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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的补偿

发布时间:2018-04-19 所属栏目:劳动合同

一 : 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的补偿

劳动者在企业工作十余年,去年与企业签订此合同,现在劳动者单方面提出解除此合同,问劳动者可否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公司裁员是否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决定了裁员的合法与否,以及究竟是应该得到经济补偿还是二倍的赔偿金。从叙述中不难看出公司并没有按规定办理,且经营不善不是裁员的法定理由。如果你同意了公司的裁员方案,那就属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得到公司支付的5.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由于你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你可以拒绝被裁员,而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强行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就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承担支付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二倍的赔偿金的法律责任,即11个月的工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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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沈斌倜律师答博友问

新浪博友提问:“请教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最近有个项目,需要一些临时工作人员,所以想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这种方式操作,可我在实际工作中并没有操作过这种劳动合同,可否请沈律师指点一下,应如何操作,有什么需要注意的事项,如何扣保险,工作内容怎么约定,合同终止是不是要支付经济赔偿金,合同期限不能超过多久,劳动时间的约定,加班费用处理等。”

沈斌倜律师回复:

鉴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工这个问题也是很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关心的,我就这个问题展开回答一下。

一、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定义及期限: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在签订这种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通常无法预计到该项工作结束的具体时间,因此在实践中该项目的开工之日,就为合同开始之时,此项目的结束之日,就是劳动合同的终止之日。

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类型及适用情形:

一般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如下:a、单项工作(如具体开发某项技术等);b、可按项目承包的工作(如某个房子的装修等);c、因需临时用工的工作(如临时雇佣工人促销空调等);d、其他双方约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共同特点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目标。以此可知,该种劳动合同的使用有很大的局限性,不是可以任意使用的,只有在任务明确或者季节性强、临时性的情况下,才适用于签署这种劳动合同。如果企业在不适合签署这种劳动的时候签署了这种劳动合同,一旦损害到劳动者的权益,企业将面临败诉的风险。

三、关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四、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劳动时间及加班费问题:

沈律师认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实质上属于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享有固定期限劳动者一样的休息休假权,如果存在加班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加班费支付办法支付加班费。

五、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办理社保:

社会保险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劳动者中年老、患病、生育、伤残、失业时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和服务的制度。社会保险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用人单位必须执行法律法规有关社会保险的各项规定。一句话----只要双方是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当为劳动者购买保险。即使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

六、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形式转化问题: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用工形式,用人单位也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如果一旦符合满1年不订立书面合同的情况,则可以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因此,用人单位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与其签订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

七、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时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况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按照该条款之规定,用人单位需要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情况下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沈斌倜律师提醒,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实施之前,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终止时企业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自2008年9月18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开始实施以来,其明确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当然,如果签订以完成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来讲还是有一定的优势的,例如,以完成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不存在连续签订两次劳动合同第三次就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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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律师沈斌倜(转载请注明原作者:沈斌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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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范本规定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为了适度引导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不等于“终身制”。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不等于回到了“终身制”,更不会使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变成主流用工方式,使劳动关系退回到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终身制”。

  1.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不等于“终身制”、“铁饭碗”。

  终身制是指在计划经济时期,劳动者一旦与公有制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企业就要对职工负责一辈子。职工退休后企业依然要负责,直至职工死亡还要负责殡葬和遗属的生活等问题。

  随着计划经济被市场经济所取代,随着劳动关系的市场化,这种“终身制”、“铁饭碗”早就被打破了、消失了。

  通过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并不是“终身制”,它只是有明确的建立时间而没有明确的终止时间、是相对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是有条件的长期雇用制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是,劳动者在法定的就业年限范围内、有劳动能力,在劳动者没有严重过错、没有丧失劳动能力、企业没有严重经营困难的情况。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保证劳动关系相对长期稳定,甚至到劳动者退休。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不能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仅仅是“无确定终止时间”而不是说就没有终止时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已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都是可以终止的。

  显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有终止期的,只是与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相比,相对不太确定,期限相对比较长。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理论上都可能是终身雇用的劳动合同,如果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签到劳动者退休的时间,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内容是劳动者在退休前不可能完成的,那么实际上这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等同了。

  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可以依法变更和解除的,不是不论职工表现如何都要用到退休为止的“终身制”、“铁饭碗”。

  首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要是依法、公平、自愿、协商一致,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以变更为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另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是可以依法解除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根据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过错的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条则规定:因为三种特殊情况致使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一条规定在四种情形下企业可以裁减人员。

  显然,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企业和劳动者都是可以协商或者单方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对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作出特别限制性规定。所以,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不等于无论职工表现如何都要终身使用的“终身制”。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必须具备三种特定条件才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之签订或者续签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一规定其实并没有真正从根本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其致命的弱点在于,一切都是基于用人单位自愿或者失误的前提下才可能实现,实际上是企业的选择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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