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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许可证-902015一建王竹梅讲义1Z302000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发布时间:2018-02-17 所属栏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一 : 902015一建王竹梅讲义1Z302000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1Z302000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本章内容框架】

【考情分析】各节分值分布分析

第一节 2010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1.施工许可制度的概念

2.我国对建设工程开工条件的审批形式

3.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4.开工报告审查的主要内容

5.施工许可证的申请主体

6.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

7.施工许可证延期与废止

8.施工许可证的重新核验

9.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施工许可制度的概念

2.我国对建设工程开工条件的审批形式(两种)

■施工许可证:由建委审批,列入开发计划

■开工报告:由发改委审批,列入基建计划

3.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重点难点】何为限额以下的小型 工程(30或300)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

■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

3.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续)

4.开工报告审查的主要内容(发改委批准)

■资金到位情况

■投资项目市场预测

■设计图纸是否满足施工要求

■现场条件是否具备“三通一平”等要求

【重点难点】政府部门的开工报告与监理核发的开工报告的区别

5.施工许可证的申请主体

■申请主体是建设单位(业主或项目法人),不是施工单位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施工许可证 有地

通过规划

地可以用

有施工的人

6.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8个)

【重点难点一】关于有地

■必须是国有土地

■不需要必须拿到土地证,只要有用地批准手续即可

【重点难点二】关于规划许可-要获得规划三证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用地范围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认工程符合城市规划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重点难点三】-关于地可以施工-掌握拆迁的细节

拆迁并不需要全部完成,只需要满足施工进度即可

【重点难点四】-关于有图-两个要点

■图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查

■图并不要求全部完成,只要满足施工进度即可

【重点难点五】关于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不要求必须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只要求有安全施工措施

■质量和安全具体措施指以下三类:

·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安全技术措施

·专业性较强的项目编制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重点难点六】关于有钱

■只要求资金已落实,不要求资金全部到位

■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

■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重点难点七】关于其它条件

7.施工许可证的延期及废止

■领取后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开工的可申请延期

■延期次数最多为2次,每次不超3个月

■不开工、不延期,自行废止

■也就是说,从领取施工许可证起,最迟可9个月开工

8.施工许可证的重新核验

■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建设单位自中止之日起1 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要核验施工许可证

■核验不符合条件的,应收回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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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开工报告制的工程,因故不能近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需重新办理开工报告批准手续

【归纳总结】与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有关的时间

9.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2020 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1.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概述 2.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 3.施工企业的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 4.施工企业的资质许可

5.企业资质证书的撤回、撤销和注销 6.外商投资建筑企业的规定 7.禁止无资质或越级承揽工程的规定 8.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概述

2.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 2.1 施工企业资质条件 2.2 注册资本标准 2.3 专业技术人员标准 2.4 技术装备标准 2.5 已完成工程业绩标准 2.1 施工企业资质条件

2.2 注册资本标准

2.3 专业技术人员标准

2.4 技术装备

2.5 工程业绩

3.施工企业的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

4.施工企业的资质许可 4.1 资质许可权限 4.2 企业资质的申请 4.3 企业资质证书的延续

4.4 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中的资质变更 4.5 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的规定 4.1 资质许可的权限

凡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的施工企业,其总承包资质,不论几级,全部由住建部(国家级)来许可。 【三类特殊的由住建部许可】

专业承包的一级(水利、交通、信息产业) 专业承包的一级二级(铁路、民航) 公路以及轨道交通(不分等级) 【记忆要点】 4.2 企业资质申请

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资质

申请多项资质的,应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为企业主项资质

企业首次申请和增项申请资质,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为什么?因为没有业绩),其资质按最低资质等级核定

已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的建筑企业资质的,可以将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工程业绩予以申报,但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其现有工程设计资质等级

4.3 企业资质证书的延续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届满需延期的,应在届满60日前办理手续 可延续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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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中的资质变更

4.5 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的规定 (在申请之日起前1年内有下列情形)

■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4.5 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的规定(续) ■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情节严重的 ■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5.企业资质证书的撤回、撤销和注销 5.1 资质撤回的情形 5.2 撤销资质的情形 5.3 注销资质的情形

5.4 撤回、撤销、吊销、注销资质的区别 5.1 企业资质证书撤回的情形(不够条件了)

■企业取得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逾期不改的,可撤回资质 ■被撤回后,企业可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重新核定资质

5.2 撤销资质的情形(主要是行政机关过错有关)

■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资质许可的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资质许可的

■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资质许可的 ■其它

5.3 注销资质的情形(无论何原因,总之资质不存在了)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建筑业企业依法终止的

■建筑业企业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其它

5.4 撤回、撤销、吊销、注销几个概念的区别 ■撤回是企业不具备条件了,被撤回 ■撤销资质主要是资质许可机关的问题或责任 ■吊销资质一定是企业有过错

注销是客观结果,无论何原因,只要是资质不存在了,都需要注销 6 外商投资建筑企业的规定 6.1 外商投资建筑企业的管理 6.2 外商建筑业企业的工程承包范围

6.1 外商投资建筑企业的管理(三类企业,三重管理)

6.2 外商建筑业企业的工程承包范围

■全部由外国投资、外国赠款、外国投资及赠款建设工程

■由国际金融机构资助并通过根据贷款条款进行的国际招标授予的建设项目

■外资等于或者超过50%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以及外资少于50%,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经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

■由中国投资,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的建设项目,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由中外建筑企业联合承担 7.禁止无资质或越级承揽工程的规定 7.1 一般规定

7.2 无资质承揽工程的处理 7.3 联合共同承包

7.1 禁止无资质或越超资质承揽工程的一般规定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包括分包承包人)应当具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担工程

■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单位的,定性为违法分包 7.2 无资质承揽工程

■无资质承包主体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性质) ■但实际施工人的利益也会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法院应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法院可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典型的是包工头的施工队分包工程

7.3 联合共同承包

■联合共同承包是指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 ■联合承包各方都必须具有与其承包工程相符合的资质条件 ■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关于处罚】(参见P70第四条)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对施工单位以2%~4%的罚款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责任

该项目中技术、质量、安全管理及核算人员均由刘某组织而非乙分包公司的人员,视为乙公司允许刘某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8.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8.1 企业申请办理资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8.2 承揽工程中的资质违法行为 8.3 转包或违法分包中的责任承担 8.1 企业申请办理资质违法行为

8.2 承揽工程中的资质违法行为

8.3 转包或违法分包中的责任承担

第三节 2030 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1.执业资格制度的含义 2.建造师的注册 3.建造师的受聘单位

902015一建王竹梅讲义1Z302000施工许可法律制度_王竹梅

4.建造师执业范围

5.建造师的基本权利

6.建造师的基本义务

7.建造师注册机关的监督管理

8.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执业资格制度的含义

2.建造师的注册

2.1 注册管理机构

2.2 初始注册

2.3 延续注册

2.4 不予注册的情形

2.5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形

2.6 注销证书和印章的情形

2.7 办理变更注册

2.1 注册管理机构

■一级:住建部或其授权的机构(省级受理住建部审批)

■二级: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机构(省级受理省级审批)

2.2 初始注册

2.3 延续注册

■建造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

■延续注册的,需在届满30日前,办理手续

■延续注册有效期为3年

2.4 不予注册的情形(10条)(根本就不允许注册)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业完毕的

■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2.4 不予注册的情形(续)

■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其它

2.5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形(8条)(客观结果)

■聘用单位破产的

■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年龄超过65周岁的

■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其它

2.6 注销证书和印章的情形(是动词,因为注销,所以失效)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形发生(客观情况)

■依法被撤销注册的(注册机关的错误)

■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注册建造师的错误)

■受到刑事处罚的(特别提出一点)

■其它

【难点】撤销、吊销、失效、注销的区别

2.7 办理变更注册

3. 建造师的执业范围

■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业务

【关注点】

■建造师既可以在施工单位担任项目经理,也可以在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执业

■但注意单位一定具有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

4. 建造师执业范围

4.1 执业区域范围

4.2 执业岗位范围

4.3 可以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项目负责人的特殊情形

4.4 可以变更项目负责人的特殊情况

4.5 执业工程范围

4.1 执业区域范围

4.2 【重点难点】执业岗位范围

■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在承建工程项目施工验收或移交项目前,不得变更注册至另一企业

4.3 【重点难点】特殊情况可以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项目负责人的情形(三选一即可) ■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

■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要超过120天,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4.4 【重点难点】担任项目经理期间,可以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项目负责人的(三选一即可)

■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甲乙方解约)

■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5. 建造师的基本权利(8项)

■使用注册建造师名称

■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执业印章

■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接受继续教育

■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重点难点】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签字盖章的文件(两类)

■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

■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

【重点难点】关于分包工程的签字

■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分包企业注册建造师签单

■分包企业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上,必须由担任总包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签字

【重点难点】修改建造师已签章的文件

■应征得所在企业同意后,由注册建造师本人进行修改

■本人不能进行修改的,应由企业指定同等资格条件的建造师修改,并由其签字盖章

6. 建造师的基本义务(7条)

■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902015一建王竹梅讲义1Z302000施工许可法律制度_王竹梅

■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的行为(这个一看就知道)

7.注册建造师异地执业违法的处理

■单位异地违法,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罚

■建造师异地执业违法,由注册主管部门处罚,告知违法地主管部门

8.建造师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重点难点】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责令停止执业1年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二 : 关于建筑施工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是干什么用的?表示什么意思?好像

关于建筑施工许可证

建筑许可证是干什么用的?表示什么意思?好像房地产开发商要求有5证,开发商不是自己施工的话,还需要具备施工许可证吗?谢谢


施工许可证发给建设单位,可以从源头上进行控制,因为相对于工程项目来说,建设单位是源头,是发包方,施工单位是承建方,受制于建设方,控制的源头,才能控制得住

一、《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该项目位置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律凭证。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需求的法律凭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证》

经土地使用者申请,经城市各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该证主要载明土地使用者名称、土地座落、用途、土地使用面积、使用年限、和“四至”范围。

四、《建设工程开工证》 也就是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也是房屋权属登记的主要依据之一,没有开工证的建筑属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

五、《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批准性文件

三 : 建筑施工许可证制度

建筑施工许可证制度

《建筑法》第七条至第十一条规定了建筑施工许可证制度

一、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建筑工程”,是指依法纳入《建筑法》适用范围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www.61k.com] 并不是所有的建筑工程在开工前都要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可以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是建设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准予开工的文件。

根据《建筑法》第七条的规定,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的建筑工程,在施工开始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1.建筑施工许可证必须在开工日期之前领取。

根据国家计划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工日期是指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永久性工程计划开始施工的时间,以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的时间为准,在此以前的准备工作,如地质勘探、平整场地、拆除旧有建筑物、临时建筑、施工用临时道路、水、电等工程都不算正式开工。建设单位未依法在开工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便开工建设的,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按照《建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2.建筑施工许可证是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的。

这里所说的“建设单位”,是指投资进行该项工程建设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即该项建筑工程的“业主”。

施工许可证有效期 建筑施工许可证制度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施工许可证的审查和发放机关。[www.61k.com]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该项职责,对经审查符合法定开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条件及发放期限

《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包括:

l.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办理用地批准手续是建筑工程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必经程序,只有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建筑工程才能开工。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建筑工程用地的批准手续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单位持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初步设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等有关文件,向被征用土地所在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申请进行审核,划定用地范围,并组织建设单位与被征地单位以及有关单位依法商定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3)建设用地的申请,依照法定批准权限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

施工许可证有效期 建筑施工许可证制度

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建设进度一次或者分期划拨建设用地;

(4)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实际用地,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实际用地,经认可后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www.61k.com)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这是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开工建设的前提条件。按照我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手续之前,还必须先取得该工程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谓“规划许可证”是指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或划拨土地前,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确认该建设项目的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要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在开工时必须取得规划许可证,不仅可以确保该项工程的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规划,而且还可以使建设单位按照规划使用土地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

3. 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在建筑工程开始施工时,拆迁的进度必须符合工程开工的要求,这是保证该建筑工程正常施工的基本条件。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建筑施工企业是具体负责实施建筑施工作业的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一级和二级,施工承包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一、

二、三、四级。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已依法通过招标发包或

施工许可证有效期 建筑施工许可证制度

直接发包的方式确定具备同该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等相适应的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www.61k.com)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施工图纸是根据建筑技术设计文件而绘制的供施工使用的图纸,施工图纸包括土建和设备安装两部分,技术资料包括工程说明书、结构计算书和施工图预算等。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必须有已经落实的建设资金,以避免在工程开工后因缺乏资金而使施工活动无法继续进行,同时还可以防止某些建设单位要求施工企业垫资或带资承包现象发生;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资金到位无保障的建设项目不能颁发施工许可证。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筑工程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除了应当具备以上七项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建筑工程开工的条件。

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建设单位提交的领取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之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发给许可证,对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则应当通知建设单位,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同时,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如果认为其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施工条件、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拒绝颁发施工许可证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法》规定的十五日内不予答复的,则有权向发证机

施工许可证有效期 建筑施工许可证制度

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建设单位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www.61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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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延期及废止

《建筑法》第九条规定:

1.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三个月。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当开工,这里的“开工”不应包括为建筑工程开工而作的前期准备工作,如勘察设计、平整场地、前期拆迁、修建的临时建筑和道路以及水、电等工程。

2. 施工许可证可以申请延期。建设单位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原发证机关经过审查,决定该建筑工程是否可以延期开工。但是,这种延期最多只能延期两次,每次不能超过三个月。

3.施工许可证的废止。

建设单位的施工许可证国以下两种情形自行废止:

(l)在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没有开工,建设单位又没有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2)建设单位在申请了两次延期后仍没有开工。

四、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的报告制度

《建筑法》第十条规定:

一、已经正式进入施工阶段建设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由建设单位向原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的基本情况,如中止原因、工程现状等。

施工许可证有效期 建筑施工许可证制度

2.建设单位在报告的同时还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防止工程在中止施工期间遭受损失,保证该工程恢复施工时可以顺利进行。[www.61k.com)建设单位应当派专人负责,定期检查中止施工工程的质量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以保证已完成施工部分的工程质量。同时,建设单位还应督促施工单位做好该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在停工过程中,防止因工地脚手架、施工铁架、外墙挡板腐烂、断裂、坠落、倒塌等导致发生安全事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消除不安全隐患。

二、中止建设的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恢复施工的有关情况。

2.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建筑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核验施工许可证,经原发证机关核验合格,可以继续施工。 《建筑法》第十一条规定:

一、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一般都属于大中型的建筑工程,这类工程因故不能按照经批准的开工报告确定的开工期限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除了应当及时向批准开工报告的机关

报告有关情况外,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向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的开工报告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该建筑工程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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