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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书的法律效力-承诺的法律效力

发布时间:2017-11-09 所属栏目:抒情散文

一 : 承诺的法律效力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所以,承诺的直接法律后果就 是合同成立,探讨承诺的法律效力,实际上也就是探讨合 同成立的法律效力。

合同效力有形式拘束力与实质效力之分,前者意指当 事人不能任意撤销、变更甚至解除合同的效力,后者是指 基于合同本身而在当事人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的 形式拘束力源于合同的

成立,实质效力源于合同的生效, 所以,合同成立的法律 后果是产生合同的形式拘束力即通常所说的法律约束力, 合同生效的法律后果是产生合同的实质效力即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 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 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这是对依法成立

的合同的法律约束力的规定。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 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对合同生效后的合同 效力的内容,却未见有规定。于是,学界对于合同的法律 约束力与合同的效力之间的关系,就有了不同的认识。第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区分合同的效力与合同的约束力。合 同效力不仅指合同能够对当事人产生效力,还包括对当事

人以外的第三人在特殊情况下所产生的效力。而合同的拘 束力主要强调合同对当事人的约束,要求当事人双方应当 依据合同履行义务。合同效力包括束己和涉他效力,合同 的约束力仅指束己效力。第二种观点认为,合同效力等同 于合同的约束力。 第三种观点认为,合同的约束力是指除 当事人同意或有解除原因外,不容一方反悔请求解约或

无故撤销,而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经过法律评析所反映出 的效果,即有效合同的效力。从上述几种观点来看,学界 对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与合同的效力的认识存在很大的差异, 差异的实质在于对合同成立的法律后果与合同生效的法律 后果尚没有作出严格的区别。 从内容上讲,合同成立的法律约束力之“力”主要表 现为三个方面:

1、确定力。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成立即指当事人对 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形成合意。合同成立,表 明合同的内容,即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已经具体、明确和 确定,合同具有确定力。合同确定力的来源,主要因合同 条款而产生,有些则由法律规定而产生,如某些从给付义 务和附随义务;合同确定力的内容包括合同权利和合同

义务,而合同权利包括合同债权及形成权、抗辩权等权利, 其中,合同债权是主要权利,合同义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 随义务。2、保持力。指债权人依债权取得之利益,为有法 律上之原因,得永久保持。 合同成立后的保持力,实质上 是指自合

同成立至合同履行完毕这个时间段里,当事人负 有的保持上述合同确定力的义务,这种义务表现为

不作为义务,包括:非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不得任意变更 和解除合同;不得擅自转让合同权利义务;不得任意处分合同 特定的标的物。3、协作力。协作力因合同的附随义务而产 生。对于成立与生效分离的合同,如须经行政审批凡能生 效的合同,当事人一方负有促使合同生效的准备义务,对 须批准、登记生效的合同,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充

分准备材料,及时报请批准或登记,又如附生效条件的合 同,不得对条件的成就与否施加不正当的影响。此外,协 作力还表现为当事人应履行相应的保密、通知、协作和保 护等附随义务。 而合同的效力之“力”,主要表现为请求力、执行力、 处分力和受领力。请求力又称履行力,指债权人直接向债 务人请求履行或者向法院诉请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效力,只有成立且已生效的合同产生请 求力。执行力又称强制执行力,指债权人在依其给付之诉 取得生效判决之后,可以请求法院对债务人为强制执行的 效力。处分力是指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一方享有的抵消、 免除、债权让与和设定债权质权等决定债权命运的效力。 受领力是指在债务人自动或受法律的强制而提出给付时

,债权人得受领该给付的效力。 上述分析表明,合同成立的法律约束力与合同生效后 的合同效力的内容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合同法虽然区分合 同成立与合同生效,但合同法第八条又在实质上将合同成 立的法律约束力与合同生效后的效力混为一谈。

就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依法成立的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的内容来讲,应

该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成立即生效的合同。这类 合同符合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依法成立 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同时发生。 该类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与合同的效力同时存在,完全契合 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 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

或者解除合同”的规定。此时的合同既产生确定力、保持 力和协作力,也同时产生请求力、执行力、处分力和受领 力。第二种情况是,成立后还需一定条件的成就才能生效 的合同。这类合同符合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及第四十 五、四十六条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 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及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以及当事

人约定合同生效条件的合同。由于合同未生效,债权人尚 不能请求债务人履行,也不能诉请法院请求债务人履行债 务,该类合同仅发

生法律约束力的后果而不发生合同效力 的后果,即仅发生确定力、保持力和协作力,而不发生履 行力、执行力、处分力和受领力,所以,该类合同并不产 生合同法第八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的法律后果。如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 诉北京育科联大学生公寓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外国语大学 借款、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中,一、二审法院均认定,质押 合同虽然依法成立,但在大学生公寓经营收益权既未办理 出质登记亦未转移占有的情形下,以之出质的质押合同未 生效,故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丰台支行诉请北

京育科联大学生公寓开发有限公司履行质押合同的请求尚 不能得到支持,北京育科联大学生公寓开发有限公司无须 按照约定履行质押义务,承担质押责任。该案表明,依法 成立的合同,因合同尚未生效,并不产生“当事人应当按 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的法律后果。 所以,合同法第八条关于合同成立的法律约束力的规 定存在重

大缺陷,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法律约束力并不能完全 产生“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的法律后果。 未来修订合同法时,可以将其修改为“依法成立的合同, 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合同。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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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承诺的力量

承诺的力量

(美)凯特·格拉海姆编译:孙开元

当我在手机上看到忘接的电话时,心里不禁一沉。我答应下午两点和主管教练通电话,还把这件事记在了日程表上,但是我失约了。

做出承诺然后履行承诺,这话说起来简单,实行起来却不是那么容易。我们都愿意相信承诺是我们与他人之间的感情纽带,然而在时刻变化的现代生活中,那些承诺正在变得弱不禁风。我们恐怕自己落后了时代,乐此不疲地“应邀”参加脸谱网里的生日派对,或者对于下班小酌的邀请回复一封开心的电子邮件:“我一会儿就到!”我们承诺过帮家里的兄弟姐妹搬家或者看孩子,但是能不能履行诺言则是另一回事。

言而无信

我最近做了一次深刻反省,检讨自己不守信用的行为,结果认识到,我一直自诩是个一诺千金的人,其实是过高地估计了自己。在过去的几个月里,我失约了两次约好的聚会,其中一次竟然没有通知邀请我的女主人,我想好了1大堆要给家里人做的事情,也都没能做到。好在这些只是我的计划,不是说出去的承诺,所以没有伤了家人的心。

现在人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言而无信会从根本上毁坏我们的人际关系。听起来是不是耸人听闻?但是事实也许就是这样。35岁的女士雷切尔对我说:“我有1个好朋友,每次她总是第1个说要和我们一起吃饭或者帮我们带一会儿孩子,可是到时候她总是最后1个到。要和她较真,显得我们小题大做,但是她的做法让我们有些反感,也确实损害了我们和她的友谊,我不再像以前那样百分之百地信任她了。”

对于雷切尔的经历,非赢利社会活动组织“说到做到”创办人亚利克斯·希恩不会感到奇怪。他相信恪守诺言对于我们自身的生活、以至对于更广范围的生存环境都有着深远的影响。希恩的爸爸一生都是讲信用的人,受晚年时期的爸爸的启发,希恩发明了1种“承诺卡”,在爸爸的葬礼那天把这些卡片发给了参加葬礼的人们。“每张卡片的一角都印着‘说到做到’这句话,人们许下承诺时,把承诺写在这张卡片上,然后把卡片交给对方,如果履行了承诺,对方就把卡片交还回来。无论走到哪里,只要有人朝我要这些卡片,我就会送给他们,免费,”他说。

仅仅十八个月之后,希恩就给8两个国家的人送出了250000张承诺卡,其中大部分是25—54岁的女士。随之,1个个许下诺言然后履行诺言的故事反馈给了希恩,故事里讲的都是很小的承诺,但是产生的结果让人欣喜。“如今,‘一诺千金’这句话好像失去了往日的光辉,我这样做就是想让人们重新认识它的价值,”希恩说。

许愿的艺术

希恩的想法吸引了我,我想亲身体验一下承诺卡的魅力,把对丈夫的承诺写在了上面,然后把承诺卡递到了丈夫手里。希恩说,承诺卡之所以能奏效,第1个原因是你亲手把承诺写了下来。看到自己的承诺不是简单地出现在屏幕上,而是白纸黑字地写在了纸上,这有1种震撼心灵的感觉。看着自己写好的承诺卡,我这才意识到自己几乎从没如此正式地向别人做出过承诺,也体会到它确实让履行承诺变成了一件要紧事。无怪乎心理学研究发现,手写文字有助于增强人的认知力。正如希恩所说,一次履行诺言,你就会时常提醒自己:我是个言而有信之人。

第二个原因是把写好的承诺卡递给1个人,这是1种更大的激励,而且我确实从中体会到了责任感。不久之后的一天,我从丈夫手里接过了他归还的承诺卡,看着他签在上面的“承诺已履行”几个字时,我不禁心花怒放。承诺卡让我和丈夫有了1种超越于简单对话的深层次交流,它给我们互相做出的承诺上了坚实的保险。我把几张承诺卡保存了下来,它们能在以后提醒我是否还有承诺尚未兑现。

正是这次小而有力的刺激提醒了我去见主管教练艾丽·席勒,我们约定每周进行一次30分钟的电话会议,我在电话里向他做出一些承诺,在下一次交流中讨论我是否履行了承诺。在第一次电话会议中,我提起了自己的几次失信(包括上次忘了接她的电话),把错误归咎于人人难免的马虎。艾丽回答,这种事情通常是有更深层原因。“我在工作中要和几百个人打交道,他们每次失信都有具体原因,”她说。“我们来讨论一下是什么原因让你失信。”

起初我对艾丽的话持怀疑态度,我感觉她说的那些人都是在找借口,其实失信的原因就是计划混乱。接下来,我们谈起了我的纳税申报单,我在八个月前就向会计保证过把它添好。我在面对一份财务单据时总是有1种莫名的恐惧心理,一想到看我的银行账户,更是提前多少天就开始忧心忡忡。

艾丽·席勒说,恐惧心理正是我的问题所在。“现在你找到了失信的更深层原因,是克服它还是放任自流,就看你的选择了。”她对我说。在接下来的几个星期,我反复思考着主管教练的话。约好的聚会突然就离我那么遥远,以至于忘记了参加?参加聚会的都是我的记者同行,我担心自己在他们面前会有1种相形见绌的感觉。每一次失信于人都是1个信号,只是我不敢细想它带给我的启示。从此以后,即使认识到了自己的恐惧心理,我也坚决按计划行事,这样做带给了我极大的满足感,也让我为真正地认识了自己而感到欣慰。

有错就承认

我很想研究一下这种改变对于自己的心理影响,于是请教了对于“承诺”有着深厚兴趣的临床心理学家斯坦利·泰特尔鲍姆。他让我不但要关注承诺的质量,也要关注承诺的数量。很多人向别人承诺是为了迎合别人,比如,他发现有些女士为了让对方高兴,于是轻易做出承诺。他的话说中了我的要害:我就是这样,当我向某个人做出承诺时,不管以后自己是否守信,起码当时会让对方开心,我就会立刻得意洋洋,陶醉于别人的欣赏之中。

社会心理学家、《另眼看世界》一书作者海蒂·格兰特·哈沃森博士对此另有见解,她说:“我们做出承诺时经常是为了证明自己身份的重要性,向别人做出承诺是我们如何欣赏自己的外在表现。如果我们希望别人视自己为好朋友、好亲戚、好孩子,在适当的时刻做出承诺,有助于我们看起来、感觉起来确实是与人为善的人。对方的认可增强了我们的人格完美性。”

以色列海法大学哲学教授艾伦·本·兹夫喜欢引用原籍德国的政治理论家汉娜·阿伦特的一句话:“承诺是人们安排未来、以自己的能力让未来变得可预测、可信赖的1种方式。”我在不久前从伦敦搬到了华盛顿,感觉有太多的不确定性,于是我用制订计划的办法构建了1种生活结构。我做出每1个承诺时都是信誓旦旦,有1种“一言出口、驷马难追”的气势,直至意识到自己无法将承诺全部兑现,也就泄了气。艾伦说:“以做出承诺的方式应对生活的不确定性,这样做无可厚非。人生在世需要考虑并且计划未来要做的事情,向他人表述自己的计划也是理所当然。”我们只是要明白,我们的承诺更多是表达了自己的愿望,并不是正在发生的事实。

我决定从社交网站里退出一点点,在社交网站,人们的各种所谓美好追求几乎都是掩盖失意现实的遮羞布。我经常想起泰特尔鲍姆的话,他说,即时交流工具正在推动人们做出过多承诺。他告诉我:“相比过去而言,如今这个时代你想不做承诺都难,特别是当你感觉到别人在期盼、等待、需要或要求你许下1个诺言的时候。”

在网络上泡得时间越多,我就越是不得不对别人的期待做出回应。所以,当别人在电脑或电话上邀请我做这做那,我不再立马回复他们,而是暂时置之不理,直到有时间考虑是否答应他们。我甚至开始说“不”了,这没让我产生负罪感,反而是有了1种个人控制感。最大的收获是,现在当我答应别人一件事情并且履行了诺言时,我就会感觉到极大的自信。希恩说:“这是1个人人都会有的感觉,我们生活在1个非常物质化的社会,面对的很多事情都是我们无法掌控的。但是做1个有主见、有品格的人,这一点我们谁都能做到。每一次在别人面前表现出你的主见和品格,你都是在为自己打造金钱买不到的美名。”

 不轻易承诺,承诺必兑现,这样做不但解脱了我自己,也解脱了他人。1个月之后,我和别人之间的友谊和感情都比以前加深了,偶尔再次不小心失信于人的时候,我就及时反思是什么恐惧心理在拖我后腿。我不再把承诺看作是1个简单的合同:它不仅是我的1个做事计划,也是我的希望和愿望的1个标志。每1个承诺都在教会我了解自己——这才是承诺的真正力量。

三 : 让利承诺书的法律效力

案例:2006年3月1日,某建筑企业通过公开招投标中标奥林花园一期工程,随即依据招投标文件与建设单位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建设单位将奥林花园一期工程交给某建筑企业总承包施工,按照当地现行定额结算。2006年4月1日,某建筑企业向建设单位出具一份《承诺书》,承诺对奥林花园工程予以让利,具体内容为:奥林花园一期5号楼、6号楼按工程决算总额让利18%;4号楼、7号楼、8号楼及地下车库附属工程让利20%。2007年8月15日,奥林花园一期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但双方因工程款纠纷诉至法院。

问: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应该如何认定让利承诺书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招标人(发包人)与中标人(承包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中标人单方出具让利承诺书,承诺对承建工程予以让利,该让利承诺书构成对工程价款的实质性变更,该承诺书无效,不产生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理由如下:

(一)让利承诺书本质上是“黑合同”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又叫“阴阳合同”,它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的两份或两份以上实质性内容相异的合同。通常把经过招投标并经备案的正式合同称为“白合同”,把实际履行的协议或补充协议称为“黑合同”。《司法解释》第21条将“黑合同”表述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能容易给人造成1种误解,即另行订立的“黑合同”必须是具备全部施工合同内容的比较完备的建设施工合同。而在实践中大部分“黑合同”都是在中标之后签订的。“黑合同”一般都以协议、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备忘录、让利承诺书的形式表现出来。实践中也出现了个别法院以这些协议、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备忘录或让利承诺书不是建设施工合同为由,而不适用该条《司法解释》的情况。具体到本案涉及的让利承诺书,我们认为,虽然承包人出具让利承诺书的行为是单方民事行为,但发包人对此予以接受认可,便形成了合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从而符合了合同成立的要件。正是承包人发出承诺,发包人接受承诺的过程,使承诺书的内容变成了双方合意,形成完备的合同形式。该承诺书记载的内容因与中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一致而成为“黑合同”。因此,不管黑合同的形式如何,只要双方形成合意,对“白合同”的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程期限或违约责任任一方面进行了实质性变更,就构成与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法院不认可其效力,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本案中,2006年3月1日,建设单位与某建筑企业依据招投标文件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当事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的合同,是“自合同”,其后承包人单方出具的让利承诺书承诺让利20%,发包人予以接受,双方形成合意从而构成对建设工程价款的实质变更,如果照此履行,明显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际内容相背离。《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根据该条规定,如果在确定中标人后,中标人向招标人承诺让利,该让利承诺与招投标中标合同实质背离,则该承诺应为无效,不产生变更中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二)招投标活动基本原则决定了该让利承诺书应认定为无效

《招标投标法》第l5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筑法》第l6条规定:“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从以上规定不难看出,建筑工程招投标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公平与公正。就工程招投标而言,“公开”即将招投标事宜公之于众,以期望在社会大众的知晓和监督下积极实施;“公正”则要求招标者对所有的投标者一视同仁、不能偏私,建筑行政监管主体对招投标双方实施平等的监督,不能厚此薄彼,尤其不能偏护一方;“公平”则指工程招投标各方在招投标活动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应彼此对等或均衡。显然,如果允许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对中标工程予以大幅让利,实际上侵害了其他投标主体平等参与竞争的权利,构成对招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的违反,法院不应认可其效力。

(三)承诺让利的原因很复杂,有可能侵害公共利益,并给工程质量带来隐患

实践中,大量存在中标建设工程后,中标人想尽办法要求发包人增加工程价款的情形,鲜有中标人单方出具让利承诺书,对工程价款予以让利的情况。因为,根据《招标投标法》中标合同受法律保护,中标人完全可以要求发包人依照中标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其再主动让利有悖常理。当然不能排除存在事前通谋规避招投标法排挤其他投标人的情形,也不能排除存在事后应招标人要求而为的情形。根据《招标投标法》第l条,招投标法的功能在于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当前,随着社会的发展,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也越来越宽泛,商品房开发建设固然是商业行为,因为工程质量涉及广大购房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可谓不事关公共利益。据此,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3条明确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当前大部分房屋建筑施工单价都在200万元以上,因此大多都采取了招投标方式。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标合同因其公开、公平、公正的特点,又决定了该中标合同是一份公平合理既能保证招投标双方合法权益,又能保证工程质量的合同。需要强调的是,该中标合同不应是投标人中标的最低报价,而应是合理低价,它高于成本,通过保证承包人有正常的利润,从而保证工程质量。如果允许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再予以大幅让利,不仅侵害“白合同”成立时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也必然会危及工程质量,最终给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基于此,必须维护招投标活动的严肃性,坚守中标合同必须信守原则,对于一切与中标合同相背离的不合理变更包括让利承诺予以否认,坚决不承认其效力。

(四)坚守中标合同是规范建筑市场,提高社会诚信的需要

关于“黑白合同”问题,200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曾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理司交换意见。双方一致认为,当前“黑白合同”、转包、违法分包、肢解发包等违法、违规现象十分普遍,特别是规避法定招投标程序,签订“黑白合同”的情况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但造成了市场的诚信危(www.61k.com]机,而且严重干扰了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更严重影响了建筑产品质量,形成了大量拖欠工程款包括农民工工资的严重后果,成为国民经济运行中“三角债”源头之一。为了规范建筑市场,重塑诚信,必须提升中标合同效力,建立招投标中标合同强制备案制度,任何与中标合同实质内容相背离的形式,法律将都不予保护。

(上海元始律师事务所 李宗猛律师)

四 : 承诺的力量

承诺的力量

一星陨落,暗淡不了星空的灿烂。

一花凋零,消褪不了大地的容颜。

一树枯萎,荒芜不了漫山的生机。

它们等待着,等待着春的到来,因为它们知道春的承诺,知道承诺的力量。

它一定会来的。终于,带着春意的风不知在光秃的枝丫上徘徊了许久,与枯树撞出了一抹绿意,那是生命的绿意。( 文章阅读网:www.61k.com )

春天承诺的力量,在于那脚下的一汪青翠。

拴在树下的老牛,总睁着那水汪汪的眼睛,诠释着生命的真谛。对于春的造访,它似乎全然不知,淡漠地嚼着冬天的枯草,直至蹄下又见嫩绿,它才知道,春来了,来履行对草的承诺。冲向印入眼帘的翻覆的嫩绿,欢笑着,扑进大地的怀抱,鼻间溢满青草的芳香,那是春的味道。风又吹过,负载着承诺的力量,看脚下绿意涌动。

春天承诺的力量,在于那遍野的五颜六色。

冬天的悲凉逝去,春来履行对花的承诺。青涩的花苞半遮半掩,与带着承诺的春互相挑逗着,风过,荡起了一阵青春的欢笑。淡雅的水仙,清香的茉莉,粉嫩的桃花,热情的玫瑰……百花齐放,尽显妖娆。春笑了,送来一阵和煦,一世的承诺换来一春的美丽,最终蜂蝶的吮吸,将给花儿送上最高的赞誉。

春天承诺的力量,在于那破壳而出的欢叫。

先知春江水暖的鸭儿,肆意欣赏三两枝惹人怜爱的竹外桃花,挺着圆圆的肚子,灵动的小黑眼睛道出了春的美丽,踩着稚嫩的步伐,趟进春意盎然的碧水,快活地扭动澄黄的小尾巴,纵情地伸展着尚未丰满的小翼,玩弄着水中的游鱼。承诺的力量使新生命在眼下诞生,鸭儿们的欢叫,感谢春的来到。

承诺,春的承诺,它是那样尽职尽责地履行它对万物的承诺,自愧弗如。是想若没有履行对草的承诺,生命的朝气勃发又从何来?若没有履行对花的承诺,大地五彩斑斓的装点又从何来?若没有履行对生命的承诺,一个个纯真鲜活的生命又从何来——要知道,冬,是不会孕育生命的。

这是承诺的力量,它带来了时间的美好,它在于沁人心脾的花香;它在于漫山遍野的嫩绿。

本文标题:承诺书的法律效力-承诺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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