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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从民法的附随义务到经济法的基本义务(下)

发布时间:2018-02-13 所属栏目:法规知识

一 : 从民法的附随义务到经济法的基本义务(下)

  (二)经济法对合同附随义务的发展

  首先,在经济法中,附随义务由合同法中的附随地位上升为主体地位。作为民法学说判例中的附随义务,在得到现代合同法首肯之后,虽然成为合同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但其社会权利本位属性,在以个人权利为本位的合同法中始终难以摆脱附随地位。当以社会权利为本位的经济法产生以后,其才有了真正的归属。因为经济法调整与社会权利、社会利益有重大利害关系的特殊的合同关系或者合同关系的特殊方面,附随义务无论在宗旨、目的抑或性质、作用上与其均具有极强的同质性。故而,将附随义务纳为主要内容,在部门经济法中屡见不鲜。例如:广告法即是一部以先合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经济法律。一般而言广告具有要约和要约邀请的性质,制作发布广告表示合同当事人的关系进入合同订立阶段,应当承担先合同义务。为此,我国《广告法》规定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的义务(第7条),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身心健康的义务(第8条),对商品性能、产地、用途等和服务的内容形式等表示应清楚明白的义务(第9条),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等应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的义务(第10条),涉及专利或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义务(第11条),广告应具有识别性的义务(第13条),以及药品、医疗器械、特殊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中的应当承担的义务。上述义务在合同法看来,几乎全是附随义务。然而,因为广告是特殊的订立合同的方式,不再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个人私事,它涉及到社会权利、社会利益,因而成为《广告法》的主要内容。再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亦是如此。尽管消费者与经营者二者关系具有合同关系,但是经济法并非停留于对二者合同关系的一般性规范上,而是重点规定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的权利。这些义务以内容而言,即是保护义务、说明义务、告知义务等;从时间而言,包括了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时附随义务以及后合同义务。其他亦如产品质量法、价格法、证券法、招标投标法等,均对原本属于合同当事人的附随义务作了重点详尽的规范。上述情形说明,合同法中的附随义务成为经济法的基本义务。

  其次,经济法强调了合同关系中强者的附随义务。合同法奉行抽象人格之立法模式,在其视野中合同当事人的实力和地位没有差别,因而对当事人承担的附随义务之内容和机率的规范是中庸持平的。但是在经济法的视野内,合同当事人不仅有经济实力之别,亦有信息实力之别,当事人承担的义务是既难以亦不应持平的。根据经济与信息实力和市场地位,经济法将合同当事人分为市场中的强者与弱者,并且强化了强者应承担的义务。典型的例子首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它首先根据市场交易地位与实力将合同关系当事人分为经营者与消费者,(该法第2条、第3条)。然后将从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两方面来强化经营者的义务,一方面规定了经营者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性的义务、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出具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的义务,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另一方面则规定了消费者监督批评权、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获得相关知识权以及人格尊严受尊重的权利等。因此,有企业惊呼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权利严重失衡。 其实并非权利失衡,而是通过加强强者的义务与责任,以保护合同关系之弱者,实现实质公平而已。不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均有此倾向。经济法强化经营者义务的规定与合同法关于合同当事人承担附随义务的规定是洽合的。维护社会权利和利益,强化经营者义务,保护消费者权益,是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的立场决定的;并不说明在一般合同关系中消费者对经营者负担的通知、照顾、保护、保密、说明等义务不再有了,此方面仍由合同法调整。

  再次,经济法细化了附随义务的内容。合同法对附随义务内容的规定极不明确,经济法则对相应内容作出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例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与之相适应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了消费者知悉真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价格、费用等有关情况。”《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对此亦分别有明确的规定。关于保护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14条、第18条,《广告法》第10条、第18条,《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29条、第35条均有详尽的规定。

  第四,经济法保障附随义务履行的力度加强。仅就对附随义务地位的强化、承担方的确定、以及义务内容明确化而言,经济法不过是对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某些强制性规定而已,似乎可将经济法看作合同法的特别法。但是当经济法将国家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立法机关乃至社会团体确立为保障附随义务履行的监管机关时,与合同法的区别便凸显出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章规定国家、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采取措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章规定了对有关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内容,第16条规定:“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进行监督检查。”第17条、第18条、第19条则对具体情况作出规范。《产品质量法》第二章、《广告法》第四章也有相关规定。非独如此,经济法亦赋予了社会性组织对履行附随义务的监督控制权力,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章有关消费者组织的规定,《产品质量法》第20条、第21条有关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的规定,第23条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之社会组织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均有社会监督的性质。与合同法相比,经济法加强对附随义务履行的监督控制表现于两个方面:一从形式上看,以行政机关为主的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介入了合同关系。在合同法中履行附随义务与否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个人事务,对义务的监控权亦主要在合同关系相对人,即使需要请求司法机关救助,也采取不告不理原则。但是在经济法中,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甚或立法机关以及社会组织立足于社会的宏观立场,监督控制负有附随义务的合同当事人向相对人履行义务,并且此种监督是全方位的与合同运行相始终的。在义务人违反义务或企图违反义务时,无需合同当事人请求,便可及时强制义务人改正行为、履行义务。二是从实质看,它是国家公权与社会公权干预个人权利、限制契约自由的具体表现。契约自由是合同法的灵魂,因此合同法虽肯定附随义务,一定程度上照顾到社会权利、社会利益,然而其维护合同当事人权利平衡的立场未变,社会利益在其视野之内无非是“又一个普通市场主体”的利益而已,故而实行了公私一体保护原则。但是经济法立足于社会整体立场,以维护社会权利为本位,在其视野中社会权利、利益优于个人权利、利益,因而需建立特别的保护机制,限制个人权利、自由,协调社会权利与个人权利、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侧重保护社会权利和利益。经济法便引入公权,干预私权。此时,社会公权、国家公权一身兼二职,不仅是社会权利和利益的代表者,而且是社会权利和利益的维护者。当合同当事人违反附随义务时,其侵犯的不仅是对方当事人的个人权利和利益,而且直接或间接地侵犯了社会权利与利益,行政权等公权便可直接介入合同关系,限制双方意思自由,平衡二者的权利、利益关系,此时公权便与私权-请求履行附随义务的合同当事人的权利-重合了。因此有学者说经济法是公权与私权融合生长之产物。经济法将合同关系中附随义务给予特别关注,主要是由附随义务在其视野的特殊地位决定的。

  第五,经济法加重了违反附随义务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附随义务已成为民事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违反此类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但是经济法所规定的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大大加强。与合同法所规定的责任相比,经济法中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具有以下两个特点。其一是综合性。违反附随义务的法律责任,《合同法》第43条、第324条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保密义务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第21条同时规定:“违反本法第10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第20条侵犯商业秘者应承担民事责任,而根据第21条其又应承担行政责任,因此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商业秘密之规定应承担双重责任。再如《产品质量法》规定违反有关说明义务,经营者不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40条),依据罚则还应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53条)“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所得生产、销售产品货款净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第54条)关于保护义务,依照《合同法》及《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履行合同没有尽到保护义务,造成合同关系相对人身体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用等费用。”(《民法通则》第119条);而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用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法第42条)。此表明经济法规定违反附随义务的法律责任,不仅限于民事责任,而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综合责任。其二是惩罚性与赔偿性相结合。经济法规定的违反附随义务的赔偿责任由民事责任体现,而惩罚性责任则是由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体现。不但如此,还特别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规定,违反说明、照顾等附随义务,造成合同关系对方当事人损失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可;虽然该法第13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民事义务、有欺诈行为的,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但是该文是于《合同法》第七章“违约责任”中规定的,故而若违反附随义务而非约定义务并不必然能适用相关规定。《合同法》所援引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是第49条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此系我国经济法确立惩罚性赔偿责任之明证。据此规定,违反说明、照顾、保护等义务的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必须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此种责任的特点是:权利义务双方必须有直接或间接的合同关系;承担责任一方必须是市场主体中的强者-经营者,消费者即使有违义务亦不适用此担责方式;赔偿数额比受害方的损失大。经济法规定违反附随义务,应承担惩罚性与赔偿性相结合的综合性责任是因违反该义务行为具有双重性质。首先合同当事人违反附随义务,从微观的角度看,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直接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为了确保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平衡,应当使违反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亦即承担民事责任,此依照合同法即可,经济法不过是加以确认而已。其次,合同当事人中强者违反附随义务,损害了弱者的权利、利益,从宏观的角度看,即损害了社会权利和利益,具有社会危害性,必须有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出面干预,以公权制裁私权之滥用,维护社会权利、利益。此经济法之特别责任,如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以及惩罚性赔偿责任中惩罚性责任,均是违反附随义务人承担的社会责任。

  三、经济法与合同法调整现代合同关系之分工与配合的探讨

  从经济法与现代合同法对附随义务的不同规范中,可以约略探知二者在调整现代合同关系时分工配合的脉络。笔者以为二者的分工配合之依据,有下面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经济法、合同法对市场经济中市场与政府地位的倾向性不同,但服务于市场经济的目的具有一致性

  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自古有之,但是此类法律规范不断健全壮大成为民法一个子部门-合同法则是近代的事情。[17]当时市场经济体制刚刚确立,占主流的是亚当斯密所主倡的“市场万能论”,主张市场主体享有最大限度的意思自治、行动自由;国家成为市场的“守夜人”。此时市场是“万能的市场”,政府却是无能的政府。[18]近代合同法的立法者便是基于上述立场,严格限制政府干预市场,使得契约自由原则得以淋漓尽致的发挥。但是到了现代社会,市场的天然缺陷日益暴露。[19]这使得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成为众矢之的。凯恩斯提出了国家干预学说,主张针对市场缺陷,进行适度的国家干预。[20]经济法正是政府干预市场的法律产物,因而主张政府对市场施以干预的倾向是比较明显的。然而,尽管二者产生的时代背景不同,功能的方向性不同,但是都共同作为现代市场经济法制的组成部分,服务于现代市场经济。二者需要共同考虑的因素均是市场与政府。诚如前言,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的缺陷也还存在,然而古典自由经济学派关于“经济人”的假设、关于自由竞争机制作用的认识并非完全过时-不过是需要在程度和范围作出适当调整而已;与之相应,政府干预市场时也有缺陷-“政府失灵”,[21]政府的干预应当是立足于市场机制之上,一定范围内的有限干预。这是社会经济现实对经济法、合同法的共同要求。

  正是经济法与合同法在市场与政府关系上的倾向性不同而现实经济基础相同,决定了二者对附随义务的不同态度。合同法对待政府干预市场持消极态度,因而对附随义务作出一般性规范之后,便裹足不前了。经济法则积极推动政府干预市场,故不但将附随义务从合同法上的“附随”地位提升到主体地位,而且明确了以政府为代表的公共机关对履行附随义务的行为严密监控,并为之确立了特殊的责任。这种分工是为了更好地配合,可以设想合同法在不违反其基本精神前提下,对政府等公共机关干预市场的行为给予默认或许可;而经济法在尊重合同契约自由原则基础上,对需要国家干预的合同关系给予特别的规范。例如,经济法可以规定高新科技企业享有优先融资权利,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与金融部门企业订立借款合同的权利,以此来干预借贷双方的契约自由,满足优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需要;也可以规定同等条件下,能源部门应当优先与技术落后的污染严重的小造纸厂、小印染厂、小化肥厂等以外的企业订立能源供给合同,以此来干预能源供求双方的契约自由,满足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

  (二)经济法、合同法对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关系认识不同,但是追求社会正义的目标是一致的

  所谓正义,罗尔斯认为它是所有的社会基本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某种不平等分配是合乎每一个人的利益的制度安排。[22]他认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当按照正义的两个原则进行制度安排,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2)依系于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23]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区分是与这种制度安排对应的。形式正义是指使制度安排能够公平一致的对待其所规定的每位社会成员的理念;而实质正义则是指制度安排能够针对社会成员个体的具体情况,给予区别对待,最终实现结果的公正合理的理念。[24]

  社会正义是法律孜孜以求的目标,[25]经济法与合同法亦不例外。但是二者对合同关系中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关系认识有别,因此,在调整现代合同关系时各有特色。在合同法视角内,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几乎是一体的,实现了形式正义亦即实现了实质正义,因此合同法便以形式正义为其直接追求目标。这对于合同法本身具有重大意义:其一,坚持形式正义理念,方能恪守规则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其二,坚持形式正义理念,能够使其在最广泛地范围内对众多市场行为反复适用,体现了法律效率原则。可以说合同法的形式正义理念正是罗尔斯的机会公平平等原则在市场经济生活中最生动的体现。为此,合同法不仅奉行抽象人格的民事主体立法模式,而且将一切具体情形的决定权依据契约自由原则交由民事主体自主行使。这使得在合同法面前不具有特殊人格之民事主体,亦无特殊情形的特殊处理。因此也使得合同法具有极强的稳定性。与之相左的是,经济法认为形式正义在特殊情况下并不能代表实质正义,二者的偏差时常会出现。因此对形式正义的追求代替不了对实质正义的追求。经济法便确立了实质正义理念,在此理念指引下,经济法也呈现出与合同法不同之处。其一,设定具体的人格。经济法将其调整范围内的市场主体的法律人格具体化,例如承担保密义务的市场主体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法律人格是“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以下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承担告知、说明义务的市场主体在《广告法》中为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法》第2条);其二,针对具体情形规定处理模式。与《合同法》统一的一般性规定不同,经济法对其调整范围内的情形都作出了十分具体的规定,并给予相应处理。例如,尽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社会经济角色是多重的,但《广告法》仅是其从事广告活动所遵守的规则,是对三者具体职业活动的规范。再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是消费者的具体权利和经营者的具体义务;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是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等十余种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范。其三,针对违反义务的行为规定具体责任。经济法对特殊法律人格的市场主体违反义务的情形,作出了特殊而明确的处理。同样是违反说明义务的法律责任,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根据第40条的规定应承担民事责任,根据第49条之规定欺诈行为的经营者有还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而且对“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得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在《产品质量法》中,对违反告知、说明义务者,根据第40条之规定,销售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于第53条、第54条中具体规定了对违反诚实告知、说明义务的处罚。《广告法》亦有关于违反告知、说明义务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几乎每一个调整合同关系的部门经济法均有自己的具体责任制度,此与合同法关于合同责任的抽象概括之规定,则显然细致化了。因此,对于合同法而言,追求正义类似于流水作业的规模化生产,只要符合基本流程即可,而对于经济法而言,追求正义则是精雕细琢的手工生产,产生出来的也便是独一无二的工艺品。这使得经济法在形式上有如下两个特点:一是与民法法典化相比,经济法主要由一系列专门化的法律部门组成,而且各法律部门只在精神原则方面相同,具体制度和规范各异,故而经济法可以有自己的纲要却难以有统一的法典;二是与民法稳定性相比,经济法因其功能的特殊性,与社会经济需要的变化密切相关,故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变动性。

  从上述情形看,合同法以形式正义为理念,以概括性规范为主要内容,在最广泛的范围内最大的程度上给予市场主体等待遇,协调最一般最经常的交易行为,鼓励了交易活动;经济法以实质正义为理念,给予具体市场主体以差别待遇,调整了特殊的合同关系,保障了合同法正常发挥作用的经济基础。但是无论追求正义的倾向性如何,社会正义则是其共同价值目标,二者完全可以分工配合,共同完成市场经济法制的任务,合理高效地配置社会资源,增进人类的共同福祉。例如,法人、自然人的合同关系一般由合同法来调整,但是如果合同当事人有一方是国有企业、民营企业、高科技企业、三资企业、“五小企业”、外国人持股的企业、由跨国公司兴办的企业等,或是一方当事人是儿童、残疾人、妇女、农民、下岗工人、退伍军人等需要给予特殊调整的合同关系还应由经济法来调整。

  (三)经济法、合同法对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关系的认识不同,但是维护和增进社会整体利益的目标是一致的

  合同法的经济理论基础是自由主义经济学。[26]因此在合同法的视角里,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具有一致性,要增进社会利益只需保障追求一己之利的个人权利和积极性即可,如此社会利益便随着个人利益之增益源源而来,社会整体便于社会成员个人辛勤奋斗基础上“坐收渔翁之利”。于是合同法立足于个人权利本位确保个人的财产所有权和意思自治。例如,《瑞士债务法》第9条明文规定:“契约的内容在法律限制内可以自由订立。”新近制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1条亦规定:“当事人有权自由订立合同并确定合同的内容。”而在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均在具体合同制度中落实了合同自由原则。我国《合同法》第4条明确了合同自愿订立原则。尽管现代合同法同时对合同自由原则作了一定限制,但是其幅度是处于“微调”范围。《合同法》对附随义务的法定化即是一例。虽然附随义务在《合同法》中显示出对个人权利、个人自由的限制之势,但是其“附随性”并未根本改变,因而合同法个人权利本位的基本立场未变。

  但是经济法则认为个人利益在某些时候与社会利益不仅不一致,反而会发生冲突,当二者处于对立时,保障追求自我利益的个人权利反而会损害社会利益。为了保障社会权利与利益,经济法便对民法中的附随义务给予全方位的加强。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尽管经济法与合同法的共同使命是确保市场调节机制的合理高效地配置社会资源以增进人类社会的共同利益。但是从对人类历史和理性地分析结果看,法律的社会立场与社会成员的个人立场始终有别。因为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既具有一致性又有冲突性的矛盾体。在此,经济法、合同法便有了职能的分工。一般而言,与社会利益没有冲突或其他特别意义的个人利益关系,立法者便以合同法来调整。此时,合同法增进社会利益的方法便是坚定地维护个人权利,保护个人追求自我利益的积极性;因此其完成使命的方法具有间接性。而与社会利益有冲突的或有特别意义的个人利益关系或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关系,立法者则用经济法来加以调整。经济法便运用国家权力、社会权力直接平衡个人利益之天平,以维护合同关系中直接或间接的社会利益。

  (四)经济法与合同法看待合同关系的视角不同,而终极目标是一致的

  合同法重在维护市场主体的个人权利,确保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平衡,因而可以说其是从合同关系当事人的微观视角-“经济人之眼”-看待合同关系。而经济法重在确保社会利益或与社会利益密切相关的个人利益,因而其是从社会之宏观视角-“社会人之眼”-看待合同关系的。在前文已有论述。视角有别,但是二者调整合同关系有相通之处:一调整的对象同为市场主体。无论是合同法还是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均是地位平等、具有交换关系的市场主体。不过,在合同法中该市场主体是抽象的;而经济法中该市场主体则是具体的。二是调整的方法是增损合同当事人间的权利和义务。例如合同法调整合同关系是确保由合同当事人以自由意志订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同时附加某些法定义务;而经济法调整合同关系则是通过强化合同当事人的附随义务来实现的。上述共通之处表明,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平衡是它们的共同使命。作为私法的合同法确保个人权利、利益,确保个体人的全面发展;经济法则是调整个人权利、利益与社会权利、利益之关系,确保人类社会的健康发展。二者在以人为本的旗帜下,使社会个体充分发展的同时确保人类作为一个物种的全面发展-体现了对人类的终极关怀[27].此使得经济法、合同法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完全能够分工配合,共同调整好现代市场经济。

  [17] 王利明 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87-89页。

  [18] 曹沛霖《政府与市场》,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65-166页;吕忠梅、陈虹《政府干预与干预政府-关于政府经济行为的理性分析》,《经济法论丛》(第2卷),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1版;王全兴、管斌《民商法与经济法关系论纲》,《法商研究》XX年第 期。

  参考文献:

  [19] 植草益《微观规制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版,第6页以下。

  [20] 曹沛霖《政府与市场》,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65-166页。

  [21] [美]斯蒂格利茨《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22] [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7—8页。

  [23] [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92页。

  [24] [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4页。

  [25] 卓泽渊《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06页以下。

  [26] 曹沛霖《政府与市场》,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65—166页。

  [27] 卓泽渊《法的价值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36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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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教学设计

[ 作者:丽泽中学李世娟

第13课第1课时: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首都师范大学附属丽泽中学 李世娟

 

【教学指导思想和理论依据】

 

以学生现实思想认知和知识水平为基础,注重学生成长特点与现实的生活经验相结合,着眼于学生的发展需求,强调课程实施的实践性和开放性,提升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指导学生的言行实践。

 

【教学目标】

 

1.情感态度价值观

 

通过教学,学生感受公民权利的重要性。懂得珍惜、享受、捍卫自身权利。

 

2.能力

 

通过学习,学生认清公民可以享有的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提高学生正确行使权利的能力,培养学生自觉遵纪守法的意识,学会寻求法律的保护。

 

3.知识

 

理解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含义,了解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知道自己大致享有哪些权利和必须履行哪些义务。

 

【课标依据】

 

了解宪法与法律对公民权利与义务的规定。

 

【教学内容】

 

第一目 认识权利义务

 

1.什么是公民权利。

 

2.什么是公民义务。

 

第二目 权利义务相依

 

1.权利义务紧密相连

 

2.权利义务合一

 

3.权利义务相对应

 

【学生分析】

 

1.针对的问题:

 

八年级的学生对权利和义务的提法有一定的熟悉度,但事实上学生对权利与义务的认识在很大程度上是表面性的,而本课所讲的权利与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和义务。教师要帮助学生讲权利、义务、法律这些概念联系起来,帮助学生将零散的感性认识有序化,上升为理性认识。

 

2.学生的需要

 

中学生生活在社会中,应该了解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树立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

 

【教学重点、难点】

 

重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难点:权利义务的关系

 

【课时安排】 1课时

 

【教学过程】

 

教学环节

 

教师活动

 

学生活动

 

导入新课

 

讲授新课

 

课堂小结

 

法律的特征有:

 

1.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2.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

 

4.以规定权利义务为内容

 

本节课我们就学习一下什么是公民权利和公民义务。

 

1.认识权利义务

 

什么是公民权利

 

公民权利 是指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的权益。

 

公民权利的实现方式有二:其一,以作为的方式。即公民有权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去实现某种行为,如选举权的实现。其二,以不作为的方式。即公民有权要求其他公民、国家机关或有关组织去做或不做某种行为,以使自己的利益实现。如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人格权的实现。

 

公民义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应当履行的某种责任。它表现为国家要求公民必须做出某种行为或禁止公民做出某种行为。

 

2.权利义务相依

 

权利义务互为前提。

 

权利义务相对应。

 

有些情况下,权利义务是合一的。

 

公民依法享有权利,依法应履行义务。权利义务紧密相连:对个体而言,权利义务互为前提;有些情况下,权利义务是合一的;在双方或多方间,权利义务相对应。

 

回忆:法律的特征是什么?

 

看事例,思考:

 

1.体现她的哪些权利?

 

2.这些权力对她有什么益处?

 

3.你认为公民还应享有哪些权利?

 

看教材103页,划出概念。了解:宪法规定的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找一找:事例中哪些权利的实现方式是作为,哪些是不作为?

 

看教材104页图,说出图中公民的行为。

 

阅读教材106页事例,如果你是法官,你如何判决?为什么?

 

分析案例:

 

张菲:受抚养权利、赡养义务

 

其父:抚养义务、受赡养权利

 

张菲的受抚养权利对应其父的抚养义务

 

张菲的赡养义务对应其父的受赡养权利

 

举例:受教育、劳动既是公民权利又是公民义务。

 

板书设计

 

第13课

 

宪法和法律规定

 

公民权利          公民义务

 

互为前提

 

有时合一

 

相互对应

 

附录材料:

 

一个女婴降临人间,父亲给她起名叫田甜。小田甜在父母的抚育、呵护下,在空气清新、水清草绿的环境中健康成长。她3岁进幼儿园,6岁开始上小学,12岁步入中学的校园。田甜喜欢绘画,勤奋学画,升入中学后她的两幅获奖作品被一家出版社选入《少年儿童美术作品集锦》出版。田甜品学兼优,经常受到老师、同学的夸奖和学校的表扬,并获得优秀共青团员称号。上高中后,田甜发现有些工商管理人员在维持市场秩序时态度粗暴,于是写信给工商局,建议工作人员文明执法。高二寒假期间,田甜参加了勤工俭学活动,获得320元收入。2003年12月,时逢县级人代会换届选举,刚满18岁的田甜对自己满意的代表候选人投下庄严的赞成票。

 

Ø 主人公名字叫田甜,体现她享有 姓名 权。

 

Ø 父母的抚育,体现她享有 受抚养 权。

 

Ø 在清新美丽的环境中成长,体现她享有 生存(居住) 权。

 

Ø 按时入学,到校学习,体现她享有 受教育 权。

 

Ø 画作出版,体现她享有 著作 权。

 

Ø 获得荣誉称号,体现她享有 荣誉 权。

 

Ø 向工商局提出建议,体现她享有 建议 权。

 

Ø 获得劳动收入,体现她享有 劳动 权。

 

Ø 参加选举,体现她享有 选举 权。

三 : 怀山药:怀山药-基本定义 ,怀山药-天时地利 

怀山药是一种生长在河南的具有健脾胃补肝肾的药食同源珍贵药材。我国山药产地众多,但是以产地河南省焦作市的山药最为优秀,焦作古称怀庆府,因此这里的山药也叫怀山药。山药又名薯蓣,原产于中国北方,主产区河南,目前在河南、河北、山东、山西和南方的广西、福建、广东、台湾都有广泛种植,日本和韩国也有种植。作为中药最重要的补益材料之一,无任何副作用。因此被历来医家 评价为“温补”“性平”,是 “药食同源”的典范,即可以当成正常食物充饥使用,用者没有避忌。

怀山药_怀山药 -基本定义

怀山药:怀山药-基本定义 ,怀山药-天时地利 _怀山药
铁棍山药怀山药特指古怀庆府(今河南省焦作市境内)所产的山药(详见山药、薯蓣词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6年5月25日正式颁布《地理标志产品怀山药(GB\T20351-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规定为北纬34。48至35。30、东经112。02至113。38之间的地理范围,即河南省焦作市的行政辖区之内,所产的山药,可以使用“怀山药”的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从此,怀山药正式成为国家保护的原产地产品。
山药又名薯蓣,原产于中国北方,主产区河南,目前在河南、河北、山东、山西和南方的广西、福建、广东、台湾都有广泛种植,日本和韩国也有种植。但以古怀庆府(今河南省焦作市境内)所产山药最为地道,被称为怀山药或怀山。过去受交通和信息传递限制,以讹传讹,广东、福建等南方地区误以为“怀”是淮河之“淮”,称之为“淮山”。至今在广东、福建、台湾、香港等地区,除极少数行家外,一般卖家在推销山药时,仍都称自己货是地道“淮山”、来自河南,甚至还有人补充说是河南的淮河流域(其实河南境内的淮河一带,基本不产山药)。如果按南方人普遍接受的好山药应称为“淮山”的说法,真正的“怀山药”应该叫做最顶级淮山了。

怀山药_怀山药 -天时地利

焦作,夏时称“覃怀”,后称“怀州”,元称“怀孟路”,明清为“怀庆府”。这里的气候环境被专家总结为“春不过旱、夏不过热、秋不过涝、冬不过冷”,特别适合山药的生长。由于此地北依太行山,南临黄河,被山河怀抱,得名为“怀”,又称“三百里怀川”。此处土壤的形成以黄河冲积为主,并吸纳了太行山岩溶地貌经雨水冲刷渗透而来的成分,形成了疏松肥沃、与众不同的黄土地,特别适合山药、地黄、牛膝等根茎类中药材的生长。独一无二的天时、地利,是怀山药能够冠绝天下的基本条件。

怀山药_怀山药 -道地所在

怀山药:怀山药-基本定义 ,怀山药-天时地利 _怀山药
怀山药所谓“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古代名医如孙思邈、张仲景、李时珍等用药都必以产地区分药性。就如阿胶以山东东阿、人参以长白山为正宗一样,山药公认以河南省怀庆府所产的才可入药。《神农本草经》、《图经本草》和《本草纲目》均特别标明所讲的山药,产地为“怀”。《本草蒙全》提到山药时说“南北州郡俱产,惟怀庆者良”。《神农本草经》另有明文,“山药各地均产,以河南怀庆各地产者良”。中国医学中,流传最广、影响最大的药方是六味地黄丸,号称中药第一方(成方不晚于汉朝)。老中医都知道,正宗六味地黄丸的最重要成分,即山药和地黄,应该用怀庆府所产的。文学巨著《红楼梦》以包罗万象、细节惊人著称,该书第十回中写道,张太医为秦可卿诊治之后,开出“益气养荣补脾和肝汤”的药方,其中写明“怀山药二钱炒”;而此书在其它地方提到食品,如山药糕时,则只写“山药”,并无“怀”字。
抗战期间,日本人曾派本国的专家将今焦作市武陟县辖区内的土壤运回日本,分析研究并尝试调配土壤进行山药等中药材的种植实验,结果是药力大大下降。上世纪20年代,今焦作市温县的几位药农从山西太古引进部分高产的山药品种,结果引种几年后,引进的产品味道与药力都逐步趋同于本地品种。上世纪70年代,政府为缓解怀山药供应紧张,曾组织18省区到焦作市武陟县引种,结果本地品种在其他地区种植后,很快就出现品种退化、药力大减的现象。上述事实充分证明了怀山药之所以药力显著,本地的天时和土壤条件是决定性的因素。
1999年到2003年国家设立了“4大怀药规范化种植研究与示范”重大科技攻关项目 ,项目由河南省中药研究所与焦作市科技局承担。科研组对焦作所产的怀山药和其它地区的山药取样分析后发现,单位数量的怀山药所含的各种氨基酸都远远多于同量的外地山药,其中还有如r-氨基丁酸属于其它山药基本没有而怀山药独有的氨基酸。经现代科研手段测试,怀山药中所含的山药多糖、尿囊素、蛋白质、皂甙和铁、钙、锌的含量都远多于普通山药。
种植情况

怀山药:怀山药-基本定义 ,怀山药-天时地利 _怀山药
怀山药按史料记载,古怀庆府是人类历史上种植山药最为悠久的地区。公元前734年,诸侯卫桓公就以此地出产的山药向周王室进贡。焦作市目前所辖的武陟、温县、沁阳、博爱等县都有种植怀山药的传统,但最集中的区域公认在武陟和温县交界的大封乡、小董乡、武德镇一带,目前仍是怀山药种植最集中、加工产业化程度最高的区域。目前山药保存加工最常用的硫磺熏制法,就是在上世纪初这一带的药农发明并传播到全国各地的。
地道的怀山药有非常重要的1个特性:不能“重茬”,即连续种植。由于怀山药的根茎对土壤内的相关养分(所谓“地力”),吸收能力强。同一块土地,五年之内只能种一次怀山药。收获之后的五年内,只能种植其他普通农作物。如再种植怀山药,产量及质量都极其低下。怀庆府另1种同样以肥大根茎入药的特产,怀地黄,这一特性更甚,八年内不能重茬,八年后“地力”才能回复。按照国际通行的有机食品标准,在同一块土地上连续耕作三年以上、所稳定产出的农产品才符合 “有机食品”的资质,因此除非现行标准有特别变更,地道的怀山药将没有机会申请有机食品认证。
根据政府统计数据,2008年焦作市全市怀山药种植面积为6.1万亩,可产鲜山药约10万吨。武陟的大封乡、温县的武德镇,号称家家户户种怀山药。全市大大小小的怀山药加工企业有上百家。由于怀山药名声在外,产量又有限,近些年出现一些不良现象。部分当地企业在河北、山东等地采购山药,运到本地加工处理、冒充怀山药,给相关产业造成了非常差的负面影响。
2008年9月胡锦涛主席来河南省考察农业,特意在9月8日安排到焦作市了解怀山药的种植情况。

怀山药_怀山药 -产品形态

怀山药:怀山药-基本定义 ,怀山药-天时地利 _怀山药
怀山药目前怀山药在市场上的最终销售形态有2种,干山药和鲜山药。
干山药主要用途是入药和作为烹调配料。入药是怀山药的最早用途,原来主要用途是供各地中药铺配置药方和供南方人煲汤做配料,近些年作为中成药和保健品原材料的需求越来越多。目前世界上六味地黄丸产量最大的两家中药厂商,北京同仁堂和河南宛西制药,均宣称自己的制药原料为地道怀山药和怀地黄,并非其它地区所产。保健品企业中的太太药业和劲酒集团也号称在焦作市境内拥有怀山药种植基地。
干山药的加工方法也可分2种。前文提到的硫磺熏蒸法目前仍占据主流。药农将鲜山药用硫磺熏蒸后再进行脱水、切片。硫磺熏蒸后保质期可以大大延长,也不会发生虫蛀现象,还可以让成品的外观显得更加洁白,卖相更好,但会导致最终产品含硫。另1种是无硫脱水法,即鲜山药先切片,再在烘箱内烘干脱水,纯物理方法。无硫脱水法是随着技术条件(包括烘烤设备、仓储条件等)的提高,近几年才兴起的,应该说好过传统工艺。但其未能迅速普及的原因有2个:成品外观不美观(偏黄而且有不均匀的深色斑纹),成品率较低(7-8吨鲜山药才能加工一吨无硫山药片,而硫磺熏蒸法5-6吨就可加工一吨成品)。
鲜山药销售的兴起,也就是最近几年。2007年12月,中央电视台“健康之路”栏目来到武陟县录制了“神仙之食—山药”;2008年11月,再次与焦作市政府联合录制并推出4大怀药节目系列,其中首集就以怀山药为主题,名为“药食同源话山药”。这些节目以实况录像加著名主持人与权威专家解说的形式,对鲜怀山药作为保健食品方面的特性做了很好的介绍。节目在中央台的播出对这两年鲜山药的销售起到了较大的推动作用。如今在河南的很多餐厅、酒楼里,煮熟的鲜怀山药都被列为一道必备的高档健康菜肴。几乎所有到河南旅游的游客,都会在省内各大景区或者机场见到怀山药的销售,大多数人也或多或少会购买一些带回。
国家标准保护
2004年,焦作市政府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以产地命名的怀药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普通商标。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6年5月25日正式颁布了《地理标志产品怀山药(GB\T20351-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将怀山药的产地规定为北纬3448至-3530、东经11202至11338之间的地理范围(即焦作市行政辖区),并纳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保护范围之内,使得怀山药与云南白药、东阿阿胶和普洱茶一样,成为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地方珍贵特产之一。

怀山药_怀山药 -地理分布

怀山药:怀山药-基本定义 ,怀山药-天时地利 _怀山药
怀山药单子叶植物,10属650种,广布于全球的温带和热带地区,中国有薯蓣属Dioscorea1属,约80种。
原产山西平遥、介休,现分布于中国华北、西北及长江流域的江西、湖南等地区。
栽种者称家山药,野生白薯称野山药;中药材称淮山,淮山药、怀山药等。
因其营养丰富,自古以来就被视为物美价廉的补虚佳品,既可作主粮,又可作蔬菜,还可以制成糖葫芦之类的小吃。
中国主产于河南省北部,山东、河北、山西及中南、西南等地区也有栽培。冬季茎叶枯萎后采挖,切去根头,洗净,干燥。
中国栽培的山药主要有普通的山药和田薯2大类。普通的山药块茎较小,其中尤以古怀庆府(今河南焦作境内,含孟州、博爱、沁阳、武陟、温县等县)所产山药名贵,习称“怀山药”,素有“怀参”之称,为全国之冠。
现国内有4个地方的山药已申请了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1种是长山山药产自山东邹平,另1种是“铁棍山药”其产自河南焦作温县、孟州等地;1种是“陈集山药”其产自山东省菏泽市陈集镇,包括“鸡皮糙山药”和“西施种子山药”;1种为“佛手山药”,产地为湖北武穴;另外,江西瑞昌市南阳乡的山药也申请了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另外,江西省南城县作为江西省最大的淮山种植基地、中国3大淮山生产基地之一,在2011年经国家农业部审核,准予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实施保护。

怀山药_怀山药 -主要品种

怀山药:怀山药-基本定义 ,怀山药-天时地利 _怀山药
怀山药山药的主要品种有毛张细毛山药,长山细毛山药,怀山药、淮山药、凤山药、细长毛山药、麻山药、铁棍山药、日本大和长芋山药等。
【薯蓣】系缠绕草质藤本植物,茎通常带紫红色,右旋,单叶,在茎下部互生,中部以上对生,少为3片轮生;叶片卵状三角形至宽卵形或戟形,变异大,长3~9厘米,宽2~7厘米,顶端渐尖,基部深心形、宽心形或近截形,边缘常3浅裂至3深裂,中裂片卵状椭圆形至披针形,侧裂片耳状,圆形,近方形至长圆形。花单性,雌雄异株,成细长穗状花序,雄花序长2~8厘米,近直立,2~八个生于叶腋,偶呈圆锥状排列;花序轴呈明显“之”字形曲折;苞片和花被片有紫褐色斑点;雄花的外轮花被片为宽卵形,内轮卵形,较小;雄蕊6;雌花序1~三个生于叶腋。蒴果三棱状扁圆形或三棱状圆形,长1.2—2厘米,宽1.5~3厘米,外有白粉。种子着生于每室中轴中部,四周有膜质翅。花期6~9月,果期7~11月。其块茎肉质肥厚,略呈圆柱形,长可盈米,直径2~7厘米,外皮灰褐色,生有须根。
【参薯】栽培品的块茎变异大,有长圆柱形、圆锥形、球形、扁圆形而重叠,或有各种分枝。圆锥形或球形的块茎通常外皮为褐色或紫黑色,断面白色带紫色。其茎具4条狭翅,叶片绿色或带紫红色,卵形至卵圆形,顶端尾尖或凸尖,基部心形、深心形至箭形;叶柄绿色或带紫红色;雄花通常2至数个簇生或单生于花序轴上排列成圆锥花序。蒴果长1.5~2.5厘米,宽2.5~4.5厘米。花期11月至翌年1月,果期12月至翌年1月。药材名淮山,又名理毛条、方山药。主产浙江、福建、湖南、湖北、广东、贵州、四川、云南。其中福建、广东有大量栽培。
【褐色薯蓣】叶表面网脉明显,茎具有4~8条棱,茎、叶柄和叶片干时常呈红褐色。花期7月至翌年1月,果期9月至翌年1月。生长于海拔100~1950米的山坡、路旁、山谷杂木林中或灌木丛中。广西、湖南、广东、贵州、云南、福建及浙江等地有分布。
【山薯】为块茎长圆柱形,干时外皮不脱落。叶片纸质,宽披针形,长椭圆状卵形。长4~14厘米,宽1.5~8厘米,顶端渐尖或尾尖,基部变异大,近截形、圆形、浅心形、宽心形、深心形至箭形,有时为戟形,两耳稍开展。有时重叠。蒴果三棱状扁圆形,长1.5~3厘米,宽2~4.5厘米,花期10月至翌年1月,果期12月至翌年1月,生长于海拔50~1150米的山坡、山凹、溪沟边或路旁的杂木林中。分布于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湖南筹地。
【野山药】又名戟叶薯蓣,叶片短三角状卵形,叶基深心耳形。叶缘常3浅裂至3深裂,质薄,叶腋无珠芽。主产宝岛台湾。
【日本薯蓣】叶片三角状披针形,长椭圆状狭三角形至长卵形,基部心形至箭形或戟形,有时近截形或圆形,叶缘无明显3裂,雄穗状花序通常2至数个或单个着生于叶腋。蒴果长1.5~2厘米,宽1.5~3厘米。花期5~10月,果期7~11月。分布于安徽、江苏、浙江、江西、福建、台湾、湖北、广东、广西、贵州、四川等地,日本、朝鲜也有分布,日本的山药需求量每年85吨左右。

怀山药_怀山药 -加工方法

怀山药:怀山药-基本定义 ,怀山药-天时地利 _怀山药
怀山药将挑出的,质量好的毛山药放入水缸内,加水浸泡(水要淹过山药的表面)1~2天,至泡透心为度。然后再用清水洗净外皮,置于竹垫上晾晒至表面出现白霜,在干湿适度、软硬适宜时进行搓揉。具体操作为:在平整的桌面上垫放一块表面刨得十分光滑的木板,再将毛山药放在木板上,上面再用另一块表面同样光滑的木板压住,稍用力来回揉搓,直到根茎圆直坚实。每搓揉1次后晾晒1小时,再放入缸内用白布盖1天,取出后再搓揉。如此反复多次,直到干爽,就可以得到“光山药”,商品以足干、色洁白、圆柱形、两端平整、长9~18cm、直径1.5~3cm、粗细均匀、挺直、光滑、粉性足者为优。
土炒山药:先将灶心土置锅内,不断翻动,炒至灵活状态时,再投入山药片拌炒,炒至表面均匀挂土色时取出,筛去灶心土,放凉。(山药每100kg,用灶心土30kg)土炒山药的外观质量为类圆形厚片或斜片,表面土红色、粘有土色。土炒后山药增强补脾止泻的功效。
麸炒山药:去麸皮,撒入热锅内,待其冒烟时,投入山药片,迅速翻动,用中火(120~150℃)炒至淡棕黄色时,取出,筛去麦麸,晾凉。(山药片每100kg,用麦麸10kg)麸炒山药的外观质量为类圆形厚片或斜片。表面淡棕黄色,粉性。麸炒后山药增强益脾和胃、益肾固精的功效。

怀山药_怀山药 -药材功效

怀山药:怀山药-基本定义 ,怀山药-天时地利 _怀山药
怀山药作为中药最重要的补益材料之一,怀山药与其他常用的补药,如人参、党参、黄芪等相比,最大的区别,也是它的最大优点,是无任何副作用。因此被历来医家评价为“温补”“性平”,是“药食同源”的典范,就可以以当成正常食物充饥使用,用者没有避忌,适宜于任何人群、任何体质,包括老人、儿童、孕妇和其他特殊人群(见2007年中央电视台录制的《山药—神仙之食》节目中,北京中医医院主任医师王国玮对怀山药的评论)。这也是为何怀山药在中药药方中出现频率最高的根本原因。怀庆府另一特产怀地黄,可能名气更大(由于六味地黄丸的原因),医用价值和经济价值也更高,但历来怀庆府怀山药的种植普及程度和产量都要大于怀地黄。怀山药卖不掉可以自己食用,怀地黄就不行。可代替粮食,这一特性在战乱或饥荒年代,就显得更加重要,千百年来的种植历史让当地的药农有了一些传统保守思想。

怀山药_怀山药 -医家评价

怀山药:怀山药-基本定义 ,怀山药-天时地利 _怀山药
怀山药数千年前的中医就发现,由于水土和气候条件差异,同一品种,不同地方所产的品质差异甚大,“诸药所生,皆有境界”“小小杂药,多出近道,气力性理,不及本邦”。在这一“药材要地道”的理论指导下,历代医家开始系统化地去比较、筛选、评价各地所产药材的差异。这实际是1个反复实践、不断总结的漫长过程,也是中药学渐渐成熟的过程。自宋元之后,中医药界对山药这一品种达成了一致意见,怀庆府所产的品质最高、药效最好。具体论述如下:
·怀孟间产者入药为佳
–《救荒本草》,刊于1406,组织编撰者朱橚(1361-1425),明太祖朱元璋第五子
·薯蓣,各州府虽皆有之,入药者河内(怀庆府旧称)为良
–《怀庆府志》,刊于1520,作者何瑭(1474-1543),明代史官
·南北州郡俱产,惟怀庆者良
–《本草蒙筌》,刊于1565,作者陈嘉谟(1521-1603),明代名医
·山药,今人多用怀庆者,故当今各地药肆,多用河南怀庆栽培品,特称怀山药而出售之,乃远近知名之药材,药肆常备之品也
–《本草原始》,成书于1593年,刊于1612,作者李中立,生卒年不详,明代医药学家
·山药以河南怀庆者良
–《寿世保元》,刊于1615,作者龚延贤(1522-1619),明万历时期大内御医
·生怀庆山中者白细坚实,入药用之
–《植物名实图考》,刊于1848,作者吴其浚(1789-1847),清代植物学家
·怀山药脾肾双补,在上能清,在下能固
–《医学衷中参西录》,刊于1918-1934,作者张锡纯(1860-1933),清末名医,号称近代中医第一人
·怀庆品带微弱之甜味,他处产品较为瘠长之1种,则微有药臭而略带苦味
–《本草用药实地之观察》,刊于1936,作者赵燏黄(1883-1960),近代本草学奠基人、药学泰斗
·主产河南。此外,湖南、湖北、山西、云南、河北、陕西,江苏、浙江、江西、贵州、四川等地亦产。一般以河南博爱、沁阳、武陟、温县等地(古怀庆辖区内)所产质量最佳,习称“怀山药”
–《中药大辞典》,1975版,集体撰写

四 : 怀山药:怀山药-基本定义 ,怀山药-天时地利 

怀山药是一种生长在河南的具有健脾胃补肝肾的药食同源珍贵药材。我国山药产地众多,但是以产地河南省焦作市的山药最为优秀,焦作古称怀庆府,因此这里的山药也叫怀山药。山药又名薯蓣,原产于中国北方,主产区河南,目前在河南、河北、山东、山西和南方的广西、福建、广东、台湾都有广泛种植,日本和韩国也有种植。作为中药最重要的补益材料之一,无任何副作用。因此被历来医家 评价为“温补”“性平”,是 “药食同源”的典范,即可以当成正常食物充饥使用,用者没有避忌。

山药的产地_怀山药 -基本定义

怀山药:怀山药-基本定义 ,怀山药-天时地利 _山药的产地
铁棍山药怀山药特指古怀庆府(今河南省焦作市境内)所产的山药(详见山药、薯蓣词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6年5月25日正式颁布《地理标志产品怀山药(GB\T20351-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规定为北纬34。48至35。30、东经112。02至113。38之间的地理范围,即河南省焦作市的行政辖区之内,所产的山药,可以使用“怀山药”的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从此,怀山药正式成为国家保护的原产地产品。
山药又名薯蓣,原产于中国北方,主产区河南,目前在河南、河北、山东、山西和南方的广西、福建、广东、台湾都有广泛种植,日本和韩国也有种植。但以古怀庆府(今河南省焦作市境内)所产山药最为地道,被称为怀山药或怀山。过去受交通和信息传递限制,以讹传讹,广东、福建等南方地区误以为“怀”是淮河之“淮”,称之为“淮山”。至今在广东、福建、台湾、香港等地区,除极少数行家外,一般卖家在推销山药时,仍都称自己货是地道“淮山”、来自河南,甚至还有人补充说是河南的淮河流域(其实河南境内的淮河一带,基本不产山药)。如果按南方人普遍接受的好山药应称为“淮山”的说法,真正的“怀山药”应该叫做最顶级淮山了。

山药的产地_怀山药 -天时地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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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药的产地_怀山药 -道地所在

怀山药:怀山药-基本定义 ,怀山药-天时地利 _山药的产地
怀山药所谓“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古代名医如孙思邈、张仲景、李时珍等用药都必以产地区分药性。就如阿胶以山东东阿、人参以长白山为正宗一样,山药公认以河南省怀庆府所产的才可入药。《神农本草经》、《图经本草》和《本草纲目》均特别标明所讲的山药,产地为“怀”。《本草蒙全》提到山药时说“南北州郡俱产,惟怀庆者良”。《神农本草经》另有明文,“山药各地均产,以河南怀庆各地产者良”。中国医学中,流传最广、影响最大的药方是六味地黄丸,号称中药第一方(成方不晚于汉朝)。老中医都知道,正宗六味地黄丸的最重要成分,即山药和地黄,应该用怀庆府所产的。文学巨著《红楼梦》以包罗万象、细节惊人著称,该书第十回中写道,张太医为秦可卿诊治之后,开出“益气养荣补脾和肝汤”的药方,其中写明“怀山药二钱炒”;而此书在其它地方提到食品,如山药糕时,则只写“山药”,并无“怀”字。
抗战期间,日本人曾派本国的专家将今焦作市武陟县辖区内的土壤运回日本,分析研究并尝试调配土壤进行山药等中药材的种植实验,结果是药力大大下降。上世纪20年代,今焦作市温县的几位药农从山西太古引进部分高产的山药品种,结果引种几年后,引进的产品味道与药力都逐步趋同于本地品种。上世纪70年代,政府为缓解怀山药供应紧张,曾组织18省区到焦作市武陟县引种,结果本地品种在其他地区种植后,很快就出现品种退化、药力大减的现象。上述事实充分证明了怀山药之所以药力显著,本地的天时和土壤条件是决定性的因素。
1999年到2003年国家设立了“4大怀药规范化种植研究与示范”重大科技攻关项目 ,项目由河南省中药研究所与焦作市科技局承担。科研组对焦作所产的怀山药和其它地区的山药取样分析后发现,单位数量的怀山药所含的各种氨基酸都远远多于同量的外地山药,其中还有如r-氨基丁酸属于其它山药基本没有而怀山药独有的氨基酸。经现代科研手段测试,怀山药中所含的山药多糖、尿囊素、蛋白质、皂甙和铁、钙、锌的含量都远多于普通山药。
种植情况

怀山药:怀山药-基本定义 ,怀山药-天时地利 _山药的产地
怀山药按史料记载,古怀庆府是人类历史上种植山药最为悠久的地区。公元前734年,诸侯卫桓公就以此地出产的山药向周王室进贡。焦作市目前所辖的武陟、温县、沁阳、博爱等县都有种植怀山药的传统,但最集中的区域公认在武陟和温县交界的大封乡、小董乡、武德镇一带,目前仍是怀山药种植最集中、加工产业化程度最高的区域。目前山药保存加工最常用的硫磺熏制法,就是在上世纪初这一带的药农发明并传播到全国各地的。
地道的怀山药有非常重要的1个特性:不能“重茬”,即连续种植。由于怀山药的根茎对土壤内的相关养分(所谓“地力”),吸收能力强。同一块土地,五年之内只能种一次怀山药。收获之后的五年内,只能种植其他普通农作物。如再种植怀山药,产量及质量都极其低下。怀庆府另1种同样以肥大根茎入药的特产,怀地黄,这一特性更甚,八年内不能重茬,八年后“地力”才能回复。按照国际通行的有机食品标准,在同一块土地上连续耕作三年以上、所稳定产出的农产品才符合 “有机食品”的资质,因此除非现行标准有特别变更,地道的怀山药将没有机会申请有机食品认证。
根据政府统计数据,2008年焦作市全市怀山药种植面积为6.1万亩,可产鲜山药约10万吨。武陟的大封乡、温县的武德镇,号称家家户户种怀山药。全市大大小小的怀山药加工企业有上百家。由于怀山药名声在外,产量又有限,近些年出现一些不良现象。部分当地企业在河北、山东等地采购山药,运到本地加工处理、冒充怀山药,给相关产业造成了非常差的负面影响。
2008年9月胡锦涛主席来河南省考察农业,特意在9月8日安排到焦作市了解怀山药的种植情况。

山药的产地_怀山药 -产品形态

怀山药:怀山药-基本定义 ,怀山药-天时地利 _山药的产地
怀山药目前怀山药在市场上的最终销售形态有2种,干山药和鲜山药。
干山药主要用途是入药和作为烹调配料。入药是怀山药的最早用途,原来主要用途是供各地中药铺配置药方和供南方人煲汤做配料,近些年作为中成药和保健品原材料的需求越来越多。目前世界上六味地黄丸产量最大的两家中药厂商,北京同仁堂和河南宛西制药,均宣称自己的制药原料为地道怀山药和怀地黄,并非其它地区所产。保健品企业中的太太药业和劲酒集团也号称在焦作市境内拥有怀山药种植基地。
干山药的加工方法也可分2种。前文提到的硫磺熏蒸法目前仍占据主流。药农将鲜山药用硫磺熏蒸后再进行脱水、切片。硫磺熏蒸后保质期可以大大延长,也不会发生虫蛀现象,还可以让成品的外观显得更加洁白,卖相更好,但会导致最终产品含硫。另1种是无硫脱水法,即鲜山药先切片,再在烘箱内烘干脱水,纯物理方法。无硫脱水法是随着技术条件(包括烘烤设备、仓储条件等)的提高,近几年才兴起的,应该说好过传统工艺。但其未能迅速普及的原因有2个:成品外观不美观(偏黄而且有不均匀的深色斑纹),成品率较低(7-8吨鲜山药才能加工一吨无硫山药片,而硫磺熏蒸法5-6吨就可加工一吨成品)。
鲜山药销售的兴起,也就是最近几年。2007年12月,中央电视台“健康之路”栏目来到武陟县录制了“神仙之食—山药”;2008年11月,再次与焦作市政府联合录制并推出4大怀药节目系列,其中首集就以怀山药为主题,名为“药食同源话山药”。这些节目以实况录像加著名主持人与权威专家解说的形式,对鲜怀山药作为保健食品方面的特性做了很好的介绍。节目在中央台的播出对这两年鲜山药的销售起到了较大的推动作用。如今在河南的很多餐厅、酒楼里,煮熟的鲜怀山药都被列为一道必备的高档健康菜肴。几乎所有到河南旅游的游客,都会在省内各大景区或者机场见到怀山药的销售,大多数人也或多或少会购买一些带回。
国家标准保护
2004年,焦作市政府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以产地命名的怀药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普通商标。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6年5月25日正式颁布了《地理标志产品怀山药(GB\T20351-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将怀山药的产地规定为北纬3448至-3530、东经11202至11338之间的地理范围(即焦作市行政辖区),并纳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保护范围之内,使得怀山药与云南白药、东阿阿胶和普洱茶一样,成为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地方珍贵特产之一。

山药的产地_怀山药 -地理分布

怀山药:怀山药-基本定义 ,怀山药-天时地利 _山药的产地
怀山药单子叶植物,10属650种,广布于全球的温带和热带地区,中国有薯蓣属Dioscorea1属,约80种。
原产山西平遥、介休,现分布于中国华北、西北及长江流域的江西、湖南等地区。
栽种者称家山药,野生白薯称野山药;中药材称淮山,淮山药、怀山药等。
因其营养丰富,自古以来就被视为物美价廉的补虚佳品,既可作主粮,又可作蔬菜,还可以制成糖葫芦之类的小吃。
中国主产于河南省北部,山东、河北、山西及中南、西南等地区也有栽培。冬季茎叶枯萎后采挖,切去根头,洗净,干燥。
中国栽培的山药主要有普通的山药和田薯2大类。普通的山药块茎较小,其中尤以古怀庆府(今河南焦作境内,含孟州、博爱、沁阳、武陟、温县等县)所产山药名贵,习称“怀山药”,素有“怀参”之称,为全国之冠。
现国内有4个地方的山药已申请了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1种是长山山药产自山东邹平,另1种是“铁棍山药”其产自河南焦作温县、孟州等地;1种是“陈集山药”其产自山东省菏泽市陈集镇,包括“鸡皮糙山药”和“西施种子山药”;1种为“佛手山药”,产地为湖北武穴;另外,江西瑞昌市南阳乡的山药也申请了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另外,江西省南城县作为江西省最大的淮山种植基地、中国3大淮山生产基地之一,在2011年经国家农业部审核,准予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实施保护。

山药的产地_怀山药 -主要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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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山药山药的主要品种有毛张细毛山药,长山细毛山药,怀山药、淮山药、凤山药、细长毛山药、麻山药、铁棍山药、日本大和长芋山药等。
【薯蓣】系缠绕草质藤本植物,茎通常带紫红色,右旋,单叶,在茎下部互生,中部以上对生,少为3片轮生;叶片卵状三角形至宽卵形或戟形,变异大,长3~9厘米,宽2~7厘米,顶端渐尖,基部深心形、宽心形或近截形,边缘常3浅裂至3深裂,中裂片卵状椭圆形至披针形,侧裂片耳状,圆形,近方形至长圆形。花单性,雌雄异株,成细长穗状花序,雄花序长2~8厘米,近直立,2~八个生于叶腋,偶呈圆锥状排列;花序轴呈明显“之”字形曲折;苞片和花被片有紫褐色斑点;雄花的外轮花被片为宽卵形,内轮卵形,较小;雄蕊6;雌花序1~三个生于叶腋。蒴果三棱状扁圆形或三棱状圆形,长1.2—2厘米,宽1.5~3厘米,外有白粉。种子着生于每室中轴中部,四周有膜质翅。花期6~9月,果期7~11月。其块茎肉质肥厚,略呈圆柱形,长可盈米,直径2~7厘米,外皮灰褐色,生有须根。
【参薯】栽培品的块茎变异大,有长圆柱形、圆锥形、球形、扁圆形而重叠,或有各种分枝。圆锥形或球形的块茎通常外皮为褐色或紫黑色,断面白色带紫色。其茎具4条狭翅,叶片绿色或带紫红色,卵形至卵圆形,顶端尾尖或凸尖,基部心形、深心形至箭形;叶柄绿色或带紫红色;雄花通常2至数个簇生或单生于花序轴上排列成圆锥花序。蒴果长1.5~2.5厘米,宽2.5~4.5厘米。花期11月至翌年1月,果期12月至翌年1月。药材名淮山,又名理毛条、方山药。主产浙江、福建、湖南、湖北、广东、贵州、四川、云南。其中福建、广东有大量栽培。
【褐色薯蓣】叶表面网脉明显,茎具有4~8条棱,茎、叶柄和叶片干时常呈红褐色。花期7月至翌年1月,果期9月至翌年1月。生长于海拔100~1950米的山坡、路旁、山谷杂木林中或灌木丛中。广西、湖南、广东、贵州、云南、福建及浙江等地有分布。
【山薯】为块茎长圆柱形,干时外皮不脱落。叶片纸质,宽披针形,长椭圆状卵形。长4~14厘米,宽1.5~8厘米,顶端渐尖或尾尖,基部变异大,近截形、圆形、浅心形、宽心形、深心形至箭形,有时为戟形,两耳稍开展。有时重叠。蒴果三棱状扁圆形,长1.5~3厘米,宽2~4.5厘米,花期10月至翌年1月,果期12月至翌年1月,生长于海拔50~1150米的山坡、山凹、溪沟边或路旁的杂木林中。分布于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湖南筹地。
【野山药】又名戟叶薯蓣,叶片短三角状卵形,叶基深心耳形。叶缘常3浅裂至3深裂,质薄,叶腋无珠芽。主产宝岛台湾。
【日本薯蓣】叶片三角状披针形,长椭圆状狭三角形至长卵形,基部心形至箭形或戟形,有时近截形或圆形,叶缘无明显3裂,雄穗状花序通常2至数个或单个着生于叶腋。蒴果长1.5~2厘米,宽1.5~3厘米。花期5~10月,果期7~11月。分布于安徽、江苏、浙江、江西、福建、台湾、湖北、广东、广西、贵州、四川等地,日本、朝鲜也有分布,日本的山药需求量每年85吨左右。

山药的产地_怀山药 -加工方法

怀山药:怀山药-基本定义 ,怀山药-天时地利 _山药的产地
怀山药将挑出的,质量好的毛山药放入水缸内,加水浸泡(水要淹过山药的表面)1~2天,至泡透心为度。然后再用清水洗净外皮,置于竹垫上晾晒至表面出现白霜,在干湿适度、软硬适宜时进行搓揉。具体操作为:在平整的桌面上垫放一块表面刨得十分光滑的木板,再将毛山药放在木板上,上面再用另一块表面同样光滑的木板压住,稍用力来回揉搓,直到根茎圆直坚实。每搓揉1次后晾晒1小时,再放入缸内用白布盖1天,取出后再搓揉。如此反复多次,直到干爽,就可以得到“光山药”,商品以足干、色洁白、圆柱形、两端平整、长9~18cm、直径1.5~3cm、粗细均匀、挺直、光滑、粉性足者为优。
土炒山药:先将灶心土置锅内,不断翻动,炒至灵活状态时,再投入山药片拌炒,炒至表面均匀挂土色时取出,筛去灶心土,放凉。(山药每100kg,用灶心土30kg)土炒山药的外观质量为类圆形厚片或斜片,表面土红色、粘有土色。土炒后山药增强补脾止泻的功效。
麸炒山药:去麸皮,撒入热锅内,待其冒烟时,投入山药片,迅速翻动,用中火(120~150℃)炒至淡棕黄色时,取出,筛去麦麸,晾凉。(山药片每100kg,用麦麸10kg)麸炒山药的外观质量为类圆形厚片或斜片。表面淡棕黄色,粉性。麸炒后山药增强益脾和胃、益肾固精的功效。

山药的产地_怀山药 -药材功效

怀山药:怀山药-基本定义 ,怀山药-天时地利 _山药的产地
怀山药作为中药最重要的补益材料之一,怀山药与其他常用的补药,如人参、党参、黄芪等相比,最大的区别,也是它的最大优点,是无任何副作用。因此被历来医家评价为“温补”“性平”,是“药食同源”的典范,就可以以当成正常食物充饥使用,用者没有避忌,适宜于任何人群、任何体质,包括老人、儿童、孕妇和其他特殊人群(见2007年中央电视台录制的《山药—神仙之食》节目中,北京中医医院主任医师王国玮对怀山药的评论)。这也是为何怀山药在中药药方中出现频率最高的根本原因。怀庆府另一特产怀地黄,可能名气更大(由于六味地黄丸的原因),医用价值和经济价值也更高,但历来怀庆府怀山药的种植普及程度和产量都要大于怀地黄。怀山药卖不掉可以自己食用,怀地黄就不行。可代替粮食,这一特性在战乱或饥荒年代,就显得更加重要,千百年来的种植历史让当地的药农有了一些传统保守思想。

山药的产地_怀山药 -医家评价

怀山药:怀山药-基本定义 ,怀山药-天时地利 _山药的产地
怀山药数千年前的中医就发现,由于水土和气候条件差异,同一品种,不同地方所产的品质差异甚大,“诸药所生,皆有境界”“小小杂药,多出近道,气力性理,不及本邦”。在这一“药材要地道”的理论指导下,历代医家开始系统化地去比较、筛选、评价各地所产药材的差异。这实际是1个反复实践、不断总结的漫长过程,也是中药学渐渐成熟的过程。自宋元之后,中医药界对山药这一品种达成了一致意见,怀庆府所产的品质最高、药效最好。具体论述如下:
·怀孟间产者入药为佳
–《救荒本草》,刊于1406,组织编撰者朱橚(1361-1425),明太祖朱元璋第五子
·薯蓣,各州府虽皆有之,入药者河内(怀庆府旧称)为良
–《怀庆府志》,刊于1520,作者何瑭(1474-1543),明代史官
·南北州郡俱产,惟怀庆者良
–《本草蒙筌》,刊于1565,作者陈嘉谟(1521-1603),明代名医
·山药,今人多用怀庆者,故当今各地药肆,多用河南怀庆栽培品,特称怀山药而出售之,乃远近知名之药材,药肆常备之品也
–《本草原始》,成书于1593年,刊于1612,作者李中立,生卒年不详,明代医药学家
·山药以河南怀庆者良
–《寿世保元》,刊于1615,作者龚延贤(1522-1619),明万历时期大内御医
·生怀庆山中者白细坚实,入药用之
–《植物名实图考》,刊于1848,作者吴其浚(1789-1847),清代植物学家
·怀山药脾肾双补,在上能清,在下能固
–《医学衷中参西录》,刊于1918-1934,作者张锡纯(1860-1933),清末名医,号称近代中医第一人
·怀庆品带微弱之甜味,他处产品较为瘠长之1种,则微有药臭而略带苦味
–《本草用药实地之观察》,刊于1936,作者赵燏黄(1883-1960),近代本草学奠基人、药学泰斗
·主产河南。此外,湖南、湖北、山西、云南、河北、陕西,江苏、浙江、江西、贵州、四川等地亦产。一般以河南博爱、沁阳、武陟、温县等地(古怀庆辖区内)所产质量最佳,习称“怀山药”
–《中药大辞典》,1975版,集体撰写

五 : 1Z301202企业的基本权利义务的主要规定

1z301202  企业的基本权利义务的主要规定

   (1)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1)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权利
   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劳务定价权;产品销售权;物资采购权;进出口权;投资决策权;留用资金支配权;资产处置权;联营、兼并权;劳动用工权;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内部机构设置权;拒绝摊派权。
   2)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义务
    ●  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完成指令性计划;降低产品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遵守财经纪律,依法缴纳税金、费用、利润;维护生产秩序,保护国家财产。
   ●  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履行依法订立的合同和协议;防止污染和保护环境。
   ●  搞好职工教育、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支持职工开展科学技术活动和劳动竞赛;实行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2)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1)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权利
   生产经营活动自主安排权;物资采购权、产品销售权、制定价格权、联合经营权;人事劳动管理权、财产所有权、拒绝摊派权、享受法定优惠权。
   2)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义务
   依法缴纳税金和费用、加强财务管理、接受审计监督、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依法履行合同、保护环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尊重职工民主管理权利。
   (3)乡镇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1)乡镇企业权利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的乡镇企业,其企业财产权属于设立该企业的全体农民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共同投资设立的乡镇企业。
   其企业财产权按照出资份额属于投资者共有;农民合伙或者单独投资设立的乡镇企业,其企业财产权属于投资者所有。乡镇企业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干预乡镇企业的生产经营。
   ●  企业可以决定自己的管理形式。
   2)乡镇企业的义务
   ●  按照市场经济需要和国家产业政策,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加强技术改造,不断采用先进的技术、生产工艺和设备,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  严格控制、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土地。
   ●  应当依法合理开发和使用自然资源。
   ●  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并依法建立健全统计制度、税务登记制度等。
   ●  应当保证产品质量。
   ●  必须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  必须建立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的制度,并遵守相应的法规。
   (4)合伙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1)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  合伙企业财产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合伙人的出资;二是合伙企业的收益。
   ●  合伙企业的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同所有。

例题: 合伙企业财产由下列两部分构成(  )。
   a. 货币资本    b.实物出资    c.劳务出资
   d.合伙人的出资    e.合伙企业的收益
答案:de。

   2)合伙企业的财产分配
   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同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例题: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同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  )分配和分担。
   a.按照出资比例    b.重新协议    c。请求人民法院    d.平均
答案:d。

   (5)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1)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对于违法强制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有权拒绝。
   2)个人独资企业的义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例题:个人独资企业(  )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a.可以    b.应当依法    c.可以不    d.按照行政机关要求
答案:b。

本文标题: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从民法的附随义务到经济法的基本义务(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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