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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为什么缓期执行-监外执行与缓刑有什么区别

发布时间:2018-02-18 所属栏目:刑事诉讼

一 : 监外执行与缓刑有什么区别

监外执行与缓刑都是在非监狱、拘留所等场所执行刑罚的措施,实践中不少人因此将二者混为一谈。究竟监外执行与缓刑有什么区别,律师365小编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你介绍。

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妇女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刑罚,可暂由罪犯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执行,并由罪犯原属的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协助监督的一种特殊刑罚执行方法。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缓刑与监外执行有四点不同:

1、监外执行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缓刑适用的范围则小于监外执行。

2、监外执行以有碍关押执行的法定情况,也就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为条件。而缓刑则是以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条件。

3、监外执行是在判决确定以后才适用的变通执行方法,在判决宣告和刑罚执行期间均可适用,并不具有考验期。而缓刑则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决刑罚的制度,在判决刑罚的同时即可宣告。

4、适用监外执行的条件一经消失,即应收监外执行,差别只是执行的场所不同。而缓刑只有在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漏罪,或者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的,才能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刑罚,除此这外不再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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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有两种:一种是由人民法院决定的,另一种是由罪犯服刑地的监狱局决定的。

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根据《刑事诉讼法》二百一十四条、《监狱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等规定,对于正在监狱服刑的有期徒刑犯,发现其身患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其处理程序是:

第一,由罪犯所在监狱监区或分监区区务会讨论通过,报狱政科讨论并邀请驻监狱的检察院(组)人员列席参加,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

第二,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由医院业务院长签字,加盖公章,并附化验单、照片等有关病历档案。

第三,对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的,监狱应当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征求罪犯家属所在地公安机关意见 (目前在办理省内保外就医或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时,不需要征求公安机关的意见),并与罪犯家属联系,办理取保手续。取保人和被保人应当在《罪犯保外就医取保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监狱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连同《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有关病残鉴定和当地公安机关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局审批。同时将上述副本送给担负检察任务的派出机构。监狱局批准同意保外就医的,应将《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副本3份送交报请审批单位。

第五,对批准保外就医的罪犯,监狱应当办理出监手续,发给《罪犯保外就医证明书》,并对罪犯进行遵纪守法和接受公安机关监督的教育,同时,应将《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保外就医罪犯出监所鉴定表》、人民法院判决书复印件或者抄件,及时送达罪犯家属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第六,保外就医罪犯由取保人领回到当地公安机关报到。保外就医罪犯在规定时间内不报到的,公安机关及时通知其所在的监狱,由监狱负责寻找。(此条最新规定是: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一律由监狱、看守所押解至居住地司法所,使司法所见人见档。服刑地和居住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做到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本人屯接收监狱、派出所和当地基层组织“三见面”)

小编通过列举的方式为大家介绍了监外执行与缓刑之间存在的不同之处,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正确区分这两个比较相似的措施。要是你对此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或者还有什么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可以到律师365网站咨询相关律师。

二 : 一个被大家忽视的信息:降准为什么会“缓期执行”

8月25日傍晚,央妈很体贴地发布了关于“双降”的消息。[www.61k.com)自8月26日起,存贷款基准利率各下调0.25%;自9月6日起,存款准备金率普遍下调0.5%,另有定向降准。

之所以说央妈体贴,原因有三:

第一,这次“双降”消息的发布,居然不是选在周末时间,很多财经圈人士表示完整周末终于保住了。

第二,在市场上哀鸿遍野、韭菜们欲哭无泪的时候,央妈突然放出了大招,就如寒冬中飘来一缕暖风。

第三,降息第二天就立即执行,而降准则是延至10天之后的9月6日实施,央妈要不要心细如发啊!

降息的措施,从来都是第二天就生效的,那么降准呢?不妨来看看今年以来的几次降准:

2月4日,央妈宣布自2015年2月5日普遍降准0.5%,同时对部分机构定向降准。

4月19日,央妈宣布自4月20日起普遍降准1%,同时对部分机构定向降准。

6月27日,央妈宣布自6月28日起对部分机构定向降准,降幅在0.5-3%间。

由此可见,今年前三次降准,也都是央妈发布消息的第二天就实施,而唯独这次不同。当然,之前也有宣布降准之后几天才执行新存款准备金率的先例。如2012年5月15日央妈宣布,三天后的5月18日降准0.5%。但这次则是隔了十来天,还从8月份跨越到了9月份。

慈爱的央妈,如此精打细算,葫芦里到底在卖什么药?央妈的心思你别猜?不好意思,我们还是弱弱地揣测一下:

1、延后降准与近期M2的快速增长有关

今年以来,央妈连续降准降息之后,社会流动性逐渐宽裕,M2(广义货币供应量)增速从4月份的10.1%逐月回升,尤其是7月份回升较快。央妈发布的《2015年7月金融统计数据报告》显示,7月末M2余额达135.32万亿元,同比增长13.3%,增速比上月末高1.5个百分点,明显超过年初12%左右的既定目标。所以,将降准的实施时点放在下个月初,将可以起到平滑月度M2增速波动的作用。

2、延后降准表明释放流动性有多种方式

存款准备金是大家所熟悉的货币政策工具,备受关注。其实,央妈提供流动性的渠道和工具还很多,除降准外,近期央妈还实施了扩大逆回购、中期借贷便利(MLF)、抵押补充贷款(PSL)等增加市场流动性和可贷资金的举措。数据显示,8月份以来,累计开展逆回购操作投放流动性5650亿元,开展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操作投放流动性600亿元。8月19日开展6个月期MLF操作1100亿元,PSL余额也比年初增加4633亿元。

这不,宣布“双降”之后,26日央妈又开展了短期流动性调节工具操作(SLO),向市场投放流动性1400亿元;27日,央妈继续实施1500亿元的逆回购。

3、延后降准可能与当下流动性困境有关

现在银行体系的流动性到底紧不紧?其实,就短期而言,商业银行的流动性并不紧张,而信贷投放的动力恰恰不足。在前天中国工商银行中期业绩发布会上,该行行长易会满坦承“面临着整个信贷有效需求下降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央妈并不急着短期内释放流动性。存款类金融机构缴纳存款准备金时间是每月的5号、15号和25号,所以央妈让大家在交足两次准备金之后,9月6号起才执行新的准备金率。

在答记者问中,央妈相关负责人也坦言,降准主要是适当提供长期流动性,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近期央妈完善了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的报价机制,在这个过程中引起流动性的波动,需要相应弥补所产生的流动性缺口,降低存款准备金率可以起到这样的作用。

事实上,今年以来,央妈一直在低调地进行一种“锁短放长”(回收短端流动性,同时降低长期资金成本)的货币政策操作。有人将央妈这种做法称之为“中国版扭曲操作”,认为将有助于稳定长端利率预期、投放长期流动性,为利率市场化保驾护航。

扭曲操作,老外们也有先例可循。比如欧洲央行,在2014年启动期限长达4年的定向长期再融资操作,将流动性的释放与银行新增贷款绑定在一起,银行在获得欧央行超低利息的贷款后,必须用这些资金向以企业和个人为主的私人部门放贷,不能用来购买政府债券和发放住房抵押贷款。

当然,央妈的用心良苦与精妙操作,是否切实有效、能否发挥多大作用,都还有待于观察。而且,这也不完全取决于央妈。正如其研究局局长陆磊指出,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取决于传导机制的畅通性:第一,“双降”政策营造了中性适度的货币环境,但同时需要实体经济部门的“有效”融资需求与金融机构的高效率金融服务供给加以配合;第二,需要高度关注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等其他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配合,尽可能降低理论界通常所认为的货币政策存在“治理物价上行效果优于治理物价下行”非对称效应;第三,货币政策为经济运行营造了良好的环境,真实经济增长则需要依靠实体经济部门和金融机构的良性互动。

说人话,就是:央妈不能一个人在战斗!

而我们,也不能将降低社会融资成本、推动实体经济增长的全部希望,都寄托于央妈一家,或者都将责任推给银行体系。

从这个意义上讲,“双降”只是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和防风险这场战役的一个引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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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死刑怎么执行

  导语: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罪犯,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怎么执行

  死刑怎么执行

  我国现行死刑的执行方式(2种)

  一、枪毙,即用步枪从死刑犯脑后打一枪,行刑时死刑犯采取跪姿,行刑人员(警察,有别于普通警察)用步枪从死刑犯脑后打一枪,如果一枪打偏了,再补一枪,直至犯人死亡,经过法医确认,犯人已死,然后尸体就近火化,不通知家属领回尸体。

  二、注射,这是近来使用较多的死刑执行方法,行刑时犯人被绑在椅子上,由法医向犯人的手臂静脉注射药剂(一般顺序为麻醉剂、肌肉松弛剂和心跳阻滞剂),犯人一般在几分钟内因心跳停止而死亡。经法医确认,通知家属领回尸体,自行火化。

  执行程序

  死刑命令的签发

  执行死刑判决,必须有执行死刑命令才能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执行机关和期限

  执行死刑的机关是原审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均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执行。

  执行场所和方法

  死刑可在刑场或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刑场不得设在繁华地区、交通要道和旅游景点附近。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法执行。对采用枪决方法执行死刑,人民法院有条件执行的,应交付司法警察执行;没有条件执行的;可交武装警察执行。执行死刑时的警戒事宜,由公安机关负责。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执行的具体程序

  1.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2.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应当在交付执行3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3.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即认真核对被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基本犯罪事实及其他情况,确保被执行的人就是判决、裁定所确定的死刑罪犯,以防止错杀;还要询问罪犯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4.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

  5.执行死刑完毕,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后,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包括执行死刑前后照片)及时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后的处理

  执行死刑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办理以下事项:

  1.对于死刑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事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存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应当抄送有关机关。

  2.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尸体;有火化条件的,通知领取骨灰。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对于死刑罪犯的尸体或者骨灰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卷。

  3.对外国籍罪犯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时限,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四 : 为什么不作为、不执行

【案例】

甲公司召开中层会议,一切都似乎很平静,然而,会议上公布了2014年上半年的实际业绩时。很多管理人员都是各种理由,例行汇报结束后,会议室内再无声音,所有中层管理干部都不再说话,都在等待着高管的训话和指示,很多管理人员用沉默来开会,完全是听报告的心态。 ...

【分析】

文化,有时候是你成长过程中环境给你造成的思维定式;管理上无非有三种管理定式,集权、分权以及介于集权和分权之间的权变管理模式。

“www.61k.com。

集权以及分权没有绝对意义上的孰好孰坏,只是一个选择;

一个高层决策者对自身偏好以及企业环境果断判别的选择;

集权,意味着高效,也意味着少数人的控制力,意味着服从;

分权,意味着参与,意味着是多数人的平衡,也意味着低效;

所以,当你想要高效的工作环境时,就意味着你得集权。但集权还有很多特征,比如以领导为中心,文化氛围紧张、员工企业为家的氛围缺失,下属责任心不强等,你得忍受、接受和管理这些副作用。

但是,很多人选择了或倾向于一个东西,想当然的不去管理这个选择给他带来的副作用,而是一味的批评、拒绝、或者逃避这些副作用,结果,大部分的精力都耗在了批评、拒绝或逃避上,而错过了应对副作用的措施,结果很简单,副作用永远还是副作用,而他,会越来越迷茫。一直纠结在副作用里。

其实很简单的逻辑,既然选择了高效,那些所谓的副作用就是我们管理的目标,把它控制在可控的范围内,管理起来。比如在集权管理模式下,很多的中层不作为,究其原因,就是因为高层、中层还有基层都没有统一起来:

高层选择了高效,但这个高效的前提不是工作高效,而是决策高效,而对中层,那就意味着对决策如何的执行,如何的用计划、组织、实施等措施落实决策,这好像就不是集权可以高效办到了,而是分权管理的强项。但是,非要在集权管理模式下实现,也不是不可能,就得付出更大的精力,甚至冲突,在这种情况下,责任心强的中层会去试着实施高层的决策,而责任心不强的人也会在高层的高压和一再催促下,被动的去实施着高层的决策,殊途同归,业绩最后都一样,反而是被动的人在大部分时间轻松许多,因为高层传递的信息会更多。因为中层参与不了决策,那么高层传递的信息成了中层完成工作好坏的标准,也是工作业绩与高层心目中模糊决策契合的关键。

所以,在集权模式下,渐渐的会演变成中层在选择更多的不作为,这种不作用传递到基层,就是无标准,而可控的无标准管理模式就是分权管理模式的特征,可以充分发挥个人的积极性,但在高层集权、中层不作为的氛围中产生的无标准,其实是有标准的,只是这个标准越级到高层,很模糊,是不可控的标准,是没有经过中层加工,没有明确下来的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基层很迷茫,高层很着急,最后就很乱。最后结果就是事事有人管,但事事在等着上级的指令。

应该怎么做呢?

集权,既然选择了,就要以一贯之,实施统一的集权管理,决策的同时,要组织制定配套详细的计划,各级人员要高效的按照计划执行。

不能出现只想着集权,而决策与计划的时候,决策集权,计划反而放手,这是权责不能分离的最根本要求。决策是权力,而计划是责任,两个分离了,就会产生不作为现象,导致决策高效,但执行力低效。

我比较偏向于分权,因为分权强调的是责任,是弱化权力,而责任直接指向工作本身,虽然看起来决策很低效,但其实执行力是高效的。而企业最需要的是谨慎的决策、高效的执行力,我们要把权力放在笼子里关起来,把责任集合到执行工作上来。作为,才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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