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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释义

发布时间:2018-05-09 所属栏目:社会学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释义

第四十九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
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及时申报定期检验。

【释义】本条是关于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的规定。
一、关于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活动的概念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活动是指利用专用充装设备,将贮存在固定容器中或气体发生装置中的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充装到各类铁路罐车、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中。
气瓶充装活动是指利用专用充装设备,将贮存在固定压力容器中或气体发生装置中的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和溶解气体充装到各类气瓶内的过程。气瓶是气体的包装物,充装单位是气瓶的主要使用单位,充装是气瓶使用的重要环节,气瓶的安全必须由充装单位负责。
二、关于充装许可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必须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工作。目前,该项许可工作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承担。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充装许可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者,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充装许可证。未取得充装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气瓶充装工作。
按照本法的要求,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所在地政府部门的合法注册,并且在注册经营范围内从事充装经营活动。
(二)有与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工作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有与充装介质类别相适应的充装设备、储存设备、检验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和安全设施;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适应充装工作需要的事故应急预案和残夜处理措施,并且能够有效实施;充装活动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能够对使用者安全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提供指导和服务。
按照本法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气瓶充装站技术条件的要求,建立健全的充装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有适应充装和管理需要的技术力量,具有与充装的气体种类相适应的完好的充装设备、检验检测手段、场地厂房、符合要求的工器具和安全设施;
(三)具有一定的气体储存能力;对气瓶充装单位还应有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对不足的,可采用将用气者气瓶托管的方式过渡;
(四)相应充装站充装许可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关于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和记录制度
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的单位是充装活动安全责任的主体,有责任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建立健全充装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严格的充装作业操作规程,落实充装前后对充装对象、充装设施等的检查,并进行记录,以消除错装、混装、超装等造成的安全隐患。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四、关于气瓶充装单位的义务
气瓶是气体的包装物,气瓶充装单位是气瓶的主要使用单位,气瓶的安全必须由充装单位负责。为保证气瓶的安全使用和监督管理,本条规定气瓶充装单位除应履行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及时申报定期检验外,还应当按照本法及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履行以下具体义务:
(一)向气体消费者提供气瓶,并对气瓶的安全全面负责,负责气瓶的维护、保养和颜色标志的涂敷工作;
(二)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程的规定,负责做好气瓶充装前的检查和充装记录工作,并对气瓶的充装安全负责;
(三)负责对充装人员和充装前检查人员进行有关气体性质、气瓶的基础知识、潜在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的培训;
(四)负责向气体消费者宣传安全使用知识和危险性警示规定,并在所充装的气瓶上粘贴符合国家标准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五)负责超期未检气瓶的送检工作,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送交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指定的气瓶检验单位报废销毁;
(六)配合气瓶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七)做好气瓶的管理。可以利用计算机技术,对所充装的气瓶进行建档登记,并负责涂敷充装站标志、气瓶编号和打上代表充装站的钢印。气瓶充装单位要保持充装人员的相对稳定。充装人员(包括充装检查人员)作为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不准充装技术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的气瓶,但车用气瓶和灭火用气瓶除外。充装前,充装单位必须由持证人员对气瓶进行逐只检查,防止错装和超装。对不符合有关安全要求的气瓶,必须进行处理。对未列入规程或国家标准的气体,应当制定企业充装标准,按核准的充装系数或充装压力进行充装。充装后,充装单位应当逐只检查气瓶,发现存在超装、错装、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的,要立即进行妥善处理。气瓶充装单位必须保证充装的气体质量和充装量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八)按照要求,每年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拥有建档气瓶的种类、数量、当年检验的气瓶数量和充装单位标识以及每年的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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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特斯拉17寸中控被秒杀,三菱推全新人车交互设备

你想象过车里满是屏幕的感觉么?

北京车展上,在三菱的展台里,我发现了这么一个交互体验项目。[www.61k.com)和它相比,Tesla上面那块儿17英寸的显示屏简直弱爆了。

17寸 特斯拉17寸中控被秒杀,三菱推全新人车交互设备

坐在座位上,有种置身未来的感觉,中央通道上的一整块显示屏都可以触摸,地图的影像在手指滑动中变幻,让我有种指点江山的错觉。平视前方,移动人和车在挡风玻璃上都被标注出来。于是我想到许许多多科幻电影里的情节。

请原谅我用这样的开场白,因为这实在是我在车展上看到的最科幻最炫的一套人机交互。

17寸 特斯拉17寸中控被秒杀,三菱推全新人车交互设备

这套系统来自于三菱的Concept GC-phev概念车,三菱把其中的内饰和交互单独拿出来做成了一个体验项目。简单的说,这套人机交互系统有两个大的特点:

1、实景增强挡风玻璃(AR Windshield)

它采用实景增强技术来把必要的行驶信息投射到挡风玻璃上。这些信息包括:导航路线引导,车辆间距警报,车道偏离警示。另外,通过驾驶支援技术,对从路口的盲区过来的车辆行人以引导或警报的方式告诉驾驶者,帮助他们实现安全驾驶。

这个有点像HUD抬头显示,但是更高级一些,追踪车辆行人轨迹的功能让我想到豪华车上的夜视系统。实景增强不算很新鲜的东西,比如谷歌眼镜。

2、互联“全局式控制界面”(Connected“Tactical Table”)

这个就是我一开始提到的贯穿中央通道的那块儿触摸显示屏。现场展牌对这个概念是这么写的:乘坐人员自带的信息,通过互联网获取的信息以及车辆自身收集的信息都“汇集”于此,并“创作”出具备原创性的地图和行驶计划,通过与外部环境相连而最终实现信息“共享”。

我的理解,这块屏幕的基础内容是地图,地图上面那个图层的内容来源可以是智能手机、车机、iPad等多种设备。实际上可以把整个系统想象成一个LBS的应用,通过展示的概念来看,屏幕上的显示内容可以是路况、兴趣点,甚至待办事项、打折信息、微信“附近的人”,所有基于位置的信息都可以出现在这里。

我对于挡风玻璃的兴趣不大,但是这个所谓的全局控制真的挺有意思。我们一直在谈论“车联网”的概念,但是在对于信息的“整合”上,大多数产品都欠缺太多。在车展上看到了很多车联网人机交互产品,但是基本功能还都是导航,诊断,多媒体,实时路况等等,并没有超越现有的一些东西。在内容方面,至少从展示出的概念来看,这套系统比车展上的其他品牌推出的车联网产品(概念)更进了一步。

但是问题也有。最大的问题在于什么样的图形处理引擎才能支持这么大面积的动态显示,要知道它比特斯拉的图形运算量要大得多。

然后是怎么解决屏幕发热的问题。现场体验的时候,屏幕发热的情况还是存在的。

我认为未来的量产车在形式上不会对它完全照搬,屏幕面积势必要缩水,至于功能,未来量产之后能保留多少,还得打个问号。

最后,说一下我对于屏幕尺寸的看法。在自动驾驶技术普及之前,在车内堆砌大面积屏幕并不是特别好的做法,屏幕越大,也就越不利于驾驶员把注意力集中在开车这件事上。我承认大屏幕很酷,很适合用来炫耀,但是形式上的东西一定也必须是为内容和功能而服务的。

三 : 揭秘两会安保:特种设备黑衣人一应俱全

两会安保 揭秘两会安保:特种设备黑衣人一应俱全

两会期间,来自全国各地的数千名代表委员齐聚北京,安保工作是每年的重头戏。(www.61k.com)武警、消防、医疗急救、特警等都是每年两会安保的重要环节,今年全国两会又有哪些不同往年的“安保装备”呢?

两会安保 揭秘两会安保:特种设备黑衣人一应俱全

北京人民大会堂,黑衣安保训练有素,跨步前进。 在每年的两会中都能在人民大会堂看到一些“黑衣人”的身影,这些人既不是代表也不是委员,但是他们却是两会顺利召开的重要保障。 这些黑衣人是谁没有人清楚,就连西方媒体也对这些神秘的黑衣人充满了猜测与好奇。对于他们的身份网上存在两种看法,一种认为这是这些黑衣工作人员是特警,而另一种则认为这是传说中的“大内侍卫”——中南海保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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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不敢乱加猜测,如果是特警那我们也常见,如果是中南海保镖,那么中南海保镖又都是哪些部队呢? 北京卫戍区警卫一师的前生是中央警备团(8341部队),是解放军编制中央军委直接领导主要是以3、4、5、6个团。 其中六团是北京唯一的防暴团,5团是保护中央党、政、军、机关和首长家属的安全其他的也是保护重要目标为主。 中国人民解放军61889部队,原称8341部队,又名中央警卫团,是负责保护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要领导人的一支警卫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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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41部队成立于1953年6月9日,原为是中央警卫师一团,由于8341部队为保护领导人的部队,挑选的人员也较严格,装备也较精良。 8341部队曾在1976年怀仁堂事变中拘捕四人帮,对结束文化大革命作出了帮助。1949年建国时,该部队最初为中国人民公安中央纵队第二师第四团。 1953年,从警卫师中独立,成立中央警卫团,同时番号为“总字001”。1960年代末,番号变为3747。图为黑衣人时刻警戒着会场的安全,前面的拿着望远镜观察,后排的黑衣人在用特工专用的耳麦进行通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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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年左右,首次使用8341这一代号。1975年时,部队代号曾一度改为57001,但不久后又改回8341。 1976年毛泽东逝世后,又改为57003部队。2000年10月,其名称修改为61889部队。 图为黑衣人用护栏设施路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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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衣人是会场内最核心的安保人员,而特警是负责外场安防的。北京长安街头,新增加的特警正在值勤,确保全国两会的顺利召开。从1日起,北京重点地区的警力已全面升级,其中主会场外围、各代表驻地成为安保的重中之重。北京警方将此次行动命名为“护城河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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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长安街两名特警后背95式步枪、头戴新式头盔着警用墨镜,骑摩托车执勤。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事件,北京警方整合反恐应急处突力量加强执勤备勤,在城八区部署武装巡逻车24小时动态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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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出动蓝剑突击队等多警种执行安保任务,特警手中拿着国产LS06式9毫米滚筒弹匣冲锋枪,该冲锋枪最大的特点是采用可更换式双路供弹结构,供弹具有55发螺旋弹筒和15发双排双进弹匣两种,并由不同路线供弹。最初的原理样机的螺旋弹筒不是布置在枪管上方,而是在枪身后边作了一个活动枪托,它既是枪托,又是弹筒,是一物多用的,而且还可以取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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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5月,9毫米轻型冲锋枪获准设计定型,其正式命名为CSLS06式9毫米轻型冲锋枪;批量生产和已经装备部分公安或武装警察部队的均为CSLS06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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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特警正在广场执行任务,手里拿的是中国最长见的95突击步枪。这大家都熟悉,小编在这就不多说了。除了这些内外安保人员,还需要什么别的安保设备,下面我们来详细讲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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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犬:具有人类和其它仪器所无法替代的独特功能。重点地区街面携犬巡逻防控工作主要发挥了德国牧羊犬、比利时牧羊犬等大型警犬的震慑、扑咬、搜爆作用,强化反恐维稳打防效果,提高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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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两会顺利召开,市民有良好的出行环境,北京市公交分局专门为安保工作增配了警犬,它们会在复杂情况下,快速有效地在乘客的行李中识别危险物品。目前,为两会地铁安保服务的警犬已全面到位,由训犬民警带着它们开始“上岗执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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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衣警察:身着便衣的警卫人员在广场执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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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车钉:在即将来临的两会防止车辆冲撞,阻车钉是必备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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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消防是大事,两会期间消防员加强人民大会堂和广场周边的防火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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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还配备特殊的消防武器,消防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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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摩托:这款消防摩托车车名为“霸王隆”隆鑫250,用于扑救初级火灾,如对着火的垃圾桶、刚冒烟的汽车、不方便进出的胡同火灾进行初级灭火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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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上携带的气瓶为6.8升,两个水罐每个装有20升水,配有泡沫液和防爆剂,可连续使用2分钟以上。皮管长30米,喷射出的灭火泡沫最远约1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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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的门检系统:只认证不认人,一切伪造在这都是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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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检系统可以把你的所有资料都显示出来,有问题马上进行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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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设备:利用车底检查镜对车辆实施安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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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保人员用金属探测器检查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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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化:两会的安保规格级别很高,各种情况都得考虑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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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毯:爆炸是最常见的恐怖袭击,图为官兵们演示防爆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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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的验车仪器:任何车辆均逃不过它的法眼,不符合规定的车辆是不准进入会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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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38中华人民共和国各行业特殊工种名录大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行业特殊工种名录大全

一、煤炭

煤炭工业部关于煤炭工业企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5〕煤劳生字第109号) 煤炭工业部转发地质矿产部“关于将地质、测量工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函(〔86〕煤劳基字第115号)

煤炭工业部关于热处理等几个工种要求享受提前退休的报告的批复(〔86〕煤劳生字第149号)

煤炭工业部关于提前退休工种执行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的答复(〔86〕煤劳生便字第56号)

二、冶金

劳动部关于高温、特别繁重及有害健康工种给冶金部的复函(〔62〕中劳护字第128号)

劳动部关于大连钢厂报批有害健康工种给冶金部的复文(摘录)(〔65〕中劳护字第9号)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同意武钢冶金炉热修瓦工享受提前退休待遇的复文(〔78〕劳护字2号)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冶金工业提前退休工种问题给冶金工业部的复函(〔81〕劳总护宇74号)

冶金工业部转发地质矿产部《关于将野外队汽车司机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

通知(〔88〕冶劳工字第027号)

三、机械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机械工业有毒有害作业等提前退休工作的复函(〔81〕劳总护字64号)

机械工业部关于下达机械工业从事高温、高空、有害、特别繁重劳动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6〕机人字8l号)

四、化工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78〕劳护字第36号)

化学工业部关于印发“化工严重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的通知(〔81〕化劳字第644号)

化学工业部关于颁发“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的通知(〔86〕化劳字第923号)

五、 石油

劳动人事部关于石油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4]26号)

石油工业部关于四川石油管理局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86]油劳字第714号)

六、水利、电力

劳动部复水电系统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工人、职员退休的意见(〔62〕中劳薪字第157号)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水利系统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80〕劳总护字55号)

水利电力部关于水利电力系统36个提前退休工种的若干规定的通知(〔87〕水电劳字第114号)

七、轻工、纺织

劳动部关于制盐工人退休问题的复函(〔62〕中劳护字第160号)

劳动人事部关于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3〕3号)

轻工业部关于将轻工业搪瓷、钟表、玻璃等8个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7〕轻劳字第28号

轻工业部关于同意盐化工行业“1211”灭火剂、四溴乙烷操作工列为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7〕轻生字第42号)

轻工业部关于将五金、皮革、家具、文教等行业的部分工种列为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8〕轻生字第9号)

轻工业部关于将轻工业印刷行业的8个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9〕轻生字第55号)

轻工业部关于将轻工机械行业的部分工种列为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90〕轻生字第124号)

轻工业部关于对河北省陶瓷行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轻生安〔1993〕003号)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纺织工业化纤(粘胶)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复函(〔81〕劳总护字36号)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纺织挡车工提前退休问题给广东省劳动局的复函([81]劳总护字

37号) 纺织工业部关于试行“纺织工业化学纤维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8〕纺化字第19号)

八、 建工、建材 劳动部关于建筑工程系统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有损健康工种退休问题的复函(〔63〕中劳护字第125号)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试行建筑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6〕城劳字第611号)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颁发试行建材工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6〕建材人劳字414号)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同意将“人力火车装卸工”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86〕建材人劳便字29号)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同意将“地质钻探工、地质工”等9个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86〕建材人劳字803号)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试行建材工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补充通知(〔86〕建材人劳字841号)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建材非烧结砖(砌块)5个工种实行提前退休的复函(〔87〕建材人劳字518号)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转发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试行建筑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通知(〔87〕建材人劳字9号)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建材机械三个通用工种实行提前退休的复函(〔86〕建材人劳字704号)

九、电子

劳动人事部关于电子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5〕7号) 电子工业部关于炉前热成型工等5个特殊工种试行提前退休的通知(〔86〕电生字0332号)

电子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子工业提前退休的工种》的通知(〔86〕电生字0791号)

十、兵器、核工业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常规兵器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79〕劳总护字11号)

兵器工业部关于印发《兵器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6〕兵工安字第864号) 劳动部关于同意将铸造工等13个工种列为兵器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劳部发〔1997〕143号

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核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3〕27号) 核工业部转发地质矿产部《关于将地质、测量工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通知(〔86〕核劳字74号)

十一、医药、卫生

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试行《医药行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国药人字〔86〕271号) 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将医药行业手工锻工工种列入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国药人字

38中华人民共和国各行业特殊工种名录大全_特殊工种名录

〔88〕第555号)

内务部、卫生部关于卫生系统X光医师、放射性人员应按有害身体健康工种退休问题(摘录)(〔66〕内人工字第10号 〔66〕卫干字第21号)

十二、民航、航空、铁路、航运、交通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确定民航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6〕民航局字第400号) 航空工业部关于航空工业工人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规定(航劳〔1986〕535号) 劳动部关于铁路系统的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及有害健康作业工种退休问题的复函(〔63〕中劳护字第82号)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铁路系统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工种提前退休的复函(〔79〕劳总护字38号)

铁道部关于铁路施工、设计单位5个有毒有害等作业工种提前退休的通知(铁劳〔1988〕55号)

劳动部关于交通航运部门中列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通知(〔62〕劳薪字第309号)

劳动部关于装卸搬运工人是否应按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退休处理的复函(〔63〕中劳护字第85号)

劳动人事部关于交通部门提前退休的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2〕14号)

劳动部关于同意将交通部所属油轮船员列为有毒有害工种的复函(劳安字〔1991〕4号)

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的通知(交人劳发〔1992〕663号) 十三、地质、地震、测绘

劳动部复地质部关于报请审批地质勘探工作有害健康工种名称的函([62]中劳护宇第134号)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同意将地质钻探工、钻探设备安装工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80〕劳总护宇50号)

地质矿产部关于将地质、测量工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地发〔1986〕214号) 地质矿产部关于将野外队汽车司机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地发〔1987〕401号) 地质矿产部关于颁发《地质机械、仪器、印刷工业企业提前退休工种表》的通知(地发〔1988〕276号)

国家地震局关于野外钻探工人测量工人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6〕震发人字第380号)

国家测绘局关于将野外测绘工人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国测发〔1986〕251号) 十四、邮电、广播电视

劳动部复架空线务人员是否高空作业的问题(〔58〕中劳办字64号)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乡邮递员实行提前退休的复函(〔81〕劳总护字68号)

邮电部关于邮件搬运员、火车押运员提前退休的通知(〔1987〕邮部字374号) 劳动人事部关于广播电视天线工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4]38号) 广播电视部关于县级及乡、镇广播电视外线工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广发干字〔1985〕298号)

十五、造船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造船工业从事有毒有害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工作范围的复函(〔81〕劳总护字3号)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关于下达船舶工业从事有毒有害及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提前退休范围的通知(船总人字〔1987〕1433号)

十六、林业

劳动部关于林业企业中的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退休问题的复函(〔62〕中劳薪字第203号)

劳动部关于森工企业18个工种应列入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意见的复函(〔63〕中劳护字笫49号)

林业部关于林业提前退休工种问题的通知(摘录)(林工字〔[1989]146号〕 林业部关于林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林工通字〔1992〕80号) 十七、渔业、水产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水产业海洋捕捞、养殖业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79〕劳总护字4号)

十八、粮食

劳动部关于粮食系统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65〕中劳护事第55号) 十九、新闻出版

新闻出版署关于在新闻出版企业17个工种中试行提前退休的通知(〔88〕新出人字笫1250号)

二十、城市建设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建设各行业第一批提前退休工种表的通知(建人〔1992〕61号)

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行业特殊工种名录大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行业特殊工种名录大全

一、煤炭

煤炭工业部关于煤炭工业企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5〕煤劳生字第109号) 煤炭工业部转发地质矿产部“关于将地质、测量工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函(〔86〕煤劳基字第115号)

煤炭工业部关于热处理等几个工种要求享受提前退休的报告的批复(〔86〕煤劳生字第149号)

煤炭工业部关于提前退休工种执行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的答复(〔86〕煤劳生便字第56号)

二、冶金

劳动部关于高温、特别繁重及有害健康工种给冶金部的复函(〔62〕中劳护字第128号)

劳动部关于大连钢厂报批有害健康工种给冶金部的复文(摘录)(〔65〕中劳护字第9号)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同意武钢冶金炉热修瓦工享受提前退休待遇的复文(〔78〕劳护字2号)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冶金工业提前退休工种问题给冶金工业部的复函(〔81〕劳总护宇74号)

冶金工业部转发地质矿产部《关于将野外队汽车司机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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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88〕冶劳工字第027号)

三、机械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机械工业有毒有害作业等提前退休工作的复函(〔81〕劳总护字64号)

机械工业部关于下达机械工业从事高温、高空、有害、特别繁重劳动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6〕机人字8l号)

四、化工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78〕劳护字第36号)

化学工业部关于印发“化工严重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的通知(〔81〕化劳字第644号)

化学工业部关于颁发“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的通知(〔86〕化劳字第923号)

五、 石油

劳动人事部关于石油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4]26号)

石油工业部关于四川石油管理局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86]油劳字第714号)

六、水利、电力

劳动部复水电系统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工人、职员退休的意见(〔62〕中劳薪字第157号)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水利系统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80〕劳总护字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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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电力部关于水利电力系统36个提前退休工种的若干规定的通知(〔87〕水电劳字第114号)

七、轻工、纺织

劳动部关于制盐工人退休问题的复函(〔62〕中劳护字第160号)

劳动人事部关于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3〕3号)

轻工业部关于将轻工业搪瓷、钟表、玻璃等8个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7〕轻劳字第28号

轻工业部关于同意盐化工行业“1211”灭火剂、四溴乙烷操作工列为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7〕轻生字第42号)

轻工业部关于将五金、皮革、家具、文教等行业的部分工种列为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8〕轻生字第9号)

轻工业部关于将轻工业印刷行业的8个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9〕轻生字第55号)

轻工业部关于将轻工机械行业的部分工种列为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90〕轻生字第124号)

轻工业部关于对河北省陶瓷行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轻生安〔1993〕003号)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纺织工业化纤(粘胶)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复函(〔81〕劳总护字36号)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纺织挡车工提前退休问题给广东省劳动局的复函([81]劳总护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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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号) 纺织工业部关于试行“纺织工业化学纤维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8〕纺化字第19号)

八、 建工、建材 劳动部关于建筑工程系统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有损健康工种退休问题的复函(〔63〕中劳护字第125号)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试行建筑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6〕城劳字第611号)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颁发试行建材工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6〕建材人劳字414号)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同意将“人力火车装卸工”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86〕建材人劳便字29号)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同意将“地质钻探工、地质工”等9个工种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86〕建材人劳字803号)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试行建材工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补充通知(〔86〕建材人劳字841号)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建材非烧结砖(砌块)5个工种实行提前退休的复函(〔87〕建材人劳字518号)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转发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试行建筑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通知(〔87〕建材人劳字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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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建材机械三个通用工种实行提前退休的复函(〔86〕建材人劳字704号)

九、电子

劳动人事部关于电子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5〕7号) 电子工业部关于炉前热成型工等5个特殊工种试行提前退休的通知(〔86〕电生字0332号)

电子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子工业提前退休的工种》的通知(〔86〕电生字0791号)

十、兵器、核工业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常规兵器工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79〕劳总护字11号)

兵器工业部关于印发《兵器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6〕兵工安字第864号) 劳动部关于同意将铸造工等13个工种列为兵器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劳部发〔1997〕143号

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核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3〕27号) 核工业部转发地质矿产部《关于将地质、测量工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通知(〔86〕核劳字74号)

十一、医药、卫生

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试行《医药行业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国药人字〔86〕271号) 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将医药行业手工锻工工种列入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国药人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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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第555号)

内务部、卫生部关于卫生系统X光医师、放射性人员应按有害身体健康工种退休问题(摘录)(〔66〕内人工字第10号 〔66〕卫干字第21号)

十二、民航、航空、铁路、航运、交通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确定民航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86〕民航局字第400号) 航空工业部关于航空工业工人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规定(航劳〔1986〕535号) 劳动部关于铁路系统的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及有害健康作业工种退休问题的复函(〔63〕中劳护字第82号)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铁路系统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工种提前退休的复函(〔79〕劳总护字38号)

铁道部关于铁路施工、设计单位5个有毒有害等作业工种提前退休的通知(铁劳〔1988〕55号)

劳动部关于交通航运部门中列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通知(〔62〕劳薪字第309号)

劳动部关于装卸搬运工人是否应按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退休处理的复函(〔63〕中劳护字第85号)

劳动人事部关于交通部门提前退休的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2〕14号)

劳动部关于同意将交通部所属油轮船员列为有毒有害工种的复函(劳安字〔199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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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的通知(交人劳发〔1992〕663号) 十三、地质、地震、测绘

劳动部复地质部关于报请审批地质勘探工作有害健康工种名称的函([62]中劳护宇第134号)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同意将地质钻探工、钻探设备安装工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80〕劳总护宇50号)

地质矿产部关于将地质、测量工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地发〔1986〕214号) 地质矿产部关于将野外队汽车司机等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地发〔1987〕401号) 地质矿产部关于颁发《地质机械、仪器、印刷工业企业提前退休工种表》的通知(地发〔1988〕276号)

国家地震局关于野外钻探工人测量工人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86〕震发人字第380号)

国家测绘局关于将野外测绘工人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国测发〔1986〕251号) 十四、邮电、广播电视

劳动部复架空线务人员是否高空作业的问题(〔58〕中劳办字64号)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乡邮递员实行提前退休的复函(〔81〕劳总护字68号)

邮电部关于邮件搬运员、火车押运员提前退休的通知(〔1987〕邮部字374号) 劳动人事部关于广播电视天线工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4]38号) 广播电视部关于县级及乡、镇广播电视外线工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广发干字〔1985〕2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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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造船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造船工业从事有毒有害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工作范围的复函(〔81〕劳总护字3号)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关于下达船舶工业从事有毒有害及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提前退休范围的通知(船总人字〔1987〕1433号)

十六、林业

劳动部关于林业企业中的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退休问题的复函(〔62〕中劳薪字第203号)

劳动部关于森工企业18个工种应列入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意见的复函(〔63〕中劳护字笫49号)

林业部关于林业提前退休工种问题的通知(摘录)(林工字〔[1989]146号〕 林业部关于林业行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的通知(林工通字〔1992〕80号) 十七、渔业、水产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水产业海洋捕捞、养殖业提前退休工种的批复(〔79〕劳总护字4号)

十八、粮食

劳动部关于粮食系统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的复函(〔65〕中劳护事第55号) 十九、新闻出版

新闻出版署关于在新闻出版企业17个工种中试行提前退休的通知(〔88〕新出人字笫1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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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城市建设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建设各行业第一批提前退休工种表的通知(建人〔1992〕61号)

本文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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