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阅读

民间借贷纠纷-山东邹平民间高利贷泛滥 30余人因借贷纠纷身亡

发布时间:2018-03-25 所属栏目:烟台借贷

一 : 山东邹平民间高利贷泛滥 30余人因借贷纠纷身亡

2012年12月14日,阴霾的天空涌满了浓雾,伴着淅淅沥沥的小雨。这一如邹平孙镇各村村民近段时间的心情。“外地记者进村一律赶走,生人进村一律不准开口……”这是邹平周家村人暴富梦破碎后接到的“上面的要求”。他们选择缄默,因为不知该选择信任谁。

随着2011年10月长河养殖公司神话的破灭,邹平各个高利贷金字塔瞬间崩塌,村民们的暴富梦在一夜间破碎。

邹平县城、孙镇、魏桥镇因其经济发达,成为民间借贷的重灾区,镇政府驻地的沿街商铺几乎家家放贷,据民间推算,全县民间借贷涉及资金高达上千亿。

代价 放贷致家破人亡

“他们被人拿枪追杀,哭喊着让去救他们。”朱宝的母亲一想起儿子去世前的一幕幕,心里就无比悔恨。

她记得很清楚,4月27日18:00左右,朱宝吃过晚饭后,准备离开在县城的家,告诉家人当晚不回家住。在家人的追问下,朱宝才说出自己参与高利贷的事实。

2011年,朱宝、朱猛等4人共同向他人放高利贷400余万元,其中,朱宝兄弟俩占大份额,借贷人用房子向其作抵押。2012年春节前后,借贷人跑路,朱猛便与另一个人住在借贷人的房子里。 4月26日晚上,另外两名放贷者计划将抵押的房子卖掉,遭到朱宝、朱猛的拒绝,并发生争执。朱宝放心不下朱猛,27日那晚打算去朱猛住处陪他。

28日00:30左右,朱宝家人便接到了朱宝的求救电话。最终,朱家兄弟俩所驾驶的汽车被对方三辆车“追杀”,以时速180公里的速度撞上一辆卡车,两人当场死亡。

他们俩是本家兄弟,出生于1989年,老家在周家村,都与父母居住在邹平县城。这时,朱宝的女儿刚满2个月,朱猛刚结婚20天。

“我后悔,为什么没极力地阻止他们,命都没了,要钱干什么。”记者在邹平见到朱宝的母亲时,她正和自己78岁的母亲一起照看着朱宝的女儿和朱宝弟弟家的孩子,两个孩子只相差3天,哭闹起来,让她手忙脚乱。

一说起朱宝的事情,她总是忍不住哭起来。“车上总共三个人,死了俩,还有一个至今昏迷。”朱宝母亲说,一想起车祸场景,被烧死的孩子,她就整宿整宿的失眠。“这都是命。”在采访中,朱宝母亲最多的就是叹气,他们原本是一个非常幸福的家庭,她和丈夫2006年离开周家村来到邹平县城,搞汽车租赁和二手车销售,朱宝在家帮忙,朱宝的弟弟在邹平一家公司上班,2012年2月,她两个儿媳妇分别为他生下孙子和孙女,她原本以为可以享受天伦之乐了。

如今,距离朱宝和朱猛去世已经将近8个月,案子仍旧没有进展。而今,邹平高利贷体系崩塌后,他们已经关闭了汽车租赁公司,因为租出去的车子收不回,大街上的债主和要债人太多了,看到对方的东西就抢走,而租车被抢的人往往都是欠债人,根本无力偿还车辆。

现在,丈夫、小儿子和两个儿媳妇都出去打工来维持一家人的生计,两个孩子的开销太大了,“房子已经两个月没交房贷了,好多人告诉我不要再去找了,不会有结果的,可我不死心,两个孩子就这样白白死掉吗?”

缄默 村民谈“贷”色变

在邹平,朱宝、朱猛事件并不是个例。

他们所在的周家村和于何村相邻,几乎全部卷进了高利贷,投资者更是数不胜数。

记者多方了解到,周家村几乎所有的人都投资了高利贷,除了实在穷的揭不开锅的家庭,少则三四万,多则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在去往孙镇的沿路,有很多厂区和公司,还有圈起来地没来得及建设的。附近村民说,很多老板都跑路了。

“你不要问我,我不知道。”“我们村没有高利贷。”“没有啊,没有这回事。”“我们没有投资的项目。”“我们就靠种地,农闲时打打零工。”“我们家没有,可能别人家有。”“我不知道谁家有。”14日,记者来到邹平孙镇周家村,家家户户的房屋几乎都有高高的门楼,气派的平房连成一片,门前宽阔的大路,彰显着这个村曾经的富裕。

虽然下着小雨,但看到有生人来,好多村民从大门探出头,但一看到记者上前时,又赶紧关上门。记者以各种身份想要旁敲侧击打听关于高利贷的事情时,他们在谈话中都露出似笑非笑的表情,欲言又止,还一并否认高利贷之事。

记者多方打听下,终于有人道出了实情,“姑娘,你快走吧,他们不会说的,因为上面有要求。”原来,高利贷体系崩盘后,有记者纷纷到孙镇采访,牵扯在内的“上面”给受害的村民们下了封口令。所有的外来记者进村一律撵走,所有的生人进村询问问题一律不准开口。“‘上面’不少人都参与了高利贷,不少村民投资都是经过他们担保的,经他们手的投资少则几百万,多则几千万,他们不让说没人敢说。”

随后,记者走访多个村均是同样的结果。此前,媒体称自2010年开始,本次大规模民间借贷总规模高达1000亿元,牵扯在内的公职人员数不胜数。据接近警方的人士称,因民间借贷造成30多人死亡。“现在这么乱,死了好多人,没人敢乱说话,因为都不知道谁是好人谁是坏人。”党里村一户村民告诉记者。

梦醒 如今人去财空

“以前满大街都是豪车,现在很难再见到一辆了。”党里村另一户村民告诉记者,由于和于何村挨得很近,自己又在路边住,所以车来车往他都看得很清楚,当2012年10月村民们意识到高利贷出问题想把钱拿回来时已经晚了,拿不回来了。

“高利贷遍地都是,发财太容易了,孩子眼热啊。”朱宝的母亲说,现在最后悔的就是没过早的发现儿子的行为,才让儿子走上这条不归路,抛弃年迈的父母和年幼的孩子。“周家村人几乎全军覆没了,以前赶集很多人会买肉吃,现在赶集一天下来肉摊根本卖不出去几份。”周家村村民透露,现在很多户人家都像一个空壳,多年的积蓄都赔进去了,过得很艰难。

同样,1700余口人的霍坡村在当地是经济强村,一般家庭每年纯收入在3万元至5万元不等,平均积蓄10余万元,在邹平民间借贷这场“游戏”中,也没有幸免,其中80%的村民参与放贷最终却换来一场空,据推算,其村经济因此倒退10年。

在高利贷面前,村民们几乎着了魔。自2010年4月何长河的长河养殖有限公司成立后,随着规模的扩展,长河养殖以2毛钱的利息开始向周边借贷,吸引着周边村民、孙镇、邹平等地的投资者。

当地村民描述:有的人一有了收入,首先想到的是投放到长河养殖,以首次投入1万元为例,连本带利变成2万元时,将2万元变成本钱,赚取到3万元后,仍旧连本带利变成本钱,以拿到更多的收入。到后来低于100万元不收。知情村民介绍,周边村民为此都是亲戚找亲戚,朋友托朋友,一起将100万元凑齐,送到长河养殖。

虽然长河有规矩——— 不收于何村本村人的钱。但这显然无法抵挡村民致富的决心。为了将钱存到长河处,聪明的于何村民拐弯抹角将钱借给外村的亲戚,然后由后者再转存到长河养殖。

2011年10月,一个叫魏传刚的投资者将何长河告上了法院。长河的“实力”终被揭开:何长河的账户上仅有300多万元,另外还有价值500余万的车辆,而他仅欠魏传刚一人就达450多万。消息迅速扩散,如梦方醒的投资者纷纷提款,长河由神话变成了笑话。受其所累,邹平的各个高利贷金字塔也在一夜间崩塌。

14日,记者看到了辉煌一时的长河养殖公司,地处于何村的长河养殖场区已冷冷清清,里面几辆汽车已锈迹斑斑,其生态养殖、肉牛规模扩建等各个建设项目都已停工,厂区几乎没人,只有警卫处还有几个人。场区周边囤积的800余亩土地已经荒芜,只有偌大的企业招牌竖立在地头,不知是在诉说着自己的悲凉还是在嘲笑着暴富梦破碎的村庄。

一年来邹平部分涉“高利贷”命案

1、孙镇辛集村陈康被杀案2011年12月10日凌晨济南天桥区一家宾馆同村村民周新海360多万欠债者杀死债主

2、台子镇绳刘村刘大鹏被虐待致死案2011年12月25日邹平县台子镇邹平华德投资担保公司朱永生、高源等人1000多万合伙者内讧杀人

3、县民政局殡仪馆工作人员韩伟被杀案2011年底 山东聊城 九户镇成小辉 不详 不详

4、孙镇周家村朱宝、朱猛撞车案2012年4月28日邹平孙镇欠债者石立同的其他债主600多万债主之间火拼致死

5、韩店镇大王坨村村民李清河被杀案2012年5月20日凌晨韩店镇大王坨村邹平县北范村村民梁忠海200多万元债主杀死欠债者

6 、徐州民警黄升被袭案2012年11月22日晚县城东升宾馆附近邹平县韩店镇一放高利贷团伙不详办案警察被杀

二 :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代理词

关于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郭某某、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银川分所接受原告周某某的委托,指派刘亚平、马晓明律师担任其与被告郭某某、任某某(任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代理人。结合本案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借款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没有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被告郭某某、任某某(任志强)于2001年5月26日向原告出具的借条表明,该借条对原告向两被告借款的金额、借款的期限、利息均做了详细具体的约定;被告郭某某、任某某(任志强)均在借条上签了字,且在庭审过程中,被告郭某某、被告任某某(任志强)的代理律师均对其签字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同时,被告任某某(任志强)也将该笔借款用于其承揽的工程。因此,本代理人认为,该笔借款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没有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且原告履行了支付款项的义务,两被告不但收到所借的伍万元款项,而且被告任某某(任志强)实际使用了借款,因此,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二、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
根据原告于2007年7月15日向被告郭某某出具的收条表明,被告郭某某归还了上述借款。但时至今日,但两被告至今未能归还约定的利息。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等相关规定,两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90048.00元【计算方式为:50000.00×0.00021×4×2144﹦90048.00】
三、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综上可见,该笔借款的发生时间是2001年5月26日;被告郭某某于2007年7月15日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009年4月2日,原告向西夏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郭某某、任志强;2009年9月18日原告依法申请撤诉,并得到西夏区人民法院的准许;2009年9月21日,原告又依法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可见,本案件并未超过诉讼时效。”等规定,本案件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综上所述,该笔借款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没有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且原告履行了支付款项的义务,两被告不但收到所借的伍万元款项,而且被告任某某实际使用了借款,因此,该笔借款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同时,根据原告、被告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及法律、法规的规定,两被告应该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90048.00。
 上述代理意见,恳请法庭采纳!
  代理人:马晓明 律师
  

三 : 牛建霞与李卫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牛建霞与李卫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新民二初字第886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牛建霞,女。

委托代理人李世中,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卫民,男。

原告牛建霞诉被告李卫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淑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世中,被告李卫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9月24日,被告借原告现金10000元,2008年12月12日借现金77750元,并打有借条,经催要被告至今未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87750元及借款期间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为此原告提交2007年9月24日和2008年12月12日借条各一份。

被告李卫民辩称,我借牛建霞50000元,已付利息35000元,只欠15000元未付。这两张借条都是她把我叫到她家是她逼着让我打的。利息被告不应该支付,因为我们没有约定。

根据原告诉称、被告辩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对案件的事实确认如下:2007年9月24日,被告李卫民借原告牛建霞现金10000元。2008年12月12日,被告李卫民借原告现金77750元。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李卫民借原告牛建霞现金8775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依法应予偿还。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借款期间利息,因双方没有约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

只欠原告15000及两张借条是原告逼着所打,证据不力,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卫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牛建霞现金8775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4元,减半收取997元,财产保全费920元,共计1917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三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淑花

二00九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慧珍

四 : 烟台民间借贷纠纷高发

□ 本报记者 于冬亮 隋翔宇

民间借贷案件数量逐年攀升

11月5日,烟台全市法院贯彻落实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新闻发布会上,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介绍了全市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总体情况。[www.61k.com)

据介绍,烟台全市法院受理民间借贷案件数量逐年攀升,2013年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3437件,2014年受理4321件,2015年1至10月受理4173件,民间借贷纠纷居各类民事纠纷案件第二位。

“案件的规模也在加大,以前借款的数额在1万元至5万元之间,现在动辄上千万元。”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专职委员孙永全介绍,近年来,民间借贷出现了重大变化,借贷的目的由原来的家庭应急型转向改善生活质量的消费型和经营型,并且出借的主体由原来单一的自然人扩展到企业和其他组织。

同时,民间借贷关系的主体由原来的亲戚、朋友之间熟人借贷,扩展到非熟人之间借贷,借贷中出借人动机由原来的帮忙急人所难型,转变为追逐利润型。“借款人失信严重,引发了大量民间借贷纠纷诉讼到法院,目前,民间借贷案件审理难度在加大。”孙永全说。

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全国各地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于今年9月1日开始施行,用于解决企业之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效力认定认识混乱、民间借贷利率标准出现法律空白等一系列问题。

群众要谨防集资诈骗

集资诈骗是当前广大群众比较关心的问题。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醒,对外借出款项时一定要有风险意识,特别是要防范以高额回报为诱饵的集资行为,要知道即使合法的集资,高额回报就意味着高风险。

“不能轻信有关单位和组织的宣传。要结合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这些特征包括主体资格不合法、许诺较高集资回报、向不特定的公众进行借款等。”孙永全介绍,当事人发现自己被集资诈骗后,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出借人出借款项时,应保留相关证据,如收据、银行汇款单、合同书等。若发现借款人的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应第一时间向公安或检察机关报案,提供非法集资的相关证据,以及嫌疑人的财产线索,以便及时采取保全措施,防止财产被转移。同时,对于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此外,如果借款有担保人的,出借人还可以起诉担保人主张还款。

法律适用需在实践中探索

“案件的审理难度在加大,主要是出借事实和还款事实的认定难。因为借款行为和还款行为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具有一定的封闭性,仅凭当事人的一面之词无法认定案件事实。”烟台市中院一位法官说。

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快速增长,案件审理难度加大,迫切需要出台司法解释,解决一系列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适时出台司法解释,顺应了社会的需求,解决了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难的燃眉之急。

“该司法解释就是要规范自然人、企业和其他组织之间的金融行为,维护好他们之间的金融秩序,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惩治欠债不还的失信人。”孙永全说。据了解,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借贷行为主体范围、借贷利率、证据的审查标准等10个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民间借贷涉及经济、民生,与经济社会发展及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许多制度创新和新的诉讼程序设计,对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研究、探索法律适用中的问题,正确及时审理好民间借贷案件是烟台全市法院工作的当务之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认为。

五 : 原告刘晓鸣诉被告罗德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刘晓鸣诉被告罗德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黔法民初字第01346号

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黔法民初字第01346号

原告:刘晓鸣,女。

委托代理人:李德平,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罗德祥,男。

委托代理人:张建华,重庆西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原告刘晓鸣诉被告罗德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2日受理后,由本院代理审判员郎卓章独任审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晓鸣的委托代理人李德平、被告罗德祥的委托代理人张建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4月17日,被告罗德祥因购买车辆差资金找原告借款,原告碍于朋友关系当即借款30000元给被告,被告便给原告出具一张写有30000元内容的借条一张,并口头承诺于2008年底归还。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收未果。为此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资金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借款事实属实,但因资金利息双方未约定,故不应承担资金利息。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原告刘晓鸣身份证复印件;

被告罗德祥出具给原告刘晓鸣的借条一张。

被告未出示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罗德祥因买车差资金找原告刘晓鸣借款30000元,并于2008年4月17日为原告出具一张写有30000元借条一张。事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并于2010年3月22日以罗德祥为被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罗德祥偿还借款30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属实,被告罗德祥为原告刘晓鸣出具30000元的借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条系对该笔债务的认可,应承担清偿的义务。原告刘晓鸣请求被告罗德祥支付借款本金3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原、被告之间的借款虽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但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直至向本院起诉之时,被告仍未偿还该借款,其请求被告支付逾期资金利息的诉讼请求部分合法有据,即逾期资金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予以支持。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罗德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晓鸣人民币本金30000元,并从2010年3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清偿时止。

二、驳回原告刘晓鸣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罗德祥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费用(金额

与一审相同)。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代理审判员 郎 卓 章

二O一O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冉 景 文

本文标题:民间借贷纠纷-山东邹平民间高利贷泛滥 30余人因借贷纠纷身亡
本文地址: http://www.61k.com/1132156.html

61阅读| 精彩专题|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苏ICP备1303634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