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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7-11-17 所属栏目:苍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 :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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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劳动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拟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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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省、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科学化、法制化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制度并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规范人才、劳动力、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等市场。

(三)拟订促进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就业、失业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创业促进就业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选拔高等院校优秀毕业生赴基层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方法;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规划;拟订全市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贯彻执行国家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拟订用人单位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具体实施意见;负责全市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政策与改革方案的拟订与组织实施;贯彻全市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拟订农村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劳动能力鉴定政策的标准,负责企事业单位职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等工作。

(六)综合管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工作,负责工资分配的宏观管理;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及工作人员退休、退职政策、方案并组织贯彻实施;建立地区津贴和艰苦岗位津贴制度;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登记管理工作;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拟订并组织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和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指导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工作。

(七)综合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津贴人员的选拔和申报工作;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工作;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生(后)管理办法,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和引进工作。

(八)贯彻执行省、鞍山市引进国外智力政策,研究我市相关工作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引进国外智力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工作;综合管理来我市工作的各类外国专家;负责外国专家表彰工作;管理各类出国(境)培训项目(人员)和派遣出国研修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引进海外研发团队工作。

(九)贯彻执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拟订全市技工院校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划;制定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和就业培训以及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划和实施细则。

(十)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部分企业军队专业干部解困和稳定工作;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十一)负责对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进行综合管理,指导和协调全市实施公务员制度;拟订全市公务员管理单项法规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实施政府奖励制度。

(十二)研究拟订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推行用人制度、分配制度改革;研究拟订事业单位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管理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十三)贯彻落实省、鞍山市有关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四)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拟订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受理海城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案件;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咨询服务。

(十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政府绩效评估工作,完善政策绩效评估的方法和指标体系,提出表彰方案。

(十六)按照规定,承办市政府和有关工作人员的法律任免和行政任免手续。

(十七)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市人才资金、大学生创业和高校毕业生援助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市人事考试相关规定并组织实施。

(十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衰莫大于心死,愁莫大于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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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简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文件、数据、图表等资料。

第三条 鞍山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厅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

监察、政府法制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以下简称公开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公开义务人应当指定本部门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并对外公布联系方式。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依法享有获取政府公开信息的权利,并有权获取相关信息的复制品。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的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内容和形式

第九条 政府信息按公开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方式不同,分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两种。

第十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管理规制和发展规划方面

1.市政府规章、公开义务人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

2.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3.本行政区域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

1.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处理情况;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一日

为进一步健全工作考核机制,推进我市政务公开工作深入开展,加快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辽宁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鞍山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40号)和《中共鞍山市委办公厅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鞍委办发〔2006〕3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二)考核对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法律授权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和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公用事业单位。具体考核单位名单详见附件。

二、考核内容、标准

1.政务公开的机构建设及工作部署。政务公开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健全,有详细的政务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和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定期召开政务公开工作专题会,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2.政务公开的内容。能够将政务公开的内容科学、准确地划分为职能、许可、服务、决策、法规文件和工作动态六大类。

(1)职能类:公开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的主要职责和内设机构及其职责。

(2)许可类:按《行政许可法》要求,公开许可事项及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结果、收费等内容以及申请资料示范文本。

(3)服务类:公开为民服务事项办理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结果、收费及服务承诺,监督、举报和投诉的途径、方法及处理情况。

(4)决策类:公开经济体制改革、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及执行、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预算及执行、大额资金管理

《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业经2005年12月6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张文岳

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第一条 为了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掌握的与其行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相关的并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光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内容。

第四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由政府办公、监察、信息产业、政府法制、档案、保密等部门组成,负责协调、研究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政府办公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推动本规定的实施。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事务,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公开本机关的政府信息;

(二)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保管、维护、更新或者督促本机关有关机构保管、维护、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

(四)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目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行政机关应当将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事务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咨询问题和意见。

第六条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除本规定第八条所列依法不予公开的情形外,政府信息均应当予以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遵循合法、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政府规章、行政机关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

(二)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三)城市总体规划、其他各类城市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执行情况;

(四)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五)教育、扶贫、优抚、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六)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情况;

(七)行政审批、行政收费的相关事项;

(八)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十)重要专项基金、资金的使用情况;

(十一)行政机关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十二)行政机关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办事依据、监督途径和联系方式;

(十三)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商业秘密或者以不公开为条件主动向行政机关提供的信息;

(三)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侵害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行政机关内部研究、讨论工作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本规定第八条第(二)、(三)项所列的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公开:

(一)权利人和相关当事人同意公开的;

(二)公开后可能带来的公共利益高于可能造成的损害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

第八条第(四)项所列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认为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并且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可以公开。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目录。有条件的行政机关,可以编制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目录。

政府信息目录应当适时调整和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下列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互联网上的政府网站;

(二)政府公报、报纸、杂志等公开出版物;

(三)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四)新闻发布会;

(五)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务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省、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把国家档案馆等作为集中查询本级政府信息的场所。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在信息生成后及时公开。有特殊原因的,公开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生成后15日。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不属于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或者电话、面谈等口头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的当日登记;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当场登记。

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申请人应当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以及申请人姓名(名称)、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第十四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除当场予以答复的情形外,行政机关应当自登记起10日内,按下列规定作出答复或者处理:

(一)属于公开范围或者申请公开的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理想是指路明灯。没有理想,没有坚定的方向;没有方向,没有生活。――托尔斯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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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鞍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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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人事 鞍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鞍山市人社局“双随机抽查”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95号)和《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鞍政办发〔2016〕52号)精神,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依据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工作职责,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 双随机抽查事项

(一)抽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4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鞍山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等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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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抽查主体

1、全市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

2、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

3、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

(三)抽查内容

1、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四)抽查方式

采取随机抽查和条件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二、双随机抽查和条件抽查的实施

(一)抽查主体的选择

1、对于一般用人单位,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通过“摇号”等方式,从劳动监察“两网化”企业信息库和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用人单位进行检查。

2、按照抽查依据的要求设定检查对象的类型、行业、性质等条件进行抽查。

3、对在2年内发生过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和存在欠薪隐患的用人单位实施不定期检查和重点防控。

4、国家、省、市统一安排专项检查行动要求设定的行业。

(二)检查人员的选派

从劳动监察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派选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并出示执法证件和《行政检查通知书》。劳动监察执法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三、随机抽查比例、频次和方式

1、实地检查,全市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进行随机抽查,每年不超过一次。

2、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对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全覆盖,每年一次。

3、对在2年内发生过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和存在欠薪隐患的用人单位不定期检查,次数不限。

4、按照国家、省、市统一安排的专项检查行动要求开展检查。

四、抽查结果的运用

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增强用人单位守法的自觉性。对抽查结果正常的,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对抽查结果有问题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处理并向社会公示。对抽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违法行为,要及时通报或移交有关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劳动监察机构是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双随机”抽查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法定责任主体。

2、组织业务培训。每年实施“双随机”抽查前,组织劳动监察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熟悉抽查方式、抽查流程、抽查内容,确保“双随机”抽查取得实际效果。

3、加强跟踪问效。加强随机抽查工作的跟踪指导,认真梳理和研究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加强跨部门协同配合,切实把随机抽查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4、严格责任落实。严格执法、依法履职,对本单位检查结果的合法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对在随机抽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鞍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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