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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公积金查询个人账户-济宁个人公积金查询官网

发布时间:2017-10-22 所属栏目:深圳住房公积金查询个人账户

一 : 济宁个人公积金查询官网

你知道怎么查询济宁的个人公积金吗?有什么方法可以快速的找到官网?下面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济宁住房公积金查询官网网址,欢迎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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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制度本月起执行

本月起,济宁实施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制度。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将被纳入“黑名单”。缴存职工一旦被纳入“黑名单”,将取消其5年内的住房公积金消费类提取和贷款资格。同时,根据公积金个贷情况,济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执行中警机制,租房提取公积金最高额将下调为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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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连续逾期三次,纳入“黑名单”

“从办理情况看,为更高获取贷款额度,有缴存职工在贷款前临时缴存公积金或调高公积金缴存基数,等办完贷款便停缴公积金,更有缴存职工伪造材料骗贷。”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刘东升说,此次建立“黑名单”制度,在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防范骗提、骗贷行为。让缴存职工、缴存单位还有合作单位重视信用记录。

根据政策,缴存职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将被纳入诚信“黑名单”。提供虚假个人身份证明、无房证明、信用报告、商品房购房合同、房产证等资料的;贷后无故停缴3个月(含)以上,经督办仍拒不整改;贷前调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获取高额贷款,且贷后未经公积金中心批准擅自调低缴存基数的;贷款后出现连续3次(含)以上、累计6次(含)以上逾期,经督办仍拒不整改的以及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缴存职工一旦被纳入诚信“黑名单”,将取消其5年内的住房公积金消费类提取和贷款资格。若在限制期内再次发生违法违规情形的,自发生之日起重新计算限制期限。

除缴存职工外,合作单位以及缴存单位有违规行为,同样会被纳入“黑名单”。比如,缴存单位仅为本单位有贷款需求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贷后无故停缴3个月(含)以上,经督办仍拒不整改的;为非本单位人员代缴住房公积金,贷后无故停缴,经核查无法提供贷款职工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离职证明等相关资料的等行为。

对纳入诚信“黑名单”管理的合作单位,取消其5年内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的承办资格。纳入诚信“黑名单”管理的缴存单位,在5年内新增缴存人员时须提供社会保险明细、劳动合同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其所属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须额外提供劳动合同、个人社会保险明细等资料。

租房提公积金,每月最高为1000元

目前,济宁市住房公积金资金供求预警机制已发布。根据资金运行情况,将预警指标分为无警、初警、中警、重警和危机五个等级。通过确定预警指标,对资金供求矛盾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及时预防、化解和控制资金供求矛盾的发生。

“除‘黑名单’制度,还将根据资金运行情况发布预警机制,目前全市公积金个贷率约为94%,在90%~95%之间,按照预警机制,将执行中警机制。”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表示,在中警机制下,目前已暂停异地贷款及异地购房贷款业务。将开展贷款贴息业务,并调整租房提取政策。

接下来,租住商品住房职工本人及配偶每月最高提取额度将由1450元调整为1000元,并加大审查力度,严防骗提行为,集中对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进行核查。

同时,还将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业务,对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的贷款申请,当住房公积金出现供求矛盾时,由商业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济宁市住房管理中心给予利差补贴,补贴资金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支出,满足缴存职工贷款需求,从而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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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宁波住房公积金查询个人账户有几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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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你所在的市公积金网站,可以查询缴存在你所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查询方法如下:  在首页上点击“公积金查询”,出现新的界面,界面上会告诉您有两种查询方式,第一种是声信电话,第二中方式就是网上查询。接着,输入您的住房公积金账号(单位账号+个人账号(共21位))或身份证号码(15位、18位均可)和住房公积金查询卡卡号,至少输入两项以上内容,点击“查询”即可。  如果您输入的住房公积金账号或身份证号码和卡号不正确,系统会自动提示您重新输入正确的住房公积金账号或身份证号码和卡号。  如果您还没有领取住房公积金查询卡,请到您本人所在单位领取。  如果您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中没有录入身份证号码或录入的身份证号码不正确,请持本人身份证及单位证明信、单位账号、个人账号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更正手续


你好,查询方法如下:

1、委托单位经办人到所属管理部查询历史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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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人持身份证件到所属分中心或管理部查询历史明细。

3、对于已经成功领取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缴存职工,可以直接登录住房公积金网站,在住房公积金查询功能中查询、打印历史明细。

希望能帮到你。


宁波住房公积金怎样查询个人账户方法:

柜台查询:柜台查询须带好公积金卡及身份证。然后直接到公积金办事大厅,向柜台操作员出示身份证及公积金卡,要求查询余额。如果是代人查询,须带查询人磁卡,身份证,查询证明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

网上查询:网上查询首先登陆当地公积金网站,找到个人账户信息或者余额查询的按钮,然后输入公积金账号和签证号,输入验证码后点“查询”即可查出状态及余额。

三 : 宁波个人公积金查询摘要

宁波个人公积金查询:
查询热线:87290909
可以通过拨打电话87290909,根据语音提示,可随时查询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及相关政策解答。
宁波公积金查询方法:
1、个人可通过拨打电话87290909,查询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及相关政策解答。
拨打查询电话87290909,根据语音提示输入个人公积金账号或身份证号及初始密码,即可查询本人账户余额和上月缴存额。初始密码统一为111111,15位以上数字的身份证号均可使用,如身份证号最后一位为字母,可不用输入。
2、通过登录我中心网页上在“公积金个人缴存查询”中申请注册后对公积金进行查询。网址:http://www.61k.comweb/Default.aspx

四 : 济宁个人公积金查询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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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热线:0537-2602820
可以通过拨打电话0537-2602820,根据语音提示,可随时查询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及相关政策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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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住房公积金查询方法:
1、携带身份证到中心服务大厅、管理部进行现场查询。
2、拨打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电话0537-2602820查询。
3、通过济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http://www.61k.com 查询。

五 : 宁波住房公积金查询个人账户

宁波住房公积金查询个人账户

宁波公积金查询网址

说明:打开页面后,输入个人账号、身份证号、查询密码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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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站数据一般一个月上传一次,目前查询数据截止时间为2012年8月。

注意:个人帐户和身份证号只需填写一项,不要填写两项!个人初始查询密码为:111111

宁波住房公积金电话查询

宁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查询电话:(0574-****2114),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信息(余额和明细),同时还可以咨询公积金贷款、提取等政策。

宁波住房公积金窗口查询

请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及公积金账号至宁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大厅窗口查询,内容包括: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查询、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明细查询,单位住房公积金查询、账户查询等。

宁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中国宁波市解放南路166号

邮编:315010

电话:(86-574)87192114

传真:(86-574)87323616

网址

拓展阅读

宁波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租房提取条件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行政区域(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视作同一区域)内均无自有住房,通过市场租赁自住住房或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及配偶可以申请提取各自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

二、租房提取额度

(一)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按照先租住后提取的原则,每年提取一次,提取时段为不超过提取办理月份之前的12个月。

(二)每月可提取的金额根据以下的租赁情形分别确定:

1、市场租赁自住住房的,市区职工可提取的月度限额暂定为700元;余姚市、慈溪市、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可提取的月度限额由当地的住房公积金分中心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

2、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租房月租金支出全额提取。

3、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到市场租赁自住住房的,按照享受的公共租赁住房月租金补贴与市场租赁自住住房职工可提取的月度限额之间的差额提取。

三、租房提取要件及程序

(一)职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以下基础材料: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和《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同时,根据不同租赁情形另提供以下材料:

1、市场租赁自住住房的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行政区域房管部门出具的家庭无房证明(原件);

2、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和租金缴纳票据(原件和复印件);

3、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到市场租赁住房的职工,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二)职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本人办理,如果夫妻双方共同提取,夫妻一方可以委托另一方办理提取,但需提供配偶书面同意提取的凭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关系证明(户口簿、结婚证等原件和复印件)和配偶单位出具的《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三)职工提供上述材料,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书面提出提取申请并面签,审核通过的,当场办结;如需核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四、违规处罚

职工违反规定,采用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手段,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追回骗提套取资金,按照《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处以提取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并将情况通报职工工作单位,取消职工2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将相关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并依法公开;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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