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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支付结算业务-Twitter推进电商业务 涉及支付和送货

发布时间:2017-08-26 所属栏目:复习指导

一 : Twitter推进电商业务 涉及支付和送货

Twitter推进电商业务 这次涉及支付和送货

Twitter推进电商业务 这次涉及支付和送货

【TechWeb报道】8月7日消息,据国外媒体报道,最近,有不少用户反映他们在使用Android版Twitter的过程中,发现了一个全新的“支付及运输”(payment and shipping)设置选项,这一发现再次暗示了这家社交媒体巨头进入电商领域的决心。

一名Twitter用户@am_Bix最先发现了这一埋没在设置菜单中的新选项,不过目前,这一选项无法激活,点击也毫无效果。

这并非唯一一位发现此选项的Twitter用户。通过相关推文搜索,结果有至少四名Twitter用户也发现了相同的菜单栏,并将截图贴到了网上。

这是Twitter最近一次意欲进入电子商务领域的佐证。今年6月,Re/Code网站发现Twitter增加了“立即购买(Buy Now)”按钮,并且推文中所附链接还直接导向零售网站Fancy。

此前,Re/Code还公布过Twitter商业计划的重要文件,并报道了有关Twitter正与支付处理提供商Stripe进行接洽的传言。

目前,Twitter具体的计划尚不清楚,但是增加“支付及发货”选项,意味着用户能够管理自己的付款方式并保存送货地址。结合之前的一系列动作,这明显暴露了Twitter进入电商的尝试。

众所周知,Twitter习惯在小范围用户中测试产品功能。根据过去一段时间的报道,Twitter类似的实验次数有所增加。

不过,今日曝出的电子商务菜单是Twitter众多实验中最让人激动的一个。电子商务功能的加入将为Twitter带来更多营收,也能让品牌商有更多的理由和热情,去挖掘Twitter的潜力。

目前Twitter尚未对此消息作出评论。(露天)

二 : 商业企业直接支付费用的核算

直接支付费用是指本期支付应由本期负担的费用,如直接支付本月的工资、运杂费、保管费等。 
  直接支付费用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当费用发生时,直接由财会部门支付;另一种是以备用金的方式预先支付,后报账。
  (一)由财会部门直接支付
  当费用发生时,开支部门持费用凭证直接向财会部门报账。财会部门收到费用单据经审核无误,便可据以付款,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经营费用——××费用×××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在直接支付的费用中,工资占有较大的比重,核算比较复杂,下面就此作出说明:
  国家为了加强对消费基金的宏观控制,规定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单位都必须核算工资总额。所谓工资总额是指国家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大小关系到国民收入中积累与消费的比例关系。所以工资问题是一个重要的分配问题,它直接关系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国家需要从宏观和微观方面处理好工资分配问题。
  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但不包括发给职工的医药费、福利补助、退休费、创造发明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造奖等。在每月发放工资前,财会部门应根据人事劳动工资部门转来的职工考勤、调动、工资级别调整通知单,各种津贴变动通知单和有关部门转来的代扣款通知单进行计算,编制“工资表”,计算出每一个职工的应发工资和实发工资数额。如果是实行日工资制度的企业,对缺勤职工工资按下列计算给予扣除:
  日工资=月标准工资+30天(或平均每月实际工作日)
  事假应扣工资=事假日数×日工资
  病假应扣工资=日工资×病假天数×病假应扣工资的比例
  应发工资=标准工资+附加工资+各项补贴-扣除的病事假工资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代扣款项
  每月编制的工资表是工资核算的根据,并据以向银行提取现金发放工资以及进行账务处理。工资表经过职工签收以后,就是支付工资的原始凭证。
  工资的核算在“应付工资”账户中进行,这是负债类科目,核算企业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借方登记支付的工资,从工资中扣还的各种款项;贷方登记本月各部门应付的工资总额,期末一般无余额。该账户应按职工类别、工资总额的组成内容进行明细核算。
  例:某商业企业计算出10月份应发给商业职工的工资总额28 000元(其中经营人员工资22 000元,管理人员工资6 000元),医务、福利机构职工的工资总额1 600元,长期病休人员的工资1 000元,另外,为房管部门代扣商业职工中经营人员的本月房租3 500元,扣回职工王文明的欠款360元,计算实发工资额,并提现发工资,以及结算代扣的房租款项。
  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1.计算实发工资额,向银行提取现金。
  28 000+1 600+1 000-3 500-360=26 740(元)
  借:现金    26 740
    贷:银行存款    26 740
  2.发工资及处理代扣款项。
  借:应付工资——经营人员工资    22 000
        ——管理人员工资    6 000
        ——福利机构人员工资    1 600
        ——编外人员工资    1 000
    贷:其他应收款——王文明    360
      现金    26 740
      其他应付款    3 500
  借:其他应付款    3 500
    贷:银行存款    3 500
  3.月份终了将本月应发的工资进行分配。
  借:经营费用——经营人员工资    22 000
    管理费用——管理人员工资    6 000
    应付福利费——福利机构人员工资    1 600
    营业外支出——编外人员工资    1 000
    贷:应付工资——经营人员工资    22 000
      ——管理人员工资    6 000
      ——福利机构人员工资    1 600
      ——编外人员工资    1 000
  (二)以备用金支付
  采用这种方法,一般是按费用项目由企业内部有关职能部门实行分口负责管理,预先提取一定数额的备用金,定期凭费用单据向财会部门报账,经审核无误后补足备用金。财会部门拨给有关部门备用金时,在“其他应收款——备用金”账户进行核算。现举例说明如下:
  [例]某商业企业规定运费由储运部门负责管理,预先领取定额备用金,定期向财会部门报账,并按报销额补足金额。
  (1)财会部门根据储运部门领款收据,付给备用金3 000元,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备用金(储运部门)    3 000
    贷:银行存款    3 000
  (2)储运部门定期将所支付的运费凭单据向财会部门报账,本月报销365元,经审核无误,签发现金支票补足备用金。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经营费用——运费    365
    贷:银行存款    365
 

三 : 美团回应无证经营:我们只为自家平台提供支付结算业务

  【TechWeb报道】2月29日消息,今日微博认证用户@熊大律师 熊万里发表微博,称“已向央行等监管部门实名举报美团,称其在没有第三方支付牌照的情况下,却从事第三方支付结算业务,违反《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甚至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

美团回应无证经营:我们只为自家平台提供支付结算业务

  美团回应无证经营:我们只为自家平台提供支付结算业务

  对此,美团向TechWeb回应称,这种说法是概念混淆,美团网并没有单独为美团平台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提供支付结算业务。

  美团方面表示,通过合作方支付通道完成电商交易的支付环节是电商平台的惯常做法,此类方式和许多电商、在线旅游和出行打车等互联网公司的做法类似,都是为了服务消费者和商家。

  近日,美团APP悄然上线第三方支付功能,在点击“银行卡支付”的页面时,会出现和微信钱包、支付宝钱包并列的“银行卡支付”页面,并且有“美团推荐”、“支持储蓄卡信用卡,无需开通网银”等提示。

  熊万里在微博指出,美团的这种做法违反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禁止性规定,甚至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因为美团及其所属的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并没有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

  早在上周三,熊万里就曾向中国人民银行总部和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经侦大队提交了公益举报。以下是举报内容: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公布的“已获许可机构(支付机构)”名单(),我国获得第三方支付牌照的公司总共267家,里面并没有北京三快科技公司或美团网。

  美团网从来没有取得过《支付业务许可证》,但是整个模式是彻头彻尾的第三方支付结算业务:

  1.团购,用户在美团网上购买商家产品必须先将费用支付美团网,支付成功后美团网发放购买凭证即“美团网券”,到商家凭支付凭证完成消费。消费完后美团网将款项支付给商户,从用户支付美团网到美团网支付给商家,有至少7天以上的账期(还需要商户主动提现,否则美团网在4周后才会给商户打款,打的款项均是用户消费后需要结算的款项,对于没有消费但用户已经支付给美团网的部分,沉淀收益如利息自然留在了美团网)。

  在这一过程中,资金从用户支付到美团网账号,再由美团网账号支付到商家账号,美团网实际上在交易双方之间进行了资金转移行为,在未取得支付牌照的情况下,违法开展了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2.美团网账户充值购买,用户先通过美团网的账号充值,充值后再购买美团网上商家的产品,这一过程中用户也是先将款项支付美团网。用户消费后,美团网再将款项支付给商户,和团购业务一样,美团网实际上在交易双方之间进行了资金转移行为,在未取得支付牌照的情况下,违法开展了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3.优惠买单,该业务是美团网所谓的快捷支付业务,用户到商家店内消费后,直接将消费金额支付到美团网在银行的账户,美团网收到该款项一段时间后,再将款项支付给对应的商家。这一过程,美团网所从事的完全是类似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收单业务,同样是在未取得支付牌照的情况下,违法开展了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以上三类具体功能均属于《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监管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即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包括:(一)网络支付;(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三)银行卡收单;(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再规定,未依法取得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应当终止支付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禁止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等禁止性规定。

  对于熊万里律师的实名举报,美团强调是概念混淆,美团网并没有单独为美团平台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提供支付结算业务。(周小白)

  以下为美团回应全文:

  近日,有媒体朋友关注“美团支付”相关问题,为避免因概念混淆造成不必要误解,特就相关情况作出如下说明:

  1、多年以来,美团网与银行、银联、支付宝、微信等机构合作,通过合作方支付通道,为用户提供安全便捷的消费支付服务。用户至上一向是美团网的首要宗旨,不同群体的支付习惯不同,提供多种支付通道,是我们的责任,例如最近我们也上线了 ApplePay 的支付方式。

  2、作为一家O2O企业,美团网自上线以来,一直致力于为商家和消费者提供团购、外卖、优惠买单等业务,支付是完成上述O2O服务的重要环节,美团网并没有单独为美团平台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提供支付结算业务。

  3、通过合作方支付通道完成电商交易的支付环节是电商平台的惯常做法,此类方式和许多电商、在线旅游和出行打车等互联网公司的做法类似,都是为了服务消费者和商家。

  感谢大家多年来对美团网的支持和喜爱,我们将继续本着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为消费者提供便利,为商家创造更多价值。

本文标题:商业银行支付结算业务-Twitter推进电商业务 涉及支付和送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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