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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教师继续教育网-马云将出任UCWeb董事 俞永福:继续筹备赴美上市

发布时间:2017-09-26 所属栏目:科技

一 : 马云将出任UCWeb董事 俞永福:继续筹备赴美上市

  A5站长网导读:互联网新闻总是接踵而至,阿里巴巴集团创始人马云兼董事长将出任UCWeb董事,现在UC浏览器的季度活跃用户达到3亿,使用起来方便简洁的UC获得了大众的喜爱。

  北京时间8月22日凌晨消息, 据《华尔街日报》报道,阿里巴巴集团创始人兼董事长马云将出任UCWeb董事,这显示出阿里巴巴集团对中国智能手机用户的重视。

  目前,阿里巴巴集团、腾讯(353, -7.00, -1.94%, 实时行情) (HK.00700)和百度(135.99, 1.03, 0.76%)(Nasdaq:BIDU)等中国科技巨头都在以收购和投资的方式来获取更多移动用户。马云出任UCWeb董事后,UCWeb将成为阿里巴巴阵营中坚定的一份子。阿里巴巴是中国市场上最受欢迎的电子商务网站,但腾讯等竞争对手正在利用微信等社交媒体应用向用户推广其它在线购物服务。

  截至第二季度,UCWeb季度活跃用户达到3亿,拥有推动阿里巴巴服务移动流量增长的巨大潜力。与iPhone或Android手机的标准浏览器相比,UC浏览器应用更加简洁。此外,UCWeb还拥有自己的移动应用商店。

  UCWeb CEO俞永福称,阿里巴巴集团曾在2009年对UCWeb进行过战略投资,随后又在UCWeb的另一轮融资中追加投资。俞永福并未透露目前阿里巴巴持有UCWeb多少股份,但他表示,该集团持有其“大量”股份。阿里巴巴集团拒绝对此置评。

  俞永福在接受采访时表示,UCWeb将继续筹备赴美上市事宜,并将继续与中国的互联网竞争对手展开合作。俞永福称:“我们与阿里巴巴集团的关系当然要比与腾讯、百度的关系好。”他还表示,UCWeb与阿里巴巴集团已就多个产品建立合作关系,并且支付宝与UC浏览器已经全面整合。

  尽管UCWeb此前已获阿里巴巴集团的投资,但据知情人士透露,过去一年内,UCWeb曾与百度进行过谈判,后者可能会对其进行战略投资。知情人士表示,这项谈判目前已经终止。百度拒绝对此消息置评。

  阿里巴巴集团选择对UCWeb进行战略投资,而非直接收购其控股股份或全盘收购该公司,这与阿里巴巴集团今年采取的其它举措相一致。例如,今年5月,阿里巴巴集团以2.94亿美元收购高德(15.04, -0.25,-1.64%)导航软件(Nasdaq:AMAP)28%的股份;今年4月,该集团则斥资5.86亿美元投资新浪(79.41,-0.47, -0.59%)微博,获得后者18%的股份。

  与阿里巴巴集团相比,百度今年的战略则是全盘收购。今年7月,百度以19亿美元收购91无线;今年5月,百度则以3.7亿美元收购流媒体电视服务提供商PPStream旗下的在线视频部门。

  俞永福表示,中国智能手机市场还处在初期成长阶段,与10年前的PC时代类似。同过去的互联网公司相比,如今的移动应用公司更有可能走出国门获得成功。目前,UCWeb已在越南、印度尼西亚及中东地区等海外市场取得一些成功。据互联网数据统计公司StatCounter的报告,UCWeb在印度市场的份额已达到29.9%。

二 : 马云将出任UCWeb董事 俞永福:继续筹备赴美上市

新浪科技讯 北京时间8月22日凌晨消息, 据《华尔街日报》报道,阿里巴巴集团创始人兼董事长马云将出任UCWeb董事,这显示出阿里巴巴集团对中国智能手机用户的重视。

目前,阿里巴巴集团、腾讯和百度等中国科技巨头都在以收购和投资的方式来获取更多移动用户。马云出任UCWeb董事后,UCWeb将成为阿里巴巴阵营中坚定的一份子。阿里巴巴是中国市场上最受欢迎的电子商务网站,但腾讯等竞争对手正在利用微信等社交媒体应用向用户推广其它在线购物服务。

截至第二季度,UCWeb季度活跃用户达到3亿,拥有推动阿里巴巴服务移动流量增长的巨大潜力。与iPhone或Android手机的标准浏览器相比,UC浏览器应用更加简洁。此外,UCWeb还拥有自己的移动应用商店。

UCWeb CEO俞永福称,阿里巴巴集团曾在2009年对UCWeb进行过战略投资,随后又在UCWeb的另一轮融资中追加投资。俞永福并未透露目前阿里巴巴持有UCWeb多少股份,但他表示,该集团持有其“大量”股份。阿里巴巴集团拒绝对此置评。

俞永福在接受采访时表示,UCWeb将继续筹备赴美上市事宜,并将继续与中国的互联网竞争对手展开合作。俞永福称:“我们与阿里巴巴集团的关系当然要比与腾讯、百度的关系好。”他还表示,UCWeb与阿里巴巴集团已就多个产品建立合作关系,并且支付宝与UC浏览器已经全面整合。

尽管UCWeb此前已获阿里巴巴集团的投资,但据知情人士透露,过去一年内,UCWeb曾与百度进行过谈判,后者可能会对其进行战略投资。知情人士表示,这项谈判目前已经终止。百度拒绝对此消息置评。

阿里巴巴集团选择对UCWeb进行战略投资,而非直接收购其控股股份或全盘收购该公司,这与阿里巴巴集团今年采取的其它举措相一致。例如,今年5月,阿里巴巴集团以2.94亿美元收购高德导航软件28%的股份;今年4月,该集团则斥资5.86亿美元投资新浪微博,获得后者18%的股份。

与阿里巴巴集团相比,百度今年的战略则是全盘收购。今年7月,百度以19亿美元收购91无线;今年5月,百度则以3.7亿美元收购流媒体电视服务提供商PPStream旗下的在线视频部门。

俞永福表示,中国智能手机市场还处在初期成长阶段,与10年前的PC时代类似。同过去的互联网公司相比,如今的移动应用公司更有可能走出国门获得成功。目前,UCWeb已在越南、印度尼西亚及中东地区等海外市场取得一些成功,。据互联网数据统计公司StatCounter的报告,UCWeb在印度市场的份额已达到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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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

榕政办〔2011〕1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大力培育优质学前教育资源,提升我市学前教育发展水平,满足广大适龄儿童接受良好学前教育的迫切需求,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闽政〔2010〕24 号)、《福州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科学制定发展规划

(一)明确学前教育发展目标。坚持学前教育事业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2011年秋季全面完成新建、扩建、改建公办幼儿园36所,实现每个街道、乡镇至少有一所公办幼儿园。2012年,力争再建50所以上公办幼儿园。到2015年,全市每个街道至少有1所县(市)区属公办幼儿园,每个乡镇至少有1所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公办幼儿园可提供的幼儿学位数占在园幼儿总数60%以上,学前三年适龄幼儿入园率达95.5%,幼儿教师学历达标率达99%,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专任幼儿教师比例达55%,90%的独立公办幼儿园达到县(市)区级示范性幼儿园及以上标准。构建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指导服务网络,各级示范性幼儿园广泛开展面向社区的早期教育指导、培训和咨询活动,优质学前教育资源覆盖率明显提高。

(www.61k.com。

(二)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根据本区域城镇化建设进程编制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三年建设规划,并结合本县(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编制学前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原则上五城区和县(市)政府所在地的城关至少按每0.8~1.1万人口区域内设置1所9~12班规模的幼儿园,生均用地面积不小于13㎡;农村按每0.3~0.6万人口区域内设置1所4~6班规模的幼儿园,万人以上农村的乡镇中心幼儿园规模应不小于6个班,生均用地面积应不小于15㎡。每所幼儿园规模原则上不超过360人。

二、加强统筹,构建多元化办园体制

(三)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合理规划布局,盘活区域内教育资源,扩大公办幼儿园规模,为社会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校舍和其他可利用的富余公共资源,新建、扩建、改建一批安全适用的公办幼儿园。鼓励支持行政事业单位、街道、农村集体利用国有和集体资产举办公办幼儿园。积极改造城乡办园条件较差的公办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扩大学额,提升办园水平。根据幼儿园办园规模和定编标准,逐步配齐配足公办幼儿园教职工。

(四)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利用现有资源兴办幼儿园,引导社会各界多渠道筹资支持幼儿园筹建。依法保障民办幼儿园举办者的投资经营管理权益。各县(市)区应根据学前教育规划为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提供必要用地,并按照国家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有关规定给予优惠。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为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落实对办园规范、质量合格的低收费民办幼儿园的补贴政策。对民办幼儿园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民办幼儿园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规定,分别按照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执行。建立公、民办幼儿园对口帮扶机制,扶持一批民办幼儿园创建省、市、县示范幼儿园。

(五)规范住宅小区幼儿园配套建设。在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建设中,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福州市建设项目配套建设幼儿园管理规定》,按照城市规划和学前教育规划标准,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幼儿园。需要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中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规模、标准、所有权属和建设时限等要求,项目单位必须按照规划和土地出让合同要求和有关规范标准建设幼儿园,并与住宅小区项目同期竣工验收。对于未按照要求配套建设幼儿园的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产权登记等手续。幼儿园建成后,应依据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将产权及时移交给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由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公办幼儿园,或通过组织竞标等方式招纳社会力量兴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育行政部门制订配套幼儿园的通用设置要求和配置标准,全程跟踪督促辖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确保按规定要求和期限建成并移交。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和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的相关保障工作。

(六)加快普及农村学前教育。加大对农村学前教育的投入,安排专项资金,重点建设农村幼儿园。根据农村人口分布和流动趋势,合理布局,加强农村公办幼儿园建设,全面提升改造乡镇中心幼儿园,按要求配齐乡镇中心幼儿园公办教师。建立以乡镇中心幼儿园为核心、辐射各行政村幼儿园的区域管理模式,根据实际情况在行政村或中心村举办乡镇中心园分园或学前班、教学点,在适龄幼儿人数较少的农村地区举办小学附设的学前班或教学点。完善城乡幼儿园对口帮扶机制,鼓励和引导优秀人才到农村幼儿园任教,加强对农村幼儿园专业指导,帮助偏远、困难地区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发展学前教育。

三、优化队伍,提升学前教育师资整体素质

(七)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加强职业理想教育,落实职业道德规范,完善师德师风监督机制和评优评先、表彰奖励制度,引导教师热爱幼教事业,增强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师德表现作为幼儿教师职务评聘、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引导幼儿教师不断提高师德水平、人文素养和教育教学能力。加大师德监管力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幼儿园要设立师德师风举报电话,严肃处理教师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

(八)核定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按照《福建省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和小学附设学前班人员编制标准》(闽编〔1990〕35号)对幼儿园教职工进行核编和配备。新设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及原公办幼儿园新进人员,除专任教师、医务人员和骨干管理人员外,其余人员在核定的编制总量内实行编外聘用。民办幼儿园也应参照公办幼儿园标准配备教职工,并将师生比配备情况纳入办学行政审批范围。

(九)拓宽学前教育教师来源渠道。扩大师范类院校学前教育师资培养规模,积极探索初中毕业起点五年制学前教育专科学历教师培养模式。鼓励师范类非学前教育专业在校生辅修学前教育专业第二学历或中期转入学前教育专业,积极引导中职校学前教育专业学生以自考、函授等方式辅修师范类院校专科以上学前教育专业,鼓励中小学富余教师经培训合格后转岗担任幼儿园教师,多种途径拓宽学前教育师资的来源和培养渠道。

(十)开展多层次学前教育教师培训。鼓励幼儿教师积极参加进修学习,逐步提高学历层次。以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需求为导向,创新幼儿教师培训模式,完善培训机制,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和水平。落实幼儿教师每人每学年不少于72学时的岗位培训,其中,高、中级教师集中培训不少于50学时,初级教师集中培训不少于40学时。加强幼儿园园长、骨干教师培训和农村幼儿教师全员培训,加大对农村幼儿教师的培养力度,将民办幼儿教师培训纳入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开展教坛新秀、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评选工作,树立先进典型,加强专业引领。卫生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分别负责幼儿园保健人员和保育员的业务培训。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当地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年度工资总额的1.5%~2.5%安排公办幼儿教师继续教育专项经费;将民办幼儿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纳入本地教师培训整体计划,培训经费在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中统筹开支。

(十一)建立健全幼儿园教师管理制度。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落实公、民办幼儿园园长和教师持证上岗制度,确保到2015年持证上岗率达100%。完善幼儿教师档案管理,并为其业务培训、专业发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评优评先以及有序流动等提供制度保障。

(十二)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待遇。落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保障办法,完善幼儿园教职工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机制和社会保障政策。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公办幼儿教师,按国家规定落实工资倾斜政策。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教师的协议工资由幼儿园自主确定,原则上应不低于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其他教职工工资不得低于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各学前教育机构应按规定为教职员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完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教师人事代理制度和教师聘用、管理相关规定,保障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教师在职称评审、继续教育、评优评先、社会活动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幼儿园教师平等的权利。

四、科学统筹,提高保教质量

(十三)坚持科学保教。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科学安排教育教学活动,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促进幼儿快乐健康成长。加强养成教育,创设幼儿自主学习的空间,满足幼儿在游戏和生活中观察探索、感知体验、享受快乐、全面发展的需要。向社会和家长宣传科学育儿理念,倡导科学教育方法。严格按省定教学用书目录规定使用教学用书,不得使用小学教材。不得举办各种违背幼儿教育规律的实验班、兴趣班、特长班,不得对幼儿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和测验,不留家庭作业。严格控制班额,大班毕业年龄要与小学入学年龄衔接一致,防止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

(十四)加强学前教育质量管理。加强对幼儿园保育教育和教科研活动的指导,完善幼儿园质量评估和监督体系。鼓励各公、民办幼儿园争创示范性幼儿园,采取名园办分园、名园扶薄弱园、名园带农村园等方式扩大优质资源,提升名园的辐射带动能力。建立覆盖城乡各类学前教育机构的片区教研网络,加大学前教育教学研究力度,提高各级各类学前教育机构的保育教育质量。

(十五)开展社区早期教育试点工作。实施社区早期教育服务计划,把各级示范性幼儿园建成社区早期教育服务中心,为社区0至6岁婴幼儿家长提供早期教育指导和咨询服务。加强幼儿园与家庭、社区的密切合作,综合利用各种教育资源,为幼儿提供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

五、规范管理,营造优良的办园环境

(十六)加强等级幼儿园的管理。按照分级评估、动态管理的原则,以幼儿成长、教师发展、办园质量等指标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幼儿园等级评估认定管理。健全学前教育管理队伍,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行政与业务管理机构,配足学前教育专职管理干部和教研员,学区要配备1名学前教育管理人员,乡镇中心幼儿园至少要配备1名学前教育辅导员,分别承担本辖区学前教育管理和指导职责。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对各等级幼儿园的办园行为和保教质量进行检查和督导,并将督查的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十七)严格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审批和年检制度。健全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办学准入制度和年检制度,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必须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并根据办学性质由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新设立的学前教育机构,办学场所的安全条件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取得县(市)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对拒绝提供申办相关手续或不符合基本办园标准又不及时整改的,依法按照无证机构非法办学予以处理。加强对社会各类学前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超范围经营现象,规范举办者的办学行为。

(十八)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物价部门会同财政、教育等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财政拨款、居民承受能力,在充分听取社会有关方面意见基础上,分不同类别核定。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保育教育费实行办园成本核算、报备、审核、公示制度。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办理税务登记,向税务部门领取票据,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税务部门应当按要求提供相关票据。公办幼儿园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幼儿园收取代办费,严格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07〕330号)文件执行。学前教育机构应严格收费管理,完善收费公示制度,及时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有关内容,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各级各类学前教育机构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助费、支教费等,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行向家长出售幼儿用书、玩具等,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收取物价部门核定或备案以外的任何费用。

(十九)强化幼儿园安全监管。各相关部门要按职能分工,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监督指导。各级公安、教育、交通、卫生、安监等部门要联合行动,维护幼儿园周边治安、安全、交通、卫生的良好秩序,努力为幼儿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学前教育机构安全工作实行园长(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为法人代表)负责制。严格落实幼儿园安全工作责任制、事故责任追究制和“一岗双责”制,督促各级各岗位认真履行相关安全工作职责。学前教育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卫生保健、卫生防疫、安全应急预案等各项安全保障制度,按照规定配齐配强安保人员,落实安保设施,加强对校舍、消防、交通、用电、饮食卫生等隐患的排查整改,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在园幼儿安全。

六、加强领导,完善学前教育保障机制

(二十)明确各级政府和部门责任。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合作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统筹,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各幼儿园和家长共同参与的学前教育管理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学前教育发展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市本级要加强对全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宏观规划、政策制定、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组织实施、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公办幼儿园教师配备、工资发放和办园经费的统一管理,实行民办幼儿园设置审批、保教工作和质量评估的统一管理。乡镇(街道)政府负责辖区内学前教育机构的日常管理,规范办园行为,扶持乡镇中心幼儿园和村办、民办幼儿园发展。各级发改、教育、民政、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建设、卫生、房管、妇联等有关部门要切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规定的职责要求,各司其职,相互协作。各新闻单位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营造有利于提升学前教育质量和水平的社会环境。

(二十一)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县(市)区级财政要安排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并逐年提高学前教育经费占教育经费总支出的比例。各级财政学前教育经费要向农村倾斜,优先安排乡镇中心园的建设经费,重点支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学前教育。设立学前教育资助经费,对贫困低保家庭、残疾和农村留守学前幼儿、孤儿实施入园资助。实行幼儿园财务公开制度和统计公告制度,加强审计监督,确保学前教育经费专款专用,使用规范。

(二十二)完善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制度。建立学前教育专项督导制度,将学前教育列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年度目标责任和绩效考核内容,定期对各级政府落实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目标规划、资源配置、经费投入、教职工待遇保障、保教质量等进行专项督导,督促各级政府落实职责、加大投入。建立表彰奖励机制,对推动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作出贡献并取得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引导幼儿园上等级、创品牌、成名园,不断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覆盖面,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子女就近“入好园”的需求。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和各自职责,抓紧研究有关政策措施,分工协作,共同推动我市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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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

(www.61k.com”

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但是,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对于捐资举办民办学校表现突出或者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二章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

第四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第五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

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出资。

第六条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

第七条 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八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

第九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学校章程,推选民办学校的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参加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应当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第十条 实施国家认可的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等级考试等考试的机构,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相关的民办学校。

第三章 民办学校的设立

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在获得筹设批准书之日起3年内完成筹设的,可以提出正式设立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一)学校的名称、地址;

(二)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四)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五)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六)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七)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八)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五条 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六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一)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转为民办学校的;

(二)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的;

(三)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的;

(四)学校章程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五)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第十七条 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将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

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式样,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办学许可证;

(三)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四)学校章程。

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程序。

第四章 民办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

第二十条 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

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 民办学校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民办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校长提出,报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批准。

第二十二条 实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行设置专业、开设课程,自主选用教材。但是,民办学校应当将其所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

实施高级中等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但是,该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应当达到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课程标准,其所选用的教材应当依法审定。

实施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但是,该民办学校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开展培训活动。

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民办学校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专职教师;其中,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聘任的专职教师数量应当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民办学校自主聘任教师、职员。民办学校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民办学校招用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民办学校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

第二十六条 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民办学校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

第二十七条 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但是,招收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外地的民办学校在本地招生提供平等待遇,不得实行地区封锁,不得滥收费用。

民办学校招收境外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 民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申请国家设立的有关科研项目、课题等,享有与公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

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参加先进评选、医疗保险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

第三十条 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审批同意后,可以获得相应的学位授予资格。

第三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有关的评奖评优、文艺体育活动和课题、项目招标,应当为民办学校及其教师、职员、受教育者提供同等的机会。

第三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进行监督时,应当将监督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记录。

第三十三条 民办学校终止的,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通知登记机关,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 民办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五条 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六条 民办学校资产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民办学校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六章 扶持与奖励

第三十八条 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在终止时依法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第三十九条 民办学校可以设立基金接受捐赠财产,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监督。

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作为学校校名。

第四十条 在西部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举办的民办学校申请贷款用于学校自身发展的,享受国家相关的信贷优惠政策。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使用。

第四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施义务教育的需要,可以与民办学校签订协议,委托其承担部分义务教育任务。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应当根据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当地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的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受委托的民办学校向协议就读的学生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

第四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建立、完善有关制度,保证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的合理流动。

第四十四条 出资人根据民办学校章程的规定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报。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办学结余,是指民办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后的余额。

第四十五条 民办学校应当根据下列因素确定本校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

(一)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

(二)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的支出占收取费用的比例;

(三)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与同级同类其他民办学校相比较,收取费用高、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的支出占收取费用的比例低,并且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低的民办学校,其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不得高于同级同类其他民办学校。

第四十六条 民办学校应当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

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应当根据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民办学校应当自该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七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

(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

(二)擅自增加收取费用的项目、提高收取费用的标准,情节严重的;

(三)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骗取办学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五)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六)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七)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八)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出资人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不得取得回报。

第四十八条 除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扶持与奖励措施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扶持与奖励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五十条 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前依法设立的民办学校继续保留,并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由原审批机关换发办学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扶持与奖励措施适用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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