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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担保贷款-小额贷款担保基金

发布时间:2017-09-09 所属栏目:小额信贷保险

一 : 小额贷款担保基金

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是指由政府建立,专户储存于经办银行,封闭运行,专项用于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向经办银行提供担保的基金。[www.61k.com)

(一)担保基金的建立和使用

根据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级以上城市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也可以接受社会各界捐赠,专户存储于指定的经办金融机构,封闭运行,专项用于担保小额贷款,不得挪作他用。目前,许多地方(如吉林、重庆、河南、宁夏等)在所辖县(市、区)也建立了相应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有力促进了积极就业政策在基层的有效落实。经当地财政部门同意,担保机构应与经办银行签订合同,将担保基金存人经办银行,专项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时,担保机构应在3个月内用担保基金向经办银行履行清偿责任。在此期间,经办银行也应积极向借款人催收贷款,但根据捎保机构与经办银行合同的约定或经担保机构同意,经办银行可直接从担保基金账户中扣划借款人所欠贷款。

(二)担保基金风险补偿机制的建立

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财政部门应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会补充制度,保证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持续顺利开展。各省级财政部门(含计划单列市)每年要安排适当比例的资会,用于建立和完善担保基金的持续补允机制,不断提高担保基金的代偿能力。中央财政每年从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对省级财政部门的扭保基金实施奖补,鼓励担保机构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
本文转自 www.61k.com

二 : 小额贷款保险发展缺陷思索

一、农村小额贷款保险市场现状及其评价

从湖北省部分地区开展小额贷款保险的情况来看,这些地区小额贷款保险的规模不大,借款人购买小额贷款保险意愿不强。从赔付情况来看,小额贷款保险的出险率不高。从已发生的赔付事件来看,大多为摩托车交通事故,赔付率虽几乎为100%,但似乎无助于降低贷款逾期率。下面,我们将从小额贷款保险供给主体、产品及其特征、面临的问题等全面阐述其现状,深刻分析其成因。

[www.61k.com](一)小额贷款保险的供给主体

近年来,各大商业保险公司成为小额贷款保险的供给主体。目前,提供小额贷款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分别是中国人寿、太平洋人寿、平安人寿、泰康人寿、新华人寿、平安财产保险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等七家保险公司。其中,太平洋人寿于2003年率先在全国开展小额贷款保险试点,推出“安贷宝意外伤害保险”,这是最早的小额贷款保险产品。2008年之后,中国人寿、泰康人寿和新华人寿保险公司相继涉足农村小额贷款保险市场,推出了一批以人身意外伤害为主要保险责任的小额贷款保险产品,由信贷机构代为销售。2009年7月,中国人保产险广东省分公司与广东省农信社、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共同签署“政银保”农业贷款保证保险合作协议,以帮助解决三水区“农民贷款难”问题。

(二)小额贷款保险主要产品及特征

与传统的保险产品相比,小额贷款保险产品是近几年才出现的新型保险产品,无论是从保障内容还是产品结构来看,似乎都显得比较单一。随着小额信贷的发展,小额贷款保险产品的内容和结构将会随之完善,趋于合理。目前,我国农村保险市场上小额贷款保险产品仍以保障贷款人意外伤害风险为主要保险责任,因而在保险责任、销售渠道等方面同质性高、差异化不明显(见表1)。与传统的保险产品相比,农村小额贷款保险产品的共同特征主要表现为:

(1)保险责任单一,仅限于借款人身故或残疾保障,未包括其他原因导致借款人无法还贷的风险。

(2)信贷机构为第一受益人,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首先向信贷机构偿还贷款,若保险限额超过还贷金额,再向其他受益人支付剩余保险金。

(3)通过信贷机构代售,信贷机构在为农民提供小额信贷的同时,代理销售小额贷款保险,代为收取保险费,并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用。

(4)多为短期保险,保险期限即为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三)小额贷款保险经营面临的问题

从理论上讲,小额信贷业务的开展,为小额贷款保险的推广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空间。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小额贷款保险的表现却难如人意,主要问题是:

1.宣传严重滞后在实践中,保险公司对小额贷款保险的宣传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对信贷人员缺乏系统、规范和长期的专业培训,因而影响到小额贷款机构宣传和代售小额保险的积极性。“农村地区小额贷款机构人员接受保险专业培训情况”的调查显示:受访者中仅有15.8%的信贷员接受过相关培训,13.3%的信贷员对小额贷款保险产品非常熟悉,38.2%的信贷员仅是一般程度的了解。同时,对农村居民也疏于宣传指导,农民对小额贷款保险的作用、产品内容、各自的权利义务等知之甚少,许多贷款人对小额贷款保险产品缺乏基本的认知。例如,比较常见的是当保险事故发生之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往往在保险合同规定的索赔时间之后才提出索赔请求。当因超过索赔时限而无法得到保险金给付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与保险公司便发生纠纷,继而对保险公司心生“怨恨”,随之而来的是排斥或抵触。更为严重的是,这种“负面影响”经口口相传而被肆意放大,导致小额贷款保险的普及与推广受阻。

2.保险责任的局限性除“政银保”农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产品之外,其他小额贷款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大多仅为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死亡保障,保险责任单一。与农民希望为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项目以及因洪水、山洪暴发、冰雹、特大降雨、决堤、雪灾等自然灾害造成的农作物及财产毁损提供保险保障的现实需求相去甚远。

3.小额贷款保险需求有限从需求层面看,农村居民对小额贷款保险的需求十分有限。事实上,只有贷款金额在5000元以上者购买了小额贷款保险,约占借款者的60%~70%。贷款金额在5000元以下者基本上没有购买小额贷款保险。其原因可能是:

(1)与孟加拉国等小额贷款开展比较好的国家相比,我国的小额信贷实际上不是面向“穷人”,而是为具有一定收入能力和还贷能力的农民或农村个体经营者提供贷款服务,他们不存在还贷能力问题,因此不需要小额贷款保险。

(2)有一部分农民自身经济状况差。他们认为,贷款本身要承受还本付息的压力,若还要购买小额贷款保险,无疑会加重他们的经济负担,因而不愿意购买小额贷款保险。(3)某些保险公司自身经营行为不规范,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存在保险营销人员流动性大、专业素养低、理赔困难等情况,当地农村居民对保险产生极大的不信任感。

二、小额信贷机构风险控制对小额贷款保险的影响

除前文提及的小额贷款保险开展中面临的现实问题之外,小额信贷机构自身的风险控制能力对小额贷款保险的发展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影响因素。如我们所知道的那样,小额信贷机构在经营中面临最大的风险是贷款逾期不还,这种风险既可能来自借款方,也可以是信贷机构工作人员所为。从理论上讲,这些风险为小额贷款保险提供了发展的空间。但事实上,小额贷款保险与小额信贷并未同步发展,且明显滞后。也就是说,小额信贷的发展并不完全依赖于小额贷款保险的发展,两者之间相互依赖度不显著。

(一)小额信贷风险形成的原因及其分析

对于农村小额信贷机构而言,贷款逾期不还是其最大的风险。导致这种风险形成的原因主要来自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

1.外部风险成因所谓外部风险,是指来自农村小额信贷机构之外的种种原因导致的风险。这些外部原因主要是:

(1)经营不善。部分借款农户贷款进行专业种植、养殖经营,或从事与农业相关的商业活动,但由于缺乏充分准确的市场信息或相关技术,经验不足,致使经营收益无法达到预期甚至亏损,导致还贷困难。

(2)自然灾害。农业生产的特点决定了农民的收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自然条件,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自然灾害致使农作物欠收,造成农户无法按期还贷。

(3)突发意外事故。贷款人突遭意外事故或突发疾病等风险,陷入财务困境。

(4)道德风险。在我们对“不能按期还贷原因”的调查中,发现在借款的农民中约有近30%的人因诚信或其他道德方面的原因,故意逾期不还。

2.内部风险成因所谓内部风险,是指由于贷款机构内部的原因而产生的风险。内部风险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信贷人员故意所为,如故意隐瞒借款人资信,违规放贷;二是信贷人员过失所致,如因错误评估贷款者的贷款资格,向不具备贷款资格者发放贷款。

(二)风险控制措施及其评价

针对小额信贷存在的逾期不还风险,小额信贷机构都建立了针对性强、行之有效且各具特色的风险管控措施,严格执行“春放、秋收、冬不贷”原则,基本上能够将小额信贷坏账率控制在预定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保证了自身的安全与稳定。这些措施主要包括:

1.实行优惠政策,鼓励还贷。这些优惠政策规定,借款农民必须将既有贷款还清后,才可以申请新的贷款;提前还款者可以享受优惠利率。

2.建立资格审核制度。对首次贷款者实行严格的资信审核,按照授信额度提供贷款,对再次贷款者规定必须还清前次贷款之后才能再次贷款,并且每年都要对贷款证持证的农民进行年检,根据还贷记录、收入状况等指标,对贷款者下一次的授信额度,作出升级、降级或撤销的评估。

3.鼓励借款人购买小额贷款保险,保证借款人的还贷能力。虽然不会强制要求借款人购买保险,但在实际操作中,通常只对购买了小额贷款保险的农户发放贷款,是否购买小额贷款保险成为贷款的先决条件。

4.加大内控力度。对来自内部的风险,农信社采取将信贷人员的利益直接与信贷质量联系起来评估的方法,要求信贷员在贷款发放时遵循包发、包管、包收、包赔原则,严把发放关口。信贷员因渎职而致使信贷资金未能按期收回的,则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些措施增强了信贷员的责任心和工作主动性,贷款质量得到明显改善,保证了还贷率。5.为每个借款人度身定制信贷产品,实现风险控制。例如,村镇银行在贷款前对借贷人进行全面的资信评估,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设计专门的信贷产品。这种产品针对性较强,比较好地控制了逾期风险。此外,村镇银行设立专门的催收委员会,派专职催收人员与借款人保持联系,动态掌握借款人的基本情况,最大限度地降低逾期率。加强对信贷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提高信贷员对风险的识别、管理能力,并将贷款质量与自身利益挂钩,保证从源头上杜绝风险。此外,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正如费孝通先生指出的那样“是一个传统的熟人社会”,人们相互之间“知根知底”,形成一种具有道德约束的共同体,加之农民的淳朴,往往信用比较好,一般都能够保证还贷。所以,小额信贷的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讲,对小额贷款保险的“依赖度”不高。

三、思考与建议

目前,我国农村小额贷款保险市场不活跃,小额贷款保险发展缓慢,前景不容乐观。对此。我们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

(一)扩大小额贷款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目前,我国农村小额贷款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主要为借款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死亡或残疾提供保障。建议将疾病、大额医疗费用保障等也纳入其保险责任范围之内。因为导致借款人丧失还贷能力的不仅是意外事故导致的死亡、残疾,疾病以及因伤害带来的大额医疗费用,对被保险人的还贷能力影响更大。笔者认为,开展与农村小额信贷有关的其他业务,可以扩展农村小额信贷或者降低金融风险。“小额信贷+存款保险”模式和“小额信贷+养老保险”模式,为小额信贷机构提供更多的资金来源,缓解农户贷款难问题。在扩大小额贷款保险保障范围方面,可以借鉴人保财险广东省分公司的做法,与当地政府和贷款机构合作,扩展保证保险的保险责任,对“投保人未能按农业小额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偿还所欠贷款本金”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而不仅仅局限于借款人的意外伤害。这样不仅提高了农民购买保险的积极性,又能使农信社更加有效地防范风险,有助于小额贷款保险市场的进一步拓展。

(二)推广小额信贷信用保险

目前市场上的小额贷款保险基本上都属于保证保险,农民对小额信贷信用保险的认可和接受还需要时间,而且小额信贷信用保险按单笔贷款销售成本较高。保险公司可以尝试向小额信贷机构销售小额信贷信用保险,由信贷机构采用团购的形式投保。这样,可以有效控制风险,降低保险公司成本,提高效率;同时对信贷机构收取的保费实行动态管理,依据其发放小额贷款质量,灵活调整费率水平,增强信贷机构对贷款对象严格把关的动力,降低来自信贷机构的道德风险。

(三)加强对信贷人员的专业培训

小额贷款保险不同于传统的保险产品,其宣传、销售主要通过信贷人员完成,因而在某种意义上更依赖于信贷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保险知识。可以说,小额贷款保险产品的销售与服务不是信贷人员的主业。这就需要保险公司加强对信贷人员的培训,转变以往对销售渠道“使用多,养护少”的经营作风,维护销售渠道的畅通。另外,加大对小额贷款保险意义、作用的宣传也十分必要。我国保险生态环境十分脆弱,这就要求保险行业从点滴做起,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提高社会公信力。

(四)实行奖励费率

保险公司作为一个专业风险管理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转移信贷机构面临的信贷风险。但保险公司只能保障那些借款农户和信贷机构不可预见的偶然因素导致的无力还贷风险,尽可能规避来自借方和贷方的道德风险。在实践中,可以实行动态费率制,对信誉良好、资信度高的借款人,保险公司可以向其个人提供保险费率奖励,发挥奖励费率的激励作用。虽然现阶段我国小额贷款保险的能量尚未充分释放,但随着小额信贷保险产品的日臻成熟与完善,农村小额贷款保险市场的前景是值得期待的。

三 : 2014年小额贷款担保合同

  贷款合同是指以金融机构为贷款人,接受借款人的申请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由借款人到期返还贷款本金并支付贷款利息的协议。

  借款人应该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能用于非法目的。贷款合同载明的借款用途不得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经营的规定。

  明确此项条款,对借款人而言,可以维护自己使用资金的权利;对贷款人而言,可以监督资金的流向,确保资金回笼,控制风险。

  贷款合同范本参考:

  贷款方(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提出的创业方案和项目,甲方已经审查批准,同意给予创业基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甲方将贷款人民币_________元,发放给乙方,专用于帮助乙方创业。

  第二条本款为无息贷款。

  第三条贷款期限

  乙方对贷款使用期限为_______年,贷款期限自签订贷款合同之日起计算。贷款本金分两次发放,第一次从签订合同之日起______日内到位,第二次在签订合同之日起_______个月内到位,每次发放金额各占贷款总额的50%。签订合同_______年之日归还贷款本金。如乙方不能按照期限归还贷款本金,将由担保方即丙方负责还款。

  第四条乙方保证将贷款用于经甲方批准的创业项目(专款专用),在收到贷款_________个月内,开展项目运作;乙方每季度向甲方如实提供一次贷款使用情况报告或项目进展情况报告;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甲方可以委托项目所在地团委对项目进行监督、协调)。乙方有按期归还贷款的义务,对项目运作经营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甲方应在合同生效日起____个月内,按期按合同规定数额向乙方提供贷款。甲方有对乙方的经营进行监督的权利和义

  第六条丙方用其工资对乙方贷款进行担保,并对乙方的行为负连带责任。

  第七条罚则

  如乙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开展业务,或是向甲方提供的情况、报表及其他资料不真实,或者有违反合同有关条款行为,甲方将向乙方发出警告。在收到甲方警告后,乙方在_______个工作日内不能纠正时,甲方可要求乙方返回已发放的全部贷款,并要求乙方按商业贷款计算利息(时间自收到贷款之日开始计),并收取每天贷款总额千分之一的罚金。如乙方在发生上述情况时拒不执行合同,甲方可依据情况,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且将由丙方承担归还贷款本金、商业利息和罚金,若丙方拒不执行,将接受经济、法律、行政的处罚。

  第八条合同生效前提条件和生效时间

  本合同由取得甲方认可的国家公务员或财政全额列支事业单位人员即丙方提供担保,并另行签订《担保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和本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合同自三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解除

  (一)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二)未经甲方批准,不可延长贷款期限和更改经营项目,如违反合同规定,将按照合同第七条处罚。

  (三)甲、乙任何一方,如需变更本合同的条款时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和丙方,并经三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四)甲、乙任何一方需解除合同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和丙方,并就合同解除后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解除合同的前提条件是归还全部贷款本金。

  (五)在规定贷款时间内,乙方因不可抗力发生改变经营方式、出兑或停业等情形时,乙方应归还贷款本金,若乙方不能还款,应由丙方负责还款,违约责任见第七条。

  (六)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变更住所、通信地址时,应在变更后______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其他两方,否则将按恶意违约处理,按第七条罚则处理。

  第十条本合同后附担保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与担保合同相抵触时,由甲方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丙方各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理人(签字):_______代理人(签字):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本文标题:小额担保贷款-小额贷款担保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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