际需要”,可我下手抢过来为什么不是道德上的错误?何况,人类对其他生物身上的肉(需要先杀死对方才吃得到),真有“生存、生活的实际需要”吗?让我假定答案是肯定的,但我们最好不要含糊其辞:这一“实际需要”在道德上依然是错的。

三 : 对高速公路拦车救狗应依法严惩

■殷国安

8月7日凌晨2时左右,动保志愿者将一辆拉了200多只狗的货车追下高速公路,拦截在西安市河池寨收费站,双方一直对峙到上午,情绪激动的司机妻子一度自伤,用匕首扎伤了自己的大腿。(www.61k.com]

看了这条新闻,我大声呼吁:对于在高速公路上拦车救狗的行为,真的需要依法惩处,再不能让所谓的“爱狗人士”无法无天了。因为,无论从哪个角度看,这种行为都是非法的。

其一,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无论爱狗人士的理由多么高尚、多么义正词严,但在我国,没有任何法律法规禁止公民吃狗肉,因此也没有任何法律法规禁止公民收购、运输、屠宰狗。换言之,只要符合相关规定,上述活动就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而且,收购来的狗便是他人的合法财产,公民的财产权不容侵犯。因此,拦车救狗侵犯他人的正当权利,抢夺他人的合法财产,说这是强盗行径恐怕也不过分。

其二,在高速公路上拦车救狗,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第69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该法第99条则规定,“不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富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在本文所涉事件中,即使运狗车辆没有检疫证之类,也只能由执法机关依法处置,爱狗人士可以向执法机关举报,但无权拦截车辆。

爱狗人士拦截运狗车辆的情况多次发生,其中一个原因是舆论导向错误。每当发生此类事件,一些评论人士或专家学者总会大讲爱狗的理由,对拦狗者持宽容、纵容态度,就是不提现行法律规定,使得某些拦车救狗者真以为自己就是“文明”的代表。另一个原因是执法机关没有依法办事,往往因爱狗人士高举“狗道主义”大旗而枉法纵容,没有依法惩处,进而让某些爱狗人士产生误解,以为只要举起爱狗的大旗,法律也会退避三舍。例如2011年京哈高速上的拦车救狗事件,运狗车有各种合法有效的证明,警方也表示没有理由扣车,但最终没有依法惩处拦车救狗者,这无疑会让一些爱狗人士更加有恃无恐。

在强调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们应该理直气壮地对拦车救狗者说:不管你们爱狗的理由多么高大上,在法律没有禁止公民吃狗肉之前,还是收起你们的那一套吧!退一步说,即使法律禁止公民吃狗肉,你们也只能向执法机关举报,自己上路拦车救狗依然是违法的。同时,警方应履行执法责任,依法严惩在高速公路上拦车救狗的行为,不可一味纵容姑息。总之,我们再也不能离开法律去大讲什么“狗道主义”了,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危害道路交通安全为代价,这样的“狗道主义”我们宁肯不要。

四 : 爱狗人士高速拦装狗车:车主被逼无奈自残

华商网报道称,昨天凌晨2点多,西安60多名动物保人士接到消息,在高速上把一辆装有200余只狗的车给拦了下来。

据悉,动物保护人士要把200多只狗带走,货车司机拒不同意,现场陷入僵局,货车司机的妻子突然拿出一把匕首,捅向自己大腿,顿时鲜血直流。

随后经过警察的协商,志愿者们将铁笼里的200余条狗转移到他们联系好的另一辆货车上,送往小动物保护协会的临时安置基地

大家怎么看这事?

爱狗人士高速拦装狗车:车主被逼无奈自残

爱狗人士高速拦装狗车:车主被逼无奈自残

爱狗人士高速拦装狗车:车主被逼无奈自残

爱狗人士高速拦装狗车:车主被逼无奈自残

爱狗人士高速拦装狗车:车主被逼无奈自残

爱狗人士高速拦装狗车:车主被逼无奈自残

本文标题:高速公路拦车救狗-关于新浪微博中《江西交警高速公路上拦车罚款,该还是不该?》一文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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