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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雏军:从始至终无罪 没任何客观证据证明我有罪

发布时间:2018-06-13 所属栏目:

顾雏军等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一案,将于6月13日上午在深圳最高法第一巡回法庭开庭审理。

顾雏军 视觉中国 资料图顾雏军 视觉中国 资料图

  6月12日,顾雏军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他正忙着准备开庭事宜,他认为自己从始至终是无罪的,“没有任何客观证据证明我有罪”。

  2017年12月28日,最高法公布提审顾雏军案,2018年5月18日,此案合议庭召开庭前会议听取了控辩双方意见。

  据央视报道,6月13日该案再审开庭,庭审将在最高人民法院网、中国庭审公开网、中国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微博进行图文直播。

  涉三宗罪获刑10年

  顾雏军,格林柯尔系集团的创始人,旗下控有科龙电器等五家上市公司。2005年5月,科龙电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据《证券日报》报道,证监会相关负责人称,2005年1月,国家审计署将科龙电器涉嫌虚增巨额利润的情况转证监会处理,综合此前广东证监局的调查,证监会认为,“科龙电器存在显著风险,涉嫌违法违规”。

  随后顾雏军被抓, 2008年1月,广东佛山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顾雏军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和挪用资本三项罪名成立,判刑十年,并处罚68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这份有罪判决排除了一项主要证据。判决书对于侦查机关的前后22份鉴定报告评析指出:鉴定人在法庭上,对一些司法会计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及鉴定报告中的基本内容等问题无法回答,并表示已经尽力了,“其司法鉴定的专业能力值得怀疑,其作出的司法鉴定可信度不高。”

  判决书认定:“控方提供的证实犯罪数额的22个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不能作证据采用”,“对控方提供的证实科龙电器股民经济损失的证言,因提取程序不合法,不予采信”。

  一审判决后,顾雏军提出上诉,2009年3月25日,广东高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顾雏军此前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说,经济犯罪案件需要有相关书证,会计报告、司法鉴定报告等证据,“但原审判决除了一些相关证人证言,没有客观证据证明我有罪”。

  2012年9月,顾雏军在刑满释放后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13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将顾雏军的申诉交广东高院审查处理。2014年1月17日,广东高院对顾雏军的申诉立案审查。在广东高院审查期间,顾雏军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最高法决定再审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发布,意见提出,“坚持有错必纠,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对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错案冤案,要依法予以纠正并赔偿当事人的损失”。

  一年之后的2017年12月28日,最高法发布消息,顾雏军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一案,该院经审查认为,符合重新审判条件,决定由最高法第一巡回法庭提审该案。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被告人顾雏军提出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三)项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提审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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