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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非货币性交易中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发布时间:2017-09-08 所属栏目:视同销售的增值税处理

一 : 非货币性交易中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进行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处理,主要涉及换入的非货币性资产的入账价值的确定、收到补价方非货币性交易收益损失的确认这两大问题。《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时,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而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发生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1)支付补价的,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2)收到补价的,应按如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收益: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应确认的收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 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不同于一般的税费,所以非货币交易中所涉及的增值税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是会计实务中值得注意的问题。进行涉及增值税的非货币性交易前,应先弄清具体的交易类型。笔者认为,涉及增值税的非货币交易类型的划分应考虑两种情况:一是在票证齐全与否,二是增值税是否参与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换。因此,在涉及增值税的非货币交易类型可划分如下表所示:              是否参与非货币资产交换     票证齐全与否                   未参与非货币性交易   参与非货币性交易  票证不齐全           a      c     票证齐全            b      d     一、a类交易及其会计处理 在该类交易中(交易如图示—1),所谓增值税未参与非货币性交易,是指由交易中的换入存货方以现金另行支付增值税进项税额给换出存货方。因此,换出存货方换入的非货币性资产的入账价值不含销项税额,而换入存货方虽然支付了增值税进项税额,但由于未取得扣税票证,因而进项税额不单独入账,并计入换入存货的入账价值。 换入存货方               换出存货方 无形资产                   存货    银行存款                  增值税(销项税额) (图示—1)               交易双方的会计处理如下: 换入存货方: 借:库存商品 贷:无形资产 贷:银行存款(税款) 换出存货方: 借:无形资产 借:银行存款(税款) 贷:库存商品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由上述会计处理可见,换入存货方虽然在整个交易中有现金资产流入,但该笔现金资产流入却并不具备非货币交易中的补价性质,因而也不需要考虑确认非货币性交易收益。

二 : 会计证试题某企业在2005年10月8日销售商品100件,增值税专

会计证试题

某在2005年10月8日销售商品100件,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000元,增值税为1700元。企业为及早收回货款而在合同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假定计算现金折扣不考虑增值税。如买方在2005年10月24日付清货款,该企业实际收款金额为()元


如买方在2005年10月24日付清货款,是在20天之内付款,可享受1%的现金折扣

由于计算现金折扣不考虑增值税,所以应享受的现金折扣金额为:

10000*1%=100元,该企业实际收款金额为

10000+1700-100=11600元

三 : 关于增值税修理修配业务的会计处理我公司承揽到一项XXX设备加固工

关于增值税修理修配业务的会计处理

我公司承揽到一项XXX设备加固,主要业务是我公司购入材料,制作加固该设备用连接框架和吊耳并安装到XXX设备上,对方要求开增值税普票,开票内容为“XXX设备加固”,我做入库时是应该入XXX设备连接框架和吊耳呢?还是入XXX设备加固?这个月10号前就要报税了,哪位热心的朋友帮帮忙!!!


应该按照核算对应的项目记入“XXX设备加固”。

补充回答:

如果单独核算框架和吊耳,帐务处理过程:

1、购入材料时

借:原材料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2、设备加工领用材料时

借:生产成本--框架和吊耳

贷:原材料

3、设备加工发生的人工费等支出

借:生产成本--框架和吊耳

贷:应付工资、制造费用等科目

4、加工完工入库

借:产成品--框架和吊耳

贷:生产成本--框架和吊耳

四 : 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2〕13号

(www.61k.com)

财政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配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等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请布置本地区相关企业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
财 政 部
2012年7月5日

附件下载: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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