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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教育培训合同多存霸王条款

发布时间:2017-11-23 所属栏目:劳动合同法培训教程

一 : 教育培训合同多存霸王条款


本报讯(记者李铁柱)近日,一家名为春藤智能英语的教育培训机构宣布破产,近200名家长到其办公地点讨要说法,要求退还学费。北京青年报记者昨天从西城法院获悉,近3年来在西城法院审理的类似教育培训案件中,六成属于这种合同未履行完毕而引发的退费纠纷。而在这类案件中,消费者往往很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培训合同多存霸王条款

西城法院经过调研发现,目前教育培训机构高速发展,但由于这一行业自律规范欠缺、法律规定相对滞后,导致教育培训行业纠纷日渐增多。

盖先生交纳15000元的培训费参加了北京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开设的SAT课程培训班,共计256个课时,每课时45分钟。上课后盖先生发现跟不上课程进度便要求调班,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盖先生提出退班。但这家教育公司称盖先生已经参加了大部分的课程,且教育培训合同中约定了一经开课不得退费,因此不同意退款。后西城法院判决教育公司退还盖先生10000元。

西城法院发现,目前,一些教育培训机构与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不进行任何谈判,在合同中直接附有预交全部课程费用、试听合格后不予退费、购买课程有期限等严苛条件,加上试听试学时间短等问题,消费者即使权益遭到侵犯,也很难通过合同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培训机构“跑路”消费者难退费

今年8月,海淀区一家名为春藤智能英语的教育培训机构宣布破产,正在申请破产清算。近200名家长来到其办公地点讨要说法,要求退还学费。但该培训机构负责人称,目前公司没有钱退还学费,希望能够在政府的帮助下将学生转移到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学习。

而西城法院最近也受理了34起学生家长起诉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退学费的案件,经法官现场调查,该公司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均已“人去楼空”,学员交纳的学费少则一两万,多则十几万,有的学员甚至仅上了两次课,损失巨大。

北青报记者查询发现,像这种培训机构不通知消费者“跑路”的情况非常多见,这直接导致已经交了钱的消费者退费无门。

培训机构虚假宣传消费者难维权

张先生在网上看到某培训机构宣传的“参加AIA全日制课程衔接中英/香港课程,毕业后可获得中国教育部承认的英国五所大学学士学位”等内容,便交纳了学费17万余元,但在完成4年学业后,他却无法取得国家认可的学士学位证书。经过咨询北京市教委、西城区教委后张先生得知,这家机构根本不具有办学资质,其宣传的英国北安普顿大学的学士学位的毕业证,也不被中国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承认。张先生便将对方告上法庭,索赔35万元。

经过审理,因张先生不能证明他看到的广告是这家培训机构登载的,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西城法院发现,一些培训机构通过互联网等媒体使用蛊惑性、吸引力的语言夸大师资能力和培训效果,消费者往往凭借对广告的认识和理解一时冲动签订合同,一旦发现授课与宣传不符,往往因无法证明宣传内容是教育机构自身承诺的导致维权困难。

二 : 合同法对霸王条款的相关规定

什么是霸王条款?

所谓"霸王条款",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www.61k.com)

霸王条款",确切地说,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只是凝聚了极强烈的感情色彩的一种情绪化表达。在法学理论中与此相对应的概念是"格式合同",即为重复使用不经双方协商而预先拟订条款的合同。一般是指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合同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格式条款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制定,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具有完整性和定型化的特点。相对人虽没有参与合同的制订,但对合同的内容只能表示概括的同意或拒绝,而不能修改、变更合同的内容。

"霸王条款"往往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行业管理等方式出现,具有五大共性:

一是减免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的义务。

二是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限。

三是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

四是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

五是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

应对霸王条款

首先要培养成熟的消费心态,增强权利意识和风险意识,面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不要抱侥幸心理。其次是掌握应对"霸王条款"的技能,对合同文件要认真审查,反复研究,过于简略的约定要具体化,可能存在歧义的内容要明确,可能构成损害的内容要删除,枝节问题可以不坚持,原则问题绝不能让步,必要时请律师等专业人员提供帮助,进行谈判、交涉,尽量防范风险。此外,还可以向行业主管部门投诉、举报,请有关部门予以纠正或处罚,如劳动合同中的"生死条款"可向劳动监察等部门投诉,商品质量问题向"消协"、工商管理部门投诉,也可向新闻媒体投诉予以揭露。同时,利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排除"霸王条款"的效力,发生纠纷后,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主张撤消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或请求确认有关"霸王条款"无效,相关司法解释主要有四条:

一、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合同签订时,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以欺诈、胁迫方式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达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消,但这一变更或撤消权应自行为成立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二、根据《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应向对方履行提请注意的义务(如有些酒店中的最低消费)当你身陷其中时,就要运用法律手段排除"霸王条款"的效力。

三、根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格式条款中排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四、根据《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五、消费法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来源:搜狐教育整合

霸王条款 合同法对霸王条款的相关规定教育维权天天315投诉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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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租箱合同的主要条款

    1.交箱条款
    交箱条款主要是制约租箱公司的条款,指租箱公司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符合合同条件的集装箱交给租箱人。
    其内容主要有:
    (1) 交箱期。为了给双方都提供一些方便,交箱期通常规定一个期限,一般为7~30天。
    (2) 交箱量。合同中对交箱量有两种规定方法,一种是规定交箱数量(或最低交箱量);另一种是实际交箱量(可高于或低于前者),在可能的情况下,租箱公司都希望租箱人超规定量租箱。
    (3) 交箱时箱子状况。租箱人交箱时箱子的状况是通过双方签署的设备交接单来体现的。在具体操作中,规定租箱人雇用的司机和堆场的箱管员、门卫可作为双方代表,签署设备交接单。
 
    2.还箱条款
  租箱合同中的还箱条款,主要是制约租箱人的条款,是指租箱人应在租用期满后,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区,将状况良好的箱子还给租箱公司。其主要内容为:
    (1) 还箱时间。在实际租箱业务中,经常有到期不能归还或没有到期却要提前归还的情况(一般统称为不适当还箱),如是超期还箱,合同一般通过对超期天数加收租金的方式解决;如果可能提前还箱,则要求事先订立提前终止条款。
    (2) 还箱地点。在订立合同时,租箱人应尽量使还箱地点与箱子最终使用地点一致或接近,这样可以减少空箱运输费用。
    (3) 还箱时箱子状况。租箱人在还箱时应保证外表状态良好,即保证使箱子保持提箱时双方签订的设备交接单上说明的状况。该条款一般规定,如果还箱时外表有损坏,租箱人应承担修理责任与费用。
    租箱合同中一般还规定,还箱期满若干天(有的是30天)后,租箱人仍未还箱,租箱公司将以箱子全损来处理,租箱人应按合同规定的金额支付赔偿金。在租箱公司未收到赔偿金前,租箱人仍需按实际天数支付租金。

    3.损害修理责任条款
  租箱人还箱时,应按设备交接单上记载的状况还箱,如有损坏,则应负责将箱子修理好后还箱或承担修理费用。
    如租箱合同中订立损害修理(damage protection plan,dpp)条款并按规定付费,则租箱人对租箱期内所造成的损坏,在一定程度上不负修理责任,可将未修理的箱子退还租箱公司。不论箱子在租箱期内是否损坏,dpp费用一律不予退还。

  4.租金及费用支付条款
  租箱人应按时支付合同中规定承担的各种费用及租金,不按时支付费用和租金,则构成违约,租箱公司有权采取适当的行动,直至收回集装箱。
    租箱合同的租金与费用支付条款,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租期。租期一般理解为从交箱之日起至还箱之日止的一段时间。
    (2) 租金计算方法。租金按每箱天计收,租用天数一般从交箱当日起算,至租箱公司接受还箱次日为止。在超期还箱情况下,超期天数按合同规定的租金另行支付(通常比正常租金高一倍)。如合同中定有提前终止条款,租箱人支付提前终止费用(一般相当于5~7天租金)后,租期到集装箱进入还箱堆场日终止。
    (3) 租金支付方式。租金支付方式一般有两种,按月支付或按季支付。租箱人应在收到租金支付通知单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30天)支付,如延误则需按合同规定的费率加付利息。
    (4) 交、还箱手续费。租箱人应按合同规定支付交、还箱手续费。

    5.设备标志更改条款
  租箱人可以在租赁的集装箱体外表贴上自己的标志,但须征得租箱公司同意。在长期租赁情况下,租箱公司一般接受租箱人更改原有标志的要求,但还箱时,租箱人必须除去添加上的标志,恢复原来标志或承担恢复费用。

四 : 租箱合同的主要条款

  1. 交箱条款。
  交箱条款主要是制约租箱公司的条款,指租箱公司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符合合同条件的集装箱交给租箱人。
  其内容主要有:
  (1) 交箱期。为了给双方都提供一些方便,交箱期通常规定一个期限,一般为7~30天。
  (2) 交箱量。合同中对交箱量有两种规定方法,一种是规定交箱数量(或最低交箱量);另一种是实际交箱量(可高于或低于前者),在可能的情况下,租箱公司都希望租箱人超规定量租箱。
  (3) 交箱时箱子状况。租箱人交箱时箱子的状况是通过双方签署的设备交接单来体现的。在具体操作中,规定租箱人雇用的司机和堆场的箱管员、门卫可作为双方代表,签署设备交接单。
  
  2. 还箱条款。租箱合同中的还箱条款,主要是制约租箱人的条款,是指租箱人应在租用期满后,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区,将状况良好的箱子还给租箱公司。其主要内容为:
  (1) 还箱时间。在实际租箱业务中,经常有到期不能归还或没有到期却要提前归还的情况(一般统称为不适当还箱),如是超期还箱,合同一般通过对超期天数加收租金的方式解决;如果可能提前还箱,则要求事先订立提前终止条款。
  (2) 还箱地点。在订立合同时,租箱人应尽量使还箱地点与箱子最终使用地点一致或接近,这样可以减少空箱运输费用。
  (3) 还箱时箱子状况。租箱人在还箱时应保证外表状态良好,即保证使箱子保持提箱时双方签订的设备交接单上说明的状况。该条款一般规定,如果还箱时外表有损坏,租箱人应承担修理责任与费用。
  租箱合同中一般还规定,还箱期满若干天(有的是30天)后,租箱人仍未还箱,租箱公司将以箱子全损来处理,租箱人应按合同规定的金额支付赔偿金。在租箱公司未收到赔偿金前,租箱人仍需按实际天数支付租金。
  
  3. 损害修理责任条款。租箱人还箱时,应按设备交接单上记载的状况还箱,如有损坏,则应负责将箱子修理好后还箱或承担修理费用。
  如租箱合同中订立损害修理(damage protection plan,dpp)条款并按规定付费,则租箱人对租箱期内所造成的损坏,在一定程度上不负修理责任,可将未修理的箱子退还租箱公司。不论箱子在租箱期内是否损坏,dpp费用一律不予退还。
  
  4. 租金及费用支付条款。租箱人应按时支付合同中规定承担的各种费用及租金,不按时支付费用和租金,则构成违约,租箱公司有权采取适当的行动,直至收回集装箱。
  租箱合同的租金与费用支付条款,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租期。租期一般理解为从交箱之日起至还箱之日止的一段时间。
  (2) 租金计算方法。租金按每箱天计收,租用天数一般从交箱当日起算,至租箱公司接受还箱次日为止。在超期还箱情况下,超期天数按合同规定的租金另行支付(通常比正常租金高一倍)。如合同中定有提前终止条款,租箱人支付提前终止费用(一般相当于5~7天租金)后,租期到集装箱进入还箱堆场日终止。
  (3) 租金支付方式。租金支付方式一般有两种,按月支付或按季支付。租箱人应在收到租金支付通知单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30天)支付,如延误则需按合同规定的费率加付利息。
  (4) 交、还箱手续费。租箱人应按合同规定支付交、还箱手续费。
  
  5. 设备标志更改条款。租箱人可以在租赁的集装箱体外表贴上自己的标志,但须征得租箱公司同意。在长期租赁情况下,租箱公司一般接受租箱人更改原有标志的要求,但还箱时,租箱人必须除去添加上的标志,恢复原来标志或承担恢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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