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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性详细规划-对Linux进行详细的性能监控的方法

发布时间:2017-09-04 所属栏目:数码

一 : 对Linux进行详细的性能监控的方法

这是我们正在进行的Linux命令和性能监控系列的一部分。vmstat和iostat两个命令都适用于所有主要的类unix系统(Linux/unix/FreeBSD/Solaris)。

如果vmstat和iostat命令在你的系统中不可用,请安装sysstat软件包。vmstat,sar和iostat命令都包含在sysstat(系统监控工具)软件包中。iostat命令生成CPU和所有设备的统计信息。你可以从这个连接中下载源代码包编译安装sysstat,但是我们建议通过YUM命令进行安装。
在Linux系统中安装sysstat

   

#yum -y install sysstat

    vmstat - 内存,进程和分页等的简要信息。
    iostat - CPU统计信息,设备和分区的输入/输出统计信息。

Linux下vmstat命令的6个范例
1. 列出活动和非活动的内存

如下范例中输出6列。vmstat的man页面中解析的每一列的意义。最重要的是内存中的free属性和交换分区中的si和so属性。

   

[root@tecmint ~]# vmstat -a

procs -----------memory---------- ---swap-- -----io---- --system-- -----cpu-----
r b swpd free inact active si so bi bo in cs us sy id wa st
1 0 0 810420 97380 70628 0 0 115 4 89 79 1 6 90 3 0

    Free – 空闲的内存空间
    si – 每秒从磁盘中交换进内存的数据量(以KB为单位)。
    so – 每秒从内存中交换出磁盘的数据量(以KB为单位)。

注意:如果你不带参数的执行vmstat命令,它会输出自系统启动以来的总结报告。
2. 每X秒执行vmstat,共执行N次

下面命令将会每2秒中执行一次vmstat,执行6次后自动停止执行。

   

[root@tecmint ~]# vmstat 2 6

procs -----------memory---------- ---swap-- -----io---- --system-- -----cpu-----
r b swpd free buff cache si so bi bo in cs us sy id wa st
0 0 0 810420 22064 101368 0 0 56 3 50 57 0 3 95 2 0
0 0 0 810412 22064 101368 0 0 0 0 16 35 0 0 100 0 0
0 0 0 810412 22064 101368 0 0 0 0 14 35 0 0 100 0 0
0 0 0 810412 22064 101368 0 0 0 0 17 38 0 0 100 0 0
0 0 0 810412 22064 101368 0 0 0 0 17 35 0 0 100 0 0
0 0 0 810412 22064 101368 0 0 0 0 18 36 0 1 100 0 0

3. 带时间戳的vmstat命令

带-t参数执行vmstat命令,该命令将会在每一行输出后都带一个时间戳,如下所示。

   

[tecmint@tecmint ~]$ vmstat -t 1 5

procs -----------memory---------- ---swap-- -----io---- --system-- -----cpu------ ---timestamp---
r b swpd free buff cache si so bi bo in cs us sy id wa st
0 0 0 632028 24992 192244 0 0 70 5 55 78 1 3 95 1 0 2012-09-02 14:57:18 IST
1 0 0 632028 24992 192244 0 0 0 0 171 514 1 5 94 0 0 2012-09-02 14:57:19 IST
1 0 0 631904 24992 192244 0 0 0 0 195 600 0 5 95 0 0 2012-09-02 14:57:20 IST
0 0 0 631780 24992 192244 0 0 0 0 156 524 0 5 95 0 0 2012-09-02 14:57:21 IST
1 0 0 631656 24992 192244 0 0 0 0 189 592 0 5 95 0 0 2012-09-02 14:57:22 IST

4. 统计各种计数器

vmstat命令的-s参数,将输出各种事件计数器和内存的统计信息。

   

[tecmint@tecmint ~]$ vmstat -s

1030800 total memory
524656 used memory
277784 active memory
185920 inactive memory
506144 free memory
26864 buffer memory
310104 swap cache
2064376 total swap
0 used swap
2064376 free swap
4539 non-nice user cpu ticks
0 nice user cpu ticks
11569 system cpu ticks
329608 idle cpu ticks
5012 IO-wait cpu ticks
79 IRQ cpu ticks
74 softirq cpu ticks
0 stolen cpu ticks
336038 pages paged in
67945 pages paged out
0 pages swapped in
0 pages swapped out
258526 interrupts
392439 CPU context switches
1346574857 boot time
2309 forks

5. 磁盘统计信息

vmstat的-d参数将会输出所有磁盘的统计信息。

   

[tecmint@tecmint ~]$ vmstat -d

disk- ------------reads------------ ------------writes----------- -----IO------
total merged sectors ms total merged sectors ms cur sec
ram0 0 0 0 0 0 0 0 0 0 0
ram1 0 0 0 0 0 0 0 0 0 0
ram2 0 0 0 0 0 0 0 0 0 0
ram3 0 0 0 0 0 0 0 0 0 0
ram4 0 0 0 0 0 0 0 0 0 0
ram5 0 0 0 0 0 0 0 0 0 0
ram6 0 0 0 0 0 0 0 0 0 0
ram7 0 0 0 0 0 0 0 0 0 0
ram8 0 0 0 0 0 0 0 0 0 0
ram9 0 0 0 0 0 0 0 0 0 0
ram10 0 0 0 0 0 0 0 0 0 0
ram11 0 0 0 0 0 0 0 0 0 0
ram12 0 0 0 0 0 0 0 0 0 0
ram13 0 0 0 0 0 0 0 0 0 0
ram14 0 0 0 0 0 0 0 0 0 0
ram15 0 0 0 0 0 0 0 0 0 0
loop0 0 0 0 0 0 0 0 0 0 0
loop1 0 0 0 0 0 0 0 0 0 0
loop2 0 0 0 0 0 0 0 0 0 0
loop3 0 0 0 0 0 0 0 0 0 0
loop4 0 0 0 0 0 0 0 0 0 0
loop5 0 0 0 0 0 0 0 0 0 0
loop6 0 0 0 0 0 0 0 0 0 0
loop7 0 0 0 0 0 0 0 0 0 0
sr0 0 0 0 0 0 0 0 0 0 0
sda 7712 5145 668732 409619 3282 28884 257402 644566 0 126
dm-0 11578 0 659242 1113017 32163 0 257384 8460026 0 126
dm-1 324 0 2592 3845 0 0 0 0 0 2

6. 以MB为单位输出统计信息

vmstat的-S和-M参数(大写和MB)将会以MB为单位输出。vmstat默认以KB为单位输出统计信息。

   

[root@tecmint ~]# vmstat -S M 1 5

procs -----------memory---------- ---swap-- -----io---- --system-- -----cpu-----
r b swpd free buff cache si so bi bo in cs us sy id wa st
0 0 0 346 53 476 0 0 95 8 42 55 0 2 96 2 0
0 0 0 346 53 476 0 0 0 0 12 15 0 0 100 0 0
0 0 0 346 53 476 0 0 0 0 32 62 0 0 100 0 0
0 0 0 346 53 476 0 0 0 0 15 13 0 0 100 0 0
0 0 0 346 53 476 0 0 0 0 34 61 0 1 99 0 0

linux下的Iostat命令的6个范例
1. 输出CPU和输入/输出(I/O)的统计信息

不带参数的iostat命令将会输出CPU和每个分区的输出/输出的统计信息,如下所示。

   

[root@tecmint ~]# iostat

Linux 2.6.32-279.el6.i686 (tecmint.com) 09/03/2012 _i686_ (1 CPU)

avg-cpu: %user %nice %system %iowait %steal %idle
0.12 0.01 1.54 2.08 0.00 96.24

Device: tps Blk_read/s Blk_wrtn/s Blk_read Blk_wrtn
sda 3.59 161.02 13.48 1086002 90882
dm-0 5.76 159.71 13.47 1077154 90864
dm-1 0.05 0.38 0.00 2576 0

2. 只输出CPU的统计信息

iostat命令的-c参数仅输出CPU的统计信息,如下所示。

   

[root@tecmint ~]# iostat -c

Linux 2.6.32-279.el6.i686 (tecmint.com) 09/03/2012 _i686_ (1 CPU)

avg-cpu: %user %nice %system %iowait %steal %idle
0.12 0.01 1.47 1.98 0.00 96.42

3. 只输出磁盘的输入/输出统计信息

iostat命令的-d参数仅输出磁盘的所有分区的输入/输出的统计信息,如下所示。

   

[root@tecmint ~]# iostat -d

Linux 2.6.32-279.el6.i686 (tecmint.com) 09/03/2012 _i686_ (1 CPU)

Device: tps Blk_read/s Blk_wrtn/s Blk_read Blk_wrtn
sda 3.35 149.81 12.66 1086002 91746
dm-0 5.37 148.59 12.65 1077154 91728
dm-1 0.04 0.36 0.00 2576 0

4. 只输出某个磁盘的输入/输出统计信息

在默认情况下iostat命令会输出所有分区的统计信息,但是若在iostat命令后加上-p参数和磁盘设备名,该命令将会仅输出列出的磁盘的输入/输出统计信息,如下所示。

   

[root@tecmint ~]# iostat -p sda

Linux 2.6.32-279.el6.i686 (tecmint.com) 09/03/2012 _i686_ (1 CPU)

avg-cpu: %user %nice %system %iowait %steal %idle
0.11 0.01 1.44 1.92 0.00 96.52

Device: tps Blk_read/s Blk_wrtn/s Blk_read Blk_wrtn
sda 3.32 148.52 12.55 1086002 91770
sda1 0.07 0.56 0.00 4120 18
sda2 3.22 147.79 12.55 1080650 91752

5. 输出逻辑卷管理(LVM)的统计信息

iostat命令的-N(大写)参数将会输出LVM(LCTT译注:LVM是linux环境下对磁盘分区进行管理的一种机制,是磁盘分区和文件系统间的一个逻辑层)的统计信息,如下所示。

   

[root@tecmint ~]# iostat -N

Linux 2.6.32-279.el6.i686 (tecmint.com) 09/03/2012 _i686_ (1 CPU)

avg-cpu: %user %nice %system %iowait %steal %idle
0.11 0.01 1.39 1.85 0.00 96.64

Device: tps Blk_read/s Blk_wrtn/s Blk_read Blk_wrtn
sda 3.20 142.84 12.16 1086002 92466
vg_tecmint-lv_root 5.13 141.68 12.16 1077154 92448
vg_tecmint-lv_swap 0.04 0.34 0.00 2576 0

6. iostat版本信息

iostat的-V(大写)参数将会输出iostat的版本信息,如下所示。

   

[root@tecmint ~]# iostat -V

sysstat version 9.0.4
(C) Sebastien Godard (sysstat orange.fr)

注意:vmstat和iostat的输出中包含多列的数据和标志,限于篇幅无法在本文中进行详细的解析。如果你想知道更多的信息,请查看vmstat和iostat的man帮助手册。如果你觉得本文对你有价值,请在下面的评论框中与你的朋友分享。

二 : 城乡规划法》之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90

城乡规划法》之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乡规划法》之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从科学技术与公共政策的分化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困惑与出路

颜丽杰

【摘要】《城乡规划法》、《物权法》等法律的出台使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与管理面临严峻的挑战,控规中原有的问题愈加突出。本文试图从科学技术与公共政策的分化来认识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存在的问题,为控规内容的完善提出新的思路;并适应行政体制改革与法律的要求,建立责权明确的控规编制与管理制度。

【关键词】控制性详细规划;城乡规划法;物权法;科学技术;公共政策

REGULATORY DETAILED PLANNING AFTER THE ISSUE OF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LAW: AN ANALYSIS OF REGULATORY DETAILED PLANNING FROM TECHNOLOGY AND PUBLIC POLICY ASPECTS

YAN Lijie

ABSTRACT: The new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Law and Property Right Law bring challenges to the formulat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the regulatory detailed planning.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problems in the regulatory detailed planning by distinguishing the technologies and public policies and provides alternative idea for the improvement the plans. It also suggests establishing regulatory detailed plan making and administration system with clear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 according to the administrative system reform and the requirement of related laws.

KEYWORDS: regulatory detailed planning;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Law; Property Right; technology; public policy

我国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制度是改革开放后,尤其是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实施后,借鉴国外“土地区划”的方法逐渐建立起来的,在《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199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1995)等一系列法规出台后,“地块指标+图则”的控规演变为地方政府控制和引导土地开发的最直接工具。在这个过程中,控规制度的问题也开始暴露出来,经过20多年的努力,控规的编制与管理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完善,但仍存在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而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的陆续出台使控规陷入了更加矛盾的漩涡,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目的是遏制公权保障民权,而城乡规划作为公权力实施的重要依据必然受到更多地制约,由此使规划专业人员陷入了迷茫:一方面是严格的法律约束,一方面是问题重重的控规管理制度,原有的矛盾没有解决的情况下如何适应新的变化?未来的控规该如何编制制度?该如何完善?这些问题都亟待解决。笔者试图从科学技术与公共政策两方面来认识控规的基本属性,从而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控规管理做出另一番思考。

1 从控规到法定图则的发展历程

我国城市规划一直分总体规划与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计划经济时期,城市规划是政府控制城市建设的手段,详细规划则是对建设项目的空间落实,一直发挥着其“刚性”作用。改革开放后,中国的经济体制发生了翻天地覆的变化,原有规划方法已不能适应新的社会发展,控制性详细规划应运而生,其最初的目的是在原有的基础上加强规划的“弹性”,以满足市场开发主体多元化的需求。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过去城市规划高高在上、弹性不足的缺点,开始将市场的需求作为规划管理的重要考虑因素,体现了规划“自下而上”的发展要求。

但经过了10多年的发展,控规管理似乎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弹性”强化的同时是“刚性”的逐渐丧失。从控规编制看,从开始到完成过程中的变数数不胜数,中央政策、地方政策的任何一点风吹草动都会对它产生影响,最后形成的规划成果与最初的规划构想相比可能已面目全非。到了实际规划管理中,由于土地开发主体需求的不同、社会现实情况不同、管理人员的认识不同,控规局部调整已非常频繁,但看似不起眼的单个地块指标的调整带来的是整体功能的失衡,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城市问题,如交通拥堵、市政与公共设施欠缺等,成为国内各大城市管理的难点,最终引发的是对规划科学性与严肃性的质疑[1]。 规划指标调整的“蝴蝶效应”特征引起了业内人士的重视,于是有识之士开始思考规划技术手段的改变,如用地性质兼容性的提出、新旧城地块划分大小的区别等,力求通过加大规划内容的弹性来减少规划调整的数量,但收效甚微。深圳作为中国最早开放的经济特区,在实践中认识到规划技术手段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控规的问题,于是利用其在立法方面的“特权”①借鉴香港“法定图则”的经验,试图推行控规的法制化,来树立控规的“权威性”。但从1998年《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的颁布实施至今已有10年的时间,深圳法定图则仍面对来自社会及法律界的诸多质疑[2],规划部门工作也承受着巨大的压力,一方面是规划调整不见减少,另一方面是调整程序的复杂化,使控规立法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困境[3]。

2 新法出台后的新问题

已有矛盾尚未解决,新的问题又接踵而来,2008年《城乡规划法》的实施将对中国的城乡规划事业产生划时代的影响。与1990年实施的《城市规划法》相对比,新法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制度则更为关注。在强调了控规重要性的同时,对控规的修改明确了几近苛刻的程序②。《城乡规划法》的目的是强化控规“权威性”和“刚性”,力图遏制当前某些官员凭借手中掌握的规划编制和管理权,以城市规划的名义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现象。可以说《城乡规划法》的宗旨与《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有异曲同工之处,但就目前的控规管理现状看,想要达到法律的要求还任重而道远。不用说其他城市的控规调整,就算已经将控规上升为法定图则的深圳,每年处理的用地修改申请案例也是大量的。控规内容的科学性与控规管理的规范性都有待改善,在《城乡规划法》已实施的今天,这项任务尤其急迫。如果控规的编制与管理不及时做出调整,深圳法定图则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都将会在未来各地城市的规划管理中不断呈现。

《物权法》出台后,城市规划将面临新的挑战,过去城市规划一直是作为城市长远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代表在行使其权力。尽管《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但对私有产权的关注带来的必然是对规划的质疑。如何通过合法

严密的程序来完善规划,并证明规划的公众利益性质将成为未来规划编制中的重点与难点。控规作为实际规划管理的直接依据,必然会成为社会各方面关注的焦点,从阳光规划的实际情况看,控规公示的参与者在各类规划中也是最多的。公众参与所产生的最大问题是长远利益与近期利益的矛盾,百姓及相关利益主体所关注的是近期利益的保障,如大多数百姓参观公示项目进门第一句话往往都是“我的房子拆不拆啊”。这必然给关注城市长远发展的规划编制带来困惑,如路网规划时是拘泥于现状用地产权还是考虑未来整体路网的协调,这一简单的问题从不同角度得出的结论就截然不同。就连城市规划不同部门之间也产生了很大的分歧,用地审批人员认为规划编制过于理想,不考虑实际管理需求,而规划编制人员则认为审批过于现实,不考虑城市长远利益,两相对立局面长期对峙的结果是规划编制越来越随意,规划调整越来越频繁,互相抱怨并推诿责任。如不及时解决这个矛盾,可以预见的是城市规划的行业权威性将逐渐丧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也将面临更多的应诉案件。

3 关于控规属性的思考

笔者认为有必要重新认识控制性详细规划自身的属性,我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到底属于什么?工程技术,法律,还是公共政策?相互关系又是怎样的?

3.1 控制性详细规划与公共政策

计划经济时期,城市规划是作为工程技术而存在的。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城市问题社会化、复杂化,单纯地依靠工程技术已解决不了城市规划的问题,城市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越来越突出。《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提出:“城市规划是调控空间资源、保障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可见城市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已广为业内人士所接受。那控规是什么?如果说过去控规是土地空间资源的技术型配置,在土地使用权市场化以后,控规已转变为土地利益分配的重要工具,控规的编制过程也就是土地发展权的赋予过程[4]。但所有这些只是理论界的探讨,实际操作中大多数城市控规制度的完善仍停留在编制内容的探讨上,对控规如何向公共政策转变缺乏系统的思考,同时对公共政策与法律的区别缺乏深刻认识。

公共政策与法律的区别在于:(1)目标不同:法律以维护公平、公正为惟一目标,必然在一定的情况下牺牲效率,“基于其防范人性弱点工具的特质在取得其积极价值同时不可避免地要付出代价”。而公共政策的制定受到社会各方面的影响,张庭伟在《1990年代中国城市空间结构的变化及其动力机制》一文中指出,影响城市的社会力量可简约为政府力、市场力和社会力,三种力的相互作用决定了城市公共决策方向[5]。因此公共政策的目标更为复杂,有时会以公平为主,有时则更多地追求效率。(2)特性不同:法律具有强烈的规范性、稳定性、平等性,非经严格的法定机构及法定程序不得被废止和修改,只适于处理共性的问题。而公共政策则较为灵活,执行成本低,适用于处理特殊的、个别的问题。只有经过长期实践检验的,具有高度规范性、稳定性、并为社会所认可的公共政策才能转化为法律。

分析我国的控规与美国的区划法有很大的不同:首先是背景不同,美国经过了城市高速发展步入城市稳定期,城市建设速度放缓,对社会公平的要求较高,因此在效率上可以做出一些让步。中国目前仍为发展中国家,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仍是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这就决定了控规管理不能牺牲效率。其次,国外的法制观念较为深入,有着适合区划法发展的“土壤”,在美国,一个公民可能不知城市规划为何物,但大都知道区划[6]。而中国的法制化道路还刚刚起步,法制建设的各个方面还有待完善。再次,区

划法从产生至今已有近百年的历史,从内容到制定程序上都符合法律的要求,如区划法的各项指标不是由规划师计算出来的,而是由区划法规定好的,区划法由规划主管部门制定、经过必要的立法程序由市议会(立法机关)批准的[6]。而控规在内容上更多地体现为一种技术文件,连公共政策的要求都达不到,从决策机关上看我国的控规与“规章”都相距甚远”③。

此外,在转型期的中国,不管是国家或地方政策都在不断的完善中,而控规是引导城市开发的直接管理依据,因此这些政策调整都要通过控规落实到土地开发上,在宏观政策不稳定的前提下企望控规的稳定是永远无法实现的。因此,将控规转化为法律的尝试为时过早且不符合中国的国情,必然会与现实的城市发展产生强烈的差距。“仅凭规划师的主观臆想将地块的使用条件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无异于作茧自缚”[4],深圳法定图则问题的根源就在于此。

3.2 控制性详细规划与科学技术

控制性详细规划本质上是一项公共政策,那与其他公共政策又有何区别?笔者认为由于历史的影响,从现在的规划管理内容看中国控规管理仍是以城市空间布局为对象,以城市科学(尤其是工程技术)研究为核心的城市政策,这是城市规划与其他公共政策的最重要区别,也是它的刚性与权威性之所在。

但现今的规划由于对短期经济利益的追求,业内人员已很少有时间与精力对此进行科学谨慎的研究,一部分规划编制人员甚至不再把它作为工程技术来看待。如某河道系统规划将某河道宽度设计为4~10m,这些模糊的数字背后必然是对工程技术的严重忽视。这种现象在控规编制中更为突出,控规的编制内容仍以土地利用为主,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虽作为控规的强制性指标,却往往是拍脑袋的结果。其中的工程技术内容,如交通规划、基础设施规划等仅作为配套规划而存在,造成了诸多问题,如缺乏从整体交通系统的角度对用地布局进行必要的审视,对用地规划的引导性也未能体现。而近年来对用地产权的重视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因为公共事业规划对私有产权的影响很大,在公共监督缺位的情况下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能会倾斜于某些私人利益群体,从而造成对控规工程技术研究的欠缺,《物权法》出台后这种现象将更严重。

对原有的工程技术忽视的同时是对城市中新科学技术知识的欠缺,如土地经济学,除了基本原理外,真正运用到规划学科中的依然很少。在控规编制方面更是乏有问津者,业内人士普遍将这部分内容当作高校研究所的工作,而规划院注重的则是图面的表达和现有政策的落实。可能有人会辩解科技的发展使得各种意图与政策都有了实现的可能,但由于经济学水平的限制,却没有能力计算为此所花费的经济代价。

城市科学是一个融合了多种科学的学科,由于它的高度融合性使许多人“知难而退”,但失去了科学性的支撑,控规必然逐步失去其权威性,最终带来的是规划修改的随意性。没有了科学技术限制的规划修改必然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城市内的每个人都在承受由此带来的一系列恶果,最后会将原因归结到规划上,这从各地城市满意单位的评比结果中可见一斑。

4 从城市科学与公共政策的分化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改进

综上所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一项以城市科学为核心的公共政策。公共政策决定了它的根本属性与最终表达方式,规划只有转变为公共政策才能通过公共管理落实到实际。城市科学是规划刚性与长远利益的保障,是规划政策的核心也是政策制定的基础。

过去人们缺乏对控规公共政策属性的认识,现在似乎又有一种忽视科学技术内容的倾向,或者说将两项内容

混为一谈,造成了规划内容杂而全,控制内容越来越多越来越细,最后却什么都控制不住。并由此造成了专业人员的职业操守的丧失,一方面规划编制人员可以将规划的调整归究于政策的变化而不必承担任何责任,因此对城市科学的研究缺乏原动力,甚至对基础调查也敷衍了事,规划编制中的低级错误屡见不鲜。另一方面,尽管指标越来越细,但缺乏操作性,落到实际规划管理中自由裁量权越来越大,指标怎么调办事人员说了算,却可将这些调整归结为规划编制得不好,因此不必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由此,规划中的腐败现象愈演愈烈,某些已看出端倪的开发单位为了谋取私利甚至已开始将其“黑手”深入到规划编制单位中。

笔者认为从科学技术与公共政策的分化来思考控规内容的完善并依据公共管理的要求建立责权明确的控规管理制度,将有助于解决目前控规中的顽疾,对处在困惑中的行业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4.1 控规中的科学技术

科学技术既包括原有的工程技术内容,如城市交通设施容量预测与交通线网规划、市政基础设施容量预测与规划、公共设施容量预测与规划、人口与环境容量预测与规划,其中一部分工程技术的研究成果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已为社会所认识并逐渐转化为技术法规,如《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等④。也包括经典的城市规划原理,如用地布局的基本原则、城市景观设计的基本原则、历史文化与风景资源的保护原则、生态廊道的保护原则等等。同时一些新的技术如计算机技术在日照分析中的应用等也为规划行业的发展作出重要贡献。这些都应当是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刚性”的内容,也是控规稳定性的保障。

由此形成了控规中的强制性指标体系:

(1)用地分类的基本原则(根据城市规划布局、周边用地性质确定大体的用地分类,并对不同用地提出不同配套要求);

(2)最大交通容量:根据交通容量预测及交通专项规划提出;

(3)最大基础设施容量:根据基础设施容量预测与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提出;

(4)公共设施容量(根据公共设施专项规划提出,如幼儿园、小学、体育设施的配置);

(5)历史文化与风景资源保护内容(如建筑协调区高度控制、各种景观廊道控制);

(6)城市景观设计的基本内容(如景观高度分区控制、机场净空的保护要求);

(7)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日照间距要求,建筑通风要求等)及其他专项规划要求。

这部分内容应为规划编制的重点,从总体层面一层层细化到规划管理单元,再对规划地块进行分配。新开发地区由于周边控制因素少,可将容积率、建筑高度等作为引导性指标,将有助于解决主要矛盾(如市政设施、公共设施配套不足、交通拥堵等)强调整体控制与重点控制,并可以根据新的城市理论(如TOD开发模式等)及时调整规划重点。同时明确规划编制单位所应承担的任务与责任——技术咨询,这将有利于强化规划的稳定性,并由此改变现今规划师只能作为地方政府或领导“画图匠”的尴尬地位。

4.2 控规管理向公共政策的转变

控规包括上位公共政策的落实,如国家政策(住宅90m2政策、保障性住房政策、国家开发区管理政策等)、部门规章和各地地方政策,其自身也是一项公共政策,因此依据公共管理的要求探索控规制度的完善,才能适应法律的要求,有效解决控规的矛盾与问题。笔者从以下4个方面对控规管理的转变提出设想:

(1)职权赋予:将公共政策的自由裁量权赋予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可行的。邹兵、陈宏军分析深圳法

城乡规划法》之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90_城乡规划法实施细则

定图则实施过程中规划调整案例指出:“总体来看,由规划行政部门同意而最终由市规委否决的案例仅为15%”,规划行政部门所提供的初审意见对规划调整的决策起着决定性作用[3]。将这部分自由裁量权保留在规划行政部门有助于明确管理人员的责任,政策的落实与否在规划审批过程中一目了然,并有助于提高效率。在科学技术、法律、上级公共政策及本部门政策的左右之下,自由裁量权已所剩无几,而规划委员会则可以发挥其监督的作用(规划委员会仍属于行政机构,而非立法机构),更有助于廉政建设。

(2)管理程序:为保障公共政策实施的弹性,可依据《行政许可法》要求建立以申报为主的控规规划管理程序,由土地开发部门(招牌挂土地则由土地储备部门)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控规刚性指标,根据自身需求提出可行性方案,在方案中明确规划刚性指标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落实情况,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方案,并明确地块的其他各项控制指标。由此简化规划审批程序,并可减少规划调整工作量。

(3)政策调整:规划中的公共政策可根据现实情况做适度调整,公共政策调整与现有控规调整的区别在于,原有控规调整是针对单个地块的调整,调整工作量大无法满足法律程序要求。而公共政策调整具有普适性、稳定性与规范性,可根据法律要求提交相关部门审议通过。

(4)政策实施:《物权法》与控规之间的矛盾实际上是公共政策与法律之间的矛盾,一般来说政府通过公共政策(包括近期政策与远期规划)的实施来达到维护公共利益的目标。当与私有产权产生矛盾时,在法律的框架内(法律是一切行为的行为准则,公共政策的执行必然不能违反法律的要求)政府应试图通过协商或政府赔偿的方式来实现规划的目标,而不应过分拘泥于现状。从法律上来讲这也是公平可行的,为了公众的利益,城市规划损害了部分人的私有权力,公众就应该通过经济赔偿(即政府赔偿)来补偿其所受的损失。需要强调的是这样做的前提是规划的科学性,在社区层面则更需要得到公众的认可。

5 总结

国家机构改革的目标是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规划编制与管理中权力与责任的分化对城市规划管理体制的改革起着决定性作用。认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本质,并从科学技术与公共政策分化来思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变革,可以明确城市规划师的责任分化,同时维护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权威性,并不断加强规划实施的弹性,以满足相关法律的要求。

(本文获第三届“求是理论论坛”征文专业组奖)

注释(Notes)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65条规定,“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8条规定,“土地出让必须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否则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第39条规定“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了4种法律形式: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并指出“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可依照执行”,但也只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才

可以制定,且规定了严格复杂的制定程序。《城乡规划法》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由决策机关看,控规的地位连“规章”的高度都达不到,自然可以理解法律界对于深圳规划委员会的质疑,到底是政府机构还是立法机构?

④ 这些技术规范经过多年的发展已呈现出其过时性,需要在现实中不断修改完善,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些规范仍是规划编制的重要依据。

参考文献(References)

1 李浩.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调整工作的问题与对策[J].城市规划,2008,(2):45-49.

2 郭素君,徐红.深圳法定图则的发展历程、现状与趋势[J].规划师,2007,(6):70-73.

3 邹兵,陈宏军.敢问路在何方——由一个案例透视深圳法定图则的困境与出路[J].城市规划,2003,(2):61-67.

4 田莉.我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困惑与出路[J].城市规划,2007,(1):16-20.

5 张庭伟.1990年代中国城市空间结构的变化及其动力机制[J].城市规划,2001,(7):7-14

6 邢铭.从区划法看城市规划控制方法的改进[J].规划师,2002,(10):53-57.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Z].2007.

8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Z].2000.

9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Z].2007.

10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Z].2005.

三 : 中兴鹰眼详细规格揭晓:支持眼球操控

【手机中国 新闻】美国当地时间1月4日下午,中兴正式推出了号称是用户全程参与的智能手机——中兴鹰眼。这款手机最大的亮点就是加入了眼球追踪技术,通过眼球就可以操控屏幕,完全解放双手。不过,当时中兴并没有给出该机的详细参数,直到现在才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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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阶段的中兴鹰眼定价仅199美元,约合人民币1364元。即使是按普通智能手机的标准来衡量,这样的价格也是非常实惠了。偏偏中兴鹰眼还可以通过眼睛和语音指令来完成翻页等操作,心动吗?

四 : 控制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

1.1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涵义
?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 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 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 以落实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的目标为目的 以土地使用控制为重点

1.2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质
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质是在微观层次上对城市土地资源合 理配置和对城市建设开发行为的控制与调节。具体内容可归 纳为三个方面: (1)城市土地资源配置的定性控制--最终确定土地使用用途 和兼容的用途,即确定用地使用性质; (2)城市土地开发强度控制--即制定定量控制要求; (3)城市土地开发空间位置控制--即制定定位控制要求。

1.3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23条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 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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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 详细规定所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性质用地的界限,规定各类用地内适 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2. 规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规定 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建筑间距等要求。 3. 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要求。 4. 确定各级支路的红线位置、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5. 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限。 6. 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2.1规划范围的确定
规划用地范围确定应考虑以下四个方面。 ? (1)用地范围确定应在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指导下进行,体现规划各 阶段的连续性。应考虑到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的用地结构、交通结 构、分期建设规划等方面的特点和要求。为了做到上下衔接,规划范围 最好是其中的一个功能组团或某一期建设用地,如居住功能区或新区建 设部分。 ? (2)规划区用地功能应具有相对完整性、典型性。控制区的特点不同, 控制方法、重点不同。由于具有近似的功能和特点,规划具有针对性, 对控制区容易提出适合的控制方法,以突出规划重点。如规划范围为全 部旧城区,在编制规划时,容易将重点放在旧城改造一些特殊矛盾上, 对症下药,从而提出更切合旧城实际的用地调整、利用与建设控制方法。 ? (3)根据城市建设的实际需要来确定。城市在各个时期有不同建设重 点,新区开发、旧城改造或由于土地批租,需要进行用地规划控制,来 指导城市建设行动,规划范围往往根据以上需要确定。 ? (4)根据城市干道网系统确定。干道网系统是城市的骨架,也是

划定 规划用地范围的主要因素。 ? 此外,城市自然地形、地物、地貌、大型基础设施也是确定规划范围 的重要因素,如河流、山体、湖泊等。

2.2用地性质的确定
确定用地性质应考虑的主要因素有: ? (1)、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土地使用控制要求。依据土地使用规划, 应首先把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阶段已明确的建设项目和用地性质分门别 类落实在相应用地上,保证土地使用规划的延续性。 ? (2)、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要求。由于受深度限制,总体规划和分区 规划不可能对等级较低尤其是居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作出详细周全安 排,规划时应根据控制区性质、规模和特点进一步确定公共服务设施的 项目、规模、分布,进行用地落实,这是深化规划进行用地细分的必备 内容。 ? (3)、市政设施配套建设的要求。市、分区级的市政设施在总体规 划或分区规划中有明确安排,规划一方面应予以落实,并协调好它们同 周围的用地关系,另一方面应根据规划控制区特点,完善区内配套的市 政设施,如环卫站、邮电所、变电所、垃圾收集点等设施项目、规模、 分布,进行具体用地定点。 ? (4)、其他方面要求。因工程地质条件、环境污染限制、现状条件、 用地周边条件、实际建设需要或上阶段规划不当等原因时,规划应调整 或重新修正某些地块用地性质。

2.3 确定土地使用的兼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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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使用的兼容性是指在细分土地某地块用地使用性质确定后,为适应城市建设 灵活性的要求,在一定条件下,地块用地性质变更的特性。 土地使用兼容性涵盖两种概念: 其一是指不同土地使用性质在同一土地中共处的可能性,即表现为同一块城市土 地上多种性质综合使用的允许与否,反映不同土地使用性质之间亲和与矛盾的程 度。 其二是指同一土地,使用性质的多种选择与置换的可能性。表现为土地使用性质 的“弹性”﹑灵活性。 城市建设具有长期性、多样性、可变性,控制性详细规划定性既不能偏离总体规 划或分区规划宏观控制的轨道,但也不能排除适当变更的可能,规划应提出地块 使用性质的兼容要求,明确改变用地性质的条件和更改要求,以及不得更改用地 性质的条件等等。用地性质更改分为同类更改和不同类更改,如商业服务用地改 变为文化娱乐设施用地是同一大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中两个中类之间的更改, 属同类更改。【http://www.61k.com】居住用地改变为商业服务用地属不同类更改。

土地兼容性的例子

2.3 确定土地使用的兼容性
一般有下列情况时,不宜改变地块使用性质: (1)改变后对相邻地块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如带来环

境污染等; (2)改变后用地规模、开发强度有很大突破,导致该区规划目标失控; (3)改变后带来严重的交通问题,如大量人车流影响城市交通干道的交通; (4)改变后侵占了城市市政设施和非盈利性的公益设施,如占用供水、供电设施、 中小学或公共绿地。

2.4 土地使用强度控制

?

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土地使用强度控制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容积率、

建筑密度、平均层数(建筑限高)、绿地率、允许居住人口等。

2.4.1容积率的控制
容 积率即单位地块用地面积上所获得的建筑面积,或用地面积与地 块上建筑总面积之比。容积率是定量控制指标的核心,也是规划管理部 门与房地产开发部门之间矛盾的焦点,因此确定容积率时,应审慎研究, 一般考虑以下方面: (1)、根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宏观要求,合理划定容积率分布区,保 证城市中建筑的合理分布。 (2)、根据用地性质不同要求来确定。不同用地性质,容积率取值有较 大差别,居住用地与工业用地容积率不同,商业居住用地与行政办公用 地不同,居住用地内中、小学、托幼与住宅用地的容积率不同。 (3)、根据土地区位差来确定。一般而言,容积率市中心高,边缘低; 临街高,不临街低。 (4)、根据开发建设的经济效益来确定。为推动城市建设开发,保护开 发商积极性,必须保证房地产业有合理的产出。开发建设的投入必须通 过房地产产出获益回报,容积率大小直接决定了投资者的利益。与此同 时,为了保证城市整体利益,规划必须适度控制容积率,以满足建筑的 通风、日照及公共卫生要求。 (5)、根据开发建设的政策来确定。如鼓励开发改造旧区,实施开发安 居工程,或鼓励引导开发者投资公益设施时,政策上应适度奖励开发容 积率作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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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建筑密度控制
建筑密度是指地块内建筑基地面积与地块用地面积的比值(百分 比)。它反映了用地上建筑的疏密关系。建筑密度的控制应考虑一下 方面: (1)、用地性质要求。用地性质不同建筑密度控制有较大差别,居 住用地与工业用地建筑密度有区别,居住用地中一类用地和二类用地 有别,普通住宅建筑密度比别墅区高,中心区比边缘区高,住宅区比 学校建筑密度高。 (2)、容积率因素。容积率过高,建筑密度不宜过大,即留出一部 分空地供户外活动。例如高层建筑周围应留出空地。 (3)、环境质量要求。环境质量要求高的地段,建筑密度不宜过大。 因此,建筑密度指标应根据不同项目的对环境要求来确定,如医院、 中小学、托幼,空地应多一些,建筑密度低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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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建筑平均层数(建筑限高)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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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平均层数即地块内建筑总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累计面积之比。 在较多情况下,用建筑限高替代建筑平均层数更为合理,因为各类建筑 的层高是有区别的。建筑限高是指地块内允许的建筑最大高度,它比平 均层数更准确地反映了建筑在垂直方向的尺度。在对沿街建筑,具有传 统风貌街区和重点地段规划时,采用建筑限高控制规定,更利于对环境 空间、视觉景观进行控制。而对住宅建筑而言,控制建筑平均层数更为 简洁便当。建筑限高控制还应考虑到航空、微波通信、消防、防震等专 业方面的要求。

2.4.3 绿地率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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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地率是指地块内用于绿化种植或环境美化空地(包括小块水面、活动 场地等)与总用地面积之比(%). 绿地率指标反映了地块绿地水平和环境质量的水平。绿地率控制与 用地 性质、地段位置等因素有关。不同的地块应有不同的绿地率控制指标。

?

一般来说,居住用地绿地率比工业用地高,新城区比旧城区高,风景旅
游区比一般区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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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划中,为鼓励开发单位向公众提供开敞空间、公共绿地和垂直绿地, 应给相应的地块增加建筑面积补偿。某市具体确定了补偿的条件和标准: ①开敞空间和公共绿地任意方向净宽度不小于5m,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50 平方米;②常年作为公众使用,中途不得改变使用性质;③上空不得有 主体建筑,但不包括有骑楼、交通廊或采光天棚等。

2.4.4 居住用地允许居住人口控制
允许居住人口是指在不减少居住用地面积条件下,地块内允许居 住的最大居民人口数量。 允许居住人口的确定应考虑一下方面: ? 根据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要求,划定各区人口分布密度,这是确 定允许居住人口的基础。 ? 用地区位。用地区位不同,人口分布有较大差异,新区人口密度 低,市中心区高,沿干道两侧地块高,一般区段低。 ? 开发强度。开发强度大,人口密度高,容积率高,提供居住面积 多,居住人口多,相反则低。 ? 城市建设政策。城市建设政策是制定人口密度分布规划的重要因 素。例如在旧城改造时,不同的居民安置政策,是就地平衡、疏 散还是增加人口,直接影响允许居住人口规模控制。
?

2.4.5 开发强度的控制方法
(1)、日照间距法; 根据当地日照情况,确定建筑的日照间距。 (2)、地价分析法; 据经济学中边际收益(成本)递减(增)的原理,房地产 项目的收益与支出状况随规模变化而变化。 找出房地产商能获 取最大额的利润,也愿意支付最多数量的地价。 (3)、投入产出分析法; 从目前我国实际情况看

,城市经济并不富裕,基础设施建 设需要大量投资,市政府不可能再投入太多的资金对旧城进行 改造,现行城市建设和投资特点决定了土地开发尤其是旧城改 造必须走资金自求平衡的道路,必须体现投入产出平衡的原则, 土地开发总产出不仅包括应收回的成本,而且包括应得的利润, 即 开发总投入X利润率=总产出-总投入

2.4.5 开发强度的控制方法
(4)、环境、景观分析法; 依据美学和环境心里学的有关理论,从地块与周围的自然地形,地 貌及环境景观的关系来寻找一种分析方法。 (5)、城市规划管理法(建筑容积率奖励); 针对建筑开发管理国外采用了一些引导措施来改善城市环境,包括: 广场奖金制度与综合设计制度﹑奖励分区制度﹑特定区制度等。例如广 场奖励制度是对于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各个土地开发建设项目,如果能在 设计上尽量降低建筑覆盖率,并将腾出来的空地设计成可供市民自由享 用的公共广场,那就可以对这个项目在容积率方面给以一定的奖励。 (6)、城市环境容量的制约 城市环境容量是指城市现状和规划建设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可供量 以及公共服务和其他配套设施的能力。从城市建设发展角度看,环境容 量在逐步扩大,但对城市最终建设总量必然有一定制约。对单块基地或 地区容积率的确定,应该充分考虑城市容量的可能性,综合考虑各项配 套设施的情况,做到远期和近期相结合,需要和可能相结合,在供需平 衡的原则下,实行动态调整和总量控制。

2.5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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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性详细规划所要确定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为满足居民物质和文化生活 所需,按居住区标准配套建设的公建项目。 公共服务设施定位应根据项目特点和用地特点 给与不同控制要求。从项目特点 来看,有盈利性的和公益性的。盈利性项目,如商业服务设施在市场经济条件 下可自由调节,规划可以引导。非盈利性项目,如幼托,在开发过程中很容易 被排斥,必须加以严格控制。从用地特点看,有要求单独设置的项目,如中、 小学、菜市场等,需要严格控制;也有可混合设施的项目,如商业住宅混合用 地,办公住宅混合用地等,控制要求应有差别,根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特点, 有以下两种定位控制方式: (1)、指令性控制,是指对公共服务项目、规模、用地定点、定界实行严格 控制的方式 (2)、引导性控制,是指对公共服务设施项目、规模、设置地块与定位要求 不作强硬控制的方式。引导性控制只提出一定建议,指导规划实施。完全 引导控制的公建项目较少,对大部分公建的项目、规模、定界、

定位控制 一般采用指令性与引导性相结合的方式。

配套公建项目及设施控制表
类别 教 育 项目 托幼 小学 普通中学 门诊 医疗卫生 卫生站 医院 文化 体育 文化站 居民活动场 用地面积 ● ● ● □ □ ● □ ● 建筑面积 ● ● ● ● ● ● ● □ 设置地块 ● ● ● ● ● ● ● ● 设置位置 □ ● ● □ □ ● □ □

粮油店
商业服务 煤气站 书店 集贸市场 金融 邮电 银行 邮电局、所 变配电室 煤气调压站 高压水泵房 市 政 公厕 垃圾收集、转运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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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存车处
消防站 街道办事处 行 政 派出所 居委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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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2.6 道路交通设施规划
(1)、机动车出入口控制:机动车出入口设置应考虑到外围城市道路的性 质、等级及交通繁忙程度等因素。为减少街区内交通影响城市主要道路, 应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主要道路上不准设置机动车出入口,不得已时,应 尽量减少出入口,并严格控制数量。 (2)、停车场地控制:停车场面积大小取决于各用地单位的建设规模、建 筑性质。各类建筑配套建设的停车场面积标准,应根据各城市性质、经 济发展水平、交通状况、机动车或非机动车拥有率以及城市用地现状等 因 素综合考虑

2.7 建设范围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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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范围系指用地允许被建筑占用的范围,即建筑红线范围,控制内容 包括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控制和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控制。 建设范围距离控制与建筑高度、建筑性质、日照条件、气候条件等因素 有关。一般来说,建筑不应紧贴地块用地界线进行布置,否则,相邻地 块建筑为保留规定的建筑间距不得不后退一定距离,带来不公平的现象。 因此当边界外为未建设区时,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应根据各地情况 做出具体规定。在我国大多数城市中,建筑朝向是很重要的,因此,南 北向与东西向后退的距离有较大差别。当外界线外已有永久性建筑时, 后退距离应按建筑间距有关规定予以控制。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如中学、 小学、托幼、医院、污染工厂应按专业部门要求控制后退距离。

2.8 市政工程设施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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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涉及的市政工程设施包括: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电 力工程、电讯工程、煤气及供热工程、环境卫生工程、消防人防工程、 防洪工程、城市防灾工程等。容量估算。规划应根据用地性质、规模和 设施标准对各种市政设施需求量进行预测。如用水量、污水量、排洪量、 用电量等进行估算

,以确定相应市政设施数量、用地、设施容量、等级 等。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1)、管网及设施布置。根据道路网系统和市政工程专项规划要求,综 合考虑市政工程间的关系,解决相互矛盾,选择合适位置,安排各类市 政设施用地。如加压站、变电所、垃圾站等。 (2)、妥善处理工程管线与城市主干管线的衔接。应根据规划区外围道 路各项市政工程设施现状条件、规划条件,加以综合分析,确定区内工 程管线走向,解决好各种工程 设施与区外设施的衔接问题,遇到矛盾, 应尽量对区内工程设施布局进行调整,以服从整体规划。


五 : 湖北利川鱼木寨旅游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01章)

天上鱼木寨,云中访传奇

利 川
鱼 木 寨 景 区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利川鱼木寨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武汉华中科大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利川市旅游局

2009年11月

1

天上鱼木寨,云中访传奇
目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总则 场地条件分析 旅游发展条件分析 景区用地规划与总平面布局 景观结构与分区项目策划 道路交通系统与游线规划 服务设施及附属设施规划 工程管线规划

3 8 32 38 43 86 98 102 106 113 181 183

利 川
鱼 木 寨 景 区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第九章
第十章

综合保护规划
文物保护规划

第十一章 投资估算与效益分析
第十二章 规划实施保障体系

2

天上鱼木寨,云中访传奇
第一章
1.1 编制背景
1.1.1 鱼木寨保护与有效利用的需要 1.1.2 打造利川旅游品牌的需要 1.1.3 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建设的需要

总则
4

利 川
鱼 木 寨 景 区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1.2

规划原则
1.2.1 保护优先原则 1.2.2 有利旅游原则 1.2.3 打造精品原则

4

1.3 1.4 1.5

规划期限 规划范围 规划性质
1.5.1 本次规划的任务和内容 1.5.2 有关本次规划内容取舍的思索

5 5 6

1.6

规划依据

6

3

天上鱼木寨,云中访传奇
1.1 编制背景
1.1.1 鱼木寨保护与有效利用的需要
鱼木寨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其保护工作需要得到 规划的科学指导,其资源价值的发挥离不开规划的合理组织。 故,本次规划应加强景区的保护力度、有效利用景区现有人 文、自然资源,使文物保护与资源利用协调统一。 利川作为恩施州北线“清江山水画廊”的重要构成,也将会在 “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中有重要影响;而作为利川市旅游龙头之一 的鱼木寨景区,在此应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 在此背景下,我们应深入挖掘其文化与自然资源内涵,扩大外延, 提高核心竞争力,以突显鱼木寨景区在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中的地位 与作用。

利 川
鱼 木 寨 景 区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1.2 规划原则
1.2.1 保护优先原则
鱼木寨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它是历史和自然留给 我们的宝贵而不可再生的遗产,“存在”是其第一价值,只 有在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不被破坏的基础上,才能实现其 它多种功能。因此,保护优先必须成为鱼木寨景区发展的前 提条件。

1.1.2 打造利川旅游品牌的需要
“十一五”期间,利川市旅游业得到长足进步,旅游发展 软、硬环境的完善与改良,提升了旅游产业水平,旅游业在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逾显重要。旅游业正逐步 成长为利川市发展较快的新兴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 旅游品牌对旅游业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鱼木寨应 充分发

挥其独特旅游资源的优势,为利川打造“天上鱼木寨、 地下腾龙洞、人间大水井”的旅游品牌作出重要贡献。

1.2.2

有利旅游原则

1.1.3 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建设的需要
2008年7月,在省委、省政府支持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恩施现场会上,省委书记罗清泉首次提出“鄂西生态文化旅 游圈”概念。2009年,湖北省发改委编制了《鄂西生态文化 旅游圈总体规划》。 恩施州是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的三大旅游板块(“一江 两山”生态文化国际旅游区、荆襄文化旅游区、清江土家民 俗风情旅游区)之一,在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中具有重要的 战略地位。

鱼木寨交通不便、设施简陋的现状影响了景区内的居民 生活,也不利于景区旅游活动的发展。规划应对症下药,在 交通、服务设施配套、环境与文物保护、旅游产品开发等方 面下足功夫,以便为景区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旅游活动的 正常开展做出贡献。

1.2.3 打造精品原则
鱼木寨景区所具有的独特土家民俗资源是鄂西生态文化 旅游圈的核心价值之一,这使鱼木寨景区具备发展精品的条 件,我们应充分挖掘景区资源优势,突显地域文化特色,提 升软硬件的水平,为打造精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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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上鱼木寨,云中访传奇
1.3 规划期限
本着与国民经济发展计划进程一致的精神,结合与恩施 州旅游总规分期的衔接,考虑利川市旅游发展总规的时限特 点,确定的本次规划期限为2009年—2020年,共计12年。近 期5年,为2009年至2013年;中期7年,为2014年至2020年。

利 川
鱼 木 寨 景 区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1.4 规划范围
根据鱼木寨景区的地形地貌特点,结合文物单位的保护 范围,考虑景区景观完整性及自身发展需要,结合行政区界 的实际情况,以冲沟、山脊、现状道路等地形、地物为标志, 确定的景区范围为: 东接鸡头沟河;西达杨柳村,西北以重庆市界为边;南 至中山村,北抵鸡头沟大桥,规划总面积为3.09平方公里。 该区域隶属利川市谋道镇大兴乡鱼木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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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规划性质
根据旅游规划通则对规划性质的界定,结合《城乡规划法》对各类规划阶段划分的要求,本次规划的性质为:旅游控制性详细规划,

并协调考虑旅游发展规划的相关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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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本次规划的任务和内容
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任务是以总体规划为依据,详细 规定区内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其它规划管理要求,为 区内的发展建设活动提供指导。 本次规划以《旅游规划通则》为依据来编制,根据该通 则,本次规划的内容构造如下:详细划定所规划范围内各类

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 条件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规划分地块;规定建筑高度、建 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并根据各类用地的性 质增加其它必要的控制指标;规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 位、建筑后退红线、建筑间距等要求;提出对各地块的建筑 体量、尺度、色彩、风格等要求;确定各级道路的红线位置、 控制点座标和标高。 由于鱼木寨属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我们还专门编 制了文物保护专篇,其相关要求也进入指标体系,这也是 《旅游规划通则》所未作要求的部分。

1.5.2 有关本次规划内容取舍的思索
按照利川市旅游局的要求,本次规划的重点是旅游控制性 详细规划,但旅游控规离不开发展规划与旅游总规的指导与制 约,而鱼木寨从未编制过相应的旅游发展规划与总规,因此我 们应站在区域经济发展与总体协调的角度对两类规划的相关内 容进行分析与思考。故,本次规划对旅游发展方面有重点地突 出了以下内容: 分析规划区的客源市场需求、地域结构、消费结构等的现 状与预期发展;明确规划区的旅游主题与形象定位;提出旅游 发展目标、发展方向、发展重点与特色营造要求;以保护优先、 永续利用为指导进行空间布局;提出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和投 资分析;并对主要旅游产品进行了设计与创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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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规划依据
规划主要依据国家旅游、环保、城乡规划、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结合省市相关部门制定和颁布的有关文件、条例以及与旅游相关的 国家专业通则和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2007年12月29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2008年1月1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2004年8月28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1989年12月26日; (5)《旅游规划通则》(GB/T18971-200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实施; (6)《景区(点)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5-2003),国家技术质量监督局颁布实施; (7)《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GB/T18972-200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实施; (8)《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布; (9)《湖北省旅游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 (10)《湖北省旅游业发展“十一五”计划和2015、2020年远景目标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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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鄂

西生态文化圈旅游发展总体规划(2009——2020》(送审稿) 湖北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2009年3月;
(12)《恩施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湖北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2002年10月; (1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旅游发展总体规划(2000——2010)》,中国地质大学,2000年; (14)《利川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2001——2020)》,中国地质大学,2001年; (15)《利川市志》,1993年; (16)《恩施州“十一五”旅游业发展纲要》,恩施州旅游局,2005年; (17)《利川市“十一五”旅游发展规划》,利川市旅游局,2005年; (18)《利川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利川市人民政府,2005年; (19)《利川民族文化览胜》,2002年9月; (20)利川市政府有关部门关于鱼木寨景区发展布局的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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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控制性详细规划-对Linux进行详细的性能监控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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