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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房的法律依据-出口货物退税计税有哪些法律依据

发布时间:2017-12-06 所属栏目:存货计价方法有哪些

一 : 出口货物退税计税有哪些法律依据

  我国工业发展至现在,出口的货物越来越多,出口贸易也做得越来越好。那么商人们就必须了解什么是出口退税。下面就是61k网为大家整理的出口货物退税计税有哪些法律依据的经验,希望能够帮到大家。觉得有用的朋友可以分享给更多人哦!

出口货物退税计税有哪些法律依据

  出口货物退税计税的法律依据

  1.出口货物单独设立库存帐和销售帐记载的,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为计税依据;对库存出口商品采用加权平均价核算的企业,也可按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分别依下列公式确定:

  退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衡购进单价

  2.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税的出口货物,退税依据按下列公式确定:

  退税计税依据=普通发票所列销售金额/(1+征收率)

  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持有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退税依据按下列公式确定:

  退税计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金额

  3.外贸企业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回收后报关出口的货物,退税计税依据为购买加工工资物的原料、支付加工货物的工缴费等专用发票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应按原材料的退税率和加工费的退税率分别计算应退税款,加工费的退税率按出口产品退税率确定。

  (二)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消费税税额的依据

  凡属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依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为依据;凡属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货物应依货物购进和报关出口的数量为依据。

  (三) 自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应退(免)增值税税额的计税依据

  自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税额的计税依据为“离岸价格”、“海关已核销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和“当期进项税额”。

  1.采用“先征后退”办法计算出口退税的,退税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的离岸价乘以外汇人民币牌价,即为外销收入。

  2.采用“免、低、退”办法计算退税的,退(免税)依据当期进项税额或出口货物离岸价乘以外汇人民币牌价。

  3.有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退税计税依据,一是外销收入,除上述依据外增加海关已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

  没有自营出口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退税依据可以比照上述第1条办理。但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

  (四) 出口货物应退(免)消费税税额的依据

  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的消费税货物,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或出口收入予以免征消费税。

二 : 征地的法律依据及程序

一、征地的概念

征地,是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并根据补偿标准一次性给予被征地者一定的货币补偿。

二、土地征收的法律依据:

1、《宪法》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2、《土地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3、《物权法》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三、征地的程序

征地的程序分征地的批准程序和征地的实施程序。

(一)征地的批准程序

1、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土地行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土地行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用土地等方案。

4、经市、县人民政府同审查意后逐级上报上级人民政府。

5、征用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经过批准后,就进入了具体实施征地程序.

(二)征地的实施程序

1、发布征地公告

(1)发布机关:市、县人民政府。

(2)发布范围: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3)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4)发布后果: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

(2)登记申请人: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4)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

(5)不办理登记的后果:不列入补偿范围。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并公告

(1)拟订机关:市、县政府土地行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

(2)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等。

(3)方案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

(4)方案公告:市、县政府土地行政部门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5)报批:由市、县政府土地行政政部门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6)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和批准,并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

4、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组织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部门。

(2)费用支付:在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5、土地交付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四、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一)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

1、土地补偿费: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X 6--10倍。

2、安置补助费:(1)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被征收的耕地数量 / 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

(2)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

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

注: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以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3、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4、青苗的补偿费: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二)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三)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

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注: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五、补偿费用的管理、归属

(一)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

(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

(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二)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的使用收益分配办法:

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放。

2、使用情况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3、分配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政府备案。

六、征地补偿纠纷及解决方式

1、补偿标准争议:

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一般由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裁决。如仍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3、征地信息公开纠纷

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三 : 副国级:副国级-法律依据,副国级-范围

释义副国级,即“国家级副职”,我国领导职务的层次之一,地位仅次于国家级正职。

副国级_副国级 -法律依据

副国级:副国级-法律依据,副国级-范围_副国级副国级领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 省部级正职、 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 乡科级正职、 乡科级副职。……”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 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 调研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 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副国级_副国级 -范围

在我党、我国,至少包括以下职位:

副国级:副国级-法律依据,副国级-范围_副国级中央政治局委员--胡春华同志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

中共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

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国务院副总理;

国务委员;

全国政协副主席;

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明确规定为国家级副职的领导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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