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阅读

委托加工标识标注-委托加工产品标识标注分析

发布时间:2018-03-01 所属栏目:委托加工合同

一 : 委托加工产品标识标注分析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实施日期:1997年11月07日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其标识的标注,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标识的标注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 产品应当具有标识。

第五条 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

第八条 产品标识应当有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

第九条 产品标识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三)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又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应当标注各自的生产者名称、地址;

(四)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产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在该产品上应当标注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

第十八条 生产者标注的产品的产地应当是真实的。产品的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的地域概念进行标注。

本规定所称产地,是指产品的最终制作地、加工地或者组装地。

产品形成后,又在异在进行辅助性加工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产地。

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产地的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销售者销售的商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注]:一、《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与《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对产品标识强制标注规定为:1、产品名称;2、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地不是强制标准要求,如标注了产地必须真实。

二、委托加工中包装上有注册商标时,应有权利人许可商标使用合同,且应标注商标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地址。企业名称法律禁止授权他人用于经营活动。如企业名称违法授权他人用于经营活动,该行为违反《反法》第五条第(三)项属于“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产品质量法》生产或销售“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可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处罚:“(三)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 : 关于委托加工化妆品包装标识标注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卫生部

文  号:卫监发[1998]第4号

发布日期:1998-1-23

执行日期:1998(www.61k.com]-1-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

近来,一些企业就委托加工的化妆品包装标识标注的问题请示我部。经研究,并参照国家技术监督局技监局监发(1997)172号文件“关于印发《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的通知”第九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受委托加工化妆品的生产企业,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在该产品上应标注委托者的名称、地址和卫生许可证编号,以及国家《化妆品通用标签》标准规定的内容。受委托加工化妆品的生产企业需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卫生部
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三 :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委托加工食品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回复(质检食监便函[2006]23号)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对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加工的食品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请示》(鲁质监食发[2006]114号)收悉。经研究,回复如下:

一、食品委托加工生产的应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总局79号令)和《产品标识标注规定》进行管理。

。www.61k.com)

二、有证企业委托其他有证企业生产加工的,须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许可证编号。可不标注被委托方的有关信息,由委托方承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

三、无证企业(委托方)委托有证企业(被委托方)生产加工食品的,要标注承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的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被委托方的名称和生产许可证编号。

二00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原文件下载:  委托加工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委托加工食品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回复(质检食监便函[2006]23号)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委托加工食品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回复(质检食监便函[2006]23号)

本文标题:委托加工标识标注-委托加工产品标识标注分析
本文地址: http://www.61k.com/1160664.html

61阅读| 精彩专题|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苏ICP备1303634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