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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文化部对斗鱼TV、陌陌等50家从事网络表演经营单位执法检查

发布时间:2018-04-23 所属栏目:文化部网络游戏查询系统

一 : 文化部对斗鱼TV、陌陌等50家从事网络表演经营单位执法检查

  【TechWeb报道】2月27日消息,据中新网报道,文化部今日在北京启动了针对网络表演市场的首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布查处结果)执法检查。现场共随即抽取了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等50家网络表演经营单位,涉及到北京25家,广东省7家,上海市6家,浙江省10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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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部明确表示,2017年将首先对网络表演市场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重点打击“三俗”等违规内容,对情节严重的平台依法予以关停,始终保持对网络表演乱象的高压态势。

  文化部市场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后将同时加大对网络表演者包括网络主播的监管力度,对于违法相关法律规定的,将依法对其进行封号处理,并列入行业警示黑名单,禁止全行业及其他经营演出活动录用。

  2016年7月,文化部下发了《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表演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了表演者为直接责任人,网络直播将实行随机抽查,表演者一旦上“黑名单”将被全国禁演,具体时限根据违法情节轻重确定。文化部正在同步组织地方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即将公布第一批网络表演者黑名单。

  2016年9月,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出通知,下发《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重申相关规定,加强直播监管。随着广电总局、网信办以及文化部纷纷对直播行业出手,除了反应出目前直播行业存在一定的问题,更说明了直播行业未来将进一步被洗牌。

  2016年12月,文化部印发了《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一下简称《办法》),对网络直播行为作出了严格的限制,该办法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中要求,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向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申请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具备内容自审及实时监管能力的,不得开通表演频道。(菩提)

二 : 文化部:注销42家企业《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8月3日,文化部宣布注销42家互联网企业《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文化部在官方网站发表公告称,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和《文化部关于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核换证的公告》,文化部对2006年10月1日至2007年7月31日期间,取得文化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文网文[2006]58号-98号,文网文[2007]1号-60号)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进行了审核。

根据审核,60家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符合规定,文化部予以换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对其互联网文化经营的行政许可予以延续。同时,文化部宣布,42家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文化部申请换证,拟依法注销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雷风)

以下为被注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名单:

拟注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名单

序号 公司名称 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 经营范围

1 广州正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文网文[2006]062号 利用互联网经营音像产品。

2 北京互动时空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文网文[2006]065号 利用互联网经营音像产品、游戏产品、艺术品、演出剧(节)目、动漫(画)等其他文化产品,从事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活动。

3 湖南星辰在线网络传播有限公司 文网文[2006]066号 利用互联网经营游戏产品、动漫(画)等其他文化产品,从事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活动。

4 江苏振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文网文[2006]068号 利用互联网经营音像产品、游戏产品、动漫(画)等其他文化产品,从事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活动。

5 青岛因特天盟动漫科技有限公司 文网文[2006]069号 利用互联网经营音像产品、游戏产品、演出剧(节)目、动漫(画)等其他文化产品,从事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活动。

6 北京东尚科技有限公司 文网文[2006]070号 利用互联网经营音像产品、演出剧(节)目、动漫(画)等其他文化产品,从事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活动。

7 北京嘉信合胜移动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文网文[2006]072号 利用互联网经营游戏产品、动漫(画)等其他文化产品。

8 盛宣鸣数字娱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文网文[2006]074号 利用互联网经营游戏产品。

9 上海软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文网文[2006]077号 利用互联网经营游戏产品。

10 上海艾罗杰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文网文[2006]078号 利用互联网经营音像产品、演出剧(节)目、动漫(画)等其他文化产品,从事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活动。

11 北京泽为国通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文网文[2006]079号 利用互联网经营音像产品、游戏产品,从事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活动。

12 北京益金通科技有限公司 文网文[2006]083号 利用互联网经营游戏产品。

13 广西哈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文网文[2006]087号 利用互联网经营音像产品、艺术品、演出剧(节)目、动漫(画)等其他文化产品,从事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活动。

14 北京方寸天地资询有限公司 文网文[2006]088号 利用互联网经营音像产品、演出剧(节)目、动漫(画)等其他文化产品,从事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活动。

15 北京爱捷讯科技有限公司 文网文[2006]090号 利用互联网经营音像产品、游戏产品、艺术品、演出剧(节)目、动漫(画)等其他文化产品,从事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活动。

16 成都千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文网文[2006]092号 利用互联网经营音像产品,从事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活动。

17 天津市金凯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文网文[2006]097号 利用互联网经营游戏产品、动漫(画)等其他文化产品。

18 上海尚禾广告有限公司 文网文[2006]098号 利用互联网经营游戏产品。

19 四川采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文网文[2007]002号 利用互联网经营音像产品、游戏产品、动漫(画)等其他文化产品,从事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活动。

20 上海天迅传媒有限公司 文网文[2007]003号 利用互联网经营动漫(画)等其他文化产品。

21 重庆访问科技有限公司 文网文[2007]007号 利用互联网经营音像产品、演出剧(节)目,从事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活动。

22 广州翰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文网文[2007]012号 利用互联网经营音像产品、演出剧(节)目、动漫(画)等其他文化产品,从事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活动。

23 上海摩士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文网文[2007]014号 利用互联网经营游戏产品。

24 上海高德晟网络有限公司 文网文[2007]016号 利用互联网经营游戏产品、动漫(画)等其他文化产品,从事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活动。

25 深圳长方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文网文[2007]019号 利用互联网经营游戏产品、动漫(画)等其他文化产品,从事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活动。

26 杭州金时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文网文[2007]020号 利用互联网经营音像产品。

27 广东空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文网文[2007]028号 利用互联网经营音像制品,游戏产品。

28 盟邦(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文网文[2007]034号 利用互联网经营游戏产品。

29 北京天域佳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文网文[2007]037号 利用互联网经营音像产品、艺术品、动漫(画)等其他文化产品,从事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活动。

30 北京苹果世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文网文[2007]038号 利用互联网经营游戏产品。

31 海南丽声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文网文[2007]039号 利用互联网经营音像产品、动漫(画)等其他文化产品、从事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活动。

32 上海旷音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文网文[2007]040号 利用互联网经营音像制品。

33 上海志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文网文[2007]042号 利用互联网经营音像产品、游戏产品,从事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活动。

34 苏州现今科技有限公司 文网文[2007]043号 利用互联网经营游戏产品。

35 北京雷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文网文[2007]044号 利用互联网经营游戏产品。

36 上海涵视数字媒体技术有限公司 文网文[2007]047号 利用互联网经营演出剧(节)目 。

37 河北如意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文网文[2007]049号 利用互联网经营游戏产品 。

38 上海麦格特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文网文[2007]052号 利用互联网经营游戏产品、动漫(画)等其他文化产品。

39 天津市天幕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文网文[2007]056号 利用互联网经营游戏产品。

40 北京捷成讯科技有限公司 文网文[2007]057号 利用互联网经营游戏产品。

41 北京兆和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文网文[2007]059号 利用互联网经营游戏产品、动画等其他文化产品。

42 北京戏杰环球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文网文[2007]060号 利用互联网经营游戏产品。

附件下载:被注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名单

三 : 文化部:网络表演经营单位须有许可证 表演者要实名注册

文化部:网络表演经营单位须有许可证 表演者要实名注册

  资料图。 中新社记者 苏丹 摄

  中新网12月13日电 据文化部网站消息,文化部13日印发《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要求,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向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申请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具备内容自审及实时监管能力的,不得开通表演频道;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要求表演者使用有效身份证件实名注册,并采取面谈、录制通话视频等有效方式进行核实。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依法保护表演者身份信息。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开展的网络表演经营活动承担主体责任,应当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和《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内容审核管理制度,配备满足自审需要并取得相应资质的审核人员,建立适应内容管理需要的技术监管措施。

  不具备内容自审及实时监管能力的网络表演经营单位,不得开通表演频道。未采取监管措施或未通过内容自审的网络表演产品,不得向公众提供。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为外国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表演者(以下简称境外表演者)开通表演频道并向公众提供网络表演产品的,应于开通网络表演频道前,向文化部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为境外表演者开通表演频道。为境内表演者开通表演频道的,应当于表演者开展表演活动之日起10日内,将表演频道信息向文化部备案。

  网络表演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禁止内容的;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暴力、低俗,摧残表演者身心健康的;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用户的;以偷拍偷录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以虐待动物等方式进行表演的;使用未取得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查批准文号或备案编号的网络游戏产品,进行网络游戏技法展示或解说的。

  《办法》对网络表演经营单位还提出了要求: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有未成年人参与的网络表演,不得侵犯未成年人权益。 在表演频道内及表演音视频上,标注经营单位标识等信息。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表演者信用等级、所提供的表演内容类型等,对表演频道采取针对性管理措施。

  完善用户注册系统,保存用户注册信息,积极采取措施保护用户信息安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服务协议,加强对用户行为的监督和约束,发现用户发布违法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建立内部巡查监督管理制度,对网络表演进行实时监管。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记录全部网络表演视频资料并妥善保存,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向公众提供的非实时的网络表演音视频(包括用户上传的),应当严格实行先自审后上线。

  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发现本单位所提供的网络表演含有违法违规内容时,应当立即停止提供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立即向本单位注册地或者实际经营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报告。

  在每季度第一个月月底前将本单位上季度的自审信息(包括实时监运情况、发现问题处置情况和提供违法违规内容的表演者信息等)报送文化部。

  以下为《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全文:

  文市发〔2016〕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西藏自治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为切实加强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推动网络表演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文化部制定了《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网络表演是网络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对网络表演市场的管理和规范,主动引导网络文化经营单位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自觉提供内容健康、向上向善,有益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优秀网络表演,促进我国网络文化繁荣发展。

  特此通知。

  文化部

  2016年12月2日

  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规范网络表演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表演是指以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网络表演经营活动是指通过用户收费、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向公众提供网络表演产品及服务的行为。

  将网络游戏技法展示或解说的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的经营活动,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从事网络表演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自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从事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的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向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申请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明确包括网络表演。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

  第五条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开展的网络表演经营活动承担主体责任,应当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和《网络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内容审核管理制度,配备满足自审需要并取得相应资质的审核人员,建立适应内容管理需要的技术监管措施。

  不具备内容自审及实时监管能力的网络表演经营单位,不得开通表演频道。未采取监管措施或未通过内容自审的网络表演产品,不得向公众提供。

  第六条 网络表演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禁止内容的;

  (二)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暴力、低俗,摧残表演者身心健康的;

  (三)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用户的;

  (四)以偷拍偷录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以虐待动物等方式进行表演的;

  (六)使用未取得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查批准文号或备案编号的网络游戏产品,进行网络游戏技法展示或解说的。

  第七条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有未成年人参与的网络表演,不得侵犯未成年人权益。

  第八条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要加强对表演者的管理。为表演者开通表演频道的,应与表演者签订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要求其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

  第九条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要求表演者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采取面谈、录制通话视频等有效方式进行核实。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保护表演者的身份信息。

  第十条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为外国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表演者(以下简称境外表演者)开通表演频道并向公众提供网络表演产品的,应当于开通网络表演频道前,向文化部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为境外表演者开通表演频道。为境内表演者开通表演频道的,应当于表演者开展表演活动之日起10日内,将表演频道信息向文化部备案。

  第十一条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在表演频道内及表演音视频上,标注经营单位标识等信息。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表演者信用等级、所提供的表演内容类型等,对表演频道采取针对性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完善用户注册系统,保存用户注册信息,积极采取措施保护用户信息安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服务协议,加强对用户行为的监督和约束,发现用户发布违法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为其提供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内部巡查监督管理制度,对网络表演进行实时监管。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记录全部网络表演视频资料并妥善保存,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向公众提供的非实时的网络表演音视频(包括用户上传的),应当严格实行先自审后上线。

  第十四条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发现本单位所提供的网络表演含有违法违规内容时,应当立即停止提供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立即向本单位注册地或者实际经营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在每季度第一个月月底前将本单位上季度的自审信息(包括实时监运情况、发现问题处置情况和提供违法违规内容的表演者信息等)报送文化部。

  第十六条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举报系统,主动接受网民和社会监督。要配备专职人员负责举报受理,建立有效处理举报问题的内部联动机制。要在其网站主页及表演者表演频道页面的显著位置,设置“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链接按钮。

  第十七条 文化部负责全国网络表演市场的监督管理,建立统一的网络表演警示名单、黑名单等信用监管制度,制定并发布网络表演审核工作指引等标准规范,组织实施全国网络表演市场随机抽查工作,对网络表演内容合法性进行最终认定。

  第十八条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对网络表演市场的事中事后监管,重点实施“双随机一公开”。要充分利用网络文化市场执法协作机制,加强对辖区内网络表演经营单位的指导、服务和日常监管,制定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根据查处情况,实施警示名单和黑名单等信用管理制度。及时公布查处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网络表演行业的协会、自律组织等要主动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标准和经营规范,开展行业培训,推动企业守法经营。

  第二十条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从事网络表演经营活动未申请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予以查处;未按照许可证业务范围从事网络表演活动的,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予以查处。

  第二十一条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提供的表演内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为未经批准的表演者开通表演频道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予以查处;逾期未备案的,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予以查处。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自2017年3月15日起,按照本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向文化部提交申请或备案。

  第二十三条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有关规定,未按规定保存网络表演视频资料的,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予以查处。

  第二十四条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条予以查处。

  第二十五条 网络表演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有关规定,未能完全履行自审责任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予以查处。

  第二十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实时在线传播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应当遵守《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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