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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发布时间:2017-08-25 所属栏目:贵州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

一 : 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适应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取得中专以上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进行补充、更新、拓展知识,提高其技能和创造能力的教育。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企业事业单位继续教育工作。
第四条 继续教育应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继续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科学技术等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人事行政部门管理继续教育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省人事行政部门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全省继续教育发展规划。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管理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工作,根据全省继续教育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无主管部门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由批准或登记设立该企业事业单位的机关的同级行业组织负责。行业组织尚未建立或难以承担管理任务的,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负责。
第七条 继续教育的内容应具有针对性、实用性、先进性。省人事行政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分类制定继续教育科目指南。不同地区、行业、部门和单位应根据长远发展规划和工作实际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结构、业务水平,依据继续教育科目指南,科学设计继续教育内容。
第八条 继续教育以自学为主,可通过下列多种形式,接受有组织、有考核的继续教育:
(一)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学术团体和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
(二)本单位组织的培训;
(三)学历教育或攻读学位;
(四)学术活动、课题研究;
(五)有计划、有指导的自学;
(六)其他经单位认可的继续教育活动。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学习时间不少于国家规定的学时,脱产学习时间原则上集中安排。
第十条 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培训机构建立继续教育基地。继续教育基地由省、市(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等有关部门认定。
第十一条 实行继续教育基地评估制度。省、市(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等有关部门对其认定的继续教育基地,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估,对不符合要求的,取消继续教育基地资格。
第十二条 实行继续教育证书制度。继续教育证书是完整、系统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有效凭证。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应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职务聘任、晋升的必备条件。
继续教育证书由省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继续教育证书发放、管理办法由省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实行继续教育统计制度。企业事业单位应将本单位继续教育情况逐年上报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有关部门、行业组织每年应对本系统、本行业开展继续教育的情况进行全面统计,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人事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根据部门、行业组织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依法享受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在同一职务的任职期内连续脱产不超过半年、半脱产不超过一年的,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其接受继续教育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或组织应在接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专业技术人员申请有关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接受继续教育权利时,有关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应当服从所在单位安排,完成继续教育任务;接受继续教育后,应按有关规定继续为所在单位服务,单位和个人另有约定除外。
第十八条 省、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扶持贫困地区的继续教育;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应当为所属困难企业事业单位的继续教育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九条 继续教育经费除政府投入外,通过多种渠道筹集安排。其中: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继续教育工作经费由本级财政安排;
(二)企业事业单位的继续教育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和进行课题研究所需的培训费用,可在管理费用和项目资金中安排;
(三)继续教育培训机构面向社会进行有偿性继续教育服务的所得收入,应当用于发展继续教育事业;
(四)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资助、捐赠。
第二十条 对在继续教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应分别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在单位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退还学习费用、缓聘或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等处理:
(一)不服从本单位继续教育安排的;
(二)未经单位批准,擅自放弃组织安排学习的;
(三)修业不合格的;
(四)接受继续教育后不按规定为所在单位服务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省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中央驻皖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2000年7月8日

二 : 关于印发《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单位:安徽省人事厅

文  号:皖人发[2001]30号

发布日期:2001-4-27

执行日期:2001-4-27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各大学人事(干部)处:

《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皖政[2000]24号,简称《规定》已由省政府公布实施。这是我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将对构筑我省人才高地,实施“加快发展、富民强省”战略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为贯彻落实《规定》,强化制度建设,促进我省继续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现将《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

为加强继续教育管理,促进继续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关于继续教育管理体制与实施要求

继续教育是我省人才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地、各部门应在政府人事部门的综合指导下,依据国家及本省法规、政策和全省继续教育发展规划,按系统分级组织实施。从2001年开始,省属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皆应接受继续教育,年均脱产接受继续教育时间不少于12天(72学时),在同一专业技术职务任期内,学时累计计算。

各地、各部门应明确继续教育管理机构,指定负责人员,严格按照《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及本实施意见,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工作,按计划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二、关于继续教育内容设计与组织实施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专业知识与公共知识两部分。在省人事行政部门的综合指导下,省直各部门、各行业组织应按照专业管理分工,遵循针对性、实用性、先进性的原则,组织制定各专业继续教育科目指南(大纲),指导省直、市、县(区)政府业务部门科学设计继续教育内容,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省人事厅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逐年下达全省继续教育公共知识科目,作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必修内容,由省、市、县(区)人事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公共必修科目的学时数一般不超过专业技术人员继续 教育总学时数的1/3.

三、关于继续教育形式与学时认定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形式多种多样,下列形式视为脱产学习。具体形式及学时认定办法如下:

(一)参加培训、研修活动

1、参加国家部委及国(境)外举办的培训、研修活动,学时数由选派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认定。

2、参加省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主办或委托举办的培训、研修活动,学时数由主办单位认定。

3、参加省、市级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培训、研修活动,学时数由办班项目审核单位认定。

(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或课程进修

凡考试考核合格者,每门课认定15学时。

(三)个人自学

个人自学形式限于“有考核的自学”和“有指导的自学”两种。专业技术人员应向本单位申报自学方案,经认可后列入单位年度继续教育计划。

1、有考核的自学:完成自学计划后,参加有关部门或经认可的施教机构组织的考试、考核合格者,持有关凭证到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学时数。

2、有指导的自学:专业技术人员拟定自学计划,单位认可后指定指导教师。完成自学计划者,撰写自学报告,经指导教师评定合格后,报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学时数。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自学形式的继续教育,每年认定的学时数一般不超过36学时。

(四)参加学术会议

1、参加国家部委举办的学术会议:认定6个学时。报告论文者,2000字以内,另加5个学时,2000字以上,另加8个学时。

2、参加省级学术会议:认定5个学时。报告论文者,2000字以内,另加3个学时;2000字以上,另加5个学时。参加学术会议者的继续教育学时数由单位人事部门认定。

(五)课题研究与项目开发

1、国家级课题(项目)

(1)主课题(项目)组人员:按职责大小排序(下同),前5名,每年分别认定72学时、60学时、50学时、40学时、36学时。

(2)子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定40学时、35学时、30学时。

2、省级课题(项目)

(1)主课题(项目)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定72学时、60学时、50学时。

(2)子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定30学时、25学时、20学时。

参加课题研究者的继续教育学时数由单位人事部门认定。

(六)出版著作(译作)或发表论文

1、出版著作(译作):每万字认定5学时。

2、发表论文(译文):

(1)在国家级刊物上:每千字认定5学时。

(2)在省级刊物上:每千字认定3学时。

出版著作或发表论文者的继续教育学时数由单位人事部门认定。

(七)参加援藏、援外、国(境)外学术活动及到基层、贫困地区扶贫、支教的专业技术人员,经单位人事部门认定后,接每年72学时的标准登记本人继续教育学时。

(八)参加职称晋升计算机应用能力或外语考试合格者,一次性登记继续教育36学时。

其他类别的继续教育由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参照上述标准确认。

四、关于继续教育证书管理与使用

继续教育证书制度的实施周期为五年,证书管理与使用的具体办法如下:

(一)证书发放

继续教育证书发放分省、市两级进行。其中,省直部门、行业组织负责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编号、验印与发放(本科院校自行负责);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各级各类企业、事业单体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编号、验印与发放。无主管部门的企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证书发放、管理由所在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下同)。

继续教育证书编号分为三类。其中,省直部门和本科院校编号为部门或院校简称加5位发证顺序号,各市编号

为部门简称加地区代码加5位发证顺序号,如档案00007、 安大00008、卫生0100009等。地区代码如下: 合肥01 淮北02 毫州03 宿州04 蚌埠05 阜阳06 淮南07 滁州08 六安09 马鞍山10 巢湖11 芜湖12 宣城13 铜陵14 池州15 安庆16 黄山17 证书编号后,须在照片上加盖发证单位印章,进行登记造册,逐级发放。 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由省人事厅统一

四、关于继续教育证书管理与使用

继续教育证书制度的实施周期为五年,证书管理与使用的具体办法如下:

(一)证书发放

继续教育证书发放分省、市两级进行。其中,省直部门、行业组织负责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编号、验印与发放(本科院校自行负责);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各级各类企业、事业单体专业技术 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编号、验印与发放。无主管部门的企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证书发放、管理由所在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下同)。 继续教育证书编号分为三类。其中,省直部门和本科院校编号为部门或院校简称加5位发证顺序号,各市编号为部门简称加地区代码加5位发证顺序号,如档案00007、安大00008、卫生0100009等。地区代码如下:合肥01淮北02毫州03宿州04蚌埠05 阜阳06淮南07滁州08六安09马鞍山10 巢湖11芜湖12宣城13铜陵14池州15 安庆16黄山17 证书编号后,须在照片上加盖发证单位印章,进行登记造册,逐级发放。 (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由省人事厅统一。

四、关于继续教育证书管理与使用

继续教育证书制度的实施周期为五年,证书管理与使用的具体办法如下:

(一)证书发放

继续教育证书发放分省、市两级进行。其中,省直部门、行业组织负责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 育证书的编号、验印与发放(本科院校自行负责);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各级各类企业、事业单体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编号、验印与发放。无主管部门的企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证书发放、管理由所在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下同)。

继续教育证书编号分为三类。其中,省直部门和本科院校编号为部门或院校简称加5位发证顺序号,各市编号为部门简称加地区代码加5位发证顺序号,如档案00007、安大00008、卫生0100009等。地区代码如下:

合肥01淮北02毫州03宿州04蚌埠05阜阳06淮南07滁州08六安09马鞍山10巢湖11芜湖12宣城13铜陵14池州15安庆16黄山17,证书编号后,须在照片上加盖发证单位印章,进行登记造册,逐级发放。

(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由省人事厅统一

四、关于继续教育证书管理与使用

继续教育证书制度的实施周期为五年,证书管理与使 用的具体办法如下:

(一)证书发放

继续教育证书发放分省、市两级进行。其中,省直部门、行业组织负责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编号、验印与发放(本科院校自行负责);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各级各类企业、事业单体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编号、验印与发放。无主管部门的企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证书发放、管理由所在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下同)。

继续教育证书编号分为三类。其中,省直部门和本科 院校编号为部门或院校简称加5位发证顺序号,各市编号

为部门简称加地区代码加5位发证顺序号,如档案00007、安大00008、卫生0100009等。地区代码如下:

合肥01淮北02毫州03宿州04蚌埠05阜阳06淮南07滁州08六安09马鞍山10巢湖11芜湖12宣城13铜陵14池州15安庆16黄山17,证书编号后,须在照片上加盖发证单位印章,进行登记造册,逐级发放。

(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由省人事厅统一

四、关于继续教育证书管理与使用继续教育证书制度的实施周期为五年,证书管理与使用的具体办法如下:

(一)证书发放

继续教育证书发放分省、市两级进行。其中,省直部门、行业组织负责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编号、验印与发放(本科院校自行负责);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各级各类企业、事业单体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编号、验印与发放。无主管部门的企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证书发放、管理由所在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下同)。

继续教育证书编号分为三类。其中,省直部门和本科院校编号为部门或院校简称加5位发证顺序号,各市编号为部门简称加地区代码加5位发证顺序号,如档案00007、安大00008、卫生0100009等。地区代码如下:

合肥01淮北02毫州03宿州04蚌埠05阜阳06淮南07滁州08六安09马鞍山10巢湖11芜湖12宣城13铜陵14池州15安庆16黄山17证书编号后,须在照片上加盖发证单位印章,进行登记造册,逐级发。

(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由省人事厅统一 .

四、关于继续教育证书管理与使用继续教育证书制度的实施周期为五年,证书管理与使用的具体办法如下:

(一)证书发放

继续教育证书发放分省、市两级进行。其中,省直部 门、行业组织负责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编号、验印与发放(本科院校自行负责);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各级各类企业、事业单体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编号、验印与发放。无主管部门的企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证书发放、管理由所在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下同)。

继续教育证书编号分为三类。其中,省直部门和本科 院校编号为部门或院校简称加5位发证顺序号,各市编号为部门简称加地区代码加5位发证顺序号,如档案00007、安大00008、卫生0100009等。地区代码如下:

合肥01淮北02毫州03宿州04蚌埠05阜阳06淮南07滁州08六安09马鞍山10巢湖11芜湖12宣城13铜陵14池州15安庆16黄山17,证书编号后,须在照片上加盖发证单位印章,进行登记造册,逐级发放。

(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由省人事厅统一 印制,其他任何单位自行制作、发放的证书均无效。

(二)证书登记与验证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后,向单位出示经审核的办班方案或自学计划、主办单位提供的考试考核结果,所在单位初审后,进行证书登记,并填写(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表调附表1,一式三份人“报主管部门审核后,定期报送验证。继续教育证书验证分省、市两级,分别由省、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

(三)证书使用继续教育证书是完整、系统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有效凭证。证书由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保管,涂改、伪造无效。证书损坏、丢失后,应及时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发(仍使用原编号),并出具单位存档的个人继续教育登记表,进行重新登记、验证。

凡申报晋升、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者,须出示继续教育证书,经人事部门审验合格后予以推荐评审资格或聘任职务。

凡列入单位年度继续教育对象者,未完成既定继续教育任务或考试考核不合格,其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五、关于继续教育基地建设与管理安徽省继续教育基地分省、市两级……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坚持资源共享、质量效益优先的原则和市场化、社会化的发展需要,加强继续教育基地建设与管理。

(一)基地资质与职责

1、省级基地:有固定的办学场所、设施;管理机构健全;拥有胜任相关专业教学工作的专(兼)职师资队伍。其中,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硕士以上学位者应达基地师资队伍的2/3以上。省级基地承担全省高级和省直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任务。

2、市级基地:有固定的办学场所、设施;管理机构健全;拥有胜任相关专业教学工作的专(兼)职师资队伍。其中,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硕士以上学位者应达基地师资队伍的 2/3 以上。市级基地承担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任务。

(二)基地资格申报与认定 凡具备基地资质并愿意承担相应专业系列继续教育任务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培训机构,均可申报相应级别的继续教育基地资格。各申报单位应填写继续教育基地申报与认定表(附表2),备齐相关材料,按照申报级别和申报专业系列的部门管理分工,先将有关材料报经相关部门、行业组织同意,再分别报省、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认定,统一向社会公布被认定为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的单位,不再申报市级继续教育基地。

级上报,最后由省直部门汇总报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省、市继续教育基地按照审批权限,分别报省、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汇总。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于当年6月20日、12月20日开始填报半年和年度继续教育信息,省直部门、行业组织、地级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省、市继续教育基地应于6月、12月底完成统计上报任务。

(三)统计内容

具体内容见(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统计表调附表3)。各单位应高度重视继续教育统计工作,认真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统计制度执行情况将作为全省人事培训教育工作考核与评比表彰的重要依据之一。

按照人事部关于推行电子政务的要求,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计划从2001年开始继续教育信息报送网络化试点

工作。请省直各单位、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各继续教育基地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附表6、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表2、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申报与认定表3、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统计表。

本文标题:安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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