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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人寿保险-长城人寿团险条款信息

发布时间:2017-12-05 所属栏目:长城人寿招聘

一 : 长城人寿团险条款信息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不属于投保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

十、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所致的住院医疗费用;

十一、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金赔付,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否则不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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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人寿 长城人寿团险条款信息

长城附加团体补充门急诊医疗保险

一、产品特色

提高单位职工的医疗保障,增进职工对企业的凝聚力、向心力,可作为长城安康团体补充住院医疗保险的补充。[www.61k.com)

二、投保规则

(一)投保对象

1.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可以为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2.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为其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二)投保人数

投保人数必须在五人(含五人)以上,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员必须全部投保。

三、保险责任

对被保险人所发生的符合投保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规定范围的各项合理且必要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中由被保险人个人自负的部分,本公司在扣除一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日限额和赔付比例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免赔额、日限额和赔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具体约定。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进行门诊、急诊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向被保险人分别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免除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一、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十二、被保险人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分娩(含难产)、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十三、牙科疾病,但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者不受此限;

十四、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所致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十五、健康检查、疗养、静养或特别护理;

十六、不属于投保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十七、屈光、眼镜、助听器装配及其他先天性缺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金赔付,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否则不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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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鸿福一生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一、产品特色

本公司为分红保险产品设置独立账户,实行单独立账、单独管理、单独评估、单独核算,与本公司其他资产分开管理。[www.61k.com]

(一) 账户设置明晰:本公司可根据投保人要求,为投保人建立公共账户及其对应的红利账户,为每一位被保险人建立单独的个人账户及其对应的红利账户,为离职的被保险人建立保留账户及其对应的红利账户。

(二)交费方式灵活:在年金领取之前,由投保人交纳或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共同交纳,可定期或不定期、定额或不定额地交纳保险费。

(三)收益有保证:无论保险资金运用情况如何,公共账户、个人账户、保留账户及其对应红利账户的资金均享有2.5%的保底收益。

(四)额外有红利:本公司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对公共账户、个人账户、保留账户的红利分配方案,并保证实际分配盈余的比例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70%。

二、投保规则

(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员作为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二)本保险的保险费由投保人交纳或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共同交纳。

在投保人首次交纳保险费后,被保险人开始领取退休金之前,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不定期、不定额地继续交纳保险费,但每一位被保险人的单次交纳保险费应不少于50元(人民币)。

三、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退休金

被保险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办妥退休手续的,由被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选择的下列方式之一给付“退休金”:

1.选择一次性领取方式的,本公司按照该被保险人在书面申领时的个人账户或保留账户及其对应红利账户的累积金额一次性给付退休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选择年领、月领方式的,本公司将该被保险人在书面申领时的个人账户或保留账户及其对应红利账户的累积金额全部转换为年领或月领退休金,年领、月领标准在领取凭证上载明,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或保留账户及其对应红利账户。

年领、月领包括如下三种方式:

(1)本公司每年或每月依照约定金额给付退休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本公司每年或每月依照约定金额给付退休金,每给付三年递增首次给付金额的5%,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本公司每年或每月依照约定金额给付退休金,并保证给付十年。如被保险人于保证给付期间内身故,本公司继续给付至保证给付期间届满,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被保险人于保证给付期间届满后仍生存,本公司继续给付退休金直至其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选择部分年领、月领方式的,本公司根据约定,将被保险人在书面申领时个人账户或保留账户及其对应红利账户的累积金额一部分转换为年领、月领退休金,年领、月领的方式同上(1)、

(2)、(3)项,年领、月领标准在领取凭证上载明;未转换为年领或月领退休金的个人账户或保留账户及其对应红利账户的剩余部分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一次性给付,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或保留账户及其对应的红利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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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人寿 长城人寿团险条款信息

被保险人因特殊原因提前退休的,本公司审核同意后按照其办妥退休手续并书面申领时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或保留账户及其对应红利账户的累积金额转换为退休金,转换方式同上(1)、

(2)、(3)项,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或保留账户及其对应的红利账户。[www.61k.com)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领取退休金之前身故的,本公司将按其身故时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或保留账户及其对应红利账户的累积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领取退休金之前全残的,本公司将按其全残时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或保留账户及其对应红利账户的累积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离职保险金

被保险人离职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离职时其个人账户中已归属其名下部分的现金价值以及其对应红利账户中已归属其名下部分的累积金额一次性给付“离职保险金”,未归属其名下的部分记入本公司为投保人建立的公共账户,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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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长城人寿保险排名摘要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是一家志存高远的全国性保险公司,以打造服务最好的保险品牌为目标,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适合的保险产品和便捷的服务,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成长空间。公司总部设在北京金融街。
公司经营范围主要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及上述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尊重、合作、价值、进取”是我们的价值观,“诚信、服务、专业、创新”是我们的经营理念。
长城保险主要股东有北京华融综合投资公司、香港大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街建设集团、南昌市政公用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江河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显赫的股东背景,让长城保险成为2004年批筹的22家公司中唯一一家具有国资委系背景的寿险公司,也是唯一一家在开业之初就引进外资的保险公司。截至2006年底,长城保险已设立四川、山东、湖北、北京、青岛、河南等六家分公司,累计保费在强手如林的45家寿险公司中跻身前20强。
2005年在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和国家科学技术部主办的“2005新经济十强”评选活动中,长城保险荣获2005“新经济企业奖”;2006年,公司荣获亚洲国际名优品牌监督管理中心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中心共同授予的“亚洲品牌创新奖”;2007年1月在“第三届中国品牌影响力高峰论坛”上,长城保险被授予 “中国寿险行业客户服务十大最具影响力品牌”和“中国寿险行业最具发展潜力品牌”;2007年9月,中国企业联合会和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了 “2007中国企业500强” 排名结果,长城保险赫然进入“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名单,位居第484名,保险业第10名。
服务传递关爱,保险缔造和谐。长城保险始终把服务视为企业的生命线,在设计最适合的保险产品过程中积极创新,在服务实践上不断探索:首推“总经理热线”公司高层每周直接与客户沟通,倾听需求,完善服务;首创业内纯公益的“长城人文论坛”,为客户提供增值服务,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认可。
长城保险,伴您人生长程。强大的股东实力、专业的员工队伍、科学的管理模式、个性化的保险产品和便捷的服务,将使长城保险永远保持强大的竞争力,成为您幸福生活的坚强保障。
保障源自长城,服务改变生活。

三 : 长城人寿团险条款信息

长城保险团险产品信息披露概况

总目录

第一部分:团险产品目录………………………………………………2 第二部分:产品披露信息………………………………………………3 长城团体一年定期寿险…………………………………………………3 长城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4 长城安顺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6 长城安建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8 长城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0 长城安康团体一年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13 长城附加团体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4 长城附加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5 长城安康团体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16 长城安康团体重大疾病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18 长城安康团体综合医疗保险 …………………………………………20 长城安康团体补充住院医疗保险 ……………………………………22 长城附加团体补充门急诊医疗保险 …………………………………23 长城鸿福一生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24 1

第一部分:团险产品目录

分类 定期寿险

代码 70201 70601

意外保险

70602 70605 70606 70501 80601 80602

健康保险

70703 70705 70702 70701 80701

年金保险

21301

险种名称 长城团体一年定期寿险 长城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长城安顺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 长城安建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长城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长城安康团体一年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长城附加团体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长城附加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长城安康团体住院收入保障保险 长城安康团体重大疾病住院收入保障保险

长城安康团体综合医疗保险 长城安康团体补充住院医疗保险 长城附加团体补充门急诊医疗保险 长城鸿福一生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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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产品披露信息

长城团体一年定期寿险

一、产品特色

责任灵活,保障全面,可满足企事业单位的个性化需求,本产品除意外和疾病身故责任外特别涵盖了意外和疾病全残责任。

二、投保规则

(一)投保对象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投保人数

投保人数在五人(含五人)以上,且投保单位不少于75%的人投保本保险。

三、保险责任

本保险的保险责任分为可选责任一、可选责任二和可选责任三。投保人可以选择这三项责任中的一项单独投保或多项组合投保。

根据投保人在投保时的选择,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相应的保险责任:

一、可选责任一:意外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全残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责任”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可选责任二:疾病责任

疾病身故保险金和疾病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后(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或“疾病全残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疾病责任”的保险责任终止。

除续保外,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含三十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无息返还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费,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疾病责任”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可选责任三:意外与疾病责任

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后(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与疾病责任”的保险责任终止。

除续保外,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含三十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无息返还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费,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与疾病责任”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免除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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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一、产品特色

本产品包含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

基本部分为意外身故、意外伤残、意外烧伤三方面保险部分;可选部分为被保险人乘坐交通工具发生意外伤害时,可享受两到三倍意外金给付。

客户根据自身需求,可附加长城附加团体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二、投保范围

1.投保对象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2.投保人数

投保人数在五人(含五人)以上,且投保单位不少于75%的人投保本保险。

三、保险责任

本保险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基本部分包括意外身故、意外残疾和意外烧伤保险金三项责任,可选部分包括两倍和三倍保险金两项责任。

投保人可只投保基本部分,也可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同时加投可选部分,但不可单独投保可选部分。

根据投保人在投保时的选择,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相应的保险责任:

一、基本部分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本次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直接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基本部分的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本次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直接导致本合同所附表一《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基本部分的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二项或二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本公司分别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

若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三)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此原因直接导致本合同所附表二《烧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烧伤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基本部分的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伤,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本公司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伤,若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以较高的烧伤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烧伤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烧伤保险金;若前次烧伤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伤,若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本公司给付各项烧伤保险金之和。

被保险人的上述(一)、(二)、(三)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基本部分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可选部分

(四)两倍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陆路或水路交通工具时,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本公司在按基本部分的约定给付相应的保险金后,再额外给付已给付保险金金额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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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三倍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交通工具时,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本公司在按基本部分的约定给付相应的保险金后,再额外给付已给付保险金金额的两倍。

四、免除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烧伤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一、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十二、被保险人乘坐合法商业营运交通工具时违反有关安全乘坐的规定;

十三、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十四、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口感染者除外)。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烧伤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金赔付,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否则不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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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安顺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

一、产品特色

本产品包含意外身故、意外伤残两部分,为长期出差的员工提供一份安全保障。

二、投保规则

1.投保对象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2.保险期间

保险期限最长为一年。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民航客机时,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民航客机的舱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走出舱门时止;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轨道交通工具(包括火车、地铁、轻轨、磁悬浮列车)、轮船时,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轨道交通工具车厢或踏上轮船甲板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轨道交通工具车厢或离开轮船甲板时止;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汽车或自驾车时,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汽车车厢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汽车车厢时止。

三、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民航客机、轨道交通工具(包括火车、地铁、轻轨、磁悬浮列车)、轮船、汽车,或者自驾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本次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直接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该种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合法商业营运的民航客机、轨道交通工具(包括火车、地铁、轻轨、磁悬浮列车)、轮船、汽车,或者自驾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本次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直接导致本合同所附表一《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载明的该种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二项或二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本公司分别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

若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以乘客身份搭乘合法商业营运的民航客机、轨道交通工具(包括火车、地铁、轻轨、磁悬浮列车)、轮船、汽车,或者自驾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其各种交通工具的意外身故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分别以本合同载明的被保险人该种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为限。

四、免除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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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被保险人乘坐合法商业营运交通工具时违反有关安全乘坐的规定;

十、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十一、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口感染者除外)。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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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安建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一、产品特色

提高单位职工的福利保障,增进职工对企业的凝聚力、向心力,可选择长城附加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作为附加险。

二、投保规则

(一)投保对象

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并以团体为单位,由所在施工企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作为投保人,由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向本公司进行投保。

(二)保险期限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根据施工项目期限的长短确定。保险期间自施工工程项目被批准正式开工且本公司同意承保、签发保险单并收取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至有关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日二十四时止。 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费。本合同期满时工程仍未竣工,投保人需申请办理续保的,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保险费后,保险期间将延续至续保约定的工程预期竣工验收合格日二十四时止,保险费按续保约定的保险期间经过日数计算(一年按365日计算)。

施工企业因各种客观原因造成工程停顿,投保人可以书面向本公司申请暂时中止保险合同。本公司审核同意后,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书面申请的次日零时起中止。在本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自本公司审核同意后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但累计有效保险期间不得超过本合同对保险期间的约定。

三、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过程中、在施工现场或在施工期间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本公司就本次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符合投保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人民币50元或100元免赔额后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具体约定。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保险责任的承担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一百八十日。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的医疗费用的补偿,则本公司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如在境外就医,本公司按照国内投保当地三级甲等医院同等治疗的水平折算后给付保险金。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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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口感染者除外);

十一、被保险人的任何既往症、先天性畸形或缺陷;

十二、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十三、投保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

发生上述第一至第十二项情形之一,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附加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金赔付,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否则不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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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一、产品特色

本产品包含基本和可选两部分。

基本部分为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可选部分为意外医疗保险金。

二、投保范围

1.投保对象

凡持有效机票乘坐客运航班班级的旅客,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自被保险人持合同约定航班班级的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被保险人改乘等效航班,本合同继续有效,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乘等效航班班级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三、保险责任

本保险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基本部分包括意外身故和意外残疾两项责任,可选部分包括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可只投保基本部分,也可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同时加投可选部分,但不可单独投保可选部分。 根据投保人在投保时的选择,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相应的保险责任:

一、基本部分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本次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直接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基本部分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基本部分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本次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直接导致本合同所附表一《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载明的基本部分的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二项或二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本公司分别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

若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载明的基本部分的保险金额为限,当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基本部分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可选部分

(三) 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就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符合被保险人住所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按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医疗保险 10

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载明的可选部分的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如果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保险责任的承担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一百八十日。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的医疗费用的补偿,则本公司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如在境外就医,本公司按照国内投保当地三级甲等医院同等治疗的水平折算后给付保险金。

四、免除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被保险人乘坐非本合同约定的航班班机遭受意外伤害;

十、被保险人通过安全检查后又离开机场遭受意外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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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安康团体一年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一、产品特色

提高企业员工的福利保障,多一份健康关心。

二、投保规则

(一)投保对象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年龄在16周岁至65岁、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的在职人员。

(二)投保人数

投保单位在职人员最低投保人数不少于5人,但不足8人的,要求投保比例不低于100%。投保人数不少于8人,则要求投保比例不低于75%。

三、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后(续保从续保生效日起)经专科医生诊断初次发生本合同所附“重大疾病”(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前已患的有关疾病或症状除外),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除续保外,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含三十日)初次发生本合同所附“重大疾病”,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免除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金赔付,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否则不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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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附加团体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一、产品特色

提高单位职工的福利保障,增进职工对企业的凝聚力、向心力,可作为长城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长城团体一年定期寿险的补充。

二、投保规则

(一)投保对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投保人数

投保人数在五人(含五人)以上,且投保单位不少于75%的人投保本保险。

三、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本公司就本次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符合投保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人民币50元或100元免赔额后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具体约定。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保险责任的承担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一百八十日。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的医疗费用的补偿,则本公司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如在境外就医,本公司按照国内投保当地三级甲等医院同等治疗的水平折算后给付保险金。

四、免除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一、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十二、被保险人乘坐合法商业营运交通工具时违反有关安全乘坐的规定;

十三、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十四、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口感染者除外);

十五、被保险人的任何既往症、先天性畸形或缺陷;

十六、投保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

十七、保险事故发生时间不属于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

十八、按协议规定不予赔付的部分;

十九、累计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超出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的部分;

二十、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不承担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超过180天的医疗费用支出;

二十一、已从其他途径获得本次意外伤害事故医疗费用的补偿的部分;

二十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不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而产生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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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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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附加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一、产品特色

提高单位职工的福利保障,增进职工对企业的凝聚力、向心力,可作为长城安建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险。

二、投保规则

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并以团体为单位,由所在施工企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作为投保人,由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向本公司进行投保。

三、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过程中、在施工现场或在施工期间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本公司就本次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符合投保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人民币50元或100元免赔额后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具体约定。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保险责任的承担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一百八十日。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的医疗费用的补偿,则本公司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如在境外就医,本公司按照国内投保当地三级甲等医院同等治疗的水平折算后给付保险金。

四、免除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十、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口感染者除外);

十一、被保险人的任何既往症、先天性畸形或缺陷;

十二、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十三、投保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

发生上述第一至第十二项情形之一,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附加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金赔付,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否则不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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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安康团体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一、产品特色

责任灵活组合,保障功能齐全。

二、投保规则

(一)投保对象

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在职员工,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配偶要求65周岁以下(含65周岁)、未成年子女要求16周岁以下,90天以上)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作为附属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数

投保单位在职人员最低投保人数不少于5人。当投保人数少于8人时,投保比例必须为100%;当投保人数不少于8人时,投保比例不低于75%。如有连带被保险人,要求符合条件的连带被保险人全员参保。正患病住院或全休、半休者以及未经本公司审核同意的人员不能作为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三、保险责任

本保险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基本部分为住院日额保险金,可选部分为住院看护日额保险金和出院疗养日额保险金。

投保人可只投保基本部分,也可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同时加投可选部分。

投保人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含30天)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这3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续保或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住院治疗无等待期。

对等待期内发生的住院及与该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的治疗,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本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合同到期日后30天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根据投保人在投保时的选择,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相应的保险责任:

(一)基本部分:住院日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事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一天开始按住院天数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即: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

被保险人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四天开始按住院天数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即: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天。

保险责任有效期内住院日额保险金累计给付天数最多为365天。

(二)可选部分

1.住院看护日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事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一天开始按住院天数给付“住院看护日额保险金”,即:意外伤害住院看护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

被保险人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四天开始按住院天数给付住院看护日额保险金,即:疾病住院看护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实际住院天数-3天。

保险责任有效期内住院看护日额保险金累计给付天数最多为36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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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院疗养日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事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且出院后,本公司按实际住院天数给付“出院疗养日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发生疾病,并因该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且出院后,本公司按实际住院天数扣除3天给付出院疗养日额保险金。

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出院疗养日额保险金累计给付天数最多为45天。

四、免除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既往症或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二、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三、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四、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五、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七、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八、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之并发症;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十一、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二、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十三、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十四、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十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金赔付,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否则不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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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安康团体重大疾病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一、产品特色

责任灵活组合,保障功能齐全。

二、投保规则

(一)投保对象

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在职员工,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配偶要求65周岁以下(含65周岁)、未成年子女要求16周岁以下,90天以上)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作为附属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数

投保单位在职人员最低投保人数不少于5人。当投保人数少于8人时,投保比例必须为100%;当投保人数不少于8人时,投保比例不低于75%。如有连带被保险人,要求符合条件的连带被保险人全员参保。正患病住院或全休、半休者以及未经本公司审核同意的人员不能作为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三、保险责任

本保险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基本部分为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可选部分为重大疾病住院看护日额保险金和重大疾病出院疗养日额保险金。

投保人可只投保基本部分,也可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同时加投可选部分。

投保人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含30天)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这3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续保无等待期。

对等待期内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住院,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本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保险期间内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且延续至本合同到期日后30天内因该重大疾病导致的住院治疗,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根据投保人在投保时的选择,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相应的保险责任:

(一)基本部分: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前已患的有关疾病或症状除外),并因该重大疾病经专科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因该重大疾病导致的住院天数给付“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即: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因该重大疾病导致的住院天数。

被保险人因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住院治疗获得给付后,因同一原因再次住院治疗的,本公司继续给付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

保险责任有效期内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累计给付天数最多为180天。

(二)可选部分

1.重大疾病住院看护日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前已患的有关疾病或症状除外),并因该重大疾病经专科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因该重大疾病导致的住院天数给付“重大疾病住院看护日额保险金”,即:重大疾病住院看护日额保险金给付天数=因该重大疾病导致的住院天数。

被保险人因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住院治疗获得给付后,因同一原因再次住院治疗的,本公司继续给付重大疾病住院看护日额保险金。

保险责任有效期内重大疾病住院看护日额保险金累计给付天数最多为180天。

2.重大疾病出院疗养日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前已患的有关疾病或症状除外),并因该重大疾病经专科医生确诊必须住院治疗且出院后,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因该重大疾病导致的住院天数给付“重大疾病出院疗养日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住院治疗获得给付后,因同一原因再次住院治疗的,本公司继续给付重 18

大疾病出院疗养日额保险金。

保险责任有效期内重大疾病出院疗养日额保险金累计给付天数最多为45天。

四、免除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金赔付,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否则不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19

长城安康团体综合医疗保险

一、产品特色

保障功能齐全,责任组合灵活。

本产品包含住院医疗保险金、女性生育保险金、住院医疗高额保险金和特需医疗基金,女性生育保险金、住院医疗高额保险金不可单独投保。

二、投保规则

(一)投保对象

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在职员工,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配偶要求65周岁以下(含65周岁)、未成年子女要求16周岁以下,90天以上)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作为附属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数

投保单位在职人员最低投保人数不少于5人。当投保人数少于8人时,投保比例必须为100%;当投保人数不少于8人时,投保比例不低于75%。如有连带被保险人,要求符合条件的连带被保险人全员参保。

(三)保险期间

特需医疗金保险期间为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医疗基金账户余额为零止。其它责任保险期间为一年。

三、保险责任

本保险的保险责任由四项责任构成,即住院医疗保险金、女性生育保险金、住院医疗高额保险金和特需医疗金。除女性生育保险金和住院医疗高额保险金不可以单独投保以外,投保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这四项保险责任中的一项单独投保或多项组合投保:

根据投保人在投保时的选择,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相应的保险责任:

(一)住院医疗保险金

投保人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含三十日)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三十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在医院住院治疗,本公司对其治疗期间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按约定的赔付比例向被保险人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在一个保险单年度内,每一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该项责任的保险金额为限。

如果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获得本次医疗费用的补偿,则本公司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二)女性生育保险金

本公司对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法规条件所支出的下列医疗费用按约定赔付比例给付“女性生育保险金”:

(一)孕妇孕产期检查费;

(二)产妇分娩住院医疗费用(不包括婴儿费用);

(三)已婚者因人工流产、引产等终止妊娠措施而支出的医疗费用。

在一个保险单年度内,每一女性被保险人的女性生育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该项责任的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本次医疗费用的补偿,则本公司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三)住院医疗高额保险金

投保人在投保了“住院医疗保险金”后,可以投保“住院医疗高额保险金”。

当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使用完毕后,可申请使用“住院医疗高额保险金”。对于其住院治疗期间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中超过“住院医疗高额起付线”的部分,本公司按照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高额保险金,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高额保险金的赔付比例应不高于其住院医疗保 20

险金的赔付比例。

住院医疗高额保险金为投保单位所有被保险人共同使用,每一被保险人使用住院医疗高额保险金的额度最高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使用限额,该限额在投保时约定,投保单位的每一被保险人的使用限额应保持一致。

在一个保险单年度内,本公司向投保人支付的住院医疗高额保险金以本合同载明的投保人的该项责任的保险金额为限。

如果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获得本次医疗费用的补偿,则本公司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四)特需医疗金

投保时约定的被保险人发生约定范围的医疗费用,可在“特需医疗金”中按约定的方式支付,投保人的特需医疗金给付以特需医疗金净额为限。

四、免除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既往症或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二、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三、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四、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五、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七、被保险人在国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就医;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十、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一、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十二、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十三、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四、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五、不属于投保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

十六、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金赔付,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否则不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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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安康团体补充住院医疗保险

一、产品特色

提高单位职工的医疗保障,增进职工对企业的凝聚力、向心力。根据单位职工需求,可选择长城附加团体补充门急诊医疗保险。

二、投保规则

(一)投保对象

1.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可以为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2.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为其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二)投保人数

投保人数必须在五人(含五人)以上,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员必须全部投保。

三、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对被保险人所发生的符合投保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规定范围的各项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中由被保险人个人自负的部分,本公司在扣除一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具体约定。

本公司所给付的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免除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不属于投保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

十、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所致的住院医疗费用;

十一、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金赔付,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否则不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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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附加团体补充门急诊医疗保险

一、产品特色

提高单位职工的医疗保障,增进职工对企业的凝聚力、向心力,可作为长城安康团体补充住院医疗保险的补充。

二、投保规则

(一)投保对象

1.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可以为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2.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为其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二)投保人数

投保人数必须在五人(含五人)以上,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员必须全部投保。

三、保险责任

对被保险人所发生的符合投保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规定范围的各项合理且必要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中由被保险人个人自负的部分,本公司在扣除一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日限额和赔付比例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免赔额、日限额和赔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具体约定。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进行门诊、急诊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向被保险人分别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免除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一、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十二、被保险人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分娩(含难产)、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十三、牙科疾病,但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者不受此限;

十四、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所致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十五、健康检查、疗养、静养或特别护理;

十六、不属于投保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十七、屈光、眼镜、助听器装配及其他先天性缺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金赔付,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否则不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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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鸿福一生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一、产品特色

本公司为分红保险产品设置独立账户,实行单独立账、单独管理、单独评估、单独核算,与本公司其他资产分开管理。

(一) 账户设置明晰:本公司可根据投保人要求,为投保人建立公共账户及其对应的红利账户,为每一位被保险人建立单独的个人账户及其对应的红利账户,为离职的被保险人建立保留账户及其对应的红利账户。

(二)交费方式灵活:在年金领取之前,由投保人交纳或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共同交纳,可定期或不定期、定额或不定额地交纳保险费。

(三)收益有保证:无论保险资金运用情况如何,公共账户、个人账户、保留账户及其对应红利账户的资金均享有2.5%的保底收益。

(四)额外有红利:本公司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对公共账户、个人账户、保留账户的红利分配方案,并保证实际分配盈余的比例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70%。

二、投保规则

(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员作为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二)本保险的保险费由投保人交纳或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共同交纳。

在投保人首次交纳保险费后,被保险人开始领取退休金之前,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不定期、不定额地继续交纳保险费,但每一位被保险人的单次交纳保险费应不少于50元(人民币)。

三、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退休金

被保险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办妥退休手续的,由被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选择的下列方式之一给付“退休金”:

1.选择一次性领取方式的,本公司按照该被保险人在书面申领时的个人账户或保留账户及其对应红利账户的累积金额一次性给付退休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选择年领、月领方式的,本公司将该被保险人在书面申领时的个人账户或保留账户及其对应红利账户的累积金额全部转换为年领或月领退休金,年领、月领标准在领取凭证上载明,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或保留账户及其对应红利账户。

年领、月领包括如下三种方式:

(1)本公司每年或每月依照约定金额给付退休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本公司每年或每月依照约定金额给付退休金,每给付三年递增首次给付金额的5%,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本公司每年或每月依照约定金额给付退休金,并保证给付十年。如被保险人于保证给付期间内身故,本公司继续给付至保证给付期间届满,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被保险人于保证给付期间届满后仍生存,本公司继续给付退休金直至其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选择部分年领、月领方式的,本公司根据约定,将被保险人在书面申领时个人账户或保留账户及其对应红利账户的累积金额一部分转换为年领、月领退休金,年领、月领的方式同上(1)、

(2)、(3)项,年领、月领标准在领取凭证上载明;未转换为年领或月领退休金的个人账户或保留账户及其对应红利账户的剩余部分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一次性给付,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或保留账户及其对应的红利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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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特殊原因提前退休的,本公司审核同意后按照其办妥退休手续并书面申领时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或保留账户及其对应红利账户的累积金额转换为退休金,转换方式同上(1)、

(2)、(3)项,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或保留账户及其对应的红利账户。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领取退休金之前身故的,本公司将按其身故时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或保留账户及其对应红利账户的累积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领取退休金之前全残的,本公司将按其全残时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或保留账户及其对应红利账户的累积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离职保险金

被保险人离职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离职时其个人账户中已归属其名下部分的现金价值以及其对应红利账户中已归属其名下部分的累积金额一次性给付“离职保险金”,未归属其名下的部分记入本公司为投保人建立的公共账户,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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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长城人寿保险-长城人寿团险条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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