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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条款-不可抗力条款英文

发布时间:2017-07-30 所属栏目:合同法不可抗力条款

一 : 不可抗力条款英文

1、不可抗力条款

【1】若缔约双方中之任何一方因战争,严重水灾,火灾、台风和地震,以及经双方认可的其他此等不可抗力事件阻碍而无法按期履行合同,应当延长合同的履行期限,延长的期限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If eight of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be prevented from executingthe contract by such events of Force Majeure as war,serious flood,fire, typhoon and earthquake,or other events agreed upon betweenboth parties ,the term for the execution of the contract shall beextend for a period equivalent to the effect of such events.

【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情况以电传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对方,并于14日内以航空挂号信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另一方确认。

The prevented party shall nnotify the other party of theoccurrence of the Force Majeure events by telex or E-mail withinthe shortest possible time and shall send by registered E-mail,within 14 days thereafter ,to the other party for confirmation bythe other party.

【3】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120天以上,双方应当通过协商方式,根据事件对履约的影响程度,确定是否终止合同或者是否部分地免除合同的履行义务。

Should the Force Majeure events last for more than one hundredand twenty consecutive days ,both parties shall , throughconsultations , decide wether to terminate the contract to exemptthe part of obligations for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ntractaccording to the effects of events on the performance of the thecontract.

2、本合同于1998年3月29日在中国上海签订,一式两份,每份用英文和中文写成,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第19章列出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Signed in Shanghai ,China this 29th day of May., 1998in duplicate in English and Chinese languages,both texts beingequally authentic.

The annexs as listed in Article 19 to this contract shall forman integral part of this contract.bbbbbbbbbbbbb

3、开证行应掌握单据,由卖方全权处理。

The documents shall be held by the issuing bank at the disposalof the seller.

4、甲方违约赔偿责任,乙方违约赔偿责任。

Nonperformance by party A; nonperformance by party B.

5、赔偿视当时的生产状态而定

The amount of compensation is dependent on thecurrent production status.

6、在签订合同时已经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损失

Damag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 by one party consist of a sumequal to the loss, including loss of profit,suffered by the otherparty as a consequence of the breach .

Such damages may not exceed the loss which the party in breachforesaw or ought to have foreseen at the time of the conclusion ofthe contract , in the light of the facts and matters of which hethen knew or ought to have known ,as a possible consequence of thebreach of contract.

二 : 不可抗力条款仲裁条款案例分析24

不可抗力条款案例分析

P170:1985年2月l 3日,中国某公司A和香港某公司B签订了醋酸纤维素板的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中方A公司利用港方B公司和另外两家香港的金融机构共同提供的设备为港方B进行来料加工,每生产1吨板材的加工费为1600美元,港方B负责提供给中方A的来料即醋酸纤维素板的数量为:1985年不少于80吨,1986年不少于150吨,1987年不少于200吨,以后每年不少于200吨。中方A以来科加工费偿还设备的货款的本息。但在实际履行中,港方B仅在1985年12月30日提供来料34吨,1986年9月4日来料17吨,1987年2月l 6日来料1.1吨,合计来料52.1吨。1987年10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再次规定了港方B提供来料的义务和数量。结果该补充协议仍末履行,致使中方引进的设备无法得到充分利用,只偿还了设备贷款的本息的一小部分。中方提请仲裁,要求港方B赔偿包括设备贷款在内的经济损失。港方B答辩称:B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的全部义务,是因为国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原料价格上涨,数量短缺,无法买到原科所致。最后生产该原料的工厂停产,B更是无法买到。这是不可抗力事故,港方不应承担责任。试分析本案中,港方应不应该承担责任?

[ 案例 分析]

港方应该承担责任。因为;

(1)根据买卖合同的有关法律和惯例,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和部分义务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出具有关的证明文件。本案中港方并未及时通知对方并出具有关证明。

(2)不可抗力事件必须是该事件的发生和后果是当事人不可避免的、不能克服的。本案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并末规定具体一家或几家工厂提供原料,所以,一家工厂停产不能提供规定的原料,并不能证明其他工厂也无法生产和提供同类的原料。对此,港方所述的理由不充分,不足以证明该事件的发生和后果是不可避免的和不能克服的。

(3)不可抗力事件还必须是事前无法预见的。而本案中,双方在签订补充协议前、港方已经没有完全履行合同。在签订补充协议时,港方理应预见在执行补充协议时将存在在签订补充协议前曾出现过甚至还继续存在的履行不能的风险。 由上述分析可知:港方以一家工厂停产买不到规定的原料为不可抗力要求免责的说法是不成立的。本案具有补偿贸易和来料加工的性质,没有港方的来料,中方就没有加工费可以补偿进口设备的价款,就势必影响合同的全面履行,港方应负违约责任并承担赔偿中方的经济损失。

P170:中国从阿根廷进口普通豆饼2万吨,交货期为8月底,拟转售欧洲。然而,4月份阿方原定的收购地点发生百年未遇洪水,收购计划落空。阿方要求按不可抗力免除交货责任。

[法律问题]中方应如何处理?

[参考结论]阿方发生的事件不构成不可抗力。

[法理、法律精解]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79条规定:“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够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与其它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够避免或克服它的后果。”本案中,虽然4月份阿方原定的收购地点发生百年未遇洪水,但收购计划并未落空,因为中国从阿根廷进口的是普通豆饼,而并非一定是阿方原定的收购地点的豆饼。因此,阿方原定的收购地点发生百年未遇洪水对该合同而言,并不是不可抗力。况且,发生洪水到交货期还有4个月,阿方完全有时间购进替代物并向我方交货。因此,我方有权要求阿方按时交货。

P171:我进口商向巴西木材出口商订购一批木材,合同规定“如受到政府干预,合同应当延长,以至取消”。签约后适逢巴西热带雨林破坏加速,巴西政府对木材出口进行限制,致使巴西出口商在合同规定期内难以履行合同,并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我方延迟合同执行或者解除合同,我方不同意对方要求,并提出索赔。请分析我方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

[案例分析]

按照国际惯例。政府颁布禁令属于不可抗力,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巴西出口商依据合同规定向我方提出延迟或者取消合同的要求,有据可依,我方的索赔要求不合理。

P172:国内某公司于1990年11月2日与伊朗签定了一份进口合同,交易条件为FOB。后因海湾战争爆发,我方接货货轮无法驶抵伊朗,到1991年4月海湾战争结束后,我方方能派船接货,而外商以我方未能按时派船接货为由,要求我方赔偿其仓储费。外商这一要求是否合理?

案例分析:

不合理。因为我方未能按时派船接货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但是,我方有按约定的通知期限和通知方式通知对方的义务,并与对方商定是解除合同还是延期履行。如果没有按时通知,我方对卖方应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P174:我国某出口企业以CIF纽约于美国某公司订立了200套家具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12月交货。11月底,我企业出口商品仓库发生雷击火灾,致使一半左右的出口家具烧毁。我企业以发生不可抗力事故为由,要求免除交货责任,美方不同意,坚持要求我方按时交货。我方经过多方努力,最后无奈之下于次年1月初交货,美方要求索赔。试分析(1)我方要求免除责任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2)美方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1)本案中,我方遭受了出口商品仓库发生雷击火灾,致使一半左右的出口家具烧毁,属于不可抗力事故,我方可以发生不可抗力事故为由,向对方提出延期履行合同的要求,但不能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

(2)美方的索赔要求不合理。因为,既然发生了不可抗力事故,且已备好的货物一半左右被烧毁,这必然影响我方的交货时间。另外,不可抗力是一项免则条款,可免除遭受不可抗力事故一方不能如期履约的责任。美方应考虑实际情况同意我方延期履行合同。因此,美方的索赔要求是不合理的。

P174:我方按FOB条件进口商品一批,合同规定交货期为5月份。4月8日接

对方来电称,因洪水冲毁公路(附有证明),要求将交货期退至7月份。我方接信后,认为既然有证明因洪水冲毁公路,推迟交货期应没有问题,但因广交会期间工作比较忙,我方一直未给对方答复。6、7月份船期较紧,我方于8月份才派船前往装运港装货。因货物置于码头仓库产生了巨额的仓租、保管等费用,对方便要求我方承担有关的费用。问:我方可否以对方违约在先为由,不予理赔?为什么?

我方不可以对方违约在先为由,不予理赔。根据国际惯例,无论合同中是否明确规定了不可抗力条款,任何一方当事人在遭受不可抗力事故后,都必须及时通知对方,而对方接到通知应予以答复,否则,将按遭受不可抗力事故议方提出的条件办理。本案中,我方接到对方的通知后,一直未给对方答复,也未按对方所提的条件履行,属于我方违约。因此,我方不可以对方违约在先为由,不予理赔。

仲裁条款案例分析

P185:我某出口公司向外商出口一批货物,合同中明确规定一旦在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如友好协商不能解决,即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后来,双方就商品的品质发生争议,对方在其所在地法院起诉我方,法院也发来了传票,传我方公司出庭应诉。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仲裁协议的作用)

1我方不应出庭应诉。

2仲裁协议最主要的作用就是排除了法院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3在本案例中,双方当事人已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一旦在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如友好协商不能解决,即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对方在当地法院起诉我方不符合同的规定,也违背了仲裁协议的作用。因此,我方不应出庭应诉。

P188:中国某外贸公司(买方)与日本甲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购买15套A型设备和8台K型仪器的合同,总价值40万美元,价格条件CFR大连,装运期为1997年9月底,付款条件是,买方在货物装运前二个月开立货款全额的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1997年9月30日买方通过银行开出了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

证(未交押金),卖方于10月9日、31日分二批发运了货物,从议付银行议付了货款,议付行从开证行处获得偿付。10月15日,第一批货物15套A设备到港,11月8日,第二批货物8台K仪器到港,这两批货物买方都是在未取得正本提单情况下,以副本提单从船公司代理处提取。经省商检局检验认定,15套设备具中有4套不合格,根本不能生产出标准部件,且无法修复。其余11套设备及8台仪器无质量问题。买方认为,所购15套设备系相互配套使用的,4套不合格,则其余11套失去使用价值,遂于1998年3月24日向日方发出一份备忘录,要求将15套设备全部退回,日方既没有签字,也没有答复。买方最终提起仲裁,请求仲裁庭裁决:

(1)将15套A设备作退货处理,卖方返还已收的全部货款并承担全部退货费用。

(2)8台K仪器比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延迟五周到港,卖方应支付延迟到货的罚金4万美元。

(3)买方购买的15套A设备用于出租,由于A设备不合格,买方已向承租用户赔偿损失2万美元,这笔损失应由卖方负担。

问:

(1)仲裁庭对上述请求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2)现假设,如在开证行要求买方付款赎单时,买方鉴于货物状况,在单证相符情况下拒绝向开证行付款赎单,开证行会受到什么损失?应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

(1)买方只能退还四套不合格的模具,不能退还全部15模具,因为其余11台模具是合格是,可继续使用。卖方应退不给买方四套不合格模具的货款,应承担四套模具退回的一切费用。

(2)卖方8台检测仪的交付确实在合同规定的期限之后,这种延迟是由于买方开立信用证延迟造成的。合同要求信用证应在交货前二个月开出,买方直到9月30日才开出信用证,按这个日期计算,卖方实际交货期并没有违反合同,买方要求支付延迟到货罚金的请求不成立。

(3)买方将模具出租的事实卖方难以预见,且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买方赔偿用户的两万美元损失不应由卖方承担(或答"买方这一部分请求不成立")

不可抗力条款仲裁条款案例分析24_不可抗力条款

(4)如买方拒绝向开证行付款赎单,开证行将遭受极大损失,因为他虽持有提单却提不到货物,也没有押金可补偿。开证行可以凭提单要求船公司交付提单项下的货物或赔偿全部货款,也可依据信用证法律关系要求买方履行单证相符时的付款赎单义务。

P190:我某出口企业按FCA Shanghai Airport 条件向印度A进口商出口手表一批,货价万5美元,规定交货期为8月份,自上海空运至孟买;支付条件:买方由孟买‥银行转交的航空公司空运到货通知即期全额电汇付款。我出口企业于8月31日将该批手表运到上海虹桥机场交由航空公司收货并出具航空运单。我随即向印商用电传发出装运通知。航空公司于9月2日将该批手表运到孟买,并将到货通知连同有关发票和航运单送孟买‥银行。该银行立即通知印商前来收取上述到货通知等单据并电汇付款。此时,国际市场手表价下跌,印商以我交货延期,拒绝付款、提货。我出口企业则坚持对方必须立即付款、提货。双方争执不下,遂提起仲裁。

问题: (1)假如你是仲裁员你认为谁是谁非,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分析: (2)该按例规定交货期为8月份,我出口企业8月31日,将该批手表运到上海虹桥

机场交由航空公司(承运人)即完成交货。印商于9月2日到货时间为交货期, 与FCA术语规定相矛盾。

结论: 仲裁员的仲裁结果有利于买方。

P190:1991年12月28日,中国某进出口公司向美国某开发公司订购9000吨钢材,后因美国某开发公司元力履行合同,美方提出由瑞士某公司(下称瑞士公司)供货。这期间瑞士公司曾经几次来电谎称“货已在装船港待运",“装船日期为1992年3月31日",“所供钢材可能由我们意大利生产厂或西班牙生产厂交货",诱使中方与其签订合同,双方约定的购销钢材数量为9180吨,价229.5万美元。 中方即时向瑞士公司汇付了全部货款,但是中方迟迟未收到订购的钢材。为此中方曾多次向瑞士公司方交涉,但瑞士公司方面或者拒不答复,或者以种种借口托辞搪塞。经中方一再催促之后瑞士公司才于1992年9月5日回电称“中国

港口拥挤,船舶将改变航线",“最迟抵达日期预计为1992年10月20日"。但届时中方仍未收到钢材,再次去电交涉,瑞方竟然全盘推卸自己的责任。

事后查明,瑞士公司在意大利和西班牙既无钢厂,也无钢材;瑞方所提供的意大利卡里奥托钢厂的钢材质量检验证书重量证书及装箱单均系伪造。瑞方提交的提单上的装运船“阿基罗拉"号1992年根本未在提单载明的装运港意大利接斯佩扎停泊过,从而证明瑞士公司既未将钢材托运装船,所提交的提单也是伪造的意图欺诈中方货款。其所称“中国港口拥挤,船舶将改变航线"也是虚构的。 1993年3月24日,中方向中国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出瑞士公司侵权,要求其赔偿中方经济损失共计550万美元。起诉的同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接到原告起诉及财产保全申请后,首先审查后准许中方的保全申请,裁定冻结了瑞士公司在某银行的托收货款440余万美元。被告在答辩的同时提出反诉,要求中方赔偿其货款被冻结而造成的利息损失及律师费用。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后作出判决:瑞士公司应偿还中国公司的钢材货款2290250美元,并赔偿中方各项损失2846418.60美元;同时驳回被告的反诉。被告不服,向某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钢材买卖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根据中国已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中国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同时认为中方在不同法院对瑞方提出重复诉讼不当:一审法院裁定冻结与本案无关的货款不当:认定其有欺诈行为元事实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禁止把间接损失作为赔偿,一审判决损害赔偿数额过高,且无事实根据,请求撤销原判决。

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后确认:瑞士公司使用欺诈手段诱使中方与其签订合同,之后又在货物未装船的情况下,伪造单据,骗取中方巨额货款,不仅构成了破坏合同,而且还构成了侵权。中方有权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而不受双方所订立的合同仲裁条款的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具有管辖权。中方并未在其它法院提出过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不存在重复诉讼问题。原审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由于本案是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受害人因被欺诈而蒙受的其他重大损失,亦应当赔偿,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并无不当。据此,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了瑞士公司的上诉。

问:1.本案中国法院有无管辖权?

2.侵权行为地如何确定?

案例分析:

本案中法院享有管辖权。原因在于中方与瑞士公司之间购销钢材的合同是瑞士公司使用欺诈手段而订立的,该合同自始无效,因此其中包含的仲裁条款也随之无效。其次中方有证据证实瑞士公司在根本无钢材的情况下,谎称“货已在装船港待运",“装船日期为1992年3月31日,"“所供钢材可能由我们的意大利生产厂或西班牙生产厂交货",诱使中方与其签订合同,并伪造了提单等单据,骗取了中方巨额货款,给中方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显然,瑞士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了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之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法院或被告住所地法院。因此,中文选择侵权行为地法院提起诉讼,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而瑞士公司在上诉中所称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钢材买卖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根据中国已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中国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是没有根据的。因此,本案中,中方在查明了瑞士公司是有意欺诈的情况下,向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以侵权为理由判决被告瑞士公司向中方赔偿损失是正确的,该法院对此案事有管辖权。

对于如何确定侵权行为地,根据我国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选择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选择向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瑞士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并无钢材,因此,在其签约时就有欺诈的故意,其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是骗取中方的巨额货款。因此,本案合同的签订地中国某市就是侵权行为实施地。

此外,尽管伪造全套单据的行为发生在国外,但是该套单据的接受地是中国某市,即侵权行为的结果地也是中国某市。中国某市既是侵权行为实施地,也是侵权结果发生地,中国某市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受理此案,不存在管辖上的问题,其管辖权是无可非议的。

三 : 如何写不可抗力条款

  导语:不可抗力是合同法中明文规定的唯一的一种免责情形。《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七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针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控制的意外事件,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一般都会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条款,表明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时候,可以免除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履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一方的违约责任。

  如何写不可抗力条款

  一、不可抗力的定义

  “不可抗力”指在本协议签署后发生的、本协议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是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流行病、罢工,以及根据中国法律或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二、不可抗力的后果

  1、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2、 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

  3、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如不可抗力的发生或后果对合资公司运作造成重大妨碍,时间超过六(6)个月,并且各方没有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则任何一方可按照第16条的规定开始终止本协议的程序,但条件是该方已履行其在本条项下的义务。

  【相关内容】:

  构成不可抗力的三个条件

  1、不能预见

  不能预见指的对事件的发生不可预见。这里的不可预见指的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预见到的”。而不能依据当事人自身是否预见到了事件的发生来确定。例如,打钻孔桩的时候,在20米深处遇到一块孤立的岩石,使得钻孔无法进行,造成了损失。该事件可以称为不可预见,因为再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预见到这里会存在一块孤立的岩石。

  2、不能避免

  不能避免指的是即使当事人预见到了该事件的发生,但是也无法制止其发生。例如,尽管当事人收到了地震的预报,但是也无法避免地震的发生,这就是无法避免。如果事件通过当事人的努力是可以不发生的,即使发生了也不能构成不可抗力。

  3、不能克服

  不能克服指的是对于已经发生的事件,当事人无法通过自己的努力消除或减弱该事件的负面影响。例如,发生了地震,当事人无法将已完工程移离地震地区,只能任其坍塌。如果通过当事人的努力可以将损失避免,对于这部分损失而言,该事件不能认定为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

  1、不可抗力的定义;一般多援引合同法关于不可抗力的定义,但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另行的约定不同于合同法规定,使其具有不同的内涵与外延。同时一般在合同中当事人还列举了不可抗力事件。

  2、发生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

  3、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当事人应当采取的措施;

  4、因不可抗力发生的损失各方如何分担。

四 : 不可抗力免责条款详解

不可抗力条款是指合同中订明如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的责任。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对此要求损害赔偿。

合同的不可抗力条款,又称“人力不可抗拒条款”。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普遍采用的一项例外条款。它的作用是,在签订合同以后,如果发生了人力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时,遭受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合同的责任或推迟履行合同,另一方无权要求其履行合同或要求赔偿损失。不可抗力条款的内容主要是规定不可抗力事故的含义、范围、以及不可抗力事故所引起的后果。

不可抗力事故一般应具备下列要求:

(1)是合同签订以后发生的;

(2)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疏忽或过失所造成的;

(3)是当事人所不能控制的。不可抗力事故包括由于自然力量和社会原因引起两种情况。至于哪些意外事故可以列入不可抗力的范围,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不可抗力条款中商定。不可抗力事故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解除合同,一种是暂时中止合同即延迟履行合同。至于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在什么情况下只能暂时中止合同,以及援引不可抗力条件所应提供的证明、通知对方的时间和手续等,都应在不可抗力条款中予以明确。

不可抗力条款规定方法

在我国进出口贸易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规定方法有三种:

1.概括式规定。即在合同中不具体订明哪些现象是不可抗力事故。例如,“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影响而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在与另一方协商同意后,可根据实际所受影响的时间,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对方对由此而产生的损失不得提出赔偿要求。”

2.列举式规定。即在不可抗力条款中明确规定出哪些是不可抗力事故。凡合同中没有规定的均不能作为不可抗力事故缓引。例如,“由于战争、洪水、火灾、地震、雪灾、暴风的原因致使卖方不能按时交货,则可以推迟装运时间,或者撤销部分或全部合同,但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交发生事故的证明书,该证明书由××出具。”

3.综合式规定。即采用概括和列举综合并用的方式。例如,“如因战争行为或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买方或卖方不能在本合同第×条规定的有效期内履行合同,如此种行为或原因在合同第×条规定的有效期后继续3个月,则本合同未交货部分即视为取消。买卖双方的任何一方,不负任何责任。”

援引不可抗力条款注意事项

有关当事人在援引不可抗力条款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适当的证明条件。对方接到通知应及时答复,如长期拖延不予处理,也要负违约责任。

2.要认真分析事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条款约定范围,如不属于合同规定范围时,一般不能按不可抗力事故处理。

3.根据事故的性质、影响履约的程度等具体情况,适当地处理在履约中发生的各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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