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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辞职申请书-提交辞职申请同时申请婚假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批准?

发布时间:2018-02-27 所属栏目:辞职申请书范文

一 : 提交辞职申请同时申请婚假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批准?

某用人单位咨询,卢女士进入上海某公司任客服主管,2008年7月签订为期3年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2010年8月19日卢女士提交辞呈;同日提交婚假10天申请,公司未予回复。9月8日再次递交婚假申请,仍未得到公司答复。9月9日起卢女士不再上班,9月13日,卢女士收到辞退通知,9月19日公司办完退工手续。为此卢女士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支付18天的工资;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支付31小时的加班费;补缴2008年至2010年社保费。问题:提交辞职申请同时申请婚假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批准?劳动者请求支付加班工资应当如何承担举证责任?

第一是关于职工请婚假问题

婚假规范性文件的规定。1980年2月20日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尽管上述规定仅适用于“国营企业”且颁布时日已久,实务中各类用人单位均参照执行,给予职工1-3天的婚假。除上述国家相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外,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女职工婚假问题没有具体规定。

晚婚假天数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女职工晚婚(即年满23周岁结婚),可以获得延长婚假。晚婚婚假的具体天数由地方规定。例如:《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婚假期间工资待遇规定。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由此可见,员工在婚假期间享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九条规定:“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支付假期工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本案用人单位的1个失误是,劳动者多次请求安排婚假,用人单位都不理不睬,没有给予答复,以不作为方式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终造成败诉的后果。

第二是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问题

本案的申请人已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通知,而辞职依法不需要单位批准,但可以要求职工履行提前30日书面通知和移交工作等后合同义务,可是该单位并没有依法提出这些要求,而是以旷工为由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实在是自找麻烦。本案不存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问题,自然也就不会承担违法解除的赔偿金。就这么1个失误或无知,把自己推上败诉的被告席。

第三是关于请求支付加班工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由于劳动者所能提供的加班证据极其有限,具体证据劳动者很难取得。要求劳动者举证证明其加班天数及加班费数额,将置劳动者于不利之地。反之,若将加班费列入举证责任倒置由用人单位举证,当用人单位不提供加班证据,则推定劳动者所称的加班事实成立,这样既缺乏法律依据,也会诱使劳动者随意主张加班费。

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了劳动争议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追索加班费案件也不应例外。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应当就加班事实存在举证,考虑到劳动者举证的实际困难,对劳动者的举证不能过于苛求,可适当减轻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只要劳动者一方提出的基本证据或者说初步证据可以证明有加班的事实,就可以视为其举证责任已经完成。劳动者提供的加班证据可以是考勤表、交接班记录、加班通知、工资条、业务办理文档、证人证言等。加班事实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就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劳动者滥用举证责任分配从而导致对用人单位极其不公正的后果。

参考论文:

员工离职中的9大常见问题的法律分析

员工离职是人力资源管理流程中的最后1个环节,也是是劳动关系最为敏感的时期,劳资双方在离职过程中免不了就劳动关系的若干问题产生争议,各执己见,因此而诉诸司法机关的也不在少数。为了理清其中的种种疑问和争议点,笔者以一位劳动法专业律师的身份结合日常的咨询实务,总结了员工离职中的10大常见问题,并对此加以法律分析,以期对人力资源从业者在离职管理中有所裨益。

  问题一: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不愿续签是否需要提前通知?

  《劳动合同法》并未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欲与劳动者续签或者不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义务。因此,劳动合同到期如果用人单位不愿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也不需要提前通知,更不要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金。

  问题二:员工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让其马上走人?

  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形:一旦员工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就想要这位员工马上走人,如果员工愿意马上离开,便可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不过,如果员工坚持要再工作满30天后再离开公司,公司是否可以当即决定让其走人?如果员工不愿意走人,公司在支付其1个月工资的情形下能否让其马上走人?甚至公司在支付其1个月工资并且这1个月内仍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下能否让其马上走人?

公司向让员工马上走人无外乎出于以下几种原因:一是怕员工在生产和工作中搞破坏甚至窃取公司的商业秘密或者破坏工作氛围影响其他员工的正常工作,二是有些公司认为员工辞职特别是投向竞争对手就意味着对公司的背叛。笔者认为,不管基于何种原因,如果员工不同意,公司均不可单方让员工马上走人,双方必须再履行1个月的劳动合同,因为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员工的获益不仅包括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还有其工作经验的增加和职业技能的提升等。

  问题三:员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提前通知或者提前通知期未满30日通知,单位如何追究其责任?

  一般情况下,试用期满后,员工如果要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那么如果员工没有提前通知或者提前通知未满30日,更有甚者,还有的员工不辞而别,那么用人单位怎么追究员工的法律责任呢?

劳动者没有提前通知或者提前通知未满30日的,构成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很难举证给其造成的损失,因此,很多用人单位面对劳动者的不辞而别或者即辞即别也束手无策,只能大度地让员工离开。

  问题四:员工离职,当月工资是必须在离职当日支付还是可以到下个工资支付日再支付?

  举例而言,按照公司的薪酬制度,员工每个月的工资在下个月的5日才能发放。若某员工2009年4月15日离职,那么公司是否可以等到下个月的5日才发放这位离职员工的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各地的地方立法一般均规定在在解除或者终止合同当日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而不得在下个工资支付日再支付。

  只是江苏省有比较特殊的规定,《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在江苏省关于工资的结算,双方可以进行约定,有约定的从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问题五: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金?

  在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在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也多给员工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金。其实,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因此,也不需要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金。只要协商一致,可以马上解除劳动关系,也可以协商劳动合同再履行一段时间后解除,即对于劳动关系的解除点双方可以以约定的方式进行设定,解除日可以是协商当日,也可以是协商日后的某一天。

  问题六:公司提出动议,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能否协商约定单位只需向员工支付低于法定标准的经济补偿?

  不少人都认为,既然是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经济补偿的标准双方也可以协商。协商的经济补偿的标准在法定标准之上,自然没有任何问题,那么劳资双方能否在法定标准之下约定经济补偿标准呢?举例而言,某员工在公司服务了5年,公司提出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亦同意解除,双方还约定公司只支付三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员工亦同意接受。那么后来这位员工反悔,要求公司按照法定标注支付五个月的工资,这位员工的诉请能否获得支持?

  笔者认为,虽然就劳动合同的是否解除,可以双方协商一致,就劳动合同具体哪天解除,双方可以协商确定。但就经济补偿的标准,双方的意思自治就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双方就经济补偿可以法定标准之上协商确定,但是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标准,如果低于最低标准的,也是无效的,必须按照最低标准执行。经济补偿其实跟最低工资一样,均属于劳动基准的范畴,就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一样,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也不得低于最低标准(每满一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即使是劳动者同意,也是无效的。

  问题七: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终止,恰遇员工生病,劳动合同需法定顺延,那么顺延期间公司是否需要与员工签订一份书面的劳动合同,如果不签订,是否需承担不签合同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终止,恰遇员工生病,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的劳动合同需要顺延至法定医疗期满,那么在这顺延期间内,公司是否需要与员工签订一份书面的劳动合同,如果不签订,是否需承担不签合同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四十五条之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医疗期满时才能终止。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属于劳动合同法定顺延的情形。所谓顺延,是指劳动合同要按照原先的内容再履行一段时间。由于是法定的顺延,即相当于在顺延期间,也是在履行劳动合同,双方不需要另行签订书面合同,用人单位也不用承担不签合同双方工资的法律责任。

  笔者建议,如果遇到这种法定顺延的情形,可以向劳动者发出一份书面的顺延通知,这样也比较有利于避免争议的发生。

  问题八:员工患病且医疗期已过,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那么除了经济补偿外,用人单位是否还支付医疗补助费。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22条之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问题九: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还需要保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那么对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文本,是否需要保存呢?笔者认为,虽然法律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文本的保存义务,但是从风险防范的角度考虑,用人单位对此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文本也要保存。

  举例而言,某员工找到了新工作,于是向公司提出了书面辞职申请,1个月后随即离职,该公司人事经理也将这位员工的辞职申请丢进了碎纸机。然而,这位员工离职后一段时间后,发现在新单位工作的工作不如原单位好,于是要求回原单位工作,由于公司拿不出这位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因此,也只好让这位员工重新回公司上班。由于就劳动合同的解除事项的举证责任专属于用人单位,因此,在本案中,该公司需要举证是这位员工提出辞职的,然而由于证据已经被人事经理丢进了碎纸机,公司又拿不出其他证据证明是这位员工主动提出辞职的,因此,只能乖乖的让这位已经自己提出辞职的员工回来上班,单位由于没有保存这位员工的辞职申请而不得不吞下这粒苦果。

附件:笔者关于加班费的系统答复,可供所有用人单位参考。

2008年5月22日,在杭州打工的网友咨询说:现将我们公司的加班规定发给你,请问这样的规定是否违法:

公司员工加班管理规定

一、目的:为规范公司员工加班管理,保障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

二、适应范围:全体员工

三、实施办法

1、加班必须严格控制。计时人员(非定额员工)原则上不允许加班。

2、视生产工作情况确定需要加班的,方可安排加班。

(1)计件人员(定额员工)由工段申请,制造部经理批准,综合管理部备案。

(2)计时人员(非定额人员)由各部门申请,部长审核,报总经理批准,综合管理部备案。

3、必须在每星期五前上班双休日加班人员名单,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否则无效。特殊情况已经加班的,也必须在第二天上午前按实际加班时间补办申请手续。

四、中层以上干部延长工作时间,不计加班。

五、以下几种情况不算加班:

1、因业务不熟练而延长工作时间;

2、正常工作时间以外阅读技术资料或参加培训;

3、正常工作时间以内参加培训导致8小时以外工作的;

4、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参加公司或公司以外的有关部门组织的公共活动的;

5、员工出差期间不应申报加班。

鉴于最近咨询延长工作时间问题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很多,为此结合上述问题做如下系统回答:

第一,所谓加班,是指职工按照单位行政领导的要求,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从事本职生产或工作。所谓加点,是指职工按照单位行政领导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日以外继续从事生产或工作。所谓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加点),是指劳动者每个工作日的工作时数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限制的工作日时数和工作周天数。因此,该公司加班管理规定第五项第1-四款,只要是单位行政领导安排的本职工作任务,都属于加班加点即延长工作时间,单位规定“不算加班”,没有法律依据,对职工没有法律效力。

第二,所谓工时就是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在用人单位中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工时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工作日,即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一昼夜内的工作时间长度。所谓标准工时制度,是指通过立法的形式规定劳动者为履行劳动义务而消耗时间的最长限度的1种工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6条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是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第三,企业能否实行每周6天工作制?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有关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但是,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在保证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基础上,也可以实行每周6天工作制。

第四,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这是《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首先,必须是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确实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其次,必须与工会协商,经工会同意,如果工会不同意,不可以强令劳动者加班;再次,必须与劳动者协商,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则不可强令加班;最后,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时间长度必须符合劳动法的限制性规定,即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累计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否则,如果被举报或被发现,则应当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进行处罚。

第五,用人单位不得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精神,所谓“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主要是指不顾大多数劳动者的实际劳动能力,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协商,单方面规定的劳动定额过高,在8小时以内大多数职工无法完成,单件价格又过低,迫使职工不得不加班,这也是1种比较普遍的违法行为。为了保证定额水平能够科学、先进合理,在制定定额时应当符合三条要求:一是确定1个产品或者一项工作的工作消耗,必须要有科学依据,即指设计文件、工艺文件、质量标准、过去定额完成情况的统计资料,同行业同工种在条件相似情况下的定额资料等;二是要总结和推广节约劳动的先进经验,挖掘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潜力,保证定额水平的先进性;三是要保证相同工作定额的统一和不同工作(包括不同生产单位、不同工种、不同产品)定额水平的平衡。根据劳动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标准工作时间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使大多数劳动者在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在标准工时以内能够完成。

第六,对特殊职工不得安排加班。根据劳动法和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怀孕女工和哺乳未满十二个月婴儿女职工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加班。

第七,休假日加班依法应当计入每月不超过36小时以内。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1条规定,休假日加班的时间也应当计算在每月的总时数之内,所谓休假日加班不受法律规定每月不超过36小时限制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第八,劳动者不得拒绝加班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出现以下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之一的,劳动者不得拒绝延长工作时间:(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四)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www.61k.com]急任务的。在上述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组织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可不受法律规定的条件限制。

第九,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加班也应支付加班工资。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的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应当依照不低于劳动者正常情况下本人日工资的30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企业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为由不支付该加班工资,属于违法行为。

第十,延长工作时间依法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在支付劳动者正常工资报酬外,另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而且不得用补休代替支付加班工资。还应当指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规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中不应包括加班工资。

第十一,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根据规定,加班费应以在岗职工的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工资总额应以国家统计局1号令为准,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工资等所有劳动者的收入,或者以此前十二个月符合统计局1号令的各项总收入除以十二个月的平均数为基数。有的单位仅以职工基本工资为基数来计算加班费是不正确的。

第十二,职工加班工资应当依法依规折算。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其中,对职工加班工资折算办法是这样规定的: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为:1、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年工作日为250天[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为62.5天[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为20.83天[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2、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第51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如何理解月工作日为20.83天,而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按照国家规定,年、季、月工作日的计算和核定剔出了法定假日,年、季、月工作日等平均制度工作天数的规定,其实际意义主要是企业在制定产品加工工艺、核算工时、劳动强度和工作量等工作时使用,是劳动工资管理工作中1个重要的基础性参数。由于法定节假日为有薪假日或者叫做带薪假日,计算核定工资、包括计算核定加班工资时不能剔除法定节假日。国家对日工资、小时工资进行规范性折算,并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向社会公布折算结果,其实际意义主要在于发布1个标准、权威的工资折算办法,解决现实生活中遇到的工资量化细化问题。社会各方面共同遵守这一规定,在统一尺度下,公平公正地解决各行业、各领域遇到的工资核定问题。最直接的意义就是方便计算加班工资,使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化、规范化。了解了这个道理后,我们对月工作日为20.83天,而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就不难理解了。

第十三,跨越节假日的加班工资应当分别计发。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元旦、春节、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为国家法定节假日。那么,单位行政领导安排职工于国定假日前一日或者最后一日22点至次日6点上班,其加班工资应当如何计发?现以2008年元旦为例加以说明:元旦2007年12月30日--2008年1月1日放假,共3天。其中:1月1日(周二)为法定节假日,12月31日调整为周六。其12月31日22点至24点应当按小时工资的200%计发,1月1日凌晨1点至5点应当按小时工资的300%计发。其余春节、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法定节日的跨节日的加班工资,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依此类推计算。

第十四,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安排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国务院已经发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并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未经批准自愿加班不能索要加班费。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可以制订与国家法律不相抵触的加班制度,对符合加班制度的加班情况支付不低于法定标准的加班工资。可见,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劳动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依据以上规定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六,加班工资不得到年底集中结算。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等。所以,加班工资应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第十七,“加班”与“值班”不是一回事。加班与值班是2个不同的概念。加班是指职工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等时间从事本职生产或工作;而值班是指职工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日之外担负一定的非生产性的责任。认定加班还是值班,主要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者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加班职工与值班职工所享受的待遇是有区别的:支付加班工资是法定的,而值班报酬则按单位内部规章执行。

第十八,企业违法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主要表现是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即违反每日工作8小时,加班经协商,每日一般不得超过1小时,如遇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小时的规定);违法延长月工作时间(即违反特殊情况下每月加班总额不得超过36小时的规定);侵害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和法定节假日休息的权利;违法延长怀孕七个月以上和处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的女职工工作时间。对以上四种情况,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5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一是警告,适用于情节比较轻微、未造成实际后果的劳动违法行为;二是罚款,适用于较重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其幅度也必须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相适应。罚款可以和其他行政处罚方式并用,但不可以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适用。根据本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在给予警告的同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人数,每人按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对违法用人单位处以罚款。如果用人单位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此外,如果因为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博主咨询电话18321864965)

二 : 单位员工辞职申请书

单位员工辞职申请书一:单位辞职申请书

尊敬的xx主任:

[www.61k.com]您好!

工作近四年来,发现自己在工作、生活中,所学知识还有很多欠缺,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渴望回到校园,继续深造。经过慎重考虑之后,特此提出申请:我自愿申请辞去在XXX的一切职务,敬请批准。

在XXX近四年的时间里,我有幸得到了单位历届领导及同事们的倾心指导及热情帮助。工作上,我学到了许多宝贵的科研经验和实践技能,对科研工作有了大致的了解。生活上,得到各级领导与同事们的关照与帮助;思想上,得到领导与同事们的指导与帮助,有了更成熟与深刻的人生观。这近四年多的工作经验将是我今后学习工作中的第一笔宝贵的财富。

在这里,特别感谢YYY(XXX的上级单位) A主任、B主任、C主任在过去的工作、生活中给予的大力扶持与帮助。尤其感谢XXX Z主任在XXX近二年来的关照、指导以及对我的信任和在人生道路上对我的指引。感谢所有给予过我帮助的同事们。

望领导批准我的申请,并请协助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在正式离开之前我将认真继续做好目前的每一项工作。

祝您身体健康,事业顺心。并祝YYY、XXX事业蓬勃发展。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时间

单位员工辞职申请书二:单位辞职申请书(1001字)

敬爱的中心领导:

您们好!

在此,感谢单位领导给予我一个很好的提升自我的机会,感谢单位领导一直以来对我的信任和关照,特别感谢给予我发挥个人优势的平台。在单位的两年多里,您们给予我很多的培育,让我学到很多。但因为某些原因,我不得不在此向单位提出辞职申请。

作为毕业后的第一个工作单位,两年里我一直努力去做好本职工作,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付出的辛苦也在服务对象上得到了肯定,对此无憾矣。但作为一支专业团队,一个有完整结构的机构,我不得不说,压力很大。一中层领导会将优秀技术人员说得比一个新手都不如的环境,我不知能说什么,也无能为这几位优秀同事说些什么。自问我们几个老员工要问的问题,你中层未必能解决,当然你中层可以夸夸其谈,忽悠无知的家长可以,忽悠得了我们吗?我们不是无知,而是无奈!

今天我同一位家长说,我要走了,他说社会需要我们我种专业人才。我知道这是事实,但另一个事实是社会不珍惜我们这种人才。都知道康复工作对我们工作人员来说是伤害性的,请问哪位康复工作者脊柱不是错位、劳损的?没有,那只有两个原因,一是新手,二是懒虫!工作辛苦,但回报呢,低微的。提升空间有限。当然,也有人透支自己去提高回报,但请问我们都在说提高生活质量,而你的生活有质量吗?尊重职业、尊重自己,七彩组合,才是阳光!人生是一个过程,但不仅只是出生、成长、工作、死亡,还应该有更丰富的内容,看山、观星、听海、闻风,人生之道!请社会爱惜我们吧!

我常常想起师傅们,他们高超、精湛的技术是我不止的追求。其中我的一位老师现在正在读康复博士,这是国内仅有的。他们有高远的追求,而追求的背后,有一个精神核心。师傅及他们的同事虽然每月至少拿五、六千的工资,有的甚至上万,但工作辛苦、压力大,部分人想转行,却又不舍离去,“唐主任还在,我不走!”这就是凝聚力,这就是精神核心!我不知这背后的故事,但作为一个领导,这绝对是成功的。心无所向,游离不定。远离吧,无论可悲的中层,还是糟糕的管理,只许别人斤斤计较的事实,将会与我无关!

尊重知识,尊重人才,规范管理,合理用人,当代企业生存之根本。

这就是一位即将离职人员的独白,是我肤浅的“某些原因”。

工作热情消退,悲伤由此而生,这样无论对我个人还是单位的影响都是不好的。(只是可怜了那些有障碍、需要帮助的小朋友们!)特此辞职。同时在此衷心祝愿中心的业绩蒸蒸日上,各领导及同事工作顺利!

请中心领导审查批准!

谢谢!

xxx

单位员工辞职申请书三:国家机关公务员的辞职申请书(1703字)

申 请 人:刘某

所在单位:贵州省织金县委机要局。

申请日期:二○○四年××月××日。

辞职理由:

我是一名普通的国家机关公务员,于一九九五年学校毕业后分配到县委机要局上班,至今已经上班十年时间。如今,我就要辞掉这个铁饭碗,真有点舍不得。回想这十年,感慨万千——对人生,对名利,对事业。

在机要局辛辛苦苦干了这么多年,本来是想换个工作环境,可是几经周折,还是没有实现这个愿望,要想调个好单位真的比登天还难,说实话,只要能调出机要局,在什么单位我都会很开心。实权单位当然是不可能的了,因为我知道我的条件,也知道我的性格。就算有钱,我也不愿意拿去做那种丑恶的交易,做人就要光明正大,死了也不会被打进十八层地狱,所以如果我有钱了,我首先想到的是我们身边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钱要花在刀刃上,同时也为自己积点德。我这样的人能调个好单位吗?然而非常让我绝望的是,我选择了一个事业单位,默默无闻躲在厕所旁边一个阴暗角落里的非实权单位,一切手续都办好了,可是这等“大事”仍要等县委领导开会“研究”决定,最终也不知道会议开得如何,反正是我是等到花儿谢了也没有结果。唉!算了吧,都是我没有送钱的原因,否则调这么一个单位还难吗?于是我选择了辞职。

其实在机要局上班也不错,工作也轻闲,而且也没有什么利益冲突(因为在机要局本来就没有什么利益可谈)。可是在机要局呆久了,人都变了,理想在哪里?目标在哪里?斗志在哪里?希望在哪里???一起参加工作的哥们都变成局长、书记、乡长了,可自己还是个默默无闻、无私奉献的小科员(当然科员是比办事员高级一些)。本来大家都是很好的朋友,可是现在级别发生了变化,见到面的时候也会觉得有一种隔阂,这些都无所谓,因为我压根就没有想到要当官,并且也没有谁会莫名其妙给我个一官半职,在机要局过点清淡的生活也是不错的,可以淡薄名利,可以休养身心。

虽然默默无闻,无私奉献是机要工作的的特点,但是如果让所有的大官小爷们也来机要局默默无闻,无私奉献一下的话,可能咱们的组织部门再不怕机构雍肿了,因为这样的话,很多人辞职会比我更加积极。

每当我说起我是在县委机要局工作时,家里的人们都会觉得我很了不起,因为我在县委上班就是在领导的身边工作嘛,当然不错啦。可是有用吗?工作十年来最让我流泪的事情有两件,都是关于我己去世几年的父亲。第一件是关于父亲医疗费报销的事情。患脑血栓偏瘫十几年的父亲对我的期望最大,希望我以后也能出人头地当个县委书记或者县长也行,可是我不但不能实现父亲的这个愿望,反而连一些小事情都做不好。

父亲一九九五年的医疗发票几千块钱至今一直放到现在,发黄了也没有得到解决。其实这些都怪我,因为我从来没有拿钱去送过当官的,所以虽然父亲教了一辈子的书,去世几年了,并且还有我这样一个在县委上班的儿子,连这点医疗费都报不了,真的是件非常遗憾的事情。不过这个社会也没有什么必要去计较,只会伤身体。还有一件对不起父亲的是20XX年12月12日父亲去世的那天,我刚好在毕节学习,家里打电话通知了我,当天就赶回织金,可是回到织金的时候已经没有车去三塘了,于是赶紧跑到某主任的办公室,向某主任反映了一下情况,想请求某主任帮安排个车早点回家去。以下是我和某主任的对话,如果你看了也觉得可笑的话,说明你还有点良知某主任:你父亲有没有工作?

我:有。

某主任:你父亲在哪个单位上班?

我:在三塘小学教书。

某主任:那你去找教育局。

我:…………?!

走出某主任的办公室,眼前一片漆黑。心里想,以后养个儿子,一定要让他当个官。

第二天中午,我才赶到家里,九泉之下的父亲一定会原谅我的,因为他没有积蓄给我买个官来当一下,否则的话,不但医疗费早就报销了,而且当天不但我会坐着轿车回家,可能屁股后面还跟着一大串小车呢!哈哈,人生真有意思。

说了这么多,别人以为我是在发牢骚,其实只是把自己的一些想法说出来而己,趁现在还算是国家机关公务员,有说话的机会,明天就不是国家机关公务员了,狗屁都不值一个,说话也没有什么用了。还有一个要求是我想保留我的党籍,不要乱来把我的党籍也麻脱了,因为我觉得党员这顶帽子挺管用的,又遮阳又避雨。

恳请有关领导早日批准我这个辞职要求,我感激不尽。

三 : 机关单位辞职申请书范文

  尊敬的领导:

  您好!

  转眼间,我到公司已有x年了,这x年的工作时间里,虽然我的工作并不是尽善尽美,但在公司同事们的帮助,尤其是您的信任与教导下,我也努力的去完成每一项您布置给我的工作,都用了自己的热情努力去对待。凭心而论,我开始对基础工程毫无了解,但在您这里我基本了解了基础工程,使我学到了很多东西,特别是一些做人的道理和对生活的理解。在这里,我真诚的对袁总说一声:谢谢您了!

  但犹豫再三,经过了长时间的考虑,我还是写了这一封辞职报告。

  加入公司以来,您对我的信任、教导与严格要求,令我非常感动,也成为激励我努力工作的动力。在您及同事们的热心指导与悉心帮助下,我在工程技术和管理能力方面都有了一定的提高。我常想,自己应该用一颗感恩的心,去回报您及公司对我的栽培,真的想用自己的努力去做好您交给的每一份工作任务,但自己的能力真的很有限,有很多地方没有做得能让您满意,所以对过去工作中失误与不足的地方,我真诚的对您说声抱歉,请您原谅!

  经过这段时间的思考,我觉得我可能技术能力方面有所不足,也缺少工作的积极性和脚踏实地的工作精神,没能很好的适应这个工作,所以一直没有把工作做到令您满意的程度。这是我在以后的人生中需要注意的地方,也是袁总经常教导我的地方,我一定会铭记于心!

  再一次真诚地感谢您及公司全体同事对我的关爱与帮助!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申请日期:XX年4月27日

本文标题:单位辞职申请书-提交辞职申请同时申请婚假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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