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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有制性质-国企管理应符合所有制性质

发布时间:2018-02-02 所属栏目:企业所有制性质

一 : 国企管理应符合所有制性质

国企管理应符合所有制性质

公有制建立以后最重要的是管理问题

我国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毛泽东一直在思考,全民所有制企业应该建立什么样的管理制度。(www.61k.com]他说:“所有制问题解决以后,最重要的是管理问题,即全民所有的企业如何管理的问题,集体所有的企业如何管理的问题。这方面是大有文章可做的。”所有制是相对稳定的,在所有制性质相对稳定的时期内,在劳动生产中人与人的关系却不能不变革。“劳动生产中人与人的关系,是改变还是不改变,对于推进还是阻碍生产力的发展,都有赢接的影响。”他批评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对劳动生产中的人与人的关系问题,只有一句空洞的活,即社会主义制度下人与人的关系是“同志式的互助合作的关系”。他认为这句话是对的,但没有展开,没有分析,没有接触到实质问题,,在企业内部,劳动生产中人与人的关系,反映到制度上就是企业的锊理制度。国有企业怎样按照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生产关系的要求,建立企业的管理制度,把“同志式的互助合作的关系”落实到管理制度中去,这是所有制问题解决以后的一个重要问题。
毛泽东提出的这个问题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生产资料所有制作为社会生产关系的基础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范畴。所有制是一个经济范畴,足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是指所有者通过占有生产资料同其他人,尤其是同劳动者发生的经济关系。所有制的性质应该体现在人与人的经济关系中。生产资料归准所有,只是所有制的形式,衙所有者同劳动者的关系才是所有制的实质。因此,马克思主义者在淡到生产资料所有制时,总是要通过人与物的关系来揭示人与人的关系。这种关系是通过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相结合的方式表现出来的。
讲所有制,不仅要讲生产资料归谁所有,还要讲占有生产资料的人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讲生产资料同劳动力结合的方式。例如,奴隶主所有制、封建地主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都是私有制,区别在于,私人占有生产资料以后,通过什么方式把这些生产资料同劳动力结合起来。如果把丧失生产资料的劳动者看作“会说话的工具”,从人身上加以占有,进而把所占有的生产资料同这样的劳动者结合起来,那么这种私有制就是奴隶主所有制;如果丧失生产资料的劳动者有人身自由,但只能靠出卖劳动力谋生,这种情况下,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的结合,是通过占有生产资料的资本家在市场上按劳动力价值购买劳动力,并榨取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的方式来实现的,那么这种私有制就是资本主义所有制。可见,只有把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和生产资料同劳动力相结合的方式、占有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这两点一起说,才能说明白所有制问题。
对生产资料公有制,也应该这样看待。从所有权上看,社会主义条件下,公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归全体劳动人民所有或部分劳动人民所有。从生产关系上看,公有制的建立,意味着生产资料与劳动力可以直接结合起来,而无需通过资本家作中介来实现。公有制使得少数人凭借占有生产资料来压迫和剥削劳动者成为不可能,从而为消灭人压迫人、人剥削人的现象奠定了基础。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了劳动者之间在生产过程中的平等互助合作关系,决定了在分配过程中消灭了剥削的按劳分配关系。在当今条件下,谈到公有制,其内涵就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决不能离开社会主义生产关系这一内容来抽象地谈论公有制。
明确这一点是具有现实意义的。在改革开放过程中,有人为了给私有化提供依据,在什么是公有制问题上制造了许多混乱。他们不顾人与人之间、尤其是生产资料占有者同劳动者之间的经济关系,仅从资本所有权的角度来解释公有制。他们提出,一个人占有生产资料(独资),是私有制;几个人一起占有生产资料(合伙),是集体所有制;一大帮子人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例如股份制),就更是公有制了。他们炮制了“公共所有制”、“公众所有制”这类“新”概念,说任何国家所有制都是公有制(公共所有制),任何股份制也都是公有制(公众所有制)。有人到美国去转了一圈,提出美国早就是公有制为主体了,因为美国不仅有少量的国家所有制,而且股份制企业的产值占了国民生产总值的80%以上。这听起来十分荒唐,却因提出者是“权威人士”而颇有影响。还有一位“著名经济学家”提出“新公有制企业”的概念,认为股份制企业就是新公有制企业。给股份制这样定性,私有化就可以畅行无阻地推行了,因为无沦怎么搞私有化,只要采取股份制的形式,都仍然是公有制,都不影响“公有制为主体”。这些“理论”,在思想界引起了许多混乱。
上世纪60年代初毛泽东就提出,生产资料公有制不仅仅是指生产资料归劳动人民共同所有,而且要体现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中。在没收官僚资本和对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基础上形成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必须建立与公有制性质相适应的、体现劳动者之间平等互助合作关系的管理制度。仅仅把生产资料的产权收归国家所有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劳动者不仅在法律上共同占有生产资料,而且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共同使用生产资料,即既共同占有又共同劳动,才能叫公有制。如果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却利用占有的生产资料雇用他人进行劳动,并剥削他们创造的剩余价值,那仍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只不过不是个人的资本主义企业,而是几个人或一帮子人共有的资本主义企业而已。光讲是不是共同占有生产资料是不够的,生产过程中人与人的关系决定了事情的实质。
对于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里,劳动生产中人与人之问的关系问题,按照毛泽东的意见是:领导人员“要以普通劳动者
论文联盟 www.61k.com 的姿态出观,以平等态度待人”;企业管理人员来要“采取集中领导和群众运动相结合,工人群众、领导干部和技术人员三结合,干部参加劳动,T人参加管理,不断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等等”;要保证工人参加企也的管理,真正体现工人是企业的主人。毛泽东曾特别强调,劳动者最大的权利、最根本的权利是管理权,包括管理国家、管理军队、管理各种企业、管理文化教育。“没有这种权利,劳动者的工作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等等权利,就没有保证。”他指出,我们不能够把人民的权利问题理解为国家只由一部分人管理,人们在这些人的管理下享受劳动、教育、社会保险等等权利。
这些思想体现了毛泽东对工人阶级和其他劳动者的权利和主人翁地位的尊重,反映了他对人民当家做主的真诚愿望。结合我国当前实际情况,这些思想是发人深省的。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用毛泽东的话来说,就是:“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更是如此。公有制的建立,为人民当家做主奠定了经济基础。社会主义企业里,一切经营活动都必须依靠群众,充分发

企业所有制性质 国企管理应符合所有制性质

挥工人阶级的创造精神,而决不能只相信和依靠少数“精英”。[www.61k.com)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是国有企业的优越性的根源,因为“生气勃勃的创造性的社会主义是由人民群众自己创立的。”不依靠工人,不承认工人是企业的主人,而把工人当作被雇佣的劳动力,那么即使挂着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招牌,也同资本主义企业在本质上没有什么区别。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按照这一原理,在总结群众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毛泽东对国有企业如何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性质的管理制度进行了艰苦的探索。上世纪60年代初,中共鞍山市委将关于工业战线上的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开展情况报给中央后,毛泽东对报告中写到的企业管理体制大为赞扬,把它概括为“两参一改三结合”,并称之为“鞍钢宪法”。“鞍钢宪法”是针对以马戈尼托高尔斯基钢铁厂为代表的苏联企业管理制度(“马钢宪法”)的弊病提出来的。“马钢宪法”片面强调厂长负责的一长制,忽视工人群众的作用,这显然同公有制企业的工人是主人翁的这种性质相悖的。毛泽东这一批示为企业的全民所有制性质如何体现在生产领域中指明了方向。违背了这个方向,就难以保证企业领导人同工人群众是共同占有生产资料、联合劳动的关系,难以保证工人群众是企业的主人,难以保证企业全民所有制的性质。因此,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对“两参一改三结合”给予了充分的肯定。虽然对“鞍钢宪法”的进一步的探索由于种种原因没能得到发展,但“两参一改三结合”的意义不容否定,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为国外所推崇。
分配制度是社会主义国有企业管理制度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毛泽荣认为,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把物质刺激片面化、绝对化,不把提高觉悟放在重要地位,这是很大的原则性错误。他指出,物质利益是一个重要原则,但总不是唯一的原则。同时,物质利益也不能单讲个人利益、暂时利益、局部利益,还应当讲集体利益、长远利益、全局利益,应当讲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暂时利益服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他尖锐地批评说,只强调个人物质利益,实际上是最近视的个人主义。这种倾向是资本主义时期无产阶级队伍中的经济主义、工团主义在社会主义时期的表现。对此,毛泽东提出了两种利益观,一种是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产生的只讲物质利益而且只讲个人物质利益的资产阶级利益观,一种是在公有制基础上产生的,既讲物质利益义讲政治思想,既讲个人物质利益又讲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的无产阶级利益观。社会主义国有企业应该按照无产阶级利益观来建立分配制度。当然,这一思想的落实是一件复杂的事情,实践上容易出现偏差。如果说在改革开放以前主要的问题是平均主义倾向的话,那么,当前的主要问题是过分强调物质利益,忽视政治思想工作,而且只强调个人物质利益,忽视集体利益、国家利益。这两种偏差,都不符合同有企业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性质。

学习西方管理经验应该有所扬弃和创造

毛泽东主张,在企业管理问题上应该向资本主义国家学习。他在《论十大关系》中说:“外国资产阶级的一切腐败制度和思想作风,我们要坚决抵制和批判,但是,这并不妨碍我们去学习资本主义国家的先进的科学技术和企业管理方法中合乎科学的方面。工业发达国家的企业,用人少,效率高,会做生意,这些都应当有原则地好好学过来,以利于改进我们的工作。”邓小平完全赞成毛泽东这一思想。他甚至把学习、借鉴资本主义国家里对我们有用的东西,看作是礼会主义能甭战胜资本主义的一个条件、他说:
“社会主义要赢得与资本主义相比较的优势,就必须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礼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圈家的一切反映现代化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管理方法。”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积极学习资本主义国家里企业管理方法,改进我国国有企业的管理,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在学习过程中,出现了一种偏向:忽视礼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性质,简单地照搬资本主义企业的管理方法,从而引发了一系列矛盾。毛泽东主张“有原则地”学习,邓小平也主张有分析有批判地学习,但在实际生活中却出现了“照搬”资本主义企业管理方法。这是值得深思的。
一般地讲,任何物质生产都有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两个方而,因而管理也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切规模较大的生产活动,都或多或少地需要指挥,以协调每个人的活动。也就说,生产的工艺决定了必须有管理,这是同个体劳动不同之处。“一个单独的提琴手是自己指挥自己,一个乐队就需要一个乐队的指挥。”这是管理的属于生产力范畴的内容。但是,任何物质生产都是在一定社会形式下进行的,人们只有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才能从事物质生产,因此管理还有属于生产关系范畴的内容。
资本主义企业的管理也不例外。一方面它具有按照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科学地组织劳动的内容。这是任何大生产共同的东西,同社会制度无关,因而只要是有用的、科学的,我们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条件进行学习和借鉴。另一方面,它具有反映雇佣和剥削工人、追逐剩余价值要求的内容,具有资本主义性质。正如马克思指出的,“一且从属于资本的劳动成为协作劳动,这种管理、监督和调节的职能就成为资本的职能。这种管理职能作为资本的特殊职能取得了特殊性质。”所以,“资本主义的管理就其形式来说是专制的,这种专制也发展了自己的特有形式。”对于这方面的内容,我们必须扬弃,决不能照搬。
十月革命胜利以后,列宁十分重视学习和借鉴资本主义社会创造的优秀文明成果。他说:
“我们不能设想,除了建立在庞大的资本主义文化所获得的一切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的社会主义,还有别的什么社会主义”。他甚至提出:“社会主义能否实现,就取决于我们把苏维埃政权和苏维埃管理组织同资本主义最新的进步的东西结合得好坏。”但是列宁坚决反对照搬,而主张对资本主义企业的管理进行具体分析。最典型的就是他对泰勒制的态度。列宁指出:泰勒制同资本主义其他一切进步的东西一样,“既是资产阶级剥削的最巧妙的残酷手段,又包含一系列的最丰富的科学成就”。因此。他主张在俄国有组织地研究并有系统地试行泰勒制,但是,在推广时必须考虑到社会主义的特点,有所改造。
从经典作家对资本主义企业的管理的分析中,可以得出结论:由于资本主义的企业管理具有二重性,所以对待它的态度应是:第一,对资本主义企业管理中反映资本家剥削工人、追逐剩余价值的内容,必须批判和扬弃,决不能照搬;第二,对资本主义企业的管理中的反映社会化大生产发展规律要求的内容,必须认真学习和借鉴;第三,在学习资本主义企业管理中对我们有用的东西的时候,还必须结合社会主义的特点

企业所有制性质 国企管理应符合所有制性质

进行改造,创造出符合社会主义要求的自己的管理制度。(www.61k.com]
在我们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时,有一位中央领导同志特地提醒:现代企业制度的四句活,即“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是任何国家都适用的。我们要建立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现代企业制度,所以在这四句活的前面应该加上三个原则:坚持党的领导、生产资料公有制、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这就是说,在学习和借鉴外国的企业管理制度时,要按照社会主义原则加以改造。
管理制度对所有制具有反作用,资本主义企业的管理制度不能盲目照搬到社会主义企业里。如果管理制度所反映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符合所有制的性质,它能够巩同和充实所有制形式,进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如果管理制度所反映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符合所有制的性质,管理制度就会同所有制形式发生矛盾。矛盾的发展有两种可能:改变管理制度以适应所有制形式,或者坚持不改变管理制度,那也有可能逐步销蚀以至改变所有制形式。
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中,我国一些国有企业在学习和借鉴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企业的先进管理经验时,犯了照搬的错误。例如,有的企业根据企业经营业绩,给高管人员发放股份期权,累计下来,这些高管逐步变成了企业的所有者,企业从国有逐渐变成了私有。这好比雇用小时工打扫房间,打扫是他的职责,然而因为他打扫得干净,就给他一部分房间,几年下来由于打扫得好,整个房子就属于小时工了。这岂不荒唐!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的职责就是搞好企业,因为他搞得好,就把企业的一部分送给他,使他变成企业的所有者,这不是私有化又是什么?这种化公为私的制度,居然堂丽皇之地普遍推广。又如,有的企业对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给予高薪,名为“激励制度”,工资比普通职工高几十倍上百倍,完全脱
论文联盟 www.61k.com 离群众,在资本主义企业里,高层管理人员或者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或者是资本家的代理人,他们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获得高薪,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在社会主义的国有企业里,企业管理人员同T人在生产资料面前是平等的,在分配方面应该也只能实行按劳分配,没有理由获得高薪。工资差距拉得过大,工人就会感到他们是在遭受剥削,逐步形成同同干部对立的情绪,从而打击工人的积极性。又如,有人竭力主张企业中应该淡化党的领导和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甚至有的管理人员提出,工厂应该“建设得像花园,管理得像监狱”,把工人看作只是听从命令的“犯人”。这些人完全忘记了社会主义企业里工人是主人翁,在劳动中干部和工人是平等的互助合作的关系,长此以往,这些做法不能不影响以至改变企业的社会主义性质。
为了保证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这一方面要保持公有制形式的资产在总资产中占优势,另一方面必须防止公有制企业内部人与人的关系发生质的变化。如果内部关系资本主义化了,那么虽然还挂着公有制的招牌,实质上已经变成资本主义企业,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进而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仍然会丧失。事实证明,这种危险性是存在的,应该引起警惕。
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我们对社会主义国有企业的管理制度进行了认真、艰苦的探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经历了许多曲折,同时在理沦上、认识上也还存在许多分歧。目前,一些国有企业内部积累了许多矛盾,诸如干群关系紧张,工人地位下降甚至沦为“弱势群体”,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减弱,被边缘化,职工代表大会形同虚设等等违背全民所有制性质的现象相当普遍。这应当引起我们的注意。
显然,在社会主义的国有企业中,建立既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又符合全民所有制性质、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点和要求的管理制度,还远没有形成一个成熟的、完善的模型,还有待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在这个探索过程中,毛泽东有关管理问题的思想是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的,值得我们认真学习和领会。

二 : 锅炉所有企业

中国锅炉20强榜单
2008年,由中国工业经济研究院、世界企业竞争力实验室,世界制造商协会、全球制造评论中文版联合主办的2008年中国锅炉行业20强评选排行榜出炉,榜单如下
1,哈尔滨市红光锅炉集团
2,天津宝成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3,上海沪江机械厂
4,上海四方锅炉厂
5,江苏太湖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6,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7,上海锅炉厂有限公司
8,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
9,武汉锅炉集团有限公司
10,杭州锅炉集团有限公司
11,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12,济南锅炉集团有限公司
13,自贡东方锅炉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14,江西锅炉化工石油机械联合有限责任公司
15,河北鑫华新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16,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7,江西江联能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18,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19,东方日立锅炉有限公司
20, 常州锅炉有限公司
2009年只有十强排名

企业名称
1 上海电气电站设备有限公司
2 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 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
4 上海锅炉厂有限公司
5 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
6 哈尔滨汽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
7 维斯塔斯风力技术(中国)有限公司
8 沪东重机有限公司
9 江苏林海动力机械集团公司
10 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名称 负责人
无锡汇丰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惠介人
凤城市大方能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慕明刚
无锡市环球生活锅炉厂 张伯云
阳泉市金属结构厂 张光龙
上海良洪炉具制造有限公司 孙洪宝
长春市新星锅炉厂 宋殿元
北京市海飞环保设备厂 王庆荣
丹东金达锅炉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 张祖峻
常州联合锅炉容器有限公司 韩寿平
杭州华源前线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蔡安金
青岛平度锅炉辅机厂 张好山
宜兴市南方锅炉厂 朱忠顺
宁夏三新真空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张少军
常德市金沅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苏大校
深圳市新越五金有限公司 龙飞
天津市海泰真空设备有限公司 王金利
北京春来新型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李凤来
太原锅炉集团有限公司 李元明
安吉华立机电有限公司 俞志华
凤城市中意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蔡戬夫
焦作市环宇石化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陈志强
济南平安同信工贸有限公司 王修桐
姜堰市龙港锅炉附件厂 顾仲华
包头市东兴锅炉压力容器有限公司 吴世儒
陕西白狮股份有限公司 冯建平
北京中斯美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张京英
上海春凯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钱国荣
永康市大江河机械厂 黄

美君
瓦房店利民恒热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姜兴海
北京富士特锅炉有限公司 金德龙
孝义市征峰锅炉厂 王志强
鞍山环宇电站设备成套有限责任公司 王世宽
丹东市宏正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夏天
常州市东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 顾国元
营口市小型热水锅炉厂 王永喜
靖江市双杰高效换热器制造有限公司 朱杰华
宁波富尔顿热能设备有限公司 杨瑞华
烟台通用风帽有限公司 张善学
泰安市金山环保锅炉有限公司 王宪贵
菏泽锅炉厂有限公司 张春丽
安达市永信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许晓聪
海伦市利民节能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万显军
上海晶艺节能设备厂 李根初
宁波市鄞州华冶工业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冷峰顺
武义金兴锅炉设备有限公司 金全德
青岛福日达通用除尘设备厂 张刚
潍坊新升锅炉有限公司 衣兰强
莱芜市山英锅炉辅机厂 徐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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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冬王炉业有限公司 董福民
长葛市开元锅炉有限责任公司 周建章
京山炬烽锅炉通用设备有限公司 凌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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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华宇电站锅炉配件有限责任公司 周建华
自贡市东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田建彬
成都佳顺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张常芳
自贡市通达锅炉辅机制造厂 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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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山市长江锅炉有限公司 杜建华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川釜锅炉厂 钟镛
柳州市生活锅炉厂 魏志明
天津市鼎元工业炉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孙晓辉
大连常压锅炉厂 李永福
旅顺暖通常压锅炉修造厂 邵宽喜
莆田亚奔塑料机械有限公司 陆一铭
青岛青义锅炉有限公司 秦胜基
自贡大安诚信自控设备制造厂 肖文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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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莫愁热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张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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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1:贵企业属于哪种所有制性质的企业

附件1

中小企业融资情况调查问卷

为进一步发挥工商联(商会)在促进融资担保服务方面的作用,了解中小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在融资担保方面面临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争取政策支持,我们开展此次调查。[www.61k.com)您的真实情况和看法,对我们十分重要,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1:贵企业属于哪种所有制性质的企业

A 国有企业 □ B 集体企业

C 股份制企业 □ D私营企业 □ □

□ E中外合资(外资)企业□ E 其它

2:贵企业所属的行业是什么

A 农林牧渔业 □ B 采矿业 □

C 制造业 □ D 建筑业 □ E 批发和零售业 □ F 住宿餐饮业 □

G房地产业 □ H其他 3:贵企业资产总额是多少

A 100万以下 □ B 100万到500万 □

C 500万到1000万 □ D 1000万以上 □ 4:贵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是多少

A 20%以下 □ B 20%到30% □

企业所有制性质 1:贵企业属于哪种所有制性质的企业

C 30%到40% □ D 40%以上 □ 5:贵企业融资主要以什么融资为主

A 短期融资 □ B中期融资 □

C 长期融资 □

6:贵公司之前曾向哪些对象申请过融资(多选题)

A 银行 □ B 担保公司

C 融资公司 □ D 风险投资机构 E 实业公司 □ F 个人 7:贵企业目前采用较多的融资渠道有(多选题)

A 银行或信用社贷款 □ B 通过投资担保公司

C 企业内部集资 □ D 国内上市融资 E其他 8:当前向银行借款能否满足贵企业的资金需求

A 不能满足 □ B 能满足

C 部分满足 □

9:当前是否通过投资担保公司融资

A 从未 □ B 1-3次

C 3次以上 □

10:贵企业融资选择的担保公司经济类型为

A民营或民营控股 □ B国有或国有控股 11:贵企业2010年借入资金总额是

(1)其中贵企业向银行、信用社贷款比例是 % 2 □ □ □ □ □ □ □ □

企业所有制性质 1:贵企业属于哪种所有制性质的企业

请问与过去相比:是增加还是减少

A、增加 □ B、一样 □ C、减少 □

(2)贵企业通过投资担保公司借入资金比例是 %

请问与过去相比是增加还是减少( )

A、增加 □ B、一样 □ C、减少 □

12:在以下融资方式中,贵企业认为最容易获得的是

A、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贷款 □

B、股票债券市场 □

C、向股东、员工、社会集资

D、通过投资担保公司

E、向自然人借款 □ □ □

F、互相欠款方式 □

G、资金互相拆借 □

H、扣押职工工资 □

I、政府补贴 □

J、其他

13:贵企业通过投资担保公司融资,遇到的主要问题有哪些(可选多项)

A、企业自身条件不具备 □ B、抵押不足 □

C、找不到担保机构或担保人 □ D、手续繁琐 □ E、贷款利率偏高 □ F、 信息不畅通 □

G、国家相关政策 □ H、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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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有制性质 1:贵企业属于哪种所有制性质的企业

14:如果有以下融资方式可供选择,贵企业首选的是

A、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贷款 □

B、股票债券市场 □

C、向股东、员工、社会集资 □

D、通过投资担保公司 □ E、向自然人借款

F、互相欠款方式

G、资金互相拆借

H、扣押职工工资

I、政府补贴

J、其他

4 □ □ □ □ □

四 : 公司所有制性质

范文一:公司的性质

关于公司的性质 《公司法》:

第七十七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www.61k.com)

第七十九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 第七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一、股权结构

西安翠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由西安旅游集团有限公司、陕西长安翠华山旅游公司共两户企业法人和杨广虎、吴新选等165名自然人共同发起设立的。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

公司住址为长安县太乙宫镇翠华山,出资1030万元人民币,按1:1比例,每股面值1元人民币,折合1030万股。其中:

西安旅游集团(国有独资公司)以实物出货币出资,为市交通局拨付给长安县交通局,后投资给陕西长安翠华山旅游公司用于修建天池公路的130万元款项中的100万元再追加56.4万元,折合156.4万元人民币,占总股本总额的15.18%,为第一大股东,相对控股。

陕西长安翠华山旅游公司(镇办集体企业)以实物出资,折合147万元人民币,占股本总额14.27%。

杨光虎,吴新(自然人)选等165名自然人以实物货币出资,为杨广虎等124名自然人对陕西长安翠华山旅游公司的572.9万元非股权投资,折合726.6万元人民币,占总股本总额70.54% 。由长安翠花山旅游代出资。 股权结构:

发起股:1030万股

其中:企业法人股:303.4万股

自然人股:726.6万股

二、公司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股份公司的权利机构。西安翠华山旅游股份公司股东大会由出资的全体股东组成,包括西安旅游集团、陕西长安翠华山旅游公司杨光虎,吴新(自然人)选等165名自然人共同组成。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1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九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2.董事会。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西安翠华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的5名董事组成。

设董事长1人,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监事会。监事会是由全体监事组成的、对公司业务活动及会计事务等进行监督的机构。西安翠华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由股份大会选举的代表和适 2

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

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两名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一名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在组成人员中推选召集人一名。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该召集人指定一名监事代行使召集权。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4.总经理。总经理是公司的业务执行的最高负责人。西安翠华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的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支持本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忠实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和董事会的决策。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公司设副总经理两名,财务总监一名,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向总经理负责。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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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html

关于公司的性质 《公司法》:

第七十七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九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 第七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一、股权结构

西安翠华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由西安旅游集团有限公司、陕西长安翠华山旅游公司共两户企业法人和杨广虎、吴新选等165名自然人共同发起设立的。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

公司住址为长安县太乙宫镇翠华山,出资1030万元人民币,按1:1比例,每股面值1元人民币,折合1030万股。其中:

西安旅游集团(国有独资公司)以实物出货币出资,为市交通局拨付给长安县交通局,后投资给陕西长安翠华山旅游公司用于修建天池公路的130万元款项中的100万元再追加56.4万元,折合156.4万元人民币,占总股本总额的15.18%,为第一大股东,相对控股。

陕西长安翠华山旅游公司(镇办集体企业)以实物出资,折合147万元人民币,占股本总额14.27%。

杨光虎,吴新(自然人)选等165名自然人以实物货币出资,为杨广虎等124名自然人对陕西长安翠华山旅游公司的572.9万元非股权投资,折合726.6万元人民币,占总股本总额70.54% 。由长安翠花山旅游代出资。 股权结构:

发起股:1030万股

其中:企业法人股:303.4万股

自然人股:726.6万股

二、公司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股份公司的权利机构。西安翠华山旅游股份公司股东大会由出资的全体股东组成,包括西安旅游集团、陕西长安翠华山旅游公司杨光虎,吴新(自然人)选等165名自然人共同组成。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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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九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2.董事会。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西安翠华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的5名董事组成。

设董事长1人,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监事会。监事会是由全体监事组成的、对公司业务活动及会计事务等进行监督的机构。西安翠华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由股份大会选举的代表和适 2

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

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两名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一名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在组成人员中推选召集人一名。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该召集人指定一名监事代行使召集权。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4.总经理。总经理是公司的业务执行的最高负责人。西安翠华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的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支持本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忠实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和董事会的决策。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公司设副总经理两名,财务总监一名,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向总经理负责。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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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论公司控制权性质的界定

摘 要:公司控制权是商法学研究领域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国内外学者关于公司控制权性质的界定问题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存在诸多分歧。因此,有必要对公司控制权性质界定问题进行深入考察和研究。  关键词:控制权;权利说;权力说;状态说;再思考  中图分类号:F270;D922.291.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9-0185-02  公司控制权是什么?传统公司法理论并不关注这个问题,其原因在于古典企业的结构集所有权与控制权于一体,企业名下的财产实际上归于投资者本人,投资者对企业的控制权与不经商的人对个人所有的财产的控制、支配并没有两样。而在现代公司特别是股份公司,集中了成千上万股东的资金,公司财富所有权日趋分散化,对这些财富的所有权和控制权逐渐掌握在少数主体手中,产业财富能够并且正在为最少量的所有权权益所控制[1] 。无论是在美国法学家伯利(Berle)和经济学家米恩斯(Means)所断言的分散型股权结构的公司,还是在LLSV 2 ① 所调查发现的集中型股权结构的公司,分析公司控制权的性质都是有意义的,只不过在分散型股权公司,控制权掌握在公司管理层手中,而在集中型股权结构公司,控制权则掌握在大股东手中。本文将学界关于控制权性质界定的主要观点分为三派学说并对之进行剖析,最后提出公司控制权实质上指的是一种事实关系。  一、关于公司控制权性质界定的主要观点  学界关于公司控制权性质的界定众说纷纭,笔者选择有代表性的观点并将其分为三大类,即权利说、权力说和状态说。  (一)权利说  权利说虽然认为公司控制权是一种权利,但经笔者分析,持该说的学者所论述的角度存在着财产权利和经营决策权利之别。财产权利说认为,控制权是“控股公司以自己的意思支配和利用公司财产的权利”[2];美国公司法学者罗斯曼(G.Grossman)和哈特(O.Hart)认为,控制权是对最终契约中没有被限定的特殊用途资产的使用的权利[3];有中国学者则认为,所有权是一个权利束,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后三项可称之为控制权[4],而经营决策权利说认为,控制权是股东基于控股地位而对公司的人事、业务及决策所享有的支配和控制权利[5];也有学者认为,控制权是指通过占有公司较大比例的股份,依法享有对公司决策经营、日常管理以及财务政策等方面的权利,即对公司的发展与利益形成机制分配机制的决策权[6];还有学者认为,公司控制权当然属于社会经济性权利的一种,其具体内容包括决策权、经营权、监督权、参与权[7]。  (二)权力说  该说认为,控制权是对公司的所有可供支配和利用的资源的控制和管理的权力[8];是有能力主导一个公司董事会的选任并因此获得管理公司业务的权力[9];是对一公司的业务经营及决策有主导之权力[9]。另外,我国财政部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六条也规定: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  (三)状态说  该说认为控制权本质上就是一种事实状态,是因为公司制度采纳了资本多数决机制,使持股占多数的股东事实上取得了对公司和少数股东利益支配的地位,所以它表现为一种支配力或称支配性影响[9]。该说进一步推论得出,只要公司事实上实行了对他公司的控制,影响了他公司的经营决策,就可以判断其具有控制权,而不以主观上有控制的意图以及实际实施控制行为为要件。  二、对公司控制权性质界定三种观点的分析  笔者认为,学界对公司控制权性质界定的三种观点各有欠缺。分析如下。  (一)权利说的欠缺  权利说是有一定正确性的,一定程度上鼓励了公司控制方通过合理行使其控制权来提高生产效率、扩大生产规模,刺激其投资热情,并且也较符合法理。但是就现有研究来看,权利说尚有以下不足:首先,对权利客体的认识不清,正如上文所述,存在财产权利说和经营决策权利说两种看法,即学者们对控制权利的客体到底是公司的财产还是公司的经营决策认识不能统一;其次,权利说似有片面强调权利而忽视义务之嫌,没有注意相对应的义务关系,易造成控制方对权利的滥用,损害小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二)权力说的欠缺  控制方与从属公司之间确实存在一定程度的控制与被控制、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这种关系类似于“权力”所强调的领导与服从的关系,并且从属公司对控制方的指令一般必须服从、接受,因此一些学者将控制权性质归结为权力就不足为奇了。但是,权力说也是有问题的:首先,“权力”通常是与“权利”相对立的概念,二者的区分是源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随着社会分工,市民社会内部产生了个人或家庭的私人利益与所有相互交往的人们的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从而导致了国家以及国家权力的产生。因此,在法律上,“权力”是公权力,其主体是国家,其保护的利益是公共利益,“权力”仅指国家权力。因此,公司控制权不应当属于权力范畴。其次,如果将控制权的性质界定为权力,那么就相当于赋予了控制方极大的干预从属公司经营的行为自由,从而有危害从属公司的少数股东、职工及债权人的利益的危险,也会使我国目前严重的“一股独大”的情形愈演愈烈。  (三)状态说的欠缺  状态说认为控制权是一种事实状态,判断是否具有控制权,不以主观上是否有控制的意图以及实际实施控制行为为要件。笔者认为该说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首先,如果不以主观上有控制的意图为要件,那将极大地扩大控制方的范围。比如,证券市场上存在着大量的机构投资者(除银行以外的各类金融企业),它们大量购进公司新股,有时候甚至成为了大股东,但是这些机构投资者持股的目的本来就不是为了获取对公司的控制权,而是意图进行所谓的证券投资战略组合,向基金份额的持有者支付回报利益的压力又促使它们进行短线操作,因此,它们并无意介入公司的管理事务,如果仅以存在所谓“控制状态”这样的抽象的、或然性的情形,就判定这些机构投资者具有控制权,从而向它们苛以控制者的法律义务,将会打击它们的投资热情,间接地不利于基金持有者的利益,所以也是很不妥当的。其次,如果不以实际实施控制行为为要件,将无法判定所谓“控制状态”从何时开始存在,如果根本没有实施控制行为,这种“控制状态”产生的根据又是什么呢,对于这个问题状态说并没能做出解释。   三、对公司控制权性质界定的再思考  公司控制权并不仅仅是一种权利或权力或状态这么简单,公司控制权应当是一种具有复杂而丰富内容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有法所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关系。我国公司法第217条明确规定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概念,第21条规定了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义务及责任,将控制权关系纳入了公司法的调整范围。最高人民法院还出台了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约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和清算中的诚信义务及民事责任。证监会也陆续颁布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这些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充分说明了我国法律体系已经对控制权法律关系做出了明确规定。  控制权利是控制权法律关系的重要内容,笔者认为其权利客体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控制方通过影响公司的经营决策达到控制公司行为的目标,该公司行为当然包括了使用、处分公司财产的行为,因此,控制公司财产是涵盖在控制公司经营决策之中的,并且如果刻意强调对公司财产的控制,将引起控制方与公司财产混同的疑问,而这种财产混同是控制权法律关系所不允许的。法律关系还包括义务这一重要内容,将公司控制权界定为法律关系可以避免片面强调控制方的权利,在控制方进行控制行为的同时其也负担了控制义务,如不得通过控制行为损害公司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如果违反义务还会引起民事责任,同时,法律通过禁止权利滥用、权利义务相适应等规则对控制权利进行规制。将控制权界定为一种法律关系,避免了权利说忽视义务的弊端,同时,以控制权利为控制权法律关系的内容也抛弃了权力说,使之符合法理而不会与国家权力相混淆。法律关系不会凭空出现,而是由一定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控制权法律关系也不例外。引起控制权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是控制行为,这种控制行为是应当一种事实行为,具体主要是控制方直接插手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或通过影响董事操纵董事会及经理来控制公司的经营决策,一旦实施了这种行为,就产生控制权法律关系,这种控制行为当然是以一定的控制意图为前提的,但由于意图难以证明,因此,在滥用控制权损害他方利益的诉讼中,应当由实施控制行为的人来证明自己没有控制意图;控制权法律关系的消灭也是由一定的法律事实引起的,如控制方撤出在董事会中的席位。这样,将控制权界定为法律关系也避免了状态说的弊端,使法律不会“伤及”并无控制意图及控制行为的机构投资者,并且也能明确该法律关系的产生及消灭的时点。  参考文献:  [1] 阿道夫 A 伯利,加德纳 C 米恩斯.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2] Lewis D.Solomon, Donald E.Schwartz & Jeffrey D.Bauman, Corporations Law and Policy: Materials and Problems [M].West PublishingCo.,1997.  [3] G.Grossman.Hart, The Costs and Benefits of Ownership: A Theory of Vertical and Lateral Integration [J].Journal Political Economy,1986,(94):691.  [4] 李红昌.管制的本质是契约关系吗[EB/OL]..htm.  [5] 冯果.论控制权的转让[J].法律科学,1999,(3):93.  [6] 杨华.公司控制权市场的微观基础和宏观调控[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7] 甘培忠.公司控制权的正当行使[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8] 殷召良.公司控制权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9] 白慧林.控股公司控制权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责任编辑 柯 黎]

范文三:公司资质一致性管理制度

XX公司资质一致性管理制度

我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第119号公告)等文件要求制定公司资质一致性管理制度。规定如下:

一、我单位实际生产的场所XXXX(营业执照地址)、生产XX(产品名称)与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内容一致;

二、我单位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如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按规定提前以书面形式申报当地质监管理部门批准;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企业名称(填写企业名称)与营业执照中一致。

XXXX公司 年 月 日

食品质量安全文件管理员任命书

为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确保产品质量达到标准并满足顾客要求,经厂研究决定,自即日起XXX任本厂文件管理员,具有以下职责权限:

1、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具体实施厂的标准化体系建设。 2、负责标准、文件、制度、规程等资料的保管、实施、协调工作。 3、及时收回作废的文件,并进行适当的标识,以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

4、及时向各使用部门下发新的文件,发放记录应清晰整洁。

5、及时跟踪外来技术文件(如技术标准)的最新版本,并及时提供有关部门,人员使用。

6、负责收集本厂使用的国家标准、待业标准和相关企业标准。

参与本厂的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验收规程的制订、人员培训资料。

企业法人: 单位名称 年月日

范文四:公司性质分类

标准企业性质分类: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联营企业 股份合作制企业 私营企业 个体户 合伙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 伙企业。

个体工商户:是指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主要以个人劳动为基础,劳动所得归个体劳动者自已支配的一种经济形式。个体工商户有个人经营、家庭经营与个人合伙经营三种组织形式。由于个体工商户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所以个体工商户不具备法人资格。

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各种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并依法律设立的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分为: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

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用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另外还有以前登记的企业,现在已不能登记这种性质的企业:

全民所有制企业:指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所有,由国家作为代表行使所有权,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以营得为目的的企业。

集体所有制企业:指生产资料或财产归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劳动群众共同劳动,实行按劳分配为主、适当分红为辅、提取一定公共积累企业。

范文五:公司性质分类

公司经济性质分类2007-10-20 11:26

不同的企业类型对注册资本有着不同的最低限额,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中,与创办企业者距离较近的企业形式有:非公司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个体工商户、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及注册的基本要求如下:

一、非公司企业法入:最低注册资金3万元人民币基本要求:(l)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2)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承担民事责任;(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核算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它机构;(4)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产负债表;(7)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专项规定执行;(8)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二、有限责任公司:是低注册资本10万人民币基本要求:(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需5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需50万元人民币以上;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需30万元人民币以上;科技开发、咨询、服务公司需10万元人民币以上;(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三、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基本要求:(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2)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3)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4)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5)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四、个体工商户:对注册资金实行申报制,没有最低限额基本要求:(1)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2)申请人必须具备与经营项目相应的资金、经营场地、经营能力及业务技术。

五、私营独资企业:对注册资金实行申报制,没有最低限额基本要求:(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六、私营合伙企业:对注册资金实行申报制,没有最低限额基本要求:(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6)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7)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备注: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它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

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范文六:公司性质区分

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办事处等法律术语比较一览

作者:袁立志 来源:找法网 日期:2010年11月24日

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办事处等法律术语比较一览表 (袁立志,上海)

公司 (相对于分公司、办事处而言

则为“总公司”,相对于子公司而言则为“母公

司”)

“经营性分公司”

不具有法人资格,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正式的

具有法人资格;

隶属于总公司; 独立于母公司,法律地位; 可以签订合同,

但母公司依法

开立银行账户,可以签订合同,开享有董事任免不能签订合同,直接雇用员工,立银行账户,直接权、利润分配权开立银行账户,法律地位

承租经营或办公场所,起诉或应

诉;

雇用员工,承租经营或办公场所,起诉或应诉;

及管理权;

直接雇用员工,承租经营或办

可以签订合同,公场所,起诉或开立银行账户,

独立承担法律责先以自身财产对外直接雇用员工,

承担责任,不足部承租经营或办由设立办事处分由总公司承担连公场所,起诉或的公司承担法

应诉;

分公司

子公司

办事处

“非经营性分公

司”

带责任 应诉; 对外独立承担

责任

律责任

需要办理登记;

需要办理登记;

工商

取得《企业法人登记

需要办理登记;

不需要办理登

取得《企业法人

取得《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

没有注册资本,总

股东提供注册资

公司拨付运营资

本;

注册

资本 注册资本不得低

运营资金没有最低

于法定标准

金额要求 金;

母公司提供注

没有注册资本和运营资金,各

册资本;注册资

项费用由设立

本不得低于法

办事处的公司

定标准

直接支付

可以从事经营范围内的活动,包括经

可以从事总公

营性活动(如签订

司经营范围内

业务范围

可以从事经营范

合同、接受和下达订单、开具发票

等); 经营范围不得超过总公司的经营范围

可以从事经营可以从事范围内的全部总公司经活动;

的咨询、联络; 经营范围可以

与母公司相同,

不能从事经营

也可以不同,两不能从事

性活动

者之间没有必经营性活然联系

动 营范围内的咨询、联络;

围内的全部活动

流转税(增值税、不能从事经营

独立缴纳流转

营业税、消费税)活动,一般不产

税;

在注册地独立缴

独立缴纳各项税税务

纳;

一般不产生利

批准,母公司与

企业所得税与总公润/亏损,如果

子公司不能合

司汇总缴纳,可以产生,与总公司

并缴纳企业所

与总公司相互弥补汇总缴纳企业

不办理税务登记,

生流转税;

除非经过特别

没有纳税义务

亏损 所得税 得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不能办理; 可以以总公司名义

出口退税

所在地办理出口退

可以办理

出口,并在总公司

可以办理

不能办理

可以申请 可以申请 不能申请 可以申请 不能申请

对外

不能办理;

贸易经营者备案

不能办理;

可以办理;

海关

可以总公司名义报

登记 可以独立报关

可以独立报关

不能报关

可以办理;

不能办理;

可以办理

可以总公司名义进

出口

可以办理 不能办理

可以办理;

可以办理;

外汇

可以开立外汇账登记

可以开立外汇账户

可以办理; 不能办理;

可以开立外汇不能开立外汇

账户

账户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办事处等法律术语比较一览

作者:袁立志 来源:找法网 日期:2010年11月24日

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办事处等法律术语比较一览表 (袁立志,上海)

公司 (相对于分公司、办事处而言

则为“总公司”,相对于子公司而言则为“母公

司”)

“经营性分公司”

不具有法人资格,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正式的

具有法人资格;

隶属于总公司; 独立于母公司,法律地位; 可以签订合同,

但母公司依法

开立银行账户,可以签订合同,开享有董事任免不能签订合同,直接雇用员工,立银行账户,直接权、利润分配权开立银行账户,法律地位

承租经营或办公场所,起诉或应

诉;

雇用员工,承租经营或办公场所,起诉或应诉;

及管理权;

直接雇用员工,承租经营或办

可以签订合同,公场所,起诉或开立银行账户,

独立承担法律责先以自身财产对外直接雇用员工,

承担责任,不足部承租经营或办由设立办事处分由总公司承担连公场所,起诉或的公司承担法

应诉;

分公司

子公司

办事处

“非经营性分公

司”

带责任 应诉; 对外独立承担

责任

律责任

需要办理登记;

需要办理登记;

工商

取得《企业法人登记

需要办理登记;

不需要办理登

取得《企业法人

取得《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

没有注册资本,总

股东提供注册资

公司拨付运营资

本;

注册

资本 注册资本不得低

运营资金没有最低

于法定标准

金额要求 金;

母公司提供注

没有注册资本和运营资金,各

册资本;注册资

项费用由设立

本不得低于法

办事处的公司

定标准

直接支付

可以从事经营范围内的活动,包括经

可以从事总公

营性活动(如签订

司经营范围内

业务范围

可以从事经营范

合同、接受和下达订单、开具发票

等); 经营范围不得超过总公司的经营范围

可以从事经营可以从事范围内的全部总公司经活动;

的咨询、联络; 经营范围可以

与母公司相同,

不能从事经营

也可以不同,两不能从事

性活动

者之间没有必经营性活然联系

动 营范围内的咨询、联络;

围内的全部活动

流转税(增值税、不能从事经营

独立缴纳流转

营业税、消费税)活动,一般不产

税;

在注册地独立缴

独立缴纳各项税税务

纳;

一般不产生利

批准,母公司与

企业所得税与总公润/亏损,如果

子公司不能合

司汇总缴纳,可以产生,与总公司

并缴纳企业所

与总公司相互弥补汇总缴纳企业

不办理税务登记,

生流转税;

除非经过特别

没有纳税义务

亏损 所得税 得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不能办理; 可以以总公司名义

出口退税

所在地办理出口退

可以办理

出口,并在总公司

可以办理

不能办理

可以申请 可以申请 不能申请 可以申请 不能申请

对外

不能办理;

贸易经营者备案

不能办理;

可以办理;

海关

可以总公司名义报

登记 可以独立报关

可以独立报关

不能报关

可以办理;

不能办理;

可以办理

可以总公司名义进

出口

可以办理 不能办理

可以办理;

可以办理;

外汇

可以开立外汇账登记

可以开立外汇账户

可以办理; 不能办理;

可以开立外汇不能开立外汇

账户

账户

范文七:公司的经济性质

摘 要:21世纪,公司充斥在大街小巷,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本文通过对公司的起源、演变和发展的简要阐述,引出对公司经济性质的研究。文章着重从不同的对企业的研究报告中,理论分析并总结了公司的一般定义和经济性质,从而更好的认识企业的经济本质,预测未来企业的发展方向,让企业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

关键词:企业;历史;经济性质

公司,这个无处不在、无所不能的组织,像空气一样弥漫在整个世界。有人说:公司不仅是一种组织,更是一种制度,一种文化,一种生存方式。2009年时,公司为全球81%的人口解决就业,构成了全球经济力量的90%,制造了全球生产总值的94%。世界100大经济体系中,51个是公司,49个是国家;161个国家的财政收入比不上一个沃尔玛公司。一方面,公司为人们提供商品和服务,通过雇佣支付给人们生活收入,同时促进科技和社会进步。另一方面,这个庞然大物也不断地渗透到社会的血液中,左右着人们的生存,控制着这个世界,我们甚至害怕它是否有一天会取代国家和政府。为了看到更远的未来,我们不得不研究公司的历史发展。

一、公司的历史发展过程

人类天生就有交易的需求,交易的出现即市场的诞生。亚当·斯密曾说:“交易可能是人的本性之一,它的历史可能和语言一样古老。”当人们交易需求扩大时,就会不断扩大交易的范围,即拓展市场。市场规模的扩大为劳动分工提供了可能〔1〕。劳动分工的出现,就要求人们进行合作,所以最先就出现了家庭的作坊。但是以亲友、乡邻的关系建立的传统商业组织,必然不能满足广阔的市场,终将被淘汰。

古罗马财产权的确立和所有权的明晰,为公司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产生深远的影响。在当时出现了由合伙人出资,选举管理人经营的个人合伙制的商业组织形式,即为股份有限公司的雏形。15世纪末,哥伦布发现新大陆,这不仅是地理的大发现,更是一个丰富的土地、人口、资源的新世界,一个广阔的市场。于是乎,传统的经济组织无法提供充足的资金和人力时,一种新的商业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在英国出现了,并于1862年以法律形式正式固化了这种制度。

之后,在政府的特许下,权力和金钱的结合,公司蓬勃发展。一个世纪后,特许公司的时代终结。此时,伴随着工业革命的快速推进,无数个小公司的兴起。在一个自由的市场中,公司扩大规模,创造着财富,赚取着利润。在岁月的起伏涨落中,公司在危机和竞争中不断发展壮大。新世纪,在企业的兴起和兼并中,各类企业扩大规模,占据几乎所有的市场资源,追求着经济全球一体化的目标。与其说企业是市场的主体,说企业就是市场似乎更为恰当。

二、企业性质的探究

自公司出现,人们对企业的研究就未间断过。

首先是对“企业是什么”的研究。微观经济学中,企业是基本生产单位,家庭是消费单位。企业向家庭和其他企业购买劳动服务和原材料等投入品,把这些投入品转化为商品和服务,出售给家庭和企业,目的是最大化其收支差。但是,似乎大多数企业组织研究学者仅把企业看作是把投入品转化为产出品的简单寻利者。他们对企业的定义是这样的“对于一个拥有几个工厂生产相同或者不同产品的公司,只要剩余收入权和雇佣、解雇下属单位经理的权力属于一个中央管理机构——该中央管理机构或者自己拥有整个实体,或者对整个实体的所有者或所有者们负责——这家公司就应该被看作是一个企业。”〔2〕不管微观经济学这种为简化研究而作的定义,还是为方便企业性质研究所作的这种以所有权为中心对企业的定义,只是定义的角度不同而已。

其次对“企业为什么存在”的研究。对于这一问题的解释,众说纷纭。

弗兰克·奈特的企业家理论强调,在企业投入要素进行生产而产品未销售前,会存在价格和能否销售完的不确定性,因此生产是存在风险的。生产要进行,就得有人承担风险,但

是由于风险偏好不同,风险不会被生产过程中的参与者平均分担。但是,一旦某些人承担了这些风险并保证其他人的收入,道德风险问题的存在要求给予风险承担者监督被保险者的权力,以防止后者因为经济上有保障而逃脱责任。〔3〕因此,企业是对参与过程的人的组织。组织内有劳动分工:一些人提供保险和进行监督,另一些人被保险和接受监督。

科斯对奈特的理论大肆批驳。他认为,为工人提供收入保障不一定意味着必须拥有监督权,因为“大部分工作是根据合同进行的”,“合同者进行了某些活动,他就可以得到某一数量的收入”。其主张企业的本质是对价格机制的取代。其认为在“价格发现过程”和谈判过程会存在谈判、信息收集等成本,而企业可以内部化这些交易从而降低成本。〔4〕即当企业的组织成本低于市场交易的成本时,企业就会出现并不断扩大。

威廉姆森发展了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在其理论中,市场和企业被看作是组织经济活动的不同形式,对这两种形式的选择被认为是由节约交易各方间交易成本的行为

范文八:公司性质分类

公司性质分类

一、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具有独立自主灵活机动的管理方式,适合个人或家庭经营,是中小型企业一种好的模式。个人独资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只征收个人所得税。所谓“无限责任”是指不以出资额为承担责任的依据,企业资产不足以承担责任时,可追溯个人其它财产承担责任。个人独资企业不得称公司,登记注册时不要验资报告。

我们推荐:个人创业之初,采用这种形式。

二、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适合于合伙人以不同的优势或条件共同经营,共同管理的中小企业。他的好处是:不一定必须按出资比例分配和决策,可入可退,以商定的合伙协议为准则。不好处是:合伙人之间的利益易产生纠纷,闹矛盾,和睦成功者少数。

我们不推荐这种企业形式。

三、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是严格分开的,个人财产不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适合于个人不能够筹集大量资金,或者为了控制风险,与他人共同出资创办企业的模式。更适合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的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形式,机制合理,决策科学,相互制约。 我们竭力推崇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但投资者、经营者应当习惯于新的管理模式。

四、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五人以上发起(自然人或法人),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上市公司最低5000万元。

股份有限公司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代表形式,属于资合性公司。股东流动性大,账务公开,适合于大中型企业。他可上市募集资金,发行债券,但设立审批程序较为复杂。

公司发展到一定规模时,最好走这条先进、科学的路子

五、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中一种特殊形式,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只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及董事长由出资人委派和指定。

六、企业集团

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集团本身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集团公司是集团的母体,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母公司注册资本必须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有五家以上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在一亿元以上。具备上述条件的可以申请企业集团及集团公司登记。

范文九:公司的经济性质

摘要:21世纪,公司充斥在大街小巷,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本文通过对公司的起源、演变和发展的简要阐述,引出对公司经济性质的研究。文章着重从不同的对企业的研究报告中,理论分析并总结了公司的一般定义和经济性质,从而更好的认识企业的经济本质,预测未来企业的发展方向,让企业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   关键词:企业;历史;经济性质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9-0098-01   公司,这个无处不在、无所不能的组织,像空气一样弥漫在整个世界。有人说:公司不仅是一种组织,更是一种制度,一种文化,一种生存方式。2009年时,公司为全球81%的人口解决就业,构成了全球经济力量的90%,制造了全球生产总值的94%。世界100大经济体系中,51个是公司,49个是国家;161个国家的财政收入比不上一个沃尔玛公司。一方面,公司为人们提供商品和服务,通过雇佣支付给人们生活收入,同时促进科技和社会进步。另一方面,这个庞然大物也不断地渗透到社会的血液中,左右着人们的生存,控制着这个世界,我们甚至害怕它是否有一天会取代国家和政府。为了看到更远的未来,我们不得不研究公司的历史发展。   一、公司的历史发展过程   人类天生就有交易的需求,交易的出现即市场的诞生。亚当・斯密曾说:“交易可能是人的本性之一,它的历史可能和语言一样古老。”当人们交易需求扩大时,就会不断扩大交易的范围,即拓展市场。市场规模的扩大为劳动分工提供了可能。劳动分工的出现,就要求人们进行合作,所以最先就出现了家庭的作坊。但是以亲友、乡邻的关系建立的传统商业组织,必然不能满足广阔的市场,终将被淘汰。   古罗马财产权的确立和所有权的明晰,为公司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产生深远的影响。在当时出现了由合伙人出资,选举管理人经营的个人合伙制的商业组织形式,即为股份有限公司的雏形。15世纪末,哥伦布发现新大陆,这不仅是地理的大发现,更是一个丰富的土地、人口、资源的新世界,一个广阔的市场。于是乎,传统的经济组织无法提供充足的资金和人力时,一种新的商业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在英国出现了,并于1862年以法律形式正式固化了这种制度。   之后,在政府的特许下,权力和金钱的结合,公司蓬勃发展。一个世纪后,特许公司的时代终结。此时,伴随着工业革命的快速推进,无数个小公司的兴起。在一个自由的市场中,公司扩大规模,创造着财富,赚取着利润。在岁月的起伏涨落中,公司在危机和竞争中不断发展壮大。新世纪,在企业的兴起和兼并中,各类企业扩大规模,占据几乎所有的市场资源,追求着经济全球一体化的目标。与其说企业是市场的主体,说企业就是市场似乎更为恰当。   二、企业性质的探究   自公司出现,人们对企业的研究就未间断过。   首先是对“企业是什么”的研究。微观经济学中,企业是基本生产单位,家庭是消费单位。企业向家庭和其他企业购买劳动服务和原材料等投入品,把这些投入品转化为商品和服务,出售给家庭和企业,目的是最大化其收支差。但是,似乎大多数企业组织研究学者仅把企业看作是把投入品转化为产出品的简单寻利者。他们对企业的定义是这样的“对于一个拥有几个工厂生产相同或者不同产品的公司,只要剩余收入权和雇佣、解雇下属单位经理的权力属于一个中央管理机构一一该中央管理机构或者自己拥有整个实体,或者对整个实体的所有者或所有者们负责一一这家公司就应该被看作是一个企业。”不管微观经济学这种为简化研究而作的定义,还是为方便企业性质研究所作的这种以所有权为中心对企业的定义,只是定义的角度不同而已。   其次对“企业为什么存在”的研究。对于这一问题的解释,众说纷纭。   弗兰克・奈特的企业家理论强调,在企业投入要素进行生产而产品未销售前,会存在价格和能否销售完的不确定性,因此生产是存在风险的。生产要进行,就得有人承担风险,但是由于风险偏好不同,风险不会被生产过程中的参与者平均分担。但是,一旦某些人承担了这些风险并保证其他人的收入,道德风险问题的存在要求给予风险承担者监督被保险者的权力,以防止后者因为经济上有保障而逃脱责任。因此,企业是对参与过程的人的组织。组织内有劳动分工:一些人提供保险和进行监督,另一些人被保险和接受监督。   科斯对奈特的理论大肆批驳。他认为,为工人提供收入保障不一定意味着必须拥有监督权,因为“大部分工作是根据合同进行的”,“合同者进行了某些活动,他就可以得到某一数量的收入”。其主张企业的本质是对价格机制的取代。其认为在“价格发现过程”和谈判过程会存在谈判、信息收集等成本,而企业可以内部化这些交易从而降低成本。即当企业的组织成本低于市场交易的成本时,企业就会出现并不断扩大。   威廉姆森发展了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在其理论中,市场和企业被看作是组织经济活动的不同形式,对这两种形式的选择被认为是由节约交易各方间交易成本的行为支配的。科斯强调价格发现和谈判成本,而威廉姆森强调的是专用于某一企业的资产投资问题。他指出,当经济主体投资于一项资产,而这项资产用于其他用途的回报很低时,该资产的专用性就很高,提出了有效率的治理结构。   当然其他理论,如阿尔钦和德姆塞茨的企业理论分析的不是交易成本而是监督成本等。理论众说纷纭,研究领域也不限于企业的定义和产生,还包括企业的范围、雇佣关系、人的因素、内部组织、企业融资、所有权等涉及企业的方方面面。   世界上曾存在过各种各样的商业组织,如今它们大多都碾压在历史的车轮下,而公司在经历一次次危机后得以形成和壮大,必有其优越性和特殊性。未来,公司的将会更一步强大,企业的研究将会更深入和明晰,在二者的相辅相成中,公司这股势不可当的浪潮会激发出更大的力量,不断提高人类的生活水平。

范文十:公司累计投票制的性质、价值及其实现

摘要:累积投票制作为一种投票机制,其在立法上的确立有助于提高中小股东选出代表其利益的董事或监事的可能性,从而有效制街控股股东的滥权行为。但这仅仅是一种可能性的提高,并不意味着必然选出代表中小股东利益之董事和监事。而要实现该制度的价值和可能性的提高,有待于完善股东参与机制,引导股权适度分散,吸引股东积极参与选举管理者的投票,从而提高中小股东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管理者的可能性,实现中小股东对控股股东在公司治理层面的制衡。  关键词:累积投票制;性质;价值;控股股东;中小股东  中图分类号:DF41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2)03-0100-05  2005年10月27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作为此次修改的一部分,《公司法》第106条规定了累积投票制,以应对我国长期以来因公司股权高度集中导致的“一股独大”以致控股股东操纵公司管理层选举的事实。该制度的确立,标志着公司立法顺应股权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并在完善公司治理和维护中小股东权益等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其实效而不应沦为“聋子的耳朵”,制度价值的实现不能单纯依靠原则性规定而有赖于制度的具体化与明确化。然而,《公司法》本应就公司累积投票制的诸多问题加以明确却被立法者漠视,也未在相关规章制度中加以体现,其效用能否充分发挥让人担忧。要充分发挥累积投票制的效用,必须了解该制度的性质和价值、掌握其基本内涵,从而梳理现有规定存在的问题并借助合理的制度设计加以具体化,否则,易因盲目与理解的不同而出现适用上的差异与混乱,以致制度确立之完善公司治理、维护中小股东权益等立法目的落空,乃至公众产生对此次《公司法》修正意图的怀疑。基于此,笔者拟对该问题进行梳理,以探寻实现公司累积投票制效用的具体路径。  一、公司累积投票制的性质与价值分析  (一)公司累积投票制的内涵分析  作为与直接投票制(straight voting)相对应的一种公司投票制度,公司累积投票制(cumulativevoting)是指股东在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管理者(通常指董事或监事)时,依据累积投票的方法,各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拥有与拟选出的管理者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其所持股份的投票权在此基础上进行累积,股东既可将其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一位候选人,亦可分散投给数个候选人,最后按得票数的多寡来决定当选者。  由此可见,公司累积投票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仅在股东大会的议决中适用,而无需在公司的其他机关如董事会、监事会及公司的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机构中使用。依照《公司法》第4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之规定,从整体上讲,股东以出资者身份对股份公司施加影响的方式主要是股东大会,依据累积投票制规定,股东只有在股东大会上才享有累积投票权并依该规则进行表决。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兼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在相关决议中行使表决权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不享有累积投票权;而依据《公司法》的第45条、第68条、第71条、第109条等规定,作为维护公司职工权益的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机构可能需要就职工董事或职工监事人选做出决议,但其代议制的决议方式有别于资本决议规则,不适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第二,只在选举公司管理者时才适用,而在决定公司其他重要事务时不采用。这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只在选举管理者时才适用,而对诸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减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等股东大会决议事项中均无须适用;二是只在选举公司董事、监事且是股东董事、股东监事时才适用,而选任、推荐或聘请其他人员时不适用。对于其他表决事项和人员选任,不因公司未适用该规则进行表决而遭受《公司法》第22条启动之非难,也无须担忧或承担表决结果或选举结果无效的不利后果。当然,只有在公司同时选举两名以上管理者时,累积投票制始能发挥其功效。  第三,公司累积投票制下,股东的投票权数由其持股数量与应选出的管理者人数决定。传统的投票方法中,每股同时只有一个表决权;而适用累积投票制时,每股同时有多个表决权,每股拥有的表决权权数为应选出的管理者人数,由此,单个股东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持股数量与应选出的管理者人数的乘积。  第四,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可以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候选人得票的多寡来决定由谁当选。一方面,因每股有与应选出的管理者人数相同的投票权,股东在选择管理者的议决中将其投票权投给其所支持的一人或数人,而在分散投给数人时,具体投给各个管理者的投票权数量,可由股东根据候选人的管理能力、诚信程度等而在自己的投票权数量范围内在他们之间进行分配,即“法令授权股东‘依自己认为合适的方法在候选人当中’分配投票数”。当然,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是集中一次使用而非分多次使用。另一方面,选举结果遵循按得票数的多寡来决定当选者,而不必完全恪守  (二)公司累积投票制的性质分析  从公司累积投票制的界定和内涵来看,累积投票制首先是一种投票方法或投票计算规则。作为与传统的直接投票制相对应的投票制度,其系摄取国会议员之比例代表精神而由美国公司法专家设计出来专门用于董事或经理的选举,其目的在于行少数派股东也有当选为董事或经理的机会,从而防止多数派股东利用所处优势把持董事或经理的选举。投票制度的特性使得股东在具体行使累积投票权时,不仅应当了解该权利的内涵、熟悉投票和计票规则,而且尤其应当重视投票的技巧性,这是由累积投票制表决和计票规则决定的,正因为如此,美国公司法学者Harnilton将其表述为“具有一定的计谋性”。  公司成立离不开股东的出资,股东因出资而对公司享有的权利是为股东权。股东权一般包括财产权和管理参与权的两部分,其中财产权是核心,是股东出资目的之所在,而管理参与权是手段,是保障股东实现财产权益的必要途径。公司适用累积投票制度来选举管理者从而衍生出股东累积投票权,股东通过行使累积投票权参与选举管理者,目的在于通过选举合格、忠诚之士进入管理层担任董事或监事职务,在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从这个层面来分析,累积投票权作为股东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参与管理公司(在此为选任管理者)的权利,其本质上是一种共益表决权。同时由于该制度的适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中小股东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或监事的可能性,这使得中小股东对大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的制衡不再停留在股东大会的决议上,而且延伸到董事会、监事会等公司治理的具体环节。由此,公司累积投票权是一种符合股权平等,不违背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制约、抗衡大股东对中小股东利益侵害以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为目的的共益表决权。

五 : 所有制性质什么意思

所有制性质什么意思

所有制性质什么意思的参考答案

所有制性质是指一定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由此明确企业的资产增值及收益归谁所有.而所有制的占有方式是指这种归属关系以怎样的方式来实现.目前我国主要有五种经济成份,即国有、集体、个体、私营、外资.这五种经济成份反映的是生产资料最终的归属美弄,即所有制性质

本文标题:企业所有制性质-国企管理应符合所有制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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