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阅读

建筑业营改增税率-营改增带来税务风险 “筑港摇篮”中交一航局如何破冰?

发布时间:2017-12-24 所属栏目:营改增后建筑业税率

一 : 营改增带来税务风险 “筑港摇篮”中交一航局如何破冰?

  开抢了!双11创业者优选服务!

  【导语】面对“营改增”改革所带来的税务风险问题,中交一航局与浪潮携手,对各个税务管理痛点逐一击破,通过对进项发票、销项发票的流程化管理,严格执行以票控税,提升纳税申报效率,减低税务管理风险,并实现税务管理系统与财务共享系统的协同应用,形成了完整的业财资税生态链。

  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简称“中交一航局”)是中央直属、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创建于1945年11月,是新中国第一支筑港队伍,素有“筑港摇篮”的美誉。中交一航局的经营领域以港口工程施工为主,是多元经营、跨行业、跨地区的国有大型骨干施工企业。

  “营改增”带来税务风险 建筑企业该如何破冰?

  自 2016 年 5 月1 日起,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消息一出,大多数建筑施工企业都面临着“营改增”带来的税务风险问题,倘若规划不好,企业利润会被蚕食,甚至资金断裂、寸步难行。这让不少企业都如履薄冰,对前方愈发狭窄的路不知该何去何从。

  作为建筑行业典型代表的中交一航局,也面临着供应商良莠不齐、进项税发票获取难、集中采购发票二次分配难、业务付款不及时、虚开增值税发票,以及进项发票认证、确认留抵、统计分析、抵扣联传递等业务繁琐的诸多问题。

  如何平稳度过黎明前最后的黑暗?如何赢在“营改增”的起跑线上?这成了中交一航局等建筑企业必须思考的难题,也因此倒逼着建筑企业进行规范经营和转型升级。

  建设税务管理系统 税务管理痛点“各个击破”

  早在2015年,浪潮就展开了针对建筑行业的税务管理调研,以增值税管理作为重点,多次深入二级局集团、工程公司及项目部实地调,并结合建筑企业的需求不断完善浪潮税务管理系统。

  2016年,建筑行业“营改增”尘埃落定后,中交一航局决定与浪潮携手建设税务管理系统,对各个税务管理痛点逐一击破,实现对进项发票、销项发票的流程化管理,严格执行以票控税,提升纳税申报效率,减低税务管理风险。

  客商信息管理解决进项发票获取难

  因为供应商良莠不齐,中交一航局常常无法判断供应商是否能开具有效发票,这也造成了进项发票获取困难。浪潮税务管理系统通过客商信息管理,帮助中交一航局实现对供应商等往来单位基本信息和资质管理,从根本上加强与合格供应商的合作,严格把关合格供应商的准入,解决进项发票获取难的问题。

  多种方式解决进项发票信息采集难

  中交一航局发票量大,进项发票信息采集过程繁锁且不全面,还消耗了大量人力。为避免这些问题,浪潮税务管理系统支持影像采集、手机端扫描、从电子底账库获取、从金税系统获取、手工填报五种进项税发票信息采集方式,从而能够准确、全面的获取进项发票信息,减轻人工采集工作量。

  项目与合同信息准确关联解决合同与发票比对难

  浪潮税务管理系统获取综合项目管理系统中的项目和合同信息,待进项发票进入发票池时,实现项目合同信息与进项发票的准确关联,能够及时准确的实现进项税发票的归属。

  对接金税系统解决进项发票认证难

  传统企业进项发票都采用扫描认证,多人管理纸质发票,无法统一集中筹划管控。浪潮税务管理系统对接税局发票查询平台和电子底账库,帮助中交一航局实现对进项发票的认证,实时反馈认证结果用于同步税务管理系统中的发票认证状态。

  对接债权系统降低销项发票虚开风险

  随着国家金税三期的逐步落地,国家税务机关进一步加大了税务稽查力度。为避免下属项目公司虚开发票引起的税务风险,浪潮税务管理系统对接债权系统,同步获取销售额和合同结算金额,为销项发票的开具提供开票依据,联查到合同和项目信息,降低虚开发票风险。

  “一点算税”解决纳税申报难

  增值税改革以来,不熟悉办税流程、不了解税收政策法规造成了纳税申报的难题。为此,浪潮税务管理系统预置了标准的纳税申报表及项目地预缴表,通过“一点算税”可以快速实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报、计算,并可以按照组织层级实现层层出报,解决纳税申报表填制困难、填制不准确等问题。

  税金分劈解决项目部税金分摊难

  中交一航局进项税发票集中在总部或下属分子公司进行统一的发票认证,申报纳税后税金分摊是财务核算的难题,税金分劈功能可以按照项目维度、分子公司维度进行进项发票的抵扣金额计算,并按需求分摊到项目或分子公司,分子公司给项目部代缴的税金从项目部内部账户中扣除,从而解决税金分摊难的问题。

  税务进入共享 打造业财资税生态链

  目前中交一航局及下属分子公司4个月内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维护发票15000余张,在建涉税项目上千余个,包括建筑施工、安装、设计、实验测试、租售服务、贸易等多个领域,大大提高了业务效率及税务风险防范能力。

  此外,中交一航局的税务管理系统实现与财务共享中心的协同应用,实现开票、收票、发票作废等业务流程融入到财务共享中心的整体业务流程中,不仅实现报账过程中进项发票及时认证,保证月末税务管理系统中的税额与总账税额的一致性,同时也通过税务管理系统与财务共享系统的协同应用,形成了完整的业财资税生态链。

  作为税务管理系统建设的“领头羊”,中交一航局还将继续在增值税管理的基础上逐渐向全税种管理的方向优化,完善业财资税生态链建设。

二 : 建筑业“营改增”方案明确:税率11%,配套细则正在完善中

从提供建筑业“营改增”方案相关人士处了解到,建筑业“营改增”整体方案明确,税率为11%。目前,方案主要是研究完善相关配套细则,各地方税务系统近期已密集召开研讨会听取企业意见。

上述人士周一向大智慧通讯社介绍,建筑业“营改增”方案整体明确,税率定为11%,目前,制定政策部门正在加快制定与改革方案相关的配套政策,对一些细节进行详细规定,以保证方案出台后能够顺利实施。

该人士介绍,为保证配套细则制定完善,地方税务机关近期密集召集建筑企业召开研讨会,听取企业反馈。目前,企业层面也针对“营改增”着手进行一些准备工作。

目前建筑业营业税税率为3%, 对建筑企业“营改增”采用11%的税率后税负变化,上述人士介绍,部分企业可能面临税负增加问题,但是对此问题预计政策层面会有出台过渡措施。

普华永道中国内地及香港地区间接税主管合伙人胡根荣也介绍,一旦建筑业实行11%税率,因为进项抵扣有限(不少支出如水泥、石沙等原料难以取得增值税发票进行进项抵扣;约占到总造价的20%~30%劳务人工费也可能无法获得发票进行进项抵扣)加上行业上下游产业链过长很难将增加税负转嫁给相邻行业,绝大多数建筑企业将大幅增加税负。

普华永道曾举例测算一家特级建筑总承包企业“营改增”后税负。该企业2012年已缴营业税约为4亿元。“营改增”后,则实际上缴纳的增值税可能将达到7.6亿元,比起之前的营业税几近翻倍。

到底有多大比例建筑企业面临税负增加问题?中国建设学会曾对建筑企业“营改增”情况调查显示,被调查的66户建筑施工企业,改革后税负减少企业有8家,占12%,税负增加企业有58家,占88%。

[www.61k.com]值得一提的是,建筑业是与房地产业息息相关行业。外界人士预计房地产业和建筑业“营改增”将同步推开。胡根荣认为房地产业和建筑业“营改增”最早在今年3季度开始实施,房地产业税率或跟建筑业保持一致,同样为11%。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召开期间举行的发布会上明确,今年将把生活服务业、金融业以及建筑业、房地产业的营业税全部改成增值税。

最近一次“营改增”未经证实的传闻——
营改增政策已提交国务院审批,争取5月份出台,政策要点如下:

税率: 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等其他行业适用11%税率,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出口服务: 对出口服务实行零税率或免税政策

借款利息进项税: 暂不允许抵扣借款利息进项税

不动产进项税:将新增不动产进项税100%纳入抵扣范围,但试点初期分年度按5%比例抵扣,剩余部分作为期末留抵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海上自营油田: 将现行对中海油总公司海上自营油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5%征收率实物征收增值税的征收方式,调整为适用17%税率的一般计税方式

拟将现行增值税4档税率简并为3档,保留17%、11%和6%税率,取消13%税率。将适用13%税率货物中与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相关货物(如农业生产资料、农产品、自来水)的税率下调为11%,相应将购进农产品的扣除率由13%下调为11%,将化石能源等货物(如天然气、煤气)的税率上调为17%

试点实施时间:选择2015年10月1日全面实施三个行业营改增并同步简并税率

张伟解读——
根据路边社消息,营改增又有最新动向,不知道是否准确。与焉梅老师一番讨论后,根据路边社消息,营改增又有最新动向,不知道是否准确。与焉梅老师一番讨论后,张伟先来说说理解:
一、金融和生活服务业的适用税率适用6%,建筑业和房地产业11%税率,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借款利息暂不能抵扣。

为啥要一般计税方法呢?原来不是有方案说可能简易征收么?
一是,如果一律简易征收,则只不过是营业税改了个名而已,那么地税局的同志完全有理由说,换个马甲就咸于维新了?要都是简易征收,还不如让我们继续征收营业税呢!增值税的魅力在于一般计税,简易征收和营业税的唯一区别在于,营业税下游铁定没得抵,简易征收是否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要看政策设计。简易征收如果不是确实有必要,还是少点好!

二是,生活服务业的下游几乎是不能抵扣的,而本方案中借款利息也不允许抵扣,一般计税还有意义么?

其实这种方案的意义在于生活服务业和金融保险业本身可以享受营改增允许进项抵扣的政策红利了,否则金融业的诸多业务,势必要再设计差额纳税,也不利于未来允许下游借款利息抵扣的传导机制,上游差额了,是开全额增票还是差额增票,这个已经多次上演的政策设计难题,又该犯难了!

三是,本方案中借款利息不允许抵扣,应该和理论无关,纯属财政收入的考量。2015年1季度收入增幅只有3.1个点,2季度更是下降了3.1个点,压力山大啊!

四是,生活服务业。小门小户多在年收入500万元以下,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减税没商量!

二、新增不动产进项100%纳入抵扣范围,但试点初期分年度按照5%比例抵扣,剩余作为留抵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立法者面对营改增至少有三个难题。
(一)经过测算,不动产营改增减税效应过大,几乎几千亿元的减税,在经济下行通道时期,减税效应过大,财政难以承受。

(二)"冰火两重天"。住宅开发商下游作为终端消费者,不能抵扣进项,而建筑企业增税基本是定局的,其增加的税负必然向后传导,住宅开发商两边不靠,税负可能会有所上升。而商业地产,由于下游能够抵扣进项税额,减税额度大的惊人。总体看,不动产营改增减税力度很大,但却是冰火两重天。

为了解决减税过大的问题,原来的思维无外乎两个方面:
1、严格控制开发企业进项,比如采取土地抵扣率降低等方法。但是这种方式,一巴掌打下去,住宅与商业地产一块打,药性过猛,不是精确打击,住宅开发商受不了,影响民生!

2、干脆不允许购进不动产抵扣,同时给予较为宽松的土地抵扣政策。这样做,倒是不影响住宅,因为住宅原本就不能抵扣。但是,一刀切不允许购进不动产抵扣,减税过大问题解决了,政策红利也几乎消失殆尽。已经有一个借款利息不允许下游抵扣了,不动产再不允许抵扣,增值税链条传导机制受到了极大破坏,更不是好方案。

想来想去,左右为难,着实难为了财政部总局的领导们!而目前的方案有"柳暗花明又一村"之感:

允许下游抵扣,但是每年抵扣5%,减税效应大大递延,每年5、600亿元的减税效应,财政可以支撑,政府满意了;由于解决了减税效应过大的问题,对于土地等抵扣项政策可以适当从宽,开发商满意了;而购买不动产用于抵扣的下游,毕竟是允许100%抵扣,虽然分期抵扣,优惠力度大大降低,还是比营业税时代强得多,也可以满意。这样从理论上来说,几个方面都可以满意,至少不是强烈不满了。应当是较好的制度设计。

其实按照20年抵扣的政策,列位看官,看出来了吧,就是收入型增值税啊!如果该方案实施,我国就变为了消费型增值税与收入型增值税并存的局面。

建筑业“营改增”方案明确:税率11%,配套细则正在完善中_营改增税率表

(三)购买地产的企业多年缴不到税的问题也迎刃而解了。例如,由于购买一座大楼,商场居然4、5年不缴税,由于购买厂房,工厂4、5年不交税,你让本届政府情何以堪?任期内居然见不到税款,虽然功不必在我,那也不尽合理。每年只让你按照折旧额抵扣,有减税,但是也不至于缴不到税,也算皆大欢喜。

自己建造大楼自己出租的企业怎么办呢?难道是先视同销售全额缴纳增值税,然后再自己按照20年抵扣么?诸多征管难题,将会考验税务机关,收入型增值税,本就是征管高难度!

改革是利益的重新组合,牵一发而动全身,几家欢乐几家愁:既要考虑税制原理,体现营改增改革初衷;又要顾及各行各业的利益不能波动太大,做到平稳过渡;最重要的是必须保证财政能够承受减税金额。三个方面都理顺了,营改增这艘大船方能破浪前行,财政部总局的顶层设计者们着实是辛苦了!

相关话题——
建筑业“营改增”面临的挑战建筑业财务应对“营改增”案例分析
建筑业“营改增”需解决两个最基本问题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实施方案
建标造[2014]51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关于征求《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实施方案》等三个文件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筑业财务应对营改增杂谈(会计视野网友)

按国务院文件未来建筑业的增值税税率或为11%,时间表为15年底前。作为建筑业财务的我们能为此主动做些什么呢?

其一、测算用去年和今年上半年的实际数据加上下半年预算测算假设按11%增值税实施今年和去年对损益表的影响。案例二中有思路的说明。 其二、与材料员一起对供应商增值税资格进行全面摸底。从现在开始尽力在价格不变情况下选择一般纳税人合作或者帮助现有供应商成为一般纳税人。

其三,与客户沟通,开诚布公商谈未来营改增。希望客户可以吸收部分营改增税负成本。
其四,对内部财务人员进行全面增值税财税知识培训和学习。
其五、制定公司营改增过渡期方案。充分合理合法应用过渡期税率差。

案例一:一起典型的“贪小利,吃大亏”的例子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第五稽查局2014年6月份曝光的税务违法案件

一、案件名称:吉林电力管道工程总公司
二、违法性质:开具假发票偷逃税款

三、违法事实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第五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五稽查局)对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电厂(以下简称华能电厂)发票检查时发现,吉林电力管道公司向华能电厂提供五张建安假发票。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第五稽查局于2014年3月3日至2014年6月3日对吉林电力管道公司进行了立案检查。 经查,吉林电力管道公司向华能电厂开具的五张建安假发票系收取2009年-2010年工程进度款,票面金额合计17,863,434.00元,偷逃营业税金及企业所得税等。

四、税务处理
2014年6月,第五稽查局依法对吉林电力管道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追缴各项税费94.42万元,加收滞纳金64.41万元,并处罚款46.41万元。

目前,第五稽查局已依法将查补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合计205.24万元全部追缴入库。

五、本案启示 由于建设项目投资巨大,税基很大,营业税及附加对施工企业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一些施工企业不惜冒着风险利用假发票偷漏国家税款,造成税收大量流失。但这类违法行为是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重点打击的对象,一经查实,纳税人将面临着严重的税收行政处罚,另外相关责任人[www.61k.com)也可能面临着刑事处罚。

在本案中,吉林电力管道公司如依法按期纳税,负担的税收成本为94.42万元。仅一念之差,该公司却额外增加税收成本110.82万元,且对公司信誉也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还将因此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一起典型的“贪小利,吃大亏”的例子,应引起纳税人的高度重视,莫报侥幸心理,切忌以身试法。

案例分析:
按常理来说,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电厂和吉林电力管道公司都不是小型公司,会计核算和税务水平应该都不低,但吉林电力管道公司为什么还是为小利通过开具假发票偷逃营业税及其他税款。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建筑行业因为分包利润率低等原因现在存在大量的假发票。

营改增建筑业普遍存在的假发票现象会因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存在无处隐匿。但是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抵扣将会成为低成本高收益的手段,预计未来大量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大案要案将会在建筑业出现。但与假发票不同,恶意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在我国是重罪,与案例中只进行经济处罚是不同的,财务等主要责任人员将面对刑法的处罚。建筑业长期以罚代管的时代将要改变。

案例二:假设地产建筑同时营改增增值税率都是11%地产业还会要建筑业带料吗?
1、如果地产找到17%税率材料供应商在支付现金总价格不变的情况下,是不是还要让建筑商白赚17%和11%的税率差?并且地产商,无论在资金支付还是购买规模上都比建筑有优势.特别现在地产业强者恒强,地产国内己成几大品牌商的天下。

不带料了建筑商的税务局不干了,这价格不公允?是否建筑商又要被工程所在地税务局重新核定价格加上材料的部份呢? 2、既使地产商钱多人傻让建筑商带料,税务局就要怀疑是否有虚开了?

营改增不含材料损益表税负平衡点测算:
除去材料营改增后原来100元收入成为了90元收入下降10元,按原来30元机械工具折旧可以按17%抵加5.1元成本下降。人工和其他不可扣除费用不变。原营业税3元,改后应交增值税为4.9元,减少利润总额1.9元。要与营改增前税负一样需要41元的费用含17%的进项发票才能达到税负平衡点。以前前提还是在供应商不要求因为开具增值税发票加上税点涨价的前提下达到的。一般在实务中建筑业的供应商都是开具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为主,主要为达价格最优为前提。

案例分析: 营改增含材料损益表税负平衡点测算:
1、按营业税时100元销售含3元营业税,改增值税后需要40.64元的含税17%的进项发票达到税负平衡点。如果增值税进项发票17%可以抵扣达到销售额的40.64%

2、对建筑业的原材料中主要材料砂石、黄砂、混凝土等的进项税额都达不到17%,按简易征收率只有3%抵扣率。对建筑业的原材料中主要材料砂石、黄砂、混凝土等的进项税额都达到不17%,按简易征收率只有3%抵扣率。如果按为简化计算按加权平均进项税率11%计算可以抵扣达到销售额62.82%是可以达与营业税时一样的税负的.

一般建筑业人工费用占销售30%是无法抵扣的。产值利润率3.5%左右,管理费用按2.5%计算无法抵扣,还有其他社保业务费政府规费等无法抵扣费用10%。还余54%的可能可以抵扣费用,已经低于62.82%的平衡点了。现实就可能可以不提价获取的增值税发票更加低。 所以,单从以上营改增税负变化来看,未来建筑业要机器人等代替人工因为有17%的进项抵扣成本优势机械将大量出现,还有建筑模块化工厂一样会出现。建筑业会从劳动力密集型转向设备、资本、技术密集型。规范化/细分化/工厂化将是将是建筑业强者恒强的时代。

三 : 2016营改增最新政策消息:住建部 建筑业推行营改增 税率拟设定为11%

营改增是什么意思 2016营改增最新政策消息:住建部 建筑业推行营改增 税率拟设定为11%

2016年将在建筑业等四大行业推行营改增。《证券日报》记者获悉,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明确建筑业的增值税税率拟为11%。

“为适应建筑业营改增的需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开展了建筑业营改增对工程造价及计价依据影响的专题研究,并请部分省市进行了测试,形成了工程造价构成各项费用调整和税金计算方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

《通知》要求,为保证营改增后工程计价依据的顺利调整,各地区、各部门应重新确定税金的计算方法,做好工程计价定额、价格信息等计价依据调整的准备工作。

相关统计数据显示,建筑业年产值近16万亿元,从业人员达到4500万,建筑业营改增涉及人数众多,利益调整复杂,因此营改增方案设计十分慎重。

普华永道中国流转税主管合伙人胡根荣认为,从现实情况来看,建筑行业因为上游抵扣不健全,税负上升的可能性比[www.61k.com]较大。而房地产业中,土地作为开发成本中的大项,能否纳入进项被抵扣,将极大影响企业税负。

分析人士表示,从长远看,营改增将推动建筑业生产方式的转变,促进建筑企业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和控制,加快转型升级。而且作为基础行业的建筑业实施营改增也有利于降低整个社会的税负水平。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领导,采取措施,于2016年4月底前完成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

此外,中国建筑(601668,股吧)业协会和中国建设会计学会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内部营改增准备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建筑业内部做好营改增准备。《意见》提出,建筑企业应该学习现有其他行业营改增文件,开展增值税模拟运转,制定应对方案。

四 : 南京网吧被列入娱乐业 营业税率增至20%

新闻晨报
  
晨报讯记者昨日从南京市地税征收局获悉,网吧已被列入“娱乐业”征收范围,网吧经营者将要按照20%的税率缴纳营业税,税负较之以前将大幅增加。

据悉,网吧的经营方式为将其拥有的计算机设备及其线路租赁给顾客供其上网,税务部门原来按照“服务业―――租赁业”项目征收网吧5%的营业税。但目前根据调查显示,到网吧上网的顾客几乎都是以聊天、游戏等娱乐目的为主,上网查资料和看新闻者不足1%。

日前,国税总局颁布新规定,把网吧正式归为娱乐业范畴,并按照娱乐业项目征收税款。记者了解到,今后网吧经营将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文化事业费,总税率达25.2%。(金陵晚报供稿)

五 : 广告业营改增税率

范文一: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营改增税率

2014年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税目税率表(最新版)

我国各行业的税负率是不同的,一般税负率过低往往会引起税务局的关注,税负率一般可以掌握在不低于1%(商业企业1.5%左右)范围内,图片中的内容包含具体的2014年最新的各行业税负率表,请大家参考。

(www.61k.com。

2011年9月1日起调整后,也就是2012年实行的7级超额累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扣除标准3500元/月(2011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个税免征额3500元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级距)【税率资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税率速算扣除

(%) 数 数 讯网提供】 级距) 1 不超过1,500元

不超过1455元的

3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

10

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

20

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

25

部分

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

30

部分

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

35

部分

超过57505元的部分

45

105 555 1,005 2,755 5,505 13,505

计算公式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工资个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 -“五险一金”-扣除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税起征点是3500,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3500 扣除标准:个税按35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

如果某人的工资收入为5000元,他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000—3500)×3%—0=45(元)。[2]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例如:某人某月工资减去社保个人缴纳金额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金额后为5500 元,个税计算:(5500-3500)*10%-105=95元

原文地址.html

2014年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税目税率表(最新版)

我国各行业的税负率是不同的,一般税负率过低往往会引起税务局的关注,税负率一般可以掌握在不低于1%(商业企业1.5%左右)范围内,图片中的内容包含具体的2014年最新的各行业税负率表,请大家参考。

2011年9月1日起调整后,也就是2012年实行的7级超额累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扣除标准3500元/月(2011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个税免征额3500元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级距)【税率资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税率速算扣除

(%) 数 数 讯网提供】 级距) 1 不超过1,500元

不超过1455元的

3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

10

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

20

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

25

部分

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

30

部分

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

35

部分

超过57505元的部分

45

105 555 1,005 2,755 5,505 13,505

计算公式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工资个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 -“五险一金”-扣除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税起征点是3500,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3500 扣除标准:个税按35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

如果某人的工资收入为5000元,他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000—3500)×3%—0=45(元)。[2]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例如:某人某月工资减去社保个人缴纳金额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纳金额后为5500 元,个税计算:(5500-3500)*10%-105=95元

范文二:物业营改增税率

押金、保证金

特别说明:

装修押金、物管费押金、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 0%

1、门禁卡销售/安全管理费,属于物业安全服务从属业务,应为混合销售,适用主营业务的6%税率。装修垃圾清运费亦属于装修管理从属业务,属于混合销售,适用6%税率。

2、灭火器租赁,业主可租可不租,非从属业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属于有形动产租赁,适用17%税率。物业公司需调整价格。

3、入户维修/商铺、写字楼消防/强弱电改造收费,属于提供修理修配修配劳务,适用17%税率。物业公司需调整价格。

4、关于水电代收,我们认为不应交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可以满足上述条件:

(1)物业公司接受水电公司委托收取水电费,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加价,不属于转售,属于代收。

 

(2)物业不向小业主开发票,小业主如需发票,可以请委托方(即水电公司)开具发票(当然,委托方肯定不会开)。这条满足上述“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只是委托方不愿意开发票而已。

 

(3)所收的款项都是给了水电公司,物业公司不截留一分钱,符合上面所说的“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 

但是记得:想不交税的前提是不加价不开发票以及处处体现是委托代收。

5、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与代收水电费同理。

6、上述“11%或5%”,如果小区在2016年5月1日前交付,则由物业公司自行选择11%还是5%。如果小区在5月1日后交付,则全部按照11%。但对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因为没有产权,在税务局申请简易征收较困难甚至无法申请到,还需要等待政策明朗。

7、电梯轿厢、电梯等候处、灭绳灯箱广告位提供业务,建议将合同修订为“广告代理服务”,这样可以适用现代服务中的广告服务,一般纳税人适用6%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则很简单,上述不为0%的需要交税的内容,除了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即电梯轿厢、电梯等候处、灭绳灯箱广告位出租、小区场地摆展和业主、开发商产权车位出租临停)外,全部适用3%的征收率。对于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一律按照5%征收率,无论什么时候取得不动产。

范文三:营改增之前营业税税率表

营改增之前营业税税率表

税目范围税率说明

1.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装卸搬运

3% 2.建筑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3% 3.金融保险业:包括金融、保险5%,2001年减为7%,2002年减为6% 2003年及以后减为5% 4.邮电通信业:包括邮电、电信 3% 5.文化体育业:包括文化业和体育业3%

6.娱乐业: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 夫球、保龄球场、游艺场等娱乐场所 5%-20%

7.服务业: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和其他服务业5%

8.转让无形资产: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权、著作权和商誉5%

9.销售不动产: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和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5%

改革试点的税制安排

1. 税率:

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门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2. 计税方式: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3. 计税依据:

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4. 服务贸易进出口:

服务贸易进出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税率或免税制度。

应税服务范围

1. 交通运输业:改为11%(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湿租业务、管道运输服务)

2. 部分现代服务业:改为6%(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验证咨询服务)

范文四:营改增之前营业税税率表

营改增之前营业税税率表

税目 范围 税率 说明

1.交通运输业 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装卸搬运 3%

2.建筑业 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 3%

3.金融保险业 包括金融、保险 5% 2001年减为7%

2002年减为6%

2003年及以后减为5%

4.邮电通信业 包括邮电、电信 3%

5.文化体育业 包括文化业和体育业 3%

6.娱乐业 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游艺场等娱乐场所 5%-20%

7.服务业 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和其他服务业 5%

8.转让无形资产 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权、著作权和商誉 5%

9.销售不动产 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和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5% 改革试点的税制安排

1. 税率:

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门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2. 计税方式: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3. 计税依据:

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4. 服务贸易进出口:

服务贸易进出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税率或免税制度。 应税服务范围

1. 交通运输业:改为11%(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湿租业务、管道运输服务)

2. 部分现代服务业:改为6%(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验证咨询服务)

范文五:广告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服务

广告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服务

问:广告业个体户年收入额达多少金额,会转为一般纳税人,主要是做广告制作。

答:如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8号)的规定,营改增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满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试点实施后,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及其相关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另外,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因此,如广州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的年应税销售额符合上述应当认定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条件,且纳税人不属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范围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范文六:广告行业对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问题和意见

广告行业对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问题和意见 2013-1-11 11:00

广告行业对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问题和意见

作者:广州市广告行业协会

2012年12月14日下午,我协会联同省广代表参与省财政厅财政部召开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座谈会。

我协会广泛征集会员单位的意见,由我协会秘书长金培武代表行业发表对营改增的几个问题。

广告行业对“营改增”反响强烈,我们收集部分企业反映的问题和意见,认识不一定正确和全面,提出来供领导参考。

广告业自改革开放以来发展很快。近几年,国家也比较重视。2007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列为须规范发展的商务服务业。2009年国务院制定《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列为重点发展的文化产业。2011年国家法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将“广告创意、广告策划、广告设计、广告制作”列为鼓励类商务服务业。今年4月国家工商总局提出推进广告战略实施。前两天,国家工商总局与省人民政府举行共同推进广东广告业发展战略合作协议签署仪式。这反映国家以及有关部门对广告业是高度重视的,是要大力发展的。

广告业主体是广告公司,报社、电视台等媒介单位,属于新闻业,兼营广告发布业务。广告公司严格说是代理商,有的受广告主委托为其策划、设计、制作广告(有的也涉及投放),有的受媒体委托代理销售媒体的时间和版面。广告公司的收入来源主要两方面:服务费和代理费。服务费是策划、咨询、创意、设计、制作以及线下活动等收费。代理费有两大类,一类是代理媒介购买,另一类是代理物料购买,如代办印刷。广告业竞争性非常强,有的多元化经营,也有销售商品(如广告礼品)业务。

对于营改增,行业反映的问题和意见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问题。

1.营改增后,广告业一般纳税人从原来营业税的纳税率5%调整为6%,增加一个点,增加税负。

2.纳税期限的问题。广告公司往往是先开发票给客户,客户走审批流程,需要较长时间,但是,现在一开发票,款项还没有收到,就要扣税,造成资金链断裂,对纳税额较大的企业是很大负担。先开发票后收款,这是广告业的生态环境决定的。

3.扣除项目不甚明确。有的反映,营改增后,发现可以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单位较少,常规租金、管理费、工程费、工资、固定资产投资费等主要成本,都不是冲减范围,平时水电、汽油款,有的不能提供专用发票。合法纳税的企业成本大增,经营难以为继。有的说办公用品可以抵消,有的又说不能充抵,无所适从。

4.转到国税后,开发票只能选择广告业,不能选择服务业,现在广告公司多种经营,有的纯粹是咨询、设计或销售礼品业务,所以希望可以开具服务业发票。这牵涉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问题。因为创意设计策划等业务,主要是脑力劳动,如果销售额全额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基数增大,总额将会大大增大。

5.明确哪些经营项目从原来的地税转到国税,哪些保留地税。如设计、策划、制作、活动执行合成一个合同,开地税发票还是国税发票?

6.希望编制完整的营改增操作手册,简明操作说明。

(二)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是个大问题,长期困扰行业。

现在税务部门收缴文化事业建设费依据的是1997年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其中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这项规定明显与国务院的规定相抵触。国务院在1996年、2000年和2006年三次发文,一致明确法定缴费人:“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涉及娱乐业条文从略)。实际上,国务院2000年和2006年的文件已经否定1997年的部门规章。而且,2006年财政部和中宣部联合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也明确改变了1997年《暂行办法》的缴费范围,与国务院行政法规保持一致。因此,广告行业认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有以下问题值得商榷:

第一,“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不等同于广告业,也不是广告业的主体。显然,《暂行办法》混淆了概念。上述两类单位是广告发布单位,广告活动的最后环节。

第二,从法律效力上来讲,国务院的“规定”是行政法规,而国务院部门的“办法”是规章;显然,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而且,新法优于旧法。因此,税务部门依然对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置之不顾,不能说是依法行政。

第三,由广告业(或包括娱乐业)承担文化事业建设费,也不甚合理。上面说过,从国家产业政策来说,广告业属于文化产业,需要重点发展,加大扶持力度,可是,现在却是反其道而行之,加大缴费力度,限制行业发展。现在有些公司大而化小,开了许多小公司,不利于行业做大做强。不是放水养鱼,而是竭泽而渔。

第四,广告活动从策划、创意、设计、制作到发布,每个环节,每家公司都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甚至画一幅广告画的个体户都要缴费,不仅扩大收费,而且重复收费。这些经营活动没有丝毫负外部效应(如污染环境),也没有暴利,具有缴费的理由。

第五,公共收费应该体现“谁受益谁负担、多受益多负担”的原则。义务与权利对应。广告业从来只有缴费的义务,却没有获得缴费人的权利。要我们缴费,也不征询行业意见,也不说明缘由,也不知道缴费如何使用,也从来没有享受过缴费人的待遇。比如,交响乐团、芭蕾舞团的表演,也没有赠票看过。如果文化事业是公共物品的话,需要加大资金投入,应该增加税种,不应由广告业等两个行业承担;而且,对于行业来说,缴费比率过大,实在难以承受。这是对广告业不公平的的歧视性、限制性收费。

我们希望,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走上法制化轨道。

广州市广告行业协会

2012-12-14广告行业对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问题和意见 2013-1-11 11:00

广告行业对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问题和意见

作者:广州市广告行业协会

2012年12月14日下午,我协会联同省广代表参与省财政厅财政部召开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座谈会。

我协会广泛征集会员单位的意见,由我协会秘书长金培武代表行业发表对营改增的几个问题。

广告行业对“营改增”反响强烈,我们收集部分企业反映的问题和意见,认识不一定正确和全面,提出来供领导参考。

广告业自改革开放以来发展很快。近几年,国家也比较重视。2007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列为须规范发展的商务服务业。2009年国务院制定《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列为重点发展的文化产业。2011年国家法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将“广告创意、广告策划、广告设计、广告制作”列为鼓励类商务服务业。今年4月国家工商总局提出推进广告战略实施。前两天,国家工商总局与省人民政府举行共同推进广东广告业发展战略合作协议签署仪式。这反映国家以及有关部门对广告业是高度重视的,是要大力发展的。

广告业主体是广告公司,报社、电视台等媒介单位,属于新闻业,兼营广告发布业务。广告公司严格说是代理商,有的受广告主委托为其策划、设计、制作广告(有的也涉及投放),有的受媒体委托代理销售媒体的时间和版面。广告公司的收入来源主要两方面:服务费和代理费。服务费是策划、咨询、创意、设计、制作以及线下活动等收费。代理费有两大类,一类是代理媒介购买,另一类是代理物料购买,如代办印刷。广告业竞争性非常强,有的多元化经营,也有销售商品(如广告礼品)业务。

对于营改增,行业反映的问题和意见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问题。

1.营改增后,广告业一般纳税人从原来营业税的纳税率5%调整为6%,增加一个点,增加税负。

2.纳税期限的问题。广告公司往往是先开发票给客户,客户走审批流程,需要较长时间,但是,现在一开发票,款项还没有收到,就要扣税,造成资金链断裂,对纳税额较大的企业是很大负担。先开发票后收款,这是广告业的生态环境决定的。

3.扣除项目不甚明确。有的反映,营改增后,发现可以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单位较少,常规租金、管理费、工程费、工资、固定资产投资费等主要成本,都不是冲减范围,平时水电、汽油款,有的不能提供专用发票。合法纳税的企业成本大增,经营难以为继。有的说办公用品可以抵消,有的又说不能充抵,无所适从。

4.转到国税后,开发票只能选择广告业,不能选择服务业,现在广告公司多种经营,有的纯粹是咨询、设计或销售礼品业务,所以希望可以开具服务业发票。这牵涉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问题。因为创意设计策划等业务,主要是脑力劳动,如果销售额全额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基数增大,总额将会大大增大。

5.明确哪些经营项目从原来的地税转到国税,哪些保留地税。如设计、策划、制作、活动执行合成一个合同,开地税发票还是国税发票?

6.希望编制完整的营改增操作手册,简明操作说明。

(二)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是个大问题,长期困扰行业。

现在税务部门收缴文化事业建设费依据的是1997年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其中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这项规定明显与国务院的规定相抵触。国务院在1996年、2000年和2006年三次发文,一致明确法定缴费人:“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涉及娱乐业条文从略)。实际上,国务院2000年和2006年的文件已经否定1997年的部门规章。而且,2006年财政部和中宣部联合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也明确改变了1997年《暂行办法》的缴费范围,与国务院行政法规保持一致。因此,广告行业认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有以下问题值得商榷:

第一,“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不等同于广告业,也不是广告业的主体。显然,《暂行办法》混淆了概念。上述两类单位是广告发布单位,广告活动的最后环节。

第二,从法律效力上来讲,国务院的“规定”是行政法规,而国务院部门的“办法”是规章;显然,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而且,新法优于旧法。因此,税务部门依然对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置之不顾,不能说是依法行政。

第三,由广告业(或包括娱乐业)承担文化事业建设费,也不甚合理。上面说过,从国家产业政策来说,广告业属于文化产业,需要重点发展,加大扶持力度,可是,现在却是反其道而行之,加大缴费力度,限制行业发展。现在有些公司大而化小,开了许多小公司,不利于行业做大做强。不是放水养鱼,而是竭泽而渔。

第四,广告活动从策划、创意、设计、制作到发布,每个环节,每家公司都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甚至画一幅广告画的个体户都要缴费,不仅扩大收费,而且重复收费。这些经营活动没有丝毫负外部效应(如污染环境),也没有暴利,具有缴费的理由。

第五,公共收费应该体现“谁受益谁负担、多受益多负担”的原则。义务与权利对应。广告业从来只有缴费的义务,却没有获得缴费人的权利。要我们缴费,也不征询行业意见,也不说明缘由,也不知道缴费如何使用,也从来没有享受过缴费人的待遇。比如,交响乐团、芭蕾舞团的表演,也没有赠票看过。如果文化事业是公共物品的话,需要加大资金投入,应该增加税种,不应由广告业等两个行业承担;而且,对于行业来说,缴费比率过大,实在难以承受。这是对广告业不公平的的歧视性、限制性收费。

我们希望,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走上法制化轨道。

广州市广告行业协会

2012-12-14

范文七:广告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广告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为保证政策衔接,对于原来营业税差额纳税的有关政策可以继续沿用。由于营业税和增值税的性质不同,差额纳税的税务处理为可抵减销售额。增值税纳税申报依据《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的公告》(上海市国税局、上海市地税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执行,填报资料多增加的一个附表为《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无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符合差额征税的试点企业可填报本表进行申报。 试点企业差额纳税下的会计处理

1、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同时,“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相关科目应按经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A公司为xx公司提供应税服务

借:应收账款——xx公司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A公司接受B公司提供的劳务

借: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B公司

2、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C公司差额纳税会计处理如下:

C公司为甲公司提供应税服务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C公司接受D公司提供的服务

借: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贷:应付账款——D公司

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范文八: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广告公司的影响及对策

【摘要】营业税改增值税于2012年1月1日在上海开展试点,开展之初是以上海的交通运输行业、现代服务行业为纳税试点,现如今该纳税试点推行已有近两年,并且从上海纳税试点推广到全国各个地区。营业税改增值税对税收的影响是大家有目共睹的。而广告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2013年全国已有12个省市开展了广告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改革,已经在试点中展现了良好的发展势头。这篇论文就营业税改增值税这一税收制度的改革进行论述,探讨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广告行业的广告收入的税收影响,用以期望能够为我国现代服务业中广告行业的广告增收提供一定参考价值。

【关键词】广告业,营业税,增值税

一、引言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行为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税种。即以第二产业中的建筑业和第三产业中除批发零售业外的其他行业的流转额来计征的税。增值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进行征收的税种。也就是说增值税主要是以工业和批发零售业的增加值为税基。营业税是我国税制中十分重要的流转税,它的征收范围广,收入规模大,是地方财政收入中最大的来源项目。增值税有利于确保财政收入的及时性、稳定性地增长,有利于促进专业化协作生产的发展和生产经营结构的合理化,有利于“奖出限入”,促进对出口外贸交易的发展。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这种税制明显出现了其不合理性。我国现行的税制下,增值税主要对货物征收,营业税主要对劳务征收,增值税无法形成一个完整的链条,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间不配比。因此,在新的政策形势下,逐渐将增值税征税项目扩大至全部的商品和服务,使得增值税完全取代营业税成为新的税收制度,不仅符合国际惯例,也是必然选择。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广告业的影响及原因分析

营改增试点以来,各行业的税率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化,现在根据相关税收政策规定,选取了最具代表性的广告行业,以案例形式,就其“营改增”后不同类型纳税人的税率进行比较。

(一)成都春华广告制作有限公司“营改增”前后的税收业务比较

1、情况一:在试点地区内广告业一般纳税人间的业务

试点地区内广告业一般纳税人向试点地区内一般纳税人支付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例如,春华广告制作有限公司为试点地区内广告业一般纳税人,为秋实有限责任公司在阳光电视台发布产品广告,收取秋实公司广告费103万元,支付给阳光电视台广告发布费51.5万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阳光公司为试点地区内一般纳税人。注:营业税改增值税前广告代理行业实行差额征收即广告公司以其全部销售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行业公司的价款和价外费用的余额为营业额。(其中营业税5%、增值税6%、地方教育费附加2%、城市建设费7%、教育费是3%、文化事业建设费3%),因此,计算可得“营改增”前后,春华广告制作有限公司缴纳的实际税负率分别为为2.8%、3.17%。

2、情况二:在试点地区内广告业一般纳税人未取得专用发票的业务。试点地区内广告业一般纳税人向试点地区内纳税人支付费用,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例如,春华广告制作有限公司为试点地区内广告业一般纳税人,为秋实有限责任公司在阳光电视台发布产品广告,收取秋实公司广告费103万元,支付给阳光电视台广告发布费51.5万元,但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阳光电视台为试点地区内纳税人。因此,计算可得“营改增”前后,春华广告制作有限公司缴纳的实际税负率分别为为2.8%、6.34%。

(3)情况三:在试点地区内与试点地区外广告业间的业务

试点内广告业一般纳税人向试点外企业支付价款。例如,春华广告制作有限公司为试点内广告业一般纳税人,为秋实有限责任公司在阳光电视台(属于试点范围外企业)发布产品广告,收取秋实公司广告费103万元,支付给阳光电视台广告发布费51.5万元。因此,计算可得“营改增”前后,春华广告制作有限公司缴纳的实际税负率分别为为2.8%、3.17%。

由此汇总成春华广告制作有限公司的在营改增前后的税收业务情况对比表,如表一所示。

从表格中可以看出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春华公司的总体税负是增加的。

由此可以看出广告业税负问题中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关键问题,长期困扰广告行业,营改增后,广告行业试点中一般纳税人从原先营业税的纳税率5%调整到6%,增加一个百分点,从而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并且广告活动从创意、策划、设计、制作到发布,每个过程中,每家企业都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甚至画一幅广告画的个体户都要缴纳税费,这不仅是扩大税费,而且是重复收费。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中广告业中税负增加的原因分析

经过成都春华广告制作有限公司“营业税改增值税”前后税负变化的比较可以看到,“营改增”后,广告行业的实际税费相比较“营改增”前有一定幅度的提高。主要是因为营改增中广告业中各种规定的改革。

1、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税问题。“营业税改增值税”中,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税问题一直都未能得到明确。直到2012年8月,为了加强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地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确保“营改增”试点工作有序进行,国家税务局颁布了《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营改增”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进行了新的规定。该通知对在“营改增”中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纳税义务人、应缴税额的计算方法、征收部门、缴纳的时间地点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2、纳税时以“销售额”代替“营业额”作为计算依据。纳税时以“销售额”代替“营业额”作为计算依据。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应缴费额=销售额*3%。其中“销售额”是指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与营业额不同的是,“销售额”并非是指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那么在计算销售额时,应当注意: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或征收率),同“营业额”相比,对于同样的业务收入,“营改增”后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算依据扣除了全部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企业的文化事业建设费负担减轻了。   3、广告代理业在计算“销售额”时实行片面的“差额征收”。在财综[2012]68号通知前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化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中,对广告业中的“销售额”进行了新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纳税务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规定的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以其获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的全部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原因一,在财综[2012]68号字中并没有对广告业中“销售额”作具体规定。原因二,在“营改增”法规中,财税[2011]111号是其中的宪法,宪法定义的法则应对后来法律同样的适用。原因三,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广告代理商是按照国家的税政策规定营业税的行业,那么在“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中,应当允许用抵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原因四,广告代理商的销售额的“差额税收”现在只能扣除给非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不能扣除给试点纳税人价款。因为只有广告行业在计算销售额时只能对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的价款进行税费扣除,所以称之为“不全面”的差额征收税法。

三、针对营改增中广告业的税负增加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一)从提高广告收入、转嫁增值税入手来降低税负。随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改革范围不断的扩大,相当一部分原先营业税客户转为增值税纳税人,由于广告客户拿到的是营业税的发票,是无法进行抵扣的,但如今改为增值税,可以抵扣一部分的增值税应税额,实际上降低了他们的营业成本,因此,广告部门就可以同客户们沟通,适当的提高交易价格,转嫁出去一部分增值税负担,这对于双方而言是互利互惠的,广告业能够增加收入,顾客们也能够得到更多的增值税进项税抵扣。

(二)从过渡期间财政扶持政策入手来降低税负。在“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过渡段时期,由于广告业中商业性事务活动的复杂性和目前法律法规中“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规定不完善性,因此在纳税试点实践中很可能会出现企业交纳税费费用不下降反而上升的情况。对于广告企业来讲,取得的专用发票是增值税发票还是营业税发票、是试点纳税人发票还是非试点纳税人的发票、是普通增值税发票还是专用增值税发票以及合作的企业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都会对企业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增值税税费的交纳发生影响,在多个“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地区,例如上海,北京等都出示了《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过度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等规定。

(三)从合同条款入手来降低税负。由于在财综[2012]68号中已经明确指出了需要交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各种服务项目,广告企业可以在双方签订广告合同时通过对合同条款的各种明文规定的优化来避免双方均落入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项目范围。然而如果将合同规定收入的条款变化为“设备租赁费”和“场地租赁费”的话,对于合同规定的业务介绍费的收入订立为“信息咨询费”的条款的话。非广告性企业本身并不属于广告业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范围中,因此其获得的社会收入并不能计入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纳税范围,所以非广告性企业并不需要交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四、结论。随着营改增试点行业项目的增多和范围的扩大,势必会造成国家税收管理的难度增大。然而只要记住,广告业实现营改增的重要前提是能够为广大企业取得更大的益处,这也会促使广告行业的竞争方向从客户数量的竞争转换为客户质量的竞争,综上所述,营改增是我国税收制度改革的主要导向,对于广告业而言,应该在满足社会实际所需求的前提下,结合自身的发展,进行科学的规划,把握好国家的税制改革机遇,实现自身的价值目标。

范文九:营改增后各行业税率表

税率17%

应税行为税率表

类别货物

品目

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

现代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有形动产经营租赁)

13%11%

货物

交通运输服务

特定货物

陆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服务

电信服务邮政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

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

建筑服务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其他建筑服务

现代服务不动产租赁服务(不动产融资租赁、不动产经营租赁)

销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6%

电信服务金融服务

转让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构筑物增值电信服务

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金融商品转让

现代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其他现代服务

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其他生活服务

销售无形资产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0%跨境应税行业附件4

转让取得的不动产征税计算一览表

身份计税方式机构所在地国税申报不动产所在地地税预缴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选简易计税

全部价款+价外费用-购置原价或取得时的作价,5%征收率

全部价款+价外费用-购置原价或取得时的作价,5%预征率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选简易计税

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全部价款+价外费用,5%征收率

5%预征率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一般计税

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1%税率

购置原价或取得时的作价,5%预征率

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1%税率

5%预征率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一般计税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一般计税

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1%税率

购置原价或取得时的作价,5%预征率

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自

建的不动产,一般计税

小规模纳税人

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

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

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人销售自建住房)

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

11%税率

全部价款+价外费用-购置原价或取得时的作价,5%征收率

5%预征率

全部价款+价外费用-购置原价或取得时的作价,5%预征率

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全部价款+价外费用,5%征收率——

5%预征率

全部价款+价外费用-购置原价或取得时的作价,5%征收率

其他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

——全部价款+价外费用,5%征收率

个体工商户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

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全部价款+价外费用,5%征收率——

5%预征率

全部价款+价外费用-买价,5%征收率

其他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京、沪、穗、深)

个体工商户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全部价款+价外费用-买价,5%预征率

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京、沪、买价,5%征收率穗、深)

个人个人(含个体工商户)

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住房对外销售(京、沪、穗、深以外地区)

个人(含个体工商户)

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京、沪、穗、深)

免税免税免税

范文十:营改增广告业

“营改增”试点后,鉴于广告业的增值税与营业税计税依据差异较大,对广告业纳税人作了专门的征收规定,对娱乐业纳税人仍维持原规定不变。

某广告公司A,2013年8月完成一项100万元的广告业务,并向广告主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支付给广告发布者B公司发布费30万元,支付给C广告公司发布费5万元。那么,该广告公司该如何计算A公司的增值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

A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

A广告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按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A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00万元,注明的增值税额为56603.77元(1000000÷1.06×6%)。

B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按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B收取发布费后,开具给A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0万元,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6981.13元(300000÷1.06×6%)。

C广告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按3%缴纳增值税,自己无法直接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申请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A取得C由税务机关代开的价税合计5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456.31元

(50000÷1.03×3%)。

经计算,A广告公司本月应缴增值税38166.33元(56603.77-16981.13-1456.31)。

提醒注意:(1)如果C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直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则C已缴纳的增值税,无法作为A的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A应缴的增值税为39622.64元(56603.77-16981.13)。(2)如果C也是一般纳税人,则C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应为2830.19元(50000÷1.06×6%),A应缴增值税为36792.45元

(56603.77-16981.13-2830.19)。(3)如果本案例中,A是小规模纳税人,则A应缴增值税为29126.21元(1000000÷1.03×3%),从B与C取得的发票,都可以是普通发票,因为不涉及增值税的抵扣问题。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算

A广告公司本月收讫广告服务收入,价税合计100万元,取得广告发布者B开具的价税合计3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C广告公司由税务机关代开的价税合计5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费销售额为65万元(100-30-5)。应缴文化事业费=650000×3%=19500(元)。

提醒注意:(1)C公司提供的无论是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自己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A都可以在计算计费销售额时,作为减除价款的依据,以65万元为计费销售额,计缴文化事业建设费。(2)如果C提供给A的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发票以外的其他凭证),则A的计费销售额就为70万元(100-30)。(3)如果A是小规模纳税人,只要取得了B和C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计费销售额仍然为65万元(100-30-5),这与A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没有关系。

本文标题:建筑业营改增税率-营改增带来税务风险 “筑港摇篮”中交一航局如何破冰?
本文地址: http://www.61k.com/1166904.html

61阅读| 精彩专题|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苏ICP备1303634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