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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毕业论文答辩-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答辩稿

发布时间:2017-09-30 所属栏目:价值规律的作用

一 :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答辩稿

毕业论文答辩是一种有组织、有准备、有计划、有鉴定的比较正规的审查论文的重要形式。下文为您推荐两篇法学专业的毕业论文答辩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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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答辩稿一

各位老师好,我毕业论文的题目是《<失林婚书案文卷>研究》。

首先,就论文的选题而言:

黑水城文书数量丰富,具有很高的史料价值,但目前学界对黑水城文书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尤其是对其中法制文书的研究,更为薄弱,没有相关的研究专著,研究论文也仅有4篇,因此我的毕业论文选取黑城法制文书中的《失林婚书案文卷》作为研究对象,《失林婚书案文卷》是黑城法制文书中保存较为完整,保存文字最多的文卷,它比较能够反映元代的一些法制问题,而且至今没有人专门研究过。希望通过对《失林婚书案文卷》的研究能弥补元代法制史研究的一些空白和不足,在元代法制状况的研究方面有所突破。

其次,就论文的资料而言:

黑城文书属于原始资料,非常珍贵。李逸友先生在《黑城出土文书(汉文文书卷)》一书中公布了部分黑城文书的录文,并附有图片。但录文中有一些讹误之处,而且附的图片数量有限。为此,导师杜老师曾专门带我们到内蒙古考古所,一一核对文书原件,同时也补充了一些李逸友先生没有公布的新资料。所以就本篇论文所用的资料来说,相对而言,非常全面、可靠、准确,在此基础上进行的研究和得出的研究成果也就比较有价值。

下面我谈谈论文的主要内容。本篇论文主要包括三部分:

第一部分:

《失林婚书案文卷》释校。主要是对照文书原件和拍的影印件,严格按照原文书的格式,将文书全文进行录文。并对文书进行了校勘和考释。其中纠正了李逸友先生录文中的一些错讹衍漏之处,大概更正的有近50处。另外,结合相关的地理,职官,文书书写格式等知识,补正文书缺失文字20处。

第二部分:

《失林婚书案文卷》中法制用语考释。有关元代法制语言的资料保存下来的不多,主要就是《元典章·刑部》,长期以来,学术界主要就是围绕《元典章》来研究元代的法制语言。《失林婚书案文卷》可以说是元代法制语言资料的一个重要补充。它完整的保存了失林婚书一案的原始的审案记录,是第一手的法制语言资料,真实可信,最能反映元代法制语言的原貌。本文对其中的一些重要的法制用语进行了考释。考释的主要词语有:执照、取责、执结、开坐、施行、根勾、招伏、取问、干照、取覆、备细等等。这对于文书的释读和研究,对于研究元代语言史都具有重要价值。

第三部分:

《失林婚书案文卷》反映的社会历史问题。这部分是论文的主体。主要研究了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

是关于元代法律文状的书写格式。元代法律文状的书写格式在《元典章》中有少量例子,在《元代法律资料辑存》中的《告状新式》和《写状法式》中有所规定,但都不系统完整。《失林婚书案文卷》完整地保存了元代不同司法文状,其中有原告的诉状,有传讯审问被告和证人时官吏记录的取状,有被告的识认状,还有收管犯人的承管状和责领状等等,基本上包括了元代各种常用的司法文状。本文主要是在对《失林婚书案文卷》进行仔细研读的基础上,先根据文书的内容判定每件文书分别属于什么文状,对它们进行列表分类,然后对每一种文状的书写格式和基本要求进行总结。这对于研究元代法律文状的书写格式具有重要价值。

第二个问题:

是关于《失林婚书案文卷》反映的元代的司法程序。失林婚书案是一个以婚书为中心的案件,虽然是一个个案案例,但也基本上能够代表和反映元代民事诉讼案件的一般审理程序,例如案件的审理需要经过:接受诉状,传唤当事人和证人;开庭审理案件,调查取证;官员合议并宣判案件审理结果这样几个环节。可以说,《失林婚书案文卷》是研究元代民事诉讼案件非常珍贵,非常难得的资料。通过研究,我发现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注意:

1、失林婚书案的审理程序基本上符合元代法律的规定,严谨、认真,判决结果也较为合理。而且,即使在当时红巾军起义已经波及到亦集乃路周遍地区的情况下,这个案件的审理仍在有条不紊的进行。

2、审理案件是一种圆署制度,也就是由相关官员一起商量合议作出判决,而不是由某个人单独决定。这也体现了司法公正。

3、关于案件的审理时限,元代法律是有明确规定,但失林婚书一案从原告上诉到结案,一共仅用了十天时间,可见,亦集乃路官府办案效率是比较高的。

4、失林婚书一案没有进行约会审理,元代法律规定涉及到不同户籍的人之间的诉讼案件,应由不同户籍所属的机构协调共同处理,约会审理。案件中原告阿兀是回回人,但主管回回刑名诉讼的机构回回哈的司并未参与案件的审理,这也印证了史书上记载的元末回回哈的司已不再管理回回人的刑名词讼。

第三个问题:

是关于《失林婚书案文卷》反映的元代的文书管理制度。元代官员以公文案例作为处理政务的依据,因此元代政府重视档案文书的管理,但关于元代文书的具体管理情况,正史中仅有零星记载,相关的资料也很少。《失林婚书案文卷》中对此问题有所体现。因此本文通过《失林婚书案文卷》,对元代文书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文书的入库程序以及文书的管理方法等进行了总结和研究。

以上是《失林婚书案文卷》反映的主要的社会历史问题。此外,通过研究发现《失林婚书案文卷》还反映出元代社会一些特有的问题和现象。例如:

1、妇女地位。一方面元代妇女的法律地位很低。但另一方面,从思想观念而言,元代社会对妇女离婚、改嫁持宽容和开明的态度。

2、回回人地位。政治上享有特权,经济上善于经商,活动区域遍及全国各地。

3、元代的户籍制度。元代的户籍制度是诸色户计,非常复杂,通过《失林婚书案文卷》可知,该制度在亦集乃路实行过,但因元末农民起义,户籍制度日益混乱。

这是我毕业论文的主要情况,之前在《宁夏社会科学》曾发表过一篇关于《失林婚书案文卷》的研究论文,为写这篇毕业论文奠定一定的基础。总之,《失林婚书案文卷》为考证研究元代的法制用语,元代各种文状的书写格式,元代司法案件的审理程序,以及元代档案文书的管理制度等等提供了非常珍贵的第一手资料。本文对这些问题都进行了比较认真深入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应该说弥补了元代法制史研究领域的一些不足。

谢谢各位老师。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答辩稿二

尊敬的各位老师,亲爱的各位同学:

大家下午好!

我是xx级法学xx班的xxx,我的毕业论文题目是《母子公司法律关系论》,指导老师是xxx教授。在我的论文写作期间x老师给予了悉心的指导,这才使得我的论文能够如期顺利完成,在此,我谨向x老师表示衷心的感谢!下面我将论文的选题背景、写作基本思路以及文章中我个人的一些新的观点与理解向各位老师做以汇报:

我当初之所以选择母子公司法律关系论这一课题进行研究,很大程度上同我对公司法的浓厚兴趣是分不开的,但更重要的是对母子公司法律关系进行研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主要体现在公司制形态因其自身所具有的优越性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已成为最主要的的经济主体,而对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确定有利于扩大企业经营规模,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集团的形成和发展。同时,对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也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因此,研究这一课题可以更好的指导公司实践,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有着重大的推动作用。

具体来说,我的论文是由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界定、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分析以及我国现行《公司法》关于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立法现状及改进思考和结束语四部分构成。

第一部分,在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界定上,以明确母子公司的法律概念为首要任务,在这一基础上进一步分析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特征,进而得出研究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现实意义,为全文写作奠定基础。

第二部分,对母子公司的法律关系分别从内部、外部进行分析,并重点探讨了特殊形态的母子公司全资子公司与其母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提出全资子公司应存在对其母公司担保方面权利能力的限制。

第三部分,以我国现行公司立法中关于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立法为出发点,采用对比分析的方法分析得出相关法律条文所存在的不够完善的地方,并提出立法改进的思考,同时,提出应存在对于子公司本身利益保护的观点。

第四部分,概括性的总结了母子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指出加强和完善对这一问题立法的必要性。

整篇文章是我在查阅有关公司法权威学者著作的基础上,结合自身所学知识和个人的理解,最终在曲老师的指导和帮助下完成的。在全文写作过程中形成以下新的理解与突破:

1.将全资子公司与其母公司的法律关系单独进行分析,打破以往对母子公司法律关系分析时只概括性指出其存在内外部法律关系这一局面,使全资子公司与其母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更加清晰化,从而增强相关法律的可操作性。

2.明确界定了母公司与子公司各自的法律概念,使得这一概念同诸如关联公司之类概念有了显著区别。

3.创设性的提出对子公司利益的保护还应存在从对其法定公积金的提取程序进行保护进而达到保护子公司合法权益的目的这一途径。

通过本次论文写作,一方面使我掌握了论文写作方面相关的技巧,另一方面也使得我在母子公司法律关系这一课题上有了新的认识与理解。但由于我自身所存在的知识储备方面的缺陷,使得文章中的相关观点还不够成熟,甚至可能存在错误观点的情形。对此,我热切希望能够得到各位老师的指导。

谢谢。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答辩稿

二 : 寻求有关法律、法学的论文哪儿有法律、法学的毕业论文答辩?可以参考

寻求有关法律、法学的论文

哪儿有、法学的毕业论文答辩?可以参考


本人的毕业论文

论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问题

2006年是“十一五”的重要时期,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仍是我国做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政治纲领,加强对依法行政与依法治国关系、依法行政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如何加强依法行政等方面的研究,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依法行政与依法治国的内在联系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共产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事业管理和社会事务管理,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能依法进行,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它反映了社会从人治向法治转变的历史进程,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依法行政,是指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项社会事务,依法进行有效管理活动。它要求一切国家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充分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行政职能,作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更不能非法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行政的范围,包括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都要依法进行,其核心是行政执法。因为行政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国家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对管理相对人采取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为,或者对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直接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处理结果的行为,最容易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以,依法行政的核心,是依法行政执法。

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依法治国由依法立法、依法行政、依法司法和依法监督等内容组成。在这些内容中,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重点。因为一个国家的整个管理活动,不是靠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而主要是靠各级人民政府进行的。如果各级行政机关都能依法行使职权,依法进行管理,那么,依法治国就有了基本保证。坚持依法治国的方略,又为依法行政创造了大环境和前提条件。如果没有依法治国的方略和大环境,就根本谈不上依法行政。但没有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就会落空。因此,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里政府行使行政权力所普遍遵循的基本准则,也是实现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二、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1、行政权在国家政权中的重要地位决定要依法行政所谓行政权力,是国家行政机关管理内政、外交的权力,即各级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法律和国家权力机关的授权行使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项行政事务的管理权力。它的管理对象是社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一个国家的整个管理活动都是由各级行政机关进行的,行政机关能否合法有效地行使好行政权力,管理好国家各项行政事务,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命运。因此,任何一个国家都非常重视行政权力的建设和制约。

2、行政权与人民群众的密切关系决定必须依法行政由于行政权力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管理国家各项行政事务的公共权力。因此,行政权力的行使具有自己的特征。一是行政权力是由法律设定和权力机关的授权。为了保证国家各方面的有效管理和社会的协调发展与稳定,促进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国家不得不授予行政机关很大的权力,如行政立法权、管理权、处罚权和强制权等,而这些权力不受法律的约束,就有可能走向专横、滥用,甚至腐败。同时,我国的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也是法律的执行机关,因此,必须执行国家法律的规定和权力机关的意志,行政权的运用必须对权力机关负责,对人民负责。因此,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在国家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不能越权。二是行政权力属于国家公共权力,具有强制性和单方面性。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只能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作出各种行政行为,这些行政行为都是行政机关单方面的意志表示,不需要与管理相对人协商。行政决定一旦作出,行政管理相对人就具有服从的义务,其他国家机关就具有协助的职责,而且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保证的。如果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行政决定,行政机关有权采取强制措施或强制执行,强迫其履行。三是现代行政权力急剧膨胀,无处不有,无处不在。由于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政府管理任务的繁重,现代行政权力急剧膨胀,介入各个领域、各条战线,已经越来越多地介入国家刑事、民事问题。如有的国家出现了“行政刑罚”现象。在我国,象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不构成刑事处罚的,由政府部门的劳动教养委员会批准劳动教养。行政司法、行政调解、行政仲裁、行政合同等都在急剧增加。可以说行政权力无处不有,无处不在。如果不对行政权力的行使加以规范和制约,那么,行政权力必然要走向专横、独裁、滥用和腐败,甚至影响到国家的前途和命运。四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国家为了保证行政管理的效率性,赋予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享有很大的和较宽幅度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是属于行政权的一部分,是提高行政效率的重要措施,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存在着某种扩张性和随意性。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不仅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行政,而且还要根据依法行政原则拓展到自由裁量领域,即依据法律精神和立法目的行政。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要符合立法目的,作出的处理决定要合情合理,不能畸轻畸重。由于上述行政权力的这些特点所决定,各级行政机关在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时,只能依法行使,不能违法和越权。否则,就会侵犯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甚至造成损害。

但是,由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不同,世界观和价值观的不同,法律意识的不同,在具体执法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经常发生,有的十分严重。如有的行政失职,应该作为的不作为,该管的不管,不履行法定义务;有的行政越权,不该管的乱管,违反法定职责;有的滥用职权,从个人私利或小集团的利益出发,“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甚至有的干部贪污受贿,成为人民的罪人,等等。这些违法行为严重地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尤其是目前存在的乱处罚、乱罚款、乱集资和以权谋私等情况,严重地侵犯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挫伤了人民群众进行四个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败坏了政府的形象和声誉。这些情况如果不能坚决地予以纠正和克服,势必会影响国家的前途和命运。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实行依法行政

市场经济是一种自由、竞争的商品经济,也是一种法制经济。在价值规律的作用下,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功能,在提高经济效益、改善产品质量、增强企业效益、优化资源配置、奠定微观经济基础等方面起着积极的作用,实现优胜劣汰,促进生产和需求的及时协调与发展。在客观上要求我们不能直接地、过多地干预它。但是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政府职能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在传统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作为经济活动的组织者、指挥者,掌握着对经济要素的控制权、物资分配权、资金调拨权、人事任免权等。这些权力是与经济活动的组织者、指挥者的身份相适应的,如果没有这些权力,就无法对经济活动进行组织。因此,企业办成了政府的附属物,没有任何经营自主权。在这种经济体制下形成的行政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主要是通过指令性计划、行政命令和强制措施等手段,对国家的经济、文化、教育、科技、行政事务进行集权式的管理。行政命令就是这种体制运行的准则和依据。不需要法律的调整和规范,那时也没有法律。主要是靠行政命令,实行“人治”。现在,我国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政府职能和干部的思想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1、干部的思想观念跟不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形势的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要求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思想观念。但在少数干部中,仍被一些“姓社”“姓资”的抽象概念束缚着思想和手脚,认为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的特有东西,计划经济才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特征。这种思想反映在实践中,欲干怕犯错误,不干怕掉队,表现出瞻前顾后,左右观望。还有些干部对市场经济存在误解,认为市场经济是万能的,搞市场经济,政府什么都不要管了,一切都由市场机制来调节。反映在实际工作中“大撒手”,该管的不管,该检查的不检查,放纵了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结果在社会生活中出现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坑害消费者,牟取暴利的情况十分严重。这些思想的实质和产生的根源,还是对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没有认清。邓小平同志在南巡讲话中强调指出:“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与市场都是经济手段。”这个精辟的论断,从根本上解除了把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看作属于社会基本制度范畴的思想束缚,使我们全党和全国人民在计划与市场关系问题上的认识有了新的重大突破。因此,我们各级干部必须加强学习,深刻领会邓小平同志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转变思想观念,确立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观念。

2、政府管理机构和管理手段不适应现有的政府机构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上形成和建立起来的,它适应的是当时的计划经济管理模式。现在国家确立和发展市场经济模式,那么,国家的管理职能、管理机构都必须转变,以适应新的市场经济规律。但目前的政府管理机构,远远不适应新形势要求。具体表现如下:政府机构臃肿,层次重叠,人浮于事,办事拖拉,效率低下。尤其是少数行政职能部门,运用手中的权力,以履行行政职能的形式,对社会资源、生产要素和市场运行进行操纵,甚至形成“行政垄断”。这与商品经济的高效率发展格格不入,严重地影响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所以,国务院下决心进行机构改革,精简人员,建立一个高效率的、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精干的政府领导机构,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国务院作出了榜样,各级政府也必须抓紧进行机构改革和精简人员,转变政府职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反映在管理手段上,各级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仍习惯采用行政手段、长官意志和行政命令的方式,进行粗暴的管理,直接决定各种经济活动,不会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来管理国家各项行政事务。结果必然压制市场经济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政府职能的转变,主要是指从过去政府机关直接组织管理经济活动的经济主体身份,转变为间接地对经济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宏观调控的行政主体身份。在新形势下的政府职能,主要是宏观调控,即“统筹规划,掌握政策,信息引导,组织协调,提高服务和检查监督,采用符合市场规律的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宏观管理,促进经济和社会更快、更好地发展”。把属于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坚决、彻底地下放给企业,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把属于市场调节的职能切实地转移给市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更好地发挥基础作用。而政府不再以经济活动主体身份出现,而是以公共权力享有者的身份对企业发展共同需要的外部经济环境、法律环境、社会秩序等进行维护,保证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四、当前依法行政应该的主要工作

1、摒弃人治思想,树立法治观念人治与法治,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的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一方面,“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规范是靠人来制定、靠人来推行的,在形式上很难分开。但二者又截然对立。法治,就是指法律至高无上,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都必须遵守,一切管理都必须按照法律来进行,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

目前,我国基本上还是“人治”。虽然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确立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政治纲领。但人治思想经过了几千年的封建专制统治,在人们的思想上打下了深刻的烙印,影响极深。解放后又没有进行彻底的批判,相反,建立了计划经济体制,继续实行人治。对资本主义国家实行的法治,认为那是资产阶级的东西,无产阶级不能接受。在实践中表现出来的行政命令、长官意志、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干涉司法机关独立办案的现象还十分严重。所以人治思想在广大干部思想中的影响是根深蒂固的。我国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经过艰苦探索,才认识到依法治国的重要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针。因此,我们各级领导干部,都必须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市场经济要求我们树立法律观、法治观,树立依法治理社会、依法管理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教育、科技等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的观念,依法管理好本部门的工作。

当前要树立法治观念,必须首先树立法律支配权力的观念,纠正权力支配法律的错误思想。封建社会是权力支配法律,“法由君出”,皇帝的意志就是法律,国王就是法律,行政权力支配法律。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法律支配权力,“法律应该成为国王”。马克思主义主张实行权力制衡,建立强有力的制约机制,认为过分集中和没有制约的权力容易导致专断和腐败,这种制约机制必须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在国家各个生活领域中,法律应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各机关、各部门、各政党都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活动,各级政府都必须依法行政。这样才能做到法大于权,法律支配权力。

2、加强法制学习、宣传教育,强化法律意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强化法律意识,这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必备条件之一,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显得更为重要。只有提高全民族的法律意识,才能自觉遵守与执行法律,只有提高全体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才能作到依法行政。因此,必须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对公民来说,通过普法宣传教育,使他们知法、懂法、守法,增强法律意识。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来说,在全民都有较强法律意识的大环境中,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政能加以批评、抵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纠正违法行政。对各级领导干部来说,知法、懂法、守法就更为重要和更为紧迫。只有领导干部增强了法律意识,才能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实现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的方略。因此,在新的形势下,只有建立起一支具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干部队伍,才能做到依法行政。很难设想在一支没有法律知识的法盲干部队伍的带领和管理下,能建设法治国家。江泽民总书记在中央领导干部学法讲座班上强调指出:“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已成为一项紧迫要求。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增强学习法律知识的自觉性,并且要形成制度”。“领导干部学法不仅有助于普及法律知识教育和带动全党学法守法,依法办事,而且有助于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整个国家的法制建设,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所以,只有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增强了,法律素质提高了,依法行政才能有保障,依法治国才有希望。

3、加强政府的行政监督检查职能政府职能转变后,必须更新管理方式,各级政府由过去的微观管理转变为宏观管理。加强宏观管理的力度,就必须加强政府的监督检查职能,加强行政处罚职能。对市场主体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或者执行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履行法定义务,都要通过行政监督检查来查证处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主体会出于小集团或个人的利益考虑,有可能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出现偷税漏税、假冒伪劣、欺诈、垄断、暴利或者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这就必须加强政府的监督检查的职能,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我们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如行政处罚法,赋予了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权;行政监察法,赋予了行政机关监督监察权;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审计监督权;统计法,赋予统计机关统计监督权;会计法,赋予财会人员监督权。这些行政监督机关,都要认真负责地行使监督职权,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真履行法定义务。另一方面,要加强公安、司法、工商、税务、商检、海关等职能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充实和加强行政监督检查队伍建设,以保证政府的宏观管理职能的实现。

4、加强法制监督,建立完整的法律监督体系,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权力就必须有监督。要使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就必须把行政执法活动置于严格的监督之下。我国目前已建立起一套有效的法律监督机制:有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专门行政机关的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和社会团体、人民群众、社会舆论的监督。这些监督从不同的渠道保证了行政机关对行政法律规范的正确实施,对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法律监督工作仍然不够有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相当严重,人民群众对此意见很大。

产生上述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认识上的错误,也有监督体制上的问题。为了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必须加强法律监督体系。一是从思想上要进一步提高对法律监督制度的认识,充分认识没有严格的法律监督的权力,最终将导致权力滥用和腐败。二是在体制上要进行改革,并完善监督程序。将主要是自上而下的国家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监督,改革为以国家权力机关为核心的外部法律监督体系,确立国家权力机关在法律监督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将行政内部监督机关改为直接向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加强立法监督,尽快制定监督法等。

5、违法必纠,严肃政纪、法纪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行使法律所赋予的行政职权,代表国家依法对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各方面实施管理,其职务行为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尊严,关系到国家的形象,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的实现。由于行政权的特点和执法人员的素质不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犯法等现象。甚至有个别人在执法中搞“权钱交易”、贪污受贿等,严重损害了国家行政机关的形象,侵犯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对这些违法行为或者是犯罪行为,就必须予以严惩,决不能姑息迁就。违法必纠,这是法律本身的要求,也是有效地制止违法行为发生的有效措施。为此,国家颁布了《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来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规定了对违法行使职权,侵害人民群众的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工作人员,必须进行追偿和追惩。既要追究经济责任,又要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通过追偿和追惩,一是教育他本人,今后不再违法,二是教育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遵纪守法。这样全国上下才能形成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的局面。

三 : 法学毕业论文答辩词

答辩陈述

首先作一下自我介绍:我叫崔征,是2007级法学1612071班的。(www.61k.com]我的毕业论文题目是《论行政执法工作的人性化》。本论文是在张超老师的悉心指点下完成的。在这里我向张老师表示由衷的感谢,可以说没有他的帮助我很难顺利完成这两年的学业。同时我也想借此机会向这两年来传授给我知识的其他各位老师表示深深的敬意!

下面我就对我的毕业论文的基本内容做一个简要的陈述:

我想从以下四个方面对这篇论文的写作进行介绍:首先是选题的过程;其次是选题的目的;再次是论文的基本结构和主要内容;最后谈谈本论文的不足之处。

首先,选题的过程

去年10月份的时候张老师给我们布置了写毕业论文的任务,经过张老师同意我决定写行政法这方面。但具体的题目还一时没想好。在思考题目与查找相关资料时我看到了,现今讨论最热门的是行政机关执法的问题。行政执法活动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行政部门相互牵制相互联系。在平时的工作和生活中有的执法人员不是把自己看成人民的公仆,而是做官的老爷对人民群众冷、硬、横,甚至依仗权力践踏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循私舞弊、贪污腐败、以权谋私、欺压百姓,严重损害人民的利益。例如某次在电视上看到关于税收执法不合理的案例,在目前的执法状况里由于受到许多主观与客观方面的影响,多少存在着一些该处罚的不处罚,随意处罚或者执法态度恶劣等不合理的现象。看到这些,我感觉到现在执法状况的改善迫在眉睫,当代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这是一个从传统人治社会转向现代法治社会的时期,这是一个自然经济社会转向市场经济社会的时期,这是一个从权力主宰一切的社会转向权利主导一切的社会的时期。在这样的时期,新的思想、新的制度、新的行动不断涌现。在这些新生事物中,人性化执法成为人们关注的一个焦点。人性化作为一个新的执法理念正迎合了现今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于是我决定以行政执法的人性化为题设计我的论文。

其次,选题的目的意义

在大力建设法治文明社会的今天,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主流,以人为本是其主要内容,执法的“人性化”正好迎合了这个潮流,可以说实现执法的人性化是必然的。社会越进步,科技越发达,人的权利越应该得到尊重,构建以人性为指导,以人权为底线,保证执法的客观公正的执法方式是行政执法者追求的目标,也是行政执法人员不懈奋斗的永远。但是人性化不是人情化,要正确的理解人性化执法与严格执法的关系人性化执法与严格执法并不是互相排斥,更不是互相抵触,而是互为补充、相互促进、相互统一的。所以,对 1

法学论文答辩 法学毕业论文答辩词

于行政执法人性化的论述就不可或缺。[www.61k.com]这是个不得不面对的理论问题。

我国一再提倡依法行政,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主要手段,是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的重要途径。同时是依法治国的核心,依法行政的水平直接影响法治国家目标的实现。而目前的行政执法现状却不尽如人意,例如行政行政执法法律体制中行政立法不到位、执法机构设置不健全、执法监督不力存在的问题;还有行政执法人员自身的问题。对于改变这种状态,我们有必要反省下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并找出解决的办法。这是面临的是实践问题。

再次,论文基本结构及大概内容

本文共分为五部分,从不同角度阐述新时代需要行政执法的人性化。

第一部分主要解释人性化的基本涵义,从三处简单说明人性化执法是遵循法律和正当程序的执法活动是非歧视性的理性执法活动是体现人文关怀的活动。

第二部分阐述当今社会对行政执法人性化的合理定位,主要从六个方面进行说明。1、人性化执法主要是执法中的问题和要求,但人性化执法的手段、程序、效果与立法的人性化密切不可分;2、人性化执法是在法治框架下的自由裁量执法,不应在违法的基础上寻求所谓的人性化执法;3、人性化执法应当遵循和体现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4、人性化执法不是对现有法律规范体系的背离和突破,而应当与行政法的原则与规则结合和协调;5、人性化执法既不是人情化执法也不是软弱执法,而是把依法行政的原则性与人文关怀的灵活性相结合;6、人性化执法对缓解、遏制和消解社会冲突与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突出的价值和意义。

第三部分说明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行政执法法律体制中以及行政执法人员自身存在的问题

第四部分阐述了构建和谐社会与人性化的关系,主要从二者的在内涵上的共同原则上说明。

第五部分从实践上阐述如何实现人性化执法,主要从实际出发,解释实践人性化的困难与途径,例如法治建设、机构设置、教育宣传、队伍建设以及执法监督等方面。

本文是我在查阅相关资料和前人的研究情况下来进行写作的。我试图首先从人性化的基本知识着手, 加强对它理性认识;进而阐述人性化执法的合理定位,并通过对现今执法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在新时代建设和谐社会的主流下提倡人性化执法必要性的一些看法和建议,以期引起我国学界对这些问题的关注及对这些问题进行更广泛、深入的研究,最终找到一条适合中国现状的解决之路。以上所述就是我整个论文大体结构和内容。我想在 2

法学论文答辩 法学毕业论文答辩词

这里再次感谢张超老师在整个写作过程中给了我很多启示和指导,使我能及时纠正错误,顺利完成这次毕业论文的写作。(www.61k.com)

最后,论文存在的不足

第一是资料收集比较困难,再加上本人理论层次不够。因此,在写作的过程中,出现了部分段落引用原文的现象,独创性评论较少,今后我将继续努力。

第二是论文观点尚不成熟,由于研究探索方面下的功夫不够,可能文章实际可操作性较差,缺乏一定实际价值。与老师期望达到的水平存在较大的差距。

总之,经过这次论文写作,我学到了许多知识,但由于本人才疏学浅,加之时间精力有限,在内容表述、观点论证上还存在着不当之处,许多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的思考和探究。借此答辩机会,恳请各位老师进行批评指正。

我的答辩陈述完毕。谢谢各位评委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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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答辩发言稿

本文是一篇关于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答辩发言稿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赶紧一起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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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师好,我毕业论文的题目是《<失林婚书案文卷>研究》。

首先,就论文的选题而言:

黑水城文书数量丰富,具有很高的史料价值,但目前学界对黑水城文书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尤其是对其中法制文书的研究,更为薄弱,没有相关的研究专著,研究论文也仅有4篇,因此我的毕业论文选取黑城法制文书中的《失林婚书案文卷》作为研究对象,《失林婚书案文卷》是黑城法制文书中保存较为完整,保存文字最多的文卷,它比较能够反映元代的一些法制问题,而且至今没有人专门研究过。希望通过对《失林婚书案文卷》的研究能弥补元代法制史研究的一些空白和不足,在元代法制状况的研究方面有所突破。

其次,就论文的资料而言:

黑城文书属于原始资料,非常珍贵。李逸友先生在《黑城出土文书(汉文文书卷)》一书中公布了部分黑城文书的录文,并附有图片。但录文中有一些讹误之处,而且附的图片数量有限。为此,导师杜老师曾专门带我们到内蒙古考古所,一一核对文书原件,同时也补充了一些李逸友先生没有公布的新资料。所以就本篇论文所用的资料来说,相对而言,非常全面、可靠、准确,在此基础上进行的研究和得出的研究成果也就比较有价值。

下面我谈谈论文的主要内容。本篇论文主要包括三部分:

第一部分:

《失林婚书案文卷》释校。主要是对照文书原件和拍的影印件,严格按照原文书的格式,将文书全文进行录文。并对文书进行了校勘和考释。其中纠正了李逸友先生录文中的一些错讹衍漏之处,大概更正的有近50处。另外,结合相关的地理,职官,文书书写格式等知识,补正文书缺失文字20处。

第二部分:

《失林婚书案文卷》中法制用语考释。有关元代法制语言的资料保存下来的不多,主要就是《元典章·刑部》,长期以来,学术界主要就是围绕《元典章》来研究元代的法制语言。《失林婚书案文卷》可以说是元代法制语言资料的一个重要补充。它完整的保存了失林婚书一案的原始的审案记录,是第一手的法制语言资料,真实可信,最能反映元代法制语言的原貌。本文对其中的一些重要的法制用语进行了考释。考释的主要词语有:“执照”、“取责”、“执结”、“开坐”、“施行”、“根勾”、“招伏”、“取问”、“干照”、“取覆”、“备细”等等。这对于文书的释读和研究,对于研究元代语言史都具有重要价值。

第三部分:

《失林婚书案文卷》反映的社会历史问题。这部分是论文的主体。主要研究了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

是关于元代法律文状的书写格式。元代法律文状的书写格式在《元典章》中有少量例子,在《元代法律资料辑存》中的《告状新式》和《写状法式》中有所规定,但都不系统完整。《失林婚书案文卷》完整地保存了元代不同司法文状,其中有原告的诉状,有传讯审问被告和证人时官吏记录的取状,有被告的识认状,还有收管犯人的承管状和责领状等等,基本上包括了元代各种常用的司法文状。本文主要是在对《失林婚书案文卷》进行仔细研读的基础上,先根据文书的内容判定每件文书分别属于什么文状,对它们进行列表分类,然后对每一种文状的书写格式和基本要求进行总结。这对于研究元代法律文状的书写格式具有重要价值。

第二个问题:

是关于《失林婚书案文卷》反映的元代的司法程序。失林婚书案是一个以婚书为中心的案件,虽然是一个个案案例,但也基本上能够代表和反映元代民事诉讼案件的一般审理程序,例如案件的审理需要经过:接受诉状,传唤当事人和证人;开庭审理案件,调查取证;官员合议并宣判案件审理结果这样几个环节。可以说,《失林婚书案文卷》是研究元代民事诉讼案件非常珍贵,非常难得的资料。通过研究,我发现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注意:

1、失林婚书案的审理程序基本上符合元代法律的规定,严谨、认真,判决结果也较为合理。而且,即使在当时红巾军起义已经波及到亦集乃路周遍地区的情况下,这个案件的审理仍在有条不紊的进行。

2、审理案件是一种“圆署”制度,也就是由相关官员一起商量合议作出判决,而不是由某个人单独决定。这也体现了司法公正。

3、关于案件的审理时限,元代法律是有明确规定,但失林婚书一案从原告上诉到结案,一共仅用了十天时间,可见,亦集乃路官府办案效率是比较高的。

4、失林婚书一案没有进行“约会”审理,元代法律规定涉及到不同户籍的人之间的诉讼案件,应由不同户籍所属的机构协调共同处理,约会审理。案件中原告阿兀是回回人,但主管回回刑名诉讼的机构——回回哈的司并未参与案件的审理,这也印证了史书上记载的元末回回哈的司已不再管理回回人的刑名词讼。

第三个问题:

是关于《失林婚书案文卷》反映的元代的文书管理制度。元代官员以公文案例作为处理政务的依据,因此元代政府重视档案文书的管理,但关于元代文书的具体管理情况,正史中仅有零星记载,相关的资料也很少。《失林婚书案文卷》中对此问题有所体现。因此本文通过《失林婚书案文卷》,对元代文书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文书的入库程序以及文书的管理方法等进行了总结和研究。

以上是《失林婚书案文卷》反映的主要的社会历史问题。此外,通过研究发现《失林婚书案文卷》还反映出元代社会一些特有的问题和现象。例如:

1、妇女地位。一方面元代妇女的法律地位很低。但另一方面,从思想观念而言,元代社会对妇女离婚、改嫁持宽容和开明的态度。

2、回回人地位。政治上享有特权,经济上善于经商,活动区域遍及全国各地。

3、元代的户籍制度。元代的户籍制度是诸色户计,非常复杂,通过《失林婚书案文卷》可知,该制度在亦集乃路实行过,但因元末农民起义,户籍制度日益混乱。

这是我毕业论文的主要情况,之前在《宁夏社会科学》曾发表过一篇关于《失林婚书案文卷》的研究论文,为写这篇毕业论文奠定一定的基础。总之,《失林婚书案文卷》为考证研究元代的法制用语,元代各种文状的书写格式,元代司法案件的审理程序,以及元代档案文书的管理制度等等提供了非常珍贵的第一手资料。本文对这些问题都进行了比较认真深入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应该说弥补了元代法制史研究领域的一些不足。

谢谢各位老师。

本文标题:法学毕业论文答辩-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答辩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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