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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经销协议中英文-庞大萨博签协议:获中国独家总经销权

发布时间:2018-04-30 所属栏目:行业动态

一 : 庞大萨博签协议:获中国独家总经销权

  [61阅读 新闻]  在关于萨博汽车的传言满天飞的大环境下,近日庞大汽贸发布了和萨博汽车继续合作的最新动态。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布的收购资产后续进展情况公告中称:庞大汽贸下属全资子公司北京中冀乐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冀乐业”)于2011年8月30日与萨博汽车、SAAB Automobile Parts AB(以下简称“萨博零部件”)签订了《总经销协议》,根据该协议的规定,萨博汽车与萨博零部件授予中冀乐业在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下简称“地域”)对萨博车辆和零部件的独家总经销权

《总经销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萨博汽车委任中冀乐业担任在地域内营销、销售、经销及服务标有、使用或携带萨博品牌的车辆(以下简称“萨博车辆”)、附属产品和衍生产品(合称“萨博车辆产品”)的独家和排他性的批发商并对此授予总经销权,授权中冀乐业独家和排他地授权经销商在地域内营销、销售、经销及服务萨博车辆产品,并授权中冀乐业决定在地域内的经销商网络;

  2、萨博零部件委任中冀乐业担任在地域内营销、销售、经销及服务为萨博车辆制造的所有零部件及配件(以下简称“零部件”)、附属产品和衍生产品(合称“萨博零部件产品”)的独家和排他性的批发商并对此授予总经销权,授权中冀乐业独家和排他地授权经销商在地域内营销、销售、经销及服务萨博零部件产品,并授权中冀乐业决定在区域内的经销商网络;

  3、针对所有进口和中国国产的萨博车辆以及成长品牌的车辆,按零售网点数量计算,经销商网络应在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庞大”)的经销商和独立经销商之间按50-50的比例划分;

  4、在中冀乐业向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商务部备案为总经销商后,中冀乐业应组织和负责地域内的萨博车辆、零部件、附属产品和衍生产品(合称“产品”)建立和维持一个由多个服务中心组成的网络,用以提供高效而全面的服务和维修,无论产品是否为中冀乐业所售。

  5、萨博汽车或萨博零部件可终止《总经销协议》的主要情况如下,除非中冀乐业在萨博汽车书面投诉之日起60日内采取令萨博汽车满意合理的补救措施:

  (1)中冀乐业从一家内资公司转为一家萨博汽车或其关联方是其股东的中外合营企业的转换在萨博汽车(或其关联方)和庞大作为合同方的合营合同签订之日后六(6)个月内终止或未能完成,但由于仅可归因于萨博汽车(或其关联方)过错的原因除外;

  (2)《总经销协议》日期后六(6)个月内,中冀乐业未能按照中国法律取得汽车总经销商资格;

  (3)《认购协议》因青年汽车和庞大未根据《认购协议》完成其分别对瑞典汽车股权的认购而终止,除非各方另有约定。

  编辑语:萨博近期负面新闻不断,甚至陷入了“生死未卜”的艰难境况。而在国内,庞大和青年似乎在有条不紊的进行着各项工作。萨博国内的合作者是否能和萨博走出困境,更多的消息我们将继续关注。(编译/61阅读 曾晓云)

   萨博窘境

  供应商问题未解决 萨博复产将延至8月底
  //www.61k.com/news/201107/223161.html

  萨博与庞大、青年合资始末

  青年萨博合资消息:将萨博变得大众化
  //www.61k.com/news/201107/218059.html

  将产全新车 萨博/青年海外成立新公司
  //www.61k.com/news/201107/215177.html

  庞大:牵手青年汽车生产/销售萨博汽车
  //www.61k.com/news/201106/207673.html

  确认与萨博合作 庞大集团发布合作公告
  //www.61k.com/news/201105/198290.html

  50:50股比 萨博华泰牵手庞大集团
  //www.61k.com/news/201105/197932.html

二 : 独家经销协议书

铜陵***有限公司

独家经销协议书

甲方(委托方): ***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住址:

电话: 传真:

邮箱:

乙方(经销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住址:

电话: 传真:

邮箱:

第一条 经销产品

1.1本协议所指经销产品专指甲方生产制造的

1.2甲方合法拥有经销产品的所有权和专利权(专利号(如有):

1.3乙方专为销售经销产品可以使用甲方的商标、公司名称、资质荣誉、专利证书复印件或影印件,但除此之外的用途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使用。(www.61k.com)

1.4乙方经销甲方产品,并不视为对该产品知识产权的转让。

第二条 经销地域范围

2.1乙方的区域经销范围为:

2.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许可的经销地域范围外销售经销产品。

经销合同 独家经销协议书

第三条 经销权限

3.1甲方在乙方的经销地域范围内只确定乙方为独家经销方,甲方不得授权其他经销方在乙方的经销地域范围内从事该产品的经销。[www.61k.com)

3.2乙方明确,甲方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在乙方的经销地域范围内从事该产品的销售,该行为不构成对乙方经销权的侵犯,不需要针对此部分业绩给乙方任何利润或奖励。但此部分销售业绩算乙方完成的任务额。

3.3乙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目的,通过建立分销商等形式自费建立销售网络销售产品。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经销权全部转移给第三人并实质上退出经营,或表面行使经销权但实质地全部转移给第三人并实质上退出经营。

第四条 经销权期限

4.1甲方授权给乙方的经销权期限: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4.2经销权期满,在乙方良好执行本合同且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约权。

4.3乙方应当在经销权期满之前一个月内向甲方发出书面《续约意向书》,逾期发出的,除非甲方同意,视为乙方放弃优先续约权。

第五条 经销方式

5.1乙方应当尽力建立一个有效的经销渠道,并争取一切有利于销售的机会。

5.2乙方销售的方式由乙方自行决定,但应当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允许的合法的方式。

第六条 双方关系

根据本协议所建立的委托方和经销方在协议有效期内的关系仅属卖方和买方的关系,而非委托代理关系。任何一方均无权对第三人代表对方,或以对方的名义签订合同。本协议并不产生代理权,双方并未也无意建立任何代理、合伙、合营企业或雇主和雇员的关系。

第七条 经销产品数量、金额

7.1批次进货金额:

7.2考虑到艺术品生产周期较长,部分没有库存,故批量供货一般应当提前方准备货源。

第八条 经销产品价格

8.1甲方实行产品所有经销商统一的最低指导售价,甲方不得低于指导价销售;

8.2进货价:甲方给予所有经销商统一进货价,根据产品不同进价不同,具体见经销价格表。

经销合同 独家经销协议书

第九条 价款及支付

9.1乙方向甲方订购的产品价款:

□县级:单笔进货时支付90%货款,余款发货后30天内付清。[www.61k.com]

□市级:单笔进货时支付85%货款,余款发货后30天内付清。

□省级:单笔进货时支付80%货款,余款发货后30天内付清。

第十条 包装及运输

10.1甲方负责产品外包装;产品需要运输的,甲方负责运输产品的包装,包装以达到产品的安全运输为标准。

10.2运输的方式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运输的安排由 10.3运输抵达的地点为乙方指定的地点。

第十一条 产品质量及标准

11.1产品质量以甲方工厂的质量检验标准为准,乙方可提前确定;

11.2 考虑艺术产品的特点,产品的少量砂眼、一点点能擦净的污点、色差、实物与照片颜色色差等不算质量问题;

第十二条 产品检验、标准和方法

12.1乙方验货以双方订货单要求和甲方的工厂检验标准为依据。

12.2以物流运输方式交货的,乙方收货时,按照乙方发给甲方的《订货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数量、质量及规格进行检验,如在上述交货检验过程中发现甲方提供的任何货物的规格、型号、质量有不符之处,乙方有权凭据相关证据主张换货或退货;数量减少的,有权要求甲方补充数量;数量增加且乙方不接受的,可以返还甲方,运费由甲方承担;质量不合格的,甲方免费更换。

12.3在收货后的3天内,乙方应当对产品进行检验,并应当在该期限内将货物数量或质量、规格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通知甲方,逾期不通知的,视为数量和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12.4不需要物流运输,直接到甲方现场提货的,开箱检验时,甲乙双方应当共同到场,并共同签署《收货清单》,作为数量、质量及规格满足合同约定及付款的依据。

第十三条 风险承担

13.1货物需要运输的,甲方将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风险转移给乙方;

13.2货物不需要物流运输的,甲方将货物交付给乙方后,风险转移给乙方;

13.3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不能按期交货的,自乙方违反约定之日风险转移给乙方;

13.4甲方依约履行,但乙方未按约接收货物的,自乙方违反约定之日风险转移给乙方;

13.5甲方未交付货物单证、资料的,不影响风险转移。

13.6乙方承担风险,不影响甲方履行不符合约定,乙方向甲方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条 权利瑕疵担保

经销合同 独家经销协议书

甲方保证其交付乙方的货物属于甲方独立有权处分物,并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不侵犯第三人的知识产权。[www.61k.com)

第十五条 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15.1甲方的权利义务:

15.1.1甲方有权按照乙方的实际销售量调整乙方的经销权限和经销地域范围,该调整以通知形式发出,通知一经到达乙方,即生效力。

15.1.2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有关产品/货物的介绍资料、宣传资料等。在各种资料更新后,应当及时传递给乙方。

15.1.3甲方在条件允许时应当向乙方提供销售策略、优惠支持。

15.1.4甲方在乙方要求时,有义务向乙方颁发独家经销权证明或证书等文件。

15.1.5乙方应当支持甲方的市场策略,但甲方在乙方经销地域范围内对经销产品进行促销等活动造成乙方收益减少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补偿,但当事人另行协商的除外。

15.1.6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对第三人非法侵害乙方经销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但以甲方能够协助为限。

15.1.7甲方有义务对乙方在销售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提供支持,但按照惯例、商业规则不应当由甲方提供的除外。

15.1.8甲方有义务保守本合同签订前、履行及履行完毕后知悉的乙方商业秘密,但经乙方书面同意或发生法定情形的除外。保密期限及于经销权期间及合同终止后3年内。

15.2乙方的权利义务:

15.2.1若乙方销售成绩突出,有权向甲方提出申请,请求扩大经销权限及经销地域范围。

15.2.2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有关销售产品的详细报告,及尽可能多的有关地域范围内各种销售机会和竞争者推销活动的情报。

15.2.3乙方应当维护甲方产品的知识产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无权许可他人使用产品的商标和专利。

15.2.4乙方在其经销地域范围内,对于第三人侵害甲方产品商标、专利等行为应当在知悉后及时通知甲方,并对甲方追究侵权责任提供必要的协助。

15.2.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行生产、制造、销售与经销产品相同或类似的产品;乙方不得利用经销产品的商标或专利技术生产、制造、销售假冒产品。

15.2.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接受其他生产、制造与经销产品相同或类似的产品的生产厂家的委托销售其产品。

15.2.7乙方不得与任何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15.2.8乙方有义务保守本合同签订前、履行及履行完毕后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但经甲方书面同意或发生法定情形的除外。保密期限及于经销权期间及合同终止后3年内。

第十六条 保证金

16.1乙方在签署本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甲方支付一定金额的经销保证金

□县级:2万元。□市级:5万元。□省级:10万元。

保证金是对乙方依约履行本合同或法律规定的义务的保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经销合同 独家经销协议书

(1)未按约定时间或甲方同意的延长时间付款;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自行生产、制造、销售与经销产品相同或类似的产品或乙方利用经销产品的商标或专利技术生产、制造、销售假冒产品;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接受其他生产、制造与经销产品相同或类似的产品的生产厂家的委托销售其产品;

(4)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的利益;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或未发生法定情形泄露甲方商业秘密;

(6)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其经销权全部转移给第三人并实质上退出经营,或表面行使经销权但实质地全部转移给第三人并实质上退出经营;

(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非为销售产品之目的,商业性的使用甲方商标或专利;

(8)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自行许可第三人使用经销产品的商标和专利。(www.61k.com]

16.2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及法定义务,甲方有权没收乙方的保证金(即使合同解除),且没收保证金不影响其他合同条款的执行,同时甲方有权仍依约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6.3乙方全面、适当履行了本合同约定义务及法定义务后,保证金应当及时返还乙方或抵作货款。

第十七条 甲方对乙方的返利

17.1为鼓励乙方积极开拓市场、扩大销售,甲方同意按照以下标准对乙方销售的产品进行返利: 年销售量在50万元以上的,返利1%;年销售量在100万元以上的,返利2%;年销售量超过300万元以上的,返利3%;年销售量超过500万元以上的,返利5%;。 以上的“年”指乙方第一次订货的订货单到达甲方之日计算至下一年的当日。

17.2在每一年期满后的30天内由双方依据乙方的有效订货单进行对该年的返利进行确认,返利可以折作货款或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17.3乙方不得为套取返利而恶意向甲方订货,如甲方查明乙方无实际销售能力而恶意订货的,有权不执行上述返利条款。

第十八条 经销权的丧失

乙方的经销权在以下情形下丧失:

(1)乙方因疾病等原因无法继续经营超过三个月的,自三个月期满丧失经销权;

(2)乙方死亡的,自死亡之日丧失经销权;

(3)乙方处于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情形的,自情形发生之日丧失经销权;

(4)乙方被宣告失踪、死亡的,自宣告之日丧失经销权;

(5)乙方失踪,自失去音讯之日超过三个月的,自三个月期满丧失经销权;

(6)乙方被刑事追诉而无法进行经营超过三个月的,自三个月期满丧失经销权;

(7)乙方被宣告破产的或丧失经营资格、能力的其他情形,自情形发生之日丧失经销权;

(8)乙方连续两年销售任务额的70%,自两年期满丧失经销权;

(9)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自行生产、制造、销售与经销产品相同或类似的产品或乙方利用经销产品的商标或专利技术生产、制造、销售假冒产品,自发生之日丧失经销权;

经销合同 独家经销协议书

(10)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接受其他生产、制造与经销产品相同或类似的产品的生产厂家的委托销售其产品,自发生之日丧失经销权;

(11)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严重损害甲方利益,自发生之日丧失经销权;

(1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其经销权全部转移给第三人并实质上退出经营,或表面行使经销权但实质地全部转移给第三人并实质上退出经营的,自发生之日丧失经销权;

(1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或未发生法定情形泄露甲方商业秘密,造成甲方重大经济或名誉损失的,自发生之日丧失经销权;

(14)发生其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乙方严重侵害甲方权益的事由,自发生之日丧失经销权。[www.61k.com]

第十九条 优先权

对甲方后续开发出来的产品,乙方在良好执行本合同且同等条件下,优先取得经销权,但甲方根据市场策略,不准备向乙方经销地域范围投放该产品的除外。

第二十条 合同解除

20.1 本合同在以下情形下得以解除:

(1)在合同履行中,双方均同意解除本合同的;

(2)乙方丧失经销权的;

(3)甲方破产或丧失经营资格、能力的且无权利义务继受人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法定解除的情形。

20.2 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解除本合同的,合同自双方达成合议之日解除;第20.1条第(2)、(3)项情形发生之日,合同解除;第20.1条第(4)项情形发生的,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为一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算。逾期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20.3 任何一方依据第20.1条第(4)项约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在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内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有权向本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机构请求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20.4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据实结算。

20.5合同解除后,对合同解除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按照过错向对方赔偿损失。

第二十一条 违约责任

21.1甲方的违约责任:

21.1.1甲方在授予乙方的经销权期限及经销地域范围内,授权其他第三方经销同样产品的,甲方因此获得的收益归乙方所有。

21.1.2甲方交付乙方的产品若因第三人主张权利或侵犯第三人的知识产权,甲方应单独与第三方协商处理,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当予以赔偿。

21.1.3甲方交付乙方的产品若出现质量问题,甲方负责免费更换,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21.1.4甲方不履行其他义务,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21.2乙方的违约责任:

经销合同 独家经销协议书

21.2.1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或甲方准予的延长时间付款,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实际损失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www.61k.com]

21.2.2以下情形乙方的收益归甲方所有,并按照收益金额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在甲方准许的经销地域范围外经销本产品的;

(2)乙方在经销权期满后自行销售甲方产品的(无论是否在甲方准许的地域范围);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非为销售产品之目的,商业性的使用甲方商标或专利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自行许可第三人使用经销产品的商标和专利的。

21.2.3乙方不履行其他义务,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21.4甲方有权将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直接抵扣货款,并以抵扣后的货款计算应发货数量。

第二十二条 不可抗力

22.1不可抗力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抗拒的事由。

22.2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但一方迟延履行的除外。

22.3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 争议解决

23.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将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提交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第二十四条 其他约定

24.1乙方自行建立的分销商亦接受本合同约束,乙方应当加强对其分销商的管理,甲方将视乙方分销商的行为为乙方的行为,并由乙方承担其责任。

24.2双方在履行合同中所签署之《送货单》、《收货单》、《接受清单》、《订货单》、运输凭证等文件和资料作为本合同之一部分。

24.3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变更,但应当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方生效力。

24.4本合同不明确、冲突、未规定之内容,可由双方事人签署书面协议予以明确、补充,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从法律规定。

24.5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且乙方向甲方支付的保证金到帐之日生效。

25.5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三 : 独家经营销售白酒协议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一、甲方授权乙方限在_________省_________市(县、区)区域内作为甲方产品的独家经销商,甲方不再向另家供货,从而保证乙方独家销售权。
二、业务办理方式:现款现货,货到先付款后提货。运输交货方式:代运制交货(只限长途)。乙方提货额达_________元。甲方负责组织货源。
三、甲方按各不同品种瓶、盒上明确标明的产品执行标准保证产品质量。
四、乙方对销售困难的任何_________白酒品种在保持产品原样的情况下,享受调换、退货、退款的选择权,从而维护乙方经济利益不受损失。退货调换品种时运费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在所在区域内经销_________白酒发生的一切经营费用(专卖、税务、工商、技术监督、卫生防疫等)和经营风险都由乙方自己承担。
六、乙方必须严格按约定区域、价格销售,不准跨域降价销售,第一次按当地经销商收回的冲货数量为依据给予冲货方应得提成的3倍罚款,从提成奖励中扣除;第二次甲方取消乙方该品种的经销资格;第三次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并扣除乙方所有提成奖励。
七、乙方自协议签定之日起3个月内如月平均销售额达不到(_________)元,甲方有权自行终止本协议。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第一批货物交付后生效,有效期为一年,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备案一份。因本协议执行发生纠纷,由甲方所在地法院负责处理。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四 : 国际贸易独家经销协议

本协议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协议双方为:_________(卖方名称),系根据a国法律正式组成并存在的公司,设于_________(卖方地址)(以下称“卖方”)和_________国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系根据_________国法律正式组成并存在的公司,设于_________(地址),(以下称_________)。
鉴于“卖方”愿意发展他在_________(生产地)和其他国家制造的、并以他的商标和专名销售的产品的出口业务;

鉴于“卖方”愿委任_________作为他的独家经销商,按照本协议中的条款销售此种产品;

为此,考虑到双方在本协议中所作的诺言和所商定的各条款,并考虑到下面所提出的,双方声明已经同意的,相互之间的其他有效对价,特订立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一、产品:本协议中所称“产品”,系指“卖方”制造并以其商标和专名销售的产品(产品名称)。

    二、地区:本协议中所称“地区”,系指_________(地区名)和随时经双方以书面同意的其他地区。

    三、商标和专名:本协议中所称“商标”和“专名”,系分别指_________(商标的全称和专名的全称)。
第二条 经销权
  “卖方”兹给予_________以独家进口,并以“商标”和“专名”向“地区”内客户销售“产品”的权利。
第三条 专营权
    一、交易:“卖方”不得将“产品”售予、让予或以其他方式使“地区”内_________以外的任何个人、行号或公司取得“产品”。
    二、委任:“卖方”不得委任“地区”内_________以外的其他个人、行号或公司作为其经销商、代表人或代理人,以进口和销售“产品”。
    三、询购:“卖方”收到“地区”内任何客户有关“产品”的询购,均应交给_________。
    四、再进口:“卖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他人在“地区”内出售“产品”,并不得将“产品”卖给“卖方”知道的或有理由据信拟在“地区”内再进口或同售“产品”的第三者。
第四条 价格、条件
    一、价格:给予_________的价格和条件,应随时由“卖方”和_________商定,此项价格和条件的确定应考虑到正常贸易惯例及经常存在的市场竞争情况,使双方从销售中获得相当利润。
    二、单独合同:在每次具体购买产品时,双方应缔结单独合同。
    三、最惠条款“卖方”声明,本协议中各项条款是“卖方”现在给予经销商和制造商最优惠的条款,今后如“卖方”向任何其他经销商或制造商销售“产品”时提供比本协议更有利于买方的条件时,“卖方”应立即以书面通知_________,并向_________提供此项更有利的条件。
第五条 “卖方”的责任
  “卖方”同意在下列方面协助_________:
    一、自费供应样品和一切可以供应的广告资料。
    二、提供现行的国内价目表,并将价目表内任何预期的变更迅速通知_________。
    三、经常提供有助于推销“产品”的意见。
第六条 _________的责任
    一、为在“地区”内推销“产品”并为客户服务,应自费提供和保持一个有经营能力的机构,并尽一切努力争取达到有利于“卖方”为利用“地区”内各种销售机会而制定的销售指标。
    二、供给“卖方”有关销售“产品”的详细报告,以及尽可能多的有关“地区”内各种销售机会和竞争者推销活动的情报。
第七条 双方关系
  根据本协议所建立的“卖方”和_________在协议有效期内的关系仅属卖方和买方的关系。任何一方均无权对某一第三者代表另一方,或以另一方的名义签订合同。本协议并不产生代理权,如果任何一方以另一方的名义或以另一方代理人的名义行事,以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时,该导致损失的一方,应使受害的一方不负担由此而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双方并未也无意建立任何代理、合伙、合营企业或雇主和雇员的关系。
第八条 “卖方”名称等的使用
    一、特许:_________得为商业上目的使用“商标”和“专名”或他们的简称或变称,并得标明自己为“地区”内“产品”的经销商。
    二、注册:如_________提出要求,“卖方”应自费负责为“商标”和“专名”在“地区”内办理申请、正式注册并保持其效力。
第九条 期限、终止
  本协议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从生效日起_________年后,双方应协商按照当时双方同意的条款和条件将本协议按原来所订_________年的期限延长一期或数期,如双方未能就延长期限达成协议,除任何一方在九十天前以书面通知另一方撤销或终止本协议外,则本协议应视为自此以一年为期限延长或更新一次。如遇下列情况和条件,本协议也应终止:
    一、如任何一方有违背本协议的实质性行为,另一方得以书面通知该方,叙述此种违约行为,并说明除非该方对此种违约行为按本节规定加以纠正,否则另一方将按照本节规定终止本协议。如该通知发出后九十天内仍未得到纠正,则本协议根据这一事实在上述九十天期终时即行终止,或_________
    二、如任何一方根据破产法或债务人救济法提出或同意提出破产申请或其他救济申请,或被裁定破产,或解散,或清理,或对债权人作任何转让,或对该方指定了产业管理人或类似人员,则在上述任何情况下,另一方得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立即终止本协议,或
    三、如遇本协议所规定的某种不可抗力事由,以致协议一方在超过_________天期限后尚无法履行其义务时,则另一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立即终止本协议。
第十条 解约的影响
  凡在本协议终止前双方间已发生而尚未了结的任何债务,或在本协议终止前由于一方违约而发生的另一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均不受本协议终止的影响。
第十一条 保证
    一、标准:“卖方”向_________保证,所有“产品”均符合“地区”内的标准,可以出售,并适合销售目的。“卖方”并保证“产品”在原料和制造工艺方面均符合质量标准。
    二、免受损失:凡因“产品”被指称质量低劣,或因侵犯专利、商标,或因在“地区”内销售或使用产品而引起的其他任何类似的责任事由,“卖方”应保护_________,使之不受损失。
    三、质量:如_________发现任何“产品”质量低劣,并将此事实通知“卖方”,“卖方”应按_________提出的要求,立即予以调换或对_________给予补偿,其费用由“卖方”自行负担。对由于上述调换或补偿而引起的损害,_________不丧失其索赔权。
第十二条 一般条款
    一、不可抗力
      本协议任何一方如遇到非所能控制的事由,以致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任何延迟或无法履行本协议及(或)各个单独合同的一部或全部条款时,则在此范围内得以免除其责任,此类事由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水灾、海啸、地震、雷(电)击、台风、飓风、旋风、瘟疫或其他疫病、爆炸、意外事故或机械故障、天灾、战争、封锁、禁运、劫持、战争威胁、战争性情况、扣押、暴动、动员、暴乱、非暴力骚乱、革命、制裁、抢劫、罢工、劳动纠纷、封闭工厂、工业干扰、动力供应不足、缺乏正常运输工具、金融恐慌、交易所关闭、禁止进口或出口、拒发政府命令、敌对行动或其他类似或不类似上述原因而非该方或双方所能控制者。如由于立法或政府行政命令以致任何一方或双方失去根据本协议应得的利益时,双方应重新审查本协议的条款,以便恢复任何一方或双方根据本协议原已取得的同样的相应的地位。
      关于发生不可抗力事由的书面通知,应由受影响一方以合理速度送达另一方。
    二、转让
      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本协议或本协议内规定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转让在未征得对方明确的书面同意之前,应属无效。
    三、商业机密
      本协议任何一方均不得在本协议期限内或期满后×年内,对不论与另一方有否竞争的任何个人、行号或公司泄漏有关另一方业务经营或行情的任何消息或情报。
    四、通知
      根据本协议规定所发的任何通知应以英文作成书面,并以预付邮资的航空挂号信,按上文载明的地址或本协议任何一方可能按本节规定通知送达的其他地址,送交收件人。任何此种通知应视为在付邮日后第×个营业日送达。而此种通知正式付邮的证件,应视为送达此种通知的充分证明。
    五、适用法律和贸易条款
      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和履行,应以b国法律为准。本协议内的贸易条件应服从最新修订的《贸易条件国际解释通则》条款的规定和解释。
    六、仲裁
      本条款系本协议的一个组成部分,不可分开,也不能单独生效。关于本协议效力和本仲裁条款适用范围的争议应由法院解决,但如此项争议已在法院提出并经法院作出判决,则败诉人应交付一切费用,包括胜诉人律师的合理公费。所有其他一切来自本协议或关于本协议、或关于违背本协议的争执或异议,在双方通过善意协商未能达成和解时,应按照b国商事仲裁协会所制订的《商事仲裁条例》在_________通过仲裁最后解决之。仲裁员的裁决应视为终局裁决,对协议对方均有约束力。
    七、可分割性
      本协议内各条款应视为可以分割,本协议内任何条款的无效,不应影响本协议其余条款的效力。
    八、保留权利
      协议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不坚持另一方执行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时,不应视为放弃此项条款或放弃以后坚持另一方执行此项条款的权利。
    九、正式文本
      本协议的正式文本应以英文书写,本协议的解释应以各条款英文的通常意义为准。
    十、标题
      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便利参考而设,不限制或影响任何条款规定的内容。
    十一、全部协议
      本协议包括双方关于本协议主题的全部协议和谅解,并取代双方以前关于本协议主题以书面或口头提出的任何性质的讨论所达成的一切协议和谅解,除本协议有明文规定者外,其他有关本协议主题的任何条件、定义、保证或声明,对双方均无约束力。
      关于本协议的任何更正、修改、更换或变更,以书面为之,并载明与本协议有关,并由协议双方正式授权的人员或代表签署。
为证明起见,本协议作成一式两份,在本协议所载的日期内由双方正式授权的人员或代表签署。
卖方(签章):_________        代理商(签章):_________       

本文标题:独家经销协议中英文-庞大萨博签协议:获中国独家总经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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