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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规定的通知-印发《惠州市平价商店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12 所属栏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一 : 印发《惠州市平价商店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惠州市平价商店管理规定》的通知

惠府〔2012〕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平价商店管理规定》业经十一届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惠州市平价商店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顺利推进我市平价商店建设,规范平价商店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物价局《关于依托供销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平价商店稳定农副产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意见》(粤价〔2011〕39号)、《关于印发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规范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粤价〔2011〕15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平价商店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是平价商店建设和管理的牵头责任单位,并依法对平价商店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监管;市、县(区)工商、经济和信息化、农业、粮食、供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平价商店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平价商店建设应坚持政府引导、产销对接、企业运作、惠民利企的原则。
第五条 平价商店建设主要依托供销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型农副产品生产企业、粮食系统内具备条件的粮食零售网点、军粮供应站以及有条件的超市设立。
平价商店建设由市统一规划部署。供销及粮食系统平价商店建设纳入全市规划统筹,具体建设工作由市、县(区)供销、粮食部门按规定要求分别组织实施。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平价商店包括独立设立的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超市内设立的“平价农副产品专营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中心)内设立的“平价蔬菜交易区”、以农贸市场形式设立的“平价农贸市场”、粮食系统设立的粮油平价商店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农副产品生产企业直接设立的直销门店等(以下统称“平价商店”)。
第七条 设立平价商店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型农副产品生产企业及规模连锁经营网点,具备产供销一体或者产销对接实力,能实现平价销售生活必需农副产品,经营的单个平价商品价格低于市场同类商品市场平均价格;
(三)具备相对独立且有一定规模的经营场所:独立设立的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和粮油平价商店营业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超市内设立的“平价农副产品专营区”不少于50平方米,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中心)内设立的“平价蔬菜交易区”不少于300平方米,以农贸市场形式设立的“平价农贸市场”不少于1000平方米,农民专业合作社、农副产品生产企业直接设立的直销门店不少于20平方米;
(四)恪守“信誉第一,诚信为本”的商业道德,公平竞争,自主经营,守法经营,没有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记录。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五)符合全市平价商店建设统一规划部署;
(六)以经营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的粮、油、肉、菜、禽、蛋等农副产品为主。
平价商店经营平价商品目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 申请设立平价商店,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平价商店设立申报表;
(二)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三)申请人《税务登记证》和市场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四)经营场所产权或租赁协议等相关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五)产销对接合同或协议;
(六)受理平价商店申请的单位和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供销系统经营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粮食系统申请设立平价商店的,分别由同级供销社、农业、粮食部门受理,受理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认定的决定。
其他经营主体申请设立平价商店的,由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受理,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作出是否认定的决定。
价格主管部门决定认定的平价商店,应当向社会公布;不予认定的,应及时向申请人及负责受理申请的有关单位反馈意见,并说明理由。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与认定为平价商店的经营者签订《平价商店建设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平价商店应统一标识,统一装潢,统一明码标价,实行规范化管理:
(一)平价商店统一悬挂由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牌匾。
(二)供销系统经营主体设立的平价商店大门招牌冠“惠州供销平价商店××店”、“惠州供销××平价农副产品专营区”、“惠州供销××平价农贸市场”等名称。其他经营主体设立的平价商店招牌冠“惠州市或××县(区)平价商店××店”或者“惠州市或××县(区)平价农副产品专营区”、“惠州市或××县(区)平价农副产品直销门店”等名称。
(三)平价商店应在大门醒目位置(前端或后端)设置绿色笑脸标识招牌。
(四)平价农副产品经营区内统一张贴《平价商店经营承诺》、《平价商店服务公约》、《家常农副产品管理目录》、《平价农副产品价格与市场平均价格对比表》(有条件的可使用电子显示屏)、《物价员职责》和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同时悬挂“产销对接,天天平价”标识牌,营造平价经营氛围,设置意见箱,接受消费者监督。
(五)列入目录管理的平价商品分类集中摆放,通过平价商品标识条或标示牌以及扎口胶等使平价商品明显区别于其他商品,方便消费者识别。蔬菜类单个平价品种价格原则上应低于当地同品种同规格同等级农副产品市场平均价格15%以上;粮、油、肉、禽、蛋类单个平价品种价格原则上应低于当地同品种同规格同等级农副产品市场平均价格5%以上;平价农副产品平时的价格要保持相对稳定。
(六)平价商品应使用印有平价标识的标价牌(签),其他商品使用普通标价签。
(七)平价商店自动成为政府价格监测点。平价商店应配备1至2名采报价员(或物价员),负责向价格监测机构提供真实可靠的价格信息资料,落实明码标价,参与制定平价商品销售价格等内部价格管理工作,落实价格政策。
(八)建立进销商品台账,所经营的平价商品应当分类别、品种建立台账,如实记录平价商品名称、规格等级、产地、供货单位、进(销)货日期、进(销)货数量、计量单位、价格、进(销)总额等,妥善保管相关单据和凭证。
第十一条 平价商店由价格调节基金扶持设立的,经营者不得擅自将平价商店转让、转租并收取转让、转租费,违反者由价格主管部门全额追回扶持的价格调节基金。
第十二条 为鼓励平价商店产销对接和让利惠民,政府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对平价商店给予适当扶持,具体按《惠州市三项建设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平价商店用水、用电、税收优惠等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平价商店经营者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觉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带头维护市场价格秩序,抵制不正当价格行为;
(二)在市场价格相对平稳时,保障货源充足,保持平价商品价格低于市场同类商品平均价格,发挥市场价格导向作用;
(三)在市场价格显著上涨或异常波动时,带头执行政府价格调控政策,主动承担稳定市场物价的社会责任,以较平稳的价格销售商品,发挥平抑市场物价的作用;
(四)按规定做好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工作;
(五)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
(六)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愿让利惠民;
(七)平价商店所经营的平价农副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定期检查考核和日常管理相结合的形式对平价商店实行动态管理。
对平价商店的日常管理主要对平价商店明码标价、制度建立、经营的平价商品种类及销售价格和商品质量等进行监督管理。
平价商店每年综合考核1次,具体考核办法由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平价商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批评教育:
(一)不按规定落实商品明码标价情节轻微的;
(二)不按要求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设立物价员的;
(三)不按规定要求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价格信息资料的;
(四)其他违反有关管理规定行为轻微的。
第十六条 平价商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平价商店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经营的;
(二)年度综合考核不合格的;
(三)不履行有关约定或者已不具备平价经营群众基本生活必需农副产品条件的;
(四)销售商品短斤缺两或存在质量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不服从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管理和监督,且属累犯的;
(六)弄虚作假骗取价格调节基金补贴的;
(七)擅自将平价商店转租或改变经营主体的;
(八)以平价商店的名义进行其他不正当经营的。
第十七条 平价商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经营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二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人事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文  号:国办发[1998]107号

发布日期:1998-7-17

执行日期:1998-7-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人事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人事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人事部。人事部是主管人事工作和推行人事制度改革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按照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原则,人事部职能调整为:综合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和国家公务员,承办国务院监管的国有大型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的管理工作,促进专业技术人员、国家公务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三支队伍建设。

(一)增加和划入的职能。

1.承担国务院向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派出稽察特派员工作,负责稽察特派员及助理的日常管理。

2.管理国务院监管的国有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领导人员,承办中央大型企业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划出的职能。

1.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职能,交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承担。

2.将非教育系统出国留学人员的派出管理职能,交给教育部承担。

3.将国务院直属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和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工作,移交中央组织部负责。

(三)转变的职能。

1.不再下达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年度指标。

2.将国家公务员录用和职称考试事务、专家休假等工作,交给直属事业单位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人事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人事制度改革规划、方案,拟定人事管理政策法规,建立科学化、法制化的人事管理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研究拟定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和分流的政策规定。

(二)拟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总体规划、结构调整、工资分配的宏观政策,编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和工资计划。

(三)管理全国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工作。负责高级专门人才规划、培养工作;组织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选拔工作,负责来华(回国)定居专家管理工作;研究完善博士后制度;负责留学人员回国安置、工作调整和有关的科研经费资助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研究拟定专业技术骨干人才出入国(境)和国外机构在我国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管理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四)研究拟定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研究拟定事业单位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管理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归口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工作,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

(五)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拟定国家公务员各项管理的政策法规,指导和协调各地方、各部门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

(六)承办国务院监管的国有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领导人员的任免事宜;负责国务院监管的国有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领导人员的选拔、考核、培训等管理工作;承办中央大型企业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交办事项;研究指导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工作。

(七)承办国务院向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派出稽察特派员的管理工作;研究制定稽察特派员的工作规章,完善稽察特派员制度;与有关部门协商并拟定派入稽察特派员的企业名单,制定派员方案;负责将稽察特派员的稽察报告分送有关部门审核,按规定呈报国务院;承办稽察特派员的任免、培训、派出等事宜,负责稽察特派员助理的选拔、任免、培训等工作;研究建立稽察特派员及助理的奖惩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对稽察特派员及助理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八)负责人才资源规划、开发工作,拟定人才流动政策法规,发展、规范人才市场,建立国(境)外人才机构和组织进入我国人才市场的准入制度,建立和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参与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拟定,提出国家急需、应予保证的高校毕业生指令性分配计划;承办国家特殊需要人员的选调工作;按分工研究拟定“农转非”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九)研究拟定机关、事业单位和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政策和标准及(www.61k.com]调控措施;研究建立地区津贴制度,完善艰苦岗位津贴制度;研究完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休、退休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十)研究拟定国家奖励表彰制度,审核以国家名义奖励表彰的人员,指导和协调政府奖励表彰工作,审核以国务院名义实施的奖励表彰活动。

(十一)拟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制定安置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制度。

(十二)指导和协调有关人事人才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承办政府间有关人事工作协定合作项目的实施工作,负责派往国际组织职员的管理及协调服务工作,承担国际人力资源机构中中方牵头的协调工作。

(十三)负责对政府系统和政府部门的人事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负责人事系统宣传、科研和信息工作。

(十四)承办中央管理的部分领导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有关事宜。

(十五)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国家外国专家局。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人事部设11个职能司(厅、局、室):

(一)办公厅协助部领导对政务、业务等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公共关系、信息综合、秘书事务、档案、信访、保密保卫、机关财务的管理工作,管理机关公共事务和行政工作;研究制定人事与人才领域信息管理及网络规划、标准,组织指导信息系统建设;管理部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审计工作。

(二)政策法规司负责人事政策的综合调研,研究拟定人事制度改革总体规划;拟定人事法规体系规划和综合性法规,监督检查人事政策法规执行情况;负责有关国家公务员综合性法规的拟定修订、协调落实及监督检查;起草部的重要文件;负责人事行政科学研究的规划、指导、协调和人事新闻宣传工作。

(三)规划财务司拟定人事与人才事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拟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工资增长的中长期规划和宏观措施并组织实施;管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总额;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统计与综合分析工作;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队伍建设和稽察特派员工作等所需专项经费;负责部直属事业单位经费以及基本建设投资和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监督部直属事业单位举办的经济实体经营和管理工作。

(四)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负责高级专门人才规划、培养工作;负责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组织选拔,负责来华(回国)定居专家审批等管理事宜;研究完善博士后制度,商有关部门研究拟定吸引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和为国服务的有关政策,负责留学人员回国安置、跨地区跨部门调整和有关的科研经费资助工作;研究拟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法规;研究拟定专业技术骨干人才出入国(境)和国外机构在我国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管理政策法规;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工作,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统筹协调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研究制定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研究拟定专业技术人员和职员及工勤人员的聘用、考核、任免、培训、奖励、惩戒、辞职辞退等政策法规;研究拟定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并组织实施。

(五)公务员管理司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拟定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录用、考核、职务升降、职务任免、轮岗、竞争上岗、培训、回避、纪律、奖励、惩戒、申诉控告、辞职辞退等政策法规,指导协调各地方、各部门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研究拟定国家奖励表彰制度,审核以国家名义奖励表彰的人员,指导和协调政府奖励表彰工作,审核以国务院名义实施的奖励表彰活动。

(六)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局(人事司)

负责国务院监管的国有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领导人员的选拔、考核、任免、培训有关工作及政策法规的调研、拟定工作;承办中央大型企业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交办事项;研究指导全国企业领导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任用、考核、职称管理等改革工作;承办稽察特派员的考核、任免事宜;负责稽察特派员助理的考核、任免工作;承办中央管理的部分领导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有关事宜;负责部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劳资等管理工作。

(七)稽察特派员总署办公室研究制定稽察特派员的工作规章,完善稽察特派员制度;与有关部门协商并拟定派出稽察特派员的企业名单,制定派员方案;承担稽察特派员办事处与有关部门必要的联系协调事务,负责将稽察特派员的稽察报告分送有关部门审核,按规定呈报国务院;承办稽察特派员的派出、培训等事宜,负责稽察特派员助理的派出、培训等工作,研究建立稽察特派员及助理的奖惩制度并组织实施,承办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

(八)人才流动开发司负责人才资源规划、预测工作,指导全国人才流动和开发工作,发展、规范人才市场,建立国(境)外人才机构和组织进入我国人才市场的准入制度,建立和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提出少量国家急需、应予保证的高校毕业生指令性分配计划;拟定有关人员调配政策,承办国家特殊需要人员调配工作,按分工研究拟定“农转非”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按有关规定负责办理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从京外选调干部和接收大中专毕业生事宜,组织解决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干部的夫妻两地分居及配偶、子女“农转非”问题。

(九)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司研究完善机关及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政策和标准;研究制度地区津贴制度,完善艰苦岗位津贴制度;拟定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制定新录用人员、大中专毕业生的定级待遇、调动和受处分等人员的工资待遇;制定工龄计算政策;研究完善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休、退休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研究完善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时间、休假制度;研究完善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疾病、工伤、生育停工期间待遇的政策法规;负责中央国家机关福利费管理工作。

(十)军官转业安置司(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研究拟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政策法规,编制安置计划并负责落实,组织中央国家机关接收和选调军队转业干部工作,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承办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交办事项,研究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制度。

(十一)国际交流与合作司指导和协调有关人事人才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与国外政府间有关人事工作协定合作项目的实施工作,负责国际职员的选拔、派遣等事宜,拟定国务院监管的国有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领导人员和稽察特派员出国培训计划,承担国际人力资源机构中中方牵头的协调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部机关、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人事部机关行政编制为258名(含国务院稽察特派员总署办公室编制30名)。其中:部长1名,副部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3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后勤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国务院稽察特派员总署办公室行政编制暂定30名,在工作逐步展开与完善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核定编制。

三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文  号:国办发[1998]108号

发布[www.61k.com)日期:1998-7-21

执行日期:1998-7-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教育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教育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将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更名为教育部。教育部是主管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审批设立实施专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

2.普通高等学校序列中的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的指令性招生计划逐步改为指导性计划;成人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及发放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订。

3.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订。

4.将省属本专科院校的本专科专业设置审批权,下放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

5.将省属本科院校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审批权和已定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省属高等学校的硕士学位授予点的审批权,下放给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

6.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学费的收费标准,由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7.将组织中学生参加国际数、理、化、生物、信息等奥林匹克竞赛活动的审批工作,交给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承担。

8.在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和执行高等学校编制管理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将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的内部用人制度、劳动工资和收入分配的管理、内部机构的设置以及在专业技术职务宏观结构调控下学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与调整的审批权,下放给直属高等学校。

9.将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副校级(不含副校级)以下领导职务任免管理权,下放给直属高等学校。

10.已批准设立研究生院的高等学校及科研机构,可自行审批本单位相关专业的硕士学位授予点。

11.将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审批权,下放给已批准为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高等学校和有关科研机构。

12.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根据国家房改政策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度的学校住房制度改革办法,由学校报当地房改部门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

(二)划入的职能。

1.将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并入教育部,对外保留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牌子。

2.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由教育部负责,重大事项请示中央宣传部。

3.将人事部承担的管理非教育系统出国留学人员派出的职能,交给教育部承担。

4.在中央本级财政中,教育部直属院校的经费预算(含教育事业费、教育基建投资)确定后,由教育部安排;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在确定非教育部直属院校的基建投资项目时要征求教育部意见;中央教育费附加及各项教育专款的使用,由教育部、财政部共同提出方案、联合下达。

5.有关国际援助和外国政策贷款中教育合作项目的立项、审批后的具体管理,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申请的项目经批准后,由教育部负责指导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教育单位申请的项目经批准后,由教育部负责行业指导。

6.各类职业技术学校的学历教育管理,由教育部指导。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教育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草案。

(二)研究提出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和全国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拟定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以及教育发展的重点、结构、速度,指导并协调实施工作。

(三)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参与拟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方针、政策;监测全国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按有关规定管理国外对我国的教育援助、教育贷款。

(四)研究提出中等和初等教育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教学基本要求、教学基本文件;组织审定中等和初等学校的统编教材;指导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教育的教育教学改革;组织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与评估。

(五)统筹管理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以及高等职业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继续教育等工作。研究提出高等学校设置标准,审核高等学校的设置、更名、撤销与调整;制定学科专业目录、教学基本文件,指导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高等教育评估工作;负责“211工程”的实施和协调工作。

(六)统筹和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七)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的党建工作和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品德教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

(八)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制定各级各类教师资格标准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各级各类学校的编制标准;统筹规划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工作。

(九)统筹管理各类高等学历教育的招生考试工作;制定各类高等学校招生计划;负责各类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籍管理工作;归口管理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拟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

(十)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的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宏观指导高等学校的高新技术应用研究与推广、科研成果转化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协调并指导高等学校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国防科技攻关项目的实施工作;指导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的发展建设。

(十一)统筹管理并协调、指导教育系统的外事工作,拟定出国留学和来华留学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划并协调、指导对外汉语教学工作;指导我驻外教育机构的工作。负责协调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的教育交流。

(十二)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十三)拟定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编制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拟定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普通话测试工作。

(十四)统筹规划学位工作,起草有关学位工作的法规;负责实施国家的学位制度;负责国际间学位对等、学位互认等工作;承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具体工作。

(十五)负责协调“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各委员单位及其他部门、机构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开展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负责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亚太地区办事处、驻京办事处的联系与交流;负责与我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常设代表团的联络并指导其工作。

(十六)承办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交办事项。

(十七)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教育部设18个职能司(厅、室)。

(一)办公厅综合协调机关重要政务、事务,负责文件运转和管理;负责部长办公会、部级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并督办;负责新闻宣传以及文秘、档案、保密、信访、保卫等工作。

(二)研究室负责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的研究并就重大问题进行政策调研;规划并起草综合性教育法律、法规草案。

(三)发展规划司制定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负责全国教育基本信息统计、分析;负责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和布局、结构的调整;拟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研究提出各类高等学校设置标准,审核高等学校的设置,撤销和更名;负责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的有关工作;管理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的基建投资。

(四)人事司负责直属高等学校、部机关与直属单位、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等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规划并指导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协调并指导直属高等学校内部人事与分配制度改革。

(五)财务司参与拟定教育经费筹措和管理的方针、政策;统计并监测全国教育经费投入情况和执行情况;编制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经费的预算和决算;负责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并监督资本运营;负责有关工商税务、财务检查、内部审计等方面的协调工作。

(六)基础教育司宏观指导基础教育工作和重点推动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制定基础教育的基本教学文件及评估标准,指导教育教学改革;组织审定统编教材,规划教材建设工作;指导中小学电化教育、图书和教学仪器设置配置工作;指导中小学德育工作、幼儿教育工作、残疾少年儿童的特殊教育工作。指导社会力量举办基础教育各类学校及教育机构的工作。

(七)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统筹管理普通及成人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成人文化技术教育,编制中等职业教育的专业目录和教学指导文件;制定教学评估标准并指导实施工作;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和教材建设;指导社会力量举办各类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的工作以及职业证书考试。

(八)高等教育司统筹管理各类高等教育,规划并指导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制定学科专业设置目录、教学指导文件、指导性教材建设规划、教学仪器和实验设备基本配备标准;指导社会力量举办高等学校的工作。

(九)民族教育司指导并协调少数民族教育的特殊性工作;统筹规划并指导少数民族“双语”教学和教材建设;负责协调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十)师范教育司指导普通师范教育和在职教师的培训工作;制定各级各类师范院校培养目标、规格及师范教育基本专业目录,指导师范教育教学改革和师资培训工作。

(十一)教育督导团办公室承办教育督导团的日常工作,组织国家督学对各地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督导评估和检查验收,宏观指导各地的督导工作。

(十二)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规划高等学校社会科学研究、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建设工作并指导实施;负责高等学校党建、学生与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稳定工作;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建设;负责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出版物的监督管理。

(十三)高校学生司负责各类高等学校的招生及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负责各类高等教育学历和学籍管理工作;负责制定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少量国家急需、应予保证的高校毕业生指令性分配计划。

(十四)科学技术司拟定高等学校自然科学技术的发展规划;组织高等学校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并指导实施;协调并指导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及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负责教育系统信息化建设;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和本部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无线电管理工作;协调教育系统有关版权和专利等方面的工作。

(十五)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宏观指导学校体育、卫生健康和艺术教育工作,制定有关体育、卫生、艺术教育教学的指导性文件;协调大中学学校及学生参加国际体育竞赛和艺术教育等交流活动;规划并指导有关的专业教材建设、专业师资培训;指导并协调学校国防教育和学生军训工作。

(十六)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拟定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中长期规划;监督检查语言文字的应用情况;指导语言文字改革;组织推行《汉语拼音方案》,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以及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

(十七)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研究并审定语言文字标准和规范,制定语言文字信息处理标准;指导地方文字规范化建设;负责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信息处理的研究与应用。

(十八)国际合作与交流司负责教育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统筹管理出国留学和来华留学工作;按有关规定管理教育援外和外援项目;规划并指导对外汉语教学工作;指导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业务工作。开展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的教育交流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部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教育部机关行政编制为470名。其中:部长1名,副部长4名,总督学(副部级)1名,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主任(副部级)1名,司局级领导职数65名(含副总督学2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领导职数3名,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秘书处领导职数2名和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后勤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秘书处仍设在教育部,其行政编制包括在教育部行政编制总数内。

四 : 关于公司下发通知的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恒爱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下发通知的规定的通知

为保证公司内部信息的沟通流畅,对公司内部的各项通知的发放及审批做出相应的规定。[www.61k.com)

1、公司内部下发通知从5月18日起,统一由综合管理部下发;(第八条中规定的内部通知除外)

2、部门下发通知由部门负责人拟定,采购部及商品管理部通知由采购总监批准,营运系统的通知由营运总监审批,综合管理部、信息管理部及企划部通知由总经理助理审批,财务部通知由总经理审批;

3、通知中需要注明文件需要通知的部门,以便综合管理部向需要了解的部门发送文件,与通知无关的部门则不需要发送;

4、审批后的文件交综合管理部经理;

5、综合管理部将审批后的文件扫描成为电子版,向被通知的部门责任人通过FOAMIAL发送;

6、综合管理部发送通知后并在公司布告栏中张贴;

7、综合管理部负责文件的存档工作。

8、商品类通知(价格调整、价格制定,断货通知、特殊产品提成及新品价格表由采购总监审批后,商品管理部经理发放,并做好相应的存档工作),每月制定的特殊产产品提成的工作订单由采购总监签字后,商品管理部经理发营运总监,由营运总监转发营运经理,由营运经理具体落实。

恒爱(2011)综字002号 审批:

综合管理部

2011年5月18日

【附件】 1、吉林省恒爱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通知标准格式及填写说明

主 题 词:通知 审批 发放

主 送: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总监及各部门经理

抄 送:

通知范文 关于公司下发通知的规定的通知

通知范文 关于公司下发通知的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恒爱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恒爱(2011)□字第□□□号

通知范文 关于公司下发通知的规定的通知

关于□□□□□□的通知/通告

(发件事由)

(通知正文)

(通知具体实施要求,如本通知自X月X日期开始实施)

□□□□□部

2011年□□月□□日

【附件】 1、□□□□□□

2、□□□□□□

主 题 词:

主 送:

抄 送:

通知范文 关于公司下发通知的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恒爱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通知文本格式要求

(一)因公司规模日益壮大,为使公司行政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有关行政公文处理

办法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公司实际,特拟定本要求。(www.61k.com]

(二)发文部门标识应当使用发文部门名称第一个字;联合行文,主办部门应当排列在前。

(三)发文字号,包括公司代字、年份、部门代字、序号,例如:恒爱(2011)综字第001号。联合行文,只

标明主办部门发文字号。

(四)文本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通知的主要内容,例如关于运营部各门店员工“五、一”放假的通知。

通知为一般性告知文件,通告为奖惩性告知文件。

(五)标题中除法律法规、公司重要规章制度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六)正文文本全篇使用宋体,标题为加黑、三号字,要求上下各空出一行;

正文为五号字,1.5倍行距;

(七)发文应由签发人签字后方可生效。

(八)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九)主题词的标注应在分析全文的基础上正确选定能够全面揭示文件主题的词,一般按该文所涉及的范围、

内容选择3—5个词组。

(十)主送部门指公文的主要受理部门,应当使用全称。

(十一) 抄送部门指除主送部门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部门,应当使用全称。

(十二) 各部门需提供发文的原件至综合管理部,综合管理部负责扫描、发放、存档及在公告栏公告。 (十三) 本要求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本文标题:关于印发规定的通知-印发《惠州市平价商店管理规定》的通知
本文地址: http://www.61k.com/11919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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