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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积分落户细则-2014天津积分落户细则:2014天津积分落户是什么意思

发布时间:2017-09-15 所属栏目:天津积分落户细则

一 : 2014天津积分落户细则:2014天津积分落户是什么意思

2014天津积分落户细则:2014天津积分落户是什么意思

2014年天津首批外来人口积分落户 每年2万人指标

[摘要]按照国家分类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完善相关公共服务及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本市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实行“居住证+积分入户+员额总量”原则,以居住证制度管理外来常住人口,以积分制方式遴选外来拟落户人员,鼓励年轻、有文化、高技能和有贡献人才在津创业就业落户。

按照国家分类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完善相关公共服务及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本市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实行“居住证+积分入户+员额总量”原则,以居住证制度管理外来常住人口,以积分制方式遴选外来拟落户人员,鼓励年轻、有文化、高技能和有贡献人才在津创业就业落户。

按照《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外来人口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7日内申报居住登记,拟居住半年以上者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在津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居所,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投资办企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者,就可申请积分入户。积分指标包括基本分、导向分、附加分和违法失信的负积分。积分入户分值将透明公示发布,供查阅核实监督。

根据《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居住证持有人将享受如下的公共服务:随迁子女可在津接受义务教育、申请报考中职学校、报名参加春季高考和高职院校自主招生;积分排名达到入户标准分值并列入入户人员名单者,随迁子女可申请在津参加普通高中和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免费就业信息咨询、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购买限价商品房、购买所在单位自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参加天津职工的各项社保,并有相关待遇。本人及子女的传染病防治、预防接种、孕产妇和儿童保健等卫生服务。

两类人可申请居住证 须在津居住半年以上

居住证的申领人员主要包括在本市已居住半年以上且拟继续居住的境内来津人员,也包括未满16周岁或在津就学的境内来津人员。

据《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规定,外来人口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7日内应申报居住登记;已居住半年以上,且拟继续居住者应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在津具有合法职业和稳定居所、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在津投资办企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条件者,可以申请积分入户。

天津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积分包括四类12项指标

鼓励有文化/高技能人才落户 选择中心城区周边增加导向分

居住证制度和《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规定,积分指标包括4类共12项。第一类基本分根据年龄、受教育程度划分不同分值,鼓励有文化、高技能人才落户;第二类导向分则对职业以及选择落户地区有所规定,为缓解中心城区的人口压力,对申请落户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和环城四区的人员赋予相应导向分值。

具体情况是:

第一类为基本分。包括年龄、受教育程度、专业技术职业技能水平、社保、住房等5项指标,体现了鼓励年轻适用、稳定就业、稳定居所、较高文化程度和职业技能水平的外来人员落户的原则。比如对35岁以下人员设置了20分,是35岁以上人员分数的一倍;将受教育程度和专业技术职业技能水平从高至低分别划分了三档、八档分值,鼓励有文化、高技能人才落户;对具有稳定居所、长期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也赋予了相应分值。

第二类是导向分。包括职业(工种)、落户地区2项指标,主要目的是鼓励紧缺职业人员落户,发挥在中心城区周边地区落户的导向作用。为了满足本市有关行业对紧缺人才的需求,鼓励人力资源对紧缺行业的优先满足,对外来从业人员的职业工种,依据《天津市紧缺人才目录》和《天津市职业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评定的紧缺程度,给予相应的导向分值。同时,为了缓解中心城区的人口压力,对申请落户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和环城四区的人员赋予相应导向分值。

第三类是附加分。包括投资纳税、婚姻状况、奖项和荣誉称号、工作年限等4项指标,主要目的是对在本市投资办企业、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获得国家级奖项和荣誉称号,为天津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设置一定的附加分值。同时,为照顾在一个单位工作稳定6年以上或者夫妻均在本市工作多年,对天津发展默默奉献的人员,特别设置了附加分值予以政策倾斜。

第四类是负积分。包括违法失信1项减分指标。其中,对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积分期间犯罪的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积分落户资格。

落户后随迁子女可在津高考 具备购买保障房资格

居住证持有人可享受教育、就业、社会保险、住房保障、公共卫生、计划生育、证照办理、社区事务、科技申报、职业资格评定、评选表彰等11个方面的公共服务。

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在本市报考中等职业学校、报名参加春季高考和高等职业院校自主招生。

此外,通过积分方式取得本市常住户口后,其投靠落户的随迁[www.61k.com)子女可申请在本市参加普通高中和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

在购房方面,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可以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购买限价商品房、购买所在单位自建的经济适用住房。

积分落户或对蓝印户口造成冲击

此前,买房落户一直是外来人员留在天津的最常用方式,2014年执行居住证可通过积分方式取得本市常住户口后,对于非本市外籍人员来说,获得天津户口的方式不仅仅只有“蓝印”这一途径,居住证制度的执行意味着落户的门槛降低,这一政策的执行或将对天津的蓝印房造成巨大冲击。

二 : 天津部分家庭用户年底实现10M速率

继上海电信启动百兆宽带“光纤入户”的同时,中国联通也在其“光纤入户”试点城市天津启动了宽带大提速工程,计划在今年年底实现10M及以上速率宽带入户,先期覆盖30万家庭用户。据悉,天津联通已启动“光纤城市”一期工程建设,重点是对城市新建小区和旧小区改造,将新建和改造光纤到小区、光纤到户30万线,预计年底前可覆盖30万户左右的家庭,满足宽带接入网10M及以上速率入户,农村70%以上区域达到2M以上接入能力。

天津联通同时透露,下半年将开始加快“光纤城市”建设,将投资3亿元,力争通过3至5年的建设,实现天津市住宅户“光纤入户”,带宽提供能力达到10M以上;企事业单位全部光纤接入,带宽提供能力达到100M以上。

关于资费,据悉,光纤入户后,用户可自行选择需要带宽速率,资费与所选择的带宽相关。

此前,中国电信“光纤入户”的排头兵上海电信已宣布,将投入60亿元全面在上海启动“城市光网”建设,用3年时间达到“百兆到户、千兆进楼、T级出口”的网络覆盖能力。根据规划,2009年,上海市将有75万户新建小区和商务楼宇率先实现宽带“光纤入户”;同时启动居民区光网改造工程,争取2010年的 “光纤入户”将覆盖150万户,2011年覆盖达300万户以上。

三 : 2017天津户籍新政细则

天津落户新政《天津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工作方案》出炉。下面是小编给你带来的关于2017天津户籍新政细则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www.61k.com。

日前,市公安局牵头组织市有关部门共同拟定了《天津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经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于2017年3月2日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印发执行。

《方案》中明确,紧紧围绕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目标,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理念创新为先导,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坚持统筹推进、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存量优先的原则,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完善支持非户籍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教育、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为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强劲持久动力。

“十三五”期间,常住人口城镇化率提高1.4个百分点,到2020年天津市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84%。

其中涉及公安机关职责任务有六项。

人才引进:允许毕业两年后将户口迁入天津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人才战略的有关部署,市公安局进一步加大引进人才工作力度,调整完善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在津落户政策,放宽急需专业的大专毕业生和在本市院校毕业的外地生源在津就业落户条件,允许毕业两年后将户口迁入本市。

目前,为贯彻京津冀“一体化”战略部署,关于放宽京冀地区成建制企业迁入我市职工落户条件、放宽对外省市生源本市高职院校毕业生在津落户的毕业时限等政策也正在研究论证之中。

调整非户籍常住人口在津落户政策

对因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事实收养等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已于2016年11月24日印发了《天津市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并出台了《天津市公安局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工作规范》。

截至目前, 已解决无户口人员2085人。

对夫妻投靠,市公安局从2017年1月1日起,取消夫妻投靠年龄限制,并将结婚年限条件由10年降为3年,下一步还将对父母投靠子女的政策进行调整,并对历史遗留的因支援国家建设等原因将户口迁出我市,现返津居住多年申请落户等问题,研究出台解决意见。

优化居住证积分落户制度:这些区落户更容易

自2014年1月1日起,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居住证和积分落户制度实施,2015年底参与修订《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条款内容,理顺了审核流程,综合考虑在津居住年限、落户区域、教育程度、职业技能等因素,合理调整了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拓宽了来津时间长、就业能力强、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普通劳动者在本市的落户渠道。

下一步,按照区域差别化落户政策积极提请进一步提高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落户的积分分值,引导人口合理分布;市相关部门将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非户籍人口落户需求,进一步研究调整积分项目和分值体系。

取消农业户口,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

经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市已于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了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天津市居民户口。

目前,全市公安机关在办理户口登记时,“户别”栏统一登记为“家庭户”或“集体户”,不再填写“农业家庭户”或“非农业家庭户”。

我市户籍居民凭个人意愿到公安机关换领新的《居民户口簿》;未换领的,原《居民户口簿》也可以继续使用。

符合条件,各区户口随时迁移!全面放开本市户籍人口迁移限制

2017年1月1日实行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后,本市全面放开了户籍居民的户口迁移限制。

对本市户籍居民因搬迁、投靠等原因,需要将户口迁移至本市其他行政区合法稳定住所,手续齐全的,可以到迁入地公安人口服务管理中心或有户籍窗口的派出所当场办理,取消了具有合法稳定工作的条件限制。

目前,该项政策已在各区平稳推进。

高校学生户口来去自由!

按照我市户籍管理规定,本市普通高校新录取学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学校所在地;毕业后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或迁入合法稳定就业地。

近年来,市公安局积极推进户籍管理“放管服”改革,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办事流程,进一步方便高校入学新生和毕业生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方案》还就加强支持非户籍人口市民化的财政保障、加快支持非户籍人口市民化的城市建设用地增加和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完善支持非户籍人口市民化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等方面提出了贯彻实施意见。

下一步,天津市公安局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推进配套改革任务的夯实落地,推动改革成果更多更好地惠及广大民众,努力让老百姓拥有更多“获得感”。

天津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精神,全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大力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实现我市非户籍人口市民化的工作目标,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津政发〔2016〕1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理念创新为先导,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紧紧围绕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目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完善支持非户籍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教育、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为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强劲持久动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推进。

由市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公安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审计局、市统计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统筹协调户籍制度改革与配套公共资源配置体制机制改革进度。

坚持以人为本。

积极引导,充分尊重非户籍人口自主落户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既有农业权益,创新农业权益依法有偿流转机制,消除农民进城落户后顾之忧。

坚持因地制宜。

充分考虑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非户籍常住人口规模,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促进人口合理分布,严格控制中心城区人口增长,适度增加环城四区人口规模,引导扩大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蓟州区落户人口增量。

坚持存量优先。

优先解决来津时间长、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有合法稳定住所、适应城市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非户籍人口在津落户。

(三)工作目标。

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放开本市各区和城乡区域间户籍迁移限制,调整放宽非户籍人口落户政策。

加快完善与新型户籍制度相适应的基本公共资源配置和公共服务体制机制建设。

“十三五”期间,常住人口城镇化率提高1.4个百分点,到2020年天津市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84%。

二、建立新型户籍管理制度

(四)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

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天津市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

调整完善配套政策、管理机制和信息系统建设。

本市户籍居民可以自愿到公安机关换领居民户口簿。

(市公安局牵头)

(五)全面放开本市户籍迁移限制。

在全市范围内,以合法稳定住所为前提,放开对本市户籍人口的迁移限制,实现全市户籍人口的自由迁移。

全面放宽本市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条件,引导在城镇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在城镇落户,促进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稳步提高。

(市公安局牵头)

(六)完善本市普通高校录取学生户口迁移政策。

全面落实普通高校录取学生户口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

本市普通高校新录取学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学校所在地;毕业后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或迁入合法稳定就业地。

(市公安局牵头)

(七)加大人才引进力度。

落实人才聚集战略,健全人才评定标准,优化人才引进制度。

加大对企业急需的技能型人才的引进力度,不断提高普通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和技术工人的城镇落户率。

(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牵头)

(八)调整非户籍常住人口在津落户政策。

统一并放宽夫妻投靠、亲属投靠在津落户政策;积极稳妥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返津落户等历史遗留户口问题。

(市公安局牵头)

(九)优化居住证积分落户制度。

在《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基础上,结合国家相关政策,综合考虑在津居住年限、落户区域、教育程度、职业技能等因素,合理调整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适度增加在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蓟州区落户的积分分值。

重点解决来津时间长、就业能力强、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普通劳动者落户问题。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教委、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户籍制度规范化建设。

在严格控制本市人口规模,合理调整人口资源结构的前提下,创新人口管理制度和配套体制机制建设,制定并试行天津市常住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

到2020年,基本建成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

(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教委、市农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房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支持非户籍人口市民化的财政保障

(十一)加大支持非户籍人口市民化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根据不同时期农业转移人口数量规模、不同地区和城乡之间农业转移人口流动变化、各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差异等,对转移支付规模和结构进行调整,建立市对区均衡性转移支付动态调整机制,增强区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政保障能力。

市财政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展快、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好的区适当给予奖励。

(市财政局牵头)

(十二)建立财政性建设资金支持非户籍人口市民化的补助机制。

市财政在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等相关专项资金时,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非户籍人口较多的区给予适当倾斜,鼓励有条件的区提供相应的配套资金。

(市财政局牵头)

(十三)创新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融资机制。

支持开展股权和债权融资,引导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用于收益稳定、回收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提高公共产品供给能力。

推广使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通过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城市供水供暖供气、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和养老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提升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和非户籍人口的城市综合承载能力。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快支持非户籍人口市民化的城市建设用地增加和住房保障体系建设

(十四)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

按照以人定地、人地和谐的原则,建立天津市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

实行差别化用地标准,实施规划统筹管控。

改进用地计划安排,将各区每年增加的城镇人口数量作为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重要因素,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的合理用地需求。

优化土地供应结构,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

加快培育创建特色小镇,全力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综合试点工作,满足新型城镇化建设用地需求。

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立健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约束机制。

(市国土房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将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加快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城镇居民同等享有基本住房保障的权利。

通过“先试点,后推开”的办法,逐步放开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申请住房保障,通过领取租房补贴用于市场租房等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确保城乡统一的住房保障体系平稳实施。

继续推进示范镇建设、城中村改造等改善农民居住条件的主渠道建设。

推进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面,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覆盖范围,鼓励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

落实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异地使用住房公积金政策。

(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

(十六)完善城乡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具有本市户籍的未就业居民、农村居民和在本市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就读的全日制非在职学生、儿童,应当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持有天津市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有效证明的未就业成年非户籍常住人口和持有天津市居住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天津市居住证受理回执等有效证明的未入学入托的儿童(含新生儿),可以按规定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卫生计生委参与)

(十七)完善城乡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在本市从事灵活就业的各类人员,不分是否具有本市户籍,均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且不满60周岁、不属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参保人员在本市或外省市参加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以按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办理转移接续,养老保险权益累计计算。

(市人力社保局牵头)

(十八)完善城乡统一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统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户籍管理原则,及时受理进城落户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最低生活保障权利。

(市民政局牵头)

六、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

(十九)扎实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切实保障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

加快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积极推进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工作,以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收益分配权为核心,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自身实际采用“资产股份合作”和“土地股份合作”两种模式推进产权制度改革。

按照“一人一票”的管理决策机制和“按股分红”的利益分配机制组建新型集体经济组织,赋予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继承等权利。

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加快推进蓟州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力争在2019年以前完成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确权颁证工作。

对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依法给予确权登记颁证。

不得以退出“三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市农委、市国土房管局牵头)

(二十)完善农民“三权”有偿流转退出机制。

健全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支持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优化管理运行机制、完善流转交易网络系统、拓展服务农村改革的各项功能,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成为农民相关权益流转交易和有偿退出的有效平台。

探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及退出土地的规模经营试点,探索引导进城落户农民采取长期退出(到二轮承包期结束)和永久退出(永久放弃承包经营权)两种方式有偿退出承包经营权,切实保障退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进一步引导农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序整理利用进城落户农民退出的土地,实现退出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

探索开展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托管、流转交易和有偿退出试点,依托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托管与交易管理平台,引导进城落户农民规范、有序开展股权的流转交易和有偿退出。

鼓励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逐步建立宅基地使用权自愿有偿流转机制,允许以转让、出租等方式,向符合申请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流转宅基地使用权。

(市农委、市国土房管局牵头)

七、完善支持非户籍人口市民化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

(二十一)推进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非户籍常住人口。

切实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国家规定和《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办事便利,不断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提高服务标准,缩小非户籍常住人口与户籍人口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教委、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和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

根据人口规模结构变化,做好教育空间规划,加强资源调控,确保本市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按照国家和我市招生入学政策及学籍管理规定,依托全国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为符合条件的学生办理入学、升学和转学手续。

落实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属地安置、属地管理制度。

将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教育工作纳入各区总体发展规划,根据常住人口变化情况,科学规划学校布局,加快中小学、幼儿园建设,合理配置教育资源。

将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学籍管理纳入本市学籍管理系统,实行全市统一管理的学籍档案制度。

(市教委牵头)

八、强化监测检查

(二十三)健全落户统计体系。

按照全国统一的常住人口城镇化率、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统计指标、国家统计局城乡划分结果和年度人口调查制度要求,做好全市人口变动监测统计工作。

(市统计局牵头,市公安局参与)

(二十四)强化专项检查。

对各区非户籍人口特别是进城农民落户进展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检查,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

2017年下半年开展对非户籍人口在本市落户情况的中期评估,2019年下半年进行全面评估。

(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二十五)强化政策效果。

对《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等国家政策文件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5〕3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等市政府文件已明确的相关配套政策,市相关部门要加大力度、加快进度,采用自我评估和监督检查等方式,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动态调整,强化政策实施效果。

(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强化审计监督。

将非户籍人口在本市落户情况和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纳入国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有关部门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各级审计机关要制定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强化审计监督。

(市审计局牵头)

2017天津户籍新政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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