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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后台实名制-网络直播行业监管趋严 部分平台今起主播实名制

发布时间:2018-01-19 所属栏目:业界

一 : 网络直播行业监管趋严 部分平台今起主播实名制

  中新网北京4月18日电(吴涛) 今日起,新浪、百度、搜狐等20家网络直播平台正式实施主播实名认证,同时承诺不为18岁以下主播提供注册通道。

资料图。图片来源:某网络直播平台截图

资料图。图片来源:某网络直播平台截图

  在此之前,文化部将斗鱼、YY等19家网络直播平台列入查处名单。种种迹象显示,网络直播监管越来越严格。对此有分析人士指出,受此影响,网络直播违规成本将越来越大,靠涉黄涉暴等“激进”内容吸引用户的道路也越来越难走。

  网络直播监管趋严 平台开始自律

  随着网络直播的发展,各种乱象频频出现。今年1月份,斗鱼还爆出“网络直播造人”事件,引起网友强烈关注。针对该行业存在的问题,近日,文化部公布,斗鱼、YY、熊猫TV等多家网络直播平台因涉嫌提供含宣扬淫秽、暴力、教唆犯罪等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被列入查处名单,处罚结果将及时公布。

  这种环境下,日前,新浪、搜狐、优酷、百度等20家网络直播平台共同发布了《北京网络直播行业自律公约》,对主播提出了实名认证等要求,今日开始正式实施;同时对现有主播未完成实名注册者,明年6月1日前完成实名认证。自律公约还承诺,网络直播视频保存不低于15天,不为18岁以下主播提供注册通道。

  另,14日,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副司长刘强介绍,将对违规网络直播平台和主播设立警示名单和黑名单制度。不过上述制度何时落地尚无官方消息。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对中新网(微信公众号:cns2012)透露,这个黑名单制度目前只是试点,暂时不会针对所有的直播平台。

  资料图。图片来源:某网络直播平台截图

  仍有网络主播衣着暴露

  “山雨欲来风满楼”,种种迹象显示,网络直播监管将收紧,不过仍有平台“顶风作案”。昨日,中新网发现,爱奇艺的“奇秀”内,有女主播衣着暴露直播舞蹈,动作极具挑逗性;《法制晚报》15日也报道,在斗鱼、龙珠等平台都看到了衣着暴露的女主播,也不乏观众留言挑逗,要求主播“脱掉衣服”等。

  中新网梳理发现,目前网络直播平台所用的模式基本相同。以秀场直播为例:主播在房间内一边表演唱歌、跳舞等才艺,一边和网友互动,网友则可赠送“荧光棒”、“鼓掌”、“汽车”等各种虚拟礼物支持主播。这些虚拟礼物最终是靠充值人民币来获得。

  虚拟礼物的价值,网络直播平台和主播按照一定比例分账,这种模式下,“网络直播能赚钱”几乎是行业公开的秘密。正因如此,近年来,网络直播成了众多企业模仿的对象。除了传统的9158、YY等,目前在线视频网站对该业务基本上都做了布局,甚至实行了单独品牌化运作,如爱奇艺的“奇秀”、优酷土豆的“来疯”等。

  “来疯”相关负责人对中新网透露,目前网络直播主要有两种:竞技游戏直播和秀场直播,竞技游戏直播基本上不赚钱,而秀场直播则利润丰厚。

  影响:靠“激进”内容取胜的道路或关闭

  受此次监管的影响,网络直播平台和主播会不会受到影响呢?艾瑞咨询分析师郭成杰接受中新网采访时候表示,整体来看,网络主播收入受到的影响不大,因为毕竟违规者是少数;个体来看,网络主播违规的成本越来越大,“靠打色情、暴力等擦边球的‘激进’内容吸引用户的道路越来越难走。未来有潜力的主播或将走向专业化。”

  对平台来讲,熊猫TV表示,对于文化部的决定,这肯定会对熊猫TV造成一定影响,但因熊猫TV之前审核就很严格,所以受到的影响比其它直播平台都要低。斗鱼表示,“即便出现主播跳槽,也会在所不惜加强内容和主播审核。”

  “来疯”相关负责人表示,网络直播正逐渐走向区别于传统媒体的“自媒体”形态,对这样一个公共媒体传播者,在监管上面确实面临一些难题。“现在能做的是加强审核,一旦发现异常数据或异常直播频道,我们会立即进行人工干预。”

二 : 怎样看待政府拟立法推行「网络后台实名制」?

[网络后台实名制]怎样看待政府拟立法推行「网络后台实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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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高济禾[网络后台实名制]怎样看待政府拟立法推行「网络后台实名制」?给出的答复:
《三种实名制》

很多为实名制叫好和唱衰的人没能很好理解实名制。不得不说,唱衰的观点很多是相当不靠谱,没能理解上周末新闻中基本的字面意思。我是要唱衰的,而且我想把自己和“不靠谱的唱衰”区分开来,所以我要先从叫好的观点开始,看看为什么他们不靠谱,这样我就有了更强的针对性。基本上关于微博实名的正面观点有这么几类,他们实际上都不怎么靠谱

1 激发担当精神,推进言论自由;
2 控制谣言传播,净化微博空气;
3 遏制僵尸水军,共创精准营销。

实名制当然有价值。Facebook创立之初和Myspace竞争的法宝之一就是实名制。新浪微博当然也有运转良好的实名制,众所周知,微博正是靠实名认证的名人起家的。最近新浪正在大力推广达人认证,按时髦的理论,相比于名人的地位多建立在既有的社会网络价值之上,达人更像是基于兴趣图谱的聚合,所以这种达人实名制算得上是微博生态的一种良性创新。但是,实名制和实名制又是不同的。名人实名制和达人实名制就不一样,当局的实名制和其他实名制又有什么不同?

我们只需要把实名制在两个维度上做区分就能理解这个问题了。第一个维度是主动性(initiative),简单来说有主动实名制(1)和被动实名制(2)之分(二者之间当然还可以有“半推半就实名制”等等在此省略),这很好理解。第二个维度是观众意识(audience’s consciousness),分前台实名制(a)和后台实名制(b),前台实名制是使读者能够看到并辨认出某个微博帐号背后是谁,后台实名制是只有帐号审批人能辨认,其他人则无法辨认——注意,前台实名制的实现既可以通过后台认证支撑,也可以绕过后台认证,所以区分这两者不是靠“谁认证”,而是靠“谁能辨别”,这也是后面推理的关键。

所以名人认证这种普通实名制,是大家最习以为常的实名制,实际上是1a型实名制。最近大力推的达人认证,算是文艺实名制,属于1b型实名制。监管部门推的强制后台实名制,属于2b型实名制。实名制的确有好处,但是现在普遍观点中的这些好处,是2b型实名制无法实现的,这是我的核心观点。这里把前面的观点再列一遍:

1激发担当精神,推进言论自由;
2控制谣言传播,净化微博空气;
3遏制僵尸水军,共创精准营销。

先看1。我早就同意实名制是言论自由的前提。有本人10月发的一条微博为证,但是,被动实名制能创造敢做敢当、不惧喝茶的人吗?我十分怀疑。至少2b实名制的制度设计中没有为敢做敢当的行为创造正向激励。主动性的价值是一个巨大的题目,所以这段应该是本文篇幅最大的一段,但是我决定以后另写,所以这里略去不表。

再看2。谣言的危害有三个层面:造谣、传谣和轻信。为了减弱谣言危害,有针对性的做法应该是提高造谣和传谣成本,以及加大辟谣力度,当然,根本措施还是提高民众独立思考和明辨是非的能力。问题是实名制能在其中起到什么作用?我认为(实名认证的)名人传谣在谣言的整个传播过程中危害最大(想看哪些名人参与传谣,去方舟子微博看看就行),因为名人转发为信息提供了一个“可靠性认证”。只要追究名人传谣责任的工作没人愿意做,谣言传播的温床就没什么实质改变(这可以用破窗理论来解释)。从长期培养用户的辨别能力出发,这种机制应该建立在a类实名制上,因为前台实名才能让大众记住是谁说话不靠谱,这样大众才能对具体某个人的言论可靠性长记性,不然下次他又换个id,欺骗别的不明真相的群众去了。2b实名制所采用的后台实名能够简化生成参与造谣和传谣者完整名单的工作,但是这个工作主要是为当局特别关心的一些问题服务的(这个你懂的),而对控制谣言传播的影响有限。


最后是3。关于僵尸和水军的危害,可以看我这篇博文。我的观点是,打击低水平僵尸和促进内容质量提高应该同时进行,2b实名制是一种简单粗暴的清除僵尸的方案,虽然能够将机器帐号一网打尽,但是同时也终止了微博生态的进化进程、从而也降低了微博平台孕育下一波价值创造和价值发现浪潮的机会。原因在于:第一,微博用户体验差的主要责任不在僵尸,而在于微博产品设计的基本缺陷。微博是一种社会网络和语义网络(或者说社交图谱和兴趣图谱)相重叠的产品,这两种网络的信息产生和消费机制是不同的,现在这种依赖社会网络关注关系的结构自然会产生信息冗余,降低信息质量,而那些基于专题内容的机器帐号则起到润滑剂的作用。第二,如果用户关注一个高质量的机器帐号,这个机器的信息价值至少不低于他的‘朋友’,从而对这个用户来说,这是个有用的app不是噪声。从这个意义上 讲,全面的实名制使过去养成一个‘机器大号’所依赖的较低的试错成本不复存在了,这降低了机器帐号进一步提升用户体验的可能性。

我有这样一种认识,虽然在中国,监管当局对任何一个行业都能施加巨大的影响,但是产品兴起和凋亡的根本仍然是用户体验。无论是对实名制叫好也好、唱衰也好,无论是出于情感因素还是政治理想的推测都是不靠谱的,新浪如果以为2b实名制将新浪原本承担的政策风险转嫁给了用户就可以松一口气,那就真的2b了。

三 : 中国拟立法推行“网络后台实名制”

【我国拟实行网络身份管理】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规定实行网络身份管理,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网络身份管理,可以实行后台的身份管理办法,用户在发布信息时可以使用其他名称。

另据中国广播网报道:

中广网北京12月24日消息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4日在北京举行,大会听取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草案在保护公民个人电子信息、治理垃圾电子信息、网络身份管理等方面做了规定。

在一些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实施侵害的行为人的个人和网站身份信息没有登记或者登记的信息虚假,导致违法活动成本低,取证、查处难。实行网络身份管理,是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目前,我国电信企业和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按照有关部门和地方的规定开始实行手机用户和发布网络信息的用户身份登记。因此,决定草案作出相应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终端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从网络活动的现实来看,我国法律对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收集、使用、处理公民个人电子信息,还缺乏统一明确的规范。因此,决定草案明确:“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许多人每天都要收到大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从国外情况看,一些国家已制定相关法律,对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的行为予以规范。为此,决定草案作出相应规定,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手机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四 : 文化部严打网络直播:平台有资质 必须实名制!

  日前,文化部印发了《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对网络直播行为作出了严格的限制,该办法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要求,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向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申请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具备内容自审及实时监管能力的,不得开通表演频道。

  同时,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要求表演者使用有效身份证件实名注册,并采取面谈、录制通话视频等有效方式进行核实。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依法保护表演者身份信息。

  内容方面,网络表演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禁止内容的;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暴力、低俗,摧残表演者身心健康的;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用户的;以偷拍偷录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以虐待动物等方式进行表演的;使用未取得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查批准文号或备案编号的网络游戏产品,进行网络游戏技法展示或解说的。

  《办法》对网络表演经营单位还提出了要求: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有未成年人参与的网络表演,不得侵犯未成年人权益。 在表演频道内及表演音视频上,标注经营单位标识等信息。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表演者信用等级、所提供的表演内容类型等,对表演频道采取针对性管理措施。

  

文化部严打网络直播:平台有资质 必须实名制!

 

  以下是《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西藏自治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为切实加强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推动网络表演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文化部制定了《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网络表演是网络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对网络表演市场的管理和规范,主动引导网络文化经营单位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自觉提供内容健康、向上向善,有益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优秀网络表演,促进我国网络文化繁荣发展。

  特此通知。

  文化部

  2016年12月2日

  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规范网络表演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表演是指以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网络表演经营活动是指通过用户收费、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向公众提供网络表演产品及服务的行为。

  将网络游戏技法展示或解说的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的经营活动,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从事网络表演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自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从事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的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向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申请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明确包括网络表演。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

  第五条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开展的网络表演经营活动承担主体责任,应当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和《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内容审核管理制度,配备满足自审需要并取得相应资质的审核人员,建立适应内容管理需要的技术监管措施。

  不具备内容自审及实时监管能力的网络表演经营单位,不得开通表演频道。未采取监管措施或未通过内容自审的网络表演产品,不得向公众提供。

  第六条 网络表演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禁止内容的;

  (二)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暴力、低俗,摧残表演者身心健康的;

  (三)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用户的;

  (四)以偷拍偷录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以虐待动物等方式进行表演的;

  (六)使用未取得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查批准文号或备案编号的网络游戏产品,进行网络游戏技法展示或解说的。

  第七条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有未成年人参与的网络表演,不得侵犯未成年人权益。

  第八条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要加强对表演者的管理。为表演者开通表演频道的,应与表演者签订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要求其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

  第九条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要求表演者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采取面谈、录制通话视频等有效方式进行核实。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保护表演者的身份信息。

  第十条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为外国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表演者(以下简称境外表演者)开通表演频道并向公众提供网络表演产品的,应当于开通网络表演频道前,向文化部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为境外表演者开通表演频道。为境内表演者开通表演频道的,应当于表演者开展表演活动之日起10日内,将表演频道信息向文化部备案。

  第十一条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在表演频道内及表演音视频上,标注经营单位标识等信息。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表演者信用等级、所提供的表演内容类型等,对表演频道采取针对性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完善用户注册系统,保存用户注册信息,积极采取措施保护用户信息安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服务协议,加强对用户行为的监督和约束,发现用户发布违法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内部巡查监督管理制度,对网络表演进行实时监管。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记录全部网络表演视频资料并妥善保存,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向公众提供的非实时的网络表演音视频(包括用户上传的),应当严格实行先自审后上线。

  第十四条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发现本单位所提供的网络表演含有违法违规内容时,应当立即停止提供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立即向本单位注册地或者实际经营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在每季度第一个月月底前将本单位上季度的自审信息(包括实时监运情况、发现问题处置情况和提供违法违规内容的表演者信息等)报送文化部。

  第十六条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举报系统,主动接受网民和社会监督。要配备专职人员负责举报受理,建立有效处理举报问题的内部联动机制。要在其网站主页及表演者表演频道页面的显著位置,设置“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链接按钮。

  第十七条 文化部负责全国网络表演市场的监督管理,建立统一的网络表演警示名单、黑名单等信用监管制度,制定并发布网络表演审核工作指引等标准规范,组织实施全国网络表演市场随机抽查工作,对网络表演内容合法性进行最终认定。

  第十八条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对网络表演市场的事中事后监管,重点实施“双随机一公开”。要充分利用网络文化市场执法协作机制,加强对辖区内网络表演经营单位的指导、服务和日常监管,制定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根据查处情况,实施警示名单和黑名单等信用管理制度。及时公布查处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网络表演行业的协会、自律组织等要主动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标准和经营规范,开展行业培训,推动企业守法经营。

  第二十条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从事网络表演经营活动未申请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予以查处;未按照许可证业务范围从事网络表演活动的,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予以查处。

  第二十一条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提供的表演内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为未经批准的表演者开通表演频道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予以查处;逾期未备案的,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予以查处。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自2017年3月15日起,按照本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向文化部提交申请或备案。

  第二十三条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有关规定,未按规定保存网络表演视频资料的,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予以查处。

  第二十四条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条予以查处。

  第二十五条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有关规定,未能完全履行自审责任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予以查处。

  第二十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实时在线传播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应当遵守《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文化部严打网络直播:平台有资质 必须实名制!

五 : 贴吧实名制今年实行: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

  人民网1月14日电(传媒频道综合报道)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昨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近期被依法关闭的一批网站、栏目和微信公众账号。此次共有50家网站、频道(栏目)以及微信公众账号被依法关闭,包括24家网站、9个网站频道(栏目)和17个微信公众号。另据国家网信办移动网络管理局负责人徐丰介绍,除了即时通信实名制之外,今年国家网信办将全面推进网络真实身份信息的管理,以“后台实名、前台自愿”为原则,包括微博、贴吧等均实行实名制,对此将加大监督管理执法的力度。

  ■冒牌“中纪委巡视组”被关闭

  昨日的发布会上,国家网信办发言人姜军通报了近期被依法关闭的50家网站、频道(栏目)和微信公众账号,其中包括24家网站、9个网站频道(栏目)和17个微信公众号。

  姜军介绍,这些违法违规网站及微信公众号被关闭的原因包括:假冒党政机关或媒体名义发布虚假信息;发布涉赌博、诈骗等违法信息;传播淫秽色情内容;不具备登载时政新闻资质违规登载时政新闻等。

  其中,“中国新闻报网”、“政府法制网”存在未备案或不具备登载时政新闻资质等问题;微信公众号“中纪委巡视组”、“地方巡视组举报平台”、“人民曰报”等假冒党政机关或媒体名义发布虚假信息;新浪网“日娱频道”、腾讯网“性感热图”栏目、迅雷弹窗“资讯”栏目刊登淫秽、低俗视频图片、信息;微信公众号“A女皇本色”、“代开正规票”、“香港站”、“猛将气玻璃bb弹co2铜珠”等涉嫌传播淫秽色情,发布涉贩卖假发票、赌博、枪支等违法信息。

  记者发现,冒牌的公众号中不仅有佯装“中纪委巡视组”这种受人关注的中央部门,还有把“日”字偷换成“曰”字的“人民曰报”。另外,还有名字同为“法制网”,但网址却跟《法制日报》所办的法制网不同。姜军介绍,对于传播淫秽色情等有明显违法问题的网站,不仅对其永久关闭,还将移交有关部门进行追责。

  ■微博、贴吧将实行实名制

  昨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还宣布今年将全面推进网络真实身份信息的管理,包括微博、贴吧和微信等均实行实名制。记者了解到,早在2012年,新浪微博就启动了实名认证工作,而微信也通过推荐用户开通微信支付的方式来实现实名制。百度贴吧暂未透露相关事宜。

  目前,新浪微博新用户采取手机注册和邮箱注册两种方式,都会在相关环节引导提示新用户进行实名认证,认证方式包括手机或身份证任选其一;对于老用户,新浪微博也有相应的产品和引导机制。使用手机注册新浪微博用户非常顺利,只要按照提示填写手机号码、设置密码,以及手机收到的验证码就可以注册成功。而使用邮箱注册则相对比较麻烦,不仅需要填写邮箱地址、验证码外,还必须验证手机号,否则将注册失败。

  对于老用户,新浪微博并没有强制实名,而是通过一些微博活动鼓励老用户进行实名制认证,用户进行实名制认证后可以获得一个“微身份”勋章。记者看到,老用户开启需要其他认证用户的证明或者相关材料证明。具体申请条件包括:有清晰头像、绑定手机、关注度30、粉丝数100、2个互粉橙v好友(与2个认证用户互相关注)。

  新浪微博相关负责人表示,网民上网时使用真实的身份信息是社交网络的大趋势,也有利于更好地营造健康、和谐的网络气氛。微博一直以来都在致力于从产品功能和产品机制方面,积极引导用户去使用真实的网络身份信息。

  ■互联网举报中心去年发举报奖850万

  在过去的一年当中,举报中心共受理和处置公众举报109.4万件,其中淫秽色情有害信息82.3万件,诈骗有害信息11.6万件,赌博有害信息4.1万件,暴恐音视频有害信息2.3万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举报中心还修改了《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奖励办法》,扩大有害信息受理举报范围,对网民举报违反“九不准”和“七条底线”的所有有害信息均给予奖励。2014年,举报中心共奖励举报有功人员4008人次,发放举报奖金8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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