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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工作手册-社区矫正实务手册

发布时间:2017-07-30 所属栏目:社区矫正工作计划

一 : 社区矫正实务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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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社区矫正实务手册

【一】基础知识

一、入矫时间。

在移交接收过程中,入矫时间是指从派出所正式移交接收的当天。在移交接收工作后(4月份后法院新判决的)入矫时间就是执行通知书上刑期开始之日。

二、管理范围。

根据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情况,明确了如下管理原则: 1、矫正对象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均在新罗区范围内)不一致的,原则上以法院让矫正对象签订的《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中填写的矫正单位为准。确有特殊情况的,报区矫正办予以协调解决。

2、经常居住地,必须是在该辖区有自购或自建房屋的,如果是租住房屋的,不列入管理范围。

三、矫正类型、矫正类别与刑种。

矫正类型指矫正机构在分类管理中,根据不同罪犯性质、特点、改造表现,将罪犯分成宽管、普管、严管三个级别进行管理。具体见分类管理一项。

矫正类别指五种对象,如管制、缓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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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种:包括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与附加刑。其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剥夺政治权利、罚金、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四、社区矫正工作者。

社区矫正工作者是指司法所工作人员、派出所公安民警和各乡镇(街道)招聘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

【二】日常管理与监督工作

一、报到。

各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从区社区矫正办公室领回区法院的判决、决定或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决定等法律文书,接受矫正对象的首次报到。若矫正对象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的,各基层司法所应将此情况通知本辖区派出所及该矫正对象所居住的村(居)委会,一同查找该矫正对象,必要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给区检察院、新罗公安分局、区矫正办。

在首次报到中,各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应将有关工作表格中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填写清楚,告知矫正对象有关权利义务,宣布社区矫正执行中的学习、教育、

管理、劳动、奖惩及汇报和报到的各项规定,并发放《社区矫正对象必读本》及有关材料。

二、建立基础档案及建立矫正关系。

矫正对象报到后,各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应建立起一整套有关该矫正对象的档案(具体见附件一)。同时,为该矫正对象确立社区矫正工作者,与有监管能力的矫正对象近亲属或原工作单位等签订监护协议书,并为矫正对象确立帮教的志愿者,签订志愿者帮教协议书。

矫正对象档案中凡有矫正对象签字的,均应让矫正对象按手印。

每个矫正对象档案都应根据附件一所列材料进行归档整理,其中,若矫正对象无请假、迁居、奖惩等情况,则无须归此些材料。

每个矫正对象档案均应在首页附目录,顺序按附件一所列。

三、分类管理。(《福建省社区矫正对象分类、分阶段教育实施办法》第五—十条)

(一)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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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严管:

1、矫正期限半年以下的,入矫教育不满一个月的; 2、矫正期限半年以上的,入矫教育不满两个月的; 3、风险评估被评为高风险等级的;

4、一个月内2次以上不按规定报告本人活动情况的; 5、不执行请销假制度的;

6、日常行为考核季度得分低于60分的; 7、消极对待,借故不接受社区矫正监管教育的; 8、有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适用宽管、普管的社区矫正对象有上述3-8款情形之一的,3天之内考核,降为严管。

第六条 对适用严管的社区矫正对象,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1、每周口头或电话汇报1次本人上周活动情况,每半月书面报告1次本人活动情况;

2、每月个别教育不少于3次,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6小时,撰写2篇学习心得体会;

3、有劳动能力的,每月集中参加公益劳动时间不少于12小时;

4、月考核不得加分,给分扣分不受限制; 5、外出经商务工的,要从严审批。

第七条 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普管: 1、入矫教育或严管期间,日常行为季度考核平均得分在70分以上的;

2、普管6个月以上,期间日常行为季度考核平均得分在70分以下60分以上的;

3、风险评估被评定为中度风险等级的;

适用宽管的社区矫正对象,一次不遵守本规定第十条第1、2、3、4款之规定的,3天之内考核,降为普管。

第八条 对适用普管的社区矫正对象,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1、每周口头或电话汇报1次活动情况,每1个月书面报告1次本人的活动情况;

2、每月个别教育2次,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4小时,撰写1篇学习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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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劳动能力的,每月公益劳动时间不少于12小时; 4、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外出经商务工。 第九条 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宽管:

1、连续普管达6个月以上,期间日常行为季度考核平均得分70分以上的;

2、连续3次获得行政表扬的; 3、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4、风险评估被评定为低度风险等级的。

第十条 对适用宽管的社区矫正对象,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1、每半月口头或电话汇报1次活动情况;

2、每月个别教育1次,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2小时; 3、每个月书面报告1次本人活动情况;

4、有劳动能力的,每月公益劳动时间不少于12小时; 5、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外出经商务工。 (二)教育

教育矫正的全过程分为入矫教育、常规教育和解教教育三个阶段。

社区矫正对象从接受社区矫正时开始的一个月或两个月开展的教育矫正活动为入矫教育。

矫正期限半年以下的,入矫教育为一个月;矫正期限半年以上的,入矫教育为两个月。

入矫教育结束至矫正期限届满前的一个月开展的教育矫正活动。

矫正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月开展的教育矫正活动。

四、请假外出与外出就业。 1、请假。

根据省里规定,请假外出只要经矫正地派出所同意,交司法所备案即可,但只能请3-7天。

2、外出就业。己将《外出就业审批表》及《外出就业须知》发至各基层司法所。

(1)先由矫正对象填写审批表(一式五份,新罗公安分局、区司法局、派出所、司法所、矫正对象各执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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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矫正对象到户籍地司法所、派出所审核。 (3)由矫正对象到区司法局、新罗公安分局审批。 (4)审批同意外出就业的,由户籍地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矫正对象发放准假通知书(一式两份,矫正对象、户籍地矫正办各执1份)。

(5)矫正对象用人单位要签订《社区矫正监护协议书》(一式三份,由户籍地司法所安排社区矫正工作者先签,由矫正对象带往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在监护人一栏中签字后寄一份至户籍地司法所)。

(6)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有关管理规定。

(7)矫正对象于每周一用固定电话向户籍地司法所汇报上一周有关情况。

(8)矫正对象每月应将书面汇报寄至户籍地司法所。用人单位应在思想汇报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9)矫正对象应在矫正期满前一个月回到户籍所在地,到户籍所在地司法所办理相关的解矫手续,具体见下解除矫正一项。

(10)被列为严管的矫正对象,外出经商务工的,要从严审批。

(11)外出就业须知矫正对象应签字,一式两份,乡和书面报告,由区社区矫正办及时通报区检察院及有关机关。

二、有关《期满鉴定表》的填写说明。

镇(街道)社区矫正办、矫正对象各执一份。

【三】解除矫正

一、解除的程序及有关规定。

1、矫正对象应当在矫正期满前30日内由本人作出书面总结,配合各基层司法所填写《期满鉴定表》,由司法所在其矫正期满日的15日前交乡镇(街道)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区社区矫正办公室批准后,在矫正期满之日,宣布解除社区矫正,并以一定形式进行公布。

2、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被收监执行、撤销假释、撤销缓刑、因重新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依法惩处的,自收监或羁押之日起,自动解除社区矫正。各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办要注重对有关法律文书等材料的收集归档并及时书面报告区矫正办。

3、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死亡的,社区矫正自动解除。各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办提交该矫正对象的死亡证明书

1、根据表格要求,本表一式两份,一份司法所存档,一份区矫正办存档。由矫正责任人填写,矫正责任人就是社区矫正工作者。自我鉴定可由矫正对象自行抄写,也可将矫正对象己写好的材料粘贴(不能用电脑打印)。

2、在期满鉴定表中,矫正责任人与司法所所长必须对该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的表现予以总结,不能笼统写“同意其按期解除矫正”,凡是在鉴定栏中写“同意其按期解除矫正”之类,区矫正办无法同意解除矫正。

3、解除执行情况一栏中,执行人原则上应填司法所正式工作人员。

4、根据省有关文件规定,区矫正办己另设计一页表格作为派出所、乡镇(街道)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区社区矫正办公室审批之用(己发至各基层司法所),本页另附于期满鉴定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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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解除执行情况一栏与期满通知书中的日期均应是矫正到期日,不能推迟。

【四】报表、信息报送等

一、报送内容。

每月应报送至区矫正办的材料包括:月报表(《新罗区社区矫正对象情况统计表》)、每月综述、信息(至少一条)、每月新增花名册(一式四份)、每月解除花名册(一式四份)。每季度最后一个月还应报送季报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统计表》)。

除信息外,其他应报送材料不能通过电子邮箱发送。偏远乡镇确实无法准时将原件送至区矫正办的,可通过传真。

二、报送时间。

月报表、每月综述、信息、每月新增花名册、每月解除花名册应于本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报送至区矫正办。

季报表于本季度最后一个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报送。

三、月报表(《新罗区社区矫正对象情况统计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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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要求。

1、表格要求的填写人、负责人栏目必须有相关人员签字,除信息外还应盖矫正办公章。各基层司法所在上月前务必将数据核对清楚。

2、本月在册人数=上月在册人数+本月增加—本月减少。 3、户籍、性别、年龄、文化结构中各项分栏相加总数应等于本月在册人数。

4、累计接收是指从矫正工作开始以来接收的全部矫正对象,累计解除是指从矫正工作开始以来解除的全部矫正对象。

本月在册人数=累计接收—累计解除。

5、有关犯罪类型的填写,具体参照附件二(此附件是根据有关教科书进行列举,如有不尽及不准,请以现行法律规定为准)。

附件一:矫正对象的档案材料

矫正对象的编号为:乡镇(街道)名称拼音的各首个字母+社矫首个字母+入矫年份+具体编号

如西城街道2009年接收的第一个矫正对象编号为:XCSJ09001。

每个矫正对象的档案材料应包括:(按此顺序,并制成目录)

1、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 2、社区矫正情况记载簿 3、社区矫正宣告书、 4、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5、社区矫正监护协议 6、矫正方案

7、社区矫正对象请假申请审批表 8、社区矫正对象准假通知单 9、社区矫正对象迁居审批表 10、社区矫正对象汇报记录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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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走访记录簿(小蓝本) 12、社区矫正对象公益劳动记录簿 13、公益劳动登记簿(小蓝本) 14、社区矫正对象行政奖惩审批表 15、社区矫正对象司法奖惩审批表 16、提请减刑意见书 17、社区矫正对象奖励通知书 18、社区矫正对象惩处通知书 19、社区矫正志愿者花名册 20、社区矫正对象评审鉴定表 21、社区矫正期满鉴定审批表 22、社区矫正对象期满通知书 23、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

附件二:有关月报表中犯罪类型的填写说明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包括: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投

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

(二)危害公共安全最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最;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盗窃、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丢失枪支不报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及公共安全罪;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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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包括:

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部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部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部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2、走私罪: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废物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特殊形式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3、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虚报出资、抽逃出资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违规披

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妨碍清算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罪;虚报破产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编造货币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问津罪;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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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逃汇罪;洗钱罪

5、金融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

6、危害税收征管罪:偷税罪;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盗窃罪;诈骗罪

7、侵犯知识产权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

犯商业秘密罪

8、扰乱市场秩序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虚假广告罪;串通投标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倒卖车票、船票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逃避商检罪

(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包括: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妨害公务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诬告陷害罪;强迫职工劳动罪;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侮辱罪;诽谤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侵犯通信自由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报复陷害罪;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破坏选举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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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破坏军婚罪;虐待罪;遗弃罪;拐骗儿童罪;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五)侵犯财产罪包括: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聚众哄抢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

(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包括:

1、扰乱公共秩序罪:妨害公务罪;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招摇撞骗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非法获得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那、交通秩序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

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传授犯罪方法罪;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侮辱国旗、国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聚众淫乱罪;盗窃、侮辱实体罪;聚众赌博罪;故意延误投敌邮件罪

2、妨害司法罪:伪证罪;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证据、伪造证据罪;打击报复证人罪;扰乱法庭质询罪;窝藏、包庇罪;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处臵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破坏监管秩序罪;脱逃罪;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组织越狱罪;暴动越狱罪;聚众劫械劫狱罪

3、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骗取出境证件罪;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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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破坏界碑、界桩罪;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4、妨害文物管理罪: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过失毁损文物罪;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倒卖文物罪;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5、危害公共卫生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撒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6、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处臵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出口固体废物罪;走私废物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非法占用农用

三 : 102012年社区矫正工作手册正稿

社区矫正工作操作手册

社区矫正操作流程简图

分三步实施:

社区矫正人员的接收 → 社区矫正的执行 → 社区矫正的终止解除

1、审前社会调查

2、矫正人员签具矫正保证书

3、送达法律文书 一、社区矫正人员的接收

4、矫正人员报到

5、办理交接手续

6、宣布实施矫正

1、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档案

2、成立矫正工作小组,签订监护协议书

1、实施汇报制度 二、社区矫正的执行 2、组织教育学习

4、日常监管和教育 3、组织社区服务

4、掌握活动情况 5、考核奖惩 3、制定矫正个案 6、社区矫正人员几种情形的处理方法

1、填写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

2、解除社区矫正宣告

3、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5、被决定收监执行

6、被判处监禁刑罚 社区矫正 的 终 止 社区矫正的 解 除 三、社区矫正的终止解除 4、社区矫正人员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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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一)第一阶段:社区矫正人员接收

1、审前社会调查。(责任单位:司法局、司法所)

?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在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委托市司法局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评估,由市司法局指派被告人或罪犯居住地司法所实施。

?司法所根据委托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

?反馈评估意见。市司法局决定最后评估意见后,应当在接到委托调查函起5个工作日内向法院提交《审前社会调查意见反馈函》。

2、签具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责任单位:法院、看守所、监狱) 法院、看守所、监狱对适用社区矫正的人员,在判决、裁定或作出决定时,应向其当面宣读《社区矫正告知书》(见附一),告知其到市司法局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同时应责令社区矫正人员填写《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见附二),作出接受社区矫正的书面保证。(社区矫正人员系未成年人的,则应由其监护人作出接受社区矫正的书面保证)。

3、送达法律文书。(责任单位:人民法院、看守所、监狱)

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决定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判决、裁定生效后,应当于生效起3个工作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送达至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同时抄送市检察院监所科、市公安局户政科。

社区矫正科在收到法律文书后,应认真查验文书材料的种类是否齐全 - 2 -

(见附三),文书材料齐全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文书材料不齐全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补正。

4、社区矫正人员的交接(责任单位:看守所、监狱、司法局)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10日内到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科报到。社区矫正工作科应当及时为矫正人员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3日内到指定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科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由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科办理交接手续。

③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服刑地不在本省的,由上级指定的监狱、看守所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罪犯收监、释放等手续,然后与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科办理交接手续。

④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通知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科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

5、宣布实施社区矫正。(责任单位:司法所)

?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应随即对社区矫正人员宣布实施社区矫正,应向其当面宣读并递交《社区矫正宣告书》(见附四),宣告中要告知其社区矫正期限,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并对其进行登记,建立工作档案(见附五)。

?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矫正小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到场,按规定程序执行。

?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应于每月25日前将当月社区矫正人员情况抄送人民检察院监所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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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二阶段:社区矫正执行

1、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档案(责任单位:司法局、司法所)

?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科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以及接收、监管审批、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

?司法所应当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包括司法所和矫正小组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相关资料等。同时留存社区矫正执行档案的副本。

2、成立专门矫正工作小组,签订监护协议书。(责任单位:司法所) 司法所为社区矫正人员建档后,应当针对每名社区矫正人员成立专门的矫正工作小组,司法所长任组长,成员由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专干、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及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组成。

矫正工作小组、矫正监护人以及社区矫正人员三方签订监护协议书(见附六),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矫正监护人负责配合矫正工作小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管和教育,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3、制定矫正个案。(责任单位:司法所 责任人:司法所专干) 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现实表现、家庭及社会背景、生活环境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集体研究制定矫正个案(见附七),制订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和帮助措施。并要根据矫正方案的实施效果,适时予以调整。

4、日常监管和教育

⑴实施汇报制度。(责任单位:司法所)

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应到居住地司法所汇报一次,司法所应当作好记录。 - 4 -

暂予监外执行的矫正人员视身体状况,经司法所同意,可以委托监护人或近亲属代为送交。

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良影响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

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每月向司法所报告自己的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2)组织矫正人员参加教育学习(责任单位:司法所、村(社区)) 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3)组织矫正人员参加公益劳动等社区服务活动。(责任单位:司法所、村(社区))

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8小时(见附八)。

(4)加大监管力度。(责任单位:司法所)

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个人生活、工作及所处社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司法所应当及时了解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有关情况,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到办公场所报告、说明情况。

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司法所应当及时报告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追查。

5、考核奖惩

⑴、实施月考核制度。(责任单位:司法所)

司法所应当及时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社 区服务等情况,定期对其接受矫正的表现进行考核,存入社区矫正人员档案,并根据考核结果,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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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12年社区矫正工作手册正稿_社区矫正工作手册

社区矫正人员的考核评分,实行每月基础分5分(附九),基础分由矫正工作小组考核。一次性奖(扣)5分以下(含5分)的,由矫正工作小组集体研究决定;一次性奖(扣)5分以上或月累计得分超过10分的,由矫正工作小组集体研究后,报市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书面通知社区矫正人员(附十)。

⑵、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考核奖惩的批准权限:

①对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表扬或警告的行政奖惩,应当由司法所提出建议,矫正工作小组集体审议通过,报市社区矫正办审查备案(附十一、十二)。

②对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记功、评为县级矫正积极分子以及记过的行政奖惩,应当由司法所提出建议,矫正工作小组集体审议通过后,经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报长沙市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查备案;评为长沙市矫正积极分子,依照上述程序呈报长沙市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批。

③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减刑的司法奖励措施,应当由司法所提出建议,矫正工作小组集体审议,经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由长沙市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提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④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收监执行、撤销假释、撤销缓刑等司法惩罚措施,应当由司法所提出建议,矫正工作小组集体审议通过,经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执行。

⑤因年老、精神病、身体残疾且患严重疾病而生活不能自理的社区矫正人员,由司法所提出建议,经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可以不参加考核评分。社区矫正人员在住院治疗、请假外出期间仍列入考核。

6、执行过程中关于迁居、请假的相关规定。

⑴迁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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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市(县)。

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其居住地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居住地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附十三)。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决定。

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市社区矫正办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7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2)请假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本市范围。

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本市,应当向司法所提交书面申请(附十四),并附相关具保人的具保书(附十五)。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并报市社区矫正办备案;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市社区矫正工作办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区)不得超过一个月。

社区矫正人员请假外出期间,负有监管责任的司法所应通过电话、信件以及其他方法,落实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教育措施,并指导和督促监管人和担保人定期联系社区矫正人员,掌握其动态,有针对性地进行矫正教育。

7、社区矫正人员几种情形的处理方法。

(1)市社区矫正办应当给予警告(出具书面决定)的情形:

①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②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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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④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⑤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⑥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2)应当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形

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司法所应当及时向市社区矫正工作办报告,市社区矫正工作科应当及时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公安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市社区矫正办。

(3)市社区矫正办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的情形

①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②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③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④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⑤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出现以上任何情形之一,市社区矫正工作科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市人民检察院和市公安局。

(4)市社区矫正办提出收监执行建议的情形

①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②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③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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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⑤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⑥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⑦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⑧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上述任何情形之一的,由市社区矫正办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批准、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决定。收监执行建议书和决定机关的决定书,应当同时抄送市人民检察院和市公安局。

8、依法处理的社区矫正人员的执行方式。

(1)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市司法局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市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2)监狱管理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监狱应当立即赴羁押地将罪犯收监执行。

(3)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由市公安局看守所将罪犯收监执行。

(三)第三阶段:社区矫正终止解除

1、社区矫正解除

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前,社区矫正人员应当作出个人总结,司法所应当根据其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考核结果、社区意见等情况作出 - 9 -

书面鉴定,负责填写《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见附十六),报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备案,依法解除社区矫正,

解除社区矫正应当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针对社区矫正人员不同情况,通知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群众代表、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参加宣告(附十

七),并对其安置帮教提出建议。

宣告的事项包括:

?宣读对社区矫正人员的鉴定意见;

?宣布社区矫正期限届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

?对判处管制的,宣布执行期满,解除管制;对宣告缓刑的,宣布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对裁定假释的,宣布考验期满,原判刑罚执行完毕。

市社区矫正办应当向社区矫正人员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见附十

八),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同时抄送市人民检察院和市公安机关。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刑期届满的,由监狱、看守所依法为其办理刑满释放手续。

2、社区矫正终止

社区矫正人员死亡、被决定收监执行或者被判处监禁刑罚的,社区矫正终止。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死亡的,市社区矫正办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批准、决定机关,并通报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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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收人: 签收日期: 年 月 日 (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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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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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人员登记表

(附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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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此表在社区矫正人员到司法所报到登记时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填写,登记日期即为入

矫日期。

2、填写内容必须准确、客观,与有关法律文书相符。此表为正、反两面表格。 3、如社区矫正人员之前没有被关押,则“原关押场所”处填写“无”。 4、请按照长沙市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填写“档案编号”。

5、主刑刑种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刑种包括:剥夺政治权利、罚金、没收财产。

6、社区矫正类别包括:管制、缓刑、假释、剥夺政治权利、暂予监外执行。

(附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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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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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矫正工作小组应当针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犯罪性质、思想动态、危险程度、矫正难度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研究制订矫正方案。此表由司法所负责填写,矫正措施由矫正工作小组负责落实。

(附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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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人员社区服务情况登记薄

矫正单位(盖章): 司法所 档案编号: 年度 社区矫正人员姓名: 性别: 罪名: 刑种: 刑期起止: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考验期起止: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矫正类别: 矫正期限起止: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注:参加社区服务(公益劳动)计入每月考评的基础分,未参加的,从基础分中扣除。 填表人:

(附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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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基础分计分表

社区矫正人员姓名 : 矫正类别: 月份:

注:社区矫正小组每月按照实际发生的考核项目将基础分5分平均分摊,实施考核。如社区矫正人员本月向社区报告情况3次(实际应每周向社区报告1次,每月合计4次),向司法所提交思想汇报1次,接受社区民警训诫本季度谈话1次(因本月社区矫正人员请假外出3天,实际应接受训诫谈话2次),则应将5分基础分分为3份,每一项目占1.67分,其中向社区报告1次计0.42分,接受1次社区民警训诫谈话计0.84分,则本月实际得基础分为0.42*3+1.67+0.84=3.77分,分数的小数部分采用四舍五入后保留两位小数的方法计算。

(附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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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人员奖(扣)分审批表

注:一次性奖(扣)5分以下(含5分)的,由矫正工作小组集体研究决定,一次性奖(扣)5分以上或月累计

(附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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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人员奖惩审核表

司法所

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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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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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 申请迁居日期:

社区矫正人员迁居审批表

2、此表由司法所工作人员负责填写。

3、社区矫正人员迁居申请书应作为本审批表附件一并上交存档。

(附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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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人员外出请假审批表

司法所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注:1、社区矫正人员一次请假7日以内(含7日)的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2、此表为由司法所工作人员负责填写。

3、社区矫正人员请假申请书、具保人具保书应当作为该审批表的附件一并上交审核,并存入矫正档案。

(附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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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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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

姓 名 填表机关(盖章) 填表日期

浏阳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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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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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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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十八)

本文标题:社区矫正工作手册-社区矫正实务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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