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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最新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

发布时间:2017-12-20 所属栏目:交通事故责任划分

一 : 最新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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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名人故事:认定目标不放弃

  童年险些因病夭折

  1946年,吴宇森在广州出生。幼时的他身体不错,不料三岁那年,背上却长了一个脓疮。本来只是小小的一粒,看起来没什么特别,谁想竟日渐长大,最后扩散到了整个背部。大夫说,那是背痈。

  当时,广州的一个中医对吴宇森的父亲吴倬云说,这个孩子没救了,劝他不要再浪费金钱。吴倬云没有理会中医的劝告,他对人说:“这是我的儿子,不管要花多少钱,我也要把他医好。”

  吴倬云变卖了家产,四处寻访名医,给儿子治病。最后终于找到了一个留学德国的西医,这才医好了吴宇森的“不治之症”。

  生病的那段时间,吴宇森的背又脓又肿,疼得死去活来,昼夜啼哭。幸好当时吴倬云还有些积蓄,就雇了个佣人,让她和妻子二十四小时轮流抱着吴宇森,让他趴在她们手臂上睡觉。父亲的爱,不仅令吴宇森重获新生,更为他奠定了一生的性格基石——坚毅不屈。

  父母禁止吴宇森进入电影圈

  有一段时间,吴宇森每天看晚场电影,回到家已接近午夜时分。

  吴倬云身上带有很多中国旧时文人的气质,他从来就不喜欢电影,曾经明白无误地告诉吴宇森,搞话剧可以,拍电影则绝对不行,因为电影是虚假的,而话剧才是真实的。

  母亲也是同样的立场。由于初到香港吴倬云便患上了肺病,一直不能工作,整个家庭的重担都落在了母亲身上。母亲凭借她勤劳的双手,白天到石矿场敲石头,晚上则挑灯替人补衫、织毛衣,将四个儿女拉扯大。

  因为尝透了生活的艰辛,她明白知识的重要,望子成龙之心非常强烈。眼看吴宇森有书不好好读,整日痴迷于电影,十分担忧。

  母亲每次发现吴宇森看电影晚归,都伤心欲绝,悲愤地拿起藤条狠狠地打他,直把他打得跪到地上,紧接着便是长达五六个小时的罚跪。但即使如此,吴宇森也从没动摇过看电影的决心。

  父母无可奈何,只好寄希望于吴宇森长大后可以慢慢改变志向,干些比较稳当的行业——因为电影对那一代香港人而言,确实是很不靠谱的玩意儿。

  牵着母亲的手进戏院

  有意思的是,母亲虽然反对吴宇森干电影这一行,但她本人却是个资深影迷,而且正是她把对电影的迷恋传染给儿子的。牵着母亲的手走进戏院,是吴宇森至今难以忘怀的幸福回忆。而吴宇森的电影梦,就是从《魂断蓝桥》开始的,母亲欣赏的费雯丽与罗伯特泰勒,是吴宇森电影梦想中最早出现的两颗明星。

  另一部让吴宇森魂牵梦绕的电影,是好莱坞着名歌舞片《绿野仙踪》。对这部影片,吴宇森不仅嘴上经常提起,而且在其潜意识中的那种深沉影响,也是极其惊人的。

  据吴宇森回忆,他之所以深深地沉浸在歌舞片的世界里,有着更深层的心理原因。歌舞片有动听的歌曲、美丽的人物以及互相关爱的纯洁之心。《绿野仙踪》里的狮子没有胆,稻草人没有脑,铁甲人没有心,但最后还是可以在成长中学习,战胜困难。当时,吴宇森在徙置区(安置受天灾或拆迁影响的港人的区域),时时有一种身处地狱的感觉。他非常希望能够冲出地狱,寻求一个新的希望。

  被掌掴滚下楼梯,踢出剧院

  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香港,小孩看电影是免费的,因为每个成人都可以带一个小孩进场。拉着陌生人的衣角蹭电影看,是那个年代穷苦孩子最难忘的回忆。

  吴宇森的妈妈不再带他上电影院,吴宇森便自己跑到美丽宫去,看准那些单身汉,走上前去央求道:“麻烦你,带我进去可以吗?”

  凭着一副精灵可爱的模样,小吴宇森总是能博得同情,被顺利带进戏院。

  那时香港的戏院,堂座两毛,超等座四毛。楼上价钱贵一倍,但视觉享受和音响效果要好得多。吴宇森一般进了场就不拿自己当外人,径直跑上超等座去。

  然而,超等的享受是要付出代价的。那些带位员,就是吴宇森这些穷孩子的克星。他们每次看到这帮捣蛋鬼,就会立即拿起手电筒,扮演起执法者来。

  而吴宇森,就像老鼠躲猫那样,一看见电筒光,马上就藏到椅子下面,四处逃窜。直到带位的工作人员筋疲力尽,电影也差不多开场了,吴宇森才像山大王那样,大摇大摆地翘起二郎腿,旁若无人地欣赏电影。

  然而,也不是每次都那么幸运,吴宇森就尝过被带位员一脚踢出电影院的滋味。

  那一次,吴宇森背着弟弟,拉着一个男人的衣角扮他的儿子。他一如往常,一进场便跑上超等座位,没想到楼梯才上了一半,就被带位员揪住。他一把掌掴过来,吴宇森一失足,和弟弟一同滚下楼梯去。那人又赶了过来,一脚把他们俩踢出门口去。吴宇森“厚着脸皮”,爬起来跑到戏院的侧门,偷偷地从门隙往里看……

  被人淋强酸水差点毁容

  潮汐如流,吴宇森转眼已过了拉人衣角进戏院的高度,而他对电影的狂热却有增无减。中学时,吴宇森几乎每晚都要看完九点的那场电影,才心满意足地回家。至于从同学那里借来的买票钱,从来都还得清清楚楚。

  少年吴宇森虽然穷,却绝对是个有借有还的人。哪里来的钱呢?他自有生财之道。

  原来,吴倬云很早就教吴宇森临摹字帖。他认为书法可以培养人格,写字笔法要正,就如做人要正气、有骨气。在这件事上,吴倬云非常严格,每晚都要吴宇森练完书法,才准睡觉。

  大字写多了,日积月累,吴宇森竟练出一手漂亮的楷书。更没想到他的一手好字,还成了一个颇为不错的财源。

  吴宇森就读的路德会协同中学,是一所基督教学校。他从小喝着教会的救济奶水长大,加上天天往教会跑,在一股温暖的气氛熏陶下,自然成了一名虔诚的基督教徒。牧师看上了这个小教友的一手好字,就请他帮忙抄写讲义,并付他一点小钱,作为报酬。而对电影一心一意的吴宇森,毫无悬念地将赚回来的一分一毫,都奉献给了电影院。

  由于吴宇森习惯夜归,就成了坏蛋找茬的对象。有一次,他不仅被打,还给人淋镪水(强酸性的水)。镪水一下泼到吴宇森的脸上,他疼得直叫,妈妈一听见立即跑出来,邻居的一位阿姨也跑出来看看发生了什么事。幸好那个阿姨健壮,一把抱起吴宇森,奔回家门前,一头就把他浸到屋外的大水缸里。吴宇森当年没有毁容,全赖这么一个机智的阿姨。

  半个世纪过去了,让吴宇森至今念念不忘的,除了这位于他有救命之恩的阿姨,还有一对给他供书教学的美国夫妇。

  “我家真的很穷,一直到九岁我还没机会到学校去接受正式教育。后来有一个美国家庭知道了我们家的情况,就寄钱到我们所属的教会,供我和弟弟妹妹一起读书。”

  美国夫妇供吴宇森和弟妹念书,一供就是整个小学。长大了,吴宇森每每想起恩人的帮助,都会感念唏嘘。

  可惜,徙置区毁了又建,建了又拆,房子搬来搬去,恩人的地址也遗失了。这件事令吴宇森一直耿耿于怀。滴水之恩涌泉相报,一向是他对自己的要求。

  从《中国学生周报》

  上学习电影常识

  1964年,吴宇森认识了《中国学生周报》。他很喜欢里面的文章,特别是那些哲学性和艺术性的作品。这是一份很有文化气息的报纸,既有创意,又有亲切感。

  吴宇森写的第一篇文章刊登在《中国学生周报》时,他还在念初三。那篇文章叫《杀狗记》。

  当时吴宇森居住的徙置区,房子是一间连一间的,邻居全都互相认识。吴宇森的那些邻居,还有他自己家,都喜欢吃狗肉,他却觉得那是件很残忍的事。大家杀狗时,狗的叫声吴宇森听得特别清楚。看他们剥皮、冲洗,吴宇森心里很不舒服,就把这些残忍的举动和他自己的伤感写了出来,没想到获得了《中国学生周报》的青睐。

  吴宇森坦言,没有上个世纪六十年代的《中国学生周报》,就没有今天的吴宇森。

  这是因为当时有一群电影爱好者,比吴宇森大不了多少,却因为潜心钻研,电影知识非常丰富。他们经常将一些有关外国电影的文章翻译成中文,刊登在《中国学生周报》上,同时还会印一些讲义,教吴宇森这些小读者电影的理论。浸淫其中,吴宇森获益良多,对拍电影的兴趣愈来愈浓。和一群志同道合的伙伴一起,大家打工赚钱,存够了,就去买胶片,拍实验电影。

  这个习惯一直维持到大学,吴宇森成了一块拍电影的好料。

  吴宇森锲而不舍,凭借勤奋与执着,得到了大导演张彻的赏识。张彻的言传身教,使吴宇森迅速地成长。终于,在1985年,吴宇森拍出了为他赢得满堂喝彩的《英雄本色》。电影中的兄弟之情义薄云天,正是吴宇森心中一直向往的。他以独特的“暴力美学”,开启了电影艺术的新类型。

  从那一刻起,吴宇森的名字开始受到世人的瞩目。几年后,他离开香港,来到美国。从此,吴宇森三个字,连同他的手印,被镌刻在好莱坞的星光大道上,也写进了世界电影史里的一页。

三 : 2017新交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和划分标准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关事故双方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的关键,也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作出的具体认定。下面就是61k网为大家整理的2017新交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和划分标准的相关经验,希望能够帮到大家,觉得有用的朋友可以分享给更多人哦!


2017新交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和划分标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要避免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应将其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必须依法确认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依法确认各方当事人法定义务的优先原则;确认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认不同的交通事故责任。交通事故认定应掌握行为责任原则、因果关系原则、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

  (一)行为责任原则

  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是确定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程度的技术认定,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实事求是地表述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程度,不须考虑法律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过错认定原则。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指有因果关系的行为在事故中的所起的作用;过错的严重程度。其中“过错的严重程度”是以“当事人的行为”为前提的。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先看“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然后,确定该行为过错的严重程度”。

  (二)因果关系原则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必须认定哪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关于那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才起作用。

  1、因果关系原则

  当事人存在有违法行为,是否一定在事故中起作用,违法的严重程度与在事故中的作用并不成“正比”,有些行为并不违法,但在事故中也起到了作用,也有些违法行为很严重,但在事故中并未起作用。行为与该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也没有加重事故后果。同样,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某些违法行为也不一定是导致事故的原因。要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其行为必须与事故有因果关系。交通事故认定是技术认定,在确定行为与事故因果关系时,只需要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事实上属于事故的原因即可。事实上原因的检验方法,可以借鉴侵权行为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采取必要条件规则。按照必要条件规则,凡构成后果发生之必要条件的情况,均为事实上的原因。其检验方法有:

  第一、“如果没有”检验法,即:如果没有行为人的行为,交通事故及损害结果仍会发生,行为人的行为就不是事故的原因;反之,如果没有行为或事件的出现,就不会有损害事实的发生。行为或事件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必要条件,凡属于损害事实发生的必要条件的行为或事件均系事实因果关系中的原因。

  第二、剔除法,即:如果将行为人的行为从交通事故事实中剔除出去,事故仍会按原来的因果序列和方式发生,则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和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反之,则构成事实上原因。

  第三、代换法,即:如果把行为人的行为换成一个无过错的行为,或者把他的不作为换成一个适当的作为以后,交通事故及损害结果仍然会发生,则行为人原来的行为就不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反之则构成事实上的原因。必要条件规则最显著的缺点是“即使行为不发生,结果无论如何都会发生,那么行为就不是结果的事实原因。” 这源于由果追因的思维逻辑。

  第四、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在某些情况下,运用通常的规则无法证实事实因果关系,法律规定了特殊的认定规则,这里包括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该规则要求责任人举证证明应当由其承担责任的行为或事件不是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如果不能举证的,则认定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的规定也是采用了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认为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除了能够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人自己故意造成的,否则就认为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侵权人或相关事件及行为的责任人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直接原因原则

  行为人的行为是实实在在地足以引起交通事故及损害后果发生的因素,它就构成事实上原因,即直接原因。交通事故认定作为技术认定,应载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交通事故认定只是证据之一,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从技术的角度出发,认定直接行为人的责任,而不须考虑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人的事故责任。

  (三)路权原则

  路权原则即各行其道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各行其道原则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证,是交通参与者参与交通的基本原则。现代化交通设施给所有的交通参与者规定了各自的通行路线,行人、不同类型的非机动车和机动车都有各自规定的通行路线。然而,在当前的交通环境中,极少有绝对的“专用道路”, “借道通行”必然存在。在强调交通参与者各行其道的同时,也要规范交通参与者使用非其法定优先使用道路的行为,即“借道通行”的行为。在科学的管理制度下,交通参与者在使用非其法定优先使用的道路时,必须遵守一定的原则,这样才能确保安全。在交通事故认定中如何体现各行其道的原则,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借道避让原则

  各行其道要求交通参与者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行其道

  。为了合理利用交通资源,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交通参与者可以借用非其专用的道路通行。当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除外,如高速公路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交通参与者实施借道通行时,有可能与被借道路本车道的参与者产生冲突点,为保证安全,必须明确谁有义务主动防止冲突的发生。借道避让原则在调整交通行为和交通事故认定中仍应起到规范性作用。

  2、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段横过道路与机动车发生事故的特殊原则。既然确定了借道避让原则,对此类事故的认定思路已经有一定的概念,即借道通行者应较本道通行者承担更多的安全义务。但此原则存在特殊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人行横道是保护行人横过道路的通行区域,机动车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负有避让行人的义务。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路段横过机动车道时,虽属借道通行,但在此情况,机动车有避让行人的义务,同时行人也有确保安全的义务。这是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段横过道路的特殊通行规定,也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人为本指导思想的具体体现,充分表现出重点保护弱者的特点,这是新法的重大突破。在新法施行前,路权原则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理论依据,认定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路段横过道路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以机动车在机动车道相对行人有先行权这一指导思想来划分事故责任

  由于行人横过道路时存在没有主动避让机动车的过错,认定此类事故责任时往往先确定行人侵犯机动车的路权,再看机动车有无违章行为,如果机动车存在与事故有因果关系的违章行为,再根据违章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不同程度地减轻行人的责任。此类事故以行人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的占多数。各行其道原则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其本质就是认定事故当事人在通行规定上应承担的安全义务大小,如借道通行者应承担确保安全的义务应大于本车道正常通行参与者的义务,在划分责任时,应承担较大义务的参与者也应负主要及以上的责任,反之负次要及以下责任。确保安全义务是衡量当事人交通事故责任的标尺,这也是各行其道原则的本质。那横过道路的行人和机动车谁应承担的义务大呢?机动车和横过道路的行人应承担同等的安全义务。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新法既然已经明确规定了机动车应避让横过道路的行人,就不能简单地将行人横过道路的情形等同于其他借道通行的行为,即不能认为行人应承担比机动车更大的安全义务。二是行人和机动车承担同等的安全义务。行人应当受到保护,但行人也应当维护交通安全。个体的利益需要法律保护,但社会的利益需要每个人共同维护。行人横过道路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行人固然是受害者,但社会的利益也受到了侵害,行人同样有义务维护社会的利益。在认定机动车与行人横过道路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时,还应考虑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行人横过道路与机动车发生事故的特殊原则的使用仅限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情形,即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路面上横过道路与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形,并非适用于所有行人与机动车发生的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所规定的,机动车与行人或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所承担的责任,仅限于民事责任,并非交通事故责任。

  第二、客观对待不同交通参与者的交通特性。《道路交通安全法》着重保护行人和非机动车等交通环境中的弱者,同样也强调交通参与者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在分析机动车与行人发生的交通事故时,不但要立足于法律法规,还要客观、具体地分析机动车与行人的交通特性。机动车相对行人来说,速度快,但操作不灵活,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如遇险情,控制能力低。行人则速度慢,但行动灵活,控制能力强。行人在横过道路时,其观察交通环境的能力强于机动车在运行中观察行人动态的能力,在认定机动车与行人的交通事故时,不能一味强调法律条文而忽视机动车和行人的交通特性。既不能要求机动车象行人那样灵活控制,也不能要求行人象机动车那样行动迅速。

  (四)安全原则

  1、合理避让原则。交通事故的形态千变万化,事故原因多种多样,交通参与者在享受通行权利的同时,如遇他人侵犯己方的合法通行权,必须做到合理避让,主动承担维护安全的义务。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应怎样分析双方的行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呢?事故责任的划分,先确定一方已违反了通行规定,后分析另一方如何处置,再以事故发生时双方是否尽到了安全义务来衡量双方行为的作用并划分责任。

  第一、一方存在过错,其行为影响了另一方的交通安全,这是运用合理避让原则的基本条件,如果一方没有过错或即使有过错但行为没有影响另一方的交通安全,则不适用此原则。

  第二、被妨碍安全一方应该发现危险的存在却未发现。未尽到符合其交通参与者身份的一般注意义务为标准,在尽到了一般注意义务,能够发现危险存在的,视为应当发现,反之视为不应当发现。

  第三、被妨碍一方尽到了符合其身份的义务能够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但没有采取或没有采取正确的措施。如果被妨碍方尽到了符合其身份的一般义务要求,能够采取正确措施而没有采取的,则适用本原则,反之不适用。

  第四、被妨碍方虽有条件采取措施避让妨碍方,但其所采取的措施不妨碍第三方的交通安全,如果会对正常参与交通的第三方产生危险的,不适用本原则。一般来说,以各行其道原则划分事故责任相对比较简单,因为此类事故的路面痕迹及车辆停放位置通常能够相对客观地反映当事人的行为。而根据合理避让原则,直接证据取证比较困难。虽然大多数交通事故都是民事侵权案件,但与其他民事侵权案件存在着不同,交通事故多在动态运行中发生,交通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相互作用性较其他民事侵权案件强,为使每一个交通参与者都建立维护交通安全的意识,用合理避让原则划分交通事故责任有其合理性。

  2、合理操作原则。合理操作原则为:交通参与者在参与交通运行时,为了保证交通安全,应主动杜绝一些法律法规未禁止,但有可能存在危险隐患的行为。如果实施了上述行为且造成了交通事故,应负事故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首先,每个交通参与者在参与交通运行时,都有自己的操作习惯,一些习惯存在着危害交通安全的隐患,而法律不可能列举在参与交通时可能出现的所有行为。其次,再完善的法律也难以对全部交通行为做出无遗漏的规定。在法律实施后,社会上会出现新的事物参与到道路交通运行中,这些新事物也许存在危害交通安全的隐患。适用合理操作原则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应着重考虑“虽未违法,但存在交通过错”的行为。

  (五)结果责任原则。行为人的行为虽未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但加重了事故后果,应负事故责任

  ,即结果责任原则。确定该原则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

  第一、技术认定的客观性。从技术的角度出发,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可分为发生原因和结果原因两种,这两种原因共同导致了交通事故的结果。严格来说,这两类原因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地位有一定的区别。发生原因是主动打破交通平衡环境的因素,有一定的主动性。结果原因是在外在因素的作用下,才能造成结果的因素,有一定的受动性。这两类原因并不是完全孤立的,有时一种原因既含有发生因素也含有结果因素。比如,货车超载运输硫酸,车辆在转弯时,驾驶员因车辆超载而不能有效控制,致使车辆占用对向车道,与对向车辆碰撞,此时超载表现为发生原因。由于车辆超载,捆绑不牢固,硫酸罐落下地面后摔裂,硫酸泄露腐蚀车辆和路面,超载在此表现为结果原因。一般认为,发生原因的作用大于结果原因,但]发生原因和结果原因在一起事故中的作用方式不尽相同,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也不能一概而论,必须从实际出发,在充分调查取证的情况下综合考虑。交通事故认定是全面、客观反映交通事故成因的技术认定,应该客观、科学、公正地表述事故成

  因。作为证据,当事人的过错客观地造成了事故后果或是造成后果的原因之一,有过错的当事人就应该负事故责任。

  第二、增强交通参与者维护交通安全的意识。交通环境是一个复杂的大系统,交通参与者是其中的子系统,为了维护大系统的正常运转,子系统必须要正常运转,这要求每一个交通参与者都必须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任何一个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存在影响交通环境正常运转和导致交通事故的隐患。为了保障交通安全,任何人在参与交通时都要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同时,对违反交通法律法规,违法行为是加大事故后果原因的违法者认定事故责任是非常必要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对导致交通事故的作用及其行为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过错时,还应注意以下两点:

  (1) 应强调驾驶人员职业上的注意义务,避免对行人、非驾驶方的苛刻要求,留给其精神和身体以适度的自由空间。判断驾驶人员责任时,不应仅看其是否违章(不违章不意味着已尽注意义务),还应看其是否遵守一般安全义务,因为任何发达的交通规则都不能完全概括现实交通的复杂状况;

  (2)如果双方均未报案,一般应认定驾驶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使其承担赔偿责任;

  如何审查事故认定书

  由于事故认定过程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它涉及到运动力学、刑事侦查学等多方面的知识,对认定书的审查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 全面审查的原则。1.审查事故认定的程序是否合法。作出责任认定的主体资格是否适合、是否向当事人送达等。2.审查事故认定的事实与其他证据间是否存在矛盾。责任的认定应当建立在公安机关依法调查收集的证据基础之上,也就是事故认定的事实应当与证据证明的事实是同一的。如果存在矛盾则必须对事故的责任作出重新判定。3.审查事故认定的责任是否得当。

  (二)质证原则。“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经过庭审质证”。事故认定书作为一种证据也不例外,只有事故认定赖以成立的证据经过庭审质证无误,才能评判责任认定的合法性、合理性。

  (三) 不对等原则。控辩双方在对事故认定书的证明责任上是不对等的,事故认定书一旦被检察机关作为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依据,在庭审过程中控方比辩方承担更大的举证责任。因为检察机关作为控诉机关,不仅具有控诉职责,更具有查清案件事实的法定职责,其取得的证据也是证明案件的主要证据。因此,控方在法庭必须提供支持责任认定成立的证据。

四 : 2017新交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那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标准是什么呢?下面就是61k网为大家整理的2017新交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标准的相关经验,希望能够帮到大家。觉得有用的朋友可以分享给更多人哦!


2017新交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标准
 

  1、 交通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

  所谓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实际上首先是民法上关于民事责任成立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原则;

  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首先要看行为人的行为和事故的发生和损害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也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例如某人无证驾驶,严格遵守了通行的规则,也没有任何驾驶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对因后车追尾造成的交通事故不承担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除了包含因果关系原则外,还发挥了衡量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力的作用;所谓“行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力”,主要是指在当事人没有过错或者难以认定过错场合,确定事故损害的一个标准。

  2、 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

  过错在民法上有两种形式:客观上的过错和主观上的过错;所谓客观过错,就是当事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违反法律的事实,而不管行为人的主观意识状态,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构成过错;主观过错,主要是指当事人的过于自信、疏忽大意等主观意识状态;

  在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确定以后,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的确定,主要是由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在存在双方或者多方事故当事人过错的场合,例如,机动车超速行驶,而被撞的行人又闯红灯,便面临一个对当事人双方的过错进行比较的问题;

  比较过错又称为过失相抵,是民法尤其是侵权行为法上的一项重要的责任确定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和《交通安全法》都明确了这种确定责任、分担损失的制度;但是,在对当事人的过错比例进行比较时,存在着技术上的障碍需要克服,主要表现为如何认定不同过错对促成事故作用力的大小,也就是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过错系数” 问题。

五 : 2017年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有哪些

众所周知,在实践中,交通事故责任通常分为五级: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那么,这五级责任是根据什么标准划分的呢?今天,我们为大家整理了2017年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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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 2017年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有哪些

2017年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有哪些

2017年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一、全部责任和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该当事人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其他方当事人无责任:

1.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他方无责任。

2.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其他方当事人无违章行为的,由过错一方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3.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交管部门无法查证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4.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及毁灭证据的,由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5.驾驶机动车发生与本车有关联的交通事故时,当事人不立即停车,不保护现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6.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7.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2017年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二、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当事人一方具有以下行为的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1、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机动车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机动车一方负事故主要责任。

2017年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三、同等责任

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导致交通事故的,其行为在事故中作用相当的,负同等责任。当事人双方具有以下行为的负同等责任:

1、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且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当的;

2、发生交通事故后各方当事人均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

3、当事人各方均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

2017年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标准四、不确定责任

对交通事故无法查证事故事实的责任认定的,公安交管部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但对事故责任不作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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